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管理局罚款2014年的海峡人才市场档案查询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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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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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B-
&责任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14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14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
权限内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
权限内对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
权限内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
权限内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
权限内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
权限内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
权限内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八十条第一款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
权限内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
权限内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
权限内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
权限内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不采取紧急救援措施,&未能及时有效抑制灾害扩大,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以及隐瞒事故不报;&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第六十二条:&“&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不采取紧急救援措施,&未能及时有效抑制灾害扩大,&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以及隐瞒事故不报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至&2&5&0&0&0&元罚款。&”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
权限内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
权限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
权限内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
权限内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五)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
权限内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
权限内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
权限内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未按照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未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未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处罚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五六)使特用种未设备经出定期现故检障验或或者者检发验生不异合常格情的况特,未种对设其备进的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八七)未未依制照定本特条种例设第备三事十故一应条急第专二项款预的案规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九十)未特按种照设备安不全技符合术能规效范指要标求,进未行及锅时炉采水取(介相)应质措处施理进的行;整改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
权限内对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七十七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
权限内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五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
权限内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
权限内对未履行设计审核手续即进行制造者;&无相应产品有效的安全认可证即投入制造者;&持相应产品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但不能保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或者安全技术性能的处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第七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取(换)证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规定执行。特种设备安全认可证的取(换)证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证书申请的受理分别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审查工作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单位承担,审查合格后,分别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证。”第四十一条:“自行制造或者改造本单位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将设计或者改造的相关资料,报所在地监督检验机构审核通过,并报所在地区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以进行制造或者改造。”第四十七条:“对新建或者改建的客运索道实行设计审核制度。设计审核工作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审查由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审核通过后,方可以投入制造和施工。”第五十五条:“对新建或者改建危险性较大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实行设计审核制度,设计审核工作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审查由国家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审核通过后,方可以投入正式制造和安装。”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拒绝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进行整改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未履行设计审核手续即进行制造者,或者无相应产品有效的安全认可证即投入制造者,责令停止制造和销售其产品,并处5000元至20000元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持相应产品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但不能保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或者安全技术性能的,吊销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
权限内对未按照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即提供用户使用本单位产品并拒绝整改的处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以提供用户使用:(一)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或者部件;(二)制造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或者部件。需要正式生产的,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后,方可以正式生产、销售。从型式试验合格到提出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取证申请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条:“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其产品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明确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并由代理商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该代理商必须持接受委托代理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凡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特种设备的产品或者部件,其同类型首台产品或者部件必须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以正式销售。”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拒绝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进行整改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未按照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即提供用户使用本单位产品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并处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
权限内对无资格证书或者有资格证书但无相应项目即从事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者的处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以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该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拒绝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进行整改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无资格证书或者有资格证书但无相应项目即从事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者,责令承担项目停止进行,并处5000元至20000元罚款,有资格证书但无相应项目的,吊销相应的资格证书。”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
权限内对购置无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产品并投入使用者,或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即投入运营的使用并拒绝整改的处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申请相应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第十六条:“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禁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第四十九条:“客运索道安装工程竣工后,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运营承包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运营申请。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运营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审查合格,并经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对客运索道进行验收检验合格,发给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以投入正式运营。”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拒绝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进行整改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对购置无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产品并投入使用者,或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即投入运营的使用者,责令其设备停止使用,属于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并处3000&元至10000元罚款。”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
权限内对未按照要求定期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以及发现异常情况未及时处理的并拒接整改的处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的维修保养。”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拒绝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进行整改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未按照要求定期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以及发现异常情况未及时处理的,属于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3000元至10000元罚款。发现设备带故障运行的,必须责令设备停止使用。”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
权限内对使用无相应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管理、安装、维修保养、改造、检验、操作并拒绝整改的处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第三十三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接受省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监督检验工作。”第五十二条:“索道站(公司)站长(经理)或者索道运营承包单位负责人对保证客运索道的安全运营负责。站长(经理)要熟悉所管理的客运索道的安全技术知识,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方能够上岗。”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拒绝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进行整改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七)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使用无相应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管理、安装、维修保养、改造、检验、操作的,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
权限内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仍然继续使用并拒绝整改的处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第二十二条:“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拒绝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进行整改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八)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仍然继续使用的,责令设备停止使用,并处3000元至10000元罚款。”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
权限内对伪造、涂改、转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安装(维修保养、改造)资格证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等有关证书和牌照并拒接整改的处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拒绝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进行整改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九)对伪造、涂改、转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安装(维修保养、改造)资格证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等有关证书和牌照者,没收或者吊销其相应的证书和牌照,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
权限内对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不采取紧急救援措施,未能及时有效抑制灾害扩大,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以及隐瞒事故不报的处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第六十二条:“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不采取紧急救援措施,未能及时有效抑制灾害扩大,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以及隐瞒事故不报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至25000元罚款。”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
权限内对违反规定进行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或者改造,并因此造成事故的处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第六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进行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或者改造,并因此造成事故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相关设备停止使用,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
权限内对安装不符合安全质量的设备,或安装、修理、改造质量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致使设备不能投入使用的处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4号)第六条第二款安装不符合安全质量的设备,或安装、修理、改造质量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致使设备不能投入使用的,处安装、修理、改造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许可证。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
权限内对气瓶充装单位充装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充装前不认真检查气瓶钢印标志和颜色标志,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未按规定粘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处罚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46号)第四十八条:“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直至吊销其充装许可证。(一)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二)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三)充装前不认真检查气瓶钢印标志和颜色标志,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的;(四)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的;(五)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六)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
权限内对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46号)第四十九条:“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
权限内对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的处罚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46号)第五十条:“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二)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
权限内对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处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0号)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
权限内对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0号)第三十二条:“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
权限内对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
权限内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
权限内对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处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五十条:&“&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
权限内对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
权限内对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
权限内对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不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不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不主动召回产品,不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
权限内对儿童玩具生产者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备案、建立健全信息档案的处罚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1号)第三十五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备案的;(二)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档案的。”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
权限内对儿童玩具生产者接到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缺陷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缺陷调查的。拒绝配合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缺陷调查的。未及时将缺陷调查结果报告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处罚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1号)第三十六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一)接到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缺陷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缺陷调查的;(二)拒绝配合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缺陷调查的;(三)未及时将缺陷调查结果报告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
权限内对儿童玩具生产能者未依法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处罚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1号)第二十一条:“确认儿童玩具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并及时实施主动召回。”第二十八条:“生产者在收到国家质检总局发出的责令召回通告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所涉及的儿童玩具。”第三十七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
权限内对儿童玩具生产能者未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未实施主动召回的处罚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1号)第二十一条:“确认儿童玩具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并及时实施主动召回。”第二十二条:“生产者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生产者向销售者和消费者通知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和完整,通知的途径或方式应当适当、便于公众查询。”第三十八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未实施主动召回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
权限内对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将主动召回计划提交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未在接到国家质检总局责令召回通告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召回报告的处罚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1号)第二十三条:“生产者召回儿童玩具的,应当及时将主动召回计划提交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生产者提交的主动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情况;(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情况;(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情况;(四)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情况;(五)召回的实施组织、联系方法、范围和时限等;(六)召回的具体措施,包括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七)召回的预期效果;(八)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退换后的无害化处理措施;(九)其他有关内容。生产者在召回过程中对召回计划有变更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说明。”第二十九条:“生产者应当在接到国家质检总局责令召回通告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召回报告。”第三十九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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