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车撞倒自己,车祸保险公司赔偿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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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下车被自己的车撞伤 保险公司要不要赔
攀枝花发生了一件罕见事儿,司机周先生下车时,被自己的货车下滑撞伤,身上13处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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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认为,货车购买了和三者险,自己下车被撞,应按三者险赔偿;而却认为应该按车上人员对待,只愿赔偿1万元。两者差距太大,周先生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各项赔偿费用21.5万元。
据悉,攀枝花仁和区人民法院金江法庭日前开庭审理此案。司机周先生究竟是不是第三者身份,成为庭审争论的焦点。
司机被自己开的货车撞伤
42岁的周先生是攀枝花金江镇人。昨日,他仍在家里休养,这主要是受一起交通事故的影响,而撞伤他的不是别人开的车,而是他自己驾驶的货车。
说起这起经历,周先生也觉得很蹊跷。日,周先生驾驶车牌号为川DG7103的轻型货车,准备在路边停靠,当时车上只有他一人。周先生介绍,他停车的路段是一个缓坡,坡度不大,长约几十米,“因为这辆小货车是气刹,不是手刹制动,所以我清楚地记得在下车时拉了气刹装置。”
然而,他在车的一侧走了才两三米,这辆货车突然滑动,“因为拉了货物,车子滑行的速度有点快,等我反应过来,车子已经挂到我了。”当时,周先生被滑动的货车撞倒,无法动弹,同时车辆和一旁的房屋也受损。
随后,周先生被送往医院治疗,身体的13处肋骨骨折,并有双侧创伤性湿肺等问题,住院26天,花费各项费用近万元。
司机角色是否属第三者?
交警认定,周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周先生介绍,自己的货车购买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等。因此,他认为应找保险公司理赔。而到保险公司咨询得到的答复却是“不符合条件”。
因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周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1.5万余元。
今年8月22日,攀枝花仁和区人民法院金江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司机究竟是否属于第三者成为庭审焦点。
庭审中,周先生认为,在本次事故发生的瞬间,他已经没有在车上,符合的赔偿范围。同时,周先生的代理人表示,“事故车辆已购买了被告承包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原告周先生作为事故的受害方,在事故发生时,身处事故车辆外,应依法获得保险理赔。”
被告保险公司方对事故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周先生的赔偿请求要求过高,依据相关法律以及保险条款,只能按照“车上人员险”赔付1万元。保险公司认为,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车上人员与第三人转换是固定的。因此虽然离开车辆,但伤者仍然属于车上人员。
该不该赔?各地法院判决不一
近年来,驾机动车撞自己或亲人事件时有发生。该类事件发生后,对于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往往拒赔。进入司法程序后,赔与不赔,各地法院却判决不一。
案例一:运输公司司机张某因为停车后没拉手刹导致车辆倒溜,被自己的车撞死。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张某已经停止驾驶行为,在自己的车外遭受人身伤害,应认定张某已非车上人员,与一般的行人无异。法院认为张某就是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判决两家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应赔付31万元给运输公司。
案例二:江苏淮安市司机董某停车后,同样没拉手刹下车,导致自己的车向前滑行,将董某挤在墙上当场死亡。淮安市楚州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了与上述案例相反的判决。法院判决认为,驾驶员因不当驾驶行为而导致了自身死亡,应由他自己来承担侵权损害后果,驾驶员是被保险人,并非第三者,保险公司不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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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底,杜先生将车子开往宝马4S店维修,“现场还叫了对方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前来定损,定损结果维修费用2.4万元”。
一辆小四轮横在路中间,挡住了杜先生的车子,杜先生见车内无人,还插着钥匙,便自己上去移车。岂料,刚踩油门,杜先生就开着别人的车撞坏了自己新买的40。“经过勘查、定损,保险流程一路走下来,没有一个人和我说这样的情况不能赔偿,结果等到车在4S店修理完毕,我拿着单据去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才和我说这种情况不赔。”气愤不过的杜先生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不讲道理,便向商报维权315栏目投诉。在交警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同为事故甲方、乙方的杜先生能否获得保险理赔,记者对此事进行采访调查。去年11月29日下午5点多,永嘉司机滕先生驾驶小四轮给杜先生所在公司配送货物。因为匆忙,下车时滕先生将车停在了路中间,未拔下车钥匙就上了楼。正值下班,杜先生出门发现自己的车子被小四轮给挡住了,走到跟前一看,车内没人但却插着钥匙,他便决定自己来挪动小货车。岂料,刚启动踩下油门,就撞上了自己的740。这一撞可撞得不轻,致宝马车大灯受损以及车身油漆刮擦。杜先生找到滕先生,并现场报了案。根据交警现场开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货车撞了自己宝马车的杜先生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当时我就想,没有把车子停好,我也有责任。”货车司机滕先生主动给保险公司打了出险电话,他的货车是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过来现场勘察的保险员南先生说,只要事故双方车辆行驶证不是同一人就可以得到理赔。”因为事故发生在仙岩,为了方便“无辜”的滕先生,杜先生还拿了对方的保险材料,接下来的维修、付钱、赔钱都由自己负责“跑腿”。去年12月底,杜先生将车子开往宝马4S店维修,“现场还叫了对方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前来定损,定损结果维修费用2.4万元”。拿着交警的事故处理单与保险公司的定损单,杜先生原以为拿到理赔款只是时间的问题。但所有材料都上交1个月后,“今年1月底,保险公司打来电话,说赔不了了”。“对方说省里公司审查通不过,说交警单上事故双方同为一个人的情况赔不了。于是建议我去交警队再开一张处理单,把肇事方改为滕先生才行。改完后第一张单子被收走了,可交上去还是赔不了。省公司审查说只能以第一张单子为准。”杜先生介绍,自己去年底掏了2.4万元的维修费用后,事情一直没能解决。而换下来的零部件被保险公司收走后,现在也没法归还。杜先生说:“不赔钱,还拿走了我的零部件,这是什么道理?”