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犯了经济诈骗罪这样会查家人银行的账户吗

&&&&&&&&&&&&&&&&&&&&哪些行为属于诈骗贷款,银行工作人员能犯贷款诈骗罪吗
哪些行为属于诈骗贷款,银行工作人员能犯贷款诈骗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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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行为属于诈骗贷款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等情形。其次,诈骗贷款必须达到“数额较大”。至于何谓“数额较大”有待于有权机关作出解释。二、银行工作人员能犯贷款诈骗罪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所谓串通,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商量或进行策划,与分子予以配合,充当内应而为之提供帮助的行为。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钱财的行为,应当注意分清两种人员在共同犯罪中采用行为的性质:1、如果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而采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社会上的其他人员仅是提供帮助的,这时就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所犯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如是贪污,就应依贪污罪处罚,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则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如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其他人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2、如采用的行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为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仅是为之提供帮助的,这时就以本罪定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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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完善银行账户管理的思考
2010年第3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摘要: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对于规范支付结算、维护金融秩序、化解金融风险和抑制经济犯罪, 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将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作为切入点,分析该办法自2003年实施以来宏观金融环境以及微观金融活动的巨大变化,进而得出新形势下加强银行账户管理的迫切性;通过剖析办法实施中的现实困境,最终提出完善我国银行账户管理“四位一体”实施策略。 中国论文网 /3/view-1341781.htm  关键词:银行结算账户;账户管理;实施策略      一、新形势下加强银行账户管理的背景及目的      (一)《办法》颁布:规范银行账户管理的重要举措   针对不少企事业单位多头开户、一些银行为拉存款随意为存款人开户、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极度混乱的状况,中国人民银行于1994年颁布了《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该办法对规范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促进经济金融秩序的好转,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我国经济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更好满足存款人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的需要,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人民银行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日起实施。随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也于日起开始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于发布,对具体问题进行了补充。   上述办法、细则及通知的出台,形成了银行结算账户的基本规范,标志着近年来中央银行加强账户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有力促进银行支付结算有序进行,维护金融运行稳定。   (二)加强账户管理新背景:新形势下金融运行的冲击   进入新世纪,金融运行发生了更为深刻的变化。宏观金融环境不稳定因素不断显现,微观金融活动更加复杂多变,《办法》实施中不断出现新的问题。   一方面,随着世界各国贸易往来的频繁,各国经济联系更加紧密,不法分子实施洗钱犯罪的行为日益猖獗,洗钱犯罪给国际金融安全带来极大隐患。严厉打击洗钱行为,有效开展反洗钱活动,已成为我国及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根据调查,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活动的资金媒介主要是通过银行账户进行,因此,新形势下迫切需要加强银行账户管理。   