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劳动保障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主持调解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网页制作/数据库:阳光技术小组
版权所有:;ICP许可证:苏B2-;;软著登字第0395877号;人力资源中介许可号
本页更新时间: 12:47:09 []新闻热线5广告热线5
您当前的位置 :&&&&正文
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可要求撤销(图)
本报第365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上周六赴何坊北社区普法
【字体:&nbsp &nbsp 】&& &&来源:中国江西网-新法制报&&编辑:兆明&&作者:
  本报讯 杨建琴 记者李志强摄影报道:10月17日上午,新法制报第365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受南昌市青云谱区京山街道何坊北社区邀请,在青云谱区巨成广场开展普法知识宣传活动。活动现场,何坊北社区给前来咨询的市民发放了60本《南昌市家庭法律顾问手册》,以及宣传资料120份。
&公益律师&现场答疑
  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可撤销
  10月17日上午,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巨成广场金山街,新法制报社&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的横幅一经挂出,就吸引不少市民前来咨询。
  王先生来到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赖敏智律师的咨询桌前说:&我哥哥被某物业公司派遣到一所小学从事保安工作,一年前,因学校保安室房顶漏水,哥哥爬上房顶检查时不慎摔落,造成腰椎受伤。事发一个月后,物业公司和校方与我哥哥签订了调解协议,约定各方同意此次事故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予以赔付解决,并认可本次赔偿金额可能与法定赔偿存在不一致的客观情况;医药费3.25万元由物业公司和学校承担;物业公司和学校一次性赔偿8000元;日后若伤势恶化或有后遗症等一切后果自担等。&
  王先生说:&我哥伤愈后,向劳动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后来他才知道工伤的赔偿标准远高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请问,哥哥先前所签订的赔偿协议能否撤销?&
  &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赖敏智律师表示,伤者虽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在未经工伤认定且伤情未稳定、伤残未鉴定的情况下,就自身所受伤害,与物业公司、学校达成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予以赔偿的调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且显示公平。而伤者被认定为工伤,就应该按照工伤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因而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赔偿协议。
  长期替班应认定与单位存劳动关系
  市民张大爷向&公益律师&请教关于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张大爷的老伴在一家公司负责打扫卫生、管理树木花草等,老伴工作了一年多便不再到公司上班,此后半年多来由他代替老伴完成所有工作。公司未对张大爷代替其老伴工作提出任何异议。张大爷也将自己的银行卡账号告知了公司财务,公司财务人员每月将工资打到张大爷银行卡内。公司一直未为张大爷及其老伴缴纳过社会保险费。
  张大爷说:&三个月前,我在浇花时不慎摔倒受伤,住院20天,共花掉1.6万元。我要求公司申报工伤,但公司认为我是替班,和公司没劳动关系。我应该怎么维权?&
  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汤少华律师表示,长达半年多时间公司未对张大爷的替班行为提出异议,且公司还将每月工资打入张大爷的银行账户,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因此,张大爷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你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汤少华建议道。
  现场发放120多份普法宣传资料
  活动现场,何坊北社区准备了法律知识材料,发放给前来咨询的市民,向社区居民宣传《人民调解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知识。据统计,该社区现场发放《南昌市家庭法律顾问手册》60本及宣传资料120份。
  &邀请&公益律师&来普法,是为了让社区居民能在家门口享受优质的法律服务,提升社区群众的法律意识。&何坊北社区主任杨建琴说,&我社区获评了全省安全社区,希望&公益律师&多来社区开展活动,为我们的下一步工作提供更多帮助。&
  咨询实录
  最低工资含加班费吗?
  市民李先生:我在一家民营电子厂从事装配工作,工厂经常要求加班,但是几个月下来,月底结算的工资加上加班费刚到达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厂说发给工人的工资没有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没有违反劳动法律规定。请问,我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上班期间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及加班工资吗?
  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张静律师:电子厂支付给工人的工资虽然在总数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是其中包含了工人的加班工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加班工资是不能计算在内的,所以该电子厂违反了国家最低工资制度的规定,故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要求依法责令工厂限期补发工资,并责令支付加班费。
  精神病人能否提起离婚诉讼?
  市民刘先生:一朋友婚后患上精神病,其妻子长期对他不管不问,一直由父母照顾他。请问,我朋友能否向法院起诉离婚?
  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刘立立律师:可以由你朋友的父母等近亲属向你朋友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申请认定你朋友系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法院确认你朋友确实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确实存在你所说的妻子存在遗弃等严重损害你朋友合法权益情况的,你朋友的父母等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关系。准许变更监护关系后,再由其父母代理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楼上渗水致楼下发霉咋办?
  市民范女士:自楼上住户入住后,我家的天花板开始发霉,卫生间下水道管也生锈、渗水。我多次找楼上住户协商处理都无结果,请问,我该怎么维权?
