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裁员调动岗位,不满调动岗位离职可以申请补偿吗

辞职与离职有什么区别
- 辞职报告怎么写 】
  当今社会辞职已是常态,一份工作从头做到尾的人也已经不多,很多人都有过辞职的经历,但是辞职和离职的区别您有注意过吗?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待遇却千差万别,以下是为大家搜集整理的辞职与离职有什么区别,欢迎阅读!
  【辞职、辞退和自动离职的区别】
  一、主动辞职
  辞职是员工主动解除的行为,分为用人单位无过错的&预告辞职&和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即时辞职&。
  根据《》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预告辞职&需提前书面通知公司,无权要求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即时辞职&的情况下,由于用人单位有明显过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被动辞退
  辞退是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分为&过失性辞退&和&无过失辞退&以及&经济性裁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于劳动者存在过错,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赔偿。&过失性辞退&是对劳动者人品或能力的严重否定,对其今后的职业生涯可能会有不利影响。公司方面需要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员工的过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注意:
  &无过失辞退&和前述劳动者的&通知辞退&相对,公司需要提前通知。
  &经济性裁员&是在企业经营发生困难时进行的裁员,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
  三、自动离职
  自动离职这种不辞而别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对&自动离职&的职工可按旷工处理,给予除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自动离职&的劳动者不仅不能享受任何待遇,而且如果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话,需要承担责任,擅自录用&自动离职&的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五、其他
  1、公司如果不接受员工的&通知辞职&,而代之以&过失性辞退&,需要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员工存在严重过失。否则员工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双倍补偿金。从胜诉率来看,劳动仲裁机构是普遍偏向劳动者的,有时只要提出劳动仲裁,用人单位就会妥协。如果用人单位提出&无过失辞退&,对员工倒未必是坏事,因为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具体如何应对也要根据公司的态度,如果是恶意的刁难,仲裁是很好的施压手段;如果只是是沟通不良,找具体经办的人私下聊聊,毕竟这种做法对公司也没有什么好处。
  2、自动离职和辞职都是不能领取失业保险的。
  六、辞职与自动离职有什么区别?
  答:所谓&辞职&,只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讲法,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关于&辞职&,如果要用严谨的法律语言来表达,应当表达为&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其重点有两点:其一,劳动者主动表达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明确意思表示;其二,双方劳动关系得以解除。
  而&自动离职&若用严谨的法律语言来表达,应当表达为&劳动者不辞而别&。讲到这里,聪明的读者已经看出来了:相对于&辞职&,&自动离职&的内涵中有两个特点:其一,劳动者没有明确表示要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所以是&不辞而别&;其二,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处于一种待定状态。因此,在实践中,&自动离职&往往并不能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院认定为劳动关系的终结。
  【辞职流程与注意问题】
  一、辞职需要什么程序?
  答: 员工辞职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吗?
  在这里先声明一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试用期内提前三日),可以解除。这种解除权是不附加条件的。也就是说,辞职并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
  但是,这并不是说劳动者可以任性地行使辞职权(劳动合同解除权)。员工辞职根据不同的情况仍然是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的。
  首先,如果是一般性理由辞职,比如说前阵子很火的&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就属于一般性理由。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并不存在过错,员工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单位辞职事宜。通知的方式不限,但出于保存证据的目的,朱丹律师建议使用书面通知。这是为了留出时间给单位新人顶替岗位。
  其次,如果单位存在过错,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利,员工可以立即辞职。这种辞职无需提前三十日,但是仍然需要通知用人单位。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单位的过错应当是非致命的。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中,将上述情形规定为: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最后,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员工辞职能获取经济补偿吗?
