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公司破产经济补偿金后应由谁依法发放职工经济補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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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长春市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实施方案
长厂办集体改办[2009]1号&&&&&&&&&&&&&&
&&& 依据国函[2005]88号文件精神和省企改领导小组关于加快长春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长春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试点办)建立了发放厂办大集体职工经济补偿金资金支付专用账户。目前国家和省补助资金已拨付到位,将正式启动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发放工作,特制定此方案。
&&& 一、组织领导
&&& 长春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由市试点办统一领导,市财政局、劳动局、国资委、信访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 二、发放范围
&&& 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主要目的的中央下放、省属及市属国有企业的厂办大集体。按省里要求,二轻集体、联社集体、区街集体、校办集体、乡镇集体企业,其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非国有企业兴办的集体企业不在此次试点范围。各县(市)区属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可参照市里的办法自行组织实施。
&&& 三、职责分工及流程
&&& 职工经济补偿金将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
&&& (一)厂办大集体的主办国有企业负责改革方案的制定及组织实施。主办国有企业已破产或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由原主办国有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主办国有企业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按现行隶属关系履行职责;主管部门撤销的,由市试点办指定部门或直接组织实施。
&&& (二)市试点办依据《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范围界定暂行办法》(吉国企改办[2006]64号)负责在长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试点范围的界定和职工经济补偿金发放,并配合财政、审计部门做好对账验收工作。
&&& 1、界定程序。凡申请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的企业,均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 (1)申请报告。由主办国有企业或原主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是否符合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的基本条件,承诺在保证厂办大集体职工队伍稳定的前提下,按有关政策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在工商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
&&& (3)主办国有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4)厂办大集体企业在册职工名单及有关情况。
&&& (5)主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 (6)市试点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2、审核界定
&&& 申请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的县(市、区)属企业,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县(市、区)政府指定部门初审后,报市试点办审核界定;省、市属企业将界定申请材料报送市试点办审核界定;中央企业由集团总公司或上一级单位按本办法界定,报市试点办确认,出具界定意见。
&&& 3、复核备案
&&& 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试点办出具的界定意见进行复核,并留存一份备案。中央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企业界定意见,另行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 4、提出支付意见
&&& 对相关资料完备清晰,职工在经济补偿金发放公示中无异议的企业进入发放程序。
&&&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企业职工身份认定暂行办法》(吉国企改办[2006]65号),负责对改革试点企业职工身份进行认定。
&&& 1、认定范围及对象。经市试点办审核界定,同意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中,截止到日在册,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由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录用手续的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
&&& 2、认定程序。市试点办审核界定同意后,企业应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职工名单先期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由企业携带以下材料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职工身份认定申请:
&&& (1)申请职工身份认定的报告;
&&& (2)市试点办出具的界定意见;
&&& (3)企业改制方案及职工安置方案;
&&& (4)经主办企业或原主办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纳入改革试点范围的职工名册;
&&& (5)职工个人档案(含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的职工录用手续);
&&& (6)填写完整的相关表格(①《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企业职工身份登记表》;②《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企业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明细表》)。
&&& (7)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对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企业职工身份进行认定后,在填写完整的有关表格上签章,并将签章后的《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企业职工身份登记表》装入职工个人档案。企业应将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企业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明细表》报市试点办。
&&& 3、负责对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进行审核和认定。
&&& (四)市财政部门依据《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国企改办[2006]66号),根据市试点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结合拖欠职工的养老保险及各项债务处理情况,确定企业自己应负担部分并组织落实后,核定经济补偿金补助资金数额。财政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补助,不能用于偿还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和医疗费等债务。
&&& (五)吉林银行负责做好各营业网点窗口人员的岗前培训,对代发职工经济补偿金期间出现的特殊情况,如姓名不符、身份证号码错误等,在做好耐心解释工作的同时,及时上报情况,由市试点办协商有关部门,统一提出处理意见。
&&& 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改革期间职工队伍的稳定
&&& 拟改革企业要充分发挥企业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的作用,认真组织开好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制定完善的职工安置方案。坚持透明操作,阳光操作,让广大职工充分认识、谅解政府在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解决这些困难的决心。
&&& 五、完善接访网络体系,强化信访应急预案制度
&&& 为确保改革顺利进行,由市信访部门牵头,组成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信访工作体系,由改革企业、主办企业、主管部门逐级建立信访组织,保证有访必接,息访在一线,主办企业息访在基层。同时要在原信访工作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应急预案制度。
&&& 六、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 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对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下设长春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办公室,设在国资委,具体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 办公室主任:
&&& 崔& 杰&& 长春市委常委、市长
&&& 肖万民&& 长春市副市长
&&& 副& 主& 任:
&&& 柳宝祥& 市政府副秘书长、国资委主任
&&& 黄茂毅& 市总工会副主席
&&& 李伟强& 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副局长
&&& 朱亚福&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 王桂敏& 市民政局副局长
