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到2014年间杨晋维 发布虚假信息息的股票有哪些

一股民发布虚假信息获利13万被查-中新网
一股民发布虚假信息获利13万被查
  据新华社北京7月15日电 中国证监会15日在官方网站通报6起扰乱信息传播秩序的违法案件,并表示还将会同公安机关严厉打击造谣传谣行为。
  经证监会调查,在编造、传播“东莞证券风险预警”虚假信息案中,济南某报社记者刘某为宣泄炒股亏损情绪,于日使用“夏至星”账号在东方财富网股吧编造发布名为“东莞证券针对5000万VIP的风险预警”的虚假信息。
  在编造、传播“湖南发展收购财富证券”虚假信息案中,长沙某银行部门负责人王某利用他人账户于日、22日共计买入“湖南发展”6万股后,于22日晚使用“云像一片云”账号,在东方财富网“湖南发展”股吧编造发布“湖南发展有可能募资收购财富证券”虚假信息。此后三个交易日,“湖南发展”股价上涨26.3%,湖南发展于24日、26日分别发布澄清公告。王某于日、19日卖出上述“湖南发展”股票,获利元。
  在编造、传播“冯鑫(暴风科技董事长)图谋收购迅雷科技”虚假信息案中,湖北通城刘某买入“暴风科技”400股(交易金额约10.8万元)后,当天在东方财富网股吧编造发布虚假信息。“暴风科技”当天及次日股价涨停。5月21日,刘某卖出其持有的“暴风科技”,获利约8400元。
  在编造、传播“剑南春借壳金宇车城”虚假信息案中,在金宇车城董事长胡某的指使下,公司董秘罗某安排原员工唐某在东方财富网股吧编造发布“金宇车城股权之争引发重大资产重组”、“剑南春借壳金宇车城可能已经谈妥”等虚假信息。5月19日,金宇车城针对上述消息专门发布澄清公告,当日公司股价下跌4.41%。
  除上述四起虚假信息案之外,证监会还通报了两起涉及证券咨询活动的案件。证监会通报称,上述有关机构和个人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刑法相关规定,证监会依法将上述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根据司法机关处理意见进一步追究相关机构和个人的行政责任。
【编辑:刘旭辉】
>证券频道精选:
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66833 34708 30649 18963 18348 16939 12753 12482 12188 12157
 |  |  |  |  |  |  |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 [京公网安备:-1] [] 总机:86-10-
Copyright &
. All Rights Reserved显示法宝之窗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互联网时代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违法行为构成、法律责任及其规制
期刊名称:
中文关键词:
作者单位:
期刊年份:
在2015年“证监法网专项执法行动”中,证监会集中部署了一批针对编造、传播内容不实的虚假或误导性消息的案件。从调查情况来看,此类案件主要是利用互联网信息编发自由且隐匿、传播迅速且广泛、受众众多且不特定的特点,通过“股吧”、微博、微信等新型媒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制造股票市场的噪音,干扰了投资者的投资判断,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本文分析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对证券市场的危害性,同时对此类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构成及其法律责任进行了分析,最后对互联网时代编造传播虚假行为的规制提出建议。
  一、虚假信息对股票市场的影响  编造、传播内容不实的虚假或误导性消息(以下简称“虚假信息”)的存在,严重影响了股票正常交易秩序。众所周知,股票交易是股票投资者对股票市场所反映的各种资讯信息进行收集、整理、综合等工作,借以了解和预测股票价格的走势,进而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以降低风险和获取较高的收益的整个过程。换言之,股票投资是基于政策预测、宏观经济状况、行业产业发展趋势、企业的基本面等信息做出的价值判断。因此,一个健康规范的股票市场是一个公开透明的市场,要求各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虚假的信息会对股票市场造成严重的危害。  虚假信息严重影响了以价值投资为理念的投资判断。股票市场首先是一个价值投资市场,价值投资的前提是信息。虚假信息的存在直接影响了投资者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判断,破坏了股票市场的价值发现功能。  虚假信息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对股票市场的信心。股票市场是一个信心为基础的市场,投资者的信心是市场健康发展的风向标。信心的建立基于对股票市场的信任,对监管者的信赖。虚假是信任、信赖的天敌。虚假的信息或者真假难辨的信息在股票市场充斥泛滥,会使投资者心存畏惧,不敢投资,避而远之,信心无从建立。  虚假信息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对风险的判断。股票市场也是一个风险投资市场,投资收益往往与市场的风险相对应。准确及时充分的信息帮助投资者在买卖股票时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避开投资陷阱。虚假信息充斥市场,导致投资者不能合理判断风险,回避风险,从而进行盲目投资。  虚假信息扰乱了股票市场的信息供给秩序。股票市场是一个信息合理供给,有序流动,规范运作的市场。投资判断基于信息,信息来源是多元的。国民经济运行各部门,包括生产、流通服务各部门数据、分析、报告都可以成为股票信息的重要来源,帮助投资者了解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所处的增长阶段、发展的趋势。发行股票的企业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公司基本面的披露,使投资者对企业做出恰当的判断和评价。股票市场本身作为一个运行整体有其规律性,股票整体交易价格高低,交易量高低,投资板块的活跃程度,投资者的结构状况和投资群体的喜好,股票市场时时发生的技术层面变化、投资者整体心理上和情绪上的事件等也构成股票市场信息的重要方面。