另一方面,随着我国金融业不断发展,企事业及个人的经济活动日趋活跃,通过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资金管理的需求日益增大,给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然而,旧的银行账户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缺乏比较有效的监督手段,加之管理工作不到位,致使违规开立、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问题在一些地方仍然较为严重。为有效遏制逃债、腐败、洗钱等违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迫切需要制定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来加强银行账户管理。   (三)新形势下加强银行账户管理的意义所在   1.有利于加快资金的结算速度,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银行结算账户作为集中反映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资金收付结算的起点与终点,是一切经济活动资金往来的基础。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将规范存款人、银行在开立、使用和撤销银行账户中的行为, 方便存款人办理正常资金收付清算活动。由于资金在个人及企业之间流通加快,结算效率的提高将有效拉动企业投资与个人消费, 最终促进经济发展。   2.有利于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促进银行机构公平竞争。随着我国银行业的对外开放,国内银行之间、国内银行与外资银行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不断强化银行账户管理,培养制度创新意识,逐步引导客户正确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可以鼓励商业银行支付工具创新, 提高银行经营竞争力。   3.有利于打击洗钱等犯罪活动,改善社会信用环境。现行《办法》对防范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出了许多新的规定, 规范了账户种类,明确了各类账户的使用范围。通过对银行账户使用中反映出的各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 可以对社会经济活动资金收付行为实施有效监控;同时,通过建立对可疑资金运动的预警机制, 能够及时发现大额可疑资金或异常资金的流向,准确反映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支付信用, 促进社会信用程度提高。   4.有利于有效实施宏观调控,维护金融稳定。账户管理是人民银行进行支付结算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有效的银行账户管理,可为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有力的支持。对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社会氛围,有效遏制逃债、腐败、洗钱等违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银行账户管理的现实困境与突出问题      随着经济、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 银行账户管理的体制和手段相对滞后,银行违规开户、管理不严、信息失真等现象依然存在,给经济和金融活动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当前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一)账户管理的法律约束不足   账户管理法律约束不足根源在于现行《办法》滞后于经济金融环境及融资活动变化,难以有效规范微观主体账户管理。   1.开户流程的规定与实际操作中的流程不适应。《办法》中对于开立基本账户的流程规定是企业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向银行出具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授权书和授权人身份证件),并填制开户申请书。银行根据账户管理制度的要求对企业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银行审查合格后,将开户资料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其对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以及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开户条件的企业,人民银行为其颁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银行再为其办理开户手续。而实际操作中,银行由于受系统设计等因素限制,需要先进行内部系统开户操作,产生账号后才进行后续向人行报备、审批的工作。这样一来,就造成了实际操作与《办法》中规定的先由人行审批,后再由银行为单位开立账户的流程相矛盾,也使得《办法》中对这一方面的规定在实际操作工作中存在偏差。   2.对银行审查责任规定不清、处罚偏轻。在存款人申请开户时, 由于现有《办法》规定比较含糊,使得商业银行对存款人的开户资料审查并未落到实处,从而使犯罪分子利用开立银行账户进行洗钱等犯罪活动有了可乘之机。与此同时,《办法》还存在约束力不强,处罚力度偏轻的不足。《办法》为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部门规章, 法律层次偏低,社会约束力不强, 且因《行政处罚法》的限制, 对违规的存款人, 银行可以对其罚款的金额较小, 惩戒作用有限。应该说, 当前我国银行账户管理效果不很理想, 与对存款人、商业银行违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的处罚行为不力有着密切的联系。   3.对开立银行一般存款账户的数量不限定。