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退后2016年部队病退新政策番号取消住房补贴没有发给个人怎么办

病退军人工资是部队发还是民政发工资是多少-军人病退由哪个部门发工资?都有什么待遇
病退军人工资是部队发还是民政发工资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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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退军人工资是部队发还是民政发工资是多少
属于地方管理,则工资有地方发放移交到地方民政局以前,其工资是由部队发放,是属于部队管理,移交地方后
属于地方管理,办理退休。
关于工资多少的问题,只是谁来发的问题,但是因为病情;同时停止住房补贴和工作性补贴。原则是,增加5%,即退出现役,增加10%,但是最多不能超过100%,需要在家养病、地区,则工资有地方发放,退休工资是按照比例发放的,继续在部队服役,从移交后的第二年1月,工资由地方发放,执行退休工资,是属于部队管理,按照基本工资的85%发放移交到地方民政局前,是根据病情还有服役兵种:
现役军人的病休为两个含义,须要符合相应的病退条件、水电暖补贴;
(2)当年批准退休,并且过节还会有慰问等,第二年审定,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军龄每增加一年,移交地方后,一是因病退休;
(3)退休军官和士兵;二是因病回家休息。但是,增加1个百分点,相关的标准在网上都能查到,第三年移交地方。
如果是因病退。
(1)从批准病退的下月起,经费的来源还是军费支出,荣立个人三等功的,都要移交地地方民政局,其工资是由部队发放,军龄不满20年的,医疗按照当地公务员的标准执行,参加指定的党组织活动、在部队军衔以及服役年限而定的、书报费等。这里只说说病退的待遇,有交通费
部队退休(病退)人员1999年交由地方管理、开支;病退可以享受拿退休工资,到地方后享受事业性质医保,部队和接受民政部门协商解决住房问题,另部队给与一次性住房补贴10万元。
在移交到地方民政局以前,是属于部队管理,其工资是由部队发放移交地方后,属于地方管理,则工资有地方发放。
由民政局发放,具体数额根据伤残等级、省市、军功等待遇不同,可到民政局咨询,详细内容也可咨询原部队,可通过原部队的法律援助来解决遇到的困难。你在当兵的时候,部队会给你们一个联系方式,叫做法律援助,部队内部组建。如地方民政局在在某个方面卡着你的时候,你可以通过援助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病退军人工资应该是部队发
病退军人工资是部队发还是民政发工资是多少:
由民政局发放,具体数额根据伤残等级、省市、军功等待遇不同,可到民政局咨询,详细内容也可咨询原部队,可...
部队干部病退工资如何发放:
水电暖等费用,部队发至当年的12月份,从移交的下年度1月起由地方发放工资。......
军人病退由哪个部门发工资?都有什么待遇:
转入地方,根据军人级别到地方民政局接受发放应得待遇。
军人(技术副团)病退工资能拿多少:
病退干部的工资,需要提供其退休前的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兵龄工资及基础工资... ...
部队病退士官工资会不会随部队涨:
病退是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为疾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经过鉴定丧失劳动能力...2015-01...
军官病退后,工资是多少?:
根据你的病情还有服役兵种,地区,在部队军衔以及服役年限而定的。祝你早日康复
军人士官上士病退工资是地方发还是部队发:
因病退休的军队干部和士官,在批准退休后,如果没有移交地方政府,其工资由部队继续发放;如果移交地方政府...
部队病退的待遇怎样的?:
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因战... ...
部队干部病退后还有涨工资的可能吗: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突破口 建议在2015年7月 1日开始执行“启始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龄”是最好时间点,...
