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省教改课题怎么写中的实施方案和办法怎么写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黑龙江省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不含县级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省发改委、经委、统计局、环保厅等有关部门制定的《黑龙江省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黑龙江省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黑龙江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黑龙江省重点耗能工业企业节能目标考核体系实施方案》、《黑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黑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增强做好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地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结合实际,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称“三个体系”),将能耗降低和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确保全省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各地、各部门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积极推进“三个体系”的建设。
二、认真做好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各项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统计制度,搞好各项能源和污染物指标统计、监测,及时报送数据。对节能减排各项数据要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严肃查处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严肃。要严格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统计和环保部门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
三、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减排工作合力。各地、各部门要把“三个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尽快建立并充分发挥“三个体系”的作用。各行署、市政府要对本地“三个体系”建设负总责,加强基础能力建设,确保资金、人员和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加强本地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工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增强协调配合,制定有关配套政策措施,狠抓落实。省发改委、经委、统计局、环保厅要联合加强监督和指导,及时跟踪了解工作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充分调动有关方面的积极性,明确责任义务,加强监督检查。要广泛宣传动员,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努力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监督节能减排工作的良好局面。
黑龙江省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
省统计局 省发改委 省经委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根据各级能源消费总量的核算方法,从能源供应统计和消费统计两个方面建立健全能源统计调查制度。以普查为基础,根据国民经济各行业的能耗特点,建立健全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各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二)工作要求。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社会能源统计制度。各地要建立适合本地能源统计核算和节能降耗工作需要的地方能源统计制度,各级政府部门、协会、能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也要尽快建立有关能源统计制度,搞好各项能源指标统计。各地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能源统计业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各社会用能单位要从仪器仪表配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设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建立健全能源生产统计
(一)进一步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要能源产品的中小类统计目录。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煤炭、电力等产品产量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发电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电力企业。煤炭产品产量调查的范围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核定的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规模以下煤炭生产企业名单确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已开始实施。
调查方式:统计部门组织全面调查。
三、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以地区间流入与流出统计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一)煤炭。将现有煤炭地区间流入与流出统计范围由重点煤矿扩大到全部煤炭生产和流通企业。
调查内容:煤炭销售量。
调查范围:全部煤炭生产、流通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已开始实施。
调查方式:省煤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二)原油。原油地区间流入与流出量可根据现有海关统计和工业企业能源统计报表中有关指标计算取得。
(三)成品油。成品油地区间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建立“批发与零售企业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统计制度取得。
1.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购进量、购自省外,销售量、售于省外、售于批发零售企业,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全部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已开始实施。
调查方式:统计部门组织全面调查。
2.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销售、库存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销售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已开始实施。
调查方式:统计部门组织全面调查。
(四)天然气。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提供。
(五)电力。电力的地区间输配数量,由电力部门提供。
(六)其他能源品种。洗煤、焦炭、其他焦化产品、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其他石油制品、液化天然气等产品地区间流入与流出调查,采用工业企业能源统计报表中有关指标计算取得。
四、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
通过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反映能源消费结构,为地市、县(市、区)进行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数据支持,对能源供应统计无法取得的资料以能源消费统计予以补充。近期重点加强各级能源消费数据核算基础,建立分地市能源消费核算制度和评估制度。
(一)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加工转换统计调查制度,增加可再生能源、低热值燃料、工业废料等调查目录,增加余热余能回收利用统计指标。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焦炭、天然气、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已开始实施。
调查方式:统计部门组织抽样调查。
(三)建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已开始实施。
调查方式:统计部门组织重点调查。
(四)建立健全建筑业能源消费统计。采取普查年份全面调查、非普查年份调查资质以上建筑企业,根据有关资料进行推算的方法,取得建筑业能源消费数据。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资质以上和资质以下建筑企业。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已开始实施。
调查方式:统计部门组织重点调查。