&&& 王& 才& 市财政局副局长
&&& 崔英林&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 林立志& 市国资委副主任
&&& 杨丽华& 市社保公司副总经理
&&& 成&&&&& 员:
&&& 朱道臣& 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副处长
&&& 洪& 伟& 市国资委企业改革处处长
&&& 梁& 浩&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处长
&&& 初广润& 市财政局企业处副处长
&&& 王大力& 市社保公司综合处处长
&&& 王福微& 市财政局企业处正处级调研员
&&& 金天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 杨继章& 市国资委企业改革处干部
&&& 夏远见& 市社保公司综合处干部
&&& 马龙刚& 市总工会干部
&&& 张玉珍& 市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改制办主任
&&& 黄举超& 市商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管理部副部长
&&& 孙洪林& 市建设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改革办副主任
&&& 七、其他
&&& 1、各试点企业在长春市履行完相关审核手续后,需到省国资委备案。
&&& 2、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先期启动中央下放及省属企业在职职工经济补偿金发放工作。
&&& 3、阶段性对账及清结工作,由市试点办配合市财政部门共同完成。
&&& 4、各县(市)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由各县(市)区组织操作,市试点办履行试点范围界定手续。
&&&&&&&&&&&&&&&&&&&&&&&&&&&&&&&&&&&&&&&&&&&&&&&&&&&&&&&&&&&&&&&&&&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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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了,企业应给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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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了,企业应给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是多少?
发表时间: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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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补偿金中工资计算标准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问题,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而对于上述条款中的“工资”的范围,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予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在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这一问题上,最容易引发混淆和纠纷的地方常见于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否包括加班加点劳动报酬的问题。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加班加点劳动报酬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应包括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
律所: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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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共 5 条
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
律所:北京浩东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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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应包括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
律所: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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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赔偿
律所: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法治进行时》
回复时间: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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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律所: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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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有的啊!
律所: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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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经济补偿金可自愿入股 权威解读国企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政策(下)
&&&&东北网哈尔滨8月3日电
题:职工经济补偿金可自愿入股 权威解读国企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政策(下)
&&&&经济补偿金如何发?
&&&&1.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后,如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答:(1)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原主体企业应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不愿进入改制后新公司,自愿走向社会自谋职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2)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改制分流中,原主体企业计发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3)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公司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4)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的,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当将职工在原主体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到改制企业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2.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有哪些?
&&&&答: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以用现金方式,也可以用国有净资产方式予以补偿。对改制分流中不愿进入改制后新公司、自愿走向社会自谋职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应以现金方式补偿;对进入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可以用国有净资产方式予以补偿,并可以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股权或债权。
&&&&3.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必须入股?
&&&&答:根据859号文件的规定,对于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1)用资产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所有权归职工,要在充分尊重职工意愿的基础上决定其使用方式,强迫职工入股是对职工个人财产权的侵犯,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
&&&&(2)改制企业经营是有一定风险的,职工入股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按照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职工根据企业情况和个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自主选择。职工持有企业股权后,应依法享有企业分红权、决策权等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如果职工不愿承担企业经营风险,可将经济补偿金转为改制企业的债权,改制企业应按照与职工订立的有关协议还本付息。
&&&&(3)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是在辅业单位资产变现较为困难的情况下采取的办法。因此,在辅业分离改制过程中鼓励职工将经济补偿金转为改制企业的股权或债权,但不一定对是否入股作出硬性规定,也不得将入股作为重新上岗的条件。
&&&&如何与改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4.改制企业与职工变更或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有哪些规定?
