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陈店镇市陈店镇那里有卖煤油

近年违纪违法案件盘点
松滋百余“苍蝇”上榜
来源:荆州日报 松滋新闻&&&& 21:18:07&&&&
作者:荆州日报 松滋新闻&&&&
 编辑:松滋生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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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3年以来,松滋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落实中央、省、荆州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部署,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突出主业主责,聚焦中心任务,严肃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案件,持续保持了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2013年以来松滋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查处情况通报
2013年以来,松滋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落实中央、省、荆州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部署,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突出主业主责,聚焦中心任务,严肃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案件,持续保持了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现将2013年以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2013年1月至2015年4月份,松滋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161件,给予党政纪处分134人。其中,党纪处分121人,政纪处分21人;司法处理34人;副科级以上干部案件40件,万元以上经济案件44件,通过查办案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近1080万元。
以上案件的查处,彰显了松滋市纪检监察机关有案必查、有腐必反的坚强决心。全市党员干部要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坚守党纪国法红线,严格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当人民群众满意公仆。
2015年,松滋市纪委将紧紧围绕中央、省、荆州市纪委全会的工作部署,严格按照省委第一巡视组的要求,继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集中办案力量,加大办案力度,严肃办案纪律,强化办案监督,坚决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
中共松滋市纪委
2015年5月14日
1、松滋市王家桥镇卫生院药剂科主任张万元,利用工作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松滋市卫生局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松滋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杜冰,不遵守工作纪律,无故旷工达11个月之久,松滋市公安局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3、松滋市公安局斯家场派出所民警赵可,不遵守工作纪律,无故旷工达一年之久,松滋市公安局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4、松滋市民政局社团管理科副科长夏晓玲,失职,松滋市纪委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5、松滋市涴市镇卫生院药库原主任张文重,利用工作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松滋市纪委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松滋市卫生局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6、新江口镇同兴桥村(社区)党总支副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张泽清利用职务之便,提议和参与套取国家民政优抚、特困户补助、公益性岗位补贴、廉租房货币补贴等资金共269107元,被松滋市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松滋市纪委给予张泽清开除党籍处分。
7、松滋市新江口镇同兴桥村(社区)党总支委员王本兰利用职务之便,经手和参与套取国家民政优抚、特困户补助、公益性岗位补贴、廉租房货币补贴等资金共269107元,被松滋市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松滋市纪委给予王本兰开除党籍处分。
8、松滋市新江口镇同兴桥村(社区)党总支委员、村(居)委会副主任徐春华利用职务之便,经手和参与套取国家民政优抚、特困户补助、公益性岗位补贴、廉租房货币补贴等资金共269107元,被松滋市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松滋市纪委给予徐春华开除党籍处分。
9、松滋市新江口镇同兴桥村(社区)党总支委员、村(居)委会副主任黄代金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套取国家民政优抚、特困户补助、公益性岗位补贴、廉租房货币补贴等资金共269107元,被松滋市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松滋市纪委给予黄代金开除党籍处分。
10、松滋市新江口镇同兴桥村(社区)报账员斯光美利用职务之便,经手和参与套取国家民政优抚、特困户补助、公益性岗位补贴、廉租房货币补贴等资金共269107元,被松滋市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松滋市纪委给予斯光美开除党籍处分。