  答:在一般情况下,员工主动辞职是不能获得经济补偿的。因为一旦主动辞职,意味着员工寻求到了更好的发展平台,是社会生活的强者,同时也给原用人单位带来了麻烦,因此法律并不支持员工辞职以后还能获取经济补偿。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员工辞职都是因为找到了更好的工作,也有很多劳动者是因为用人单位不规范甚至不合法的用工方式侵犯了自己的利益,不得已而辞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获得经济补偿,无异于在他们的伤口上再撒上一把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38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致使劳动者提出辞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用人单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七)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员工递交后能撤回或者撤销吗?
  答:在现实生活中,员工辞职一般会提前三十日递交辞职报告。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员工递交辞职报告后在正式离职前反悔了,能否撤回或者撤销辞职报告?
  曾经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例:老刘是某公司的财务副总,因为想与几个朋友一起下海,所以提前三十天向单位递交了辞职报告。谁知还没有正式离职,本来合伙创业的几个朋友就因为一点小事闹起了矛盾,创业的事情自然就不了了之。老刘后悔不迭,马上向公司请求撤销辞职报告。但是这时公司已经找到了新的财务副总,因此拒绝了老刘的请求。老刘想不通,自己明明还没办理离职手续,凭啥不能撤销辞职报告?
  但实际上老刘的请求在法律上是无法获得支持的。
  所谓辞职,实际上就是劳动者在行使劳动合同的解除权。解除权在法理上属于形成权的一种。形成权是一经行使不可撤销的。因此,劳动者一旦提出辞职,哪怕没有正式办理离职手续,仍然是不能撤销或撤回的。
  但是,如果单位收到劳动者的辞职报告后做出了挽留,那情况又不同了。用法律术语来讲,相当于用人单位以原有待遇和剩余用功期限向劳动者发出了一个新劳动合同的要约。此时劳动者如果撤回或撤销辞职报告,实际上是对上述要约进行承诺。一旦撤回或撤销辞职报告,双方就达成了新的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单位在收到劳动者辞职报告后对劳动者进行了挽留,那么劳动者可以撤销或者撤回之前的辞职报告。
  四、单位以不结算工资胁迫员工辞职,怎么破?
  答: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支付经济补偿,不采取辞退方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却以不结算工资等方式胁迫劳动者自行辞职。在这种情况下,怎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这个问题,法律上的规定早已有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38条之规定,对于劳动者不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不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不购买的,即使劳动者主动辞职,单位仍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具体言之,单位以不结算工资为手段胁迫劳动者主动辞职,属于典型的不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单位以调岗降薪或强迫休假为手段胁迫劳动者主动辞职,属于典型的不提供劳动条件;都是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因此,处理该类案件,法律依据不是问题,如何收集证据才是关键所在。
  出国留学网提醒广大劳动者,如果遭遇以上情形,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以单位不结算工资为例):
  (1)单位扣发工资的证据(如工资卡记录);
  (2)单位胁迫员工辞职的证据(如录音、人证等);
  (3)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如离职交接单、等)。
  【辞职常见问题】
  一、提前三十天辞职但是公司不批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要件包括:
  1、时间:提前三十日提出辞职
  2、方式: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只要满足以上条件劳动者就可以离职,并要求用人单位办理相关离职手续,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
  二、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应该要注意什么?
  1、注意辞职书文件的措辞。
  辞职文件可以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辞职通知书&等,因为这是跟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履行相关通知义务,是一种告知。若用,则可能被认为是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而发出的要约。
  2、保留辞职送达公司的证据。
  可以通过如下方式取得有效证据:录音、录像、请同事证明、邮寄特快未专递、要求接收人在通知上签字等。
  三、如果不辞而别,有什么法律责任吗?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根据法定的程序予以解除。
  若劳动者因为个人原因不辞而别,单方面离职,即不跟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合同,也不履行通知义务,则会被认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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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辞职与离职区别****重庆有限公司辞退员工补偿金问题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公开信箱
&&&&&&&&&&&&
发布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
来信内容:
****重庆有限公司辞退员工补偿金问题
我是****重庆汽车有限公司员工,日,公司提出由于工作能力原因,公司决定辞退我.
