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哪种情况下最有可能提高买方买方的讨价还价能力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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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供应商的议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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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供应商议价能力 一、供应商的议价能力 供应商议价能力是指供应商讨价还价的行为和程度,他们可能通过提价或降低所购产品或服务,以此向某个产业中的企业施加压力。供方压力可以使一个产业因无法使销售价格跟上生产成本的增长而失去利润。 1.供应商的讨价还价能力 供方主要通过其提高投入要素价格与降低单位价值质量的能力,来影响行业中现有企业的盈利能力与产品竞争力。供方力量的强弱主要取决于他们所提供给买主的是什么投入要素,当供方所提供的投入要素其价值构成了买主产品总成本的较大比例、对买主产品生产过程非常重要、或者严重影响买主产品的质量时,供方对于买主的潜在讨价还价力量就大大增强。 2.供应商威胁买方的手段:一是提高供应价格,二是降低供应产品或服务的质量。 在下列情况下,供应商的议价能力较强: ①市场中没有替代品,因而没有其它供货商; ②该产品或服务是独一无二的,且转换成本非常高; ③供应商所处的行业由少数几家公司主导并面向大多数客户销售; ④供应商的产品对于客户的生产业务很重要; ⑤企业的采购量占供应商产量的比例很低; ⑥供应商能够直接销售产品并与企业抢占市场; ⑦劳动力也应作为一种供方来考虑,当劳工组织程度很高或稀缺劳动力的供应商受到某些限制时,劳务供应商的势力会很强大。 3. 买方决定供应商议价能力的因素: (1)供应商集中程度。 市场上有大量的供应商,还是只有少数几个占支配地位的供应商? (2)品牌。 供应商的品牌是否很响? (3)供应商的收益率。 供应商是否是被迫使得要提高价格? (4)供应商是否有前向威胁的可能 (例如:品牌生产商建立自己的零售网点)? (5)客户是否有后向威胁的可能? (6)质量和服务的角色地位在行业界内是否被大多数人认可? (7)在本行业是否是供应商的核心顾客群? (8)转换成本。 供应商是否能够轻易转至新客户? 二、控制供应商采取的措施 1.完全竞争控制 完全竞争控制是正常交易模型中的典范,它通过采购企业对其上游供应商的控制来引起供应商之间的竞争。这种竞争可以提高产品质量并且降低产品购买价格。这种控制方法类似于“招标”,但在内容和形式上比招标更加灵活,仅适用于买方垄断市场。 2.合约控制 合约控制是采购企业通过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协商,根据双方的利益达成某种一致,并由双方签署框架协议。它的目的是使双方在今后的具体购销活动中能更好地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基于该合同产生的一切买卖行为都要以框架协议的规定为准。这种方式的特点是:供需双方的关系比完全控制密切,但又不像股权控制和管理输出控制那样紧密。现在,很多大型企业都通过合约控制方式来进行供应商的管理。 3.股权控制 市场竞争的激烈使得采购企业日趋与供应商建立一种比较亲密的伙伴关系,从而达到对供应商控制的目的。同时,供应商也希望能够与企业进行较长期的合作,实现稳定销售及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就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互相购买对方的股份进行股权交换。在此过程中,双方需要在权利和义务上相互承诺和约束。此外,还要在信息、技术、数据和人员等方面进行交换,以实现对对方的监督和控制。这个过程看起来比较简单,但实际操作起来是相当繁琐和复杂的。因为合作的决策需要经过长时间的论证、分析才能确定;另外,合作对象也要经过深思熟虑和长期、细致的调查研究后才能确定。 4.管理输出控制 管理输出控制往往与股权控制并存。股权合作的实质是合作的企业之间存在着相互融合、交换和帮助。近几年来,由于企业之间的合作与并购的快速发展,参股日益增加,人们对企业合作有了新的认识,开始由企业产权控制走向企业管理控制,并慢慢演变为管理输出(转载于: 在点 网)控制。管理输出控制是在股权控制或其他形式合作的企业之问,通过向对方企业输出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和管理支持,实现对对方企业状况的掌握、信息的了解,这实际上为企业之间的实质性合作提供了一个载体或媒介。管理输出控制使得合作企业双方的关系更加密切,降低了双方的交易成本,达到对采购物流控制的目的。
针对供应商的评估方案: 一般来说,采购人员通常从价格、品质、交期交量和配合度(服务)几个方面来考核供应商,并按百分制的形式来计算得分决定: 1.价格: 根据市场同类材料最低价格、最高价格、平均价格、自行估价,然后计算出一个较为标准、合理的价格。 2.品质: (1)批退率:根据某固定时间内(如一个月、一季度、半年、一年)的批退率来判定品质的好坏,如上半年某供应商交货50批次,判退3批次,其批退货率=3÷50×100%=6%,批退率越高,表明其品质越差,得分越低。 (2)平均合格率:根据每次交货的合格率,再计算出某固定时间内合格率的平均值来判定品质的好坏,如1月份某供应商交货3次,其合格率分别为:90%、85%、95%,则其平均合格=(90% + 85% + 95%)÷3=90%,合格率越高,表明品质越好,得分越高。 (3)总合格率:根据某固定时间内总的合格率来判定品质的好坏,如某供应商第一季度分5批,共交货10000个,总合格数为9850个,则其合格率= ×100% = 98.5%,合格率越高,表明品质越好,得分更高。 3.交期交量: (1)交货率=送货数量÷订购数量×100%(交货率越高,得分就越多) (2)逾期率:=逾期批数÷交货批数×100%