在资讯不足、分析工具不全、个人分析能力欠缺的情况下,个人投资者往往会借助包括投资咨询机构的专业分析、证券经营机构的咨询推荐,专业学者或者资深投资者的评论等众多信息,这些信息一旦虚假,使得信息真假难辨,鱼目混珠,影响信息供应秩序,降低市场运行效率。  二、虚假信息特点  虚假信息的传播特点。互联网的一些特征,帮助了虚假信息的高效传播。一是主动获取信息便捷高效。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使得投资者能够接触数以亿计的投资信息,搜索技术的发展使得投资者可以便捷的找到想要关注的信息。同时,“QQ群”、“股吧”之类的社区化网络交流方式使得互联网平台实现了“人以群分”,相关信息自然也实现了“物以类聚”,关注某类信息的人群能够与该类信息实现高度匹配。二是被动汲取海量信息。随着微博、微信等社交类网络平台的普及,上网人群每日都会“被关注”大量信息。当股市成为社会热点话题的时候,投资者即使不主动获取,每日也会被推送大量涉股信息。三是信息传播主体的不平等性。不同信息传播主体之间的影响力在互联网时代仍然存在着巨大差异,一些虚假信息的传播过程中,影响力较大的主体发挥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如在陈某案中,信息之所以传播广泛,粉丝数众多的财经媒体微博账户通过转发起到了重要的扩散作用。四是信息证伪困难。传统的传播学理论认为,通过三个独立信息源的认证,大概率可以确定一个事件的真实性。但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导致信息传递呈现网状结构,信息来源高度混乱,导致信息接受者证伪困难。而出现一条涉股虚假信息,上市公司不可能立即予以澄清。在这过程中,投资者难以厘清信息源头,辨别信息真伪。反而在这一时间段内的转发、转载容易造成人云亦云、众口铄金的传播效果。  虚假信息的内容特点。能引起市场共鸣的虚假信息有以下两个共同特点:一是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可信度一方面源于信息本身的特征。如编造主体自称上市公司员工,使用“经向公司内部人士”求证之类的暗示性语言等。另一方面,表现为虚假信息与商业逻辑的契合。如某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受房地产开发增速放缓影响从2012年开始出现下滑,市场便出现了该公司可能转型的声音。而其高管也表达过希望转型进入军工行业的希望。市场对于该公司会进入军工行业有比较一致的预期,某当事人编造的该公司取得军工准入证这一不实消息在投资者眼中符合正常的商业逻辑逻辑。二是与市场热点高度契合。上述虚假信息涉及军工题材。编造的时间正值中央在政策层面支持军民产业融合。从之前涉军工概念股的走势看,上涨幅度普遍较大程度领先于大盘。  此外,我们观察到,即使是在对信息高度敏感的市场中,并不是所有的市场热点,或者说传统意义上的利好消息,都对股价有明显的提振作用。例如,可转债的发行可以改善公司资本结构,提供发展资本,普遍被认为是偏正面信息。而从股市实际反应来看,可转债发行和股价并没有明显的相关性。日,某上市地产公司可转债获批,次日该公司股票价格下挫4.59%。日某电力设备公司可转债获批,该公司股票次日上涨4.04%。某金属材料物流企业在日可转债获批,次日该股票小幅下跌0.09%。TDGD和ZGZG在发行可转债之后,出现过股、债价格齐升的场面,这主要是由于TDGD所募资金用于布局移动互联网,ZGZG所募资金用于军工资产注入。通过比较有限的实证观察,本文认为,市场对信息选择具有两个倾向:一是已被市场证明盈利能力的消息。如果之前某类信息已推动了某只或数只股票的上涨,市场会预期该类信息能够继续推动其他股票上涨。因此借壳概念、移动互联网、军工等概念在上涨行情中表现出强者恒强。二是具有想象空间。可转债的发行,如果将所募资金继续投入主营业务,依然只能围绕既有的市盈率展开估值,缺乏想象空间,并不受到市场热捧。而产业类信息,特别是产业转型、资产注入的消息,有利于打破既有市盈率的束缚,具有较大向上空间,从而受到市场追捧。  三、《》第条第一款对应法律责任的构成  (一)责任主体  就责任主体而言,《》第条第一款共规定了三类主体,分别是“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是法律明确列举的两类责任主体。之所以要明确这两类人员作为责任主体,主要原因有三:一是这两类人员有着更强的话语权,传播媒介从业人员是新闻事件和大众之间的桥梁,具有掌握传播渠道的天然优势。而国家工作人员因工作性质往往被视为重要的信息源头,其提供的信息更易被视作重要的新闻素材;二是这两类人员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对于这两类人员发布的信息,大众往往认为有政府部门或专业媒体的公信力“背书”,从而更易相信这两类人员传播的信息;三是这两类人员若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均违背了法律和道德层面的职业规范。  “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从事编造、传播内容不实的虚假或误导性消息的行为,处罚时无须考虑主体的适当性。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指代范围的问题学界已多有讨论,本文在此不做赘述。关于传播媒介从业人员,一般认为,从业人员应当和传播媒介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传播媒介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为传播媒介提供稿件的通讯员、特约撰稿人、特约记者,专职或者兼职为传播媒介提供稿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社会人员,不应视作传播媒介的从业人员。当然,也并不是所有和传播媒介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都应当被视作此处的从业人员,考虑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主要是针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传播媒介中党务、行政、后勤、广告、发行、经营、技术等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并不天然的具有传播渠道优势,并不宜直接认定为七十八条第一款中所述传播媒介从业人员。  上述两类特殊主体之外的人员,则可能被认定为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所述“有关人员”,而适用第二百零六条予以处罚。关于“有关人员”的认定,并不能简单地认为“有关人员”属于兜底性描述,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任何人都当然认定为“有关人员”。以文字分析,整部《后查看全部内容;
