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休日上班,单位不给节假日加班补休规定安排补休。但是给几天休息合理?是两天还是

节假日单位按排上班,不算加班,补休一天,违法了吗
我在浙江省台州市温岭烟草上班,我们单位老是在节假日时按排上班,但不算给加班费,只能补休一天。今年十一中秋又是这样,本来算是有八天的,现在上班四天休息四天,本来家里说好一起去外面玩玩的,现在又泡汤了,总是这样,烦死人。难道所有人家里都没事的,领导倒是不用加班的,该放的都放。
09-09-13 &
(一)1.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2.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一定是劳动者的全部工资。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 3.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五一长假期间每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200% 【注意】现在(2008年)法定节假日 有11天。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83天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83×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83×200% 4.根据1999年国务院令《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法定节假日为元旦1天、春节、劳动节和国庆节各3 天,共计10天,而休息日一般为星期六和星期天,即通常所说的双休日。因为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性质不同,所以加班工资也不一样,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要高于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二)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四十一、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别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自身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A、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B、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C、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三)目前,国家规定的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应按此进行折算。以某职工月岗位应得的工资750元计算,日工资标准约为35.85元,小时工资约为4.48元。元旦加班一天(8小时),该职工加班费计算公式为:4.48元×300%× 8小时=107.52元;1月2日和3日加班二天(每天加班8小时),该职工加班费计算公式为:4.48×200%×16小时=143.36元。如果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可向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加班如何“补钱”? 按照规定,在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在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过节费和加班工资在性质上不同,不能互相代替。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休息时间的经济补偿,过节费虽然也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但带有福利性质,无需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此外,由于加班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延长的工作时间,因此,在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安排劳动者值班,不能视为加班。 工资基数怎么算? 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上述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计算公式: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0.92× 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0.92× 200%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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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请大家看看下面这样的一个案例~~【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首先,在此案例中,公司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并以在事后安排补休为借口拒绝支付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此种作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且即使公司在节后安排了补休,也不得拒绝支付加班工资。《劳动法》(文章中提到的《劳动法》应该是1994年版的,不知道新的《劳动法》是否也是这样规定的,因为我看了一遍新的《劳动法》上面好象也没有详细说明,不知道哪位高人可以在这里指点一二)对延长劳动时间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问题规定了三种情形:(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平日);(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上述三种情形中,法律规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其有两种选择,一是安排补休,二是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而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下,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就是一种限制措施。但是,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特别是法定节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影响着劳动者的精神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可见,用人单位在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工作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办事。属于哪一种情况,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凡不允许代替而代替的,不管什么原因、什么理由都是违法的,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其次,国庆节7天假日里的加班性质也有所不同,10月1日、2日、3日的加班属于法定节日加班,10月4日、5日、6日、7日加班则属于休息日加班,这两种加班,加班工资的算法是不一样的。法定假日只有3天,此3天加班工资额应为:职工的日工资基数 × 300%× 3(天)。其他 4天为休息日,如果不能补休,则应按日工资基数的200%计算;如果补休,则可不付加班工资。-------------------------------------------------------以上我们大家应该对文章中说的节假日加班但安排了补休的也应该要求加班工资无任何异议,但我想说的是,休息日要求加班安排了补休的,为什么就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呢?也许有人会说,安排你补休了呀,为什么还要要求加班工资呢?但大家有没有想过,休息日休息和用平时的时间安排补休(星期一至星期五随便一天可以补休)也是不一样的,同样也影响着劳动者的精神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也是用平时时间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退一步说如果这个方式用人单位只占用一、两天这样的休息日,对于员工来说也许还可以接受,但就是怕有一些心怀不良的用人单位钻《劳动法》这样一个空子,就是每到休息日就安排加班,又用平时时间补休,这样用人单位永远也不用付加班费,但永远占用员工的休息日,大家认为这样子合理吗?所以我就想知道新《劳动法》对于这样一个明显的、容易让某些心怀不良的奸商钻法律的漏洞的破绽,没有办法管呢?如果有法管,又怎么去管呢?有哪位高人指点一下吗?本文内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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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公司开了你是不是要补偿给你几个月工资啊?我是说是不是有这个规定?当然有也不一定有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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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了吧,起码还有补修呢!去年国庆,全体教职员工从一号到六号全部加班。不仅没有一分钱加班费,而且连补修也没有。不满意?一把手明确在大会上面公开说的:谁不愿意就自己辞职。外面每年找工作的人多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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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落伍了,现在还管你那个?不服就开你走人,惹不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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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怎么才算是加班呢?所谓加班,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一般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由于加班是员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在原本应该休息的时间内进行的工作,是工作时间在休息时间中的延伸。为了保护员工的休息权,国家对加班加点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基础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员工也无权单方面决定加班。
  双休日上班算加班吗?下面看具体的案例分析。
  在金店工作的小童,工作一天休息一天,常会出现周末要上班的情形,金店是否应支付小童双休日加班工资?
  小童于2009年8月进入上海某金店从事营业员工作,于2012年6月离开。工作期间,小童工作一天休息一天。2012年7月,小童申请仲裁,要求金店支付工作期间包括双休日加班工资在内的8项费用共计14万余元。双方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金店支付包括双休日的加班工资在内的4项费用共计3万余元。金店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本案中,小童虽然存在休息日工作的情形,但用人单位实行的是&做一休一&,金店安排小童休息日工作的同时也已安排其在工作日补休,补休的时间已超过休息日工作时间,故二审改判金店无需支付小童双休日加班工资。
  对于加班,劳动法是这样规定的:
  《劳动法》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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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对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执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收入的70%确定。
周末、节假日加班,加班费怎么算?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加班,是指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延长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或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称为“加班”。那么要求加班就一定要加吗?
在日常的工作中,不少的工作族都经历过加班,只是知道要延迟上班时间;但是对于加班具体是怎样的就不太了解,很容易吃亏。所以想加班不吃亏,就必须要先了解这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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