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无确定受益人中房产给其他受益人的,子女有权继承吗

房产继承份额及过户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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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子女也都知情同意,说明他们已放弃该房产的遗产继承,现已是那个已过户的儿子的财产,如何处置是他的权利。别人无权干涉。
成都房产赠与和继承并未按住标准收费。是按房屋所在位置不同,按平方米收费,具体为,一环以内每平方米16元,一环和二环之间14元,二环以外12元。
你好!配偶为61.25%,每个儿子12.5%(二儿子的由其女儿继承)。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首先要看有无遗嘱。如有,需带上遗嘱、死亡证明、户口簿和本人的身份证到房管部门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如没有遗嘱,则需有其他有继承权的亲属放弃对该房屋继承权,必须到公证机关办理继承公证,然后持公证书、死亡证明、房产证等办理过户到房产所在区的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即可。
要征求其他子女的同意吗,他们还有继承的份额吗?回答:不需要,他们没有份额了,遗嘱继承不同于法定继承,遗嘱写谁就是谁的财产。你弟弟拿着产权证不给的,你可以报警。如果实在不行的就去房管局申请丢失重办,不过时间挺长的。
过户费用应当由取得房屋所有权和货币化补偿的人来出。赠与别人者可不必出。第一类继承费用要房屋评估价*2%的继承公证费用第二类首先要总继承费用房屋评估价*2的公证费然后要赠与公证费用赠与人份额的评估价*2的公证费加赠与人份额的评估价*3%的契税
一、有遗嘱——房屋继承须公证后才能登记司法部、建设部在1991年联合下发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2条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判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二、无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裁定后登记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在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情况下,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遗产分配时,可以多分。
配偶产权30%(70%/4)=47.5%遗产公证:所有人继承人都要到场。
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顺序是指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这一点在房产的继承上尤为重要。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因继承人的下列行为而丧失: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房产的继承和分割与其他财产不同,房产虽然可以分割但这种分割是有限的,如不能把一间房屋分成许多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继承人共同继承,作为共有的房产。如一定要分割时,可以采用作价分割的方法。房地产继承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定继承,即死者生前没有交待或立下遗嘱,因此继承的顺序以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另一种是遗嘱继承,即死者在生前留有明确的意愿和指示,指示把自己的遗产死后留给什么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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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城市房价:独生子女竟然无法继承父母房产?!
  很多人辛苦打拼一辈子,就是为了给家人更好的生活把财富顺利地留给后代但前段时间一条房产继承的消息刷爆了网络,看过的人都大呼意外!  事情是这样的▼  小丽是父母的独生女儿,父母亲生前在杭州留下一套127平方米的房子。房产原先登记在父亲名下,父亲去世时未将房产过户到小丽名下。  如今母亲去世了,小丽想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把自己和女儿的户口迁到房子里去。但小丽拿着房产证和父母的死亡证明到了房管局,要求过户被拒,理由是房产不全属于她一个人,需要跟大伯、姑姑分割房产。相信很多独生子女看到这里都是懵的爸妈只有我一个孩子理所应当全额继承父母房产然而在法律面前,继承并不是父母传子女那么简单的事情  独生子女并非父母房的唯一继承人  按照法定继承关系排在第一顺序继承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因此仅凭独生子女证不能认定独生子女就是唯一的继承人在祖孙三代关系中一旦中间的父辈早逝如父辈无立遗嘱,祖辈也没放弃继承那么原属于父辈的财产(房产)需均分给祖辈和孙辈。父亲过世时奶奶仍在世她有权继承儿子的部分遗产奶奶过世后由大伯的儿子、二伯夫妻、姑姑夫妻等继承导致了小丽无法全额继承父母的房产。因为母亲去世之前小丽的外公外婆就已经不在了所以母亲的遗产全部都由小丽一个人来继承所以最后小丽就有自己的二十四分之五加上母亲的遗产三分之二也就是拥有房产八分之七的继承权  独生子女要继承房产,需要怎么做呢?  根据规定,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此外遗嘱受益人办理遗产继承手续不仅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父母生前的“遗嘱公证书”,在父母去世后还得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所以独生子女的父母,在生前办理遗嘱公证确立一份最能够得到法律保护的遗嘱,可能是避免将来子女陷入继承遗产障碍最好的方法。  那么,问题来了!  遗嘱到底该怎么立?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财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在我国,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五种形式。