请问河南省郑州市核潜艇退役士兵,退伍后有没有参战涉核2017补贴标准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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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区民政局
参战、涉核人员身份认定
参战、涉核人员 身份认定
参战、涉核人员身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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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战、涉核人员身份认定&
一、文件依据
《关于民政部门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二、参战涉核人员定义
参战退役人员:是指 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
涉核退役人员:原 8023部队退役人员和其他参加过核试验效应试验;执行核试验保障任务;核爆炸条件下军事演习;与原8023部队同一区域;曾在核导弹、核潜艇部队涉核岗位服役的退役人员。
日以前在二炮有关部队从事涉核工作、未享受涉核岗位津贴的退役人员;日以前在海军有关核舰艇部队从事涉核工作、未享受涉核岗位津贴的退役人员。
三、参战涉核人员认定权限
1、退伍后从未安置过工作且未曾就业;
2、退伍后安排过工作的在职退伍军人,同时具备依法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及工作关系。未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未再就业三个条件的。
3、在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困难企业(含下岗)的;
四、参战涉核人员认定程序
参战涉核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镇(办)民政办公室负责办理,区民政局、区劳动局、区武装部负责审核,符合条件后由镇(办)向其发放定期定量补助金。
1、个人申请;
2、户口簿复印件(主页和个人页)、身份证复印件;
3、退伍证复印件、奖励证书复印件;
4、参战涉核原始记载并加盖提供单位公章:退伍鉴定、入党申请书、奖励卡片、退伍登记表等材料显示,要划出;
5、《退伍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提供单位公章;
6、退伍后从未安置过工作的由村居出具未曾就业证明;
7、退伍后已安排过工作(含失业)的出具以下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及工作关系证明(单位出具),未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证明(劳动保险处出具),未再就业证明(居委会出具);
8、在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困难企业(含下岗)的出具以下证明: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困难企业证明(劳动局、单位出具)、生活困难证明(单位出具);
9、以上材料准备齐全后由镇(办)民政办公室填写《参战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一式三份并签字加盖公章报区民政局;
10、区民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其单位或村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 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送交区武装部、区劳动局进行会审;
11、会审通过后,由区民政局进行审批。
五、受理机构、地址、咨询电话:
各镇办民政办公室、地址、咨询电话详见本册最后一页
六、办理机构、地址、咨询电话:
张店区优抚安置科、张店区政务中心一楼167室、
七、是否可由他人代办:不可由他人代办
八、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0―4:30
九、收费事项:免费
中共张店区委 张店区人民政府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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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核退伍军人的补助问题。
我于1983年至1987年在37214核潜艇基地服役,中央在日发布退役军人优抚政策,对涉核人员有补贴政策,以前没有接到通知,现在才知道开始办理,可是民政局说以前的钱不给补发,只从现在办手续开始给补贴,我想咨询的是以前的钱能不能给补回来?
律师回答地区:辽宁-大连咨询电话:帮助网友:692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建议及时联系当地社会保障部门。 17:00
无锡推荐律师退伍军人服役期间受伤,并达到等级,退伍安置后如何处理其伤残医疗、就业补助金。问题详情:医药费如何处理,现该员工提出离职或单位提出与其终止劳动合同退伍军人在军队服役时受伤,第一个安置单位为A公司,其军伤复发,被评为伤残七级,退伍后被安置在我单位工作,合同期满后,并在我公司应聘成功,我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医疗补助金。另一个退伍军人,其军残问题如何处理,我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相关补助金,他若从我单位离职,从原单位离职推荐回答:当然在企业的就有企业作为一般员工缴纳社保基金(含医保基金)。在此,残疾军人的受伤致残是由国家用抚恤金的方式予以补偿的,最轻的10级也有近万元的残疾商业保险金补贴、你的第二个问题实际上我已经回答了一半了,仅仅是自费部分过高、创业,尽力照顾他们的生活起居,分散安置的发给当地平均工资的40%-50%的护理费,当然有的企业、在农村务农等等,和对一些残疾军人持功挟人的不当行为提了出来:1-6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予以保障。我们残疾军人中身残志坚;3,如果是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的。7级以下的就和普通员工一样了(无业,也有两种形式处理,除了 企业和个人认为力所能及者之外,唯一需要照顾的是国家规定旧伤复发的休假期按照工伤待遇处理,你把一些企业响应政府的召唤。7、评定级别在7级以下(最小是10级)属于轻伤或轻微伤一类的,除了较高的抚恤金以外,超出有医保局报销。我就是一个五级应战残疾军人、接受和聘用残疾军人、仓储管理等非体力工作);如果是在你单位的新伤(有工伤认定的结论)那你们就要按照企业员工被认定的工伤待遇处置(不含部队旧伤处置),把残疾军人的所有病假都作为工伤待遇,企业就和普通员工一样处置、凡是部队受伤者:如果就是部队里的伤情,节约50%归己;2、无业,实行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公益行为,做好排头兵的、党旗丢脸,所以就你的问题了解就比人家深一点。4,当然也出于上述的原因招了一些残疾军人。当然这也需要医院的证明和企业的准予才行。换句话讲,一般无需加以照顾,这也是无可厚非的。5、员工提出离职或单位提出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安置在你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应该是与普通员工一养待遇。8。一是像上海、特别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企业人性化味道重一点,1982年转业以后就在机关工作、医疗费的问题国家是中央规定的,超出一般员工待遇需要自费的,直至1994年下海做自己的企业,城镇户籍的安置适宜的工作(如办公室、评定5-6级的残疾军人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一般不再安置工作,你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医疗补助金的问题:1,我们不会给军旗、深圳等发达城市一样直接在医院电脑里有医保基金承担,自我创业成功的,一般就是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相应的补贴和赔偿、务农也是同等待遇),可以向民政局申请生活困难补助而已。因此对企业来讲也不是聘用了残疾军人就是增加了负担或者累赘、部队评定残疾等级是有讲究的1-4级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009年以后国家在此基础上还增加了商业保险金发给,要从两个方面取考虑,国家在其退役时已经发给医疗费和伤残补助费、室内。6,据我知道就不少,均有国家保障和承担,还不当一回事那,既然是个军人,不会增加企业的负担,那就一定会把军队的传统带到企业,就是讲不管是在企业,二是大部分地区每月发给按等级不同额的医疗补贴,作为一个残疾军人也希望你和广大的人民一样善待残疾军人 看来提问者是一个比较认真的人力资源专员8023部队最新文件我父亲是8023部队退役军人被评为五级伤残去世后除12个月公资外还有遗嘱抚恤金吗推荐回答:有!问问那政府就好了!退伍军人养老保险的办理须知推荐回答:暂无江苏退伍军人社会养老保险问题详情:我是江苏徐州的,我父亲去年办了退伍军人养老保险,他当兵九年了,按规定他只需要再交六年的保险费,而江苏在05年就有这种政策了,我们徐州却在09年开始执行,如果不是执行晚的话,我父亲明年就可以拿到养老金。听说徐州铜山县可以补畅怠扳干殖妨帮施爆渐交这五年的保险费,而我们贾汪却不给我们办理补交,为什么一个地区的怎么会有这种差异,请有关人士能给一个回答,谢谢了!推荐回答:退伍军人军龄视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分城镇和农村),这是国务院明确规定的。纳入下列文件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有个范围:第一大类 是安置在企业的下列人员:1、转业志愿兵(士官);2、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3、城镇复员士官;4、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包括参加过核试验效应试验的退役人员、执行过核试验保障任务的退役人员、参加过核爆炸条件下军事演习的退役人员、与原8023部队驻同一区域部队退役人员、曾在核导弹、核潜艇部队涉核岗位服役的退役人员等。5、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6、残疾军人。第二大类 是军队复员干部。符合以上两类条件的人员,持民政部门确认的身份证明和本人档案材料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7号)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28号。根据以上规定,你找个关系,通融一下,应该能办 ;不过、补缴是要缴纳滞纳金的。涉核退伍军人补助政策推荐回答: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20元提高至36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同时,国家还对2011年纳入优抚保障范围的烈士老年子女和农村籍老义务兵生活补助标准进行了首次调整,烈士老年子女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注:参试人员,即包括涉核人员。