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签了合同的48小时工需要签合同吗内发现可能受骗应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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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出现质量问题 签了合同没盖章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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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慧帮你问 房屋装修出现质量问题 签了合同没盖章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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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A地甲公司与B地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在c地,乙到期未能交货。甲多次催货未果,便向B地基层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乙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并支付违约金。法院受理后,甲得知乙将货物放置于其设在D地的仓库,并且随时可能转移。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甲如果想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向货物所在地的D地基层法院提出B 甲如果要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C 受诉法院如果认为确有必要,可以直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D 法院受理甲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 跟谁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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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谁学学生版:genshuixue_student精品好课等你领在线咨询下载客户端关注微信公众号&&&分类:A地甲公司与B地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在c地,乙到期未能交货。甲多次催货未果,便向B地基层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乙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并支付违约金。法院受理后,甲得知乙将货物放置于其设在D地的仓库,并且随时可能转移。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甲如果想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向货物所在地的D地基层法院提出B 甲如果要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C 受诉法院如果认为确有必要,可以直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D 法院受理甲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财产保全裁定A地甲公司与B地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在c地,乙到期未能交货。甲多次催货未果,便向B地基层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乙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并支付违约金。法院受理后,甲得知乙将货物放置于其设在D地的仓库,并且随时可能转移。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甲如果想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向货物所在地的D地基层法院提出B 甲如果要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C 受诉法院如果认为确有必要,可以直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D 法院受理甲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科目:最佳答案正确答案:A,B,D解析答案解析:&#13;
[考点] 财产保全&#13;
[详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31条规定,对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应当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由受理案件的法院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在本题当中,B地基层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因此在保全的种类上只能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法院可以依职权作出裁定,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所以ABD三个选项的表述都是错误的。知识点:&&基础试题拔高试题热门知识点最新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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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专家教您啥样合同不能签
当心口头合同、“生死”合同、违法合同三个“欠薪陷阱”
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为农民工发放讨回的薪水
  春节前夕,沈阳市公安局紧紧围绕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坚持把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民生问题,警方共依法为6000余名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款总额达8000余万元。
  记者通过查阅这些案例时发现,其中有些案例是由于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不签劳动合同或签订违规、违法合同,让失德老板钻了“空子”。正月初十过后,来沈的打工者将逐渐增多,如果农民工和用工单位之间发生劳动纠纷怎么办?被拖欠薪水咋维权?2月8日,本报记者邀请沈阳市公安局“最美警察”获得者、农民工维权专家、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维稳办副主任李成祥,他结合自己处理过的案例,就农民工如何规避“欠薪陷阱”做了详细分析。
