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警消防改革有武警院校改革最新消息息吗?

2016年消防改革方案_2016消防部队改革方案
2016年消防改革方案_2016消防部队改革方案
学习啦【消防安全知识】 编辑:冠墩
  2016年2月,中央发布了《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及相关改革方案,一时间,本已稍有平复的传言再次传开,且更加猛烈的冲击着本已平静的部队。下面就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改革方案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消防部队做消防演示
  2016年消防部队改革方案
  一、现行消防部队的体制究竟会不会改革?
  可以这样讲,现行消防部队的体制必改无疑。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
  一是现行体制与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军队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
  有人可能会问,消防部队与军队改革要求究竟怎么不适应,这还要从中国的领导特色说起。在中国这片土地上,要想知道社会将发生怎样的变革,研究领导人的讲话毫无疑问是最重要的。1978年,邓小平曾说:&现在的问题是很不完备......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时间过去30多年,邓公的话还是那么有道理,所以要想研究消防部队怎么改革,毫无疑问必须研究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习近平履新中央军委主席以来,多次就国防和军队改革发表讲话,这些讲话可以在2015年出版的《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中找到,诸多讲话中,最能全面体现其治军思想的,还是在120周年后一天的&一次重要会议&上的讲话。这场会议的名字,至今未对外公布。透过习近平会上的讲话,不难发现,它事关国防与军队改革,事关打仗。这次讲话明确提出军队结构要调整。对于&我军总的数量规模还有些偏大,军兵种比例、官兵比例、部队和机关比例、部队和院校比例不够合理&的问题,习近平指出:&必须优化规模结构,把军队搞得更加精干、编成更加科学&;尤其是还重点提及了&优化武装警察部队力量结构和指挥&。
  另外,众所周知,2013年12月,一场轰轰烈烈的内蒙古消防总队乌海支队打兵事件将消防部队的管理体制推向了风口浪尖,事后,习近平总书记在总参谋部和武警总部的上批示:&要管好公安现役部队&。据说,事后陈伟明局长曾在一次内部会议上讲:&消防部队险些断送在我们这一届领导手中&。可见这时消防部队的改革已经山雨欲来风满楼了。跟着,周永康案发后,公安部的改革随即开展,中央办公厅调研室对消防部队开展了工作调研,提出了&实行现役制下的职业化改革,保留负责灭火和抢险救援的现役体制,实行防消分开,整合相关力量,剥离部分职能&的工作意见,习总书记在报告上批示:&必须坚持军是军,警是警,民是民的原则,必须坚持党对部队的绝对领导&。从这一批示已经不难看出习总书记对公安现役部队改革的决心。
  二是现行体制与&依法治国&的要求不相适应。
  我国实行的消防体制非常特殊,特殊性在于主体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作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神圣使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与这一职责相对应;另一方面作为公安机关管理的消防机构,具体履行政府消防管理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与此对应。这一体制直接导致在法律上出现了两个消防主体,一个是作为国家武装力量出现的军队主体,一个是公安消防机构出现的行政主体。
  关于第一个主体,《国防法》中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人民武装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按照这两个法律的规定,消防部队理所当然的属于国防武装力量,这一体制在1983年武警部队改组后至今,发挥着较为明显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成本低,处置突发事件行动迅速等,但事情远没有这么简单,按照《人民武装警察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国务院、中央委员会领导,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但众所周知,边防、消防和警卫部队隶属公安部直接管理,除了征兵、退役工作外,几乎从未接受过中央军委的管理,导致现实与法律的严重脱节。另外,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诉讼&,也就是如果消防部队作为国家武装力量这一主体面貌出现,那么势必导致消防部队的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的约束。
  于是便有了第二个行政主体,也就是《消防法》上第四条明确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表面看起来好像解决了行政主体的问题,但这样的主体又导致了一个新的问题,这个问题很简单却也很难回答,问题就是:消防机构到底是人民警察还是人民武装警察?按照《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也就是说人民警察的警种中并不包括消防,但其第六条又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按照这一条的规定,人民警察的职责包括消防监督执法,消防监督部门理所当然的属于公安机关的一个部分,尤其是《人民警察法》第五十一条还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明确将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装警察的职责和事权进行了分割,但众所周知,现实的机构设置与法律规定严重不符,现实中的消防机构穿着武警部队制服,领着中央预算的工资,吃着军粮供应站供应的军粮,开着武警牌照的军车,怎么可能是公安呢?
