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有没有控告法院强制拍卖中国政府的权利

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控告
对浙江省人民政府(2009)2号、(2010)浙立行监字第55号案的上诉,行政抗诉、再审申请书 抗诉、再审申请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开盛,男,日生,汉族,教师,住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洋山村南区72号。电话。邮编:315491。 被抗诉、再审申请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夏宝龙,代省长。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省府路1号。 案由: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纠纷。上诉案被蒸发,转抗诉、再审申请。 抗诉、再审申请人为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10)浙立行监字第5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申请抗诉、再审由。 申请抗诉、再审事由:抗诉、再审申请人的抗诉、再审申请符合: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裁定认定的,第(六)项,原审文书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抗诉、再审条件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认为抗诉、再审被申请人纵容起始行政机关等的行政行为违法要求抗诉、再审申请人履行义务的受案范围的,第(五、八)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被抗诉、再审申请人拒绝履行的,和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受案范围的,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64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院有权经法定程序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规定的。 抗诉请求: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以落实再审。 再审、上诉请求:1、撤销被(2010)浙立行监字第55号《驳回申请通知书》纵容不办上诉案,又维持的(2009)杭行受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发回原第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指令立案审理本案。
2、撤销浙政复决字(号《行政复议告知书》中的不法决定。并判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判决变更“被”“病假工资”为“未办退职手续之前的按规则的工资福利等待遇,直到办好退职手续时,变更为工伤保险待遇时止”。 4、中止审理本案,建议先审相关的刑事案件。 事实和理由:原上诉人、现抗诉、再审申请人为浙江省人民政府不予复议宁波市人民政府不管余姚市、宁波市教育局等主体实施的:立即上班,否则停发工资;即以非法的停发、挪用单位资金、贪污工资款等行为要挟实施涉嫌构成强迫劳动等多种犯罪的立即上班等拦访的不法决定之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10)浙立行监字第5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中,纵容不办按法定程序的上诉案,又维持原一审《行政裁定书》中,对浙政复决字(号《行政复议告知书》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5月12日,和7月26日,9月29日,已三次预约接谈中的不法答复。仍提出上诉和申请抗诉、再审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如下: 一、当时按正常程序提出的《行政上诉状》,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毫无理由地退回一审法院,并归档。这是非法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侵害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的。