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人事经理自己和自己续签合同到期多久续签有效有效吗(十分详

怀孕人事经理自己和自己续签合同有效吗
  ■自己与自己签约是否有效  ■合同顺延与续签有何区别  ■&三期&女工有何&特权&  【案情回放】  怀孕人事经理和自己续约引争议  日,张女士应聘到一家文化传媒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当了一名文员,负责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两方面工作。公司与她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日至日)。  去年5月,张女士在工作中表现优秀,被公司提升为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7月,她到医院检查时发现自己已经怀孕。  &7月下旬,我发现自己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领导也没有跟我说不再续签,于是我考虑到自己也是主管这方面工作的人员,就续签了自己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张女士说,这个续签也可以说是&自己和自己&续签,岗位仍是人力资源部经理,基本工资还是依照原来的劳动合同每月6000元。  去年8月6日,公司安排别人接管了张女士的工作。公司方表示,若张女士想继续在公司上班,岗位只能做普通员工;如要辞职,公司会给她一定的经济补偿,但不会按每月6000元补偿给她。  对此有人说,未经公司同意,张女士利用职务之便自己给自己续约,这种行为不合法,所签的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也有人说,张女士劳动合同届满前已经怀孕,公司本来就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有什么错?  【律师释疑】  疑问1:人事经理给自己续签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律师解答:人事经理和自己续约形式合法内容无效  那么,张女士的这种做法究竟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对此,不少职工感到疑惑。记者由此采访了马律师,请她进行了法律分析和点评。  马律师认为,张女士作为人事经理代表企业与自己签订的这份劳动合同形式合法但内容无效。理由如下:  在本案中,张女士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张女士作为公司的人事经理,受企业授权管理人事工作、行使企业法人的劳动人事管理权利;另一方面,张女士也是公司的员工,同时具有劳动者的身份。其合法性正是因为张女士的人事经理身份,张女士等于代表用人单位的职务身份与劳动者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其行使的权利在其职权范围之内,所以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形式上是合法的。  另外,该合同的效力则与张女士的劳动者身份有关。张女士作为劳动者是否采取了欺诈手段是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劳动合同法》第26条明确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本案中,张女士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公章并加盖到劳动合同上,这时,张女士作为劳动者的身份就产生欺诈的行为,从而使这份合同不能代表公司的真实意思,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此份续签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律师提醒:作为有特殊身份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事先由用人单位作出明确授权,以保证是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而避免合法签订劳动合同后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  疑问2:&三期&女职工合同届满必须续签吗?  律师解答:合同届满应顺延并非必须续签  采访中,有不少职工也有这样的疑惑,他们认为,尽管张女士自己给自己续签劳动合同有所不妥,但是女职工&三期&内遇到劳动合同届满,劳动合同原本就不得终止,企业必须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对此,马律师也给出了自己的观点。&其实,这种说法并不是绝对的。&马律师分析说。一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当张女士进入孕期之后,即使她的劳动合同期满也应当顺延至其哺乳期结束之后才能终止。此时,单位必须做的是&顺延&而不是&续签&。  顺延原劳动合同至法定情形消失时终止,只要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而不是双方再协商一致签订一个新合同。所谓法定情形也包括了流产、早产或者晚产等情形,不必另外专门约定。一般情况下,孕期、产期、哺乳期是接续发生的,以最终期限届满即哺乳期结束(孩子满一周岁之时)为准即可,但也不排除终止妊娠、婴儿未满1岁死亡等情况。  在这些意外情况下,女职工的三期发生断档,其中的部分环节可能未能发生,由此将直接导致第42条所规定特殊情形的灭失,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因素不再存在,用人单位与员工也就不需要继续履行和延续原劳动合同。如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公司应将合同期限顺延至流产假期结束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续签新的劳动合同与顺延原劳动合同,实际后果是不一样的。前者意味着多订立一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单位合法解雇员工不利。《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顺延原劳动合同至法定情形消失时终止,可以避免多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另一方面,如果在此期间,&三期&妇女触犯了《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三期&妇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三期妇女必须不出现第39条规定的情形,才能使适用第42条和45条。  律师提醒:三期妇女守法的前提下,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和第45条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疑问3:女职工&三期&期间可以调岗降薪吗?  律师解答:可调至适合&三期&女职工的岗位  &三期&女职工可以调岗降薪吗?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这不仅是许多职工的疑惑,也是不少用人单位的疑惑。对此,马律师结合本案分析认为,本案中张女士的行为虽然有过错,但是用人单位的做法也有不妥之处。除了不能以张女士怀孕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外,对于张女士进行调岗降薪也是错误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称:&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如果&三期&妇女的现工作岗位对其身体有害,用人单位应当将三期妇女调到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岗位,但是,无论&三期&内女职工的岗位如何变化,工资都不得降低。  律师提醒:尽管张女士原有岗位已经撤销,但是用人单位调整岗位应当合理,特别是&三期&员工变更岗位,应减少工作量等以使其能够适应该工作。职场劳动工伤法律纠纷,为您在线解答。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时常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争议,导致劳动纠纷,纠纷不解决,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力力市场有序发展,促进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赢了网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法律咨询的帮助。
