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马上到期了,大神们谁知道哪家交强险换保险公司重新有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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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刚续保下午就撞人 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图)
原标题:上午刚续保下午就撞人 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图)
保单上载明生效日期为次日凌晨,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 重庆晨报记者 高科 摄  保单上载明生效日期为“次日零时”,摊上高额医药费的车主状告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  杨先生开车5年了,从没想到,续交交强险当天就出了车祸。更出乎他意料的是,出事后,保险公司竟以保单要在次日零时才能生效为由拒赔。杨先生成了“驼背”,不得不自掏腰包支付伤者高达7万多元的医疗费。  实在想不通,杨先生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结果一审败诉。随后他上诉了。  昨天,此案二审在市五中院开庭,杨先生表示:“就是想要讨个说法,总不能白当冤大头吧。”  上午买保险  去年4月7日是周六,杨先生想起交强险即将于次日到期,打电话问原来的保险公司,得知公司不再派人将保单送上门。他又咨询南岸这家保险公司,得到了同样的答复。  “我周一来公司买,岂不是脱保了?”杨先生清楚的记得,他问过销售员。  “不会,七天以内不会脱保的。”听到对方这样的承诺,他完全放心了。  4月9日上午,他到事先联系好的南岸某保险公司。钱交了,保单正本打印出来,他没有签字,拿起发票和保单走了。  下午就撞人  当天下午5点45分,他开车从铜元局往美堤雅城方向行驶。走到南滨路融侨公园路段的一处转弯,车子靠近隔离带一侧,一个20多岁的年轻女孩突然从隔离带冒出来。  来不及刹车,飞驰的轿车将女孩小王撞倒。警方确定双方的责任各占一半。  小王到法院状告杨先生胜诉,他被迫摊上11万元的赔偿,其中有7万多元在交强险范围内。  杨先生的经济条件并不优厚,和对方商议分期给付医疗费。  保险不赔钱  在事故现场,杨先生打电话通知保险公司,得到答复是:他的交强险保单上载明,是次日零时生效,不能理赔。  这样的答复让他简直崩溃。杨先生赶到保险公司柜台讨说法。他说,提前两天电话联系保险员,是续缴交强险,不是新买,不应该存在保险期断档,且销售员承诺过7天内不会脱保。  保险公司一名销售主管的答复再次让他瞬间石化。“所谓的脱保,不是你理解的‘裸奔状态’,而是7天内依然享受优惠价。”主管称那个电销小妹的描述错误,已经被开除。  双方商讨半天,谈不拢。后来,一名主管对他坦言说:客户可以提出即时生效,如果没提,就默认为零时生效,他们一般不主动提醒。  听完这样的答复,杨先生再次无语。  昨天上午,此案二审开庭。法庭表示,需要完善一些证据,案件未当庭宣判。  庭审焦点  上诉人:杨先生 VS 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  一,杨先生上一个交强险到期,保险公司是否知道?  保险公司互相联网,在到期之前一周,你们三天两头联系我,当然知道何时到期。我有意识在周末提前购买,目的是要及时接上。你们的误导、错误承诺,造成真空期,错不在我。  你上一次交强险在其他公司购买,至于你保险何时到期,只有你自己清楚,我们毫不知情。  二,保监会2009年文件《通知》到底是不是强制性文件?  文件出台的初衷,就是避免真空期,发挥迅速救济受害人,有效率地分散损害,化解矛盾纠纷。  保监会文件不是强制性规定,并不是说一定要在保单上打印即时生效,用语是“可以”,意思是有即时生效和零时生效两种。你自己没提出来,我们也不知道,当然采取零时生效。  三,客户没仔细看,销售员没有说,到底错在谁?  不是我看不看的问题,是你们没提醒,没尽到告知义务。保险单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它没证据证实双方就合同保险期间的条款有特别的协商,或作过必要的解释说明。  你自己拿着保单就闪了,保单总共就一页,看一看,选择权就出来了。你有一个误区,保险合同成立是一码事,生效是一码事。合同上约定的生效日期,那才是保险期。  四,客户有无选择权?体现在何处?  当然有。2009年的文件出来了,你们的保单还沿用2006年最早的版本,上写“零时”生效,我怎么选?不告知,何来的选择权?  你们违反保监会的规定,用旧版本保单,剥夺客户选择权,显失公平。  选择权在你,不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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