对由此而生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是符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64条的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出抗诉的。特请责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不办上诉案作出、合理、合法的解释。否则,就是共同陷害的帮凶。请求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实体权利。 以上事实有当时寄出的《行政上诉状》,和邮局的查单,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口头告知:在办本上诉案。而实际未办等的证据材料证明。如此程序不公,也是实体不公的一个因素。请求建议追究责任人。 二、符合有新证据推翻原审文书认定的抗诉、再审条件的。 (一)、原一审《行政裁定书》第一页倒数第七行起认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浙政复决字(号《行政复议告知书》作为信访答复,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 对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告知、决定,被认定为信访答复。行吗? (二)、(2010)浙立行监字第5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认定:本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浙政复决字[2008]第123号告知书系信访答复,对你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对于信访答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特此通知。异议如下: 1、从{2011}行监字第3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看,你因诉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告知纠纷一案,是本案与共四个诉浙江省人民政府乱作为的申诉案相同的案由。即这是足以推翻原审文书认定的新证据。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切实纠正之。 2、从(2010)行监字第166、171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来信告知看,本案于日,和日,及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的已三次的预约接谈中,所称的内容一样,特别是息诉服判,是要求坚决纠正的。因为纵容严重侵害实体权利。是法律规定所不容的。 3、从所附的余姚市教育局于、30日的通知、答复意见看,其不是依法处访的信访处理意见。而是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第三人侵权的,利用部分无效的劳动、人事合同关系实施陷害的行政决定,或者是行政命令。被上诉人、被抗诉、再审申请人的被诉的告知书中的不法决定,是对当事人就宁波市人民政府的不作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审查后的答复、决定,是有争议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侵害、涉及抗诉、再审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的纵容陷害的行为。该行为纵容的起始行为是余姚市教育局的“立即上班,否则停发工资”,即以停发(挪用单位资金、贪污申请人的)工资款、企图以致申请人(及全家)于死地,而要挟实施涉嫌构成强迫劳动等多项犯罪行为拦访的行为。 4、从日,《铲除保护伞,严打王标涉嫌重特大犯罪的行为》看,这是从互联网等不断控告王标等人而仍无结果的。特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协调查处,其中,对朱开权的控申已多次由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接谈,推诿给当地公安、检察机关,及其上级部门办理。这是不妥的。因为当地公安机关至少也已有三个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审的行政申诉等的被告。当前,诉余姚市公安局乱作为的申诉案被高法行政审判庭通知办结了。案号是(2010)行监字第292号。而自2011年6月以来刑事羁押着贺富昌等人。又自日紧来正在立案审理诉宁波市教育局乱作为的申诉案,特也请求建议:严查:浙江省教育厅刘希平厅长,宁波市教育局黄士力局长,余姚市教育局王标局长等责任人涉嫌构成渎职侵权犯罪的行为,严打之。 