来源:(怀孕人事经理自己和自己续签合同有效吗/y/ld/5784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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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单位HR可以给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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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经理不与自己签合同 应承担不利后果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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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事经理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索赔案例中,不管人事经理是过失还是故意,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他们都不能从自己的过错中获利。这是《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林美(化名)是一家公司的人事经理,试用期还没结束就离开了。 &&&&昨日,记者了解到,林美离开后就将公司告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公司:人事经理未签是故意 &&&&去年11月初,林美到沈阳一家公司应聘人事经理,入职时双方曾约定:林美的岗位为行政人事经理,工作期限为三年,月薪3500元。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月薪为3000元。 &&&&今年1月中旬,林美离开公司,还带走了公司的员工登记表等资料。工作期间,林美和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今年2月,林美将公司告到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支付1月份工资、1月份加班费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1月份的双倍工资,共计5800元。 &&&&3月16日,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此案时,公司一方表示,林美作为人事经理,工作职责就包括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她本人未签是故意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导读“劳动合同法”
广州&为帮助广大企业了解国家相关人力资源管理法律政策,掌握防范用工风险和化解劳动争议的技能技巧,以实现低风险、低成本、高绩效的人力资源管理目标,特邀我国深谙管理之道的知名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实战专家钟永棣老师主讲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课程,帮助企业有效防范人力资源法律风险并解决实际劳动用工问题!,后果应由她本人承担。庭审结束时,林美因个人原因撤诉。 &&&&律师:不管是过失还是故意都不能从中获利 &&&&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吴红海律师表示,《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负责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人事经理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索赔案例时有发生,有的是因为公司或个人原因,有的则是人事经理的故意行为,就是想以此向单位索要双倍工资。 &&&&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中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而作为人事经理,他们的工作职责就包括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管理单位人事等,也有提醒、督促和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同时也应该知道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承担的法律责任。他们在自己没有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不督促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一种失职,应该承担其个人过错产生的不利后果。&&&&昨日,记者了解到,林美已经和原来的公司办理了交接手续,员工登记表等物品也已经归还了公司。目前,相关事宜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吴红海表示,在人事经理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索赔案例中,不管人事经理是过失还是故意,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他们都不能从自己的过错中获利。这是《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推荐资讯:《劳动合同法》下的劳动争议热点、难点、疑点问题全解、典型案例剖析及违纪员工处理技巧也是近期大家关注的话题
标签: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岗位职责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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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热门课程推荐咨询内容:我老婆是盐城市阜宁县A公司的一位员工,现A公司将转让给B公司(注:A公司之前效益不好),通知员工到公司办
理相关事宜,一方面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面与B公司进行面试,若面试通过与B公司再签合同,而我老婆是
一名孕妇(注:预产期为2013年5月),与B公司面试时因她是孕妇,B公司婉转谢绝与她签合同(注:说是等我老婆
生产完之后再面试签订合同)。在与A公司人事经理谈解除合同时,谈论到以下几个方面:1、我老婆的劳动合同有
效性问题。A公司的说法是:A公司和B公司是两个公司,我老婆与A公司签订的原合同与A公司继续有效,但与B公司
无关,不然A公司也不会与员工解除合同,并给予赔偿金,再让员工与B公司进行面试。2、孕妇解除合同 赔偿
问题。A公司的说法是:我老婆的赔偿与普通员工一样,不区分是否为孕妇。若觉得不对,让她找出相关的法律法
规给他,再按照我找到的法律法规给予赔偿。3、不解除合同的情况。A公司说可以不解除合同,每个月发
800元最低生活补助,并交保险,让我老婆在家休息。但A公司说公司能撑几个月也不清楚,公司在转卖资产,偿
还外债后A公司就如一个空壳,到时候生完小孩后也拿不到赔偿,即使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我有几个疑问想
咨询下:1、B公司将A公司收购后,我老婆的劳动合同是否只与A公司有效,与B公司无关,怎么样理解《劳动法》的
第33条和34条。2、若A公司与我老婆解除劳动合同,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条例,应当获得多少赔偿金,她目前
怀孕5个多月,生育保险这块应该如何处理?(注:我老婆是2011年11月进入公司的)3、若不与A公司解除合同,A
公司会不会有可能因公司账户没钱中断发工资,停缴各项保险,到时候我老婆可能无法使用生育保险。请问该如何维
护自己的权益?
答复单位:盐城人社局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陈玉岭同志您好:感谢您通过盐城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 首先您应该具体阐述AB两家公司是合并,还是A公司破产倒闭。因为不同情况对于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有效有不同影响。鉴于您的情况,我们建议您直接向仲裁院申请仲裁。
欢迎您继续关注盐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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