(逾期率越高,得分更少;逾期率越长,扣分越多;逾期造成停工待料,则加重扣分) 4.配合度(服务): 配合度上,应配备适当的分数,服务越好,得分越多。 将以上几项分数相加得出总分,为最后考核评比分数,以此来考核供应商的绩效。 三、新进入者的威胁 新进入者在给行业带来新生产能力、新资源的同时,将希望在已被现有企业瓜分完毕的市场中赢得一席之地,这就有可能会与现有企业发生原材料与市场份额的竞争,最终导致行业中现有企业盈利水平降低,严重的话还有可能危及这些企业的生存。竞争性进入威胁的因素有进入新领域的障碍大小与预期现有企业对于进入者的反应情况。 四、替代品的威胁 两个处于不同行业中的企业,可能会由于所生产的产品是互为替代品,从而在它们之间产生相互竞争行为,这种源自于替代品的竞争会以各种形式影响行业中现有企业的竞争战略。替代品价格越低、质量越好、用户转换成本越低,其所能产生的竞争压力就强;而这种来自替代品生产者的竞争压力的强度,可以具体通过考察替代品销售增长率、替代品厂家生产能力与盈利扩张情况来加以描述。 五、行业内现有竞争者的竞争 大部分行业中的企业,相互之间的利益都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作为企业整体战略一部分的各企业竞争战略,其目标都在于使得自己的企业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优势,所以,在实施中就必然会产生冲突与对抗现象,这些冲突与对抗就构成了现有企业之间的竞争。现有企业之间的竞争常常表现在价格、×××、产品介绍、售后服务等方面,其竞争强度与许多因素有关。 进入该行业的可能性主要在于该行业的发展前景,如果该行业增长速度快,盈利潜力大,那么潜在竞争对手进入该行业的意愿就越强。但是,竞争对手能否顺利进入该行业还要看该行业的进入壁垒的强弱程度。一般来说,产业内企业数愈少,大企业集中度愈高,最佳最小规模愈大,进入壁垒就愈高,反之进入壁垒就愈低。决定进入壁垒强弱程度的主要因素包括:经济规模、技术专利、资本密集度、品牌知名度、成本优势的巩固度、供应商的支持度、获得分销渠道的难易度,以及顾客转变成本等。 预期的报复是指潜在竞争对手在进入该行业之前应该对行业内现有公司的反应有所预期。预料到的现有公司的反应越激烈,潜在竞争对手成功进入该行业的阻力就越大。现有公司反应激烈程度与利益相关度、资源占有量和行业增长速度有关。所以,潜在竞争对手进入能力越强,该行业的盈利风险就相对越高。篇二:供应商议价能力 一、供应商的议价能力 供应商议价能力是指供应商讨价还价的行为和程度,他们可能通过提价或降低所购产品或服务,以此向某个产业中的企业施加压力。供方压力可以使一个产业因无法使销售价格跟上生产成本的增长而失去利润。 1.供应商的讨价还价能力 供方主要通过其提高投入要素价格与降低单位价值质量的能力,来影响行业中现有企业的盈利能力与产品竞争力。供方力量的强弱主要取决于他们所提供给买主的是什么投入要素,当供方所提供的投入要素其价值构成了买主产品总成本的较大比例、对买主产品生产过程非常重要、或者严重影响买主产品的质量时,供方对于买主的潜在讨价还价力量就大大增强。 2.供应商威胁买方的手段:一是提高供应价格,二是降低供应产品或服务的质量。 在下列情况下,供应商的议价能力较强: ①市场中没有替代品,因而没有其它供货商; ②该产品或服务是独一无二的,且转换成本非常高; ③供应商所处的行业由少数几家公司主导并面向大多数客户销售; ④供应商的产品对于客户的生产业务很重要; ⑤企业的采购量占供应商产量的比例很低; ⑥供应商能够直接销售产品并与企业抢占市场; ⑦劳动力也应作为一种供方来考虑,当劳工组织程度很高或稀缺劳动力的供应商受到某些限制时,劳务供应商的势力会很强大。 3. 买方决定供应商议价能力的因素: (1)供应商集中程度。 市场上有大量的供应商,还是只有少数几个占支配地位的供应商? (2)品牌。 供应商的品牌是否很响? (3)供应商的收益率。 供应商是否是被迫使得要提高价格? (4)供应商是否有前向威胁的可能 (例如:品牌生产商建立自己的零售网点)? (5)客户是否有后向威胁的可能? (6)质量和服务的角色地位在行业界内是否被大多数人认可? (7)在本行业是否是供应商的核心顾客群? (8)转换成本。 供应商是否能够轻易转至新客户? 另外供方集团可以向买方施加较强大的压力 : (1) 当供方由几个公司支配, 且集中化的程度比它们从事销售的产业高时,供应商在向较为分散的买主销售产品时, 往往能够在价格、 质量及交货期上施加相当的影响。 (2) 供方在向某产业销售中, 可以不必与替代产品竞争,从而保持自己强大的竞争实力。 (3) 当一个产业并非供方集团的主要客户时, 二者因缺乏一种紧密合作的关系,而使供方可以显示其压力。 (4) 当供方产品成为买者业务的主要投入资源时― ― ―这种投入对于买方的生产工艺或产品质量方面的成功重要, 这就使供方的势力增大。 举个移动通信行业的例子来讲,对于移动供应商的议价能力来说: 移动运营商的供方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通信网络设备供应商,一是终端设备供应商。通信网络设备供应商主要有爱立信、诺西、北电、中兴、华为等。通信网络设备市场,各移动通信运营商具有很强的议价能力,在争取低价采购的同时,各运营商更要多加考虑通信网络设备的质量和稳定性。对于终端设备供应商,各运营商更加应该注重的是合作带来的双赢。中国联通通过与苹果公司的合作,采用对用户补贴的政策,在3G市场上获得了巨大成功的案例值得其他运营商借鉴。篇三:供应商的议价能力 供应商的议价能力: 移动运营商的供方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通信网络设备供应商,一是终端设备供应商。通信网络设备供应商主要有爱立信、诺西、北电、中兴、华为等。通信网络设备市场,各移动通信运营商具有很强的议价能力,在争取低价采购的同时,各运营商更要多加考虑通信网络设备的质量和稳定性。对于终端设备供应商,各运营商更加应该注重的是合作带来的双赢。中国联通通过与苹果公司的合作,采用对用户补贴的政策,在3G市场上获得了巨大成功的案例值得其他运营商借鉴。 购买者的议价能力: 首先,通信方面是移动,联通和电信三足鼎立,属于垄断性行业,购买者对于垄断性企业的议价能力几乎为零。但对于以前移动一家垄断的情况来说来说,现在的购买者有了一点议价能力或者说选择能力。 其次,日,工信部出台《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也就是虚拟运营商,简单来说虚拟运营商就像是代理商,他们从移动、联通、电信三大基础运营商那里“包干”一部分通讯网络,然后通过自己的计费系统、客服号、营销和管理体系卖给消费者。这样,通信商多了,购买者就增加了购买选择,同时购买者的议价能力就增加了。 替代产品的威胁: 在语音业务方面,主要的替代产品为网络电话(例如SKYPE等);在短信业务方面,主要的替代产品为 及时通讯软件(如MSN、QQ等)。