5、从日,余姚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的123号《答复意见书》看,“搁置工伤争议,发放病假”工资,和企图给付病假工资(以持续实施涉嫌贪污工资款等的犯罪行为)到永远了。这还不影响抗诉、再审申请人,及全家人的权利和义务吗?绝对是影响了抗诉、再审申请人,及全家的原有的生活水平的实体权利的。这个变更,就是符合抗诉、再审条件的足以推翻原认定的新证据。没有影响权利义务,为何要变更呢?饿死人不是更好了:没有人诉讼,没有人上访了?由于其(病假工资)仍是违法的,特要求抗诉、再审本案,以督促、规范进一步变更为合法的未办退职手续之前的,按规则的工资福利等待遇,直到办好工伤退职手续时止。这都是日,要按照1978国发104号文件第7条的规定,要及时办理退职手续,而至今仍未办理的。在家休息等都是要以提供了正常劳动论处的。不能算是被病假的。特也请求查处:现任余姚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韩永丰等的责任人。严打之。 6、从《对项立秋等人涉嫌多项犯罪的控告》看,纵容朱开权、张华、王标截留、挪用单位资金、贪污20万元申请人的工资款是涉嫌犯罪的。又已四年的病假工资,也又已贪污了20万元的工资款等待遇,也是涉嫌犯罪的。特请求中止审理本案,先追究项立秋等地方黑恶势力的代表人物的法律责任。 7、从《对浙江省余姚市特大贪官韩永丰的控告》看,韩永丰是现任的余姚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联席会议办公室组长。是朱开权、王标实施特殊劳动合同陷害的保护伞,不予复议的责任人。也是洋山村果蔬批发市场用地案中的重特大犯罪人。相关的行政申诉案都由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办理中。 8、《索赔申请书》,四页,证明:中央督办、转办,又被余姚拒办。 9、从《不许可退职大前提,被掩盖的是什么?》一页,证明:纠。 10、《对四部门通报的说明》,一页,证明长期共同陷害涉嫌犯罪。 该被诉的《告知书》是具体行政行为,其实是维持或者纵容了宁波市人民政府等行政机关所纵容的余姚市教育局继续实施涉嫌强迫劳动、挪用单位资金、贪污等多项犯罪的行为。以不变更退职的工伤保险待遇,又以不变更为未办退职手续之前的按规则的工资福利待遇。继续、持续实施涉嫌了《刑法》第254、397条的“黑社会化”的犯罪活动。对这种严重侵犯抗诉、再审申请人的人身自由权和经济生活的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又休息、休假权的行为。能说对抗诉、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吗?不能。这都是符合抗诉、再审条件的新证据。 (三)、原审文书又称: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对照事实和法律是: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二、五、六、七、八)条等规定的,也符合《残疾人保障法》第40、60、64、67条等规定的。本案是对被上诉人、被抗诉、再审申请人纵容余姚市教育局作出的限制抗诉、再审申请人的人身自由的涉嫌强迫劳动等多项犯罪行为,以实施违法的拦访。又不给工伤退职待遇,和扣减、停发(挪用、贪污)工资报酬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在已向宁波市人民政府走访,信访,又已被当时共登记八十多次(现在已更多了)等,均被以不作为维持、纵容的情况下,就此严重影响申诉人及其户的原有生活水平的不作为争议行为,向抗诉、再审申被请人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可是,又受抗诉、再审被申请人的乱作为的告知纠纷侵害实体权益。按法定的程序,是有依法起诉进行司法监督、督促纠正,以依法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定途径的。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之内的。可是,竟然被原一、二审法院的枉法裁定和通知以拒绝法律实施的纵容所共同陷害。这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64条的规定,需要提审、抗诉、再审,并指令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以实施依法监督的纠正的。 三、符合原审文书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抗诉、再审条件的。 原一审《行政裁定书》是以认定对上诉人、抗诉、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而故意纵容非法剥夺上诉人、抗诉、再审申请人及其全家的民生权的。上诉人、抗诉、再审申请人一家生存的唯一的生活费来源,都被视而不见,被切断近二年了。还能见到其他有实际影响的权利和义务吗?如: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申请权、诉权、休息、休假权等吗?还会有公正司法吗?仍要以共同的弄虚作假共同陷害吗?