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解读》施行后,初核没有期限了吗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出台后,迅速引起了各级纪律检查工作者的广泛热议。尤其是第二十五条“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因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相较,
立案条件中突出了“严重”二字
,更是引发了较大的争议。
针对该问题,目前主要有两种看法:
是依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即应立案。
则是依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对严重违纪需追究党纪责任者予以立案。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看法
,对严重违纪者予以立案,对一般违纪不予立案,但可依据初核结果予以轻处分。
理由有如下四方面:
1、严重违纪与重处分的关系是相互对应的。
过罚相当原则(类似《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处理违纪违规行为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轻过轻罚,重过重处应是常理。在工作实践中,纪律审查所说的严重违纪是指违犯
中规定的原则性问题,或者违背法律规定,做了严重超过规定范围内的事情。因此,对严重违犯党纪者一般来说都应给予党纪重处分(有党纪规定的立功等情节而减轻处分的个案除外),这也体现了纪检机关在监督执纪工作中的公平、正义。从实践上看,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纪委网站所发的通报,凡表述为“因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者,最终基本上都被处以党纪重处分,也充分证明了严重违纪与重处分之间的对应关系。
前期有文章提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五条中“存在严重违纪需追究党纪责任”是相对于第二十一条中“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而言的,借此说明严重违纪与党纪重处分没有对应关系。言下之意就是在违纪情节层次或程度上,在“问题轻微”之后就应是“严重违纪”了。笔者认为此说法不够准确,亦缺乏支撑。无论是2003年版还是2016年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其中多项条款均对违犯党纪情节做出了明确的界定。例如,2016年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该条款对于违纪的情节明确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情节较轻、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这样的表述充分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同时也证明了前文所说“问题轻微”和“严重违纪”在违纪情节衔接上的漏洞,即在“问题轻微”和“严重违纪”之间至少差“情节较轻”和“情节较重”两个档次。为什么这么说?因为“问题轻微”者,尚不足以追究党纪责任,只需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等方式处理。设想一下,依照该文章说法,“问题轻微”可以不予纪律处分,“严重违纪”需要立案追究党纪责任,那么情节较重的如何对待呢?故笔者认为前文中以《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的第二十一条来衔接第二十五条是明显有漏洞的,是站不住脚的。
该文章还提到,中纪委网站日刊发的《广西区法制办原主任林日华等因严重违纪受到处分》一文,对于林日华、李芳真、黄澍东等人的行为定性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纪”,而给予黄澍东的处分是党内严重警告。文章以此认为“严重”只是对于违纪程度的描述,而非对处分档次的认定。同时,欲证明严重违纪与重处分通常并非对应关系。本人认为该说法亦有可商榷之处,或者说有以偏概全之嫌。笔者查看了该通报,发现林日华、李芳真、黄澍东三人系同一单位人员,三人所犯错误程度亦不相同。其中林日华、李芳真因所犯错误非常严重因而分别被给予开除党籍和撤销党内职务重处分。黄澍东则因在该案中错误程度较轻而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笔者认为,作为对同一单位多人违纪处分的通报,当然应以其中职务较高的林日华和李芳真违纪程度为主来表述,因此题目用了“严重违纪受到处分”的表述。试想,如果该通报只涉及黄澍东因一人违纪受严重警告处分问题,通报会措辞为“黄澍东因严重违纪受到处分”吗?笔者认为是不可能的。故以《广西区法制办原主任林日华等因严重违纪受到处分》这篇通报来说明严重违纪与重处分并非对应关系也是不恰当的。
2、《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条与第二十五条中有关“严重违纪”“立案审查”内容的表述互为印证。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条内容为“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该条款表述得很明确,其中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与第二十五条“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精神内涵上应该是一致的,是相互印证的。倘若如此重要的法规文件中相同语言内容所表述的精神内涵都不一致,自相矛盾,岂不是说明规则本身存在重大问题?具体地说,如果对于一般违纪都需要立案的话,那么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不就落空了吗,其中的“极少数”岂不是自然转变为第二种形态中的“大多数”?同时,对一般违纪都予以立案的做法显然与《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所要表达的精神也是不一致的,与王岐山同志在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说明中所说的“要严格规范立案条件”要求也是不相符的。