根据《办法》的规定,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以外,为满足和适应企事业单位向多家银行借款的需要, 或者与基本存款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结算的需要而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 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然而,《办法》并未对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数量进行强制性规定,使得犯罪分子可通过正常程序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转账业务。对开立个人账户的个数也未做规定,个人账户洗钱犯罪分子通常用自己的身份证明开立多个个人账户储蓄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 凭借个人账户提现自由度高、转账功能提升的优点,将单位经营性资金转人个人账户, 利用个人账户进行转账或提取现金。随意开立多个账户为犯罪分子存取和划转资金提供了便利。多头开户使企业有可能恶意逃废债务,引发经济纠纷, 破坏正常生产和经营,也为骗税、骗汇、逃税、洗钱等不法行为留下空子。开户及账户使用管理不严, 还为私设“小钱柜”,侵吞国家、集体资产提供了便利, 引发腐败现象。
  (二)账户管理具体实施流程无序   据统计,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总数的比例仍保持不断上升的趋势。此种现象的发生, 一方面是现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缺乏强有力控制, 现行的一般存款账户管理办法采取事后申报制度, 人民银行对各金融机构无制约措施;另一方面某些金融机构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 为追求存款增加额, 扩大存款市场占有率,置账户管理规定于不顾, 想方设法拉户,甚至以放松管理、违规提供便利和优惠以达到拉户的目的。   为此,现实生活中不断出现各种违规的现象。比如多头开户、多头贷款、多头逃贷现象, 部分企事业单位以开户为条件多头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利用当前金融机构之间互相竞争, 多头贷款。贷款到手后就溜之大吉, 使开户行无法有效地收回利息和贷款, 加大了银行资产风险。又比如多头开户逃避债务、税收现象, 某些企事业单位多头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一旦发生债务纠纷, 就换一家金融机构重新开立账户, 使债权人及法院无法追讨债务。同时, 一些企业为达到拖欠税款的目的,多头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把基本存款账户架空, 使税收部门无法及时收缴国家税款。而这些现象的出现又使一部分银行账户处于长期闲置或从未使用状态, 这既增加银行工作量, 又不利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据调查发现,一些金融机构约有10%的一般存款账户处于长期不动状态。同时不法分子则利用银行账户进行出租、出借、转让, 为经济诈骗留下了隐患。   (三)账户管理的微观约束机制缺失   1.虚假增资和验资行为缺乏相应的约束手段。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出现了部分中介代理机构专职代客户验资、开户,短时间内频繁使用同一笔资金为多个账户验资,开户,使注册验资资金失真。但现行账户管理办法对于代理验资缺乏制度约束手段,银行明知事情的真相,却无法依据相关规定从制度上拒办此类业务。当这部分验资户转为基本账户后,大都成了睡眠户,浪费账户管理系统资源。   2.生效日制度不利于业务发展需要。《办法》规定,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注册验资转基本账户及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该规定是为了确保银行对存款人进行有效身份识别和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伪造证明文件骗取银行开户进行洗钱等违法违规活动。但随着《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银行在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下,应在同意存款人开户前,就对存款人进行相应的真实性调查。因此账户在规定核准后3个工作日才能使用不利于存款人及时办理正常结算业务的需要。   此外,《办法》中并未涉及账户档案的保管问题。账户档案是账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中应对这一问题给予明确,才能确保账户管理的连续性。      三、新形势下银行账户“四位一体”管理策略      (一)完善账户管理法律法规建设,不断优化诚信环境   建议完善《办法》,使相关规定更明晰、更便于执行。同时建议将银行账户管理工作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以法律法规形式对账户管理相关规定予以确认,使其更具严肃性,便于各相关部门更加严格执行。此外,增补《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中对未按规定进行年检的银行存款账户、超过一年未使用的银行存款账户未及时销户的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超时使用的、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超范围使用的情况,作出更具体的处罚规定,以便于账户管理人员掌握执法标准。   在完善账户管理法律法规建设的同时,还要在综合治理及优化环境方面加大投入力度。全社会要重视和加强信用建设,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信用道德水平,使“诚信”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要大力打击骗税、骗汇、洗钱、逃债等犯罪行为,加大反腐倡廉力度,减少账户管理违规的外部诱因。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以及行政、司法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充分认识加强账户管理的重要性,形成合力,共同抵御各种形式犯罪活动,维护金融体系正常运转。最后, 还要建立监督制度,对举报行为及时查处,充分利用社会力量,综合治理。   (二)规范银行账户开户流程,有力推进反洗钱工作力度   通过重新制定银行账户的开立程序,从过去的由各商业银行办理各类账户的开户,改为由人民银行会计结算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或由人民银行成立专门的账户管理中心进行操作。这样无疑会大大增加人民银行的工作量,但有利于人民银行集中、强化对银行账户的统一管理,从源头上截住存款人“多头开户”的行为,也可以解决现行商业银行在实际操作中开户流程与《办法》中规定流程不适应的情形。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账户管理中部分操作流程存在严谨性不够强的情形,导致洗钱犯罪分子多方式、多渠道的利用账户管理漏洞进行犯罪活动。因此,严格银行账户管理,健全完善严谨的账户管理体系是遏制洗钱犯罪活动的有效手段。自2003年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三大反洗钱规章正式实施以来,取得了可喜的成效。然而,反洗钱作为一项长期且艰巨的工作,需要各级管理机关与执行部门的不懈努力。结合当前反洗钱的工作形势,加强账户管理工作,需要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1.严把账户开立关。不管是个人开户还是单位开户,金融机构都要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审查法规规定的开户资料,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切实执行“了解你的客户”制度和“保存记录”制度。三大反洗钱规章规定,金融机构应建立四项反洗钱制度,即了解你的客户制度、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保存记录制度;其中“了解你的客户制度”和“保存记录制度”与账户管理关系密切,即金融机构对客户的账户资料不仅要审查其“三性”(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而且要按规定保存,这是金融机构打击洗钱活动的基础工作,如果没有这些,识别并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就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也就失去了基础。   3.更新账户管理观念,有效遏制洗钱犯罪的发生。必须不断更新银行账户管理的观念,要从过去的多头开户管理向账户真实身份管理转化,要从过去重视账户现金支取管理向转账收支、现金收支的全面管理转化,要从单一管理到综合管理转化,从而有效地打击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推进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建设,培养制度创新意识   新形势下,不断推进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建设,是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经济环境的客观要求。然而,商业银行在账户管理政策上存在思路不开阔、手段落后、措施不力等问题。比如企业偷漏税的问题, 现行的税收征管办法就没有很好地和基本账户联系起来;企事业单位私设“小金库”的现象,则暴露人民银行的账户管理没能与对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结合起来,又如企业对账户管理缺乏配合问题, 则说明没有把信贷的优惠政策和结算服务很好地结合起来。解决上述问题,要求要有足够的制度创意意识。可以尝试推行以一般纳税人为对象、以基本账户为基础的主办银行制度。主办银行一般确定为提供贷款较多的银行, 同时,基本账户管理要和税收征管制度、贷款管理、商业汇票管理联系起来, 规定一般纳税人必须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将基本账户通知税收管理机构。以企业法人的名义取得一切收入只能进人基本存款账户,企业只能以基本账户向外签发商业汇票,银行对基本账户以外的存款人的贷款不得优于基本账户存款人,以此调动企业和银行自觉执行银行账户管理政策的积极性。   (四)强化账户管理的技术支撑,实现账户管理电子化   1.尽快完善全国统一的账户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系统,实现人民银行与各商业银行账户信息共享,并对该系统中银行账户信息数据库与同城票据交换清算系统联机。以银行账户信息数据库为标准,由系统自动清分,将各笔业务的收付款人信息与账户管理系统自动比对,使不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账户无法通过票据交换进行结算, 从而有力遏制当前普遍存在的乱开立、乱结算、乱提现等问题。   2.尽快实现账户管理系统与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和公安机关等有关管理部门联网, 可以有效解决账户申报资料失真问题,从源头上防范和打击不法分子利用伪造、变造或过期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虚假证明骗取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并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逃废债或从事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3.尽快实现人行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与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征信系统联机,将一般存款账户中的贷款信息与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开户信息进行自动比对。人行将根据系统比对不一致的银行存款账户数据信息进行重点检查,从而提高监管效率。