否则,又已四年的弄虚作假的“被”病假工资还要实施多久呢?利用其他老师,如:马金华、陈忠义、郑煜谊等人的非法的停薪留职,还要骗取多少财政性的工资薪金呢?即该上班的不用上班,不用上班的要上班。这是为什么呢?这叫“法律的公正、公平、正义”吗? 即余姚市教育局的起始行为,立即上班、否则,停发工资。是以代行签约用人单位:学校(历山中学的)职权的,第三人侵权的涉嫌渎职侵权犯罪:该处死刑的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是确有错误的。宁波市人民政府的不作为所适用的法律也是确有错误的。被抗诉、再审申请人不予复议所适用的法律也是确有错误的。原一审不予受理的裁定所适用的法律还会对吗?也是确有错误的。原二审法院不依法办理上诉案,所适用的法律也是确有错误的。这都是符合抗诉、再审的条件的。 四、被诉告知行为的违法性。 被诉行为还称:余姚市教育局于、30日的意见,是根据《信访条例》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这是无证据证明和依据认定的滥用职权的猜想、乱定性。否则,请求听证、质证,这也是符合抗诉、再审的条件的。同样,对余姚市教育局又已变更为于法无据的四年的“被”“病假工资”的行为看,既不是退还挪用、贪污的近二年的工资等待遇款的行为,也不是按规则补发、补偿、赔偿恶意的欠薪的行为,也请公开听证、质证,以尽快变更为:给予未办退职手续之前的按规则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即先要求确认和解除20年来的部分无效的劳动、人事合同。赔偿损害。 可是,对浙江省人民政府不赔本案等所加重的损害的不法决定,已经多次起诉仍无人管。能长期纵容这些陷害和加重的损害吗?不能。因而在另案中申诉。 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一、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五、七、八项,第61(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6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8条等的规定,提出上述上诉、抗诉、再审请求。请求支持。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抗诉、再审申请人:张开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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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给最高人民法院的控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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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58 发布在
&&&&给最高人民法院的控告书&&&&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您好?&&&&沈阳警察勾结流氓,只用一早已变形的小指末节碰瓷,就抓60多岁老太婆坐牢5个月,要敲诈50万元,沈阳法官做帮凶判老太婆犯罪赔偿近5万元后,又继续勾结流氓还要诉讼诈骗24万元,制造了(2008)皇刑初字第534号和[2013]沈中审民终再字第109号二起冤案。以上~实有公安券宗、刑事、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可以证明。&&&&法官审案成了土匪抢钱坐堂,证据无用处,法律成废纸,沈阳二级法院司法腐败、狼狈为奸、在省高院裁定重新再审后,仍然违背~实和法律枉法判决,老百姓到那里去伸冤?&&&&警察勾结流氓碰瓷抓老人坐牢要敲诈50万元,这和土匪绑票有什么不同?警察成了绑匪、法官做帮凶,利用执法权利,侵犯人民人身权利,抢劫人民合法财产,老百姓怎么活命?&&&&为此寄来控告申诉书及证据,请求最高法院立案审查、纠正冤案!我相信周院长也希望法院能伸张公平正义,依法审案,不成为法官勾结流氓和不法警察,破坏法律、谋害人民生命财产的所凶场所!&&&&控 告 申 诉 书&&&&控告人:黄长清、73岁、住江西省黎川县人民路52号、&&&&被控告人:沈阳市皇姑区法院段雷、何颖、苏宏伟法官:&&&&被控告人:辽宁省沈阳市中级法院张红君、赵楠楠法官:&&&&控告~由:&&&&沈阳二级法院纵容段雷、何颖、苏宏伟、赵楠楠等法官执法犯法勾结江西无业人员涂桂兰,制造(2008)皇刑初字第534号和[2013]沈中审民终再字第109号二起冤案,敲诈、诈骗老人合法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已经触犯刑法第397、399条构成徇私枉法渎职犯罪。&&&&~实和理由:&&&&一、儿媳勾结警察用小指末节碰瓷抓婆婆坐牢敲诈50万元:&&&&2007年黄长清来沈阳投资开饭店,证据有黄长清江西60多万元存款单,黄长清从江西汇入沈阳18张52.76万元汇款单,及法人代表是黄长清的饭店卫生许可证(证据1-9)。