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网络问政政他们为什么不按中央的给是不是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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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绍峰从影5年首拿影帝风情网络问政能否保留?说撤就撤为什么不征询百姓意见?
下午得知明天网络问政版块将从风情撤走移至政府1234网,对此所有网民都十分的不满意,这么大一件事情请问县委县政府为什么不征询广大网民的意见?网络问政是政府与百姓之间架起得一座桥梁沟通的渠道,从政府不与百姓沟通独断专行撤下问政一栏开始,此问政专栏无论移至什么地方都将成为一种摆设,弄巧成拙已成定型!对某些决策领导失望至极....
文章很好,真事
尊重他人,不侮辱谩骂;以礼待人,不污言秽语;实事求是,不造谣诽谤;提倡泗洪文明风气,不传播色情暴力信息。
您好!此举是根据省市有关通知精神,为了进一步整合110、119、120等政府专门热线以外的热线电话和网络问政资源,实现市民拨打县政府“12345”一个电话、使用一个网络问政平台,即可得到有效地服务。请给予理解!
您好!此举是根据省市有关通知精神,为了进一步整合110、119、120等政府专门热线以外的热线电话和网络问政 ...
朱湖镇 黄圩村 村书记陈永刚 贪污500万以上&&这个书记名下有包养本村人家儿媳妇 给他做女儿差不多了&&县城给她买了房子 买了汽车 生了孩子 每年扣老百姓钱 另外计划生育罚款钱全进自已腰包 还养些地痞流氓专门为他逼抢老百姓 几年前修路 钱扣自已腰包 修路 需要征地修路 上面拨款赔老百姓 都被陈永刚 用各种理由私下占有 你们再不逮捕他 我相信你们会受牵连的 我相信坏人会早报应的 希望你们多多暗访发现信息价值
网络问政:必须对渎职的纪检委“零容忍”!
16:47 原创发表在
网络问政:必须对《浙江省纪检委》的渎职“零容忍 多年来网络问政到上访申诉永久路漫漫,坚持维权终斗争
摘要:贪官污吏和渎职腐败官员,是广大人民群众不共戴天的敌人。贪官污吏,是反人类,反人民,反人性的反革命利益集团。贪官污吏,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民公敌!【中共中央纪委两次信函、两次派举报人裘金友交到浙江省纪委】、此案久拖不查、久拖不办、久拖不决,后果使整个红山农场的政治、经济毁于一旦。《旧冤未雪,又添新冤》。这里面提了两个案子日警官宣卓伦、民警韩友泉、制造【中国萧山出现两个一反一正的精神病】长达208天秘密关押,和日警官周华江、民警蒋春伟、制造《萧山公安分局为平安奥运对裘金友八条禁令》,关押酷刑折磨26小时、冷软禁暴力40天关押。对裘金友诬陷一个举报者(正常人)为“精神病”的这种秘密拘禁鉴定,被人称为『文革后最大冤案』、『最荒唐的错案』、『最不得人心的假案』、『最不人道的大案』」 各位领导详细阅读有图的犯罪证据! 裘金友给中央纪委的申诉书
首先感谢各位领导不吝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关注我这个共和国普通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事情。出于社会责任感及对腐败现象的憎恨,我曾在90年代就发生在我工作生活中一些严重违法违纪犯罪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揭发,鉴于腐败分子给国家、集体利益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且严重损坏了党员干部在群众中的形象,因此,我在当地举报未果后,又向杭州市、浙江省的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在腐败分子强大关系网的保护下,事情并无进展,所以我来到北京向中央反映情况。由于这已超出了腐败分子关系网的范围,为制止我的举报行为,居然出现了公安机关非法介入的现象,杭州市萧山市(现改为区)公安局对我采取了一系列打击迫害措施。为了遮人耳目竟然诬蔑我患有精神病,并在不向我家属通报的情况下,把我非法关押并强制进行所谓的“精神病治疗”,历时208天。出来后,我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未见任何处理;多次向各级法院起诉,未见任何答复。直到2001年11月才有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以我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为此,我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以诉讼时效已过为同驳回我的上诉,对我提出的曾向法院起诉而法院迟迟不作答复的事实不加考虑。迫于此,我只得向贵委反映情况,望能督促杭州市的两极法院受理或上级法院提级受理并作出公正裁决。关于法院以诉讼时效已过而不予以受理的做法错误的理由如下:
1 、关于法律的规定
关于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为公民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实践中存在着行政机关不告诉当事人诉权或起诉期限的问题,故此,最高法院于日制发的法[1991]19号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若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此后,最高院又在日起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1条中将其延长到2年。并在第43条中进一步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也就是说,在日前,如当事人由于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其所适用的诉讼时效是1年,在3月10日以后,则为2年,且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行使诉权的期间可以扣除,不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2 、关于本案事实。