11、松滋市新江口镇同兴桥村(社区)党总支书记助理、计生专干王小方利用职务之便,经手和参与套取国家民政优抚、特困户补助、公益性岗位补贴、廉租房货币补贴等资金共269107元,被松滋市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松滋市纪委给予王小方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2、松滋市新江口镇同兴桥村(社区)村(居)委会委员肖伍杉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套取国家民政优抚、特困户补助、公益性岗位补贴、廉租房货币补贴等资金共269107元,被松滋市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松滋市纪委给予肖伍杉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3、松滋市委办公室副主任、市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招商局局长姜仁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松滋市纪委给予姜仁柱党内警告处分。
14、松滋市国家税务局洈水分局税收管理员赵鲜,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违规代领增值税普通发票,松滋市国家税务局给予赵鲜行政记过处分,免去赵鲜松滋市国家税务局刘家场分局管理一股股长职务。
15、松滋市老城镇朱家埠小学党支部书记、校长李刚,违反规定收取寄宿学生2010年秋季至2013年春季有偿托管服务费(保育费)共计258910元,构成乱收费错误。松滋市老城镇纪委给予李刚党内警告处分。
16、松滋市森林公安分局、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张波,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2013年3月7日马峪河林场森林火灾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构成失职错误。松滋市纪委给予张波党内警告处分。
17、松滋市街河市镇水利站副站长夏祖会,在安全生产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存在操作不规范、安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对2013年5月12日水利站房屋维修现场发生的意外安全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构成失职错误。松滋市街河市镇纪委给予夏祖会党内警告处分,松滋市水利局给予夏祖会行政警告处分。
18、松滋市街河市镇水利站站长张军,在安全生产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存在操作不规范、安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对2013年5月12日水利站房屋维修现场发生的意外安全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松滋市水利局给予张军行政警告处分。
19、松滋市万家乡翠林山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财经主任肖登文私自将承包的村集体所有金星化工厂土地转让给村民用于建私房以及个人私自在承包土地上建房,构成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错误。松滋市万家乡纪委给予肖登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松滋市八宝镇大桥社区(村)党总支书记兼治保主任戴松林于2009年底、2010年底、2011年底伙同其他社区干部私分小金库现金42500元,其中个人分得7500元,构成违反财经纪律错误。松滋市八宝镇纪委给予戴松林党内警告处分。
21、松滋市八宝镇大桥社区主任朱昌春于2009年底、2010年底、2011年底伙同其他社区干部私分小金库现金42500元,其中个人分得7500元,构成违反财经纪律错误。松滋市八宝镇纪委给予朱昌春党内警告处分。
22、松滋市八宝镇大桥社区(村)副主任李士雄于2009年底、2010年底、2011年底伙同其他社区干部私分小金库现金42500元,其中个人分得7500元,构成违反财经纪律错误。松滋市八宝镇纪委给予李士雄党内警告处分。
23、松滋市八宝镇大桥社区(村)党总支副书记、水利主任、民兵连长黄元清于2009年底、2010年底、2011年底伙同其他社区干部私分小金库现金42500元,其中个人分得7500元,构成违反财经纪律错误。松滋市八宝镇纪委给予黄元清党内警告处分。
24、松滋市文化局社会文化艺术科科长刘华违规为其母亲大操大办80岁生日寿宴,构成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错误。松滋市纪委给予刘华党内警告处分。
25、松滋市刘家场小学校长胡庆文违规为其母亲举办70岁生日寿宴,构成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错误。松滋市刘家场镇纪委给予胡庆文党内警告处分。
26、松滋市万家乡雷井口村党员宋晓虎在其父亲去世后未按规定火化并偷埋,违反了《湖北省殡葬改革管理条例》。松滋市万家乡纪委给予宋晓虎党内警告处分。
27、松滋市老城镇八一小学党支部委员、教导主任黎宏贵违规为其母亲举办80岁生日寿宴,构成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错误。松滋市老城镇纪委给予黎宏贵党内警告处分。
28、松滋市洈水镇北闸村党总支书记、村主任陈兴云安排和经手虚报建设工程项目、套取资金453740元,构成违反财经纪律错误。松滋市洈水镇纪委给予陈兴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9、松滋市涴市镇规划建设管理所临时工张刘威违法生育第二个男孩,构成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错误。松滋市涴市镇纪委给予张刘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0、松滋市陈店镇夹马槽村工作员刘光辉在其父亲去世后未按规定火化并偷埋,违反了《湖北省殡葬改革管理条例》。松滋市陈店镇纪委给予刘光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1、松滋市畜牧兽医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维华对该局以“项目技术服务费”和“捐款”等名义套取项目资金288.71万元,隐瞒、占用温氏项目林地植被恢复结余款108.96万元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收受下属单位和个人所送礼金29000元,构成失职和收受礼金错误。松滋市纪委给予王维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2、松滋市畜牧兽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诗洪对该局以“项目技术服务费”和“捐款”等名义套取项目资金288.71万元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收受礼金19000元,构成收受礼金和失职错误。松滋市纪委给予杨诗洪党内警告处分。
33、松滋市畜牧兽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志武对该局以“项目技术服务费”和“捐款”等名义套取项目资金190万元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收受礼金19000元,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8000元,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并获利5000元,构成失职、收受礼金、非法占有、经商营利错误。松滋市纪委给予杨志武党内警告处分。