这里我咨询一下,公司裁员,就我目前的情况:我该得到哪些经济补偿?
我于2014年2月进入公司,目前税前工资总额3500/月,提成另算.
我是外贸业务员, 有三笔已经全款到公司账上的货款(交易完结),我是否应在离职时全额结清所有提成款项?
从号至今,我一直要求公司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我辞退补偿金和代通知金,但公司以公司从来未对离职人员作过任何补偿为由拒绝.
请劳动部门的领导帮帮我这个弱势人群,维护我起码的合法的劳动权利,谢谢。
办理单位:
劳动关系处
办理结果:
您好,现就你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四、《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五、工资的支付按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一定民主管理程序的工资分配制度执行。
六、《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七、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克扣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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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商离职赔偿金不合理
&06-28 13:17&&悬赏 0&&发布者:caoyua…… &地区:上海-上海 回答:(7)
我在一家上海公司的北京办事处工作,工作时间9年,6月15日左右公司和我协商让我离职,我要求赔偿国家规定的9+1个月工资,另加公司有几年没给我上缴的五险一金费用,6月26日公司说只赔5个月的,我没答应,同天下午4点多我收到公司人事发来的邮件,公司在没和我商量的前提下,只发了一封邮件告知我7月份让我回上海公司总部上班。我想请问一下:
1:请问公司在未做任何商量的前提下直接调我到上海的这种做法是否违法呢?
2:公司除给我发送邮件外,未和我做任何联系,我也回复了公司邮件,说明了我的情况不可能去上海工作。在公司未和我再行协商的情况下我是否可以不接受公司发出的这个通知,继续在北京上班?
3:公司如果坚持要求我到上海上班,我是否可以不接受而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呢?
以上这些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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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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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日 13时39分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以劳动者本人实际工资计算.
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对你的问题依次解答如下:
我的补充:
1,未经任何通知调你到上海是违法行为。
劳动者的岗位和工作地点都是需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注明的,因此如果要调岗和调换工作地点,必须要经过劳动者本人的同意。否则单位擅自调整是违法行为,你作为员工可以明确拒绝,并有权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原岗位和原地点进行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我的补充:
2,是否可以继续在北京上班的问题。
答案:可以。
上述已经解答过,可以要求继续按照原岗位和地点从事工作,这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利。
我的补充:
3,对于单位坚持你到上海工作的解决方式。
如果单位坚持调你到上海,那么单位涉嫌违法,你可以明确拒绝,同时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我的补充:
4,关于单位没有给你缴纳保险的问题。
保险应当以实际收入为基准缴纳.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全部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不缴纳保险或不足额缴纳保险属于违法行为, 你可以要求单位补缴或作相应经济补偿。否则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如果是单纯的保险纠纷劳动仲裁不受理,你只能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我的补充:
5,关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如何进行赔偿的问题。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开头已经提过。那么你在单位工作9年,经济补偿金就是9个月工资,双倍支付的 话就是18个月的工资。
那么需要说明的是,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如果没有提前通知的,需要另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司法实践中,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通常只有一项会得到支持,你可以自己选择.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这样一来,你共计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你18个月工资,并补缴几年漏掉的保险费用或者支付相应经济补偿。
我的补充:
6,关于此时离职相关事宜。
单位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你可以随时离职,不需要提前通知,单位应当为你办理离职手续, 包括结算工资、开具离职证明、办理户口和档案的迁转等。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应当在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仲裁。
劳动仲裁时效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我的补充:
以上几点是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所作出的简要解答,具体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确定,有不清楚的可以追加提问,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我的补充: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追问:首先非常感谢您的详细回答。另外,请你再帮我明确几点内容。
我的劳动合同明确写明了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其中第四条:写了经协商一致,我被安排到北方办事处(我们北方办事处就一个在北京)及我的职位。另外,写了我的居住地也是北京的地址。请问:这是否可以明确我就在北京呢?
