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改革2017实行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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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出台 今后不再以户口论身份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 ■务工人员可在南昌中心城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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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江西日报记者杨静) 1月11日,记者获悉,我省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正式出台,明确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并建立和完善居住证制度。这对于有序推进我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现全省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
  还原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记者了解到,我省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还原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这就意味着,以后,不再以户口论身份。符合迁移条件的居民可以在城乡之间迁移,自主定居;持有居住证即可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医卫服务等权利。
  南昌中心城区有序放开五大类落户限制
  进城农民在哪儿落户?《意见》提出,分五大类有序放开南昌市中心城区落户限制。
  投靠类:夫妻之间投靠配偶到城市落户,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子女投靠其父亲或母亲到城市落户,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到城市落户,不受年龄限制,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购房类: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合法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的人员,不受住房面积、金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人口。
  投资经商类: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人员,不受投资纳税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人才类:凡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已就业的,可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办理《居住证》满两年并按照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务工类:《意见》指出,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同时,对其他设区市中心城区积极放开落户限制。投靠类、购房类、投资经商类、人才类落户条件与南昌市中心城区一致。
  建立健全与新政策相配套的权益保障体系
  在建立健全居住证制度方面,《意见》提出,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农民进城了,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如何保障?《意见》指出,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如何让落户农民真正&落地生根&?我省户籍制度改革将从就业、社保、住房、子女教育等多个方面完善机制,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意见》提出,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高考的实施办法。
  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养老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规范接入城镇养老保障体系。同时,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医疗保险规范纳入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制,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意见》还提出,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符合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原农村五保对象纳入城镇&三无&人员保障范围,需要集中供养的进入当地福利机构集中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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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信息索引编号:ZJCA_002/
文件编号:淳政办发〔号
责任部门:县府办
单位:县府办
发布时间: 16:52:36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公开目录:规范性文件
ACAD 01&2016&0008
淳政办发〔2016〕102号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省市户籍制度改革等文件精神,创新人口管理方式,积极稳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统筹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同步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县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新型城镇化深入推进,人口基础数据库共享更完善,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积极稳妥、科学规划。立足县情,规划引领,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二)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权益。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让改革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全县人民。
(三)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充分考虑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适宜我县城镇发展的落户政策。
(四)坚持统筹配套、协调推进。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救助、养老、医疗、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一)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为有效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落户难问题,在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前,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相关户口迁移政策,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户口迁移难落户难问题,为深化全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奠定基础。(县公安局牵头,县发改局、县人力社保局、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教育局等配合)
(二)全面放宽我县落户条件。以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为重点,引导人口集聚和本地化,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按照政策科学、条件具体、管理严密、程序简便和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的原则,实现户口自由迁移。(县公安局牵头,县发改局、县人力社保局、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教育局等配合)
1.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指本人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合法途径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包括承租的保障性住房)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老年父母,可以在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在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但为城镇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引进人才、投资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其他有合法稳定职业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可以在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家庭户的上述人员,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关引进人才、投资规模、突出贡献的认定标准,合法稳定职业的具体范围,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年限等另行制定。
3.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的原则实现自由迁移,可以适当放宽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可以落户城镇范围公民实际居住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要求,在县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
(三)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按照&统一、调整、不变&三种方式,推动相关行政制度改革同步跟进,2016年12月31日前,县域范围全面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及其他所有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县公安局负责)
取消户口性质登记后,由各相关部门制定与全县实行一元化的户籍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等配套制度,协同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县农办、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卫计局、县人力社保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统计局等分别负责)
(四)完善居住证制度。严格执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制度,准确掌握流动人口基本情况。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为基本条件,进一步规范居住证申领条件和发放范围,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和办理出入境证件等便利的机制;稳妥推进居住证与社会保障卡的融合对接;根据本地公共服务资源的供给能力,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挂钩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量化提供机制。(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住建局、县文广新局、县卫计局、县法制办、县司法局等分别负责)
