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消费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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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税法》第三章练习题: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16:36:52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单选题:
  ★《消费税暂行条例》关于消费税纳税义务人的表述中所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 )在境内。
  A.生产地 B.销售地 C.起运地或所在地 D.消费地
  【东奥在线答案及解析】
  【答案】C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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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修订了哪些内容?
15:51&&来源: |
  与旧消费税暂行条例对比,新条例主要是将1994年以来出台的消费税政策调整内容更新到
  新修订的消费税条例中,即上升了层级。另外,为了与增值税的变化保持一致,在消费税征管方面也进行了调整。为便于纳税人了解新消费税条例,以下是新消费税条例与旧消费税条例对比的几项重要变化:
  消费税纳税主体有变化
  新旧条例有关纳税义务人的定义对比,新条例在原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的基础上,增加了&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另外,取消了旧条例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消费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的规定。
  旧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与此相关的纳税人应关注国务院及财税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自身是否是消费税应税纳税人,及时申报纳税,以避开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税款代收代缴范围有变化
  对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旧条例规定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受托方无论是单位或者个人,都应当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新条例则明确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即受托方如果是个人,则不用代扣代缴税款。
  对于经常发生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的纳税人应当关注此项规定,新条例实施后,在与受托方结算货款时,如果受托方是个人,则不能再由其代收代缴税款,以避免税款的流失和重复纳税义务。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有变化
  旧条例没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规定,新条例增加了此项规定。复合计税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等文件出台后就已经执行,目前主要适用于卷烟、白酒两种产品,新条例上升了复合计税规定的法律层级。
  新条例明确了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其中,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税目税率有重大变化
  新旧条例税目税率表对比,税目由11项调整为14项,细目增多,范围更广,在单纯的定额、定
  率计算的基础上增加了复合计税。这些变化,纳税人都需要引起关注,把自身生产或销售的产品与应税消费品税目税率表逐一对照,确认适用范围,保证依法纳税,避开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一是对烟类中的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增加从量计征0.003元/支规定,而且乙类卷烟税率从40%降到30%.
  二是不再区分粮食白酒与薯类白酒,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这不不仅解决了征管中对酒的分类处理,便于征收,也堵塞了企业利用类别差异进行避税的漏洞。同时,新条例对啤酒分类简单化处理,具体甲乙类需重新确定。
  三是新增、调整和取消税目条例化。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调整小汽车税目税率、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调整摩托车税率,将摩托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调整汽车轮胎税率,将汽车轮胎10%的税率下调到3%.
  消费税申报和纳税期限有变化
  旧条例规定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个月,新条例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一季度的纳税期限,具体适用对象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为了和增值税申报期限改变相适应,新条例将旧条例规定的10日申报期调整为15日。新条例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新条例规定,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对比旧条例规定的7日延长了8天。
  消费税纳税申报地点进一步明确
  旧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新条例将&国家另有规定&调整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明确有特殊情况规定权的部门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关于申报纳税地点,旧条例明确是&核算地&,但对于如何才算&核算地&征纳双方把握起来都有一定的难度,也在实际执行中有着争议。新条例则把申报纳税地点具体化,指出是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便于征纳双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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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 投诉电话:010- 建议邮箱:&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8层()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十四条规定:“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延伸阅读:新成品油消费税今年5月或开征汇总缴纳消费税核准(其他权力事项)如何办理2017年最新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全)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政策解读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下载上一篇: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常见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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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自日起,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电池、涂料的单位及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以下称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3、日起,酒精、车用含铅汽油、汽车轮胎、气缸容量250毫升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及税率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非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2.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2.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定率计税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公式中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二)从量定额计税
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公式中的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三)复合计税
消费税实行复合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1.酒类产品计税方法
白酒计税办法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2.卷烟计税方法
卷烟消费税计税办法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四)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五)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六)进口应税消费品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五、常用税收优惠政策
(一)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1)从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①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②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对不符合以上规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合生产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从日至上述政策文件(财税〔号)下发前,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号)所称“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的范围明确如下:
①餐饮、食品加工单位及家庭产生的不允许食用的动植物油脂。主要包括泔水油、煎炸废弃油、地沟油和抽油烟机凝析油等。
②利用动物屠宰分割和皮革加工修削的废弃物处理提炼的油脂,以及肉类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非食用油脂。
③食用油脂精炼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脂肪酸、甘油脂及含少量杂质的混合物。主要包括酸化油、脂肪酸、棕榈酸化油、棕榈油脂肪酸、白土油及脱臭馏出物等。
④油料加工或油脂储存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用标准的油脂。
(二)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自日起,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三)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
1.自日起,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2.自日起,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3、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产品总量的50%以上(含50%)的企业,享受财税〔2011〕87号规定的退(免)消费税政策。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到主管税务机关提请退(免)税资格认定。
4.自日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退还石脑油、燃料油所含消费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还消费税税额=石脑油、燃料油实际耗用数量×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使用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退税工作。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使用企业石脑油、燃料油实际耗用量核定应退税金额,并开具“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为:成品油消费税退税),后附退税审批表、退税申请书等,送交当地国库部门。国库部门审核后从中央预算收入中退付税款。
注:乙烯类化工产品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及衍生品;芳烃类化工产品是指苯、甲苯、二甲苯、重芳烃、混合芳烃及衍生品。
(四)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
从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五)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
自日至日,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按以下规定免征消费税:
(1)废矿物油,是指工业生产领域机械设备及汽车、船舶等交通运输设备使用后失去或降低功效更换下来的废润滑油。
(2)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纳税人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且该证件上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应包括“利用”或“综合经营”字样。生产经营范围为“综合经营”的纳税人,还应同时提供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利用”的材料。
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免征消费税备案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回收的废矿物油应具备能显示其名称、特性、数量、接受日期等项目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生产原料中废矿物油重量必须占到90%以上。产成品中必须包括润滑油基础油,且每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应不少于0.65吨。
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产品与利用其他原料生产的产品应分别核算。
(3)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销售免税油品时,应在增值税专用票上注明产品名称,并在产品名称后加注“(废矿物油)”。
(4)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连续加工生产润滑油,或纳税人(包括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及其他纳税人)外购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加工生产润滑油,在申报润滑油消费税额时按当期销售的润滑油数量扣减其耗用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润滑油基础油数量的余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5)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被取消《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被取消之日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免税的,应予追缴。
(6)各级税务机关应采取严密措施,对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纳税人加强动态监管。凡经核实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税务机关追缴其此前骗取的免税税款,并自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资格,且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是指已由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查证确认的、纳税人发生未达到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为的当日。
(7)自日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本通知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六)电池免征消费税
自日起,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凡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七)涂料免征消费税
自日起,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温馨提示:消费税优惠的具体情况可参考深圳市国税局网站“办税服务-办税指南-税收优惠-消费税优惠办理”。
六、申报纳(免)税
(一)申报期限
自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消费税纳税期限改为按季度,申报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内;一般纳税人仍按月申报消费税,申报期限为月度终了后1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内。
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内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认定之日起,其消费税纳税期限调整为一个月。
(二)申报方式
可登陆深圳市国税局网站申报或到税局大厅申报。
(三)申报资料
具体资料请参考深圳市国税局网站“办税服务-办税指南-申报纳税-消费税申报”。今日新帖:101 在线学员: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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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所谓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单位”指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消费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消费税的纳税人备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自产销售纳税人销售时纳税自产自用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这一条很重要,之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候会经常碰到)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进口报关单位或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进口消费税由海关代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分清委托方是否为个人,个人的话就是委托方为纳税人,单位的话则受托方是代收代缴人)零售金银首饰、钻石、钻石饰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进口和批发金银首饰、钻石、钻石饰品时不征收消费税,纳税人在零售时纳税(这是一处非常特殊的规定)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卷烟批发商)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这里将会在税目与税基那里详细阐释,很重要)征税范围(一)生产应税消费品(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三)进口应税消费品(四)零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钻)零售的应税消费品注意三个问题:范围;税率;包装物的处理经国务院批准,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零售环节适用税率为5%,在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时征收。其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如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纳税人采用依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金银首饰,应按照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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