饭店10月开业,12月儿媳涂桂兰从江西来沈阳饭店肇事1个月,要独霸公公黄长清投资的饭店,没有得逞后竟勾结沈阳市明廉派出所长王峰、警察杜大力用早已变形的左小指末节碰瓷,抓60多岁的婆婆付火秀坐牢5个月要敲诈50万元,以下卷宗内的证据就可以予以证明。&&&&涂桂兰来沈阳一个多月,一直住在昆山西路鑫满旅社,日22时趁晚上无人故意来饭店不让公公、婆婆二老人关门睡觉,并打110报警称“被公公黄长清将左小指掰伤。”证据有公安出具的出警情况说明(证据11)记载“日22时0分,民警王亮、纪东玉接分局调度室指令,一女名涂桂兰…报警称在皇姑区明廉管内秦唐瓦罐饭店被其公公黄长清将左小指掰伤…”。&&&&就在涂桂兰来饭店碰瓷同一时间,即日22时,警察杜大力就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据12)上预先写为“日22时许,在皇姑区昆山西路148号2门秦唐瓦罐饭店,被害人涂桂兰和婆婆付火秀、公公黄长清及弟弟黄文波撕打,撕打期间婆婆付火秀掰涂桂兰的手,将涂桂兰手掰伤。经鉴定为轻伤。”案件来源为110报警,接警人员:杜大力、洪宇,接警时间:日22时。杜大力写的该110报警记录根本不存在,公安卷宗门诊病历(证据13)记载,涂桂兰检查手时间是日23时30分,22时涂桂兰还没去检查手指,那里来的“经鉴定为轻伤”?&&&&证据证明警察王峰、杜大力和涂桂兰先预谋好了要用早已变形的小指末节碰瓷,抓黄长清或付火秀老人坐牢敲诈50万元,日22时共同行动。他们只是在配合上出现误差、22时涂桂兰报警称“手被公公黄长清掰伤”。22时警察杜大力却写为“婆婆付火秀…将涂桂兰手掰伤。经鉴定为轻伤。”22时所长王峰签名批准。警察和流氓就是这样合伙碰瓷要抓老人坐牢敲诈50万元!&&&&二、警察杜大力利用职权勾结鉴定人编造虚假轻伤鉴定制造冤案:&&&&1、日沈阳奉天医院影像诊断(证据16)涂桂兰“左&&&&手诸骨形态结构正常、骨皮质连续、密度均匀、关节间隙无明显增宽或狭窄”“左手诸骨未见异常”。该影像诊断是公安出具券宗内证据,影像诊断无法造假,真实性不容质疑。&&&&影像诊断4天后的轻伤鉴定书称涂桂兰“左小指末节畸形关节活动障碍”从何而来?可想而知,只能是涂桂兰又故意把手弄伤再去做鉴定?或者警察杜大力要鉴定人做虚假鉴定结论?&&&&2、轻伤鉴定书还故意编造涂桂兰左小指末节当日掰伤,当日切&&&&开复位的虚假鉴定结论,写为案发当日“日左小指切开复位。”病历续页(证据17)4页4行记载涂桂兰“日小指末节切开复位”。&&&&病历续页1页19行还记载“病人有左手小指外伤病史”。涂桂兰病历是法官从奉天医院复印来的病历,真实可靠。&&&&3、日22时,办案警察杜大力就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上写为“经鉴定为轻伤”,所长王峰当时签名批准,日杜大力才写聘请鉴定书(证据13),并限鉴定人17日前作出鉴定结论,17日鉴定为“经鉴定为轻伤”,日杜大力就来饭店抓婆婆付火秀坐牢,涂桂兰要敲诈50万元。&&&&以上证据证明:涂桂兰的“轻伤鉴定书”违背奉天医院影相诊断和病历记录,是警察杜大力为了抓婆婆付火秀坐牢敲诈50万元,先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上写为“经鉴定为轻伤”,经所长王峰批准,后勾结鉴定人编造出来的虚假鉴定结论。该非法证据应该排除。&&&&三、法官违背和隐瞒本案主要证据,认定的~实和证据不一致,造成皇刑初字第534号冤案。违背和隐瞒的主要证据如下:&&&&1、原判2页26行称“被害人涂桂兰证实,日22时许,我要到饭店住,黄长清、付火秀撵我走。”涂桂兰不在饭店工作,又住在鑫满旅社(证据14),需要到黄长清开的饭店住吗?涂桂兰天天来饭店肇事敲诈财产,又明知黄长清早上5时就要起床,忙到晚上22时已经非常疲劳,却故意晚上22时来饭店不许老人关门睡觉,不是以“要到饭店住”为借口碰瓷敲诈黄长清的钱?来饭店干什么?&&&&2、原判3页20-22行记载“公安出据的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当&&&&日下午(案发是晚上22时),孙莉(证人)见涂桂兰左小指确实不直。&&&&3、黄文龙询问笔录(证据19)2页14-19行记载:“当天下午我到饭店时,涂桂兰和饭店里的面点师孙莉说话,我在旁边听到一句,涂桂兰说她“手指头明显是歪的。”“她拿手给孙莉看。”&&&&4、证人黄文波、黄长清笔录证实付火秀和涂桂兰小指没有接触。&&&&5、付火秀当庭对质和涂桂兰左小指没有接触,涂桂兰没有否认。&&&&6、公安出具的日现场笔录只记载涂桂兰左小指受伤变形,和证人证实案发前见涂桂兰小指变形相一致。&&&&7、涂桂兰病历续页1页19行记载,“病人有左手小指外伤病史”。&&&&8、公安出警情况说明证实涂桂兰打110报警是“被公公黄长清将左小指掰伤”,在时隔1个多月,即日才在询问笔录(证据19)中,按照杜大力登记表上捏造的“付火秀…将涂桂兰手掰伤”改口为“被付火秀掰伤”。询问人记录人都是杜大力。&&&&由此证明:法官故意隐瞒涂桂兰打110报警称“被其公公黄长清&&&&将左小指掰伤”这一~实,又违背案发前涂桂兰左小指已经变形的所有证据,却依据杜大力捏造的“婆婆付火秀…将涂桂兰手掰伤。经鉴定为轻伤。”