34、松滋市陈店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兽医站)原所长万军华利用职务之便贪污项目补贴资金23400元,受贿20000元,非法占有10300元,构成贪污、受贿、非法占有错误。松滋市纪委给予万军华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35、松滋市畜牧兽医局畜牧科科长、市畜牧技术推广站站长佘远冰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10000元,非法占有14000元,收受礼金11000元,对市畜牧技术推广站虚列支出套取良种补贴56000元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构成受贿、非法占有、收受礼金和失职错误。松滋市纪委给予佘远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6、松滋市陈店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原报账员李明全利用工作之便套取补贴资金34800元,个人从中分得17400元;非法占有8200元。构成贪污、非法占有错误,松滋市纪委给予李明全党内警告处分。
37、松滋市杨林市镇向丰岭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副主任裴锋违法生育第二个男孩,构成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错误,松滋市纪委给予裴锋开除党籍处分。
38、松滋市国土资源局洈水分局原副局长李雄违法生育第二胎,构成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错误,松滋市纪委给予李雄开除党籍处分,松滋市监察局给予李雄撤职处分。
39、松滋市沙道观镇党员刘维浩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错误,被松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松滋市纪委给予刘维浩开除党籍处分。
40、松滋市八宝镇大路口社区党员覃飞违法生育第二胎,构成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错误,松滋市纪委给予覃飞开除党籍处分。
41、松滋市国土资源局工会工作人员宋俊勇在任松滋市土地整理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30000元;工作失职,构成受贿、工作失职错误,被松滋市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松滋市纪委给予宋俊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2、松滋市农村能源办公室副主任杨书红利用职务之便,分两次将松滋市能源办价值18402元的沼气配件非法占有,构成贪污错误,被松滋市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松滋市纪委给予杨书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3、松滋市城乡规划局法规监察科科长郭庆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国家规费和土地出让金损失624995元,构成工作失职错误,被松滋市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松滋市纪委给予郭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松滋市监察局给予郭庆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44、松滋市城乡规划局工会主席熊军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国家规费和土地出让金损失624995元,构成工作失职错误,被松滋市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松滋市纪委给予熊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5、松滋市马峪河林场原场长靳邦炳在2013年3月7日马峪河林场森林火灾事件中未认真履行森林防火的行政管理职能,构成安全工作方面失职错误,被松滋市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松滋市纪委给予靳邦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6、松滋市马峪河林场工作人员赵伟在2013年3月7日马峪河林场森林火灾事件中未认真履行森林防火的行政管理职能,构成安全工作方面失职错误,被松滋市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松滋市纪委给予赵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7、松滋市第三中学党总支委员丁永树违规为其女儿举办升学宴,构成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错误,松滋市纪委给予丁永树党内警告处分。
48、松滋市八宝镇丰收学校党支部书记、校长程志刚违规分两次为其儿子举办升学宴,构成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错误,松滋市纪委给予程志刚党内警告处分。
49、松滋市国土资源局洈水分局局长张勇对该局副局长李雄违法生育第二胎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构成失职错误,松滋市纪委给予张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0、松滋市西斋邮政支局原职工王翠丽违法生育第二胎,构成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错误,松滋市纪委给予王翠丽开除党籍处分。
51、松滋市斯家场镇鸡笼观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梁红在其父亲去世后未按规定火化并偷埋,违反了《湖北省殡葬改革管理条例》。松滋市斯家场镇纪委给予梁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2、松滋市斯家场镇文家河村党总支委员、妇女委员罗玉萍在其婆母去世后未按规定火化并偷埋,违反了《湖北省殡葬改革管理条例》。松滋市斯家场镇纪委给予罗玉萍党内警告处分。
53、松滋市新江口镇狮子咀村党支部书记赵建国要求其他村干部违规为张某某、吴某某出具虚假户口接收证明,为吕某某在未办理任何土地、建设手续的情况下违规建房提供便利,构成失职错误。松滋市新江口镇纪委给予赵建国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4、松滋市新江口镇狮子咀村村委会主任赵吉红违规与吕某某的侄女张某某签订不实土地流转合同,构成失职错误,松滋市新江口镇纪委给予赵吉红党内警告处分。