  不难看出,消防部队现行的这种体制与&依法治国&的理念是相违背的,反观十八大至今,习近平总书记的治国理政思路,&依法治国&贯穿其中。习近平是中共中央第一位拥有法学博士学位的总书记,履新刚刚20天,就出席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并发表讲话重申宪法高于一切,&依法治国&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的讲话。综上所论,可以预见,消防部队的体制必将进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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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上午,天津滨海化学品爆炸现场烟雾逐步散去,爆炸“原点”现出一个大坑,坑内有大量液体。根据史料,截至2008年,交通公安队伍中,“40名同志为交通公安事业英勇牺牲。”而在本次天津事故中,截至8月19日上午,官方公布的数字为遇难114人,其中消防战士34人(摄影 张志韬)  由于交通港航具有点多线长、社会性、涉外性和治安问题突出的特点,在交通公安部门的权责归属、管理机制和人事运行方面,一直存在理论与实践、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平行行政机构之间的矛盾纠结。这是中国行政体制改革进程中长期试图打开但至今没有完全疏通的一个结  “‘在’的还能在吗?‘不在’的不能不存在。”  距离天津“8·12”事故现场大概100米处的跃进路派出所,8月15日16点16分在官方微博写下这样的话。截至发稿日,官方尚未公布该派出所的具体伤亡人数。  拗口的微博引来网友的解读。有人认为该官微是在慨叹,值班的民警还在吗?即便他们牺牲了,精神永存。而编辑则解读为:在现场的能活下来吗?牺牲了的不能不被承认啊!  跃进路派出所是天津港公安局的下属派出机构,其警员的编制和身份问题,与本次事故第一批抵达现场进行扑救的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一、四、五中队成员类似,在辖区内,他们具有各自专业领域的执法权,但他们多数属于企业职工。天津港公安局在业务上接受天津市公安局指导,薪酬由天津港公司发放,人事权在交通运输部公安局(亦即公安部14局)。  在事故发生前4天,现役的消防官兵伤亡情况陆续披露,但第一批进入现场的天津港消防人员却未被提及。引发舆论对“编外”消防员的关注。  8月14日,事发地附近的第五大街住宅楼已经封锁,居民在路口等待回家取生活必需品。爆炸发生时,由于撤离紧急,他们来不及带上身份证、手机、衣物等物品。事发已两日,没有这些必需品,他们寸步难行(摄影 梁辰)  辖权跨界难分辨  所谓“编外”消防员,是相对于武警现役消防员而言。后者即为通常官方话语体系中的“消防官兵”,而对于前者,在政府文件和学术讨论中,多被称为“消防战士”或“消防战斗员”。  当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成员的家属们从四面八方赶到滨海新区。据家属反映,他们跑遍了各个收治伤员的医院,发现武警现役编制的消防员家属有专人负责对接,而他们却不知道问谁。  直至8月19日上午,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总裁郑庆跃才作为首位该公司代表露面新闻发布会现场。郑称,8月12日晚22时50分,天津港公安局接到天津市公安局110和119转警称,天津港跃进路区域即瑞海公司堆场发生火灾。接警后,113名专职消防员和公安民警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民警们疏散群众40余人,车辆80余辆,“而我们的消防员和民警却付出了巨大的牺牲”。  而在此前信息发布中,公安部消防局和天津市公安消防局的人员均称,企业消防专职队赶赴现场的具体情况他们并不掌握。信息不畅引发了媒体和港航公安系统家属们的不满。  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今次所面临的尴尬局面,是港航公安局历史和体制两相交织的产物。  1971年8月,交通部公安局正式成立。国务院明确,交通部公安局在交通部和公安部的核心小组领导下,负责铁道和水运的公安保卫工作,对交通部直属各港航单位实行统一的公安管理模式。成立伊始,“双重管理”一直伴随着交通公安系统的发展,只是在不同历史阶段,市场和行政利益诉求发生偏重变化,主导权问题也随之摇摆。  中国全面改革开放后,港航公安的发展亦经历诸多变革。从1982年3月到1998年6月,交通部公安局的机构设置、编制和职责曾有6次大的调整,平均不到3年即有一次大变动。  1985年3月,交通部、公安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提出,交通航运人民警察是国家警察的组成部分,是派驻交通港航的公安机关,列入国家公安机关序列。两年后,交通部公安局开始与沿海港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下放交接工作,此时的双重领导,是以所在地公安局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进入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90年代,中央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港口全部下放地方管理,港口行政管理职能划归地方政府,港口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要求,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企业养公安”显露弊端,矛盾关键节点在于,港航公安属于国家行政执法机构,在编制定员、经费投入、装备建设、行使职权、干警管理、福利待遇等方面,受到企业利益的制约,当时即出现了港航企业撤并公安机构、减少公安编制、削减公安经费、压低干警待遇等现象。