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假日加班可以按加班小时计算算吗

2016年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计算标准
2016年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计算标准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法定),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一天)和中秋节(放假一天)。
  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还有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 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
  根据有关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另外,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我国传统的农历重阳节等其他节日,也不放假。
  节假日上班加班费的计算方法:法定节日工作不允许调休,按3倍的比例支付加班费,双休日允许调休,未调休按2倍的比例支付加班费,其它时间加班按1.5倍的比例支付加班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
  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6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二、春节:2月7日至13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6日(星期六)、2月14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节:4月4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四、劳动节:5月1日放假,5月2日(星期一)补休。
  五、端午节:6月9日至11日放假调休,共3天。6月12日(星期日)上班。
  六、中秋节:9月15日至17日放假调休,共3天。9月18日(星期日)上班。
  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8日(星期六)、10月9日(星期日)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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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影响人法定节假日加班3倍工资咋算?很多人都算错了!
美好的春节假期已经走远,一切也回到了正轨。宁波的小伙伴们,你们在此时是不是需要一剂强心针?众所周知,春节加班是有加班工资的,而这笔钱呢,也该在本月快打入大家卡中吧。问题来了,那究竟发多少,又是怎么算出来的呢?快来看看宁波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给出的权威专业的答案。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644号)规定,2017年春节七天假期中,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为法定休假日。农历三十、正月初四、正月初五、正月初六为休息日。  &  不要小看这个定义,这可跟你的加班工资直接挂钩!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宁波市(包括各区县、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  “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3倍工资到底怎么算?是原来工资的3倍还是撇开原来的工资,直接另发3倍的加班费?”网友“怨念的小圈圈”在宁波民生e点通问政平台上咨询的这个问题很有意思。    而宁波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给出的回复则让人为之一振:法定节假日本身实行带薪休假,如计算加班工资,应另发300%的加班工资。    重要的事情再说两遍:    应另发300%的加班工资。    应另发300%的加班工资。    打个比方,如果一个人日平均工资为100元,又在大年初一这天加班一天,那当天实际到手的工资为原来的日均工资100元加上另外300元的加班工资。    不知道你的钱算对了吗?    关于加班,你还应该了解这些——    1、单位有权强制加班吗?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班需要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需征得员工同意,不可强制性要求。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征得员工的同意强制性要求加班,或者员工不同意加班,单位做出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员工可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2、已支付三倍工资,是否还有调休?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节假日在综合计算工时制及标准工时制的情况下,已经按规定支付了工资的部分,不需要再另外安排调休。    3、不定时工作制加班工资怎么算?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2]60号】如下:    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入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定时工作制由于工作时间无法确定,所以没有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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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不按法定假日计算 除夕上班超8小时才有加班费
原标题:今年不按法定假日计算 除夕上班超8小时才有加班费
  “今年除夕上班还有加班费吗?”这是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近段时间以来,接到最多的咨询电话。昨日,该支队通过媒体发布消息:由于今年国家假日办宣布的法定节假日安排中,除夕不包含在内,也不是公休日,因此,除夕上班不再享受法定假日级别的加班费。但是,若上班时间超过8小时,则属于加班,应当支付150%的加班费。
  加班费一般分三类
  除夕不放假,除了担心赶不上年夜饭,除夕上班是否还能享受加班费,这是很多上班族最关心的问题。从去年12月中旬以来,不少群众打电话到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咨询,今年除夕如果上班有没有加班费?
  “的确,对很多上班族来说,最黯然的事情莫过于千家万户看春晚,自己却在单位加班工作。而这种苦事儿,很多行业都会赶上,比如商场、服务业、媒体业以及市政、交管、公安、环卫等公职部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人介绍,加班费大体上分为三类,一是延长工作时间加班的加班费;二是休息日加班的加班费;三是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加班费。
  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但是,由于今年在国家假日办宣布的法定节假日安排中,除夕不包含在内,故今年的除夕并非国家法定节假日,当日上班也就自然不符合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条件,不能够再享受法定节假日级别加班费。
  上班超过8小时,加班费不低于工资的150%
  除夕上班不能再享受法定节假日级别加班费了,这个消息让在贵阳某计算机公司工作的林先生决定提早请假回家。“我老家在广州,往年为了躲避春运高峰,常常选择除夕加班,大年初一再乘飞机回家,但是今年我决定腊月二十九就请假回家。”林先生说:“以前除夕加班还能有加班费,虽然晚一天回家,但性价比很高。但今年除夕上班算&白上&,我还不如请假回家。”
  与林先生相比,周女士就比较苦闷了。周女士是一家超市做售货员,除夕上班那是铁定的。“而且我们的上班时间特别长,都是10小时以上,没了加班费,真是没了动力。”周女士说。
  对于市民反映的问题,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人表示,虽然今年的除夕并非法定节假日,劳动者如果在除夕当天有延长工作时间加班的情况,用人单位依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以不低于工资的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据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介绍,关于除夕的加班费,要分成几种情况:如果市民是正常的8小时白班,则领不到加班费;如果是除夕晚上上班,并超过8小时,属于加班,则应当支付150%的加班费,除非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和不定时工作制,且经过劳动部门审批;如果市民本来上的就是夜班,那么除夕晚上上班属于原本的8小时工作范畴,同样无法领到加班费,但如果夜班的时间从除夕夜一直跨到年初一,则跨到年初一的部分享受300%的加班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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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加班时间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是否包括星期日和节假日时间? “生活补助费”和“经济补偿金”及“标准工资”?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是否包括星期日和节假日加班时间?根据《劳动法》第36条、38条、40条、41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权利,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为了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对标准日工作时间和标准周工作时间作了明确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标准日工作时间和标准周工作时间,也就是加班加点。劳动者根据单位的命令和要求,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从事工作叫加班;在标准日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工作叫加点。因此,《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既包括正常工作日加点的时间,也包括休息日加班而未安排补休的加班时间。然而,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时间,这主要是因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并不违反《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规定。也正因为这一点,《劳动法》才未作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予以补休的规定,而只规定了“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现在有不少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那么如何支付这些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加班工资呢?根据相关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企业均不向其支付加班工资(包括法定节假日),当然,地方有规定的除外。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加班工资,应当根据加班的具体情况而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44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劳动法》第44条第(三)项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根据这三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休息日工作属于正常工作,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应当支付150%的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300%的加班工资。