  口头合同
  付报酬“差钱”,“有苦难言”
  案例:2016年10月,朝阳市农民工张爽经熟人介绍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一家酒店当厨师,双方口头约定月薪4500元。到月底发工资时,酒店老板却从他的月工资中扣除了1000元服装、伙食费。对此,双方矛盾激化,险些大打出手。张爽认为,扣除饭费事项并未在口头协议中约定,应全额发给自己的劳动报酬。老板却说,现在哪里还有白吃、白穿之理。警方介入此事后,因没有书面依据,张爽面临举证难等问题。
  专家解读: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虽然简便灵活,但发生争议时,劳动者往往口说无凭,难以举证。张爽因过于相信他人,图一时省事未与聘用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最终“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生死合同”
  遭遇维权、举证“步履维艰”
  案例:2016年9月,从吉林来沈阳打工的孙明辉经亲属介绍,与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一家建筑公司签定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中有“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的条款。孙明辉想:“哪能那么倒霉晦气,碰上天灾人祸,小心点就是了!”所以毫不犹豫地在合同上签了字。工作一个月后的一天,孙明辉在操作搅拌机时,左手不慎被卷进机器。事故发生后,孙明辉花去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10万多元,但是,他的左手仍落下残疾。出院后,孙明辉所在的建筑公司老板拿出了双方签订的“生死合同”称,只负担一部分医疗费,其他的费用概不负责,双方目前对簿公堂。
  专家解读:一些从事建筑、挖掘开采、高空等高危作业项目的业主,在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往往在其中规定“死伤概不负责”等内容的条款,或者根本不约定有关病、伤、残、死亡补助和抚恤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以此作为推卸自己应承担责任的“合法理由”,我国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这种情况。劳动合同中“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的条款是无效的。
  违法合同
  讨薪“四处碰壁”
  案例:2016年2月,来自吉林省通化市农村的宋某等7人应聘到沈阳市一家板材厂打工。双方签定合同约定每月工资2500元,每月18日前发放。同时,每名应聘者须向公司交纳2000元风险抵押金。2016年5月份以后,该公司的经济效益严重下滑。为摆脱困境,公司决定,每月从职工工资中扣除1000元,扣除的部分用公司的产品替代。事后,这些农民工报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维稳办介入后,通过多方做工作,终于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讨回。
  专家解读:一些企业在招工时,以种种理由用实物抵顶劳动者的工资,或让求职者交纳各种名目的集资款、风险金,并签订自愿交纳的协议书,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行为。《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一规定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二是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三是不得克扣、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延伸阅读
  2016年,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维稳办通过施工前监督、工程中介入、施工后跟踪服务等方式先后受理讨薪案件84起,为辖区内农民工讨薪4900余万元,涉及农民工3221人。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维稳办副主任李成祥结合工作案例分析,为读者详细总结了“防欠薪”的七种应急措施。
  -陷阱1违约
  双方有合同,但用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故意设置陷阱,如不按时发放生活费、缩短机械使用时间、农民工被迫超期违约,再以此为借口,克扣工钱。
  支招:若是用人方原因造成违约,责任不在农民工。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此条款。
  -陷阱2一拖二骗三耍赖
  一些欠薪者有钱不给,面对讨薪农民工,往往今天拖明天,明天拖明年。拖不过去了,就以来年承包工程诱骗,或干脆耍无赖。
  支招:若未领到工钱,农民工应及时要求打欠条,通过法院确认债权,法院可依法对恶意欠薪者追究法律责任。
  -陷阱3付款条件不清
  在沈阳市打工的一位农民工曾签订协议:工程进行到一定程度后,支付部分费用。该项工程已过大半,他多次向用工方索要工钱,对方均称未到约定工程量。
  支招:合同中的付款条件和付款数额应具体化。
  -陷阱4空口说白话
  招工就凭一张嘴,开工前对农民工的要求口头答应得干脆,工程结束后却不认账。
  支招:农民工若能证明对方确实有过口头承诺,其承诺具有法律效应。建议在与用工方口头协商时,应有第三者在场。
  -陷阱5用工方突然“蒸发”
  目前在沈阳市打工者大部分由工头带领,用工方平时只给农民工发生活费。如果工程结束后,工头携工程款突然失踪,农民工往往追债无门。
  支招:建议做工前,先了解包工头的基本身份情况、所挂靠建筑单位及业主的情况,并及时催要工钱。一旦发生卷款潜逃,应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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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医疗 患者签署合同维权不能忽视的细节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13:00:44
海外医疗签署合同患者维权需注意的几个细节
& & 盛诺一家凭借多年的专业、规范的服务,赢得了业界良好的口碑,每的年能够帮助上千例患者顺利的出国看病,公司创立至今零投诉,并且获得国际医疗界的认可,并获得多家世界顶尖医院的授权转诊资质。盛诺一家保障患者权益的同时,承诺患者在签署合同的48小时内随时可以解除合同,能够让患者出国看病保持一个理性选择的状态,排除患者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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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批发签销售合同被骗
篇一:合同诈骗报案材料 关于XX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的 报