网络电话因其低廉的通话成本,正在逐步瓜分移动通信运营商的语音业务市场份额,对移动通信运营商带来不小的挑战。对此,各运营商唯有以具有竞争力的价格和优质的服务来应对。及时通讯软件对短信业务具有非常大的替代作用,各运营商除了采取价格上的战略(例如短信包月等业务),还可以利用自身网络和客户优势积极涉足该领域,例如中国移动推出的“飞信”业务,就很好的将自身的产品与替代产品相结合起来。此外,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网络电话还是及时通讯软件,都必须要求用户的一方或双方登陆在互联网上,与之相比,移动通信则具有更大的便捷性,移动通信运营商可以以实时性和便捷性为切入点,来应对替代产品的威胁。 潜在进入者的威胁: 对于通信行业潜在进入者主要是指虚拟运营商。 第一批虚拟运营商名单:迪信通、巴士在线控股有限公司、天音通信、浙江连连科技、乐语、华翔联信、京东、北纬通信、万网志成、分享在线网络技术、话机世界数码连锁集团。通讯行业中。 移动虚拟运营商一般可以面向大众用户或企业用户开展以下业务: 移动虚拟运营商可拥有企业专利标志(如手机屏幕上显示移动虚拟运营商的品牌)、发售SIM卡(全国通用号码)等; 移动虚拟运营商拥有制定业务零售价格的权力; 移动虚拟运营商可开发内部平台,发展增值服务,如语音邮件、短信业务等; 另外,从国外已有的经验看,移动虚拟运营商可以在商场、公园、小区等更多地方建设无线WiFi热点,推出多样化的手机套餐,可在超市、大卖场、互联网上等多个地方办理移动通信业务。 现有竞争对手: 在基础电信业务领域,目前电信市场上有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三大电信运营商参与竞争。由于管制政策上仍然存在不对称,以及相关运营商的违规和恶性竞争,使移动通信市场竞争处在非常激烈的阶段。 新的竞争者已经产生,即虚拟运营商。 工信部在日出台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是指从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并销售给最终用户的移动通信服务。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不自建无线网、核心网、传输网等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必须建立客服系统,可依需建立业务管理平台,计费、营账等业务支撑系统。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不包括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转售。”简单点说,就是说,除了现有的三家国有运营商,以后将会出现民营运营商。打个比方,我们把中国移动,联通,电信比喻成三个果园。现在的情况是,中国只有这三个果园,而且这三个果园的老板直接卖水果。水果呢,质量不好,而且价格高。现在呢,国家说,你们三个有果园,但也不需要自己亲自去卖啊!你们可以批发给小贩,让小贩去卖就行了。 工信部为什么要这样做呢?“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灵活、创新的优势,鼓励服务和业务创新,满足移动用户个性化、差异化的应用需求,探索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之间合作竞争的模式和监管政策,提升移动市场竞争层次和服务水平,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为正式商用奠定基础。”说白了就是,卖水果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这三个果园这水果搞得不够好。国家说:“你们专心管理果园,以后卖水果的事就渐渐的交给别人去干吧!” 前面说了卖水果也不是简单的事,所以,国家对小贩也是提了要求了的:“人员,场地,实力”。国内目前大企业比比皆是,所以满足的三个条件对很多企业来说不是什么问题。也就是说:“想当小贩的人很多,有资格当小贩的人也不少,所以小贩不是你想当,想当就能当”。 当然了,三个果园的老板不开心了。以后这个钱不能一个人赚了。老板当然不乐意了。所以呢,国家为了保证这个能够正常实施下去,定了几条保障措施:“1,每个果园老板在试点期间至少与2个以上的小贩合作,2.果园老板不能把好水果留着,而把那些烂掉的水果批发给小贩。3.小贩在保证长期服务的前提下,最多只能预收一年的费用。”好吧!这个比方在这里看起来有点怪怪的,小贩还能预收一年的费用,疯了? 虚拟运营商的业务肯定会影响到运营商自己的业务,那运营商为什么还要主动和虚拟运营商合作呢?其实目前的虚拟运营商都是以合作者的姿态出现的。首先,虚拟运营商为基础运营商提供了直接拓展特定客户群的途径。这些客户群包括青少年、信徒、少数民族等,这些客户群体一般对网络运营商提供的大众化业务和营销方式不感兴趣,虚拟运营商利用自身的特殊渠道和资源,能有效开发这类用户群体。其次,虚拟运营商帮助基础运营商使用非传统渠道接近潜在用户。如有线电视运营商的渠道和零售商店的渠道,有线电视运营商能向用户打包提供四重捆绑业务,包括家庭Wi-Fi接入、统一的信息发送、数字视频存储、基于移动设备的家庭监视等。第三,虚拟运营商非传统的零售渠道有助于提升用户价值。第四,虚拟运营商比基础运营商更能促进移动数据业务的开发和推广。能针对各种类型的客户群体开发出有特色的移动数据内容和应用业务。基础运营商利用虚拟运营商,能在不改变大众市场喜好的情况下吸引更多的新用户。 对于消费者来说,只有好处。以下试题来自:
单项选择题在波特五力模型中,下列选项中不能反映买方具有比较强的讨价还价能力的是()。
A.卖方行业由大量相对来说规模较小的企业所组成
B.购买者的总数较少,而每个购买者的购买量较大,占了卖方销售量的很大比例
C.购买者有能力实现后向一体化,而卖方不可能实现前向一体化