  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张静律师:你可以根据相邻权的有关规定要求楼上住户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建议你可以先联系物业公司,由物业出面协调,同时对现存的发霉、生锈及渗水等情况进行拍照固定,如果协商未果,可以凭固定的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 中国江西网推荐内容 ***
中国江西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font color="#、凡本网注明“中国江西网讯”或“中国江西网”、“大江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江西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江西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font color="#、凡本网注明“中国江西网讯[XXX报]”或“中国江西网-XXX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江西日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江西网?XXX报”。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font color="#、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江西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不授权任何机构、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截取、复制和使用。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font color="#、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中国江西网 电话: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赣B2--&&备案号: 药品信息服务证
文网文[2 新出网证(赣)字05号 络视听许可证1406143号 新网
江西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交通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后可否再起诉
&&& 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交警部门主持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事后肇事方不履行协议或者事后发生其伤情后遗症,认为协议对于赔偿部分不足以支付现实的支出,这个时候,受害方可否起诉至法院,要求重新认定赔偿?
&&& 我们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到的赔偿协议的效力如何,协议中的赔偿项目是否有效。
&&&& 一、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效力认定
&&& 原则上说,只要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该赔偿协议应该就是有效的。
&&& (一)相关法律依据
&&&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二)签订赔偿协议后的法律关系转变
&&& 当事人双方就侵权损害赔偿自行达成一致协议,应视为双方以协议排除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之适用,双方因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 因此,当事人双方一旦就赔偿问题依法达成协议,双方之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再受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而是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 对于不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如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
&&& 对于赔偿不足的,实践中,尤以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要求重新获赔之案件为多。
&&& &重大误解&是从意思表示角度说的,即在协议签订时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对事态的判断出现失误,在抱有重大误解的心态下签订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 而&显失公平&主要是从损害后果角度讲的。也就是说,被侵害的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远远超过预期损失,并且这种利益差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时,其可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法院撤销该赔偿协议。
&&& 二、对于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处理
&&& 我们认为,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应当允许当事人有条件地反悔。
&&& 这些条件可从以下几个角度考量:
&&& 1、协议签订时是否考虑到将来可能出现的伤残等因素。
&&& 除非受害人当时伤情显著轻微,否则遭受交通事故并造成身体损害后果,但可能构成伤残,应当为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考虑的内容。
&&& 如果考虑到了,之后发生问题将不可诉;反之可诉。
&&& 2、协议约定的赔偿款是否考虑到以后可能出现的新伤情。
&&& 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些侵害人为了避免以后和受害人再发生赔偿纠纷,往往会在签订赔偿协议时放宽赔偿标准,或者另行给付一次性后续赔偿款。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签订的调解协议,应认为受害人已对今后发生的因素有了充分考虑,当事人一旦达成合意,即认为愿意接受这种&利益与风险共存&的情况,之后不得反悔;反之,可以再次起诉赔偿遗漏的项目。
&&& 3、协议签订者是否确实存在经验和技能严重缺乏。
&& 这可以从当事人的认知程度、职业技能,以及是否被误导、利用等方面判断。
&&& 4、看协议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的巨大差异。
&&& 如果损失差距不大,或者当事人订约时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就应有清楚的认识,则不能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反之,则可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
&&& 参考文献:
&&& 《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后,受害人可否再次起诉要求赔偿》
&&& 作者-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汪端福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信息
备案号:豫ICP备号
豫公网安备号
址: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与商城路交叉口裕鸿国际A座
联系热线: 400-888-6947 技术支持:启凡软件
微信二维码