另外:我们的合同都是3年一签的,最后一次签定是从2011年7月到2014年7月的。我是否需要把之前的劳动合同都找出来呢?如果找不到又该怎么办呢?
非常感谢!
回答:第一,是的。
根据你对合同的描述,可以确定你的工作地点在北京,是明确约定的。
第二,需要。
你要证明自己在本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因为这个涉及到赔偿金数额的问题,很重要。所以需要出示你之前签订的几份合同,这是最有利的证明。
如果你找不到,可以使用其他证据,比如你的工作记录、业绩证明、工资条、同事证言、打卡记录等,只要能够证明你和单位的劳动关系即可。
退一万步讲,就算你自己合同丢了,使用其他证据时,你申请仲裁时可以附带加上一条,称单位没有给你签订劳动合同,你要求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双倍工资。到时候单位出庭应诉时自然会把单位保留的那份拿出来,这样也就直接证明了你的工作年限了。
追问:耶!非常感谢!
最后一个问题:目前如果公司不找我,也不理会我?我该怎么做呢?
继续在北京上班,安静的等待?还是主动找人事商量?
另外:公司通知7月2日到上海报道上班,如果我没去,公司如果直接停掉我工资,我再开始劳动仲裁吗?
回答:如果公司不找你的话,你可以继续留在北京工作,这是你的权利。你也可以直接离职,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也就是双倍经济补偿金,因为你公司之间找你协商过离职事宜,违法解除已经成为事实,且解除在先,你现在要求随时离职并要求双倍经济补偿金也是合法的。注意保留单位违法解除和未经同意调岗的证据即可。也是为今后的劳动仲裁做准备。
但我个人认为,你和现在的公司之间到了这个地步,就算继续留下工作肯定也没什么意思了,今后也不会太舒服,还不如直接拿了赔偿金走人。
当然,对于工资而言,只要你上一天的班单位就应当支付一天的工资,任何理由扣工资都是违法的。
追问:看了您这条我又有新顾虑了,公司找我协商都是通过电话,我也没做录音什么的,公司如果耍赖不承认与我协商,那我不是没有证据?我只有我与公司人事发的邮件里说明过此事!
回答:邮件可以作为证据,但对于网络资料提交法庭的话,都是需要经过公证的。
其他证据你没有可以自己搜集,电话录音没有再打一个录音一下就可以了。
有其他形式的也可以,比如同事证言等。
总之不必拘泥于证据形式,能够证明你的主张即可。
追问:您好,我还想关于证据这点问您一下:
我担心的是公司不承认与我协商,协商在前,调动在后,我是否一定要找到这个明确的证据才可以?因为除了电话录音,其实最有利的证据就是同事的证言,但是我担心同事因为要继续留在公司而比较为难!
回答:最好找到违法解除的明确证据,利于你维权,如果你实在没有,也可以以调岗涉嫌变相违法解除为由要求赔偿,但这个就没有明确证据有把握了。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非常感谢,这么详细,认真的回答!
[云南-昆明]
回复时间:
您好!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调岗的需协商,否则违法;可以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上海-嘉定区]
回复时间:
2、是的,单位做法不合法;
3、可以的。
[天津-河东区]
回复时间:
您的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了工作地点,这是劳动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和工资、休假等同等重要,所以如果公司调动你到上海工作,必须和你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补充签订变更合同,在没有补充签订合同前,你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所以在变更合同前你有权要求在北京工作。
如果公司变更合同,你不同意,他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欠缴你的保险问题,你可以到劳动局投诉,这是必须要为你缴纳的,不能拖欠欠缴。如果还有问题可以回复。
[湖南-长沙]
回复时间:
1、不合法,应当协商确定调岗问题;
2、您有权依据劳动合同继续在北京上班;
3、您有权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履行包括支付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保等法定义务。
[河南-周口]
回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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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在公司调动在没有约定情况下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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