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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蕴青与张荣艳、河北建投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崇法判决书查询系统
马蕴青与张荣艳、河北建投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浏览:8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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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冀0303民初551号
原告马蕴青,山海关桥梁厂职工。
被告张荣艳,山海关船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宋扬,山海关船厂法律顾问。
被告河北建投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古城北马道(山海假日酒店2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宝刚,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雪雁,该公司员工。
被告秦皇岛明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古城东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张进生,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蔺丹,该公司职工。
原告马蕴青诉被告张荣艳、河北建投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佳物业公司)、秦皇岛明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佳地产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韩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蕴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荣艳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明佳物业公司、明佳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蕴青诉称,原告购买被告明佳地产公司开发的山海雅居25-1-1001号房屋一套,2015年10月交房时,原告发现楼上业主即被告张荣艳的太阳能集热板安装在原告楼层内,倾斜压挡在原告客厅阳台窗户上,并且明显低于上窗口约250毫米,严重影响原告正常采光及晾晒衣物。此太阳能为被告张荣艳出资,被告明佳地产公司购买、安装并验收后收取费用。原告自交房来一直与明佳物业公司联系解决,但物业公司一直以与被告明佳地产公司交涉解决为由拖延至今,因被告张荣艳不同意上调自家的太阳能板而无法解决。原告认为被告张荣艳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妨碍,被告明佳地产公司、明佳物业公司收取房款、物业费,在太阳能厂家安装不合格的情况下验收,严重影响原告正常生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一、三被告立即移除太阳能集热板;二、被告明佳地产公司赔偿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原告不能按时入住的损失6000元;三、被告明佳物业公司退还或减免物业费1200元。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马蕴青提交以下证据:1、被告明佳物业公司出具的收据一份(附物业收费明细一份),证明原告已按约定支付物业费;2、被告明佳地产公司出具的收据一份、银行凭证一份,证明原告缴纳太阳能款的事实;3、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为山海雅居25-1-1001号房屋业主;4、照片八张,证明被告购买的太阳能遮挡原告房屋采光,被告明佳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屋质量不合格。
被告张荣艳辩称,被告对原告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该太阳能是小区开发商统一规划采购安装的,开发商完工交房,收房时即是当时状态,即使原告的主张成立也应由行为的实施人承担责任;原告主张的采光权被侵害事实不能成立,国家对于采光权被侵害有确定标准,以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不能证明其采光权被侵害;原告请求移除太阳能板侵犯被告合法权益,太阳能的使用环保降低生活成本有益被告生活,应在不影响被告房屋及设施现状的前提下妥善解决;起诉前原告向被告沟通过此事,被告不清楚太阳能安装的位置属于谁家的外墙。
被告张荣艳未提交证据。
被告明佳地产公司辩称,政府要求11楼以下住户安装太阳能,事情发生以后,物业公司一直在协调解决此事,被告购买的太阳能集热板支架安装在10层、11层中间位置,遮挡10楼窗户大约30公分,操作上是可以调整太阳能板支架安装的位置。
被告明佳地产公司未提交证据。
被告明佳物业公司辩称,事情发生以后,物业公司一直在协调解决此事,被告购买的太阳能集热板支架安装在10层、11层中间位置,遮挡10楼窗户大约30公分,操作上是可以调整太阳能板支架安装的位置。
被告明佳物业公司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蕴青系山海关区山海雅居25-1-1001号房屋业主,被告张荣艳系山海雅居25-1-1101号房屋业主,双方系上、下楼邻居关系。山海雅居小区由被告明佳地产公司开发,被告明佳物业公司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小区太阳能均由明佳地产公司统一采购、安装并完成验收。被告张荣艳已向明佳地产公司交付太阳能款。原告提交的照片显示,山海雅居25-1-1101号房屋南面窗户设计为落地窗,与该房屋配套的太阳能设备集热板支架安装在房屋外墙上一部分,也在原告购买的25-1-1001号房屋南面窗户上方的外墙上一部分。从遮光角度看,太阳能集热板倾斜压挡在25-1-1001号房屋南向窗户上,窗户上的投影影响原告采光。原被告曾协商过,要求被告调整太阳能设备集热板的安装高度,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该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告马蕴青与被告张荣艳系上、下楼邻居关系,虽然法律规定建筑物的外墙为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但与山海雅居25-1-1101号房屋配套的太阳能设备集热板在安装时利用了原告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并且影响原告采光,故本院对于原告请求移除该太阳能设备集热板的诉请予以支持。因该太阳能设备集热板由被告明佳地产公司统一采购、安装并验收,明佳地产公司应当履行以上移除义务。因张荣艳已经履行支付太阳能设备价款的义务,其作为该太阳能设备集热板的实际权利人,应当为明佳地产公司履行以上移除义务提供便利条件。原告请求明佳地产公司赔偿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并请求被告明佳物业公司退还或减免物业费,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中,当事人可以通过调整太阳能设备集热板的安装高度达到既方便张荣艳使用,又不影响原告采光的双重结果,张荣艳以移除太阳能设备集热板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驳回,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该项抗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秦皇岛明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安装在山海关山海雅居第25栋1单元10层与11层范围内的太阳能设备集热板予以移除,被告张荣艳协助秦皇岛明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以上移除义务,移除后秦皇岛明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协助张荣艳在不影响原告采光的前提下另行安装太阳能设备;
二、驳回原告马蕴青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荣艳、秦皇岛明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 旭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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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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