400-888-6947当前位置:
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伤残等级发生改变的处理
作者:戈光应&&发布时间: 09:28:47
  【要点提示】 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即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但是其后伤者的伤情明显加重,尤其是在伤残等级提高的情况下,伤者有权就新出现的伤残主张新的损害赔偿,法院应根据前后伤情综合评定残疾指数,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确定赔偿标准,并兼顾原调解协议,以前后差额作为赔偿数额。
  案号:一审:(2011)九法民初字第02192号 二审:(2011) 渝五中法民终字第3833号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吴某。
  被告(上诉人)重庆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日,被告的工作人员打电话叫原告去修理在被告处维修的吊车,修理过程中,吊车上一角钢部件坠落砸到原告头部,致原告当场昏迷。事发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日出院。日,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为:颅脑损害属九级伤残;颅脑缺损(已修补)属十级。日,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约定大致按三七开分责,具体内容为:“原告受伤后产生的医疗费88300元、材料费442元、护理费6200元、伙食补助费186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25397.3元、续医费1500元、鉴定检查费1762元、伤残赔偿金63219.2元(14368元/年×20年×22%)、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人民币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53000元,余款元由被告于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原告83508.3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自日起,原告因感耳部不适,多次到医院检查治疗,截至日,共花去医疗费用1259.19元。日,原告的伤情经再次鉴定为:1、右耳极度听觉障碍(&90dB)属Ⅷ级伤残;2、左额颞部颅骨缺损10×9c㎡(已修补)属Ⅹ级伤残。原告续医和辅助器(助听器)约需人民币壹万元左右,鉴定检查费用为1350元。
庭审中,原告认可因左额颞部颅骨缺损所造成的损失在(2009)九法民初字第5042号民事调解书中已经解决,故本次诉讼只处理右耳听力缺损所造成的损失,残疾赔偿指数按30%计算;被告同意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原告的损失,但不认可原告存在误工费用。另外,被告还认为即使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了各项损失,但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故不应由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审判】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工作人员打电话叫原告去被告工作地点维修肇事车辆的外壳,原告赶到维修现场后,被告工作人员指定了具体维修部位,原告则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为被告提供劳务服务。当原告在作业时发生安全事故,自然应由雇用人即被告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认为,原告作为从事特种行业的个人,其虽具有一定的特种技能,但在维修过程中,原告也未尽到合理的审慎观察义务,导致损害的发生,故原告本身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此前在颅脑损害等赔偿事项上已经对双方承担责任比例达成一致意见,故对于本次事故责任而言,法院认为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余下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日,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为:颅脑损害属九级伤残;颅脑缺损(已修补)属十级。日,原告的伤情经再次鉴定则为: 1、右耳极度听觉障碍(&90dB)属Ⅷ级伤残;2、左额颞部颅骨缺损10×9c㎡(已修补)属Ⅹ级伤残。但是,颅脑损伤损害赔偿纠纷已经在(2009)九法民初字第5042号民事调解书予以解决,其计算标准应按该案审理时2009年重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14368元/年为依据。对于右耳听力障碍(八级)而言,赔偿指数为30%,应按照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2010年重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15749元/年计算;综上,原告应得的残疾赔偿金为105 988.4元(15749元/年×20年×30%+14368元/年×20年×4%),扣除掉原、被告双方就颅脑损害(九级)和左额颞部颅骨缺损(十级)调解达成的残疾赔偿金63 219.2元(14368元/年×20年×22%),原告因右耳极度听觉障碍(八级)而产生的残疾赔偿金为42 769.2元。其他损失分别认定为:医疗费1259.19元、误工费3401元、交通费400元、鉴定费1350元、续医费和伤残辅助器具费10000元,总共59179.39元,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被告还需赔偿原告因右耳听力障碍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2425.57元。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右耳障碍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2 487.87元。
  宣判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被上诉人的伤害已经调解结案,法院不应再次受理为由,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雇用被上诉人维修车辆中受伤是实,有法院调解书认定为据。现被上诉人起诉伤残部位与原调解书认定部位是各自不同部位,应系新证据诉讼,法院应予主张。为此,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一、侵权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能否就新伤情再次提起诉讼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即一事不再理原则。该条款只明确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对当事人在诉讼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是否适用“一事不再理”则无明文规定。但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应当再审。”可见,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是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结全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进行当然解释,可以得出:调解协议不违反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的,当事人不得对已经调解的纠纷再次起诉,也即调解案件同样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同一诉讼请求、同一当事人、同一法律事实和理由的司法适用作为“一事”的判断标准。