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数字货币怎么获得加入

央行数字货币已试运行|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电子支付_新浪财经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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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范晓)近日,央行在发行数字货币方面取得了新进展。据了解,央行推动的基于区块链的数字票据交易平台已测试成功,由央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已在该平台试运行,春节后央行旗下的数字货币研究所也将正式挂牌。这意味着在全球范围内,中国央行将成为首个发行数字货币并开展真实应用的中央银行。
  “未来,可能出现建立一个分布式的总账,用于登记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这里面央行提供免身份核查和免下载基本的数字钱包。银行将来也可能提供数字钱包,原来的银行存款和数字货币打包放在一个数字钱包里面。”中国工商银行金融市场部资深经理周永林博士日前在金融科技创新大会上如是表示。
  事实上,2016年11月,央行官网在其2017年度人员招聘岗位需求中就透露了端倪,显示将招录6名相关专业人才从事数字货币及相关底层平台的软硬件系统的架构设计和开发工作。随即,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筹备组组长、科技司副司长姚前公开表示,“央行发行数字货币的目的是替代实物现金,降低传统纸币发行、流通的成本,提升经济交易活动的便利性和透明度,至于何时能推出中国的法定数字货币,现在并没有一个时间表。”但姚前透露,央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原型方案已完成两轮修订。
  值得一提的是,央行研发的数字货币率先探索了区块链技术的实际应用。据央行科技司司长李伟介绍,近年来,部分国家的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互联网企业积极探索区块链技术及其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作为新技术,区块链技术在系统稳定性、应用安全性、业务模式等方面尚未成熟,目前主要适用于非实时性的、轻量级信息的、交易吞吐量较小和信息敏感度较低的业务场景。
  “数字货币涉及分布式架构、密码技术、安全芯片、移动支付、可信计算等多种技术。区块链技术仅是数字货币可选择的实现技术之一。未来是否应用于数字货币,取决于区块链技术在网络安全、业务处理性能、交易一致性等方面的不足能否得到解决。”李伟表示,“为此,央行于2016年选择在票据业务场景搭建区块链技术应用原型系统,研究其技术成熟度和业务适配度,验证其在金融行业规模应用的可行性。”
责任编辑:常磊央行发行数字货币的法律问题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和电子支付的广泛应用,货币也开始具备数字化的技术基础。一般来说,数字货币是指以数字形式存在的货币,在不同语境下,有着完全不同的内涵和外延――目前,狭义的数字货币主要指纯数字化、不需要物理载体的货币;而广义的数字货币等同于电子货币,泛指一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货币。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仅就狭义的数字货币进行研究论证。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是指中央银行发行的,以代表具体金额的加密数字串为表现形式的法定货币。它本身不是物理实体,也不以物理实体为载体,而是用于网络投资、交易和储存、代表一定量价值的数字化信息。从这些特征看,数字货币与传统的以纸币、硬币为代表的货币形式有着本质区别,也正因为此,我国现行的以传统货币为调整和保护对象的法律体系尚不能完全适应数字货币发行和使用的要求。基于未来央行发行数字货币的构想,我们对其中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并结合我国立法现状提出解决思路。  数字货币发行和使用中的法律问题  货币发行依据问题  货币发行权是一国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根据具体条件和需要,决定主币和辅币面值、种类、数额和发行程序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明确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代表国家行使货币发行权。  货币发行制度的演进总是沿着降低交易费用、提高经济效益的路径进行。当代信息技术的普及使得数字货币的出现具备可行性。目前,由于对货币的定义仅停留在纸币和硬币层面,货币发行制度也仅针对纸币和硬币的特性而设计。如《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八条规定,“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对于“无形”的数字货币而言,既无“印制”的可能,也没有“纸币和硬币”的材质载体,故上述规定并未将数字货币纳入人民币范畴,也无法用于对数字货币发行、使用问题的法律规制和保障。  从发展趋势看,数字货币作为人民币的一种,应具有与纸币、硬币相同的国家货币的法律地位。立法应当明确数字货币是人民币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发行权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并对相关定义作适当调整。  货币法偿性问题  法偿性货币是指在一国主权范围内,由法律规定的统一承担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和贮藏手段等职能的货币。