料 报案人:宁夏xx机器人开发有限公司。电话: 犯罪嫌疑人:闫强X,男,汉族,现年35岁,其他信息不详。电话: 涉嫌犯罪事实: 2016年初犯罪嫌疑人找到报案人公司,称其看好公司的产品,在西安有很好的销售渠道,要求与报案人公司建立合作关系。为了取得报案人公司的信任,刚开始犯罪嫌疑人以赊欠小额货品定单位为诱饵,并不定时支付部分货款,之后犯罪嫌疑人以这种手法,不断赊欠报案人货品,自2016年1月 1日至日期间犯罪嫌疑人骗取报案人贵公司价值1106248元货品。为了追讨货款,报案人通过犯罪嫌疑人的手机联系,但手机处于无人接听状态。为了挽回经济损失,报案人多次前往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地址,但其提供的地址根本无从查找。报案人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本身负责累累,根本没有与报案人公司履行购货合同的能力,能够骗取到报案人公司的货品完全是其诈骗手段让公司无法识别导致的。可以说自报案人与犯罪嫌疑人建立货品供应之前,犯罪嫌疑人已事先预谋诈骗,取得报案人信任后,然后找借口骗取报案人供货。特别是犯罪嫌疑人根本没有履行支付货款的能力,先假借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义与报案人签订合同,然后将报案人签订小额定单,并进一步设Z陷阱让报案人垫资提供大量货品,然后采取“空手套白狼”方式不断从报案人取得货品,后将该货品在市场销售变成现金。截止到日,犯罪嫌疑人利用各种谎言和借口先后骗取报案人价值1106248元货品。此后,委托人多次联系犯罪嫌疑人,但始终躲避找不到踪影,事实上犯罪嫌疑人故意藏匿!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 综上,事实已经很清楚,闫强一根本不是真心实意的购买报案人公司货品,而是通过签假合同方式诈骗报案人财物,同时以骗取的货物换取现金。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 1篇二:合同签订中常见25个法律问题 1、合同正式签订后口头更改的有效力吗?
答: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如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的,应遵循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变更补充协议,如果未作出明确的变更形式约定,口头变更也是有效力的。2、合同加盖什么章才有效力?
答:合同印章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当事人为企业法人的,使用企业公章或合同章即可,如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使用名章即可。如适用财务章等其他领域专用章订立合同的,在能否客观体现订立合同时盖章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点上容易产生争议。3、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公章是否有效力?
答: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均是有效的,并不规定签字一定要配合盖章,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未加盖企业公章,也是有效的。但易引发纠纷。因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权利订立合同,如没有加盖企业公章,则易被认为相关合同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企业的行为。4、合同当事人一栏的填写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答:合同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尽量写明身份证号,以避免发生对自然人身份的争议;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法人的,要写清企业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与企业法人签约的,不能只在合同当事人栏中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以免导致合同相对方不明确。5、是否只有书面的合同才有效力?
答: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房地产转让合同、长期的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6、合同中涂改的部分是否有效力?
答:如单方对合同进行涂改,以改变了原有合同约定的,则改变的部分无效,维持原合同约定内容。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想进行合同修改的,必须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或在原合同相应条款作修改或补充,并在修改地方加盖双方公章(个人手印);若只有口头答应但没有对合同做修改或者没有在任何一处有修改变动的地方盖章(手印),视为无效,合同维持原有内容继续生效。7、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
答: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实务合同关系中多存在格式条款,如出卖方的销售合同条款、出租人的租赁合同条款等。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易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果企业利用制定格式条款的优势而将条款制定的极其不公平,使相对方无法保护权益的,很容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8、合同中打印部分和手写部分有冲突的,以哪个为准?
答:如果打印的部分是事先制定好的格式条款(为重复使用而定制的),那么手写的部分与打印的格式条款相冲突的,应当以手写的部分为准,因为手写部分更能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9、签合同之前有口头约定,签合同时出于信任没有认真校对合同条款,合同叙述与口头约定不一致,导致被骗,如何维权?
答: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可以变更或撤销,如果有证据证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口头约定而非正式合同,则可向法院申请变更相应的合同条款。10、什么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转载自: 蓬 勃 网:网上批发签销售被骗)、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1、回扣条款是否有效?
答:回扣是指在商品或者劳务买卖中,卖方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退回给买方或者买方经办人的款项。不存在合法的回扣,收受回扣都是违法的,《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受贿罪论处。《刑法》第385条第2款也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12、合同是不是只要签字即生效?