55、松滋市新江口镇狮子咀村党支部委员、治调主任付良新违规为张某某、吴某某出具户口迁移接收证明,对吕某某违规建房负有直接责任,构成失职错误,松滋市新江口镇纪委给予付良新党内警告处分。
56、松滋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农村股股长张维对吕某某违规建房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构成失职错误,松滋市新江口镇纪委给予张维党内警告处分。
57、2013年11月18日,松滋市南海镇祈福垸村治调主任伍东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他人出具虚假的计划生育证明,构成失职错误,松滋市南海镇纪委给予伍东升党内警告处分。
58、2013年10月14日,松滋市洈水镇响水洞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易发云非法转让自己承包的水田,土地流转收入未入村集体财务账,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错误,松滋市洈水镇纪委给予易发云党内警告处分。
59、2013年11月12日,松滋市天生桥煤炭有限公司副经理梅元明由于工作不到位,对2013年6月14日发生的顶板垮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构成失职错误,松滋市卸甲坪乡纪委给予梅元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0、2013年12月9日,松滋市杨林市镇龙家峪村村委会副主任伍学旺在其父亲去世后未按规定火化并偷埋,违反了《湖北省殡葬改革管理条例》,构成违反其它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错误。松滋市杨林市镇纪委给予伍学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1、2014年3月19日,松滋市沙道观镇社会事务办原安全助理张兴柱违反规定,2013年6至7月收取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户年度考核费共计29000元(在组织调查过程中,已全额退还给经营户),构成乱收费错误,松滋市沙道观镇纪委给予张兴柱党内警告处分。
62、2014年1月20日,松滋市沙道观镇水利站站长周刚勇在该站职工蒋春红没有履行审批程序情况下,擅自在水利站前堤防外滩上平土地、建鸡舍、打院墙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松滋市水利局给予周刚勇行政警告处分。
63、2013年11月5日,松滋市国土资源局街河市国土资源所所长曾平对辖区土地监管不力,违规为他人发放土地使用证,构成失职错误,松滋市国土资源局给予曾平行政记过处分。
64、2014年3月25日,松滋市南海镇财管所原所长张文汇,自立名目乱发津贴补贴及奖金445396元,构成违反财经纪律错误,松滋市纪委给予张文汇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松滋市监察局给予张文汇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65、2014年3月26日,松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科员、市金融办副主任李俊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313200元,构成挪用公款错误,松滋市纪委给予李俊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松滋市监察局给予李俊行政撤职处分,其职级由正科级降为副科级。
66、2014年4月23日,松滋市刘家场镇政府机关总支书记、总务室主任卓德明对镇机关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用149624元公款购买烟酒负有直接责任,构成挥霍浪费公共财产错误,松滋市纪委给予卓德明党内警告处分。
67、2014年5月29日,松滋市新江口镇经济贸易办公室副主任、经贸总支副书记杨妮在工作时间用办公电脑玩游戏,构成违反工作纪律错误,松滋市新江口镇纪委给予杨妮党内警告处分。
68、2014年5月19日,松滋市沙道观镇大兴垸村党总支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向德忠在2012年“以机代牛”工作中,虚报冒领34800元,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资金7000元,松滋市沙道观镇纪委给予向德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9、2014年6月12日,松滋市招商局副局长覃蜀嘉在工作时间用办公电脑与朋友QQ聊天,构成违反工作纪律错误,松滋市监察局给予覃蜀嘉行政警告处分。
70、2014年6月12日,松滋市新江口镇人大副主席付成林在工作时间打开电脑游戏页面,构成违反工作纪律错误,松滋市纪委给予付成林党内警告处分。
71、2014年6月12日,松滋市文化广电局党组副书记、局长贺元昌对《松滋新闻》错播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构成造成不良影响的失职错误,松滋市纪委给予贺元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2、2014年6月12日,松滋市文化广电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松滋电视台台长何胜蓝对《松滋新闻》错播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构成造成不良影响的失职错误,松滋市纪委给予何胜蓝党内警告处分。
73、2014年6月29日,松滋市南海镇史家冲村党总支书记朱良明以虚列支出的方式套取公款278935元用于账外支出,账外发放村干部补助,个人从中分得2000元。构成违反财经纪律错误,松滋市南海镇纪委给予朱良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4、2014年5月21日,松滋市质监站派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艾钢在工作时间用办公电脑玩电脑游戏,构成违反工作纪律错误,松滋市住建局给予艾钢行政警告处分。
75、2014年8月4日,松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洈水工商所职工孙昌丽违规为其儿子操办升学宴,构成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错误,松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孙昌丽行政记过处分。
76、2014年7月24日,松滋市刘家场镇李家湾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副主任黄涛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将不符合条件的农户上报,导致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被骗取,构成失职错误。松滋市刘家场镇纪委给予黄涛党内警告处分。