公证遗嘱是指经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遗嘱。自书遗嘱是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的遗嘱。代书遗嘱是指由他人代为书写,并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的遗嘱。口头遗嘱,是指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口述遗嘱。录音遗嘱是指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内容的遗嘱。实践中,口头遗嘱只在危急情况下才适用,在危急情况消失后,所立的口头遗嘱即归于无效。录音遗嘱由于形成及保存的方式不太方便,所以实践中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比较少见。大部分的老百姓通常所立的遗嘱是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  立遗嘱需要避免的常见问题  一、不标明落款时间  《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是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的遗嘱。立遗嘱日期是遗嘱的法定必备条款,有很多的遗嘱就是因为欠缺落款时间而产生争议。  二、打印遗嘱  越来越多的人习惯于用电脑来起草文件,因此也有很多的人通过电脑打印遗嘱,然后在打印的遗嘱上签字。但因为继承法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中没有打印遗嘱这一形式,因此打印遗嘱是否有效,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同案不同判问题非常突出。截止到目前,没有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因此为了确保遗嘱的效力,建议大家慎用电脑打印遗嘱,宁可打完了再抄写一遍。  三、以按手印代替签名  很多立遗嘱人会采用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这样的遗嘱也大量地被认定为无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必须亲笔书写并签名。不签名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同时立遗嘱人能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却用按手印的方式来代替签名,也容易让人对遗嘱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从而引发继承纠纷。  四、夫妻只立一份遗嘱  有的夫妻两人只立一份遗嘱,由其中一人执笔,夫妻双方在遗嘱上签字。不执笔一方的遗嘱内容因不符合自书遗嘱必须亲笔书写的要求,也不符合代书遗嘱需要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要求,司法实践中,就有可能被认定无效。遗嘱是人生中重大的安排,我们建议夫妻双方尽量分别订立遗嘱,如果确需夫妻双方订立共同遗嘱,那么最好请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以确保遗嘱的效力。  五、未依法保留特留份  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俗称“特留份”。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将全部的财产留给儿子,而没有给未成年的女儿留下必要的生活费用。有的当事人把财产全部留给子女,却忘了给年迈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父母留下必要的份额,这样的遗嘱都会被认定为部分无效。  六、处分他人财产  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的范围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很多的当事人将家庭共有的财产或者夫妻共有的财产当作是个人的财产在遗嘱里进行处分。还有一些企业老板把公司资产当作个人财产进行遗嘱处分,这样的处分依法无效。  七、近亲属做代书人或者见证人  有的父母在临终前会找其中一个继承人,让其代写遗嘱。也有的在写代书遗嘱时找亲戚做代书人或见证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三类人员不能成为代书遗嘱的代书人或见证人,一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三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八、立好遗嘱自己保管  大量的当事人立好遗嘱之后把遗嘱放在一个自认为安全、保密的地方。幸运的,可以在去世前交代清楚遗嘱的保管地方。但是大量的当事人因突发意外、或因临终病痛折磨、健忘、恐惧等原因而忘记交代遗嘱事宜,导致身后事无法按照自己的遗愿处理。遗嘱立了也等于没有立。因此立好遗嘱之后最好找一个自己信赖的人保管以及执行遗嘱。找不到人保管遗嘱,那么至少也要告知可信赖的人遗嘱保管的地方,以便在继承发生时,遗嘱能够出现并得以执行。  有些人总认为立遗嘱不吉利  其实,年迈父母在身体尚健康时,如能立个遗嘱,也是给子女省事。子女和父母商谈立下遗嘱,也并非不孝顺。  如连遗嘱都没有,怎么办?  如果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可以到派出所出个证明继承人本人没有兄弟姐妹被继承人的父母也死亡的证明然后到法院确认房子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归继承人所用就可以了法院确认出判决书到房管局就可以顺利过户了。身为独生子女的一代,享受着父母全部的疼爱,也承担着全部的责任和压力。所以年迈父母在身体尚健康的时候如能立个遗嘱,也是给子女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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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老人遗嘱 房产不能过户怎么办
持有老人遗嘱 房产不能过户怎么办
&&□&杨学友
&&老人立遗嘱对其所有的房产做出处分,可因遗嘱未予公证,老人过世后继承人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此种情形下该怎么办?无法开具其他继承人死亡证明该怎么办?其他法定继承人不予认可,抑或遗嘱部分无效又怎么办?下面案例帮你破解“道道关口”!