(五)建立健全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第三产业涉及范围广泛,单位数量众多,需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经营类型企业的能源消费特点,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进行统计调查。耗能较大的餐饮业分规模建立全面调查或重点调查统计制度;交通运输行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相应的调查制度。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能源消费,电力约占90%左右,由省电力公司通过健全社会用电量统计,提供分级、分行业能耗核算所需的资料。
1.餐饮业。餐饮业单位数量多、分布面广、能源消费品种较多、调查难度大,将其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两部分进行调查。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从业人员40人以上,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实行全面调查,全面建立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能源消费量统计调查制度。对限额以下餐饮企业实行重点调查,取得样本企业单位营业额和能源消费量数据,按照限额以下餐饮业营业额资料推算其全部能源消费量。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限额以上企业,限额以下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已开始实施。
调查方式:统计部门在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企业分别组织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
2.交通运输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1)铁路、航空、管道运输业。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铁路、航空、管道运输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已开始实施。
调查方式:哈尔滨铁路局、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三大石油公司管道运输部门组织全面调查。
(2)公路、水上运输和港口。
公路、水上运输和港口是指从事公路、水上营业性运输和港口装卸业务的企业(包括个体专业运输户),不包括社会车辆和私人家庭车辆的交通运输活动。运输企业管理分散、流动性强,需要对不同性质的运输企业采取不同的调查方式。在从事营业性公路、水上运输的重点企业和港口范围内,建立统一、规范的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并在工作规范化以后逐步将调查范围扩大到全部专业运输企业。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实施典型调查,按照单车(单船)年均收入耗油量或单位客货周转量耗油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数量,推算其能源消费总量。
调查内容:汽油、柴油、燃料油消费量等。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已开始实施。
调查方式:统计部门组织对重点专业运输企业和港口全面调查,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典型调查。
(六)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能统计制度。
1.城镇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与现有城镇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已开始实施。
调查方式:统计部门组织抽样调查。
2.农村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与现有农村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已开始实施。
调查方式:统计部门组织抽样调查。
3.鉴于居民生活用能涉及范围广泛、准确调查难度大,拟采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计的分地区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数据作为居民生活用能统计的补充资料。
调查内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经销企业。
调查频率:年报,2008年已开始实施。
调查方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全面调查。
(七)建立健全主要建筑物能耗统计制度。针对饭店、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大型建筑物,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统计部门研究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
(八)建立健全能源利用效率统计制度。能源利用效率统计主要是指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业务量能耗统计。目前在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范围内建立了25种重点耗能产品、108项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调查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统计范围,由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逐步扩大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逐步增加耗能产品的统计品种。
(九)完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核能、生物质能、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等。目前,除水电有规范的统计制度外,其他能源的利用因数量较少,缺乏统一的统计计量标准,统计制度尚不健全。省统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在抓紧制定统计标准的同时,积极探索和研究建立相关统计指标和统计调查制度,尽快将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完整地纳入正常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有关能源统计制度、调查表、核算方案等,由省统计局另行印发。
黑龙江省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
省统计局 省发改委 省经委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在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对各项能耗指标数据质量实施全面监测,评估各地、各重点企业能耗数据质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和全面、真实地反映全省各地市及重点耗能企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二)工作要求。
1.制定科学、统一的能耗指标与GDP核算方案。从核算基础、核算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对单位GDP能耗及其他监测指标的核算进行严格规范,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
2.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分别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认定并实施监测。重点耗能企业(包括列入国家千家重点耗能企业)主要由各级统计部门和经委负责监测。
3.各级统计部门要逐步建立并完善统一、科学的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GDP能耗核算制度,制定符合各地工作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二、对节能降耗进展情况进行监测
(一)对全省以及各地区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1.监测指标:
(1)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及其降低率。
(2)综合能源消费量及其增长速度。
(3)单位产品能耗,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
(4)重点耗能行业增加值及其增长速度等。
2.监测频率:年度、季度。
(二)对主要耗能行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主要耗能行业包括: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化工、火力发电、造纸、纺织等。
1.监测指标: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
2.监测对象:主要耗能行业。
3.监测频率:季度、年度。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
重点耗能企业为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
1.监测指标:
(1)单位产品能耗。
(2)能源加工转换效率。
(3)节能降耗投资。
2.监测对象:重点耗能企业。
3.监测频率:季度、年度。
(四)对资源循环利用状况和“十一五”期间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资源循环利用指标;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节能量。
三、对地区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
(一)对地区GDP的监测。
第一组:地区GDP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GDP总量是否正常。
1.地区财政收入占地区GDP的比重。
2.地区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3.地区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地区GDP的比重。
