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活期理财产品法律风险知多少 谭鸿

互联网理财风险知多少 产品陷入模仿怪圈|冠军|私募|收益_新浪财经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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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理财风险知多少 产品陷入模仿怪圈
  产品不断刷新 收益持续冲高
  1月15日,汇添富基金携手苏宁共同推出 “零钱宝”,1月16日,微信版“余额宝”正式亮相,定名为“微信理财通”。
  自余额宝问世以来,各路互联网理财产品层出不穷。天天基金网“活期宝”;华夏基金“活期通”;嘉实基金“活期乐”;博时基金“现金宝”等等数不胜数。“5%、6%、7%……”不断冲高的收益背后,究竟暗藏多少风险?
  产品陷入模仿“怪圈”
  去年6月,支付宝联合天弘基金推出“余额宝”。截至日,天弘基金余额宝规模已超过2500亿元,客户数超过4900万户。在日基金公司资产规模排行中,华夏基金以2282.67亿元位居榜首,天弘基金1943.62亿元位居其次,两者仅差343.05亿元,其中余额宝资产净值为1853亿元。
  目前,市场上大大小小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20余只,这些产品有差别吗?一位基金公司内部人士表示,此类产品同质化明显,区别甚小,主要以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货币型基金以及刚需、标准化程度较高的产品为主;而在用户层面,主要吸引的是互联网网民群体,对于价格、便捷性以及收益具有较强敏感性。
  “类余额宝的产品局限在收益率上的竞争,而不是功能上的竞争,这就导致了市场上绝大多数产品,从产品名称到宣传,从功能到到收益,都相互模仿,缺乏创新。”该内部人士告诉记者。
  赔本赚吆喝 风险知多少
  此前,有传言称,百度、网易自掏腰包给客户补贴部分收益,被质疑有不正当竞争嫌疑。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投资收益只有6%,自己不惜倒贴5个点。这种动辄将同行或自己逼向绝境的做法,短期看或许有利于消费者,却蕴含着很大的风险。”
  日前,证监会对“百发”展开调查,问题涉及“互联网公司是否参与基金销售?”,“基金产品宣传中是否有保本保收益等违规行为?”经核查,尽管百度未参与基金销售业务,同时未涉及基金产品保本保收益等违规内容。但是,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规范问题,发人深思。
  “市场上大多数产品对于风险,选择集体沉默”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证监会规定互联网公司要对基金产品的收益特征、风险属性进行准确、全面和充分的披露,不得片面强调收益而无视风险提示,但真正能做到的寥寥无几。
  高收益也要三思而后行
  截至1月23日,余额宝七日年化收益率为6.85%,嘉实基金活期乐为6.36%,天天基金活期宝为6.29%,这些产品普遍打着“高收益”的旗号吸引不少投资者。
  业内专家介绍,现在这些产品的投资标的都不明确,也就是钱到哪儿去了?投资者毫不知情,只能坐等收钱,这就没有兜底保障,很多开户都在网上进行,网上签订的协议一定要仔细阅读;另一个经常被忽略的问题是,投资者要仔细研读所选理财产品与网上银行间的转账手续费用,如果投资金额不高,很有可能出现账面的“浮亏”。
  对此,还有业内人士给出建议:“投资者从网络购买的理财产品,都是与银行签署的快捷支付协议,一旦出现风险,资金跑路的事情也有可能发生。”尽量选择知名的、大型的机构,对一些不知名的小网站要谨慎,切忌不要被高收益所蒙蔽。
  另一方面,要弄清楚自己投资的产品到底是什么类型,例如,当前多家互联网企业和基金公司推出的是货币基金,风险较低,但并不是所有基金风险都低,更重要的是,所有的投资都有风险,投资者不能只看收益。
  陈光 陈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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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理财产品风险与防范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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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理财产品风险与防范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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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互联网金融平台是否可以代销交易所的理财产品?