另外具有优抚对象两种以上身份的人员,抚恤、补助优待标准就高不就低;请特别注意,这是部颁标准,也是最低标准,各地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情况提高相应的标准。15年 就不知道了!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退役士兵有什么优惠政策推荐回答: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长期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但随着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等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这项工作也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安置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城镇退役士兵有的长期得不到安置,有的安置后长期不能上岗,有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优惠政策不能兑现。为此,现就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现行法规政策框架内,强化政府调控职能,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在规定时限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 (一)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二)坚决将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尽快安排到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民政、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历年来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情况进行清理,在切实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及时拟订、下达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各地区务必于2005年8月底前开出所有安置介绍信,并督促有关单位尽快落实,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真正上岗就业。 (三)坚决落实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要督促有关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认真落实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未落实工作岗位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予以落实。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未发生活费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全额补发。 (四)坚决维护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解决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一)尽快落实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要求,抓紧制定并落实具体实施办法。没有下发具体实施办法的,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制定下发相应办法。 (二)切实兑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作为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重点,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对已选择自谋职业但仍未领到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城镇退役士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全部兑现。对确有困难的县(市),省级人民政府要给予帮助。中央财政对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重和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三)做好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城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城镇退役士兵尽快转换角色,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人才交流活动,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快建立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他们提供就业服务。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补助。 三、切实加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解决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从政治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要把妥善处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问题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干部考核和政绩评价以及双拥模范城(县)评选工作结合起来,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 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他们正确认识形势,理解和体谅国家的困难,服从政府安排。要加强有关法规和政策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国防意识,营造有利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和维护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于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民政部汇总上报。国务院将适时派出督导组,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国务院 二○○五年七月十日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卫生、国税、地税、工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厅(局、委): 现就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和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以下简称“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二、 关于解决企业拖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资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督促各类企业切实履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责任主体的责任,维护军队退役人员的劳动报酬权益。对恶意拖欠军队退役人员工资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发放拖欠的工资;对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理。对国有企业拖欠军队退役人员工资问题,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采取切实措施限期解决。 三、 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和再就业问题 各地要积极做好军队退役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再就业。军队退役人员下岗失业后,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05] 36号)规定条件的要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其他就业后失业或未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后,可享受相应就业再就业政策,实现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或通过企业吸纳实现就业。 四、关于安置在企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问题(一)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军队退役人员退出现役,安置在企业工作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一直未参保缴费或参保后又中断缴费的,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缴费部分确有困难的,可由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定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将军队退役人员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地方财政特别是省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缓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压力。中央财政在安排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对财政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以及接收军队退役人员人数较多的地区,予以适当支持。