(五)加强人口基础信息数据管理应用。建立完善覆盖全县实有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全县人口基础数据库,提升人口精细化管理水平。推进&互联网+&政务建设,依托全县统一的政务数据共享平台,整合各有关部门的人口数据资源,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应用系统,逐步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打破&信息孤岛&;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分类解决我县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深入推进户口登记管理清理整顿,进一步解决户口&错、重、假&问题。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为科学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提供依据,为有序开展各项社会管理和服务提供支撑。(县电子政务办牵头,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人力社保局、县教育局、县卫计局、县统计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配合)
四、协同推进相关领域配套改革
(一)全面推进&三地一房&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完善确权登记颁证及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坚持&三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村级股份制改造。对进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依法保留其在本县范围内合法取得的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鼓励和引导其按照自愿原则依法流转或转让承包经营权;保留其原有合法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在按规划翻迁建、征地拆迁以及土地整治等建设改造过程中,按&同村同政策&享有合法权利,通过保障房置换等措施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但不再享有新的宅基地分配权等权利。(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农办、县林业局、县住建局等配合)
(二)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深化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机制,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整镇推进试点,探索盘活指标和增减挂钩指标县域统一交易、有偿使用制度。全面启动并有序推进房屋、土地、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完善村级留用地管理和使用制度,深化农村&三权&制度改革。在法律授权及政策规定允许的前提下,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探索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资源退出机制及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县农办牵头,县国土局、县林业局、县住建局等配合)
(三)全面深化完善村级股份制改革。依法开展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决策民主&原则健全村级及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为实现农民成员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利与户籍相分离目标奠定扎实基础。对进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保持不变,其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等中享有的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股权溢价等经济权益保持不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拥有股权继承、转让等相关权益。协调推进新型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尊重农民进城或留乡的自主选择权。(县农办负责)
(四)有序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向常住人口覆盖。
1.加快统一城乡居民卫生计生服务制度。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服务,实行&同管理、同服务&。(县卫计局牵头,县财政局等配合)
2.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建设全县统一的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2+2&城乡统筹社保模式。加强创新创业政策扶持,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县人力社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卫计局等配合)
3.完善社会救助政策体系。扩大社会救助覆盖面,稳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生活补助标准,到2018年,全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现城乡统筹。大力发展老龄事业,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扩大养老服务供给,全面建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县民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人力社保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卫计局等配合)
4.积极推动城乡教育事业均衡协调发展。根据常住人口规模,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推进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和普通高中教育多样化发展,促进教育公平,进城镇落户农民,在子女教育方面,享受我县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县教育局牵头,县财政局等配合)
5.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逐步将更多进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救助和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县住建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等配合)
6.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要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医疗保险转续等配套政策,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保证进城镇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各项权益及时落实,加快推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人力社保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配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县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同时,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农办、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卫计局等部门要抽调人员,成立工作专班进行实体化运作,具体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相关政策的调查研究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认真梳理积极推进政策的立、改、废,与本实施意见精神不一致的要立即清理,停止执行。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制定任务书和时间表,明确责任目标,2016年10月20日前,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和过渡工作,做到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各部门的改革工作进度将纳入目标考核。
(三)深入宣传引导。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大。各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全面准确地阐释相关政策精神,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户口迁移政策调整的相关内容和具体的实施办法,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大力宣传在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改革合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本实施意见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淳安县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 &&&&&&2.淳安县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任务推进计划表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6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淳安县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董毓民
副组长:凌& 军
成& 员:何钰杰(县府办)
&&&& &&&&&&&张志鹏(县委宣传部)
&&&& &&&&&&&王舟燕(县发改局)
郑& 斌(县国土资源局)
胡金河(县公安局)
汪鹏飞(县信访局)
姜良友(县农办)
邵新根(县人力社保局)
徐夏冰(县财政局)
徐满仙(县卫计局)
江文华(县教育局)
徐厚贤(县民政局)
王沥泉(县住建局)
王建琴(县林业局)
洪美娟(县残联)
朱国新(县移民局)
王晓军(县统计局)
夏曙升(县文广新局)
肖殿伟(县司法局)
方友军(县电子政务办)
各乡镇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胡金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专班成员组成。
2016年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任务推进计划表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县各群众团体。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6年9月29日印发
最新信息公开户籍制度改革:从形式走向实质
日 09:05:09
中国科学报
&&&&作者:
记者 王卉 韩天琪 王剑
  编者按
  前不久,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这一文件,今后我国将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相应地,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也将全面放开。这意味着我国户籍制度改革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那么,上述举措将对中国社会带来哪些深远影响?本报约请相关专家进行深入探讨。
  特邀嘉宾:
  任 远 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教授
  段成荣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
  王景新 浙江师范大学农村研究中心教授
  陆杰华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城乡差距不等于户籍差距
  《中国科学报》:您认为我国实现城乡户口统一,对社会带来的最直接影响是什么?