  银行互联网金融平台是否可以代销交易所的理财产品?
  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快速崛起,传统的金融机构也不满足于线下金融业务所带来的利益,越来越多的传统金融机构搭建起互联网平台,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各大银行也不例外。银行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形式除了与其他机构合作运营P2P平台外,还有建立自己的线上理财平台,出售理财产品。银行出售的理财产品除了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按照风险收益特征分类,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还代销其他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如证券公司发行的债券、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份额、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以及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等。近日,我们接到有关银行互联网金融平台代销交易所的金融产品的相关法律问题咨询,以下将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
  一、什么是银行代销业务?
  根据《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之规定,&代理销售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委托,在本行渠道,向客户推介、销售由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金融产品的代理业务活动。&一般而言,前述金融产品主要包括证券公司发行的债券、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份额、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以及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等。
  因此,银行代销业务指的就是银行利用本行渠道(包括本行互联网平台)、人员销售和推介除本行外的其他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银行互联网金融平台代销交易所的理财产品,其实质属于银行代销业务。
  二、银行代销交易所金融产品是否合规?
  根据《通知》第(五条)之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代销本通知规定范围以外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政府债券、实物贵金属以及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银行代销交易所的金融产品合规的前提是该金融产品符合《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到交易所,我们往往会想到深交所和上交所。事实上,我国的交易所并不仅限于这两家。除了证券交易所外,我国还有很多地方性金融资产交易所和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多数是为了解决当地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以及更好地为当地金融机构服务而由地方政府主导成立的。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则是用互联网为各类金融资产包含但不限于我们常说的非标资产及标准化资产提供信息撮合、交易服务,提供投资渠道和融资的服务。这些与上交所和深交所都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以下,我们将对银行代销这&三类交易所&产品分别进行分析。
  (一)银行代销证券交易所的金融产品
  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经政府证券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有形场所,在我国大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
  证券交易所上的金融产品大多都符合《通知》关于银行代销产品的准入要求,但是也有部分产品不符合。银行在代销证券交易所上的金融产品时,要注意其发行机构是否为&三会&监管的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
  (二)银行代销地方性金融资产交易所的金融产品
  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是由各地方政府成立的金融资产交易机构,由各地金融办负责监管。这类交易所上的产品大多为非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非标类产品,银行代销此类金融交易所上的产品,存在违规风险。
  (三)银行代销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的金融产品
  现在,市场上存在很多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其中既有获得了相应金融牌照,可以从事金融产品销售、研究开发的平台;也包括拥有政府特许牌照,仅从事信息撮合服务的平台。这些金融平台发布的产品有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由平台代销或者提供居间撮合服务的金融产品;也有具有资质的平台自己研发设计的金融产品;还有许多无需相关资质的中介信息平台发行的借贷产品信息,如P2P理财产品。结合银监会《通知》,银行能否代销这些平台上的产品,需要进行分类分析:
  1、由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平台代销或者提供渠道的金融产品
  这类金融产品的发行主体为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监管的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符合《通知》关于银行代销产品准入的相关规定。银行可以代销此类金融产品。
  2、由平台自己研发设计的金融产品
  目前对于此类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大多数的平台也都没有相关的金融牌照。因此,此类平台自行研发设计的金融产品是否符合《通知》的相关规定还有待监管信息明确后,进一步分析研究。
  3、P2P理财产品
  根据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但是大部分P2P平台都没有取得《通知》要求的金融牌照,因此银行代销P2P理财产品涉嫌违规。
  综上,关于银行代销产品准入问题,主要是看该产品是否为&三会&监管的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或符合政府债券、实物贵金属和银监会规定的情形。若该金融产品符合上述要求,则银行可以代销此类产品。反之,代销的法律风险极大。除此之外,还需要注意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代销有关金融产品的资质要求。(《通知》原则第二条)
作者:互联网金融法律顾问谭鸿&&来源:多赚
  南方财富网微信号:southmo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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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排行解读互联网金融活期理财产品的法律风险
来源: 编辑:中商情报网
银行基准利息不断下降,股市频频下跌,之前备受追捧的“宝宝类”货币型理财产品收益率也跌破了“3时代”。为了吸引者,满足投资者对资金流动性需求,活期理财产品应运而生。这些活期理财产品往往投资门槛低至1元,可随存随取,收益率在6%-9%左右,因其兼具余额宝的流动性和P2P的高收益,一经推出便倍受投资者青睐。但就在活期理财产品提速发展时,上市系网贷平台温商贷宣布关闭活期项目,温商贷此举除了出于资金安全、资产配置不佳考虑外还涉及活期理财产品的合规性问题。虽然现在越来越多的平台为了竞争都推出了自己的活期理财产品,但是这些平台对互联网活期理财产品背后的法律风险又了解多少?