人民币的法偿性,即人民币是“法定货币”,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各类债务均以人民币进行支付,任何债权人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以人民币偿付的债务,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和《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从而明确了人民币的法偿性。  如前所述,目前人民币并不包括数字货币,因此数字货币不适用前述保障人民币法偿性的法律条款。未来,基于中央银行发行的数字货币与纸币、硬币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数字货币的法偿性也应由立法明确规定。但是,数字货币的特殊性在于其使用需要特定设备、网络等的支持,实践中确实面临因缺少设备配合无法使用的问题,影响法偿性的权威。对此问题,有观点认为应在法偿性条款中加入例外条款,明确由于客观条件不具备不能受理数字货币的可以拒收。我们认为,从维护法定货币的权威性和立法稳定性的角度考虑,不宜设置法偿性条款的例外条款。为兼顾实际需求,可对特定情形下拒收数字货币的行为免于处罚。  货币所有权转移问题  所有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独占性、排他性支配权。较之传统的纸币、硬币,数字货币的无形性使得其所有权的转移较难认定,需要从立法上予以清晰界定。  法律上为提升交易效率和维护交易安全,一般要求所有权的设立和转让必须以法定方式对外公示方能生效。相对人基于公示信息进行交易,即使公示的权利状态与实际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亦认可交易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动产所有权设立和转让的公示方式是占有和交付,不动产所有权设立和转移的公式方式是登记。占有和登记的共性在于均能明确地体现出特定物由何人独占地、排他地支配。解决数字货币的所有权转移问题,也应紧紧围绕所有权的公示方式展开。  中央银行统一发行的数字货币可以绑定身份代码信息,这一身份代码信息又与特定数字货币使用人的密钥相匹配。所有权人对数字货币进行独占性、排他性的支配,对外体现为所有权人同时占有数字货币以及与数字货币相匹配的私钥。为了增强数字货币的安全性,可以将是否同时占有数字货币和与其相匹配的密钥作为数字货币所有权归属的判断标准。  数字货币所有权的转移在实践中有两种方式:一是转让人将其所有的数字货币以及与数字货币相匹配的私钥直接交付给受让人,即“交付转移”;二是转让人将转让数字货币的指令发送给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将数字货币中的转让人身份代码信息变更为与受让人私钥相匹配的身份代码信息,即“登记转移”。在登记转移的情况下,即使转让人对数字货币没有处分权,但转让经过了中央银行的认证登记,基于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受让人仍能取得数字货币所有权。  反假币问题 [上一页] 第 [1]
责任编辑:周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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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司长:为什么只有央行的数字货币才能叫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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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央行盛松成:为什么只有央行的数字货币才能叫货币?)
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司长盛松成。 &视觉中国 资料图【写在前面】中国央行的数字货币将是怎么样的?坊间有各种传闻。在6月24日召开的首届大数据金融论坛上,央行调查统计司司长给出了比较全面的回应:首先,数字货币由央行发行,不是去中心化;其次,与现有电子形式的本位
币不同,未来的央行数字货币将可能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具有分散式账簿特点的本位币;第三,未来的央行数字货币可实现“点对点”支付结算,不需要借助第三方
中心化机构。该演讲原题为《为什么央行的数字货币才是真正的货币?》,以下为演讲全文:日,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讨会在北京召开。自会议召开以来,央行数字货币引起了国内学术界和有关业界的广泛关注。对
央行数字货币这一新兴事物难免存在争议和模糊的观点。有评论认为,央行数字货币将采用与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一样的发行和运行框架,并由此认为央行对比特币的
态度发生了变化。还有评论认为,数字货币技术将使国家无法和不再需要控制货币发行,也使货币政策不复存在。实际上,这些观点都不符合央行研究、设计与未来
发行数字货币的真正意义。所以,我想从货币本质、现代货币发行的基础、货币政策与现代国家的关系等角度说说个人的几个观点。一、从货币的本质看,在现代信用货币体系中,只有国家发行的货币才是真正的货币2014年初,当时比特币正在被追捧和炒作中,我连续发表了两篇文章,一篇是《虚拟货币本质上不是货币——以比特币为例》,还有一篇是《货币非国家化理念与比特币的乌托邦》,我第一个明确提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大家知道,充当商品交换的媒介,是货币的本质属性和最基本的职能。在货币的其他职能中,价值尺度职能是服务于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职能的,价值贮藏职能则是交换媒介职能的自然派生物。在