第二组:与地区GDP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现价地区GDP增长速度是否正常。
1.地区各项税收增长速度。
2.地区各项贷款余额增长速度。
3.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4.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
第三组:与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1.地区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2.地区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二)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
1.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5.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有关数据评估办法、核算制度等,由省统计局另行印发。
黑龙江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指挥棒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一)考核对象。各行署、市政府。(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考核评价计分表附后)。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按照省政府与各行署、市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本地市年度节能目标,并以本地市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省统计局核定的地区能耗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地市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分至94分)、基本完成(60分至79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
三、考核程序(一)各行署、市政府要按照与省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节能目标,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1月15日前报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节能减排办)备案。(二)每年2月底前,各行署、市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节能减排办。省节能减排办会同省发改委、监察厅、人事厅、财政厅、质监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市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政府。对各地市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发改委向社会公告。四、奖惩措施 (一)对各地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行署、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行署、市政府,结合全省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行署、市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行署、市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发改委。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市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市,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黑龙江省重点耗能工业企业节能目标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指挥棒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全省重点耗能工业企业(名单附后)。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考核评价计分表附后)。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重点耗能工业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省统计局核定的能耗指标和各地市经委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对各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分至94分)、基本完成(60分至79分)、未完成(60分以下) 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
三、考核程序
(一)对重点耗能工业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属地原则由各地市经委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经委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省经委。各地市经委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20日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行署、市政府和省经委。重点耗能工业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省经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告。
(二)在我省国家千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属地原则由省经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经委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奖惩措施
(一)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省政府和各行署、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省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和省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所在地行署、市政府,并抄送省经委,限期整改。对重点耗能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内容,纳入奖惩范围。
(二)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黑龙江省重点耗能工业企业名单
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
大庆南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哈药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建成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热力公司
哈尔滨中国酿酒厂
亚泰集团哈尔滨水泥有限公司
哈尔滨量具刃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市卷烟总厂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哈尔滨轻型车厂
哈尔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华电集团哈尔滨发电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程机械制造厂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哈尔滨变速箱厂
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小岭冶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华欣热电有限公司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
黑龙江省双鸭山矿业集团公司
东北煤田双鸭山市方达选煤厂
华能新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北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北车集团齐齐哈尔铁路车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东北特钢集团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华电集团富拉尔基发电总厂
黑龙江华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齐齐哈尔电化厂
齐齐哈尔金昌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齐化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光明松鹤乳品有限责任公司
克山县新星水泥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绿泉集团拜泉飞雪制糖有限责任公司
大唐鸡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鸡西市热力总公司
鸡西赛龙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鸡西北方热电有限公司
鸡西市宏升石墨制品有限公司
鹤岗市兴国煤矿
鹤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鹤岗市东兴选煤厂