保险公司:开货车的杜先生,撞的宝马车是自己的,所以没得赔按照今年4月3日杜先生收到的保险公司“拒赔/拒付通知书”显示:经调查核实,杜先生这类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通知书上拒赔理由写明,小货车交强险和三者险的赔偿范围不包括其本车上的人员财产损失。即宝马轿车属于杜先生财产,杜先生驾驶别的车辆对宝马车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赔付范围。杜先生质疑,“既然这种情况不属于赔付范围,为何保险公司的勘查员却不知道?而保险公司对受损车辆的损失还进行了定损,其间也未告知不能理赔,做法也欠妥当。”同时他认为,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都不清楚条款概念,凭什么让车主来承担责任。据该通知书的落款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一位负责此事的经理周传招介绍,保险定损流程也只是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的评估,并不能作为一定能获得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但对于现场勘查员是否告知车主一定能理赔之事,周先生称还需核实才能回复。截至昨晚发稿时,记者仍未收到回复电话。律师:无证据证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情况下,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是按照自己的保险条款作出拒赔理由,但这种条款存在不合理以及争议的地方,深究起来,拒赔理由未必能站住脚。”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忠良表示。王忠良介绍,日常生活中,保险公司为了防止投保者故意制造事故,骗取保费,因此制定了相应的免责条款,但是保险公司在实际理赔中对此不能作无限制、无区分地扩大解释与适用。本案中,小货车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的范围为小货车所造成的损失。在本次事故中轿车应为小货车的第三者车辆,因此小货车给轿车造成的损失,应当属于小货车交强险和三者险的理赔范围,在没有证据证明投保车辆存在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杜先生解释,自己当时车子买来才2个月,车子还是全新的,就算骗保也不会撞得这么厉害,“用这种方式骗保,我傻吗?”王忠良表示:“从类似案例的判决来看,对于保险公司与理赔申请人之间就保险条款的理解发生了争议的,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也往往会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此外,保险公司出具的拒赔通知书中引用的保险条款属于格式合同条款,存在保险公司免除自身责任的情况。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需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也是无效的。同一车主两车相撞 保险公司拒赔法院仍判赔日,卢某驾驶公司的一辆小轿车,行驶至温州市瓯海大道375号附近,与陶某驾驶的该公司的另一辆小轿车发生刮擦。陶某驾驶的小轿车失去控制,撞到了瓯海大道的高架支撑柱上,发生损坏,修理费花去7万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认为两辆车属于同一车主,适用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因此拒绝理赔。然而,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审理后认为,涉案交通事故中的两辆车,虽均属销售公司所有,但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涉案驾驶员存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所以,法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予采信。此外,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所以该免责条款无效。最终,鹿城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汽车销售公司交强险保险金、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金合计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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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车时撞了自己的车 保险公司只赔全责一方车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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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车相撞,本以为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却因肇事的两车登记在同一人名下,保险公司只赔付全责方汽车的车损。这事,让车主王先生感到特别郁闷。
  倒车时不小心撞了自己的车
  20日早上7点多,市民王先生开面包车出门买东西,由于有点急,一时疏忽,倒车时撞上了一辆丰田轿车。这辆轿车也是登记在王先生名下的,他立马拨打了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的电话。
  民警赶到后,对事故现场进行了仔细勘查,最终判定这是一起简单的两车相撞事故。事故由王先生个人疏忽引起,为此,王先生该对这起事故付全责。
  保险公司只赔付全责一方车损
  然而,保险公司勘查员到现场后,却告知王先生,虽然事故责任非常明确,但像他这种两车都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情况,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只对全责一方的车损进行赔付。
  民警事后告诉记者,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人名下登记多车的情况比较多,像王先生这样一辆工具车,一辆家用车的情况更为常见。类似的案子以前也出现过,而且自掏腰包的钱款更多。但民警发现,保险公司来处理时,无论是行驶中车辆撞了停止的车,还是两人分别驾驶两辆车发生刮擦,只要这两车登记在一人名下的,都只赔付全责方的车损。
  民警提醒要对保险条款详细了解
  昨天下午,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我市几家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发现每一家都有类似的条款规定。而且两车投保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或者两车分别投保在不同的保险公司,理赔结果都是一样:只赔付全责方的车损费用。
  其中一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王先生的这种情况与第三者责任险中一条免责条款吻合,即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付。也就是说,王先生的丰田轿车在这起事故中被认定为一项个人财产,而不是一辆投了保的机动车。
  民警借此提醒市民,买第二辆车之前还是得仔细斟酌车辆的所属,对保险条款也应详细了解,以免投保后依然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宁波晚报&记者&徐叶&通讯员&李达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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