D.卖方各企业的产品各具有一定特色,以至于买主难以转换或转换成本太高,或者很难找到可与供方企业产品相竞争的替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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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原理试题库(1—4)双击自动滚屏发布者:yxz发布时间:阅读:26001次?《管理学原理与实务》试题库(一)??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1.根据菲德勒的权变理论,对一个管理者的工作最有影响的因素不包括( )。?A.职位权力??B.任务结构?C.上下级关系?D.个人的特点2.相对于外部招聘而言,内部提升的优点是( )。?A.来源广泛,选择余地大?B.不会产生不满情绪?C.能更快地胜任工作??D.能为组织带来新的观念3.美国管理学家卡茨(Robert·Katz)认为,一个管理者至少拥有的三大基本技能是(?)。?A.学习技能、人际技能和概念技能?B.学习技能、技术技能和概念技能?C.技术技能、学习技能和人际技能?D.技术技能、人际技能和概念技能4.组织结构中,既有职能划分的垂直领导系统,又有按项目划分的横向领导系统的结构是(?)。?A.职能制组织结构???B.矩阵制组织结构?C.事业部制组织结构??D.直线职能制组织结构5.某项职位或某部门所拥有的包括作出决策、发布命令权威属于(?)。?A.直线职权?B.参谋职权?C.职能职权?D.辅助职权6.以下哪一点是属于“权变管理理论”的最大特点?(?)。?A.重视人的因素??B.力求决策中减少个人艺术成份?C.根据不同的具体条件,采取相应的组织结构、领导方式等?D.通过提高工人的“士气”,从而达到提高效率的目的7.根据期望理论,对被激励对象产生最大激励力的情况是(?)。?A.期望值低,效价也低??B.期望值低,效价高?C.期望值高,效价也高???D.期望值高,放价低8.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强调了(?)。?A.人际关系的重要性??B.决策的重要性?C.劳动分工的重要性??D.计划的重要性9.在管理学中,管理人员对当前的实际工作是否符合计划而进行测定并促使组织目标实现的过程,被称为(?)。?A.计划??B.组织?C.领导?D.控制10.根据大卫·麦克利兰成就需要理论,如果一个人希望控制向上和向下的信息渠道以便对他人施加影响,那就表明他是一个(?)。?A.成就需要强的人??B.归属需要强的人??C.权力需要强的人???D.激励需要强的人11.组织理论上把管理层次多而管理幅度小的结构称之为(?)。?A.高耸结构?B.扁平结构?C.事业部结构?D.矩形结构12.职能型组织结构形式的优点是实现了(?)。?A.管理现代化??B.管理专业化?C.统一指挥??D.统一领导13.马克斯·韦伯在管理学上的主要贡献是提出了(?)。?A.理想的行政组织体系理论??B.人际关系学说?C.X-Y理论???D.管理方格论14.在工业企业中划分有生产部门、销售部门、财务部门等,这种划分部门的方法叫做(?)。?A.职能部门化?B.产品部门化?C.市场部门化?D.工艺过程部门化15.在公司制企业中,总经理的职责被界定为执行董事会制定的政策。对总经理这样的管理者,下列何种说法最恰当?(?)??A.这样的管理着一定不拥有公司的股票??B.这样的管理者只负责操作性的作业工作,不做任何决策??C.这样的管理者主要负责管理决策??D.这样的管理者负责公司所有经营管理问题的决策,但员工思想政治工作除外16.新港造船厂有两位车间主任,上班提前到岗,下班后工人都走了,他们还逐一熄灯、关门,起早贪黑,活没少干,但任职的管理工作却不够理想。厂长王业震将他们免职,有人提出异议,王厂长却说:“这样的同志可以当组长、工长,甚至劳动模范,却不能当称职的车间主任。”这说明:( )。?A.管理者精力是有限的,一般不应再兼任作业工作?B.对中、高层管理者,更需强调考核其概念技能?C.王厂长对领导干部要求过高,求全责备?D.两位主任被撤职,可能是缺乏技术技能与人际技能17.管理幅度按算术级数增加时,主管人员和下属的关系将以(?)。?A.等比级数增加???B.等比级数减少??C.几何级数增加??D.几何级数减少18.下列决策哪一种更倾向于程序化决策?(?)?A.组织结构调整 ?B.多元化经营??C.企业合并???D.原材料订购19.为了保证计划目标得以实现,就需要有控制职能,控制的实质就是使( )。?A.实践活动符合于计划 B.计划接近实际活动?C.实践活动具有指标约束 D.计划得以严格执行20.根据菲德勒的领导权变理论,在有利和不利的环境下,哪种领导方式最有效( )。??A.两种情况下都是以任务为中心的领导者最有效??B.两种情况下都是以人为中心的领导者最有效?C.前者是以任务为中心的最有效,后者是以人为中心的最有效?D.前者是以人为中心的最有效,后者是以任务为中心的最有效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21.管理者所能变革的领域有( )。?A.环境?B.结构?C.技术?D.经济政策?E.人员22.计划工作的基本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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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5期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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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将DW模型拓展到单侧垄断情形下加以分析,发现与DW模型明显不同,在单侧垄断情形下,零售企业集中度越高,则终端零售价格也越高。如果零售企业的横向合并仅仅增强其买方势力,而不会显著影响其卖方竞争格局,那么这种合并会增进消费者福利。现实中大型连锁零售企业往往采取全国统一采购,具有很强的买方势力,然而,在各个区域(城市)市场面临很多当地零售企业非常激烈的(卖方)竞争。在这种情形下,反垄断机构通过鼓励零售产业的横向合并行为来打造大型连锁零售企业的公共政策可能会增进消费者福利,但是前提是必须时时确保本土区域零售企业竞争的充分存在。? 中国论文网 /3/view-1408373.htm  关键词:双侧竞争;单侧垄断;买方势力;横向合并;反垄断法?   中图分类号:F06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1)05-0033-09   ??   一、引 言?   美国新制度学派的领军人物Galbraith[1]在1952年提出的买方抗衡势力假说实质上引发了这样一个极富想象力的问题,即除了规制政策和反垄断(竞争)政策,买方势力能否成为治理垄断的第三条道路?