如果您还不是用户,请申请或致电400-810-8266成为法宝用户。谢谢!
您也可通过进行单篇购买,支付成功后即可立即查看本篇内容。
感谢法宝用户:
400-810-8266
24小时客服热线:133-
传真:010-
北京:010-& 上海:021-
广东:020-& 江苏:025-
韩国:070-
版权所有 :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大学法制信息中心 京ICP证010230号股民向提供虚假信息上市公司索赔的法律依据与手段(转)_深圳华强(000062)股吧_东方财富网股吧
股民向提供虚假信息上市公司索赔的法律依据与手段(转)
一、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历史意义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下发并施行《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至此,凡是因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造成股民经济损失的,股民均可以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这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转折,一是它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历史性的突破,即在原有的证监会监管的基础上强调了全社会广大股民的监督,这对切实维护中小股民的利益、促进上市公司合法经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二是标志着我国司法裁量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原有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并不能对广大中小股东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给予实质性补偿,而《通知》的出台,使中小股民的合法权益因为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了虚假信息遭受到损失后,这些受害者便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诉至法院,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这一点上来讲,最高法院的《通知》无疑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二、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违法主体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上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记载,侵犯了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发生的民事侵权案件。  《证券法》六十三条规定的虚假陈述是指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书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三、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性质以及受案范围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上市公司利用披露虚假信息的手段损害广大股民的经济效益,其行为符合我国民法对于侵权的界定,即虚假信息侵权行为的主体的是特殊主体,只能由我国境内境外的上市公司提供或披露虚假信息。此类案件侵犯的客体是违反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侵犯广大股民的经济利益。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与广大股民经济利益受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广大股民由于听信不实信息而做出错误判断,导致其经济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上市公司利用披露虚假信息侵权的手段是提供或批露虚假的信息,主要是:获利、重组、资金注入、政策导向等利好信息,使广大股民深信其不实之词,而上当受骗,被迫成为该上市公司的股东。诸要件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共同构成披露虚假信息侵权。  《通知》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目前暂只受理和审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市场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且其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当事人依据查处结果作为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依据的,人民法院方予依法受理。该规定主要考虑到如果没有这一诉讼前置程序保障,此类案件数量可能很大,没有证监会处罚结果,此类案件取证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最高院作出的《通知》已充分考虑到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环境。  众多股东关心的亿安科技,由于证监会对其处罚未涉及虚假信息问题;银广夏虽是典型的虚假信息披露案,但证监会对其尚未作出处罚决定,因此,亿安科技、银广夏两案尚不符合受理条件。在现有法律条件下,亿安科技、银广夏引发的中小股东纠纷,还需要得到证监会的支持。