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追加被执行人新规拆迁新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地拆迁的制度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地拆迁的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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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 紧急通知 需要原文:《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推荐回答: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201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期,一些地区在农村征地和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拆迁)中,相继发生多起致人死伤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批示要求做好有关工作。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严厉打击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征地拆迁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妥善处理城市发展和征地拆迁的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要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下大力气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  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朴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lO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补偿标准。  三、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依法依规拆迁  城镇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立项前要组织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控制拆迁规模,对于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要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的数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并报请上一级人民备案。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四、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立即对所有征地拆迁项目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革是否落实等情况,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对随意动用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五、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信访评估到位、审批程序到位、政策公开到位、补偿安置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积累激化。要健全征地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加快建立上下贯通的信访信息系统,积极探索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避免困征地拆迁问题引发新的上访事件。地方各级人民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到问题较多的地方去接访、下访,主动倾听群众诉求,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各地要加强形势分析与研判,一旦发生恶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稳控工作,防止事态扩大。要加强和改进宣传工作,充分发挥监督和引导的重要作用。  六、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工作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征地折迁管理工作作为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自容,列入近期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规模的总量调控,防止和纠正大拆大建。市、县人民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要明确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出现群体性事件的,市、县人要负责人要亲临现场做好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联合查处典型案例,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向国务院报告重要情况。  各省、自站区、直辖市人民要在2010年8月底前将落实本通知情况报国务院,同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办公厅  
5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决定立即在全国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强化监管,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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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决定立即在全国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强化监管,严做啥...
什么法律条文里规定了拆迁不能降低生活标准
推荐回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国土资源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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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二)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为防止拖欠....
谁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18号)
推荐回答: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全文:
现行的,和拆迁有关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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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表决通过,经区、县审查同意后,附带村民户口册报市“三改”办公室...” [附件2]: 国务院...
政府征地拆迁农民房屋,几年内必须安置好农民。并有没有相关政策。
推荐回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征地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补偿标准。
房屋拆迁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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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山东省城市房屋...
请问,现在最新的关于拆迁方面的有关规定?
推荐回答:《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0)15号 中机发566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
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期,一些地区在农村征地和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拆迁)中,相继发生多起致人死伤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批示要求做好有关工作。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严厉打击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征地拆迁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妥善处理城市发展和征地拆迁的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要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下大力气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
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朴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lO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补偿标准。
三、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依法依规拆迁
城镇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立项前要组织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控制拆迁规模,对于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要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的数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并报请上一级人民备案。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四、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立即对所有征地拆迁项目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革是否落实等情况,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对随意动用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五、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信访评估到位、审批程序到位、政策公开到位、补偿安置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积累激化。要健全征地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加快建立上下贯通的信访信息系统,积极探索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避免困征地拆迁问题引发新的上访事件。地方各级人民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到问题较多的地方去接访、下访,主动倾听群众诉求,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各地要加强形势分析与研判,一旦发生恶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稳控工作,防止事态扩大。要加强和改进宣传工作,充分发挥监督和引导的重要作用。
六、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工作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征地折迁管理工作作为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自容,列入近期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规模的总量调控,防止和纠正大拆大建。市、县人民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要明确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出现群体性事件的,市、县人要负责人要亲临现场做好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联合查处典型案例,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向国务院报告重要情况。
各省、自站区、直辖市人民要在2010年8月底前将落实本通知情况报国务院,同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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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有什么部分组成?国务院关于土地转让金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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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的的返还流程土地在具备出让条件后,由国土评估机构对土地招拍挂的基价进行评估确定,以价高者得的原则进行招拍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受让方凭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开具的“国有土地资金缴款通知单”按规定的时间将土地出让金直接交市财政局收费中心。市财政局收费中心在征收款项的同时,向土地受让方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收据”。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凭“土地出让金专用收据”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市财政局收费中心将土地出让金划转到“财政局土地出让金专户”.&土地出让金的返还由两部分组成:一、土地的脱钩费用、拆迁补偿费、管理费及土地流转的费用;二、土地的增值溢价部分。一、成本部分的返还流程:土地整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经由评估机构核实、国土部门认可后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返还。二、土地的增值溢价部分的返还根据框架性协议,本级财政留成部分向政府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返还。
国务院小产权房政策哪位了解?具体规定了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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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报道称,国土部等十四个部委已经联合成立小产权房整治处理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小产权房清理整治政策方案。李建勤证实,方案已经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正在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但对方案公布时间表问题,李建勤只表示,或将会很快公布,但公布时间并未明确。[1]&记者了解到,就在两周前,相关部门也已经结束了全国多地小产权房调研活动,这其中包括山东济南、河南郑州以及江苏南京等小产权房违法现象严重的城市进行了调研并了解点上的情况,调研部门业已形成调研结果,将为小产权房的处理提供借鉴
国务院禁止小产权房的原因是什么?