  王景新:我个人认为,户籍制度改革对中国社会的最直接影响有三:一是户口本中“居民性质”一栏不再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差别,中国公民的身份差别将不复存在;二是中国农民终于摆脱了被视为“二等公民”的境遇,在许多场合可以挺直腰杆、抬起头来;三是对于农业转移人口中已经落户和定居、有意愿也有条件落户和定居的人,将获得城市居住证,享受城市户籍人口的同等待遇,在子女入学、就业、就医、社保等等方面将不再存在差别。
  尽管如此,许多人(包括一些专家)强化了户籍制度改革的功能,对其寄予了过高的希望。
  应该指出:当前城乡居民之间的许多差距,尤其是人们普遍诟病的贫富差距,并非城乡户籍差距,而是不同部门和单位(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等),不同行业(工商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等),不同层级和身份(领导职级、技术职称、老板、雇员等)分配和福利差距。户籍制度改革包含不了,也改变不了这么多重大弊端。
  对于大量居村农民、留恋乡村古朴生活方式的人、不愿意和无实力在城镇落户定居的人和随时准备返乡的农业转移人口而言,户籍制度改革的意义其实并没有许多专家想象的那么重要。
  《中国科学报》: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的区别,对农民而言意味着什么?
  王景新:对农业转移人口而言,尽管打破了落户城镇的户籍障碍,但还有“居住证”门槛;对居村农民而言,他们并没有“农村户口”不如“城市户口”的强烈感觉。原因在于:
  第一,随着农民生产、生活方式和品质“转型升级”,农村土地和其他经济资源价格看涨,村组集体经济实力增强,保留农村户口就等于保留了更多的“农民财产权”,农村户口的“含金量”越来越高。
  第二,随着公共财政逐步覆盖农村社区公益事业,城乡居民在教育、医疗、就业、社保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差距也在缩小。
  第三,生态环境变化,堵、霾、涝等城市病不断“发作”,迫使人们提前反思现代化、城镇化的代价。越来越多的农民不愿意放弃农村户口;许多地方的农民子女上大学不转户口,转出户口的大学生要求恢复农村户口、转回原籍;一些在北上广打工的农民,宁愿回农村种地而不愿意留在大城市。
  《中国科学报》:有专家认为,在户籍制度改革的同时应该盘活农村承包地、宅基地,让农民带着财产进城。您对此如何看?
  王景新:我个人不太愿意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户籍制度改革直接挂钩。我们最近正在对“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以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开展调研,初步调研证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民财产权利的登记颁证工作,以及农村集体“三资”(资源、资产、资金)股份制改革进展顺利,但农民财产权利进入公开市场交易还刚刚萌芽,而且以后也不大可能由农民在公开市场上自由交易。因为,农民的上述财产权利,都不是农民纯粹的私有财产,它关联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成员的利益。
  可能正是这个原因,当前的户籍制度改革,尚未涉及户籍迁移农户所在的集体公共财产的分割和转移,进城定居农民的原集体财产退出和进入新社区集体组织渠道尚未打通。我希望:无论是农业转移人口的城镇化,还是居村农民就近城镇化,只要涉及户籍迁移,都必须配套进行财产权利的分割和转移,这是一件十分复杂、工作量浩繁,而又不得不做的工作。(王卉采写)
  增加中小城市发展机会
  《中国科学报》:根据《意见》,建制镇和小城市全面放开,中等城市基本放开,特大城市严格控制人口规模。公安部副部长黄明指出要“因城施策,一城一策”。您认为上述规定能控制特大城市的人口规模吗?