和涂桂兰为配合杜大力而改口的谎言,把来饭店碰瓷诬告“手被公公黄长清掰伤”敲诈钱的涂桂兰认定为受害人,判无辜的婆婆付火秀犯故意伤害罪,造成颠倒黑白的错误判决。&&&&四、 法官做抓老人坐牢敲诈50万元的帮凶、制造冤案帮忙收钱;&&&&1、法院批准了涂桂兰重新做轻伤鉴定,并由法官带黄长清和涂桂兰到沈阳中院摇号,摇定在佳实司法鉴定所重做轻伤鉴定和做伤残鉴定,到佳实司法鉴定所后涂桂兰却拒绝重做轻伤鉴定,主审法官段雷就威胁付火秀如不申请撤销涂桂兰重做轻伤鉴定还要关付火秀半年。强迫付火秀呈交了“关于撤消重做司法鉴定的要求。(证据20)”&&&&2、法官不许黄长清参与涂桂兰做伤残鉴定,让涂桂兰不在沈阳中院摇号的佳实司法鉴定所,另到正泰鉴定所做“伤残鉴定”(证据15)。日沈阳奉天医院影像诊断涂桂兰“左手诸骨未见异常”。日伤残鉴定却记载涂桂兰“现左手小指末节皮肤发红,末节呈屈曲状,屈伸指受限。”明显是鉴定人做虚假鉴定或者涂桂兰又故意把手碰伤再去做伤残鉴定。&&&&3、段雷法官还连续二天押婆婆付火秀到皇姑法院,带着手铐和儿媳涂桂兰及其母进行调解,涂桂兰要求赔偿50万元,最少要30万元。调解失败后法官要付火秀先将46487元交皇姑法院,不交钱就不判决继续坐牢。这那里是法官审案,分明是公开制造冤案帮警察和碰瓷流氓抢钱!做抓老人坐牢敲诈50万元的帮凶!&&&&黄长清被迫交钱后,皇姑法院才判付火秀犯故意伤害罪,赔偿涂桂兰46480元,接着皇姑法院法官又勾结涂桂兰以起诉离婚为借口还要诈骗24万元。涂桂兰也在日离婚案庭审(3页29-30行)称“经派出所了解,饭店的实际出资人是被告,被告父母再三说是他们出的钱,那是侵占我的财产”。继续打着警察和明廉派出所的招牌,勾结皇姑法院法官诈骗公公黄长清的财产。&&&&五、为诈骗50万,皇姑法院继续违法审江西省管辖的离婚案:&&&&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涂桂兰离开住所地有没有超过一年?请看证据:&&&&1、江西省黎川县法院日当事人地址送达确认书,涂桂兰签字确认住在江西省黎川县汽配新村16号。(证据22)&&&&2、离婚案判决书记载涂桂兰在江西住所地吃低保费生活。&&&&3、 2007年涂桂兰在住所地闹事,多次关进派出所,2008年W运会期间,当地政府专门派人来沈阳将涂桂兰带回江西原住所地。&&&&4、 08年7月7日笔录(证据14)涂桂兰答“07年12月来沈阳。”&&&&5、涂桂兰离开原住所地来沈阳连续居住至立案日只有5个月,凭日当日办的暂住证(证据23)起诉离婚,皇姑法院当日立案。以此为例,只要派出所办暂住证,皇姑法院就可以审全国的离婚案,不劳而获的涂桂兰们都可以来皇姑法院起诉离婚诈骗他人财产,民事诉讼法管辖权规定还有效吗? 何、苏二法官为什么两次驳回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就是为了勾结涂桂兰继续诈骗黄长清的钱!。&&&&六、法官勾结涂桂兰诈骗黄长清从江西汇入沈阳52.76万元:&&&&&&皇姑法院查账清单记载,原告涂桂兰存款只有江西低保费310元,被告无存款,也没有涂桂兰和被告办培训班收入的任何存款证据。何颖、苏宏伟法官却在判决书中称“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开办培训班,有合理的收入来源,”&&&&被告提供了黄长清及其女婿张建荣从江西汇入沈阳投资开饭店的18笔52.76万元汇款凭单,汇款地址、日期、金额与皇姑法院查账清单相一致,还提供了黄长清江西60多万元存款单及法人代表是黄长清的饭店卫生许可证(证据1-9),何颖、苏宏伟法官却公然违背证据在判决书中称“且被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汇入其名下账户的款项是其父母的资金,故对被告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办培训班是收当地学员的学费收入,法官怎么会把黄长清从江西汇入沈阳52.76万元,认定为涂桂兰和被告在西安和沈阳办培训班的收入?这不明显是伙同涂桂兰诈骗黄长清的钱吗?&&&&七、虚构不存在的饭店租房出资款判付给涂桂兰71250元:&&&&涂桂兰没有存款来源的证据,只有黄长清的汇款凭证,原判却称&&&&“关于租金185000元问题,虽被告提出是其父母钱并从江西汇到被&&&&告名下用於经营饭店,且所开饭店的卫生许可证登记在黄长清名下,但被告提供的现有存款凭据不能证明是其父母出资,故不信。” &&&&饭店2007年10月开业,2007年12月涂桂兰就来饭店吵架要霸占黄长清投资的饭店,并在饭店吃、后住进饭店,直至日饭店倒闭以后才离开(证据14、2页12-13行)。&&&&涂桂兰在饭店白吃、白住、吵架破坏饭店经营,造成饭店倒闭,租房出资款已为零,法官却反而用黄长清出资已为零的租房租金为借口,判黄长清的儿子付给涂桂兰租房出资款71250元。这好比土匪抢劫烧毁老人50万元财产,法官却判老人儿子付给土匪25万元。苏宏伟、何颖法官不是和涂桂兰合伙诈骗怎么会作出这样荒谬的判决?&&&&八、虚构不存在的经营生意款进行诈骗判付给涂桂兰167975元;&&&&原告涂桂兰一直掌管被告黄文龙的银行卡,后将被告全部银行卡交苏宏伟法官,还抄下“黄文龙资产明细(即银行卡账号、证据24)”交法庭。所以苏法官和涂桂兰明知被告没有存款,就用被告银行卡己无分文的原汇款记录来构陷诈骗被告及被告父母的合法财产。