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四工伤10级伤残赔偿标准,现己在领取,伤残基金,还需要交社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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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保局调整1~4级工伤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
市社保局调整1~4级工伤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
昨日,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市社保局为1月初在册的407名1~4级工伤伤残人员调整了伤残津贴,月人均伤残补贴将增加约248元,本月发放到账。根据《关于2015年度调整我省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的相关内容,市社保局将为1月初在册的1~4级工伤伤残人员调整了伤残津贴,月人均伤残津贴从2358.48元增加到2606.05元,人均增加247.57元,增幅为10.5%,补发月份从1月算起,补发金额本月发放到账。
与以往工伤伤残津贴的调整参照养老金的调整办法进行调整不同,今年伤残津贴的调整幅度比养老金高,其中定额调整部分比养老金增加了15元,达到128元;还设置了最低伤残津贴保障线,伤残津贴低于2010元/月的,按照2010元/月的标准发放。据悉,本次调整采取普遍调整和倾斜调整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普遍调整采取了定额调整和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即按工伤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8元的定额计发,并按本人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的5%的定比计算调整额,两者之和即为调整增加额。倾斜调整是对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工伤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全年1200元一次性发放,不纳入年度调整基数;并对领取伤残津贴的1~4级工伤伤残人员,经普遍调整和倾斜调整后,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010元/月的,按照2010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届时,将有8名工伤伤残人员从中受益,伤残津贴增加最多的为344元。本次调整涉及407名1~4级工伤伤残人员,且对6月底前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也将按以上办法进行调整。我市1~4级工伤伤残人员调整所需资金将由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此外,日前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5~6级工伤伤残人员,其月人均伤残津贴在2014年的基础上加发10%,该伤残津贴将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共有2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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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 闽ICP备号-2四级工伤是不是每个月都有伤残津贴
悬赏分:0  提问时间: 19:44:28
我是2012年出的四级工伤我想问一下是不是我每个月都可以领取伤残,从那里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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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匿名 &
所属地区: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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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市]
  回复时间: 20:12:45
是的司机伤残,可以获得90个月的基本工资伤残津贴,到社保机构领保险
[安徽-合肥市]
  回复时间: 10:43:12
你好,是的,可以到当地社保部门咨询和领取。
[安徽-合肥市]
  回复时间: 10:52:17
伤残津贴: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也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到人社局办理领取。
[安徽-合肥市]
  回复时间: 13:59:08
如果有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单位支付。
[安徽-合肥市]
  回复时间: 13:50:41
建议不要终结劳动关系。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3.工伤人员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4.工伤人员工伤复发,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并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再享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终结劳动关系不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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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缴纳社保的员工,如果发生了工伤应该如何处理?
09-11-09 &匿名提问
工伤的处理的法律主要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 &br&&br&工伤处理的程序是: &br&1、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单位不申报的员工或家属可在一年内自行申报。 &br&2、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劳动部门认为不属于工伤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br&3、根据伤残等级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社保部门申请赔偿。单位没有给员工上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br&&br&《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br&&br&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br&&br&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br&&br&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br&&br&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br&&br&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br&&br&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br&&br&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br&&br&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br&&br&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br&&br&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br&&br&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br&&br&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br&&br&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br&&br&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br&&br&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br&&br&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br&&br&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br&&br&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br&&br&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br&&br&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br&&br&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br&&br&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br&&br&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br&&br&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br&&br&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br&&br&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br&&br&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br&&br&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br&&br&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br&&br&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br&&br&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br&&br&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br&&br&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br&&br&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br&&br&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br&&br&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br&&br&  (三)拒绝治疗的; &br&&br&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br&&br&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br&&br&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br&&br&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br&&br&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br&&br&  第四十二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br&&br&  第四十三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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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东莞这边办理工伤的情况如下,具体可能因为地方规定不同而有所不同,所以,可以咨询当地劳动部门。