鹤岗市东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绥滨县盛蕴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北国啤酒集团有限公司
双鸭山新时代水泥
双鸭山第一发电责任有限公司
佳木斯市升平煤矿
大庆石油管理局
中国石油大庆石油化工总厂
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乌拉嘎金矿
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浩良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伊春林业发电厂
伊春市热力公司
黑龙江华电佳木斯发电有限公司
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兴隆水泥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依兰煤矿
宝清县热电厂
佳木斯金龙集团汤原纸业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友谊鑫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大唐七台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七台河市桃山选煤有限责任公司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第二发电厂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牡丹江明兴发电厂
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绥芬河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宁安市金龙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海林市海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海林市海强水泥实业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虎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帽儿山暖气片有限公司
庆安县热电厂
黑河市黑龙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黑河市热电厂
北安市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黑河市黑宝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
铁力市热力总公司
黑龙江省红兴隆热电厂
黑龙江省完达山制药厂
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连珠山水泥厂
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东方铝业有限公司
黑龙江华润酒精有限公司
黑龙江亚电鑫宝热电有限公司
黑龙江斯达造纸有限公司
大庆东华油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双城雀巢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兴隆中密度纤维板有限公司
哈尔滨啤酒(牡丹江镜泊)有限公司
大宇制纸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啤酒佳木斯佳凤有限公司
大庆市三环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正大实业有限公司
哈尔滨三联药业有限公司
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建筑材料厂
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
绥芬河市圣火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抚远县新世纪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鸡西市东方选煤有限公司
鸡东县热电有限公司
虎林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华能鹤岗发电有限公司
杜尔伯特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双鸭山市建龙矿业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建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七台河市凯博达煤炭化工有限公司
七台河市纬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七台河市德利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龙凤玉米开发有限公司
黑龙江天源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龙丹乳业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黑龙江北方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完达山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大唐鸡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市华夏水泥厂
光宇蓄电池有限公司
中亚石油有限公司
鸡西市华丰洗煤有限公司
大庆振富供热有限公司
齐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摇篮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龙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多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七台河市天隆选煤有限责任公司
鸡西柳毛石墨资源有限公司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石油大庆石化分公司
佳木斯黑龙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石化分公司
哈尔滨气化厂
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
大庆市学伟热力供应有限公司
伊春福旺木业有限公司
伊春市林都热电厂
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赛瑞集团有限公司
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华尔化工有限公司
西林钢铁集团阿城钢铁有限公司
黑龙江瑞雪糖业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佳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牡丹江顺达电石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鸿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双鸭山市吉双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红旗焦化厂
鸡西市北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
牡丹江佳日热电有限公司
七台河市美华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北大荒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翔达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华润雪花啤酒哈尔滨有限公司
哈尔滨钢飞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七台河市金山选煤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啤酒(大庆晓雪)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阳光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密山东安煤化工有限公司
黑河市盛泰硅业有限公司
鸡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斯达造纸有限公司
七台河市宏洋精煤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中天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双鸭山热电有限公司
黑龙江北疆集团龙江水泥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北方机器有限责任公司
大庆金锣肉制品有限公司
七台河市华宇洁净煤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龙垦麦芽有限公司
黑龙江鑫源碳素有限责任公司
蓝星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
海林市柴河林海纸业有限公司
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鸡西东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飞鹤乳业有限公司
鸡西市佳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顶津食品有限公司
哈尔滨雄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
黑龙江九三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兴亚路桥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双城娃哈哈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呼兰区双来热力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宝泰隆焦化有限公司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嘉荫县华银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双鸭山市虹桥精煤有限责任公司