我是在1997年9月被杭州市萧山区公安分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直到日才重获人身自由。在此期间,公安机关从未告知过诉权及起诉期限,事实上也不可能告知我诉权,因为他们是把我强行关押在精神病院里的,有向精神病人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可能吗?!此后,我们夫妻俩就开始了漫长的上访之路:日我妻子沈玉英委托杭州市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书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省高院提起行政起诉状。日我妻沈玉英委托泰国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书了行政诉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状,未见答复;日,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张金屏律师在数次调查受阻后为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在有关证据无法取得的情况下还是书写了行政诉状并于次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 1999 年6 月11 日,上海《民主与法制》将裘金友的材料转到浙江省委、政法委。但浙江省高院一直未作答复(关于此事,既有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的张金屏律师可以作证且有寄送凭据,也有省检察院的信访的记录为据,并且省高院亦应有案可查)。也就是说,我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启楣、电话:4269、宅电691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幼璋、电话:4201、宅电7612,我是在实际知道诉权并能够行使诉权之日起的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我所提起的诉讼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至于浙江省高院未作答复,那是浙江省高院渎职,但浙江省高院失职渎职的责任不应由我来承担。2001年我再度向法院起诉并选择向萧山区法院起诉,因为经过这几年司法改革,法院的工作已规范了不少,在我一再向萧山区法院主张即使不受理也总得给我个说法和凭证的情况下,所以我才拿到了法院的裁定书。而不是如以往的那样连个凭证都不给,并由此使法院找到推托的借口即“你得提供证据证明曾经起诉过”。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是无视我所提交的证人证言和邮寄凭据,以我曾经起诉过的证据不足故无法证明诉讼时效未超过为由驳回上诉。
上述事实仅是我向法院直接起诉、上诉的简要介绍,自从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由于法院迟迟不予受理,但浙江高院为隐瞒冤案,更没给裘金友申辩的机会,我为此四处奔波,找浙江省法院领导,找浙江省检察院, 1999 年6月11日,上海《民主与法制》编辑部来信通知裘金友,将裘金友的举报诉讼材料转到浙江省委、省政法委为依法处理。 1999 年6月1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葛圣平热情接待裘金友进行了控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葛圣平、电话:0001、宅电1289,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吴春莲、电话:0171,传真采纳18,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吴春莲热情接待裘金友进行了反映、控诉。 2000 年5月8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吴春莲热情接待裘金友叫我去杭州市检察院询问。日,裘金友去杭州市检察院拿查报结果,陈嘉祥处长接待,没有。陈嘉祥电话:80,宅电63。又找其他领导,但始终未见进展,在此期间,日经人介绍委托原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浙江省司法厅长李洪生,收取我依法申请鉴定费2200元,诉讼代理费10649元,仅仅交通费、邮寄费就花了不下15000元,现在法院竟然以我超过诉讼时效而不予受理,我实在是投诉无门,告状无门,只好求助于贵委,恳请各位领导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督促法院受理并作出公正裁决。至于我所举报的人员及相前内容,具体事实已在附件中有详细介绍,这些被举报的人员也只有寄望贵委予以关注关督促,才有可能真正被查处。 二00二年四月一日
申诉人:裘金友 宅电,55 手机,。 裘金友强烈呼唤应加大对《浙江省纪检委》的渎职背后渎职犯罪的查处,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减少冤假错案。
强烈要求现在中国人民急切需要真正的中国共产党人,勇敢地站起来,与中国大众一道同一切破坏和影响中国社会主义的内外反动势力和渎职腐败作殊死斗争。还中国人民一个安心、尊严的工作与生活的生存空间,创造一个真正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中国。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谨以此文纪念笔者近多年的上访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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