3、在未立案情况下,依据执纪部门初核结果经审理后给予轻处分亦符合程序。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表明执纪部门初核后可以提出“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的建议,同时也是经过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党委主要负责人的批准。笔者理解,此处的“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应该不是单纯的“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手段,亦应包括该党组织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对一般违纪人员给予轻处分的涵义。
假如经党组织讨论,决定给予纪律处理或党纪轻处分,接下来就可以经纪检机关或党委负责人批准报送审理。对此,《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也有相应规定,第三十九条“纪检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 第四十条“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上述两条规定也清楚地表明,不管是纪律处理还是纪律处分都可以通过审理部门审理,并由审理部门提出相应意见。
审理完成后,随即进入纪检机关或党委集体研究程序和执行程序。《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一条对该程序有详细表述,“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在30日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从上述过程看,在程序上,依据初核结果报经审理后给予党纪轻处分应是不存在障碍的。这样,便能与严重违纪立案审查情况区别开来,真正实现二者有机衔接,避免严重违纪者立案后被重处分而一般违纪者因未立案无法轻处分情况的出现。而且,这种处理方式与四种形态当中的第二种“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精神是完全一致的。
4、初核手段和措施的增加也为快查快结及时给予轻处分提供了有力支撑。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初步核实可以采用的核查手段及措施,明显较《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有了更进一步的增加,力度也更大。其中初核阶段可以“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和“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等手段措施,是原《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初核手段所不具备的。这样,执纪人员在初核阶段就能快速完全掌握被核查人的违纪事实,同时也意味着对一般违纪人员进行轻处分的条件已完全具备,监督执纪工作效率也会因此得到较大程度的提升。
总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出台,向全党全社会释放了正人先正己的强烈信号,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规则从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等多个环节对监督执纪工作人员的言行进行了规范,既是对党内监督执纪工作有力促进,又是对监督执纪人员的有效保护。但正如王岐山同志所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千差万别,有很多问题是起草规则时难以预见的。本着实事求是、求真务实态度,规则先试行一段时间,再根据实践修改完善”。从目前工作实践看,规则中有关立案审查等部分条款引发纪检监察业务工作者的较大争议,说明规则内容在今后的实践中仍有进一步探索完善的空间。
“来者都是客,吃一点、喝一点不是什么大事”“你请我吃”“我请你玩”……翻看各地纪委通报的典型案例,在反“四风
一、阅卷笔录的核心和要义阅卷笔录是审理人审阅案件材料时所作的文字摘录,是形成案件审理报告和制作其他审理公文的
十八届中央已开展12轮巡视,完成对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部门、中央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全覆盖,今
《江淮风纪》2017年第二期:聚焦主责主业
充分发挥纪委党内监督专责作用县委常委、纪委书记
王红丽讲看齐
这是一场深化党内教育的“接力”实践——“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要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
4月14日,县委工作会议在县政务中心综合会议室召开。县委书记万瑞健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他强调,要紧密团结在
近日,滁州市通过召开市委常委会、中心组理论学习会、市政府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等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专门的
为进一步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4月7日上午,我市在滁州大剧院举办“滁州大讲堂”2017年度第
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能不能正确对待监督,能不能主动接受监督,能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为深化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标本兼治的具体路径。纪检机关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要强化责任担当
干部监督工作咋做更“靠谱”?