佳木斯东方纸业有限公司
大庆高新热力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福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北疆集团北方玻璃有限公司
黑龙江北方工具有限公司
牡丹江电力实业集团东宁热电有限公司
七台河市隆鹏煤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五常市天宝热力有限公司
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供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萝北县萝凤建材有限公司
捷能热力电站有限公司
鸡东县乐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宁安市益昕钢铁有限公司
七台河市德利电力有限公司
中煤牡丹江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江源钢铁有限公司
七台河市鑫海洗煤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龙江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佳木斯市鸿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鸡西市铁新洗煤厂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有限公司
七台河市鑫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隆胜煤焦有限公司
穆棱北方热电有限公司
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
黑龙江成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星辰热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牡丹江鑫达硅业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和平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七台河市万昌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七台河市源达煤炭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桦川县慧丰酒业有限公司
鸡西市林源煤炭销售公司
穆棱市光大合金有限公司
七台河市兴发洗煤有限责任公司
桦林佳通轮胎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北方特种工业有限公司
七台河市博远洗煤有限责任公司
环宇集团黑龙江格林粮食开发有限公司
黑龙江华电齐齐哈尔热电有限公司
临沂山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
黑龙江省宾州水泥有限公司
哈尔滨泉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太行兴隆水泥有限公司
哈尔滨凌飞汽车焊装件有限公司
黑龙江粤景浆纸有限公司
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天隆洗煤有限责任公司
鹤岗市鲲鹏焦化有限公司
黑龙江招发焦化有限公司
宁安市镜泊湖糖业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红兴隆农垦三江煤焦化有限公司
鸡西大东运选煤有限公司
大庆日月星有限公司
蓝星石油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
大庆油田化工有限公司
七台河市吉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
木兰县鹏翔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菊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桦南热电有限公司
嫩江县海信电热有限责任公司
七台河市聚丰煤炭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集贤县丰瑞粮油有限公司
黑河市燕山工贸有限公司
大庆安信同维酒精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大庆鑫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鸡西市裕晨选煤厂
亿达信煤焦化能源有限公司
大庆天圜日月星蛋白有限公司
七台河市隆源煤化工有限公司
鸡西市沃德选煤有限公司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三发电厂
圣戈班陶瓷材料(牡丹江)有限公司
勃利县恒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煤业(集团)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汤原天隆煤炭发展有限公司
绥化市昊天玉米开发有限公司
黑龙江雅士利乳业有限公司
佳木斯三和亚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林口县森泉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东北高新化工有限公司
黑龙江倍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宁安化工有限公司
中煤牡丹江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分公司
鹤岗市天汇选煤厂
鹤岗市兴达社会福利洗煤厂
大庆中蓝石化有限公司
鸡西市恒德华选煤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华盛热电有限公司
东北特钢集团齐齐哈尔浩盈钢铁有限公司
黑龙江农垦博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农垦北大荒糖业有限公司
黑龙江哈一变变压器有限公司
华润雪花啤酒(黑龙江)有限公司
黑龙江金泉集团金正油脂有限公司
五大连池市金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金缘钩缓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富锦东方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伊春市嘉兴热电厂
牡丹江高科生化有限公司
海伦市南华糖业有限公司
黑河小多宝山铜业有限公司
鸡西市富鸿洗煤有限公司
东宁县鑫顺硅业有限公司
同江市双华热电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利民水暖有限公司
哈尔滨哈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中盟龙新化工有限公司
鹤岗市三合选煤有限公司
鹤岗市海岗精煤有限公司
佳木斯东兴煤化工有限公司
牡丹江首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哈尔滨三岭水泥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克山县供热管理处
鲁龙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双鸭山天隆矿业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炼化分公司
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方法
一、COD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工业COD排放量=上年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削减量
新增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排放强度×上年GDP×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
2005年排放强度=2005年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GDP
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1-(低COD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的增量/GDP的增量)〕×GDP增长率
上述增量和增长率均指当年与上年相比。
低COD排放行业包括电力业(火力发电)、黑色金属冶炼业(钢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材)、有色金属冶炼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机械制造业和通讯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七个行业。情况特殊的个别地市可以根据情况适当调整。
生活COD排放量=上年生活COD排放量+当年城镇人口增长的COD排放量-当年新增生活COD削减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计算用GDP增长率=当年GDP增长率-监测与监察系数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数×0.5+监察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数×0.5
其中,监测与监察达标率为100%的,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值为2%,90%及以上的取1.8%,80%及以上的取1.6%,70%及以上的取1.4%,60%及以上的取1.2%,50%及以上的取1.0%,低于50%的为0。
二、SO2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SO2排放量=火电SO2排放量+非电SO2排放量
非电SO2排放量=上年非电排放强度×(当年全社会耗煤量-当年电力煤耗量)-当年新增非电工业SO2削减量
上年非电排放强度=上年非电SO2排放量/(上年全社会耗煤量-上年电力煤耗量)
当年非电SO2排放量须用主要耗能产品(粗钢、有色、水泥、焦炭等)的排放系数校核,按排放强度和排放系数法估算数据,取大数原则确定非电SO2排放量。
火电SO2排放量=上年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削减量