四、关于《通知》规定的诉讼时效以及法院管辖权问题笔者认为,任何一新的司法解释都有一个溯及力问题。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客观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可以适当延长。由于法院暂不受理,致使投资者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相关案件(如PT红光),不受《通知》第三条有关诉讼时效为两年的规定。  另外,《通知》规定,在查处结果公布的两年时间内,投资人可以向被告所在地的直辖市、省(自治区)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民法通则》精神,又具体分三种情况;一是如股民起诉上市公司,股民应到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二是如股民对自然人和最初虚假陈述的证券公司、中介服务机构等机构共同提起诉讼,则股民要到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而不是自然人居住地的法院起诉;三是如股民将多个机构作为共同被告中的任何一个机构所在地直辖市、省(自治区)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的中级法院起诉。五、股民胜诉后能获得经济赔偿的可能性以及赔偿数额的计算关于小投资者如何计算损失的标准以及如何最终通过司法途径获得赔偿的问题。由于最高院关于计算损失标准尚未出台,投资者要求赔偿的数额可能与实际判决结果存在一定的差距。  另外,从法理解释,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实际上损害的是投资者的股东权益,债权优于股权,作为被告的上市公司在优先偿还债权的前提下,能否剩有足够的财产用以赔偿投资者,这是每一位遭受损失的投资者真正关心的问题。证监会公布的因虚假陈述遭受处罚的上市公司中不乏ST、PT公司,其公司本身已负债累累,如果再对中小股东进行赔偿,可能会涉及上市公司破产申请、固定资产拍卖等诸多法律问题。因此,投资者在起诉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到法律法规对此的相关规定,如考虑到《证券法》六十三条规定的中介机构以及主要责任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投资者在提起诉讼时,选择被告人对是否能够得到赔偿至关重要。  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民事赔偿有了法律和新颁布的司法解释这一坚强的后盾的支持,中小股东利用法律维护自已合法的民事权益已拉开了序幕,随着证券市场监管的进一步规范与深入,投资者的权益将会得到更多的有效保护。六、近年来,哪些公司曾因虚假陈述受到过证监会处罚根据中国证券报及中国证监会网站有关资料,以下公司曾因虚假陈述而受到了证监会的处罚。1.综艺股份 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上市公告书中分别虚增利润和资产230万元2.ST冰熊 1996年至1999年定期报告中募集资金改变投向并虚假陈述3.大庆联谊 欺诈上市,编造虚假文件、利润4.中集集团 隐瞒账外资产,虚假披露5.ST粤海发 披露了内容虚假的资产置换公告6.川仪股份 虚假披露财务报告,虚假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7.西安饮食 信息披露不实8.嘉宝实业 虚假陈述9.西藏圣地 提供内容虚假的澄清公司10.ST张家界 披露了虚假财务信息11.牡石化 董事会公告内容虚假12.PT郑百文 制作虚假上市申报材料、虚增利润13.华立控股 虚假披露财务报告、虚假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14.山东海龙 大股东利用存在瑕疵的资产向公司配股,公司对此未作披露15.四川金路 虚假披露中报、未充分披露有关财务情况16.山东渤海 未披露重大债务17.ST九洲 配股申报材料利润虚假18.BT东海 虚增利润、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19.ST天颐虚 增利润、隐瞒重大事项(来源:《国际商报》1月24日/安平城律师事务所 关安平 张红梅 杜爱军)
上市公司对国家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追究刑事责任;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无偿占用或者明显不允许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侵占上市公司资产,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刑事责任。
深圳华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查看PDF原文公告日期:  证券代码:000062 证券简称:深圳华强 编号: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0062,证券简称:深圳华强)连续三个交易日(2月27日、3月2日、3月3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二、 关注及核实情况说明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咨询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3、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
那个杭州老绒就是托,她3月23日发帖说,“从今往后,永远不碰”华强。但现在呢,华强停牌了,她唧唧歪歪的最凶!!!!!她既然都没华强股票了,她唧唧歪歪个什么?更年期啊?????沪深停牌的公司多了,她就在华强里唧唧歪歪什么目的???????大家想想就知道了!!!!! 在股吧有7.7年的吧龄,足可以推断杭州老绒是只老托了,阴险至极。
那个杭州老绒就是托,她3月23日发帖说,“从今往后,永远不碰”华强。但现在呢,华强停牌了,她唧唧歪歪的最凶!!!!!她既然都没华强股票了,她唧唧歪歪个什么?更年期啊?????沪深停牌的公司多了,她就在华强里唧唧歪歪什么目的???????大家想想就知道了!!!!! 在股吧有7.7年的吧龄,足可以推断杭州老绒是只老托了,阴险至极。
滚蛋,有你啥事!