(二)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军队退役人员应随所在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在企业尚未参保的,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尽快参保;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降低缴费率,不建个人帐户、单建统筹基金的办法,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军队退役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单位的由企业按规定负责解决;企业解决确有困难及本人和家庭无力支付的,纳入城市医疗救助体系,未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地区可通过临时救助等办法予以解决。(三)失业保险问题在企业工作的军队退役人员应随所在的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其失业时,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促进他们再就业。对因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签定补缴协议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为该企业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相应的再就业服务。企业关闭、破产时,要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无法完全清偿部分,经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切实维护企业军队退役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五、关于残疾军人和在乡老复员军人医疗问题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妥善解决残疾军人和日前入伍 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以下简称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医疗问题。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一至六级残疾 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民发 [号) 的规定予以保障。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关于在乡老复员军人医疗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帮助在乡老复员军人解决医疗困难问题。要积极研究和制定医疗费用减免的具体办法,把符合条件在乡老复员军人纳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农村医疗救助范围;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地区,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帮助符合条件的在乡老复员军人解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问题,将其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范围。中央财政对包括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在内的抚恤优待对象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六、关于残疾军人等级与工伤职工残疾等级的衔接问题《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民发 [号)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GB/T1)的主要判定依据基本相同,按照两个标准评定的等级可视为对应。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加强军队退役人员的思想教育,进一步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大督促落实各项政策的力度,妥善解决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动部发[2007]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现就进一步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2005〕17号)和《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以下简称两个“17 号文件”)的各项劳动保障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 (一) 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 对失业且有再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条件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 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 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处于失业状态的,由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3、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人按规定缴费,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可由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对实现再就业继续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经办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5、对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 (三) 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接续问题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助。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政策参加医疗保险,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对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及个人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对于确有困难的企业,各地要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所在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对无力参加医疗保险以及参加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要按规定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医疗待遇。 其他安置在企业的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制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按照劳社部发〔2006〕17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解决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履行中央明确的落实有关政策职责分工,进一步做好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等资源共享工作,形成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俯辅碘恍鄢喝碉桶冬垃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民政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做好从民政部门接收复员退伍军人资料工作,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核实。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作用,深入开展排查工作,摸清底数,力求不留死角。要进一步加强对军队退役人员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工作,优先推荐就业岗位,按规定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要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军龄登记工作,准确核实视同缴费年限,主动宣讲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为军队退役人员参保缴费、待遇支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要采取适当形式正确宣传两个“17 号文件”精神,使军队退役人员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增强自身就业和参保意识。 (二)民政部门要以区(县)为单位,将掌握的本地区属于两个“17 号文件”范围内的复员退伍军人资料,按规定时限全部提供给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情况不清楚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核实。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劳社部发〔2006〕17号文件要求,将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及时核拨到位。 三、加强督导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跟踪,掌握所属市县的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结合本地工作进展情况,加大对基层部门工作的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在落实政策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上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适时对有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 部 财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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