77、2014年9月15日,松滋市第二中学党总支书记、校长邹红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现金20000元,构成受贿错误,松滋市纪委给予邹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8、2014年9月15日,松滋市财政局预算科原副科长伍俊在担任松滋市市民中心建设工程指挥部财务出纳期间,贪污公款元,构成贪污错误,被松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松滋市纪委给予伍俊开除党籍处分,松滋市监察局给予伍俊行政开除处分。
79、2014年9月15日,松滋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建设和地名区划科原副科长龚兵利用职务之便,贪污专用资金74511元,构成贪污错误,被松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松滋市纪委给予龚兵开除党籍处分,松滋市监察局给予龚兵行政开除处分。
80、2014年9月15日,松滋市沙道观镇财政管理所工作人员、湖北创锐彩印包装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杨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印制违禁出版物68万余册,经营款额达191万余元,违法所得51万余元,对此杨锐负有直接责任,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错误,松滋市纪委给予杨锐开除党籍处分。
81、2014年9月15日,松滋市涴市镇月堤村村民李天顺邀约他人盗窃公共财物且数额较大,被松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松滋市纪委给予李天顺开除党籍处分。
82、2014年9月15日,松滋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龚新洲在公务接待中着警服饮酒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构成违反工作纪律错误,松滋市监察局给予龚新洲行政记过处分。
83、2015年3月9日,松滋市八宝镇卫生院院长方东收受他人贿赂,被松滋市纪委查处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松滋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松滋市纪委给予方东开除党籍处分。
84、松滋市八宝镇民政办主任吴发茂套取民政专项资金,被松滋市纪委查处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正在调查处理中。
85、松滋市八宝镇民政办副主任兼出纳潘运华套取民政专项资金,被松滋市纪委查处,正在调查处理中。
86、2014年11月4日,松滋市城镇居民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主任杨涛在租补分离工作中不负责任,让16名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违规享受住房保障政策,构成失职错误,松滋市纪委给予杨涛党内警告处分。
87、2015年2月26日,松滋市老城镇卫生院院长覃涛收受他人贿赂,松滋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松滋市纪委给予覃涛开除党籍处分。
88、2014年11月27日,松滋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工会主席孔祥元在实施城乡特困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中不负责,将不符合救助条件的5人上报审批,致使该5人违规享受救助资金34000元,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构成失职错误,松滋市纪委给予孔祥元党内警告处分。
89、2014年11月27日,松滋市社会救助局副局长赵琼在实施城乡特困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中不负责,将不符合救助条件的11人上报审批,致使该11人违规享受救助资金75500元,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构成失职错误,松滋市纪委给予赵琼党内警告处分。
90、2014年11月17日,松滋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建设和地名区划科原科长尤开阳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原松滋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建设和地名区划科副科长龚兵私分公款114511元,其中尤开阳分得40000元,被松滋市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松滋市纪委给予尤开阳开除党籍处分,松滋市监察局给予尤开阳行政撤职处分,其职级由副科级降为办事员。
91、松滋市八宝镇党委副书记、政协联络处主任胡锦鄂套取民政专项资金,被松滋市纪委查处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正在调查处理中。
92、2014年11月4日,松滋市文联党组成员、主席兼《洈水》杂志社社长曹其华对单位财务管理不严格,收入未上账180000元,其中曹其华个人经手103000元,构成违反财经纪律错误,松滋市纪委给予曹其华党内警告处分。
93、2014年11月17日,松滋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邓辉军对天生桥煤炭有限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对2013年6月14日发生的顶板垮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构成失职错误,被松滋市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松滋市纪委给予邓辉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4、2014年11月17日,松滋市卸甲坪土家族乡正科级干事、人大副主席陈俊对天生桥煤炭有限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对2013年6月14日发生的顶板垮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构成失职错误,被松滋市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松滋市纪委给予陈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5、2014年11月17日,松滋市卸甲坪土家族乡纪委副书记、安委会办公室主任肖遵平对天生桥煤炭有限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对2013年6月14日发生的顶板垮