抱歉!内容已删除。
3月12日上午买入
华强涉嫌虚假信息、欺诈、操纵价格等罪!
广东广州网友
上面美女,你就做件好事大家看看就行了,别有时间在这乱不着调。
华强涉嫌虚假信息、欺诈、操纵价格等罪!
明眼人都可以看出来,这次华强摊上大事了!
明眼人都可以看出来,这次华强摊上大事了!
3月4日的公告,和3月12日的停牌就是虚假信息,合谋欺诈!
大家行动起来!
行动,只有行动才能救自己!
明眼人都可以看出来,这次华强摊上大事了!
上海朋友就是高瞻远瞩!姐点赞!
这是第一条罪状!
行动尼玛滴大逼逼!
人妖人妖人妖人妖
评论该主题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
作者:,欢迎留言
提示: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股市四大套你遇到过没 造谣吸“粉”害人不浅|证监会|刘士余|券商_新浪财经_新浪网
  原标题:股市造谣太多,听众都不够用了,这四大套路你遇到过没
  证监会不断加大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案件的查处力度。券商中国记者从监管部门获悉,证监会稽查部门已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谣言快查"直通车",形成合力威慑,发现编传谣言的坚决查处,涉嫌扰乱治安秩序或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
  据券商中国记者不完全统计,年初至今,A股上市公司发出的澄清公告共计270余条,也就是说平均每天至少有一家公司发布澄清公告。编传谣言不仅引发证券期货价格波动,还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甚至诱发金融风险。“谁在造谣、谁在牟利”,从被罚案例来看,这些套路已被证监会掌握。
  套路一:上市公司“内部人”发布虚假信息
  从证监会查处的案件来看,上市公司“内部人”编传发布虚假信息的途径在发生变化。
  2015年证监会通报的多起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件中,均是通过股吧编造发布虚假信息,企图通过信息欺诈牟利。涉案人员的身份既包括上市公司的核心人员也包括熟悉公司的周边人员。
  如暴风科技前董事长冯鑫编造、传播自己图谋收购迅雷科技的虚假信息,金宇车城董事长指使员工编造、传播“剑南春借壳金宇车城”散布虚假信息。而编造、传播“收购财富证券”虚假信息案中涉案人则是对公司较为了解的周边人员。
  近年来,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增多,也出现了一些上市公司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渠道进行股价操纵的现象。
  去年以来,交易所加强了对“虚拟现实”、“石墨烯”、“人工智能”、“PE+上市公司”、资本系或合伙企业入主上市公司等热点题材的监管力度。从重罚,揭开其虚假互联网金融概念股的面纱;到今年6月宣布对首例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作出处罚,体现出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蹭热点”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
  某私募机构投资总监表示,自愿性信息披露有很多类似战略合作之类的,没有签合同,只有意向,没达到强制信息披露的标准,但很多公司都进行公告,以此来影响股价,也是市值维护的一种方式,随着监管力度不断加强,这类操作空间将不断缩小。
  套路二:从业人员、非法机构和个人讲“故事”“黑嘴”
  今年年初,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公开点名批评股市“黑嘴”。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股市“黑嘴”以及中介机构丧失执业操守的行为一直是证监会稽查执法重点工作。
  “抢帽子”手法是证券公司、专业中介机构等的内部人员,丧失执业操守的&“黑嘴”行为。
  今年7月,原国开证券经纪人朱炜明用“抢帽子”手法操纵市场案件在上海宣判,对被告人朱炜明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该起案件表明证监会始终严查从业人员利用信息优势向投资者讲“故事”的行为。
  证监会曾多次点名证券机构研究报告存在的问题。去年,中国证券业协会曾发布消息称,个别证券分析师撰写的证券研究报告存在用语不客观、不审慎、过度娱乐化、低俗化等问题,违反了协会有关规定,对6名从业人员采取自律惩戒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协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