&&关口一&&
&&遗嘱虽有效,补办公证是“前置”
&&沈老伯与老伴生有二女一子,老伴早年去世。沈老伯进入晚年后,儿子沈先生一家与老人共同居住在老人从单位分得的房子里。2007年,沈老伯单位出台政策,沈老伯可交4万元买下正在居住的房屋。考虑到沈先生长期同自己居住并照顾自己,两个女儿都有住房,老人就让沈先生出资将房子买下。沈老伯还立下遗嘱,说明沈先生代父出资4万元购买房产,自己去世后该房产由沈先生继承。2014年秋,沈老伯去世,沈先生拿着老人的遗嘱到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但房管局因遗嘱没有办理公证而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分析:沈老伯立遗嘱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所处分的财产为其合法财产,其自书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可见,涉及房产一类的遗嘱,公证系办理过户手续的前置程序。据此,沈先生可与其他继承人协商解决,通过办理继承协议公证,达到办理过户手续的目的。当然,若其他继承人不予配合,沈先生可持父亲的自书遗嘱向人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取得生效法律判决后,产权登记机关依据生效判决可办理过户手续。
&&遗嘱不能补办公证,起诉继承人来过户
&&王老先生有三个女儿两个儿子。2014年10月,王老先生在病危临终前口述遗嘱,将自己早年建造的一所住房由大儿子王先生继承,但由王先生为老伴养老送终。由于无法书写,遗嘱由老人原单位老干部处两名同志在场见证,其中一人执笔,然后老人在遗嘱上签字。2015年2月,王老先生去世后,王先生拿着遗嘱来到房管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得到的回答是,老人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必须都到场,并出具放弃证明方可办理过户。此时王先生的弟弟要求继承自己的份额,拒绝配合,导致公证未能办理。
&&分析:虽然王老先生留下的代书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程序合法,应为合法有效,但因法定继承人之一王先生的弟弟不认可其父亲的遗嘱而引发继承争议,此种情形下,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
&&无法开具其他继承人死亡证明,“拉来被告”来确权
&&53岁的胡先生系独生子,其母亲、父亲分别于2010年3月、2014年12月去世。两位老人生前留下楼房一套,产权证登记在父亲名下。父亲临终前留下遗嘱,载明房子由胡先生继承。随后,胡先生拿着父亲的遗嘱及父母亲的死亡证明到公证处予以公证。因胡先生父母亲系30多年前由南方老家来到东北,根本无法按公证处要求提供其父母的父母(第一序列继承人中的4位老人)放弃继承或死亡的证明,导致公证搁浅。后经法律人士指点,胡先生想起姑姑曾几次提出,其哥哥(胡先生的父亲)为感谢自己给予的照顾,口头承诺分给房产。于是,胡先生以姑姑欲要求继承父母遗产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因姑姑未能提供口头遗嘱等相关证据,法院判决胡先生所持的遗嘱有效,房屋由胡先生继承。
&&分析:将遗嘱继承所得的房产过户,通常途径有两种:一是先公证,而后凭公证文书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二是通过起诉,持法院判决书办理过户。向公证部门申请公证时,必须提供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均表明对遗嘱的真实性无异议和死亡证明等与继承有关的相关资料及证据。继承人中哪怕有人不予配合或死亡证明无法提供,公证都将被搁浅,而起诉的基本要求是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遗嘱部分无效,起诉析产再过户
&&袁某与原配偶孙女士生育四个子女(三男一女)。孙女士去世后,袁某与老伴李阿姨登记再婚,婚后无子女。2014年8月,袁某于病重期间留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归李阿姨所有。2015年初,袁某去世后,李阿姨打算将房屋过户时,袁某四个子女提出:该房屋系其父母的共有财产,父亲的遗嘱处分孙女士房产部分应为无效,李阿姨无权独自占有。后经李阿姨起诉,人民法院通过析产确认,该争议遗嘱房60%份额归李阿姨所有,其余份额归袁某四个子女所有。鉴于李阿姨占有该房产60%的份额,且双方认可该房屋价值59万元,那么在同行价格下,法院最终判决该遗嘱房归李阿姨所有,并由李阿姨支付其他继承人相应份额的折价款。
&&分析:该案中争议房系被继承人袁某与原配偶孙女士的共同财产,孙女士去世后,房产的一半(属于孙女士所有的部分)应由被继承人袁某和其四名子女共同继承,故该房产60%的份额属于被继承人袁某的遗产。袁某遗嘱只能对属于他的60%部分有处分权,涉及的其他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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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单有遗嘱公证书不能直接过户 还需遗嘱继承权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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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市民万先生有3个兄弟姐妹,其父母的房子是他一人出钱购买的。去年,万先生的父母相继去世,为避免出现纷争,其父母生前立了遗嘱并做了遗嘱公证,房产由万先生继承。处理完父母的后事,万先生就拿着遗嘱公证书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原以为遗嘱公证的效力最高,拿着它就能顺利办过户,没想到,工作人员称,光有遗嘱公证不行,还需提供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并解释这份证书能够证明其他继承人认可遗嘱、同意将房产过户给万先生。这不禁令万先生为难了,因为他的兄弟姐妹中,有两人在外地工作生活,再办公证的话,需要叫齐兄弟姐妹共同到场,操作起来有相当的难度。他很是纳闷:“有遗嘱公证书为何还要提供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有遗嘱公证书还不够还需遗嘱继承权公证书■解析:对此,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魏亮律师表示,司公通字[号文《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第二条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以及房产所有权证等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和遗嘱公证完全是两个概念。遗嘱公证是被继承人生前单方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而遗嘱继承权公证是按照遗嘱来确定遗产的继承人和处理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是对继承行为合法性的确认。