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构成失职错误,被松滋市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松滋市纪委给予肖遵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6、2014年11月17日,松滋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督管理一科科长覃华飞对天生桥煤炭有限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对2013年6月14日发生的顶板垮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构成失职错误,被松滋市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松滋市纪委给予覃华飞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7、2014年11月7日,松滋市城乡规划局党总支委员、总规划师孙斌在公务活动中违规报销超标准住宿费,构成挥霍浪费公共财产错误,松滋市纪委给予孙斌党内警告处分。
98、2014年10月23日,松滋市街河市镇曾家坡村党总支委员、村委会副主任兼报账员冯正芝采取收入不入账等手段,挪用集体资金6300元,构成挪用资金错误,松滋市街河市镇纪委给予冯正芝党内警告处分。
99、2014年9月19日,松滋市涴市镇丁家垴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主任丁玉龙在办理其子丁晶晶预备党员转正相关手续时,为丁晶晶代写了转正申请、一年来的思想汇报等相关材料,并请人出具了虚假的现实表现材料,构成违反组织纪律错误,松滋市涴市镇纪委给予丁玉龙党内警告处分。
100、2014年9月19日,松滋市涴市镇涴市小学党支部书记、校长熊启雷对违规收取一至三年级学生保育费负有直接责任,构成乱收费错误。松滋市涴市镇纪委给予熊启雷党内警告处分。
101、2014年10月22日,松滋市洈水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黄年松经销未经审定的油菜种子,构成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错误,松滋市洈水镇纪委给予黄年松党内警告处分。
102、2014年11月19日,松滋市八宝镇八宝小学党支部副书记、校长周平同意八宝小学套取资金、收入不上账,形成“小金库”在账外使用,构成违反财经纪律错误,松滋市八宝镇纪委给予周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3、2014年11月19日,松滋市八宝镇八宝小学党支部委员、副校长许华山同意八宝小学套取资金、收入不上账,形成“小金库”在账外使用,构成违反财经纪律错误,松滋市八宝镇纪委给予许华山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八宝镇教育党总支按程序免去其党支部委员职务。
104、2014年11月19日,松滋市八宝镇八宝小学财务会计周万敏参与八宝小学套取资金、收入不上账,形成“小金库”在账外使用,构成违反财经纪律错误,松滋市八宝镇纪委给予周万敏党内警告处分。
105、2014年11月19日,松滋市八宝镇八宝小学后勤主任张杰参与八宝小学虚列原材料成本及燃料成本套取学生伙食费,构成违反财经纪律错误,松滋市八宝镇纪委给予张杰党内警告处分。
106、2014年11月19日,松滋市八宝镇八宝小学后勤事务出纳龚云桥参与八宝小学虚列原材料成本及燃料成本套取学生伙食费,构成违反财经纪律错误,松滋市八宝镇纪委给予龚云桥党内警告处分。
107、2014年11月19日,松滋市八宝镇八宝小学事务长廖远明参与八宝小学虚列原材料成本及燃料成本套取学生伙食费,构成违反财经纪律错误,松滋市八宝镇纪委给予廖远明党内警告处分。
108、2014年5月10日,松滋市涴市镇红光村党支部书记樊孝灿违规操作村部改建追加工程,违规虚增村部改建工程款10000元,违规发包村轧花厂,构成违反财经纪律错误、失职渎职错误,松滋市涴市镇纪委给予樊孝灿党内警告处分。
109、2014年5月10日,松滋市涴市镇红光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主任张春雄违规签订村部改建施工合同,违规发包村轧花厂,擅自同意村干部违规建房,构成失职渎职错误,松滋市涴市镇纪委给予张春雄党内警告处分。
110、2014年11月4日,广东省深圳市维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职员、松滋市人谭超违法生育第二胎,构成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错误,松滋市纪委给予谭超开除党籍处分。
111、2014年11月4日,松滋市王家桥镇王家桥社区居民王晓丹违法生育第二胎,构成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错误,松滋市纪委给予王晓丹开除党籍处分。
112、2014年11月27日,松滋市斯家场镇黄家岭村一组村民吴超违法生育第二胎,构成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错误,松滋市纪委给予吴超开除党籍处分。
113、2014年11月5日,松滋市陈店镇五溪堤村党总支书记、陈店镇第五届人大代表熊永松违反“三资”管理规定,不按程序处置集体资产和发包工程项目,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构成失职错误,松滋市陈店镇纪委给予熊永松党内警告处分。
114、2014年11月3日,松滋市杨林市镇刘家坪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沈继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批准非本村村民违规建房,构成失职错误,松滋市杨林市镇纪委给予沈继凯党内警告处分。
115、2014年12月30日,松滋市纸厂河镇大沟口村党总支书记邓万红违反上级明令禁止收取农户建房办证费的规定,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构成乱收费错误,松滋市纸厂河镇纪委给予邓万红党内警告处分。
116、2014年12月29日,松滋市老城镇八一小学党支部书记、校长朱弟明安排学校食堂购买、加工、销售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错误,松滋市老城镇纪委给予朱弟明党内警告处分。
117、2014年12月29日,松滋市老城镇八一小学教师兼学校食堂后勤事务长谢华购买、加工、销售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错误,松滋市老城镇纪委给予谢华党内警告处分。
118、2014年12月24日,松滋市万家乡腰店子村一组村民文远军在其父亲去世后未按规定火化并偷埋,违反了《湖北省殡葬改革管理条例》,构成违反殡葬改革政策错误。松滋市万家乡纪委给予文远军党内警告处分。