2009年7月苏法官带涂桂兰全程跟随(见日涂桂兰询问笔录)调查被告5年的存、取款记录,在查账清单上故意不打印汇款地址和汇款人名,将2007年8月至12月被告借债和父亲投资开饭店335950元早已用完的原汇款记录虚构为被告个人经营生意款进行诈骗,判被告付给涂桂兰167975元。以下证据可以证明:&&&&1、原判3页10-12行称“自2007年8月原、被告正式分居起被告个人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其名下账号汇入存款共计335950元。”:&&&&&&虚构的被告经营生意款335950元第一笔汇入款是日,第12笔汇入款是日,法官为什么不查被告经营什么生意?5个月有30多万元收入?此外;涂桂兰09年9月7日庭审7页21-22行举证“黄文龙在其父亲饭店打工,他的收入足以支付生活开支”。由此可见被告在父亲饭店打工,经营生意根本不存在。&&&&2、被告向法官提交了汇入款13笔,共计335950元的汇款凭单,汇款地址、时间、金额与皇姑法院查账清单相一致。详细如下表:&&&&序号&&&&时间&&&&来源地&&&&汇款人(与黄文龙关系)&&&&金额(元)&&&&1&&&&&&&&江西黎川&&&&黄长清(父亲)&&&&100000&&&&2&&&&&&&&南昌&&&&张某(妹夫)&&&&20000&&&&3&&&&&&&&江西黎川&&&&黄长清(父亲)&&&&30000&&&&4&&&&&&&&南昌&&&&张某(妹夫)&&&&30000&&&&5&&&&&&&&厦门&&&&曾某(同学借款)&&&&20000&&&&6&&&&&&&&南昌&&&&张某(妹夫)&&&&5000&&&&7&&&&&&&&深圳&&&&郭某(表兄借款)&&&&30000&&&&8&&&&&&&&南昌&&&&张某(妹夫)&&&&40000&&&&9&&&&&&&&厦门&&&&曾某(同学借款)&&&&13000&&&&10&&&&&&&&南昌&&&&张某(妹夫借款)&&&&20000&&&&11&&&&&&&&南昌&&&&黄某(妹夫借款)&&&&13000&&&&12&&&&&&&&武汉&&&&席某(朋友借款)&&&&9950&&&&13&&&&&&&&待查&&&&ATM转账汇入&&&&5000&&&&合计:&&&&335950&&&&被告还向何颖、赵楠楠法官提交了借款条、法院债务调解书,和黄长清江西60多万元存款凭证,已经形成证据链,证明原判认定的335950元经营生意款,是用被告借债和父亲投资饭店已无分文的原汇入款记录伪造出来的。&&&&3、法官是从涂桂兰手中拿到被告的全部银行卡,明知涂桂兰和被告早已共同将银行卡汇入款使用完毕,还以被告单方处分被告银行卡为借口判被告付给涂桂兰167975元。故意无中生有虚构不存在的被告经营生意款,构陷诈骗被告及被告父母的合法财产。&&&&此外,苏、何二法官还把被告婚前住房公积金也判给原告涂桂兰,判被告付给涂桂兰共约24万元,还拒绝被告申请调查涂桂兰银行存款、为涂桂兰隐瞒全部婚期存款,逃避婚期共同债务,这那里是法官审案,分明是公开和涂桂兰合伙构陷诈骗被告及被告父母的合法财产!法院成了诈骗合法财产的行凶场所!&&&&九、辽宁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判重新再审,沈阳中院再审16个月仍然坚持错误判决,包庇原审法官勾结原告诈骗巨款:&&&&1、继续违背证据和法律把被告婚前公积金判给原告涂桂兰:&&&&再审判决书12页21行称“再审时,该办事处又出具证明(证据25)一份,载明“房管局黄文龙(指黄文光)同志住房公积金交至2000年3月,至今一直未交,现账户余额为1328.96元。”该证明清楚写明公积金存入时间是2000年3月以前,涂桂兰2001年1月登记结婚,公积金是申请人婚前财产。该证据经当庭质证法官和原告都没有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公积金是申请人婚前财产的证明,没有公积金是申请人婚后财产证明,再审法官凭什么还把申请人婚前住房公积金判给原告涂桂兰?&&&&这不是明显违背~实和法律,侵占申请人婚前财产吗?&&&&2、把原判虚构的被告经营生意款又糊弄为无来源的不当得利,判“黄文光付给涂桂兰存款117975元。”请看法官如果违背证据:&&&&(1)、为了把原判虚构的335950被告经营生意款糊弄为无来源的夫妻共同存款,再审法官故意违背证据。如、日黄长清从江西中国银行取款共10万元凭单2张,及当天黄长清将该10万元现金从江西中国建行存入黄文龙沈阳建行账户的原件凭单1张(证据2),并再三向法官说明,汇款凭证上黄文龙的签名是黄长清亲笔签写,可以做笔迹鉴定。再审判决12页14行却称“根据黄文光提供的证据,无法确定异地存款人,也不足以证明该二笔款为同一笔款项”。该与皇姑法院查账清单汇款地址、时间、金额相一致、唯一黄长清当日取款汇款10万元为什么不能证明是黄长清存入款?&&&&又如、日黄长清向黄文光账号存款3万元存款原件凭条(证据3),凭证上有代理人黄长清的亲笔签名和黄长清身份证号码,再审法官有什么理由不认可该3万元建设银行的汇款凭证?&&&&又如、日张某(系黄长清的女婿)向黄文龙账号存款2万元。向法官提交了从银行调取到的原件凭单,上面确认签名写有张建荣签名(证据4),法官又凭什么不认可该2万汇款单。&&&&申请人还提交了黄长清江西60多万元存款单,欠条、法院债务调解书(26-29),已形成证据链证明,335950元是被告借债和父亲投资饭店已无分文的原汇款记录,法官凭什么不认可当庭质证的汇款凭证?