要了解这些互联网活期理财产品的法律风险,就必须先搞清楚其产品结构和交易模式。目前市场上的互联网活期理财产品,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为货币基金,平台直接成为基金公司的代销渠道;第二类为标的组合,平台把多种类型的资产打包,对接活期资金池;第三类为资产灵活转让。本文重点讨论第二类活期理财产品面临的法律风险。
我们认为互联网活期理财产品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有超范围经营风险、非法经营风险和非法集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主要是针对没有任何牌照的互联网金融平台。
1、超范围经营风险
以P2P平台为例,这些平台推出的活期理财产品多以“某宝”命名,但与“余额宝”这类对接货币基金的宝宝类产品不同,不少p2p平台推出的宝宝类产品较为复杂,产品的模式、投向等各不相同。目前主流的P2P活期理财产品投资的是一些债权打包类产品,而且有些P2P平台活期理财产品的委托投资协议是由出借人和平台直接签订的,这里面就涉及到期限错配,自动投标等违规风险。因为P2P被定义为信息中介平台,以上行为在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中是被明确禁止的。而且P2P平台将多种类型资产打包然后包装成活期理财产品已经超出了信息撮合的定位,属于超范围经营。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超范围经营的法律风险轻则面临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重则公司将被吊销营业执照,失去了经营的资格。
2、非法经营风险
除了债权类的活期理财产品,还有一些活期理财产品是把标的进行拆分,或者是将投资人的资金集合到一块去购买一些门槛较高的金融理财产品,或者是投资股票、等类产品。全国人大常委、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认为“标的的分拆本身就是一种债券,一种收益凭证。如果是私募发行,必须少于200份,必须向合格投资人发行。如果超过200份,就变成了公募发行,这时候就要进行核准或注册制,现在所有的债券发行是核准制,基金发行是注册制。”,“只要是份额化、把钱集合在一起,又交给第三方管理,又代替投资人去经营产品,且产品的收益归投资人所有而风险归投资人承担,只要符合这四个特征,就是集合投资基金,集合投资计划就是证券,法律关系就是”。目前一些标的分拆的活期理财产品本质上从事的其实是发行证券的行为,这些互联网金融平台在没有任何相关投资资质和相应的金融牌照的情况下从事这些金融理财行为可能会面的非法经营的法律风险。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3、非法集资风险
互联网活期理财产品还面临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活期理财产品对资金流动性要求很高,而现在所谓的和智能匹配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期限错配的问题,因此不少活期理财产品其实是典型的资金池。因为资金流入和留出是不确定的,只有池子里面的资金够多,才能满足随存随取的要求,这样会导致平台虚构项目来吸收资金,这样一来就容易面临非法集资法律风险。而且为了获得较高的收益,这些资金往往被用于投到股市这类高风险高收益的领域,由此引发的金融风险就非常大,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很难得到保障。
总之,互联网活期理财产品面临的法律风险不小,交易结构和交易方式设计的不好很有可能就面临上述法律风险,一些资产配置能力不强,又没有任何金融牌照的互金平台还是不要轻易模仿跟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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