答: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大多数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应按规定,如抵押合同登记后才生效。另外当事人如果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条件成就的合同才生效。13、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么区别?
答:合同成立不代表合同生效,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合同即成立,但是合同是否生效却要满足更高的条件,合同的成立是第一步,合同的生效是第二步。14、合同相对方提出签约人员没有公司授权,是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应如何维权?
答:涉及到民法上的表见代理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如被公司辞退的部门经理持公司合同章签订的合同,应由公司承担相关合同责任。15、无效的合同、撤销的合同有什么法律效力?
答: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自始无效,即自成立以后都无效。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16、打收条应当注意什么?
答:①确实收到钱款或物品后再出具收条
②写明收到款项的大小写,收到物品的确切名称等基本信息 ③写明所收款项或物品的来源,如“收到XX公司支付的” ④写明所收款项或物品的用途,如“收到第一期货款”17、什么是先履行义务?
答: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需要先履行的一方负有先履行义务。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的内容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18、签订合同后,对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都发生更换,能否主张终止合同?
答: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19、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能否让他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
答: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请求他人代为履行义务的,是一种债务转移的行为,这种代为履行义务的行为法律是允许的,但必须经过债权人也就是合同相对方同意。20、什么是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答: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一般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但租赁合同中延迟或拒付租金的,保管合同中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诉讼时效为四年。21、在合同中应该怎样约定争议处理条款?
答: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还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22、合同中是该约定违约金还是该约定赔偿损失?
答: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3、因违约造成损失的,是否包括间接损失? 答: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就是指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标的物的灭失、减少、毁损等。间接损失是指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所产生的损失。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间接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式,对约定的间接损失应当赔偿。 24、产品销售合同中质量标准应如何确定? 答: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应从合同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5、借款合同中约定将借款人名下的财产抵押在出借人处,如不归还则抵押物归出借人所有,效力如何? 答: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这种抵押条款是无效的。实践中常见的抵押条款分为抵押和质押,抵押即不转移对抵押物品的占有,质押则指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明确规定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芮宄ナ保饰锏乃腥ㄗ莆嗜ㄈ怂小6杂谝圆欢虺盗镜鹊盅旱模挂婪ò炖淼盅旱羌遣拍苌А篇三:浅议的欺诈及其防范 写作题纲
一、概述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二)买卖合同欺诈的概念 (三)买卖合同欺诈的主要类型 二、买卖合同中的欺诈行为 (一)虚假的质量欺诈行为 (二)虚假合同主体的欺诈行为 (三)虚假的价格行为 (四)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欺诈行为 (五)长线大鱼欺诈行为 (六)买卖双重欺诈行为 (七)广告宣传欺诈行为 (八)传真机欺诈行为 三、买卖合同欺诈的法律后果 (一)买卖合同欺诈的刑事后果 (二)买卖合同欺诈的民事后果 (三)买卖合同欺诈的行政后果 四、防范买卖合同欺诈行为的措施 (一)加强企业合同管理 (二)严格合同签订前的审查 (三)认真审查合同主要条款 (四)监督合同的履行 内容摘要