119、2014年12月24日,原松滋市万家乡芭芒滩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诸昌云在经手领取、发放民政走访资金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民政慰问资金,构成贪污错误,被松滋市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松滋市万家乡纪委给予诸昌云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20、2014年12月1日,松滋市新江口镇农技服务中心主任、农业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陈元畅帮助他人经销未经省级审定的油菜种子,构成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错误,松滋市新江口镇纪委给予陈元畅党内警告处分。
121、2014年12月1日,松滋市荆松一级公路新江口镇工程建设协调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黄春林越权审批同兴桥社区5户以临时性住房或生产性用房的名义违规建房,构成失职错误。松滋市新江口镇纪委给予黄春林党内警告处分。
122、2014年12月1日,松滋市新江口镇同兴桥社区党总支副书记兼村土地规划协管员曹阳越权审批同兴桥社区5户以临时性住房或生产性用房的名义违规建房,构成失职错误。松滋市新江口镇纪委给予曹阳党内警告处分。
123、2014年11月6日,松滋市涴市镇红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刘生涛违规为其女儿举办升学宴,构成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错误,松滋市涴市镇纪委给予刘生涛党内警告处分。
124、2014年12月10日,松滋市沙道观镇水产服务中心主任、豆花湖渔场党支部书记、场长兼报账员朱绪发在负责豆花湖渔场向市旅游局申报农家乐项目过程中收入不上账,构成违反财经纪律错误,松滋市沙道观镇纪委给予朱绪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5、2015年2月17日,松滋农业机械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四新违反国家规定,违规收取农机经销商农机推广费,对此负有主要责任,构成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错误。松滋市纪委给予王四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6、2015年2月26日,松滋市新江口镇财政所原副所长董国新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将自己保管的公款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并获取高额利息,构成挪用公款错误,被松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松滋市纪委给予董国新开除党籍处分。
127、2015年2月3日,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科科长、松滋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原所长沈红英未履行监管责任,致使荆州市云中客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长期得不到查处,构成失职错误,被松滋市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给予沈红英行政记过处分。
128、2015年2月3日,松滋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原所长沈小忠未履行监管责任,致使荆州市云中客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长期得不到查处,构成失职错误,被松滋市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松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给予沈小忠行政记过处分。
129、2015年2月12日,松滋市涴市镇同兴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王冰峰违反规定,借新屋落成之际举行宴请并收受礼金,构成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错误,松滋市涴市镇纪委给予王冰峰党内警告处分。
130、2015年2月26日,松滋市第五届人大代表、松滋市洈水镇九岭岗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孙家桂利用职务之便,收入不上账,与其他三名村干部共同侵占集体资金47200元并个人分得12700元,构成职务侵占错误,松滋市洈水镇纪委给予孙家桂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31、2015年2月26日,松滋市洈水镇九岭岗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邹英英利用职务之便,收入不上账,与其他三名村干部共同侵占集体资金47200并个人分得11500元,构成职务侵占错误,松滋市洈水镇纪委给予邹英英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2、2015年2月26日,松滋市洈水镇九岭岗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委员邹进贵利用职务之便,收入不上账,与其他三名村干部共同侵占集体资金47200并个人分得11500元,构成职务侵占错误,松滋市洈水镇纪委给予邹进贵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3、2015年2月26日,松滋市洈水镇九岭岗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副主任陈贡华利用职务之便,收入不上账,与其他三名村干部共同侵占集体资金47200并个人分得11500元,构成职务侵占错误,松滋市洈水镇纪委给予陈贡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4、2015年4月14日,原松滋市陈店镇陈店社区党支部书记袁晓东因犯赌博罪被松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松滋市纪委给予袁晓东开除党籍处分。
135、2015年4月14日,松滋市政协办公室行政科科长雷正柏,违反工作纪律,松滋市纪委给予雷正柏党内警告处分。
136、2015年4月14日,松滋市电视台综艺部主任向松柏,违规为其父亲举办80岁生日宴会,构成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错误,松滋市纪委给予向松柏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7、2015年4月16日,松滋市涴市镇福利院院长刘翠,套取民政专项资金用于发放工作人员补助,构成违反财经纪律错误,松滋市涴市镇纪委给予刘翠党内警告处分。