1、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通知劳动局,在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工伤认定,否则,按延迟申报处理。2、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同时提交的资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2)、经办人工作证复印件3)、证人证言(证人签名,按手印)4)、事故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5)、事故见证人工作证复印件6)、受伤员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7)、受伤员工本人工作证复印件(如没有工作证可以与相关事实劳动关系证明)8)、受伤员工当月考勤记录复印件9)、受伤员工首次病历本复印件10)、受伤员工医疗诊断证书复印件11)、对于涉及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等特殊情况的,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需A4纸复印纸并盖单位公章以及不能使用废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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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目前还有困难,建议你把在广东办理的社保办理封存手续,不要退保。根据武汉的规定,办理社保转入接续应该是有劳动部门或人事部门的正式调函(集体工改制凭改制表),参加省统筹凭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和调函,恐怕,你不具备;转出到可以办理的。附:长江商报:异地的社保至今不能转  武汉的戴小姐是湖南人,现在在武汉一家单位工作。2003 年,她从家乡到北京打工,去年又从北京转到武汉上班,但是在北京买的社保至今账户停保空悬,没法转到武汉。  据戴小姐介绍,当时在北京单位上班,单位给办的社保,每个月有700 多元,单位交500 多,自己交200多,交了一年多。来到武汉后,她前后联系了北京的社保部门和武汉的社保部门,北京的社保部门只允许转社保中的个人账户,统筹基金账户转移不了。  武汉的社保部门则表示,由于北京社保部门没有钱转过来,不能接续,只能重新建一个户。到现在,社保里的几千元钱都转不了,也取不了。    湖北省劳动保障厅办公室副主任蒋忻介绍,我省是社会保险多项工作的试点省份,目前我们省的社保工作一直走在前列。  2008 年,我省劳动保障部门将从几个方面推进我省社会保障工作:  一是要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二是要做好养老保险各项工作。继续做实个人账户,会同财政部门探索个人账户基金的规范运行和保值增值;三是要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和服务管理;四是要推进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健康发展。增加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支出项目,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加强失业调控,建立预警机制。基本完成“平安健康计划”,加大高危行业、高危人群工伤保险覆盖力度,加快事业单位、民间非盈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加大对反映突出的行业、企业“老工伤”问题的研究力度,尽快出台政策;建立健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规范化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争取出台《湖北省生育保险条例》,推进生育保险工作。五是要加大社保基金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基金管理流程和社保经办机构内控制度,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基金监管信息系统。楚天金报:据新华社电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9日上午举行记者招待会,邀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民政部部长李学举等就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异地投社保 转续颇不便  省内“一卡通”两年实现    关于社保关系跨省转移问题,田成平说,现在我们的社会保障统筹层次比较低,并没有实现全国统筹或省级统筹。这样就妨碍了社会保障发挥全社会共济的功能。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逐步提高统筹层次,比如养老保险,首先要实行省级统筹,不能再由各市、县各自进行统筹。我们已经制定了时间表,要在2008年、2009年,经过两年的努力,在全国各省都实现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这样,养老保险关系在本省内的人员流动、关系的接续和转移就可以实现了,即实现省内社保“一卡通”。    在实现省级统筹的基础上,要实现跨省市人员流动的养老保险和其他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的办法。关于这个办法,现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在进行调研,已经进行了一段时间。估计在今年内这个办法就可能成熟出台。在出台了养老保险、其他保险关系跨省市转移接续办法之后,再加上全国养老保险信息网的建设,我们就有条件在全国实行社会保险卡的“一卡通”,我们会为此而加紧工作,早日实现。    关于农民工社保问题,田成平说,将尽快制定出台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关于农民工就业的户籍问题如何改革,有关方面正在进行调查研究,将提出逐步解决问题的方案。 
可能明年就可以转了.但是现在不行,可以取出自己交的部分,但是不是有点亏呢?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四级伤残赔偿标准
四级伤残赔偿标准
来源:政策编辑:1013阅读:
  四级工伤赔偿标准【1】
  4级伤残鉴定标准:现行我国工伤伤残等级主要分为十个等级,其中一级最重,十级交情。四级伤残属于较重级,工伤职员与用人单位一直保留劳动关系,直至办理退休。4级伤残具体鉴定标准请参考《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工伤四级伤残赔偿
  根据国务院2011年颁布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75%。
  【备注】: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四级工伤职员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四级工伤职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四级伤残赔偿标准【2】
  1、医疗费:以医院发票金额为准(社保支付80%左右,单位支付20%)
  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50元/天&70%(社保支付)
  3、交通费:按实际发生(社保支付)
  4、安装辅助器具:截肢才可以赔偿,以假肢公司意见为准,有购买社保的每四年到社保局申请更换,没有购买社保的一次性赔偿至70周岁(社保支付)
  5、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停工留薪期(以劳动局鉴定为准)(单位支付)
  6、护理费:住院天数&50元/天(单位支付)
  7、长期护理费:需鉴定需要护理依赖才可以赔偿,按当地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10年。(社保支付)
  8、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社保按月支付)
  9、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社保支付)
  10、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2个月(社保支付)
  &本人工资&是指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社保,以上所有赔偿均有单位承担,如果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的工资标准低于实际工资,差额部分由公司补齐。
  本市对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作出调整,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更好保障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基本生活。
  据了解,此次待遇调整涉及伤残津贴、退休工伤人员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3项待遇。2014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290元,二级伤残280元,三级伤残270元,四级伤残26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是一级2820元、二级2697元、三级2575元、四级2452元。
  2014年底前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补贴:一级伤残60元,二级伤残50元,三级伤残40元,四级伤残30元。调整后工伤人员补贴与养老金之和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是一级2820元、二级2697元、三级2575元、四级2452元。
  2014年底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13元,最低发放标准124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5元,最低发放标准934元。新待遇标准自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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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致残赔偿标准【1】 赔偿明细清单 一、医疗费:5200元(凭医疗费发票) 二、营养费:30元/天XX天=XXXX元(根据鉴定结论,30元是基本,40元可以争取)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天XX天=XXXX元(根据实际住院天数) 四、误工费: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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