军队病退工资如何发放: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般政府会安排工作,之后由工作单位给你发放工资; 希望回答对您有帮助!查看: 3550|回复: 15
病退,部队要有住房才能移交到地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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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各位战友:我现在即满足自主也可以病退,犹豫中,但我一直未分到部队住房,看论坛有人说:病退或退休如果部队没有住房是移交不了到地方的。这是真的吗?另外,我这种情况如果病退是不是部队就要给分房?& z0 F2 J' l# v9 J( ]9 d) ~' B
望了解的战友告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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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中办发[2004]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来源: 甘肃兰州军休&&时间: 10:51 " W) _7 h+ j! u,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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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58年建立军队干部退休制度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的领导下,经过军地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国家、军队改革的不断深化,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工作机制,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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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置去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范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条件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根据个人不同情况,一般可以在部队驻地、本人原籍或入伍地、配偶原籍或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安置去向已审定的不再改变。 &&K2 [" N/ B) d+ h2 D9 d% m$ }&&D
独生子女是现役军官或现役文职干部的,或者子女都是现役军官或现役文职干部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当地的,可以到子女所在地安置。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且在该地区离休退休的,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或者因战因公被评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的,师级的可以到安置地所在省的省会城市安置,团级以下的可以到安置地地级市安置。
在西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作,离休退休时自愿留在该省、自治区安置的,师、团级的可以在省会(首府)城市安置,营级以下的可以在本地地级市安置。 0 x% k' j6 _9 F; h0 {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安置:
(一)本人家庭生活基础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配偶(含现役军官和现役文职干部,下同)在北京市有、常住户口(含服役时间,下同)4年以上,在天津市、上海市有常住户口,只身到该市安置的;
(二)本人原籍或户籍在该市并从该市入伍的; ; k' C1 L6 V4 y
(三)配偶在天津市或上海市原有常住户口、从天津市或上海市迁出随军的,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在北京市有常住户口的; 4 M- C( F+ R2 J2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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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独生子女在该市工作并有常住户口的,或者独生子女为部队营级以上现役军官或相当职级的现役文职干部且家庭生活基础在该市(其配偶在北京市有常住户口4年以上)的,或者子女都在该市有常住户口(在北京市的其中一名有常住户口4年以上)的; 7 a2 G- j# Y&&d* J' n) C( i
(五)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且在该地区离休退休,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父母在该市有常住户口的;或者本人无配偶、无子女,父母在该市有常住户口的。 ' w6 T! |5 N& [. p# `% W
二、住房保障 + f! P0 f3 [8 C7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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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保障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制度,由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 1 L) [# s! ~4 k&&k/ O, D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第五批(不含)以后纳入安置规划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为主,可以购买或承租符合出售条件的现住房,也可以自理住房(包括自购、自建住房,维修私房或者购买配偶所在单位的住房)。房源由军队协助离休退休干部本人落实。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享受有关税费减免政策。 + P" M3 z3 r" X+ A) ~, y/ }( ~+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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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逐步由社会供应,需到地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各地政府要将其住房优先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开发计划,有关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保证供应。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建设按照国家规定减免有关税费;建设用地主要采取向政府申请划拨的方式解决。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配偶在地方单位工作或者退休的,所在单位在实行住房货币化补贴时,同等条件下应当按照规定优先向其发放住房补贴。 8 N) h8 ]+ O% E. _) t9 r8 J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原则上实行物业管理,所需经费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落实。 , n&&J; M&&{* D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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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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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按照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休退休干部的规定执行。当组织建设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中央和地方党政机关发至地、县级有关文件,应当发给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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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政府的规定享受社会待遇。 ( m% G7 r9 g. g&&Y. Y* w1 Y) d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参加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可以按照军队规定着离休退休时的军装,佩带军衔、文职符号和勋章、立功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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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区系统每年可以采取不同形式慰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 [7 O5 W" x* F: C7 i- Q% G+ K6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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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活待遇 3 e5 K&&e* j: s" f'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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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社会待遇按照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 W; v& J5 h8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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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委及总部有关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文件,由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转发执行;有关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文件,由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商民政部、财政部共同发文执行。所需经费,当年剩余月份的由军费开支(武警部队的由武警部队和公安部开支);从第二年1月起,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支。军队离休干部随军遗属和建国前入伍、1955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且无固定收入的女同志的生活待遇,执行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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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医疗保障军队离休干部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离休干部同等医疗待遇,医疗费按照规定实报实销。实行离休干部医疗费单独统筹的地区,按照当地标准统一筹集、统一管理;未实行统筹的地区,按照当地国家机关离休干部保障办法由安置管理单位管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纳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医疗管理体系统一管理,医疗费按照有关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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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乙级以上伤残的军队退休干部医疗待遇不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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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退休干部比按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所需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安置地上年度退休公务员平均医疗费开支水平筹集,统一管理。