买卖合同是商品生产和交换在法律上一典型表现形式,在各种合同中,买卖合同应用最普遍最广泛。合同的签订是确立合同关系的第一步,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以固定的形式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下来,才谈得上合同的履行和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也才能实现当事人的经济目的,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它不但是联系各企业中生产者问的桥粱,而且对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生活消费有巨大作用。
买卖合同;防范意识;欺诈浅议买卖合同的欺诈及其防范 随着人们经济交往的日益增多,合同的应用也日益广泛与普遍。与此同时,利用合同这种法律形式进行欺诈的案件也大量出现。由于买卖合同适用范围广,所以利用买卖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也时有发生,影响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人们的正常经济生活。本文将对买卖合同中欺诈行为进行分析并探讨相对的防范措施。 一、概述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他方,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协议。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交付财产转移财产所有权的一方称为供方或卖方,约定支付款价接受供方财产的一方称为需方或买方,协议转移的财产为买卖合同的标的。 买卖合同是当今社会经济生活和社会经济交往中最常见、最基本、最典型的商品交换形式和法律关系。它不但在国民经济运作的各个环节中起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而且也是公民日常生活活动中最为常见的法律关系。买卖合同欺诈的主要类型有以下三种: (二)买卖合同欺诈的概念 买卖合同欺诈,是指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用歪曲或隐瞒事实真相进行虚假陈述,从而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以达到使对方同意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的行为。 (三)买卖合同欺诈的主要类型 1、利用合同主体欺诈。买卖合同主体欺诈, 是指合同一方不具有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 而采取伪造、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假合同主体的国际买卖合同欺诈行为。例如以未注册或根本不存在的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 伪造假证明文件, 骗取对方的信任, 使其与之签订欺诈性的合同。 2、利用合同条款欺诈。利用合同条款的模糊性、歧义性、不完备进行欺诈。钻合同条款表达形式的空子,利用被欺诈方的疏忽进行诈骗,牟取非法利益是欺诈人常用伎俩之一。在日常贸易操作中, 出口商一般用货物名称来笼统的代替这一项,但殊不知货物的名称一般只能反映交易商品的一般特征,如某一工艺品、某种电器等,其实产品的具体品质则需要用更详细的描述加以界定。品质条款的内容如有疏漏, 一方就很有可能对另一方进行欺诈, 而且很难有办法处理此种欺诈。 3、利用合同履行欺诈。利用合同履行欺诈的法律形态, 主要表现在履行地点、履行标的上, 包括以次充好欺诈和假冒欺诈。最常见的是采取伪造、假造、变造其适销或紧销的进口货物合同或其他供货合同之手段与国内多家企业订立,骗取大量货款;有的皮包公司以合法的为依据, 向供货方表明其销售有对象, 货款有保证, 骗取信用,并以高比例的违约金使对方上当, 与其签订购货。 二、买卖合同中的欺诈行为 (二)虚假的质量欺诈行为 这种欺诈行为一般是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标的物的质量条款,而履行时却以次品或残品代替;还有些欺诈方是出示合同标的的质量标识,使对方相信产品质量合格,而与之订立合同,事后受欺诈方才发现所谓的质量标识是伪造的。另外一些行骗者利用对方信任名牌产品或名优企业,而谎称自己的产品是名牌产品或专利产品,使对方与之签订合同,推销自己的伪劣产品。 (三)虚假合同主体的欺诈行为 这种欺诈行为的主要表现是欺诈方利用有些企业领导法制观念淡薄,不学法,不懂法,在签订合同时不认真审查对方身份,而出示的虚假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骗取对方与之签订合同。虚假单位有的是行骗者通过非法途径盗取其他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空白合同书进行欺诈。有的是根本不存在或未经合法注册的单位,也称“皮包公司”。这种单位没有注册资金,没有固定的场所,没有经营管理设施,甚至连从业人员都是虚假的。 (四)虚假的价格行为 这种欺诈行为是欺诈方在价格方面想方设法使被诈方相信自己的产品价格是优惠而与之订立合同,而被欺诈方在履行时才发现所谓的优惠价格要比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要高得多。具体来说:欺诈一方一般是商场、商店中的销售人员。这些销售人员本身并不是商场或商店的内部人员,他们只是租赁商场或商店的柜台,定期向商场或商店交付租金。欺诈方往往是通过举行“大削价”、“大甩卖”、“大清仓”、“大放血”等促销活动,对每种商品均标出两种价格:原价和现价,而实际上,这两种价格都是随意编造的。 (四)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欺诈行为 这种行为是当事人一方在自身元履约能力或虽有一定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自订立合同起。