  段成荣:这个政策要想落到实处,必须下大力气改变过去这些年城乡发展不平衡、地区发展不平衡和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情况,甚至要改变比如京津冀这样的区域内部的发展不平衡状况,如果这种发展不平衡的格局能够有效改变,让中西部能够有更多的发展机会,让小城市和小城镇有更多的发展机会,人们的流动意向可能会更加倾向于这些地方。而不是像过去三十年那样源源不断地向特大城市集中优质资源。
  陆杰华:“因城施策、一城一策”是此次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截至2013年,2.3亿流动人口中的70%集中在大城市和特大城市。从顶层设计来说,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户籍政策如何设计好是最关键的问题。《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所指的“因城施策、一城一策”中的“城”不是指某一个具体的城市,而是城市类别。应依据城市类别的不同设计不同的户籍制度改革政策。
  《中国科学报》:据报道,近年来不少中小城市实际上已经放开了落户政策,但是却没有吸引农村人口前来落户。您认为原因是什么?
  段成荣:实际上这些年流动人口进城落户的问题主要针对的是通常意义上的农民工和进城务工人员。这些年这类人群的流向主要还是大城市和特大城市。根据我们的调研数据,在全国600多个城市中,50个左右的城市吸收了全国2/3的流动人口。这50个城市基本都是特大城市和大中城市。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据我们的调研和统计分析,最核心的还是机会问题,包括就业的机会、增加收入的机会、子女受教育的机会等等。从最近几十年的发展状况来说,这种“机会”的分布还是严重不均衡的,高度集中在大城市。
  我们国家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其实小城镇就已经放开了落户限制,1998年左右,小城市的落户限制也放开了。在这将近二十年中,小城镇和小城市户籍的放开并没有在户籍制度改革上起到有效的拦截和吸纳作用,还是因为人的发展机会没有有效地出现。下一步要解决地区和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格局,增加中小城市的发展机会,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我认为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还是可以实现的。
  中小城市增强吸引力需要综合的考察。首先我们要承认城市化的发展有聚集效应,所以大城市必要的发展是应该有的,不能完全排斥。但这些年我们的中心城市也确实占据了过多的资源,这也是不可否认的。其实有些资源并没有必要过分集中,比如现在我国的几个大城市集中了大量优质高校教育资源。而反观美国,美国的各大高校也并没有完全集中在纽约和华盛顿。
  现在户籍政策的总原则是中心城市要控制人口,要缩小区域差距,实现均衡发展。但这些原则在具体的经济工作、社会工作、教育资源的投放等实施的过程中常常被忘记。这就需要有通盘的调整和考虑,把这些大的原则真正落到实处。从这个意义上讲,新的户籍制度改革能不能有效实施,还是要把好的理念与实际的行动结合起来。
  陆杰华:目前,70%~80%的流动人口在大城市和特大城市。
  下一步户籍改革一定要给他们的落户以合理的路径,这是比较关键的问题。中小城市要想增强吸引力,不是仅仅依靠中小城市的力量就能解决的,应该从国家的宏观角度来调度,考虑怎样将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功能疏解到中小城市。
  《中国科学报》:有专家指出,农民工市民化产生的各种社会成本,主要靠输入地城市政府自行消化,这是城市政府不愿向农民工开放户籍的根本原因。对此您怎么看?