&&&&答: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应当在工商登记后30日内,与原主体企业分流到本单位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中尚未履行的期限;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短于3年的,应延长至3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劳动合同的期限由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短于3年。
&&&&5.辅业改制中,分流安置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答:根据859号文件的规定,改制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对分流到改制企业或到其他企业就业人员,应由其所在企业和个人继续参保。对于到社会上自谋职业的人员,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缴费的,要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计算。
&&&&对特殊人群怎样安置?
&&&&6.辅业改制时内退职工、离退休职工、工伤职工等特殊人群的问题如何处理?
&&&&答: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改制企业因工伤残职工的待遇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市属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要费用由国有股份利润分红或预留国有净资产支付。
&&&&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企业改制时,离休人员由原主体企业管理,其医疗保障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所需医疗费用由原主体企业负责解决。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属地原则交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所需保险费按有关规定由改制单位从资产中一次性提取,不足部分由原主体企业补足。
&&&&同时,辅业改制企业中内退人员、工伤人员、离退休人员等特殊人群的管理也是主辅分离中需要重视的问题之一。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本企业实际的管理方式,并征得职工同意,妥善处理改制过程中这部分人员管理问题。
&&&&一般可以采用以下形式:一是由主体企业负责管理,继续履行协议并发放生活费;二是主体企业与改制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由改制企业代管,如改制企业遇有重大经营问题等无法继续履行托管义务时,这部分人员的管理由主体企业重新接收;三是主体企业与地方社会保险机构协商并签订协议,将这部分人员交由地方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无论采取那种形式,在操作中都要落实资金来源,实行专账管理,落实管理责任。
&&&&改制企业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7.分离改制的经济实体如何享受国家的扶持政策?认定条件是什么?
&&&&答:国家对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在政策上的扶持力度很大。在享受国企改制有关优惠政策的同时,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服务性企业、商贸企业、加工性企业等经济实体,只要符合四条规定,经国资监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税务机构审核,可享受三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四条规定是:
&&&&(1)利用原企业的“三类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含)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价格比市场价低15%以上,去年全省拍卖额达15亿元冰城房拍市场升温
&&&&新华社哈尔滨电(记者 梁冬)日前,哈尔滨的于先生夫妇在一次拍卖会上,如愿以12万元的价格拍得了一套45平方米的两室一厅。兴奋之余,于先生说:“虽然最后的成交价比拍卖底价稍高了些,但比市场价最少要便宜20%,这房子我们买的值!”
&&&&由于价格等方面的优势,如今拍卖市场正吸引着越来越多像于先生夫妇一样精明的购房者,到拍卖市场去选套价格低廉的房子,这种方式正成为时下许多冰城人购房的新渠道。
&&&&拍卖房价低受欢迎
&&&&据黑龙江省拍卖协会会长洪廷宇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升温,房地产在拍卖业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在去年黑龙江省拍卖市场总成交额的20亿中,房地产拍卖额就达15亿,超过了总额的70%。
&&&&相对便宜的价格是房地产拍卖市场火爆的主要原因。由于被拍卖的房产多为法院判决执行的房产、银行贷款抵押沉淀的房产、开发商委托拍卖的新建住宅及商服用房等急于变现的房产,一般拍卖的成交价格最少要比市场价低15%以上。
&&&&“拍卖房”除了受首次置业者和中小房地产投资者的欢迎,还被越来越多的房地产经纪公司视作难得的商机。据黑龙江省实通房地产经纪公司吴经理介绍,今年以来,该公司已参加多个房产拍卖会,低价吸纳房屋20多套,转手加价出售后,获利10多万元。
&&&&竞买前看仔细
&&&&面对正升温的房产拍卖市场,专家提醒:由于拍卖房的特殊来源,它不可能像商品房那样有售后服务,因此价格虽低仍含有风险。洪廷宇认为,拍卖房最大特点是按现状拍卖,所以投资者务必“先看后买”。按《拍卖法》规定,委托人及拍卖人(拍卖行)在已经知道房产有瑕疵,比如房产的破损、权属不清、欠税费等等情况后,要向竞买人说明,但确实不知道并已经公开申明,则委托人、拍卖人不再承担责任。因此,在作出买房决定前,一定要反复斟酌,仔细看房,了解该知道的一切情况非常重要。
&&&&先确定心理价位
&&&&此外,购房者还应根据所看房屋的情况和参考价格,到周围的房地产售房处或者房屋交易中心,了解类似的房屋情况及价格,然后确定自己竞买的最高出价,即心理价位。在拍卖中,常见一些人匆匆前来参加竞拍,事后不是因房价太高,就是房子质量有问题而感到后悔。
   来源:
-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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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破产改制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领取失业救济金和经济补偿金吗?