学者们关于这一问题存在很大的意见分歧[2]。Stigler和Hunter等经济学家证明了在某些情况下,买方势力的崛起将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3-4];Dobson和Waterson等经济学家从买方抗衡势力的角度论证了如果纵向市场竞争结构具备一定条件,买方势力的确可以成为治理(卖方)垄断的第三条道路,大型零售企业可以成为“单个消费者的利益代理人”,能给消费者带来福音[5-9]。还有一部分学者从医疗保健、水泥生产、食品制造等典型产业案例和实验数据中同样找到了若干支持买方抗衡势力假说的经验证据[10-13]。?   然而之前研究往往未注意到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企业总是处于纵向市场结构之中,往往同时面临着上游和下游两个市场,它在上游市场作为采购者的垄断地位被称作买方垄断,而其在下游市场作为销售者的垄断则被称作卖方垄断。经典模型在使用双重垄断(double monopoly)这个术语的时候,很多情况下并没有对买方垄断和卖方垄断加以区分,实际上都是默认一个拥有卖方势力的企业一定同时也具备着对称的买方势力。这种描述在三十年前可能与大多数产业情况出入不大,但是随着零售业等下游产业的崛起,实际情况已经并非总是如此,“店大欺客”和“客大欺店”两种现象同时出现,很多时候一个企业在面对上下游市场的时候所具有的垄断势力并不对称。?   吴绪亮[14]注意到企业在面对上下游两个市场的时候所拥有的这种垄断势力存在不对称的特征,据此将纵向市场结构重新划分为双重卖方垄断(double monopoly,简称为双重垄断)、双边垄断(bilateral monopoly)、双侧垄断(two-sided monopoly)、双侧竞争(two-sided competition)、单侧垄断(one-sided monopoly)、上侧垄断(upsided monopoly)、下侧垄断(downsided monopoly)等类型。依据这一新的概念范畴,考察了当存在双边垄断的时候,在双侧垄断与单侧垄断的竞争格局下零售企业买方势力增长对消费者福利影响有何不同。该模型主要存在两方面的局限性:第一,它仅仅考虑了价格因素,对于非价格因素(例如,零售企业的店址分布、广告、店内装潢和摆设、服务态度等)未加考虑。第二,它仅仅分别考虑了一家零售企业和两家零售企业的市场结构,需要推广到更一般性的情形。?   为了便于比较,本文遵照经典的Dobson和Waterson[6]所提出的基本研究范式(以下简称DW模型)。第一,本文将引入零售企业服务差异化这一因素,并且认为服务差异化是一个广义概念,包括店址分布、广告、店内装潢和摆设、服务态度等众多非价格因素。第二,进一步放松零售市场的企业数目假定,考察在供货商层面完全垄断格局下,零售企业数目变动(从1至N个)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其中,消费者福利用商品的终端售价来刻画。由于本文重点在于考察零售企业买方势力增加的福利效应,因而将供货商假定为完全垄断有利于核心问题的明确。而零售企业的垄断势力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即针对供货商的买方势力和针对消费者的卖方势力。此外,与DW模型一样,本文用零售企业的数量作为其买方势力的代理变量,用品牌间竞争程度来刻画零售企业卖方势力的大小。通过概括最近二三十年的产业新特征,本文将DW模型拓展至单侧垄断情形,对模型结果进行了数值模拟和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与之密切相关的企业间横向合并的反垄断审查与政策设计问题。?   二、双侧竞争模型(DW模型)?   1.纵向市场结构假设?   近期关于产业内纵向限制和纵向一体化问题的文献大多认为,纵向限制是用来纠正供货企业与零售企业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私人非效率机制,其中,零售企业往往被假定处于被动地位,只能消极选择接受或不接受供货企业提出的供货条件。而如今在很多行业,这种假设已经越来越不符合现实经济生活情况了[6]。近几年媒体广泛关注的超市进场费(Slotting Allowance,有时也被称作通道费或上架费)问题就是一个明显例证。例如,家乐福和好又多两家超市向供货企业收取的进场费包括“新店开张费”、“老店翻新费”、“端头费”、“促销管理费”、“店庆”、“春节赞助”、“全球庆”等等,共有13类之多。上海炒货企业因无法承受家乐福超市名目繁多的各种附加费用,甚至一度闹起停止供货的风波,整个事件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反响。中国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和工商总局等五部委于日联合发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了零售企业不得强迫供应企业承担商品损耗、销售返利等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限制供应企业经营活动妨碍公平竞争,不得不合理使用供应企业促销人员,不得向供应企业不合理退货等,并详细规定了零售企业收取促销服务费的条件、程序、不得收取的费用项目,以及零售企业向供应企业支付货款应当遵循的原则,例如,“零售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以下费用:(1)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2)要求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供应商,购买店内码而收取的费用;(3)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4)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5)未提供促销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6)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但是进场费现象却依然层出不穷,零供矛盾不断见诸报端。这些典型事实的归纳总结均表明,零售企业在零供纵向关系中越来越占据主导地位的趋势。DW模型的目的正是通过构建模型来讨论具有买方势力的零售企业与供货企业之间讨价还价问题,并且得出了与之前文献显著不同的结论。?   为了将分析注意力集中到买方抗衡势力问题,DW模型特意将市场环境设定为一个完全垄断的供货企业与多个寡头垄断的零售企业之间的讨价还价,重点考察零售层面市场集中度增加对零售终端价格以及消费者福利的影响。?   我们先考虑这样一个纵向市场结构:一个垄断性上游供货企业S为N个对称的零售企业(分别记作?R?1,…,R?i,…,R?j…,R?N?,?i,j=1,…,N?,?i≠j?)供应一种完全同质的商品。这N个零售企业由于店址分布、广告、店内装潢和摆设、服务态度等非价格因素的不同而形成差异化的零售服务竞争。我们把这种纵向市场结构粗略地勾勒出来,如图1所示。