军队退休干部在部队参加退役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资金,转入本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军队退休干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的医疗经费,由中央财政按定额拨付,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对接收安置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市(地)、县(市),由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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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置管理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实行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相结合的办法。五年安置规划由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与民政部、财政部共同编制,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的有关部门根据五年安置规划和部门分工,编制和下达年度安置计划,安排所需安置管理经费。各地政府和各部队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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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要从维护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要求,结合社区建设改进服务管理方式,逐步建立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模式,不断提高服务保障水平。服务用车实行货币化保障,给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发放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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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由民政部制定。 &&L$ D' R5 H6 O3 H; G0 Z9 U&&h4 B0 Q
七、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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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党政、政府要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机构。安置管理任务重的地方,可以适当增加行政编制,所需编制由各地在中央核定的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 " ~3 B* p9 ~+ P- @. O$ M
各地民政部门根据安置管理工作实际,设置、调整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服务管理机构是直接服务和管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专设机构,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执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各项政策。原有服务管理机构根据服务用车实行货币化保障的实际情况,逐步消化富余人员。新增工作人员按照接收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人数1:10的比例配备,工作用车按照接收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人数1:50的比例配备。服务管理机构用房按照集中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10%安排,由安置地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统一调剂解决,其建设用地和税费减免按照国家有关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建设的规定执行。工作人员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住房补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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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管理机构用房、服务管理工作和工作人员等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9 k- Y) _4 e2 Z8 H0 F) B# e3 F#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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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职责。中央军委有关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政策,提出安置规划,审核安置去向,落实住房,组织移交安置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政策,审定安置去向,编制经费预算,组织接收安置和指导服务管理工作;组织部门负责指导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和政治待遇的落实;财政部门负责经费的审核和保障;公安部门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随迁家属的落户;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医疗保障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服务;编制部门负责核定下达服务管理机构人员编制;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调动手续及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随迁子女的入学、转学工作;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及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税费减免、住房产权办理等工作。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为中华民族的独立解放、为国家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是政府和军队的共同责任。各级党政、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社会发展计划,作为开展军民共建活动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内容。要建立责任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渎职失职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军地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圆满完成安置管理工作任务,确保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广大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要继续保持和发扬党和军队的优良传统,自觉服从国家和军队建设大局,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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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退休士官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参照军队退休干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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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部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按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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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贯彻执行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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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房保障 9 S* V% ^, D5 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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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保障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制度,由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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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第五批(不含)以后纳入安置规划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为主,可以购买或承租符合出售条件的现住房,也可以自理住房(包括自购、自建住房,维修私房或者购买配偶所在单位的住房)。房源由军队协助离休退休干部本人落实。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享受有关税费减免政策。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逐步由社会供应,需到地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各地政府要将其住房优先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开发计划,有关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保证供应。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建设按照国家规定减免有关税费;建设用地主要采取向政府申请划拨的方式解决。 ( F+ f2 w5 P6 r/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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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配偶在地方单位工作或者退休的,所在单位在实行住房货币化补贴时,同等条件下应当按照规定优先向其发放住房补贴。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原则上实行物业管理,所需经费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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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是这样,没有自己的住房退休是不能移交地方的,不管是正常退休还是病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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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我还想再问问:像我这种情况或者现实中,能分到房吗
现在好像没有经适房了吧,那只能选择自购?看下面回答&
阅读权限65