138、2015年4月26日,松滋市洈水镇石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雷体海,采取虚列支出的手段,套取集体资金并参与私分,构成职务侵占错误,松滋市洈水镇纪委给予雷体海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39、2015年4月26日,松滋市洈水镇石牌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田唐雄,采取虚列支出的手段,套取集体资金并参与私分,构成职务侵占错误,松滋市洈水镇纪委给予田唐雄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0、2015年4月26日,松滋市洈水镇石牌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刘清香,采取虚列支出的手段,套取集体资金并参与私分,构成职务侵占错误,松滋市洈水镇纪委给予刘清香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1、松滋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海监管所科员伍仁华,在2012年9月任松滋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犯受贿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松滋市人民法院以(2014)鄂松滋刑初字第0014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松滋市纪委给予伍仁华开除党籍处分,松滋市监察局给予伍仁华行政撤职处分。
142、2012年至2014年,松滋市洈水镇石牌村党支部委员付卫国采取虚列支出的手段,套取集体资金并参与私分。松滋市洈水镇纪委给予付卫国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3、2013年至2014年,松滋市林业局工会副主席、信访科科长镇祥波,采取虚报支出的手段,套取资金置于账外,擅自用于处理“三万”工作组驻村相关费用。2015年5月5日,中共松滋市林业局机关委员会给予镇祥波党内警告处分。
144、2012年至2014年,松滋市万家乡金狮小学校长李泉在任职期间,存在学生食堂利润过高、自立项目滥发津补贴等问题。2015年5月21日,松滋市万家乡纪委给予李泉党内警告处分。
145、2012年至2014年,松滋市万家乡金狮小学后勤主任、出纳会计王正权在任职期间,存在学生食堂利润过高、自立项目滥发津补贴等问题。2015年5月21日,松滋市万家乡纪委给予王正权党内警告处分。
146、2008年至2009年,松滋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局计财科副科长吴伶俐,在担任松滋市市民中心建设指挥部会计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财政资金遭受损失,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松滋市人民法院以(2014)鄂松滋刑初字第0015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免予刑事处罚。2015年5月14日,中共松滋市财政局机关委员会给予吴伶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7、2009年,松滋市王家桥镇财管所工作人员付凤菊在担任松滋市市民中心建设指挥部会计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财政资金遭受损失,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松滋市人民法院以(2014)鄂松滋刑初字第0015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免予刑事处罚。2015年5月21日,松滋市王家桥镇纪委给予付凤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8、2012年至2013年,松滋市新江口镇干部邹健民在任新江口镇民政办主任期间,利用工作之便虚报、截留民政临时救助资金并参与私分,犯贪污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松滋市人民法院以(2014)鄂松滋刑初字第0012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免予刑事处罚。2015年5月22日,松滋市新江口镇纪委、镇人民政府给予邹健民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149、2012年至2013年,松滋市新江口镇干部卢燕艳在任新江口镇民政办副主任期间,利用工作之便虚报、截留民政临时救助资金并参与私分,犯贪污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松滋市人民法院以(2014)鄂松滋刑初字第0012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免予刑事处罚。2015年5月22日,松滋市新江口镇纪委、镇人民政府给予卢燕艳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150、2011年至2014年,松滋市八宝镇福利院院长尤国平,采取收入不上账及虚列支出的手段,套取集体资金并参与私分。2015年5月23日,松滋市八宝镇纪委给予尤国平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151、2011年至2014年,松滋市八宝镇福利院职工邓祥凯,参与私分公款。2015年5月23日,松滋市八宝镇纪委给予邓祥凯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52、2011年至2014年,松滋市八宝镇福利院职工陈贤华,参与私分公款。2015年5月23日,松滋市八宝镇纪委给予陈贤华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53、2011年至2014年,松滋市八宝镇福利院出纳张应海,采取收入不上账及虚列支出的手段,套取集体资金并参与私分。2015年5月23日,松滋市八宝镇纪委给予张应海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54、松滋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副局长裴华,涉嫌严重违纪。2015年4月22日,松滋市纪委决定对裴华立案调查,并实施“两规”措施。
155、松滋市国土资源局副主任科员梅运斌,涉嫌严重违纪。2015年5月15日,松滋市纪委决定对梅运斌立案调查,并实施“两规”措施。
156、松滋市涴市镇党委副书记、政协联络处主任、纪委书记成在浩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松滋市人民检察院正在依法处理。(来源:荆州日报 松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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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荆州新闻客户端消息,今晚八点,最后一名落水学生的遗体被打捞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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