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第一次诉讼中,已经就侵权损害赔偿事宜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但是,在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原告确实出现了右耳极度听觉障碍的新伤情,且构成八级伤残,伤残指数由原来的22%提高了32%,该伤情在原审过程没有显现,原告原调解协议并没有也不可能对该部分伤情的损害赔偿进行处理,仅按原调解协议解决赔偿事宜会导致明显不公。而且,第二次诉讼与第一次诉讼相比,虽系同一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诉讼请求、法律事实与理由在形式上相似,但内容上则有明显不同,不属于同“一事”,因此,本案不能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但是,并不是说只要出现新的伤情,伤者就可以突破原调解协议再次提起诉讼,而必须是新的伤情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所依据的伤情有比较大的变化,否则,新诉讼的诉讼请求、法律事实与理由与前期诉讼没有构成明显不同,新诉讼与前期诉讼属于同“一事”,而“一事不再理”。
  人民法院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并经人民法院予以确认,与法院判决、裁定具有同等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完整的既判力,对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稳定社会关系具有重要作用。因此,除非出现明显的伤情变化,否则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合意,发挥一事不再理原则平衡公正与效率的功能,驳回新诉。一事不再理有其例外,即在维护裁判的既判力会导致重大的不公正的情形下,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推翻具有既判力的裁判。 在出现明显伤情变化的情况下,一事不再理原则可以被突破,或者说新诉讼不属一事不再理的范畴,当事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所谓明显的伤情变化,主要是指发现旧的较大伤情、出现新的较大伤情、原有伤情明显加重或减轻,以至于按原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来处理损害赔偿纠纷会导致明显不公。从形式上看,明显的伤情变化一般要求伤情变化的事实发生、发现在原调解之后,在原调解之前发生、发现的或者尽合理注意义务可以发现的,应作为影响其提起新诉的负面因素予以考虑;从内容上看,明显的伤情变化还要求伤情产生一定程度的量的变化,但不要求达到质变程度。在审判实践中,应当结合形式要求与内容要求综合判定,以不受理新诉是否会导致明显不公为最终的衡量标准。
  二、新增伤情导致伤残指数发现改变后,新增伤残赔偿金如何的计算
新增伤情如果未达到伤残等级的,新增伤情的损害赔偿按其支出的医疗费等直接开支进行赔偿;但是,新增伤情构成伤残等级,新增伤情的损害赔偿除直接费用支出外,还包括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特别是伤残赔偿金,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多等级伤残而言,一般是以是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指数为基础,附加其他伤残等级赔偿指数作为总的伤残赔偿指数。也就是说,对于多等级伤残,司法实践中采用的是综合评定方法,新增伤残必须与旧有的伤残综合评定,以确定新增伤残赔偿金。
  本案中,原告原有的伤残等级为:颅脑损害九级伤残和颅脑缺损十级伤残,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后,原告出现新的伤情经重新鉴定伤残等级为:右耳极度听觉障碍八级伤残和左额颞部颅骨缺损五级伤残。同时,原告认可因左额颞部颅骨缺损所造成的损失按原调解协议处理,本诉只处理右耳听力缺损所造成的损失。据此,原告原伤残赔偿指数为:20%+2%=22%;后来的伤残赔偿指数为(左额颞部颅骨伤残按原调解协议为准):30%+2%+2%=34%。 但是,第一次诉讼与第二次诉讼发现在不同的时间期间,第一次诉讼应以2009年重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14368元/年为计算标准,第二次诉讼则应以2010年重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15749元/年为计算标准。
  对此,原告新增伤残赔偿金可能产生五种计算方法:
  1、15749元/年*20年*30%=94494元。
  2、15749元/年*20年*34% -14368元/年*20年*22%=43874元。
  3、15749元/年*20年*30%-14368元/年*20年*(22%-4%)=51724.8元。
  4、15749元/年*20年*(34%-22%)=37797.6元。
  5、14368元/年*20年*(34%-22%)=34483.2元。
  第一种计算方法是对新增伤残单独计算残赔偿金,显然不符合目前的综合评定方法,不宜采取。其他四种计算方法均采用了综合评定法计算,只是在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上采用的不同的标准。第四、五种方法采取一刀切的方法,要么完全以2009年重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为准,要么以2010年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应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的相关标准计算。实际上,新增伤残确系发生于2010年,按规定应当适用2010年的标准,旧有伤残应以第一次诉讼时即2009年的标准计算,因此,一刀切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除此之外,因第一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已经就旧有伤残达成调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对此没有异议,在第二次诉讼中,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中的合意,维护调解协议的既判力,所以,旧有伤残应当按第一次诉讼中调解协议中所确定的标准,即2009年的标准计算。第二、三种计算方法就是对原有伤残按调解协议中的标准计算,不同的是,第二种计算方法在计算总的伤残赔偿金时,适用的是2010年标准,第三种计算方法则仅对新增伤残部分适用2010年标准,原有伤残依然适用2009年标准。显然,第三种计算方法最为可取,该方法在完全尊重原调解协议的前提下,对新增伤残按2010年标准计算,原有伤残根据2009年标准计算。
  因此,新增伤情导致伤残指数发现改变的,应当结合前后伤情综合评定伤残指数,不能只单独计算新增伤残的伤残指数,单独计算可能导致重复计算,变向增加了伤残赔偿金,同时,在确定计算标准时,要充分尊重已生效裁判的内容,旧伤情按原有标准计算,新增伤情部分可适用诉讼当时的标准。这样既能维护已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也能保障赔偿数额的公正性,发挥司法裁判平衡公正与效率的作用。
来源:九龙坡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辖区法院站点群
沙坪坝区法院江北区法院北碚区法院渝北区法院合川区法院长寿区法院璧山区法院铜梁区法院潼南区法院万州区法院云阳县法院奉节县法院巫山县法院开州区法院忠县法院城口县法院南川区法院丰都县法院垫江县法院武隆区法院黔江区法院石柱县法院彭水县法院酉阳县法院秀山县法院渝中区法院南岸区法院九龙坡区法院大渡口区法院巴南区法院永川区法院江津区法院綦江区法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