而与征信系统的联机,一方面可以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力度,同时,通过该系统的约束力与影响力,培养和提高企业和个人遵纪守法、恪守信用的意识,提高社会诚信水平,建设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于海滨,“对完善当前银行账户管理的几点思考”《金融与经济》2003.1   [2]关艳芬,“从反洗钱角度谈银行账户管理”《金融会计》2005.8   [3]金晓燕,“我国商业银行的账户管理问题”《浙江金融》2004.6   [4]黄煌,“关于完善账户管理制度的思考”《金融会计》2009.4   [5]吕红阳,“当前银行账户管理中的现状及其对策”《金融与经济》2003.6   [6]胡卓钊,“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规范经营”《南方金融》2003.6   [7]童雪琼,“刍议银行账户管理”《南方金融》2002.10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作者所在单位无关。      (作者单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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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三峡日报
“尊敬的某行用户:您的账户已满10000积分,可兑换5%的现金,请登录手机银行网查询兑换,逾期失效。[某某银行]。”12月16日,记者收到一条可疑短信。由于没有办过该银行任何卡种,心生疑惑的记者便拨打该银行客服电话,结果被告知是诈骗短信,银行是不会发链接短信的……而类似的电信诈骗在日常生活中,更是不胜枚举,防不胜防。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今年以来,全市公安机关连续开展打击和防范电信诈骗犯罪专项行动,共破获电信诈骗案件141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351名,为群众挽回损失3000万元。受骗人群主体为“80后”、“90后”。现状:网络电信诈骗防不胜防随着网络与日常生活联络越来越紧密,传统意义上面对面式的街头诈骗数量日趋减少,非见面式的信息及网络诈骗警情相对数日趋上升,各种诈骗理由层出不穷。11月24日17时许,向某接到一个自称是上海警察的电话,告知其涉及一起银行卡诈骗案件,后按照对方的要求在城区某银行向其提供的银行卡号汇款3000元。11月22日17时许,钱某报警称,收到一条某银行短信,后登录手机短信上提供的网址:WWW.,准备用积分兑换现金,按网站要求填写信息后发现银行卡上的4890元现金被转走。11月17日18时30分,向某某在家里被一冒充某电商客服的人,以其购买的商品付款不成功,让其重新付款的方式,骗取8999元。分析:网络电信诈骗花样翻新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史文庆介绍,近年来,电信诈骗愈演愈烈,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扰乱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今年6月4日,枝江市公安局成功打掉一冒充公安机关实施跨省电信诈骗的团伙,这一团伙涉嫌在湖北、广西、甘肃、江西等地电信诈骗作案100余起,涉案金额500余万元,缴获作案用的银行卡50张、手机19部、一批电脑及改号软件,抓获谢某等10名犯罪嫌疑人。史文庆介绍,最初的电信网络违法犯罪集中在打电话、发短信诈骗,随后逐渐发展到网络改号、盗取QQ号、微信作案。为增加欺骗性,不法分子紧跟社会热点,不断变换作案手法,精心设计骗术,针对不同群体量体裁衣、步步设套,有的假冒领导、亲戚、朋友,谎称“出车祸”、“被绑架”、“嫖娼被抓”;有的假冒企业单位,谎称“中奖”、“欠费”、“邮寄包裹”;有的冒充执法机关,谎称“涉嫌洗钱”、“银行卡透支”,对受害人进行欺骗、引诱、威胁、恐吓。“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智能化、科技化水平高,跨区域跨境特征明显,给公安机关传统的侦查理念、方式和手段带来严峻挑战。”史文庆说。提醒:识别网络电信诈骗案史文庆介绍,目前常见电信诈骗为电话诈骗、短信诈骗,盗取QQ号、微信号诈骗,发布虚假招聘或售卖等信息行骗,学会识别常用诈骗伎俩十分必要。电话诈骗最常见手段为:一是冒充各地公安机关以办案为由,以“来电任意显”显示所称单位的电话号码,骗取受骗人个人信息或诱骗其转账行骗。二是冒充淘宝客服,以其所购物品缺货或操作不成功,需补充操作为由,诱骗你登录钓鱼网站行骗。三是冒充受骗人的家人、领导、战友等人,以借钱为由行骗。四是假期前后,冒充航空公司以机票改签、退票为由行骗。短信诈骗常见的手段为,冒充金融、政府职能部门,以发送虚假短信,诈骗受骗人登录钓鱼网站行骗。最常见的是冒充95533建行发送“积分兑换现金”、冒充95599农行发送“缴年费”等;冒充银行发送提升“信用额度”等。盗取QQ号、微信号诈骗常见的手段为,盗取他人QQ号、微信号后,冒充受骗人在外读书或工作的直系亲属要钱行骗,冒充朋友、同学、单位领导借钱行骗。发布虚假招聘或售卖等信息行骗,如发布“淘宝网站刷信誉返点”的兼职信息,发布网上代办信息卡信息,低价出售二手汽车、摩托车等商品的信息等。对策:尚需合力打击诈骗今年9月3日,长阳公安局历时1个多月,多次辗转湖北、湖南等地,成功打掉一个湖南籍的电信诈骗犯罪团伙,收缴作案车辆2辆、笔记本电脑3部、作案用手机9部,银行卡30多张,赃款30多万元。网络电信诈骗案件侦破难度大,破案成本高,像这一案件能追回一部分赃款实为幸运。由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及多个环节、多个领域,是一项复杂的社会治理工程,必须形成更大范围的治理格局。“尽管公安机关开展了持续不断地打击,但是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快速发展蔓延,形势严峻,危害突出。”史文庆直言,在开展严打整治的同时,更需要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不断加大宣传防范力度,加强力度阻断、制止受害人被骗。目前,市公安局已与金融、通信等部门加强联系,从侦查破案、源头监管、宣传教育、成员单位配合等各方面,形成一些共同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机制。市公安局提醒广大市民,公安机关是不会通过电话告知群众案件情况、查账、扣押财物和采取强制措施。广大群众一旦遭遇类似诈骗要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将根据相应案情立案调查。来源:三峡日报记者:龚昌俊通讯员:杜立冬求!点!赞!求!打!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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