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县教育局四河乡不让养猪了,有文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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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 泗洪县 双沟镇 四河乡陈家女子唢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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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 泗洪县 双沟镇 四河乡陈家女子唢呐艺术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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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城镇建设/四河乡
四河乡抓好城镇建设,依托双沟,辐射四河乡,吸纳周边。双四路西侧建工业区,东侧建居民区,逐步建成从到淮北大堤十里长街。建沿双四路工业带,沿双四路居民小区,集聚人气;建大坝蔬菜批发市场和四河商贸小区,扩大集镇区,提升商气;建绕乡,形成四河“10分钟生产生活圈”,营造活力。
文化艺术/四河乡
四河乡四河乡潼河村吴家锣鼓历史悠久,起源于春秋时期吴国的宫廷音乐,距今已有2700多年历史。吴家锣鼓具有鼓点流畅、热烈、奔放的特点,经改革与、、表演熔为一炉,具有视听效果好、观赏性强、艺术感强的新的风格。吴家锣鼓队阵容强大,器具齐备,表演艺术性强,在淮河两岸享誉千年。2002年9月,参加了宿迁市首届名酒节演出;10月,参加了中国·泗洪第四届洪泽湖演出;2002年12月,参加了江苏·首届中国民间艺术节演出并获大奖;2003年10月,在·泗洪第五届洪泽湖螃蟹节开幕式演出获一等奖;2004年5月,创编洪武花棍操参加江苏省在淮安市举办的全民健身体操展示,获得新编奖;9月,参加江苏省国际标准动作舞龙比赛,获自选套路第四名,规定套路第五名,竞速赛第五名,障碍赛第五名,全能第五名,总成绩团体第六名,并获得精神文明奖。是泗洪县文艺百花园中的一枝奇葩。
特色产业/四河乡
四河乡吴家锣鼓:四河乡潼河村吴家锣鼓历史悠久,起源于春秋时期的宫廷音乐,距今已有2700多年历史。吴家锣鼓具有鼓点流畅、热烈、奔放的特点,经改革与舞龙、舞狮、武术表演熔为一炉,具有视听效果好、观赏性强、艺术感强的新的风格。吴家锣鼓队阵容强大,器具齐备,表演艺术性强,在淮河两岸享誉千年。2002年9月,参加了宿迁市首届名酒节演出;10月,参加了中国·泗洪第四届洪泽湖螃蟹节演出;2002年12月,参加了江苏·首届中国民间艺术节演出并获大奖;2003年10月,在中国.泗洪第五届洪泽湖螃蟹节开幕式演出获一等奖;2004年5月,创编操参加江苏省在淮安市举办的全民健身体操展示,获得新编奖;9月,参加江苏省国际标准动作舞龙比赛,获自选套路第四名,规定套路第五名,竞速赛第五名,障碍赛第五名,全能第五名,总成绩团体第六名,并获得精神文明奖。吴家锣鼓是我县文艺百花园中的一枝奇葩。
蔬菜之乡:四河乡素有“蔬菜之乡”美称,独特的沙性土壤和丰富的水资源构成了蔬菜的优越条件。全乡蔬菜种植面积1345公顷,生产反季节、无公害蔬菜品种60多种。党委、政府把蔬菜种植作为强乡富民的支柱产业,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先导,以产业化为目标,优化品种,大力发展无公害蔬菜生产。至2004年全乡形成5个蔬菜带,4个蔬菜示范园,蔬菜收入占农业总收入的60%以上。四河乡党委政府为转变传统农业种植模式,推行“公司+基地+农民”蔬菜发展战略,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用招商的办法和工业突破的思路发展特色蔬菜业,一村一品,一村一色的规模效应充分得以显现。雪二的、,淮胜的、,雪四的大葱大蒜、迎淮的菜豆等初具规模。全乡2.9万亩土地,有1.8万亩长年种菜,复种面积达3.5万亩,亩均纯收入达6000元以上。
四河乡为拉长蔬菜产业链,进一步推动蔬菜产业化发展,四河乡通过招商引资和争取上级扶持,建龙头加工企业和科技示范园。06年以来,先后建成2个蔬菜加工企业,3个蔬菜保鲜库。投资1500万元的,脱水加工蔬菜直销、、等国家和地区,并就地转化剩余劳动力150多名。2008年,四河乡通过土地有偿流转,引进客商、、,等建日光能温室基地和蔬菜生态园,正在紧张的建设之中,11月底将投入使用。建立合作组织,培育大户及经纪人队伍是该乡提升蔬菜产业化的一项重要举措。2007年4月份四河乡成立了,150名大户、种蔬能手成为合作社社员,形成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民办民管民受益的经济利益联合体。四河乡还培育了50多名蔬菜经纪人队伍,并在、、等大中城市设立蔬菜销售网点,保证了蔬菜产销两旺,极大地推动蔬菜产业的发展。提升菜农素质,增强科技致富本领,为四河乡蔬菜产业增添了科技含量。2008年以来,四河乡利用农民教育培训工程,邀请省、市、县蔬菜专家为菜农传授技术、销售知识达10余次,培训人员达1000多人,同时建立技术咨询服务机构,与省、市、县蔬菜办对口挂联,定期向菜农提供技术服务,使菜农尽快掌握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要领。由于无公害反季节蔬菜产量高、价格好,销售畅,激发了农户生产积极性,一个个示范点,生产基地应运而生,迎淮、雪二的灌滴式蔬菜基地,雪四、雪三的无公害示范点,在秋冬季节也突显了特色经济效益。
领导分工/四河乡