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而是想通过欺诈手段使对方履行合同,在骗取对方履行合同之后,非法占有已对方履行的钱或产品,而自己却不再履行合同,使对方造成重大损失。 (六)长线大鱼欺诈行为 即“放长线钓大鱼”。这种欺诈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欺诈方在实施欺诈行为之前已先与被欺诈方签订履行了几份小额合同,付小额定金,且履约积极、顺利、制造本身履行能力强、重合同守信誉的假象,骗取对方的信任。然后谎称因生产生活需要,签订大额买卖合同,骗取大量货物或大额货款之后销声匿迹。 (七)买卖双重欺诈行为 这种行为欺诈方先后以卖方和买方两种身份出现。欺诈方先派人以卖方或推销方的身份出现。意欲出卖某种商品,使受欺诈方产生有多人要买这种商品且价格较高的假象。欺诈方在与受欺诈方签订完某种买卖合同后,等受欺诈方付清货款后就携款逃走。 (八)广告宣传欺诈行为 欺诈方首先在大众传播媒介上广告自己的产品的不实品质、特性、用途、原产地、价格等事项,使广大消费者产生对该产品的信任而签订买卖合同,待提货之后,才发现产品质量有假。 (九)传真机欺诈行为 欺诈方先电告被欺诈方需要订购某种货物,然后利用两地之问的汇款时间差,先通过当地银行向被欺诈方汇去少量款项,获取盖有银行公章的汇款单。继而用涂改液为大额汇款,用传真发往欺诈一方。被欺诈方看到汇款单时即发货,而知道上当受骗后,所发货物已被提出。 总之,形形色色的合同欺诈行为,不是违反了交货义务,就是违反了质量保证义务或者是支付货款义务,严重违反了《民法通则》自愿、公乎、诚实信用的民事活动原则,有的甚至是诈骗犯罪行为,应受到刑法制裁。因此,要增强足够的防范意识,避免造成损失。 三、买卖合同欺诈的法律后果 (一)买卖合同欺诈的刑事后果 买卖合同欺诈的刑事后果主要有合同诈骗罪及仿造公文、证件、印章罪。由于买卖合同涉及金额可大可小,在生活实践中应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一般来说,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行为才构成合同诈骗罪,应承担刑事后果,否则只能要求诈骗方承担行政的或民事的法律后果。如已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后,受害人可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被侵害的权利进行补救。 在欺诈过程中仿造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是欺诈人用以达到欺诈目的的手段行为。如欺诈人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对其行为不再适用仿造公文、证件、印章罪与诈骗罪数罪并罚,而仅适用诈骗罪从重处罚。
(二)买卖合同欺诈的民事后果 由于欺诈的行为而订立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依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欺诈人应承担如下民事后果。 1、返还财产。对以虚假身份等形式进行买卖合同欺诈所得的财产,欺诈人负有返还给被欺诈人的义务。例如:欺诈所得的是实物,欺诈人已将实物出卖的,而且该实物已经不可能再追回,欺诈人则需要返还相当于原物的价款。返还范围应包括原物及其应有孳息。应当注意的是,由于欺诈人对欺诈所得物的占有是非法的,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被欺诈人可基于所有权要求占有该物的第三人予以返还。 2、赔偿损失。欺诈人因欺诈获得被欺诈人财产,是一种侵权行为。欺诈人对因其欺诈行为给被欺诈方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赔偿范围应包括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 3、继续履行。对于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欺诈行为,如以劣质产品冒充优质产品的行为,欺诈人并无
4、支付违约金。对于在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的情况下,欺诈发生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则被欺诈方可要求欺诈方支付违约金,包括合同约定的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不以是否客观上对被欺诈方造成损失为根据。
5、没收财产。对欺诈行为已构成欺骗罪的,可没收其已经取得的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或孳息。
(三)买卖合同欺诈的行政后果 对买卖合同欺诈行为造成的行政后果情况大致如下: 1、对实施了买卖合同欺诈行为的行政法人,可追究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 2、对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实施的买卖合同欺诈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对行为主体予以警告或责令停业整顿、罚款等行政处罚。 3、对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实施的买卖合同欺诈行为,当不足以构成犯罪,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不予处理显然失当的情况下,可对行为人予以罚款或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此外,对在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玩忽职守,疏忽大意的工作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按内部规章相关热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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