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提高法院干警的拒腐防变能力和廉洁司法意识,近日,定远法院组织干警来到滁州市
近日,县地税局召开全县地税系统2016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回顾总结2016年全县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
日前,安徽省出台《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着力把中央关于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落
生与死、哀与乐就这样融合在了同一个节日之中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纪检干部队伍建设,要求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把纪委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从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看,家风败坏往往是领导干部走向严重违纪违法的重要原因。不少领导干部不仅在前台大搞权
4月6日下午,定远大剧院内掌声不断,定远县“定远大讲堂”正在这里开讲,定远县委特邀中纪委法规室纪律检查员、监
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切实提升村级财务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结合县委巡察组巡察反馈的问题,能仁乡决
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审议并通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执纪工作
4月6日上午,县委书记万瑞健主持召开县委“五人小组”会,听取2016年第四轮巡察工作综合情况汇报和2017年
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听取2016年省级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情况汇报。会议指出,脱
4月5日,县委书记万瑞健主持召开县委常委碰头会和2017年度第8次县委常委会,听取县委常委汇报3月份
4月1日,市纪委召开全市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推进会,进一步推动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学习、宣传、贯
今年上半年,中央巡视组将完成对中管高校的巡视,实现党的历史上首次一届任期内中央巡视全覆盖。然而,你知道吗,巡
“镇劳保所负责人套取并贪污公款,其他涉案人员的违纪问题线索为什么没有按规定移送或备案?”  “当时案
一、滁州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委主任裘玉旺公款旅游、“私车公养”问题。2
3月27日上午,市政府召开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市纪委全会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
近日,炉桥镇召开村级巡查整改工作推进会,该镇巡查整改小组全体成员参加会议。会上,大家学习了上级文件精神,并宣
Copyright(C)2016 后使用快捷导航没有帐号?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2612|回复: 0
【政策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解读
在线时间 小时
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20日向社会公布。规则首次对纪委监督执纪工作的全流程、各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划定了权力的负面清单,用制度回应了“谁来监督纪委”的社会关切。纪委到底怎么办案子?纪委监督执纪的流程是什么?在执纪审查中,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可以做,哪些事必须做、怎么做?我们来了解一下。纪委监督执纪的流程是什么?对于每一个监督执纪的案子,大致有这样一个流程,首先是线索处置,对线索分析之后如有必要可以进行谈话函询,再往后就是核实、审查以及审理。线索处置:严防私存截留、擅自处置、通风报信收集受理各个渠道反映的党员干部问题线索,是监督执纪工作的源头。规则规定: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电视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透露,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对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进行了重大改革。原先,来自不同渠道的问题线索分散在各个纪检监察室手里,从受理到处置都是由各个纪检监察室操作。十八大之后,中央纪委要求各渠道反映的问题线索统一交由案件监督管理室管理。&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表示,这些制度设计针对的是问题线索处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能有效防范私存截留、擅自处置、通风报信等问题发生。谈话函询:怎么谈话、怎么函询都有细致规定根据规则,纪委对问题线索,通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规则对如何谈话函询作了规定: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初步核实:采取技术调查或限制出境应严格审批规则对于问题线索如何进行初步核实进行了细致规定: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立案审查: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将进入立案审查环节。规则规定: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审理:保障案件审理的准确、公正、规范案件审查结束,进入审理环节。规则规定:&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表示,规则充分体现了权力制衡的原则。“监督执纪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解决了同级监督太软的问题。对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4个部门的职权进行界定,就是要在纪委内部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避免一个部门权力过大。”谁来监督纪委?监督管理:核心是“盯住人”规则专列一章,对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进行监督。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通过建立审查全程录音录像、打听案情和说情干预登记备案、纪检干部脱密期管理等制度,把制度的篱笆扎紧,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的约束。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表示,规则全文直指风险点,操作性强,充分凸显了“打铁还需自身硬”的宗旨,用制度回答了“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由于监督执纪的实践不断发展,各级纪检机关情况千差万别,很多问题在起草时难以预见,《规则》在名称中增加了“试行”二字。中央纪委常委会建议,先试行一段时间,再根据实践修改完善。来源:央视新闻、新华网
今日热点丨【特稿】《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施行后,如何开展初步核实?(超级指南)| 86
我的图书馆
【特稿】《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施行后,如何开展初步核实?(超级指南)| 86