万先生没有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就缺少必需的材料,仅凭遗嘱公证书肯定不能直接办理过户。魏亮律师认为,这是因为遗嘱公证可以做多份,也可以撤销,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如果仅仅拿着一份遗嘱公证去要求过户,房屋登记部门不可能判断这是不是最终的遗嘱。因此,遗嘱受益人需要拿着遗嘱公证到公证处申请继承,公证人员询问了全部继承人手中是否还有其他遗嘱,以确定受益人所持遗嘱是最后或唯一的一份。询问其他有继承权的人是否还有其他遗嘱,是保护其他法定继承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例如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就是重要的一类人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相关链接法定继承所谓法定继承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的顺序、继承遗产的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男女平等。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上述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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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现实中经常忽略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对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的情况。此情形下,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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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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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网传独生子女无法继承父母遗产
律师:遗嘱公证很有必要
&&&&近日,一篇名为《独生子女无法继承父母遗产?99.99%的人都想不到!》的报道被各大网络媒体转载,引起了广泛关注。文中的刘先生因无法通过公证的方式继承母亲的股票和房产,在诉讼时又因是独生子女,找不到适格被告,面临着难以继承遗产的困境。为何独生子女竟遭遇继承难题?类似困境又该如何破解呢?&&&&□记者尚迪&&&&继承难源于房产遗嘱必须公证&&&&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改文说,独生子女没有兄弟姐妹,现实中理应不存在继承权纠纷,导致其继承难的原因主要是法律层面的。&&&&他解释说,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规定,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也就是说,房产的遗嘱继承必须进行公证。”目前全国的公证处都执行这样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继承房产的过户要求必须进行公证。&&&&但是,在现实中,仅有部分公证处可以办理房屋产权公证,又有很多房产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办理产权证,进而无法公证,再加上普通民众缺乏法律意识,订立遗嘱的人本就不多,进行遗嘱公证的更是少之又少。种种原因综合起来,导致公民突然死亡时,其继承人无法通过公证的方式直接过户房产,而只能到法院提起诉讼,拿到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等具有强制效力的文书后,再到房管局要求过户。&&&&因此,现实中存在很多继承人之间本无纠纷,却为了房产的过户而到法院进行诉讼的案例。除了部分特殊程序外,所有的民事诉讼都必须有适格的原告和被告,而独生子女因为没有兄弟姐妹,即没有相同顺序的继承人,在诉讼时找不到适格被告,因此就会陷入法律困境。&&&&子女可通过起诉不配合机构来维权&&&&找不到适格被告,就不能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继承权了吗?杨改文指出,《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还规定:“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因此,即使被继承人生前没有对遗嘱进行公证,只要法定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也可以到公证处进行公证,然后办理过户手续。&&&&此外,《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从法律角度来说,继承人是独生子女的,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按照法律规定就已经取得了遗产的所有权。如果相关部门拒绝配合办理过户,继承人可以直接起诉相关部门要求其配合,在该诉讼中法院也会查明原告是否具备继承权的前提事实。“这在法律上,相当于提起了一个确权加侵权之诉。这样既节约司法资源,节省当事人的时间、精力,也弥补了法律空白,避免出现独生子女单独提起一个确认之诉,且提起确认之诉时无被告的尴尬局面。”杨改文说。&&&&老人生前做好遗嘱公证可避免麻烦&&&&独生子女在无遗嘱,或遗嘱未经公证的情况下仍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继承权,但也会因此遭遇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在目前,避免这些麻烦最有效、最直接的方法就是让被继承人在生前就立好遗嘱,并对遗嘱进行公证。但在现实中,由于老人们受传统观念束缚,法律意识淡薄,或是出于怕麻烦的心理,很少会立遗嘱或对遗嘱进行公证。这样,在被继承人突然死亡时,继承人往往就面临着更大的麻烦。&&&&因此,杨改文呼吁,有关部门及媒体、法律工作者应当做好普法宣传工作,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转变大家的传统观念,提倡订立遗嘱并进行公证,减少老人百年之后的后顾之忧,也使子女的合法权益能够顺利得到保障。&&&&此外,立法部门也应当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出台相关解释和规范,以明确的法律细则来规范继承财产的过户,填补法律空白,为群众减少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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