  证监会上半年稽查执法工作综述中特别提到,对部分知名证券机构从业人员发布夸大估值的研究报告,误导投资者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此外,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也时有发生。在证监会查办的案件中,北京某文化传媒和资产管理公司在合作经营某省卫视股评节目《远观今盘》的过程中,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情况下,利用《远观今盘》官方微博向投资者推介荐股服务,并以短信方式向付费投资者推荐股票,非法获利。
  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情况下,利用“创富锦囊”平台,提供有偿荐股服务。经初步统计,2014年12月以来,注册用户已达94432人,非法获取收入约1060万元。上述机构均已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套路三:互联网平台、自媒体造谣吸“粉”
  网络平台、自媒体为了扩大自身影响力,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手法除了传统的无中生有,还出现了“移花接木”、“断章取义”、“添油加醋”等。
  让市场参与各方记忆犹新的莫过于微信公众号“弥达斯”编造传播“喊国家队还钱”虚假信息案。
  此外,一年多来查处案件的还包括某知名财经网站传播“注册制实施”虚假信息,时任五矿证券首席分析师王先春通过微博传播3月1日起创业板全面停止审核,“注册制实施”的虚假信息;国内某行业杂志传播“黄光裕提前出狱”虚假信息;重庆云锦传媒传播“中国电信与合并,中国移动与广电网合并”虚假信息;赢商网传播“万达院线停牌将收购金逸影院及艺恩网”误导性信息。上述案件相关责任主体基本上被处以顶格罚款处罚。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信息传播有法律边界,新闻从业有道德底线,特别是在资本市场中,虚假的或是误导性的信息是对投资者赤裸裸的欺诈,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就是保护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
  套路四:散户宣泄情绪
  如果说前面三种套路都是有利可图,而接下来要说的这类行为则纯粹是图一时之快而惹祸上身。
  在编造、传播“东莞证券风险预警”虚假信息案中,济南某报社记者刘某为宣泄炒股亏损情绪,于日使用“夏至星”账号在某网股吧编造发布名为“东莞证券针对5000万VIP的风险预警”的虚假信息:“通知客户:周四之前,把所有仓位调整到半仓以下,能空仓就空仓,预计周四、周五出重大利空”。
  此消息一出,即通过网络渠道呈几何级数传播开来。据证监会介绍,这些帖子发布后,股吧系统共向800多万股民自动推送了前述帖子及其转帖的标题及链接,共有1万多位股民点击并阅读了帖子正文。随即引起投资者恐慌,导致指数快速下跌。因为这个时期正是A股市场处于极度敏感而脆弱的2015年6月。
  6月3日,东莞证券发布澄清公告。6月4日大盘走势下跌后,刘某仍多次跟帖坚称其所发消息属实。证监会认定,刘钦涛编造并以通过股吧发帖方式,在网络上公开传播虚假证券信息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78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6条,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以15万元罚款的决定。
  显然这个谣言的影响力超出了刘某的预想。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刘某反复强调自己是新股民,网络影响力微乎其微,“我转发那个帖子只是善意提醒股民,没想到一年多来给自己、家人甚至单位带来那么多麻烦。”
  此外,去年3月1日,江苏省泰兴市张某凭空杜撰“刘士余:注册制不适应社会主义中国国情”的虚假信息,并在“新浪股吧”中发布。3月12日在两会记者会上证监会主席刘士余明确回答:“注册制是必须搞的。”但他同时也强调,注册制不可以单兵突进。
  据张某供述,其因炒股亏钱,为发泄不满遂编发该虚假信息,用证监会主席的口吻是为了响应力更高。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继续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进一步查证传播该虚假信息的其他责任主体,严肃追责。
  由于证券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在股市,谣言甚至可以“以小博大”。中国股市要想健康发展,仍需监管部门加大惩处力度破除谣言公害。而对于股民来说,在此借用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评证监会查处复星谣言事件的一句话——谣言止于智者,对于A股的每个参与者,大家或许都该长长心了。}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发布虚假信息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