有料 有度 有责中国纪检人的阅读管家按住二维码轻松识别关注&投稿邮箱: &采用就有奖追击小编东方剑客 微信号 redsuninsky来源:微信公号我们都是纪检人,作者:江苏省江阴市纪委审理室&周巍&。未经允许,禁止转载,且转载需附带本公号二维码,违者追究法律责任。欢迎原创稿件,采用就有奖励。【2017年度原创作品86】关于监督执纪工作的相关规定,之前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日中纪发〔2008〕33号)(以下简称“中纪发〔2008〕33号”文)以及《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分别有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简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颁布后与之前的规定他们是什么关系?&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说明《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对此前发布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的更新、修订完善,与之前的规定是同一位阶新法与旧法的关系,只要与本规则不抵触的就可以互为补充。那么之前的规定有无与本规则不一致的地方,如何具体的适用呢?此文笔者先以开展初步核实工作为例,对新法与旧法分别是如何规定的以及今后如何操作,就该问题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归纳。一、关于对受理权限启动初步核实的程序规定:△《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受理的规定《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条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五)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纪检机关受理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如被反映人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党委或纪委委员职务的,一般应由与其最高职务同级的纪检机关受理。第六条《条例》第十条第五项所称“领导交办的”,是指:1.上级党委(党工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及其负责人交办的;2.同级党委(党工委、党组)及其负责人和本级纪委(纪工委、纪检组)负责人交办的。上述领导交办的反映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必须经分管纪检室领导阅批后,才予以受理。△《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受理后初核程序的规定《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一条: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需初步核实的,应及时派人进行,必要时也可委托下级纪检机关办理。《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对《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进行了解释操作规程更加明确。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凡纪检室认为需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附式1);凡委托下级纪检机关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当制作《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附式2)。受委托的纪检机关应及时办理,并将核实情况报告委托机关。△中纪发〔2008〕33号文:对初步核实程序的规定中纪发〔2008〕33号文:文中标题“三、完善初步核实程序” (这个标题就表明以下规定是对之前初核程序的完善)对初步核实程序的规定,对比:《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完善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初步核实条件。文中第9点是这样写的:“需要初步核实的案件线索是指反映的问题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调查性,并可能构成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线索”。解答了什么情况下初核的问题。《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一条(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和《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凡纪检室认为需进行初步核实的)均未说明初步核实的条件。二是严格履行初步核实审批程序。文中第9点是这样写的:“对符合初步核实条件的,要按照规定进行初步核实。凡需要进行初步核实的,案件检查部门应当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按照规定报批,重大违纪案件报纪检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经批准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制定初步核实调查方案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经派出纪检机关批准,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以及其他属于上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进行初步核实的,初步核实调查方案应报派出它的纪检机关审批。”相比《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一条和《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明确了审批程序和制定初步核实调查方案的要求等;还有就是赋予了派驻机构初核的权力和办理程序。三是完善委托初步核实程序。文中第10点是这样写的:“纪检机关应当按照分级办理的原则进行初步核实。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以下达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委托下级纪检机关进行初步核实。上级纪检机关直接受理的属下级纪检机关受理范围的违纪问题,也可以委托其他下级纪检机关进行初步核实。受委托的纪检机关应及时办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初步核实情况书面报告委托机关。”对《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一条和《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委托初核的程序进行了完善。△《中国共产党章程》对初步核实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关于初步核实权限和程序的规定二、党的地方和部门的纪委(纪检组)发现同级党委(党组)或它的成员有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直接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扰。(二)纪委(纪检组)发现同级党委(党组)或它的成员有违反党纪的情况,应及时进行研究,作出是否进行初核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将同级党委(党组)或其成员的违纪情况、是否初核和如何初核的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纪委,同时报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同志(涉及本人的除外)。(三)对同级党委(党组)违反党纪的情况,以及对同级党委(党组)成员同时又是上级党委成员违反党纪的情况进行初核,应先向上级纪委报告;对同级党委(党组)的其他成员违反党纪的情况进行初核,在报告上级纪委的同时即可进行。上级纪委接到下级纪委(纪检组)的报告后,应及时研究,并对初核工作给予指示,必要时,上级纪委可以与下级纪委共同进行初核工作。(四)纪委(纪检组)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称《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完成初核工作,并将初核结果和意见书面报告上级纪委。上级纪委应根据初核结果和《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需要立案检查的,按照党章和《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此次颁布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初步核实程序的规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二条对初步核实的程序是这样规定的:“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与之前的规定有何异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二条:①采取初步核实是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之一;而其中的制定工作方案与中纪发〔2008〕33号文中要求的应制定初步核实调查方案是一回事;②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对初核阶段的人员组成名称未予明确,这次《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明确将初步核实的人员组成称之为核查组但如何履行审批程序没有说明。③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关于这个程序是新增的规定。二、关于初步核实任务的规定《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其他规则中都未规定。三、关于初步核实收集证据办法的规定△《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三条&初步核实可以采用本条例第二十八条中(一)、(二)、(三)、(四)、(五)、(八)的方法收集证据。