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银行借钱的利息是多少利息一般多少

民间借贷利息约定多少才算合法?|界面新闻oJMedia民间借贷是一个纠纷高发区,因为需求大,民间借贷行为普遍人们生活之中,又因为监管和规范缺乏,民间借贷纠纷案频发。其中,对于利息约定一说,许多民间借贷人之间就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到底事实的真相如何呢?民间借贷利息约定多少才算合法?融360的小编觉得有必要科普一下。
案例回顾:
2013年9月,四川男子小郑因为经营陷入资金难题,找朋友小陈借了一笔100万元的借款。因为关系不算太亲近,小郑又急于借钱,双方便签下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息为2.5%,每个月偿还利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头10个月,小郑还在正常偿还利息,但到期以后,小郑就跟消失了一样,利息没还,本金的事也不提了。小陈上门闹过两次之后,发现毫无办法,于是15年底,一气之下,将小郑告上了法庭。小陈要求小郑追还本金100万和两个月的利息5万,共计105万元。
但庭上,双方对于约定利息是否合法起了争执,小郑觉得月息2.5%,不合法,希望可以追回之前支付的利息,本金照给;但小陈认为,月息2.5%是双方友好协商的结果,之前都在合同上签字画押,完全合法,那么自己追要本息没有任何问题。
法院最后给出的判决是,月息2.5%,介于《新民间借贷法》中规定的月息2分受保护、超过3分无效的区间,所以判决小郑以前支付的利息有效,判其归还剩余100万本金和2个月利息,但2个月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
融360小结: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写明: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简单来说,就是月息2分受保护,超过3分则无效。
所以无论是借款人、还是债权人,了解这一规定,未来才不会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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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最高是多少才算合法呀?
15-12-9 上午6:32
民间借贷,最高是多少才算合法呀?你好,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的4倍利息才是合法的民间借贷,不过现在民间借贷一般都超过4倍了,他们会通过其他方式来保证自己利息的收入。民间借贷,利息最高是多少才算合法呀?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银行贷款利率表 年利率%
年利率% 一、短期贷款
六个月(含)
六个月至一年(含)
二、中长期贷款
一至三年(含)
三至五年(含)
7.05民间借贷利息只要不超过银行的四倍就受法律保护,如果你嫌利息高了,也可以与对方谈判要求降利息,之前我就是借了一个高利贷,根本就无力偿还,后来请了深圳湘军债务团队帮我出面直接把放款人约出来谈,帮我把利息全部减免了,而且还把本金打了50%的折扣,一次性把债务解决掉了,如果借钱还不起了,可以找深圳湘军债务公司帮你去挡数。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表 年利率%
年利率% 一、短期贷款
六个月(含)
六个月至一年(含)
二、中长期贷款
一至三年(含)
三至五年(含)
7.05呵呵 民间借贷 本无合法一说。。因为法制不健全。。双方的利益都难保障有个民间借贷利率不高于银行利率4倍的常见说法。。自己斟酌 呵呵规定小额信贷的利率在基本贷款利率的0.9-4倍之内但是国家规定不能大于24%,否则算作高利贷利息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现在民间借贷利率不要超过2.0--2.4%目前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的做法是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本数),若借贷发生纠纷,超过四倍的部分将被取缔。现在民间借贷的发展趋势是规范化和专业化,整体利率水平将会逐步降低。湖南律邦融安民间借贷服务平台就是这样的一个企业,致力于民间借贷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借款月利率在1分到2分之间,就算加上中介费,总的融资成本也通常在2分以内,并且他们还在努力使利率水平更加向1分到1分5之间下降,既合法规范,又低成本高效率。如真有借款需要,一定要去咨询一下,不要花冤枉钱。民间借贷现在收到国家的认可
只要利息不超过银行利率的四倍即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法民发[1991]21号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一、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十二、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借贷外汇券发生的纠纷,参照以上原则处理。   十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十四、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十五、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十六、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法院不应准许。   对保证责任有争议的,按照《意见》(试行)第108条、109条、110条的规定处理。   十七、审理借贷案件时,对于因借贷关系产生的正当的抵押关系应予保护。如发生纠纷,分别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以及《意见》(试行)第112条、113条、114条、115条、116条的规定处理。   十八、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物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应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十九、对债务人一次偿付有困难的借贷案件,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分期偿付。根据当事人的给付能力,确定每次给付的数额。   二十、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以债务人劳务或其他方式清偿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应予准许,并将执行和解协议记录在案。   二十一、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其他财物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双方可以协议作价或请有关部门合理作价,按判决数额将相应部分财物交付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债券、等有价证券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要求以其他债权抵偿债务的,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通知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办理相应的债权转移手续。   二十二、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被执行财产的,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表 年利率%
年利率% 一、短期贷款
六个月(含)
六个月至一年(含)
二、中长期贷款
一至三年(含)
三至五年(含)
7.05民间借贷利息只要不超过银行的四倍就受法律保护,如果你嫌利息高了,也可以与对方谈判要求降利息,之前我就是借了一个高利贷,根本就无力偿还,后来请了深圳湘军债务团队帮我出面直接把放款人约出来谈,帮我把利息全部减免了,而且还把本金打了50%的折扣,一次性把债务解决掉了,如果借钱还不起了,可以找深圳湘军债务公司帮你去挡数。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表 年利率%
年利率% 一、短期贷款
六个月(含)
六个月至一年(含)
二、中长期贷款
一至三年(含)
三至五年(含)
7.05呵呵 民间借贷 本无合法一说。。因为法制不健全。。双方的利益都难保障有个民间借贷利率不高于银行利率4倍的常见说法。。自己斟酌 呵呵规定小额信贷的利率在基本贷款利率的0.9-4倍之内但是国家规定不能大于24%,否则算作高利贷利息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现在民间借贷利率不要超过2.0--2.4%目前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的做法是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本数),若借贷发生纠纷,超过四倍的部分将被取缔。现在民间借贷的发展趋势是规范化和专业化,整体利率水平将会逐步降低。湖南律邦融安民间借贷服务平台就是这样的一个企业,致力于民间借贷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借款月利率在1分到2分之间,就算加上中介费,总的融资成本也通常在2分以内,并且他们还在努力使利率水平更加向1分到1分5之间下降,既合法规范,又低成本高效率。如真有借款需要,一定要去咨询一下,不要花冤枉钱。民间借贷现在收到国家的认可
只要利息不超过银行利率的四倍即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法民发[1991]21号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一、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十二、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借贷外汇券发生的纠纷,参照以上原则处理。   十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十四、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十五、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十六、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法院不应准许。   对保证责任有争议的,按照《意见》(试行)第108条、109条、110条的规定处理。   十七、审理借贷案件时,对于因借贷关系产生的正当的抵押关系应予保护。如发生纠纷,分别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以及《意见》(试行)第112条、113条、114条、115条、116条的规定处理。   十八、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物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应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十九、对债务人一次偿付有困难的借贷案件,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分期偿付。根据当事人的给付能力,确定每次给付的数额。   二十、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以债务人劳务或其他方式清偿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应予准许,并将执行和解协议记录在案。   二十一、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其他财物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双方可以协议作价或请有关部门合理作价,按判决数额将相应部分财物交付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要求以其他债权抵偿债务的,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通知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办理相应的债权转移手续。   二十二、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被执行财产的,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民间借贷,利息最高是多少才算合法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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