实物货币时代,货币自身具有内在价值,所以能履行货币的这些职能。但是,现代信用货币或者说纸币本身没有价值,为什么还能履行货币的职能呢?这是由于信用
货币有国家信用作为支撑,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国家信用是本位币履行货币职能的价值基础,也是国家垄断货币发行权的基础。同时,货币政策是现代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货币供应量的变化对经济的影响十分广泛。当代各国中央银行无不充分运用货币政策来调控经济运行。货币政策与税务、警察、法院等国家机器一样,是现代国家运行的基础,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国家这一社会组织形态不发生根本性变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货币体系就将始终存在,比特币以及其他虚拟货币就成不了一国的本位币,比特币实际上只是一种技术的运用,最多也就是一种资产,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当然,信用货币容易产生通胀。人们对比特币的关注,在某种意义上反映了人们对信用货币条件下通货膨胀的忧虑。所以各国央行应该加强流动性管理,合理调控货币供应,保持物价基本稳定。二、央行数字货币是将纸币电子化又超越电子货币的技术创新,但它的货币本质并没有改变纸币是各国本位币最广泛的实现形式。但是纸币技术含量低,从安全、成本等角度看,被新技术、新产品取代是大势所趋。特别是随着互联网和支付方式的发展,本位币正在逐渐发展为多种形式的电子货币。与现有电子形式的本位币不同,未来的央行数字货币将可能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具有分散式账簿特点的本位币,并涉及包括移动支付、可信可控云计算、密码算法、安全芯片等在内的其他相关技术。未
来的央行数字货币可实现“点对点”支付结算,不需要借助第三方中心化机构,这将有助于我国建设全新的金融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我国支付体系,提升支付结算
效率。并且,央行数字货币最终可形成一个公开透明的大数据系统,提升经济交易活动的便利性和透明度,减少洗钱、逃漏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由于央行数字货币与私人数字货币的本质不同,二者当然不会采用相同的发行和流通框架。周小川行长曾经指出,对于央行掌控的数字货币,会采用一系列的技术手段、机制设计和法律法规,来确保数字货币运行体系的安全,一开始就与比特币的设计思想有区别。三、数字货币的技术创新无法取代央行货币发行和货币政策数字货币的技术创新主要体现在“去中心化”,因此有人预测,数字货币技术将取代货币发行和货币政策。实践将会证明,这一观点是错误的,因为中央银行货币发行和货币政策对现代经济的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无法替代的。首先,货币供应量的变化对经济的影响十分广泛,货币政策是现代经济的主要调节手段之一。如果数字货币被普遍使用但不由货币当局调控,现代经济将因此失去一个重要的调节手段,经济将无法正常运行。其次,货币当局能够通过中央调节机制维持币值稳定。价值相对稳定是一种货币充当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前提条件。如果数字货币被全社会普遍接受,而货币当局无法通过中央调节机制稳定币值,这不仅会引起经济波动,也会动摇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货币体系。最后,尽管财政政策也是总量调节手段,但货币政策的微调功能更加明显。税收、国债以及预算收支等财政政策手段,在一定时期内,一经确定就具有相当的刚性,不能轻易变动,而货币政策则相对灵活。因此,货币政策是国家调节经济的最重要手段之一。周小川行长也指出,货币生成机制和货币供应量是需要调节的。总体看,央行在设计数字货币时会对现有的货币政策调控、货币的供给和创造机制、货币政策传导渠道都做出充分考虑。四、央行数字货币将提升货币供给和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就目前技术发展情况来看,央行数字货币可能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升货币供给和货币政策的有效性。首先,央行数字货币可以为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提供巨大的数据基础,使监管当局能够根据需要采集不同频率、不同机构的实时交易账簿,并且是完整真实的。这样的信息优势可以帮助央行更准确、更灵活地运用政策工具。其次,央行数字货币技术可以追踪资金流向,能够帮助监管当局全面监测和评估金融风险。
后,央行数字货币技术有利于货币政策的利率传导。数字货币技术支持“点对点”支付结算,这可提高市场参与者的资金流动性。只有被全社会普遍接受的央行数字
货币才能将这一优势辐射至不同金融市场的参与者,从而提高金融市场的流动性。这将使利率期限结构更平滑,利率传导机制更顺畅。总
而言之,央行数字货币与私人数字货币的本质完全不同,只有央行数字货币才具有国家信用支撑,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货币。虽然央行数字货币可能采用与私人数
字货币类似的底层技术,但本质的不同决定了二者将采用不同的发行和流通框架。数字货币技术将提升中央银行对货币发行和流通的控制力,使货币政策的运作和传
导更有效,也能使货币政策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稳定与发展。
本文来源:澎湃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凤枝_NT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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