推荐回答:所谓的小产权房产生的时候就是钻法律规定的空子,所以小产权房的管理只会越来越严格,而不会放开承认。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小产权房的出现与城市房价蹿升密不可分,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亦是从房价上涨迈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开始的。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
国务院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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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批复&国函〔2009〕8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你部《关于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请示》(建保〔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同意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附件: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组建方案&国务院&二○○九年七月十四日&附件:&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组建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一、协调小组主要职能&(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廉租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政策措施,协调有关事项。&(二)研究制定廉租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以及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研究提出中央补助投资(资金)需求规模的建议。&(四)组织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实施进度等情况,并指导地方做好实施和质量保障等有关工作。&(五)跟踪掌握、汇总统计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2016国务院房地产政策是怎样的
推荐回答:房地产政策:
继续放松,部署去库存新措施。可分为五点。
一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结合户籍制度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加快农民工市民化,扩大住房需求。将有针对农民工的政策出台。
二是,住房保障政策,主要是继续推进棚户区改造。2015年6月国务院则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要求制定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年),明确年,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住房1800万套(其中万套),农村危房1060万户(其中万户)。住建部公布:2016年棚改房600万套,将创历史新高。
三是,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于安置房和保障房。为了去库存,中央指导各级地方政府将减少安置房和保障房建设量,通过收购存量商品房,增加货币补偿和分配的比重,减少实物补偿和分配的比重。进而达到去库存的目的。
四是,金融信贷政策继续宽松。支持首套房贷、二套改善需求等合理的自住需求,比如套房贷首付比例降至二成,二套房贷首付比例降至三成等。另外,公积金使用条件放松,住房银行、房贷证券化等金融信贷政策也将继续推进。
五是,财税政策支持住房消费。加快实施房贷利息抵个人所得税改革。也可能会调整相关房地产税收,比如取消二手房交易营业税。地方政府则会进一步加大引导购房意愿,出台购房补贴或契税优惠等政策,降低居民购房成本,从而有效去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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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确定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措施等工作。会议决定,发展住房租赁企业,支持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推行统一的租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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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前发出通知指出,为重点解决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多发、频发的问题,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决定今年4月至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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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地拆迁的制度规定
/nb/zhishi/4c89a3aa.html有关拆迁方面的国家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部分 附录
  附录一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附录二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建设部关于城市建设中拆迁教堂、寺庙等房屋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局对《关于拆迁城市私有房屋土地使用权是否予以补偿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在房屋拆迁中涉及代管房产处理的几点意见
       建设部对湖北省沙市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中有关问题报告的复函
       建设部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所包含内容的复函
       设部关于印建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附录三 地方法规与规范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解释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的批复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门
       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的通知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关于拆迁标准租私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调整本市各区县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关于发布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若干应用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修正)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附录四 合同文本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一)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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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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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程序和征地补偿的法律知识
本文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相关的法规规章。其目的是简要介绍国家关于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法律规定。
一、征地的含义
征地,是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简称。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不论农民是否同意),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一定的货币补偿。土地被征用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二、征地的程序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用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发布征地公告
(<span lang=EN-US style='mso-bidi-font-size:10.5
line-height:150%;font-family:"Tahoma","sans-serif";color:#)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span lang=EN-US style='mso-bidi-font-size:10.5
line-height:150%;font-family:"Tahoma","sans-serif";color:#)发布范围: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span lang=EN-US style='mso-bidi-font-size:10.5
line-height:150%;font-family:"Tahoma","sans-serif";color:#)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span lang=EN-US style='mso-bidi-font-size:10.5
line-height:150%;font-family:"Tahoma","sans-serif";color:#)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span lang=EN-US style='mso-bidi-font-size:10.5
line-height:150%;font-family:"Tahoma","sans-serif";color:#)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span lang=EN-US style='mso-bidi-font-size:10.5
line-height:150%;font-family:"Tahoma","sans-serif";color:#)登记申请人: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span lang=EN-US style='mso-bidi-font-size:10.5
line-height:150%;font-family:"Tahoma","sans-serif";color:#)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span lang=EN-US style='mso-bidi-font-size:10.5
line-height:150%;font-family:"Tahoma","sans-serif";color:#)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span lang=EN-US style='mso-bidi-font-size:10.5
line-height:150%;font-family:"Tahoma","sans-serif";color:#)不办理登记的后果:不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span lang=EN-US style='mso-bidi-font-size:10.5
line-height:150%;font-family:"Tahoma","sans-serif";color:#)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span lang=EN-US style='mso-bidi-font-size:10.5
line-height:150%;font-family:"Tahoma","sans-serif";color:#)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span lang=EN-US style='mso-bidi-font-size:10.5
line-height:150%;font-family:"Tahoma","sans-serif";color:#)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span lang=EN-US style='mso-bidi-font-size:10.5
line-height:150%;font-family:"Tahoma","sans-serif";color:#)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span lang=EN-US style='mso-bidi-font-size:10.5
line-height:150%;font-family:"Tahoma","sans-serif";color:#)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span lang=EN-US style='mso-bidi-font-size:10.5
line-height:150%;font-family:"Tahoma","sans-serif";color:#)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span lang=EN-US style='mso-bidi-font-size:10.5
line-height:150%;font-family:"Tahoma","sans-serif";color:#)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span
lang=EN-US style='mso-bidi-font-size:10.5line-height:150%;font-family:"Tahoma","sans-serif";
color:#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三、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四、征地补偿标准数额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span lang=EN-US style='mso-bidi-font-size:
10.5line-height:150%;font-family:"Tahoma","sans-serif";color:#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span
lang=EN-US style='mso-bidi-font-size:10.5line-height:150%;font-family:"Tahoma","sans-serif";
color:#倍。
五、补偿费用的管理、归属
(一)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span lang=EN-US style='mso-bidi-font-size:10.5
line-height:150%;font-family:"Tahoma","sans-serif";color:#)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span lang=EN-US style='mso-bidi-font-size:10.5
line-height:150%;font-family:"Tahoma","sans-serif";color:#)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span lang=EN-US style='mso-bidi-font-size:10.5
line-height:150%;font-family:"Tahoma","sans-serif";color:#)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二)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六、征地补偿纠纷及解决方式
1、补偿标准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征地拆迁相关问题法律法规
  1.对于占用耕地,我国实行什么政策?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2.征收耕地如何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47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以下几部分: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3.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还规定,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4.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用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5.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如何确定?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6.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土地应如何进行补偿
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土地应当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
  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土地应当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上述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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