当年新增火电SO2排放量:按统计部门快报确定的辖区火力发电量按320克标准煤/千瓦时(或当年火力发电标准煤耗水平)计算发电耗煤量(热电联产供热耗煤量按火电发电量同比增长,没有热电的不考虑),按辖区平均煤炭硫份确定新增电量导致的SO2产生量,扣去当年新建燃煤机组投产脱硫设施同时运行(要考虑脱硫设施滞后时间)、上年燃煤机组投产脱硫设施滞后于当年运行(上年接转到今年的脱硫设施)形成的SO2削减量。
有条件的地区,特别是开展节能发电调度试点的地区,可以用辖区内分机组火力SO2排放数据库作为审核依据,数据库要有分机组装机容量、发电量和耗煤量和SO2排放量,火力装机容量、发电量和增长速度可利用电力管理部门的火力装机容量指标。
对于燃料油使用量较大的地区,还应核算燃油SO2排放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地区SO2排放量=当年核算SO2排放量+Σ企业非正常排放量
企业非正常排放量=企业SO2产生量×脱硫效率×(1-监察系数)
发现被检查企业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非正常运行二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非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
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定义为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没有向当地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的、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的、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等其他违法行为。
数据来源:环境监察系统、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三、有关核算的说明
核算资料。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耗煤量数据依据上年环境统计资料。GDP、有关行业的工业增加值、城镇人口增长率使用国务院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没有公布数据的,以各地市统计部门初步数为准。以上初步数应与统计部门协商一致后再使用。
削减量核算原则。当年主要污染物新增削减量,以各地市污染治理设施实际削减量为依据测算。
关停企业减少的COD排放量以上年纳入环境统计数据库的企业的排放量减去其当年实际排污量所得。关闭小火电计算SO2减排量,减排量=上年关闭机组SO2排放量×(1-当年发电量/上年发电量);淘汰有烧结机的小钢铁,计算SO2减排量。其他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在环境统计中有名单的计算减排量,没有名单的不计算。
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上年度纳入环境统计的企业新建污染治理设施通过调试期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其去除量从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算起,计算本年实际运行时间(停运和非正常运行时间扣除)及污染物削减量。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新建成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的核算方法与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核算方法相同。对于现有污水处理厂增加污水处理量的,必须说明情况。增加量以新建管网的验收报告为依据(或以新建管网相关佐证材料为依据),核算时间以通过验收的第二个月算起。
当年新增火电SO2削减量:包括当年新投运的老机组脱硫设施削减和上年投产老机组脱硫以及隔年投产脱硫机组当年多削减的量。当年新增非火电SO2削减量:指连续稳定减排SO2的工程措施,包括2005年企业的烧结机和冶炼等烟气脱硫工程脱硫、炼焦脱硫工程、煤改气工程、与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循环流化床、集中供热等脱硫措施形成的SO2削减量。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搬迁或拆除锅炉等措施减少的SO2排放量要有详细的技术资料支持。
黑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准确核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的排放量,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主要是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污染源COD和SO2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自动监测技术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环保部门和企业职责
(一)省环保部门。
制定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公布主要污染物工业排放负荷65%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
核定国控、省控污染源COD和SO2排放量,建立全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
负责全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工作。
负责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
(二)各地市环保部门。
制定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负责组织本辖区环境监测站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核定COD和SO2的排放量,并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
负责本辖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三)排污单位。
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
每月向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申报上月排放的COD和SO2数量。
第四条监测项目
废水污染源:流量、COD。
废气污染源:流量、SO2。
第五条监测要求及频次
(一)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
由排污单位实时向环保部门传送COD和SO2浓度以及流量。
所在地环境监测站每季度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一次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别比对实验,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将比对实验数据上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二)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
排污单位委托省环保厅认定的有资质的监测站,每月监测1次COD、SO2和流量,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监测数据报送所在地环保部门,所在地环保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监测数据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污染源,排污单位应将COD和SO2的排放量按环境统计方法计算,并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时间同上。
所在地环境监测站每季度进行一次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将监测数据上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所在地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申报的COD和SO2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第六条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排污单位和地方财政负责,验收由省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数据监测由企业负责,日常运行由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负责。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须与省环保主管部门联网,并直接传输上报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
第七条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的验收及运营管理
当地环保部门在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安装、调试后3个月内完成验收监测,并将验收监测技术报告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验收监测报告进行技术审核后报省环保厅批准。验收监测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T354-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2007)和《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等有关技术规范进行。
验收合格的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设备,交付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运营。
第八条自动在线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判别