四河乡(党委书记):负责党委全面工作,侧重招商引资工作。(党委副书记、乡长):负责政府全面工作,分管经济工作、财税工作。(县安排驻点招商)(人大主席):负责人大工作,分管招商引资、教育、创建、村建、土管工作。(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分管纪检、监察、政工、政法、信访、民政、殡改、村级财务管理、农民负担、考勤考绩、后勤、目标管理、扶贫、策应南北挂钩工作,协助祖清康同志分管财税工作。(人武部长):负责人武、双拥工作,分管计划生育工作。(副乡长):分管农水、科技、统计工作,侧重建设蔬菜专业市场、蔬菜加工企业,培养养殖大户。(副乡长):县安排外出招商,暂不参加分工。(副主任科员):协助陈文祥同志分管农水工作,分管多种经营工作,侧重建设蔬菜专业市场。(宣传委员):负责宣传、统战工作,分管通讯、广电、文化、卫生作。(组织委员):负责组织工作,分管招商引资、工业企业、个体私营经济、劳务输出工作。(副乡长):分管交通、安全生产工作。(乡长助理):协助孙真涛同志分管计划生育工作。(乡长助理):协助王久洋同志分管教育工作,协助潘合生同志分管民政工作。(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分管党政办公室、档案工作,协助潘合生同志分管信访、殡改、村级财务管理、农民负担、考勤考绩、后勤、目标管理、扶贫、策应南北挂钩工作。
甘肃省静宁县四河乡/四河乡
静宁县四河乡四河乡位于静宁县西部,东邻,北接,南与、西与、接壤,总面积135平方公里,耕地89702亩,辖28村175社人,海拔高度1500米—2000米,年降雨量423毫米,年平均气温7.1℃,属西北部寒旱丘陵农牧区。乡党委、政府立足乡情、因地制宜,紧紧围绕洋芋、果品、药材、养殖、劳务输出等支柱产业,全面加强产业结构调整,以示范园建设为龙头,加快发展农村经济,建成了王河村千亩、两千亩大接杏示范园,发展果园5422亩,其中3337亩,累计完成退耕还林16738亩,荒山造林32000亩。建成4230眼,760门,网络覆盖全乡,建成人饮工程一处,有个体客运车9辆,农用车1100辆。全乡有初级中学2所,教职工64人,学生1285人,小学22所,教职工147人,学生4000人,其中有标准化小学6所,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为99.7%,学历达标率为97.6%。有乡属卫生院2所,医务人员18人,床位16张,村卫生所28个,村卫生员39人,文化站1个,敬老院1个。
大接杏为了给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示范带头作用,有效地推动全乡经济工作,四河乡新一届党政领导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出发,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围绕一个好班子、好队伍、好路子、好制度、好作风和好的工作格局“六个好”要求,结合“三个代表”和“两个务必“条例学习教育活动,有力地提高了党的执政能力。在具体工作中,一是注重政治理论学习,通过定期组织干部党员学习党报党刊及各类相关文件?并采取“三会一课”、“培训班”等形式进行党性教育和政策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执行政策的自觉性和自身素质明显提高;二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有章理事,在班子内部实行民主议事,集体协商制度,在工作中形成了合力;三是实行党委成员目标管理责任制,与驻村干部同奖同罚,加大考核力度,形成了人人肩上有担子、有压力的良好工作格局?调动了党员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四是注重发挥党委一班人的带头作用,分工合理,在每项工作一开始乡党委各成员都要到一线现场指挥督查,出现问题,就地解决,强化责任,落实措施,有效地推动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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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光荣榜潘德方与泗洪县四河乡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 崇法判决书查询系统
潘德方与泗洪县四河乡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47次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宿中行终字第000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德方,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文谦,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泗洪县四河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泗洪县四河乡双五路。
法定代表人徐健,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张大庆,该乡副乡长。
委托代理人王乐,江苏拓荒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潘德方因与被上诉人泗洪县四河乡人民政府(下称四河乡政府)要求确认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5)宿城行初字第000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潘德方的委托代理人李文谦,被上诉人四河乡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大庆、王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潘德方系泗洪县四河乡淮丰村二组村民。日,潘德方与其妻子王丽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儿子潘道义由王丽抚养,潘德方支付抚养费;房屋及其他东西由儿子和王丽共同所有。因小城镇建设规划需要,日,泗洪县四河乡淮丰居民委员会与王丽签订了四河乡淮丰新村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补偿金额为元。日,潘德方、王丽与其子潘道义签订了协议书,对房屋拆迁补偿款进行分配,约定王丽获得拆迁补偿款50000元,潘德方代替儿子潘道义领取69688.4元,双方同意将房屋交付给四河乡政府组织实施拆除。