&&&&(2)、再审判决书11页6-9行称“本院认为,该335950元款项确实在双方分居后存入了黄文光的账户,又被陆续支出,故黄文光对该款项的来源,所有人应付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则应认定为共同财产。”法官所谓夫妻分居前后涂桂兰都一直掌握被告的银行卡,苏宏伟法官是从涂桂兰手中拿到被告全部银行卡。涂桂兰掌握被告的银行卡为什么不是被告银行卡的所有人?为什么不应尽举证责任?这样构陷判被告付给涂桂兰117975元,不是公开讹人诈骗被告吗?&&&&(3)、为证明没拿被告银行卡上的钱,涂桂兰在高院民事再审答辩意见补充3页27-29行(证据30)称“答辩人原先并不知道33.595万元的存在,申请人此时正在开饭店,急需钱用,而如果申请人在该账户存入款后却取不到钱的情况下,从常理上说不可能还会一次又一次的往这些账户里面存钱?”涂桂兰没有汇款来源合法根据,并且说“不知道汇入款335950元的存在”,汇入款是开饭店“急需钱用”。&&&&民法通则》第9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再审法官只要向银行查证汇款地址和汇款人名,是谁汇的钱不就一清二楚吗?为什么要故意违背证据和《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将335950元已无分文的原汇款记录糊弄为无来源的不当得利,判付给涂桂兰117975元?造成诈骗被告和被告父母的钱的结果呢?&&&&3、再审和原审同样为原告隐瞒婚期存款、逃避婚期共同债务:&&&&例如;再审判决13页12行称“卖房款共计35万元,扣除还贷款元,剩余元,其中涂桂兰自认拿走10万元,余款由黄文光取得,鉴于双方已对购房款进行分割,且原审双方争议的是2007年8月分居后的共同财产,故对黄文光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判决称“双方已对购房款进行分割”的证据呢?离婚分割夫妻财产前,转入黄文光和涂桂兰拿走的卖房款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涂桂兰自认拿走10万元不是分割得10万元,2007年8月黄文龙银行卡汇入款要分割,为什么涂桂兰2007年7月拿的10万元(证据31)不要分割?法官明显为涂桂兰隐瞒掌管的卖房款10万元侵犯黄文龙的财产权。&&&&又如、涂桂兰亲笔填写用涂兰名假身份证存款的异地取款单,写有存款7万元:中院查该款天津银行证明一份,证明涂桂兰已将该7万元转移(证据32-33)。被告再三书面请求法官调取该存款身份证复印件,查清7万元转移去向,并请求做司法笔迹鉴定。再审法官不去查证和做笔迹鉴定,却在判决书13页7-9行称“未能举证证明“涂兰”与涂桂兰为同一人…身份证号码与涂桂兰身份证号码亦不相符。”法官查了该身份证号码和谁相符吗?该证据因当事人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再审法官为什么不调查收集?再审还不批准调查涂桂兰银行存款记录,为原告隐瞒数笔婚期存款共约50万元。&&&&又如、再审判决13页18-22行称:“黄文光提出2004年购房时向父母借款13万元,并提供2005年1月出具的借条一张,因该借条只有黄文光的签字,且涂桂兰对借款~实予以否认,故黄文光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笔债务的存在,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再审判决为什么不写申请人还提供了13万元买房借款汇款凭证单(证据34)?写有黄长清名的银行汇款凭单能否认吗?13万元欠条和13万元汇款凭单已形成证据链证明借款的真实存在,法官为什么不以证据为依据?仅凭涂桂兰予以否认就认定“不足以证明该笔债务的存在”?&&&&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再审公然违背该条规定,为涂桂兰逃避13万元买房借款还债责任。涂桂兰还拿走了卖房款10万元,为什么不应该共同偿还13万元买房借款?&&&&再审还违背证据,把巳无分文的另二笔婚期共同借债汇入款记录,糊弄为无来源的共同存款,判申请人付钱给涂桂兰,不但为涂桂兰逃避婚期共同债务,反而利用债务重复诈骗被告的合法财产。&&&&十、沈阳二级法院都公开违背~实和法律枉法判决,老百姓根本伸诉无门!警察成绑匪!法官做帮凶,侵犯人民的人身权利,霸占人民的合法财产,法院成了制造冤案谋财害命的行凶场所!&&&&为此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立案调查、纠正冤案,惩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尊严,制止警察,法官执法犯法,制造冤案给老百姓造成哪眩&&&&致最高人民法院&&&&&&&&&&&&控告申诉人:黄长清 、付火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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