  段成荣: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尤其是在大量流动人口集中的少数大城市和特大城市,但这种说法还不是很全面。首先我们要看到的是,流动人口进入城市也为城市的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创造了很大的价值和财富。根据我们的测算,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GDP增量中,农民工带来的增长占到20%~25%,当我们整个国家、整个社会在享受这种财富的时候,不能反过来认为创造了这些财富和价值的流动人口是负担,他们进入到城市,在增加自身收入的同时,为社会做了各方面的工作。流动人口的发展确实涉及到方方面面,既涉及到流入地,也涉及到流出地,还涉及到各个类型的人和由他们所作出的各类贡献。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在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比如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子女教育、医疗、养老等等方面,中央财政需要作更大的贡献、承担更大的责任。我们可以看到,这些年中央财政在承担这些责任方面也在不断加大力度。从这个角度来讲,需要大家共同努力,中央和各级地方应共同发力、共同发挥作用。
  陆杰华:这是地方政府从其自身利益角度来考虑的,无所谓合理还是不合理。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要解决进城农民工的市民化,需要付出的成本是非常之高的。这个成本如何由中央和地方来共同分担是下一步需要解决的关键。在提高城市的公共服务方面,中央政府有两个方面需要努力:第一是建立合理科学的考核机制,对于大城市和特大城市中解决农民工市民化问题比较好的,要考虑给予相应的激励;第二是从转移支付的角度来解决现实困境。(韩天琪采写)
  使积分制成为
  推动户籍改革的制度渠道
  《中国科学报》:对于特大城市的积分落户制度,您怎么看?
  任远:积分落户制度实际上是一种条件户籍。相对于传统的落户条件主要包括政策移民、投资移民、技术移民,积分入户考虑了更加综合的指标,避免了单独投资购房指标,或者片面性的人才指标的不足。
  积分制有利于城市通过毛细血管将所需要的优秀人才逐步吸纳进来。积分制也提出了贡献导向,鼓励流动人口对城市的社会经济作出贡献,这些都很有积极意义。
  积分制适用于类似广州、上海和北京等超大城市,它提供了一个选择性的渠道。
  在户籍制度的实施中,除了要考虑城市部门的选择,还要发展人才户籍,也要考虑民生户籍。积分体系也应该更加偏向于创新创业的人口,积分落户制度是可以进一步完善的。
  如何设计积分制度是一回事,关键是在思想上要努力使积分制度成为推动户籍改革的制度渠道,使得外来移民通过积分制能够有机会、有条件进入到城市体系中去,并在这个过程中逐步,提供渐进的福利。
  《中国科学报》:积分入户往往规定“社保必须达到一定年限”,对此您怎么看?
  任远:积分条件中提出社保“必须”要达到一定年限,我觉得没有道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等等,劳动者本人、企业管理者和地方政府有法律责任缴纳这些保险,这不是对城市的贡献,而是基本责任。
  社保缴纳一定年限能够领取养老金,这是地方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但没有必要将其与户籍结合起来。
  实际上,户籍和福利制度的关系应该脱钩,而不是进一步强化户籍的福利性。
  将户籍和福利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弱,才有利于推进户籍改革。不当的户籍改革会限制人才的吸引力。
  目前流动人口为什么不愿意参保?其实是他们不能参保,在很多城市是因为他们没有户口所以不能参加基本社会保险;或者是他们不想参保,宁愿将这些保险费用通过和企业的内部协议转化为个人收益。因为户口的原因他们最终要返回农村,而保险又不能转移,所以没有缴纳保险的兴趣。
  因此不是通过诱导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来帮助他们得到户籍,而是要通过推动户籍改革来推动提高流动人口缴纳社会保险的积极性。这里的因果关系不能颠倒过来。(王剑采写)
  户籍制度的历史回顾
  1958年,颁布《户口登记条例》,在当时对控制城镇人口数量,缓解城市承受压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农民进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申请到集镇(指县以下集镇,不含城关镇)务工、经商、服务的农民和家属,在城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公安部门应准予落常住户口,发给《自理粮户口簿》。
  1985年7月,公安部颁布实施了《关于城镇暂住 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要求做到来人登记,走人注销;暂住时间拟超过三个月的十六周岁以上人口,须申领《暂住证》。
  1989年10月,国务院发出《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的通知》,要求各地审批“农转非”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农转非”计划指标内。
  1992年8月,公安部代拟了《关于实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制度的通知》,试图解决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过多与进城计划指标过少之间的矛盾。
  1993年6月,户籍制度改革文件起草小组草拟了《国务院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决定》,对当时的户籍制度进行了力度较大的改革。
  2001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2006年10月,公安部门进一步努力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本次户籍制度深化改革的重点是拟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的界限,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同时,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作为落户的基本条件,逐步放宽大中城市户口迁移的限制。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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