如下所示:(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四)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八)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根据《条例》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初步核实应当尽力收集证据,并抓住主要问题进行,注意保守秘密。△《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三条&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对之前的规定进行了概括和提炼与之前的规定基本一致。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这个是新的措施,中纪委已经有条件的允许纪检机关在案件的初步核实(立案审查阶段也是)阶段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结合目前正在全国开展的国家监察委员会改革,可以预见未来将逐步扩大技术调查在执纪监督工作中的应用范围,这就需要纪检机关全面准确理解技术调查的内涵和外延。四、关于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的规定△《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一)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三)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参与核实的人员须在初核情况报告上签名。承办纪检室应对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由室主任(室主任不在时由副主任)签名后呈报分管纪检室领导审批。△《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经初步核实,反映问题不实的,纪检机关除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外,还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1.在初核过程中如向被反映人作过了解或纪检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应向本人说明情况;2.因反映问题不实而对被反映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3.发现被反映人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应向有关党组织反映;4.对检举人因了解情况不全面而错告的,应帮助其总结经验教训;5.对蓄意诬告、陷害的,应调查处理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追究。△《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纪检机关应建议有关党组织按照以下办法做出处理:1.党组织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2.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3.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帮助;4.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5.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6.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7.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上述处理办法对同一被反映人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纪检机关对党组织提出建议时,应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附式3),送达有关党组织。对纪检机关的建议,有关党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提出建议的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四条&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五、关于初核时限的规定△《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五条&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十五条所称“初步核实的时限”,从初步核实工作实际开始之日算起,至纪检室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分管领导审批时为止。此次《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初步核实的时限未作规定。六、《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施行后如何开展初步核实工作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说明《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施行后,之前的有关规则没有废止,只要与此次发布的规则一致的仍旧可以使用。为此,笔者根据此次发布的规则并结合之前的有关规定就《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施行后如何开展初步核实工作初步梳理了七条初步核实操作规程,如下所示:第一条&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履行审批程序报纪检机关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后实施。第二条&纪检机关应当按照分级办理的原则进行初步核实。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以下达《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委托下级纪检机关进行初步核实。上级纪检机关直接受理的属下级纪检机关受理范围的违纪问题,也可以委托其他下级纪检机关进行初步核实。受委托的纪检机关应及时办理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履行审批程序,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初步核实情况书面报告委托机关。第三条&经派出纪检机关批准,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以及其他属于上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进行初步核实的,初步核实调查方案应报派出它的纪检机关审批后实施。第四条&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党的地方和部门的纪委(纪检组)发现同级党委(党组)或它的成员有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直接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扰。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第五条&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第六条&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建议有关党组织按照以下办法做出处理:1.党组织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2.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3.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帮助;4.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5.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6.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7.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上述处理办法对同一被反映人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纪检机关对党组织提出建议时,应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组织。对纪检机关的建议,有关党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提出建议的纪检机关。承办纪检室应对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由室主任(室主任不在时由副主任)签名后呈报分管纪检室领导审批后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第七条&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初步核实的时限”,从初步核实工作实际开始之日算起,至纪检室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分管领导审批时为止。由于作者水平所限,上述规程定有不当之处,权当抛砖引玉吧。你认识他吗?
TA的最新馆藏}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