企业破产改制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领取失业救济金和经济补偿金吗?
- 回答:(1)
2012年企业破产改制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领取经济补偿金和失业救济金 但是2014年才签的解除劳动合同 领完经济补偿金还可以领取失业救济金吗?如果可以 怎样维权 12:42:52补充:社保失业保险局拒绝支付失业救济金 理由是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就不可以领取失业救济金 请问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与社保局诉讼 能否胜诉?提取诉讼的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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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江西完善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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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33 稿件来源: 江南都市报
&&&&9月29日从有关部门获悉,江西省政府下发《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对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作出新的规定,我省要求该《意见》下发前,改制规定与其不一致的,以该《意见》为准。该《意见》出台前,已批准的改制方案仍按原批准方案执行;已完成改制的企业,不再按本意见调整。
&&&&1、原合同中职工
由改制企业发经济补偿金
&&&&改制后仍由省属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企业和职工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的用工主体由原企业变更为改制后企业,职工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企业改制后,省属国有资本不控股或不参股的,解除原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符合录用条件的职工与改制后企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企业改制时,原劳动合同未履行完毕并与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由改制企业发放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2、停产企业 经济补助费不得低于380元
&&&&在计发经济补助费或生活补助费时,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最高不得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的两倍。
&&&&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800元的按800元计算;不到800元的按实际工资计算;长期停产半停产以及平均工资低于380元的,按不低于380元计算。
&&&&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按有关规定,建立社会保险个人预缴专户。
&&&&3、因病丧失劳动能力 由企业支付退职生活费
&&&&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未达到病退年龄的职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职。改制时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由企业一次性支付其至正常退休年龄止的退职生活费,并对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一次性为其补缴至满15年;改制后仍由省属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的,继续由企业支付其退职生活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计发退职生活费。
&&&&4、经济补偿金 可转换为改制企业的股权或债权
&&&&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采取以下方式计发:改制后省属国有资本全部退出企业的职工和未能与改制后仍由省属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企业续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其经济补偿金由原所在企业改制当期一次性支付。职工个人可在与企业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将经济补偿金转换为在改制后企业的股权或债权。
&&&&职工与改制后省属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继续订立劳动合同的,改制当期不给付经济补偿金;以后与改制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其经济补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19号文件的规定,分段计发。工作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和社会养老保险手续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职工的工作年限发放,每满1年发放相当于职工本人1个月的工资。工资标准按改制前12个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的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计算。
&&&&5、停薪留职人员 须扣除离岗期间的经济补偿金
&&&&职工工作年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本人要求停薪留职、长期离岗以及其他原因离开企业且未缴纳管理费的职工,其未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应予扣除。挂编人员不给予经济补偿金。因过失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在刑事处罚期间的年限应予扣除;因受开除厂籍处分、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原因终止劳动关系的,不给予经济补偿金。
&&&&企业改制时,原劳动合同期满或按当事人约定而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由改制企业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按《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赣劳社20021号)执行。
&&&&在日前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其生活补助费按改制前12个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和工作年限计发至2001年10月止,最多不超过12个月;日后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6、省属国企破产 职工办理离岗退养须符合条件
&&&&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整体出售时,符合下列(一)、(二)项条件的职工,可办理离岗退养手续:
&&&&(一)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职工或者连续工龄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职工,应办理离岗退养手续,一次性发给至法定退休年龄为止的基本生活费。
&&&&(二)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内(含10年)的职工,可参照前款规定办理退养手续,但一次性只发给累计不超过5年的基本生活费。
&&&&(三)退养职工月基本生活费标准按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标准确定。退养时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发。
&&&&(四)退养职工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按规定一次性为其缴纳;已参加医疗保险的,由企业按原规定一次性为其缴纳。
&&&&(五)退养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郭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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