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工作签八年,2009年开始,签了四次合同,现在合同到期,公司要终止续签合同,请问该赔偿我多少

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
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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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公司终止我的合同违法吗?
&&& 问:现有一事请教,我在一家企业的市场推广部做策划。我是2008年10月底进入这家公司的,第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是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这份合同到期后,公司又跟我签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日是今年10月31日,也就是这个月底。今天,公司人力资源部给了我一份书面通知,说“合同到期后将不再续签,双方的劳动关系届时终止”,还说可以给我半个月的时间不上班去寻找新工作,月底回公司办离职手续,这很让我意外。我听说,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公司就必须要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终止我合同的做法是不是违法?我可不可以要求公司必须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答:首先,你“听说”的内容不准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完整的表述应该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上海目前的裁审口径,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第三次都同意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订立。也就是说,第一,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单位还是可以选择终止劳动合同,这并不违法;第二,若单位无意续签第三次劳动合同,就算劳动者要求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也可以不与其订立。第三,如果单位和劳动者都同意续订第三次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可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你所述情况看,公司已决定不与你续签第三次劳动合同,根据本市的司法实践看,公司的做法不违法,你可以要求公司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也可以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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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工作了4年,按照每年一个月计算的话应当是4个月的补偿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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