因为牵涉面大、利益复杂,港航公安改制的具体操作无法快速推行。  日,交通部公安局根据国务院19号文件精神和国家水运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向交通部、公安部打报告,提出,港航公安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方向是公安离企归政。交通部经过反复研究,并征求公安部的意见,原则同意交通公安体制改革方案,具体地说,就是改变领导关系,由原来的企业领导,改成交通部公安局领导。  随之而来是必须解决的经费问题。1999年,交通部公安局向财政部申请“吃皇粮”,得到的回应是,给予港航公安机关停止经商办企业一定的补贴。财政部发出903号文件,明确今后港航公安机关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一律就地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所需的公安经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视情给予补贴拨款”,但公安经费仍然主要由各港航单位负担。根据港航公安的相关资料,到2000年,“体制和经费问题仍制约和困扰着港航公安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进入21世纪后,长江港航公安完成了管理体制改革,政企分开,但沿海港口公安局、海事公安局和黑龙江航运公安局的党政关系仍由所在港航单位管理,根据相关资料,“港航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仍未全面理顺”。自2006年交通部体法司、公安局向交通部领导报送了交通公安体制改革思路和方案,以及2007年初向中央编办提交了交通公安管理体制改革意见以来,交通部(后改为交通运输部)、中央编办、中央政法委、公安部、财政部等各部门始终在为改革方案讨论、调研、征询意见中。  8月15日,失联编外消防员家属在“8·12事故新闻发布会会场外接受媒体采访(摄影 梁辰)  人力资源矛盾难解  天津“8·12”爆炸中牺牲或至今失踪的“消防战士”的家属们知道,家里这些二十岁上下的孩子都是天津港公司的合同工。  塘沽人心里都明白,天津港公司是当地最好的单位,能进入这里工作,无论是何种级别的待遇,说出去都是相对体面的,大小伙子当上消防员,不失为一种骄傲。但家属们也发现,除了普通消防员的待遇标准与队长、教导员(一般为部队转业人员,是天津港公司正式企聘人员)不同外,他们的工资为现金发放,大概为3000元上下,说是上了“三险”,却没有见过医保卡,看病的单据直接拿回公司就能报销。  根据港航史料,各港航公安机关实行合同制消防战斗员制正式启用于1992年10月,由交通部人劳司、公安局下发通知,目的是为了“较好解决消防队伍的老龄化和进出不畅等难题”。  《港口消防安全的中流砥柱——记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建队 40 周年》(《水上消防》,2015年第1期)中指出,“从1975年到1988年,消防队人员都是港口正式职工,大部分为复员转业军人,总体素质比较高。1989年底,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企业用工制度也发生重大变化,大部分一线岗位员工为合同制职工,消防队员也不例外,老队员有的转警,有的分配到单位,队员全部为合同制消防队员,天津港公安局消防队即由现职公安干警和合同制农村青年队员组成。”  该文还提到,为了解决队中年轻人不成熟的情况,“从1989年用工改制以后,历届领导班子都把培养并留住合同制骨干力量作为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从严格管理、思想教育、福利待遇、从优待员入手,选好苗子重点培养,使他们逐步有了扎根港口消防事业的决心,现在全支队合同制消防队员骨干力量中,队龄最长达十几年,一般也有三五年。正因为有了这些骨干力量,天津港公安局消防队伍才能成为港口消防中坚,才能在全市历届专职队比武竞赛中名列前茅。”  2014年第3期《水上消防》刊登的文章《港航消防战斗员队伍建设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指出,目前全国消防战斗员普遍存在的问题:消防战斗员年龄结构配置不合理,文化素质偏低;消防战斗员思想不坚定,存在思想顾虑;消防战斗员的工作能力不强、经验缺乏……根据这篇文章所言,对于消防战斗员的管理方式和培训体制都存在问题,简言之,专业化程度严重偏低。  8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来到天津滨海新区爆炸现场。期间有记者询问他消防“编外人员”之事,李克强总理答:“我们的英雄没有编外,他们到现场明知危险,疏散了数十人,四十多人出来,对他们不论是消防官兵,还是非现役的消防职工,我们一视同仁。因为按照消防法,他们同样履行消防的职责,他们牺牲了,就应该给同样的荣誉,对他们的家属同样的抚恤。”  截至8月19日上午,官方公布的数字为遇难114人,其中消防战士34人,民警7人;失踪65人,其中消防战士44人,民警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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