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土地地环保证金怎么征收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您的位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上一篇:没有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
自治区政府机构网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国土资源厅
城乡建设厅
民委(宗教局)
监狱管理局
新闻出版局
知识产权局
邮政管理局
乡镇企业局
通信管理局
煤田地质局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地州政府网站
乌鲁木齐市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阿勒泰地区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昌吉回族自治州
吐鲁番地区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克拉玛依市
阿克苏地区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图木舒克市
其他相关网站
新疆日报网
主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承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信息中心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62号人民广场联合大厦A座23楼 邮编:830002 建议使用分辨率 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
  [新ICP备号-3 ] 浏览总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
当前位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采矿活动的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采矿权人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而缴存的备用资金。&
  第三条 保证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缴存保证金的代理银行,由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财政部门确定。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五条 保证金的缴存标准,依据采矿许可证批准面积、有效期、开采矿种、开采方式以及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计算方式、标准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保证金可以一次性缴存或者分期缴存。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年(含3年)以内的,采矿权人应当一次性全额缴存。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年以上的,可以分期缴存。其中10年(含10年)以下的,首次缴存金额不少于保证金总额的40%;10年以上的,首次缴存金额不少于保证金总额的30%;余额部分逐年平均缴存,并在采矿许可证届满前1年全部缴足。&
  第七条 采矿权人进行矿山建设前,应当持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缴存保证金通知,在代理银行缴存保证金;向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矿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在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时缴存保证金。&
  第八条 代理银行应当将采矿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缴存保证金的数额、时间等情况,书面告知出具缴存保证金通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
  第九条 采矿权人进行矿山建设前,应当与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书;向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矿许可的,采矿权人应当自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60日内,与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书。采矿权人在开采过程中,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
  第十条 向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矿许可,未获得准予的,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已缴存的保证金及孳生利息全额返还采矿权申请人。采矿权人分阶段或者一次性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可以向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工作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环保、监察、煤炭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矿山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合格的,其保证金按照下列规定返还:&
  (一)实行分阶段治理的,自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治理面积向采矿权人返还保证金及孳生利息;&
  (二)实行一次性治理的,自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保证金及孳生利息全额返还采矿权人。验收未达到治理恢复标准的,不予返还保证金,并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治理恢复。&
  第十一条 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可以向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提取部分保证金:&
  (一)实行分阶段治理,治理费用超过应缴存保证金总额50%的,可以提取已缴存保证金总额的30%;&
  (二)实行一次性治理,治理费用超过应缴存保证金总额50%的,可以提取已缴存保证金总额的40%。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提取保证金申请之日起20日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不同意提取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返还保证金或者准予提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书面告知缴存保证金的代理银行,并向采矿权人出具支取保证金通知。&
  第十三条 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或者主采矿种的,采矿权人应当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书,并按重新核定的保证金数额缴存保证金。&
  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依法转让采矿权的,已缴存的保证金及孳生利息可以一并转让,由受让人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保证金不转让的,采矿权转让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保证金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采矿权受让人应当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书,并缴存保证金。&
  第十五条 停办、关闭矿山的,采矿权人应当在停办、关闭矿山之日起6个月内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需要延期的,可以向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情况加强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向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 财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保证金监督管理制度,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采矿权人未按照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或者经责令限期治理恢复后仍未达到标准的,由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通知代理银行将其已缴存的保证金及孳生利息划入财政非税收入归集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超过保证金的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剩余部分,返还采矿权人。&
  第十九条 采矿权人未按照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财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缴存标准核定采矿权人应缴存的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返还或者准予提取保证金的;&
  (三)侵占、挪用保证金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因基础设施或公益事业建设开采砂石、粘土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采矿权,仍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的,采矿权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书,并缴存保证金。
&&发表评论
请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发言最多为2000字符
&&相关文档关于征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国土资源)的通知
您的位置: &
& 关于征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国土资源)的通知
关于征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国土资源)的通知
镇& 平& 县& 人& 民& 政& 府关于征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避免和减轻矿山地质环境恶化诱发矿山地质灾害所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整理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日起,在全县范围内,依法征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收原则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和“边开发,边恢复”的原则,强化采矿权人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矿山开采过程中所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等问题得到及时治理。二、征收用途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主要用于以下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1、压覆耕地复垦;2、废弃矿硐、崩塌及塌陷区的治理;3、矿碴、尾矿、碴坝及尾矿坝的治理;4、矿山地表植被恢复,包括种草、植树等;5、其他容易引发地质灾害的地质环境治理等。三、征收范围全县范围内的各种开采类型矿山(包括地下开采、露天开采………………………此处隐藏部分文章内容…………………………………………用电。6、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未缴纳保证金的情况下,违规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一经发现,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党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二OO六年三月&&&& 日
上一篇:下一篇:
查看本文的网友还看了以下文章:
与 关于征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国土资源)的通知 相关的文章
“关于征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国土资源)的通知”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近期推荐文章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或镜像}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征收集体土地听证规定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