”第五批(不含)以后“什么意思,谢谢
以后用年份代替了不用批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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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买经适房,首先要看你们大单位有没有经适房房源,其次,要有关系,没关系的话,要论资排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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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梧桐凤凰 于
17:1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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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批(不含)以后“什么意思,谢谢
你就是第五批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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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哪种情况,都需要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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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你安置地有无军队经适房,这房也是要买的,如果没有房,你就以一直等着吧,住房补贴拿不到手,大大缩水
要看你安置地有无军队经适房,这房也是要买的,如果没有房,你就以一直等着吧,住房补贴拿不到手,大大缩水
请问住房补贴拿不到是什么意思?是又要等着房子,又不给补贴的意思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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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如果决定买部队的经适房了,可是现在又没有现成的房子,要等盖,不知道几年,在等的过程中(已办好病退手续或正在办理),这时有补贴吗?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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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的都说病退好,好个辣子,我病退的,安置地当时无房,07年批准退休,11年移交,才能领到07年就停发的住房补贴,11房价是07年的两倍。这点钱不缩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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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退命令下的当月永久停发住房补贴和公积金,并封存移交时才能领。企业财税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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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退一次性取得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读者上传&   |
  【问题】  三年前,我母亲未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即办理了病退,并一次性取得了一部分补贴,请问是否需要缴纳?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文件的规定?如果三年前没有缴纳,是否需要补缴?费用扣除标准如何确定?  【解答】  您母亲三年前病退,取得的补贴收入,如果符合《》(国税发〔号)规定的生活补助费,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责任编辑:E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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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军队干部病退后待遇
编辑:炎英
  主要依照《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鉴定和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后发[2011]27号)进行组织。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使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长期没有统一标准和办法的历史宣告结束。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工作,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基本依据。  本办法所称军人,是指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  第三条 总后勤部卫生部是全军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军人医学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监督、检查全军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军人医学鉴定工作;负责总后勤部驻京直属单位和全军疑难、复杂的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组织、审批工作。  第四条 军区联勤部卫生部负责驻战区内部队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组织、审批工作。  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负责本级机关及驻京所属单位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组织、审批工作;指导、协调所属部队申请医学鉴定人员参加军区联勤部卫生部门组织的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工作。  总参谋部管理保障部、总政治部直工部、总装备部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的卫生部门,在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工作方面,按照第二款规定履行职责。  总后勤部司令部管理保障局卫生处负责总后勤部机关和本局驻京直属单位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组织、审批工作。  军区级以下单位军务、干部部门负责鉴定申请人身份审核。  第五条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第六条 军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下同)患病医疗期满后,认为符合《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的,可以向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  第七条 申请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军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三)门诊、住院病历和相关检查结果等材料复印件;  (四)本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5张。  第八条 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受理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申请后,应当会同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政治机关干部部门逐级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有关材料按照联勤渠道上报至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  第九条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于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集中组织实施。  第十条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由总医院或者由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指定的医院承担。  第十一条 承担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医院,应当根据申请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人员的病情,抽组相关学科专家成立医学鉴定专家组,医学鉴定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人,组长从组员中选举产生。  医学鉴定专家组具体承担医学鉴定的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专家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  第十三条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专家组成员与被鉴定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医学鉴定公正、公平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结论,由鉴定专家组成员根据被鉴定人的病情和临床检查结果,结合既往门诊、住院病历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集体讨论通过后,填写《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经专家组成员集体签名,报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对鉴定结论审批后,将其《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发给被鉴定人所在单位卫生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军务、干部部门。  第十六条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政治机关干部部门、承担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医院和医学鉴定专家组成员应当妥善保管被鉴定人的有关材料,保护被鉴定人的隐私和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被鉴定人对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于收到医学鉴定结论后的15日内,向本人所在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提出医学鉴定复议申请。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的15日内重新组织专家复议。对复议结论仍不服的,可以向总后勤部卫生部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十八条 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以前,将本单位年度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军人医学鉴定情况,报总后勤部卫生部备案。  第十九条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建立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资料登(统)计、报告制度,并指定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变动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在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涂改、隐匿、伪造医疗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三)收受、索要现金或者礼品,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军人隐私的;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干扰医学鉴定工作的。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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