工资支付的项目有哪些,有什么要求?工资支付,就是工资的具体发放办法。包括如何计发在工作时间内职工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后应获得的报酬,或者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如何支付等问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工资支付的项目,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工资支付的时间和要求:我国工资支付的法律规章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应当按月支付,是指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对于实行小时工资制和周工资制的人员,工资也可以按日或周发放。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另外,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也不属于"克扣":(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无故拖欠"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除上述情况外,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生活补助费”和“经济补偿金”及“标准工资”?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号)给辽宁省劳动厅《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答复》中是这样规定的:1、关于“生活补助费”与“经济补偿金”的含义问题。国有企业职工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发给的生活补助费是依据目前仍然有效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中的有关规定作出的;而“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企业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的规定,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补偿金。2、关于“标准工资”的含义问题。“标准工资”是指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职务)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平日延时加班工资如何计算?&加班费计算基数怎么确定一、加班与值班有何区别?加班,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征得工会与劳动者的同意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值班,一般则是指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无甚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工作期间可以休息,一般没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如看门,接听电话等。另外,加班费,必须依法计算,《劳动法》规定,平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而对于值班费标准,法律并无相应规定,一般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或劳资双方约定来确定。二、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决定安排劳动者加班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可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首先,要征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不可单方决定;其次,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原因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即上述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支付补助、津贴、奖金等,或提供工作餐、住宿等,可以代替加班工资吗?不可以。四、劳动者主动加班,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一方面,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事先要与劳动者协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另一方面,如果劳动者未履行加班审批手续而自行加班,则不应视为加班。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关于加班审批程序的规定,这种情况一般则应属加班,视为用人单位对员工加班事实的默认。那么,用人单位就需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五、用人单位在“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等部分公民的节假日安排此类劳动者工作,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中对此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此类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则应当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补休。六、在星期六、星期日上班,一定属于周休息日加班吗?不一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由此可见,作为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也可以不将星期六和星期日作为周休息日,有权选择其他时间作为周休息日。七、每周实行6天工作制,多出一天是否算作加班?原劳动部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指出,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由此可见,如果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尽管每周实行6天工作制,也并不存在加班。八、不定时工时制也有加班吗?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不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即有关加班加点工资的规定)。因此,不定时工时制不存在加班的问题。但上海市对此作出了不同规定。《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深圳市也有类似的规定。九、计件工资制就是多劳多得,不存在加班吗?很多用人单位认为,计件工资制就是多劳多得,不存在加班,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分别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另外,《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在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当然,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超额完成定额任务的部分,由于不是在加班加点时间里完成的,所以不能按加班加点工资支付,按正常计件单价支付即可;至于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完成定额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也不能视为加班加点。十、安排调休,还是支付加班工资,谁说了算?《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原劳动部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指出,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不得安排补休。由此可见,休息日加班,是否安排补休,决定权在用人单位,优先安排劳动者调休,也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应服从单位的调休安排;法定休假日加班,即使安排补休,单位也应支付加班工资。至于加点,《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可见,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也可以安排调休。如果通过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的方式,就此与劳动者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则可以对工作日所延长的工作时间进行同等时间调休,而不用支付加班工资。十一、加班工资如何计算?1、加班工资支付的标准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另外,该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2、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上海市法院系统则偏向于执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确定的原则,与上文有所不同: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来确定;2、如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3、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对加班工资的基数,可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4、如工资系打包支付,或双方形式上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明显不合常理,或有证据可以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归入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中,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计算目的的,可参考实际收入×70%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3、加班工资的计算公式: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21.75×天数×300%法定节假日小时加班工资=月工资÷21.75÷8×小时数×300%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21.75×天数×200%休息日小时加班工资=月工资÷21.75÷8×小时数×200%平日延时加班工资=月工资÷21.75÷8×小时数×150%十二、两年以前的加班工资,是否还可以主张?两年以前的加班工资,是否还可以主张,取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还在存续期间。如果是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主张加班费的,则只能主张两年以内的加班工资。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可见,用人单位没有保存两年以前工资支付凭证的法定义务。另外,加班费本质上属民事债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因此,主张两年以前的加班工资,将难以获得裁判部门的支持。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的,主张两年之前的加班工资,则不受时效限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十三、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需要举证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主张2年之前加班工资的,还要就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加班工资负有举证义务,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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