日,原告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69688.4元,王丽领取50000元。后该房屋由被告四河乡政府组织实施拆除。原告对被告实施拆除房屋行为不服,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强拆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原告潘德方在离婚时已约定涉案房屋归王丽及其子潘道义共同所有,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涉案房屋的权利人,其与被告实施的拆除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潘德方不具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其无权对被告实施的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了原告潘德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潘德方。
上诉人潘德方上诉称,其和王丽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房屋由王丽和儿子潘道义所有,但该协议并未授予被上诉人有强制拆除该房屋的权利。协议约定潘道义由王丽抚养,但实际上潘道义是上诉人抚养的,且属于潘道义的补偿款也是由上诉人代领的,上诉人是潘道义的法定监护人,其有权利提起诉讼。原审认定王丽于日与淮丰居民委员会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证据不足,对王丽签名的真实性有异议;原审对房屋被拆除的时间没有查明。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裁定驳回起诉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四河乡政府辩称:根据上诉人和王丽签订的离婚协议,被拆除的房屋归王丽及其儿子所有,上诉人对该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其无权对房屋被拆除行为提起诉讼;王丽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时,潘道义未成年,王丽作为潘道义的法定监护人,其与居民委员会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合法有效,至于王丽是否尽到抚养义务和本案无关联性。综上,上诉人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裁定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当事人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原审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正确。
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
本院另查明,日,上诉人潘德方与王丽签订离婚协议,同日,潘德方和王丽在泗洪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
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潘德方是否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上诉人潘德方于日与王丽签订离婚协议离婚时已经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进行了处分,该房屋归王丽及其子潘道义所有,上诉人潘德方不再具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且其也未提供能够证明其对被拆除房屋享有合法权益的证据。因此,上诉人潘德方与被告拆除房屋行为无法律上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上诉人潘德方主张,其与王丽离婚时虽约定房子归王丽和儿子潘道义所有,但前提是王丽要承担抚养潘道义的义务,而潘道义实际上是由上诉人抚养的,且其代领了属于潘道义的拆迁补偿款,上诉人是潘道义的监护人,其有权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诉权是公民一项独立的权利,其监护人不能以监护权为基础取得被监护人的诉权,上诉人的主张无法律依据,因此,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上诉人潘德方对日王丽与淮丰村居委会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协议签有王丽字样和捺印,协议约定的拆迁补偿款数额与上诉人潘德方代其子潘道义与王丽签订的拆迁补偿款分配协议约定的数额一致,两份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原审认定事实正确。
上诉人潘德方认为原审对被上诉人拆除原告房屋的时间未查清楚,属于事实不清。本院认为,关于房屋被拆除的具体时间双方虽有争议,但该事实对本案的处理结果并无直接影响。
综上,上诉人潘德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诉讼费50元,退还上诉人潘德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1页/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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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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