     图1 双侧竞争?   假设供货企业在规模收益不变的情况下进行经营,并且其单位产品成本?c?M?为零。供货企业以批发转移价格?w?i?向每一个零售企业供货,零售企业再以?p?i?的价格转卖给终端消费者。零售企业除了采购产品耗费成本之外,还需要支付单位零售成本?c?R?进行销售,为了简化分析,?c?R?也被假设为零。?   零售企业?R?i?面临的间接需求被刻画为自身销售额?q?i?和其它零售企业销售额?∑q?j?的简单线性函数,如(1)式所示:?   ?p?i=1-q?i-γ∑Nj≠iq?j??γ∈[0,1)? ?(i,j=1,…,N,i≠j)?(1)?   假设消费者认为零售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替代的,但又不能完全替代,我们用参数?γ?来刻画零售企业服务的相似程度,或者说品牌内竞争程度。当?γ=0?时,表明消费者认为零售企业服务完全不相同,或者说相互独立,此时品牌内竞争最弱;而当?γ→1?时,表明消费者认为零售企业服务差异很小,因而是非常接近的替代品,此时品牌内竞争最为激烈。?   直接需求函数可以通过转换间接需求系统(system of indirect demands)得到,如(2)式所示:?   ?q?i=1-γ-[1+γ(N-2)]p?i+γ∑j≠ip?j(1-γ)[1+γ(N-1)]?(2)?   企业交易行为被描述为一个两阶段完全信息博弈,即伯川德-纳什(Bertrand-Nash)博弈结构。在第一阶段,供货企业同每一个零售企业协商出转移价格;在此基础上,在第二阶段,零售企业同时且独立设定终端零售价格,以求最大化每个零售企业的利润。?   在第一阶段博弈中,供货企业与每一个零售企业一对一地谈判出(不变地)单位转移价格。这种协商行为同步进行,因而每一个协商者都只能将其他企业的讨价还价作为给定。通过一个两人(对称)纳什讨价还价来解得上述纵向讨价还价博弈,结果是一组零供转移价格,这实际上也就是纳什讨价还价的纳什均衡解。因为供货企业与零售企业之间协商有可能会出现意见不一致,所以我们首先假设谈判方从外部市场获得的收益只能是零,从而只有市场内的收益才有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对每一个零售企业来说,只有一个供货企业可以谈判,谈判失败后的收益是零,没有其他更优的选择;而对供货企业来说,与某个零售企业谈判失败后的收益则取决于它只能向其它更少的零售企业(即?N-1? 个 零售企业)供货所获得的收益的值。?   当零售企业数目下降时,供货企业的可选择性减少,这显然会降低其相对而言的讨价还价能力。然而,如果分析零售企业数目下降对供货企业的总体影响,还得考虑到一个反方向的影响,也就是零售市场集中度会随着零售企业数目的下降而上升,这将使得零售企业的卖方势力增加,从而利润增加。所以,供货企业在一个更大的“蛋糕”中可能增加利润,虽然此时所能获取的份额相对更小。显而易见,如果这种情形发生,零售企业的采购成本和销售利润率均会上升,那么消费者终端价格一定也会随之上涨。?   与之相反的情形,如果零售市场的横向合并行为并没有明显增加零售企业的卖方势力(例如,零售企业的服务差异化程度极不明显的时候),此时供货企业相对而言的讨价还价能力的降低完全能够迫使转移价格下降,从而消费者将有可能得到更低的终端价格。比如,当零售企业数目不断降低的时候(甚至减少到只有两家的情形),但零售市场的竞争模式依然为伯川德竞争,那么,供货企业谈判失败的所得可能就会减少,从而迫使转移价格下降,此后零售层面的激烈竞争将使得零售企业采购成本下降所获得的好处传递给消费者,即表现为更低的消费者终端价格。?   参照(20)式,我们用MATLAB软件在空间?(γ,p)?中模拟单侧垄断情形下,下游零售企业的数目变动对终端价格的影响,其中,下游零售企业的数目选取1,2,3,4, 8,20,100等样本点,具体程序略去(如需要可与作者联系)。?   通过观察图4可以看出,无论零售服务差异化程度取什么值,结果都是市场中零售企业数目相对越多,则最有利于消费者福利,即零售终端价格越低。同样地,市场中仅有一家零售企业总是会导致最高的零售价格,即图中N为1时所对应的价格水平。?   五、横向合并的反垄断政策?   总体来看,经过马拉松式的漫长立法争论历程,日起实施的中国《反垄断法》初步理清了规模经济与产业竞争力、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国有经济与国家安全、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保护竞争与保护竞争者等诸多利益诉求和概念范畴之间的关系。但是关于如何正确看待《反垄断法》的作用,如何让其成为有“牙齿”的老虎,目前来看仍然存在许多疑难问题需要着力研究。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关于中国反垄断法的讨论往往将“垄断”这个术语一概而论,并未注意到买方垄断和卖方垄断存在重大差别。中国《反垄断法》以及随后出台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等有关配套规定中也对买方势力问题关注很少,这种政策思路无疑存在弊端[15]。?   国外很多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均在其横向合并指南中明确指出了买方势力的作用。例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反垄断局于日联合发布的最新《横向合并指南》明确提出“和卖方提高市场势力一样,买方提高市场势力(有时也称作买方垄断势力)同样具有负面效应。反垄断机构将采用一个类似的分析框架来考察相互竞争的买方之间可能提高其买方市场势力的合并行为”。 ?   欧盟委员会在其2004年的《横向合并评估指南》中指出:“供给方和购买方都具有市场势力。但是,为了区分彼此,市场势力常常指的是供给方的市场势力,而用‘买方势力’来表示购买方的市场势力”。?   英国竞争委员会和公平交易局于2009年联合发布《合并评估指南》,这是英国竞争委员会和公平交易局首次联合就横向合并审查制定的指导意见,是在两部门现行各自制定的法规的基础上进行的一次重大的整合。《合并评估指南》指出:“如果某一个客户能够通过其讨价还价力量来限制合并的上游企业抬高价格等恶化供应条件的能力,那么就可以认为这个客户具有抗衡性买方势力”。?   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在2008年11月发布了《合并指南》,对其1999年发布的指南加以修订。2008年11月的《合并指南》指出:“除了考虑供给方面的竞争约束来源,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还会考虑是否存在一家或者更多的拥有足够抗衡力量的买者来限制供货企业增加其市场势力的努力”。?   加拿大竞争局于1991年3月颁布了第一部《合并实施指南》,并于2004年9月进行了修订。该《合并实施指南》指出:“在裁定一项合并是否会实质性导致价格提高的时候,竞争局会评估是否会有一家或者更多的买者具有某种抗衡性能力来约束卖方市场势力的实施”。?   从实践中观察可知,从百安居欠款风波到家乐福炒货风波、从煤电价格冲突到网络产业的介入定价,从汽车零部件采购到龙头企业的订单农业等,零售、煤电、电信、电力、汽车和农产品加工等许多产业的上下游企业之间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买方势力问题,有些问题还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然而无论是理论探讨还是政策探讨层面,目前关于买方势力问题的研究都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本文的研究结论可为中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商务部反垄断局等机构反垄断协调和执法工作以及未来将要出台的企业横向合并反垄断审查指南提供一定的参考作用。?
  总结起来,本文通过理论模型构建,考察了不同纵向市场结构下买方势力增长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问题。我们试图将DW模型拓展至单侧垄断的情形,对将不同纵向竞争格局下的模型分析结果进行了数值模拟和比较研究,分析结论具有深层的反垄断政策意蕴。我们将图3与图4加以比较可以发现,在双侧竞争情形下,假如零售服务的差异化程度很高(也即替代性很弱),那么零售产业集中度越高,消费者面临的终端价格反而会越低,不过此时零售企业数目最少不能低于两家。实际上,当零售服务的差异化程度值很高的时候,不仅仅是终端零售价格接近于竞争性水平,社会福利水平会随着零售企业数量的下降而增加,即使考虑到服务多样性的降低可能也依然如此。因此,零售产业双寡头垄断市场结构的社会福利水平要高于集中度较低(企业数目更多)的市场结构。然而,当考察单侧垄断的纵向市场结构时,可以发现零售产业的集中度越高,则消费者面临的终端价格同样也越高,那么从政策角度来看,这时候零售产业的横向合并行为可能有悖于以终端价格为代表的消费者福利。?   从横向合并的反垄断法控制角度来看,如果纵向市场结构符合这样一种情况,即上游供货企业的卖方垄断程度很高,并且零售层面为双侧竞争,那么只有在零售企业服务的差异化程度很高(或者说高度可替代)的时候,最理想的竞争模式便是两个对称的零售企业进行独立的价格设定,这也就是说,在这种市场情形下,鼓励下游零售企业合并和提高零售层面市场集中度的公共政策方才可能提高消费者福利水平,这一结论显然与加尔布雷斯所倡导的买方抗衡势力假说相一致。但是当零售企业服务的差异化程度不是很强或者很弱的时候,市场集中度的提高将导致消费者终端价格的提高和服务多样化程度的降低,从而损害消费者福利。因此,反垄断机构在实施宽松的横向合并控制政策的时候,需要注意到买方抗衡势力假说得以成立的苛刻条件。?   如果纵向市场结构符合这样一种情况,即上游卖方垄断程度很高,零售企业具有很高的买方势力且不具有卖方势力,那么无论此时零售企业服务替代性高低,只要零售业的横向合并行为仅仅进一步增强其买方势力,并不会显著影响其卖方竞争格局,那么就会改进消费者福利。?   观察世界各国零售业的发展可以发现,其趋势集中表现为规模化和连锁化,因此连锁零售企业的发展代表零售行业的方向。近几年中国零售市场呈现快速集中趋势,例如,2007年初全球零售巨头沃尔玛公司收购好又多公司35%的股权,华润万家公司陆续收购苏果超市(2004年)、宁波慈客隆超市(2005年)、天津家世界超市(2007年)、西安爱家连锁超市(2008年)、无锡永安超市(2009年)、广州宏城超市(2010年)等。此外,还可以观察到大型连锁零售企业往往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统一采购,通过 “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来提升企业的谈判能力,降低经营成本,这使得它们拥有很强的买方势力。例如,沃尔玛的全球采购网络首先由大中华及北亚区、东南亚及印度次大陆区、美洲区、欧洲中东及非洲区等四个区域所组成,其次在每个区域内按照不同国家设立国别分公司,其下再设立卫星分公司。但是在各个区域(城市)市场,这些大型连锁零售企业往往又会面临很多本土区域零售企业(如北京的物美超市、大连的大商集团等)和专门零售企业(如家电连锁超市、食品连锁超市等)极为激烈的(卖方)竞争。在这种情形下,反垄断机构通过鼓励零售产业的横向合并行为来打造大型连锁零售企业的公共政策可能会增进消费者福利,但是前提是必须时时确保本土区域零售企业竞争的充分存在。?   此外,以零售企业为典型代表的下游企业所拥有的这种买方势力还可以成为上游企业间合并行为反垄断评估的重要因素之一。正如欧盟《横向合并评估指南》所明确指出的,“供货企业的竞争压力既可能来自同一生产阶段的竞争对手,也可能来自于其下游顾客。如果下游客户的独立性很高,并且具有抗衡性买方势力,那么合并后具有很高市场份额的上游供货企业也可能不会对竞争产生实质性损害”。在这种情况下,抗衡性买方势力应该被理解为买方在与卖方进行面对面的商业谈判时所拥有的讨价还价能力,这种能力取决于买方的规模、买方对于卖方的业务重要性以及买方转移到其他供货企业进行采购的能力。?   ?   参考文献:?   [1] Galbraith, J.K.American Capitalism: The Concept of Countervailing Power [M].Houghton Mifflin,1.?   [2] 吴绪亮,孙康,侯强.存在治理垄断的第三条道路吗?――买方抗衡势力假说研究的近期突破 [J].财经问题研究, 2008,(6).?   [3] Stigler,G.J.The Economist Plays with Blocs [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54,(44):7-14.?   [4] Hunter, A.Notes on Countervailing Power [J].Economic Journal,9):89-103.?   [5] von Ungern-Sternberg, T.Countervailing Power Revisited [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1996,(14):507-520.?   [6] Dobson, P.,Waterson,M.Countervailing Power and Consumer Prices [J].Economic Journal,1997,(107):418?430.?   [7] Dobson, P.,Waterson,M.Retailer Power: Recent Developments and Policy Implications [J].Economic Policy,1999,(28):133-164.?   [8] Chen, Z.Dominant Retailers and the Countervailing Power Hypothesis [J].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   [9] Snyder, C.A Dynamic Theory of Countervailing Power [J].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 ):747-769.?   [10] Ellison, S.,Snyder,C.Countervailing Power in Wholesale Pharmaceuticals [R].MIT Working paper, 2001.?   [11] Clarke, R., Davies,S.,Dobson,P.,Waterson,M.Buyer Power and Competition in European Food Retailing [M].Edward Elgar, Cheltenham, 2002.?   [12] Baldursson, F.M.,Johannesson,S.Countervailing Power in the Icelandic Cement Industry [R].Working paper, 2003.?
  [13] Inderst, R.,Valletti,T.M.Buyer Power and the “Waterbed Effect” [R].Working Paper, 2007.?   [14] 吴绪亮.纵向市场结构与买方抗衡势力研究 [J].产业经济研究, 2010,(1).?   [15] 张赞.零售垄断与竞争政策 [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8.?   ?   One-sSided Monopoly, Buyer Power and Antitrust Law on Horizontal Merger?   Wu Xu-liang?   (1.Law school, Tsinghua University, 100084 B?    2.Center for Industrial and Business organization, DUFE, 116025 Dalian Liaoning)?   Abstract: The paper extends DW model to one-sided monopoly situation, the result is diffenent from DW model which is that in the case of one-sided monopoly, the higher the concentration, the higher the consumer price, therefore retailer horizontal merger is not beneficial to consumer welfare.However, if the retail horizontal merger only further enhances its buyer power, and its downsided competitive structure will not be affected significantly, the merger will benefit consumer welfare.Taking into account the fact that due to nationwide unified procurement programe, large chain retailers have strong buyer power, but facing a number of local regional retailers’ extremely fierce seller competition in each local (urban) market, it is probably beneficial to consumer welfare to encourage retailer merge to form a large chain retailer.?   Key Words: Two-sided Competition, One-sided Monopoly, Buyer Power, Horizontal Merger, Antitrust Law?   ?   (责任编辑:于振荣)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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