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比对实验时,必须严格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356-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2007)进行,当自动在线监测数据的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则从本次比对实验时间上推至上次比对实验之间的时段按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缺失处理。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不定期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比对抽测,当抽测结果与当地环保部门比对实验结果不一致时,由省环保厅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第九条质量保证
(一)监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监测设备必须经过计量检定合格。
(二)采用国家标准分析方法或环保部认可的分析方法,原始记录符合质量管理要求,并同监测数据一并存档。
(三)监测分析时必须加入10%的密码平行样和10%的盲样,利用传感器法测定SO2时,每次监测前应当用标准气校正仪器。
(四)上报监测数据时,一同上报质控数据,以便用于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条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保证承担本辖区污染源监测工作的各级环境监测站的相关工作条件,在人员配置和培训、设备购买和更新、工作和实验用房供给、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予以落实,特别是要保证直接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补助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费用,将其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黑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实现我省“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国务院批复的《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07〕70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局、省发改委“十一五”期间黑龙江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黑政发〔2006〕81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对各行署、市政府、省农垦总局“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和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第三条“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全省各级政府。各行署、市政府、省农垦总局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辖区内各县(市、区)政府和农垦分局,并将其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中。从建立强有力的领导协调机制、狠抓减排重点项目落实和责任落实、大力加强执法监管等方面制定和落实综合推进措施,保证完成减排任务,实现减排目标。要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减排相关能力建设,保证资金投入,促进和监督辖区内县(市、区)政府和有关企业提高认识、落实具体措施、保证减排项目进度。
第四条各行署、市政府、省农垦总局要按照与省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年度削减目标要求,制定本地区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计划,确定年度削减目标,明确削减项目。年度削减计划及削减项目名单、完成时限应于当年1月底前报省环保主管部门。
第五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纳入到省委对各地市年度主要责任指标考核评价体系中;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和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到省政府对各地市年度生态省建设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中。
第六条松花江流域内各地市要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与松花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紧密结合。减排考核与流域污染防治考核相结合,减排工程与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相结合,减排重点措施与流域污染防治重点相结合,减排技术与流域污染防治技术相结合,减排部门联动机制与流域污染防治联动机制相结合。
第七条各行署、市政府、省农垦总局负责实施本辖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动态管理和及时调度、上报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第八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和监测办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具体方法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年)》和省政府与各行署、市政府、省农垦总局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四)《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年)》确定的任务完成落实情况和规划项目实施情况。
第九条对各行署、市政府、省农垦总局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由省环保主管部门每季度进行调度,各地环保主管部门要按具体规定要求按时上报。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核查督查,由省环保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各行署、市政府、省农垦总局分别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将半年度和年度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环保主管部门和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省环保主管部门会同省发改、统计、监察部门,对各行署、市政府、省农垦总局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省环保主管部门每年2月底前将全省考核结果向省政府报告,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的,或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地区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行署、市政府、省农垦总局应在1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环保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在报经省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对各行署、市政府、省农垦总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第十三条对考核结果为通过的,省环保主管部门会同省发改、财政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省环保主管部门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消省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奖励,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
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0号)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各地要加强减排核算、核查等基础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各行署、市政府、省农垦总局须报经省环保主管部门会同省发改、统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
第十六条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定期例会、通报情况、协调研究工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黑政发〔2007〕70号文件确定的部门责任分工,每半年向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全面报告本部门污染物总量减排和松花江规划工作落实完成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由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对各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将考核情况向省政府报告。
文章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责任编辑:
发表评论用户名
文明上网 登录发帖}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教改项目申报书怎么写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