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贷一期没还,金融公司以骗取同学信息网贷贷款罪起诉了,我名下什么也没有,人不在本地不去拿法院传票,会怎么样

2015年,在全国范围内的劳务市场和火车站等底层务工人员聚集的地方,出现了一群群举牌雇佣招人去北京贷款的人,就是“拉人头”。薪酬一千到三千不等,包吃包住,他们自称是正规贷款公司,只需要使用身份证和本人照片即可,保证无后顾之忧!确保会按时还款,保证不会有征信等问题。因为确实一批又一批的人去了北京贷款,我也是抱着从众的心理从大连跟着来到了北京,来到了其中的一个代办点,我所在的代办点是琉璃渠甲一号,我这一批居住着四十多人等待贷款下款的人,来自黑龙江和鞍山等地的。北京有许多和琉璃渠甲一号一样的代办点!按理说,正常是十天左右办完一批,可是我们这一批耽搁了,半个多月才办理完贷款,代办点供吃供住,最后代办点亲自发放工资。我们的身份身价由代办点进行包装,现住址,住房,工作,年收入,学历,朋友,父母……都是由代办点提供都是假的,唯一真实的是我们的身份证!许多文盲农民摇身一变都包装成了部门经理,研究生学历,月收入两万……!我也被包装成: 恒创佳益医药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月收入一万九,大学学历,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老墙根街107号院3号楼二层,我的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号双惠苑小区9号楼4单元202室,父亲孙明,朋友赵杰……  
我也是有所顾忌,怕万一出现问题找不到给我们一手操作办理贷款的老板(代办点),所以我就留个心眼,偷拍了代办点的老板们的照片,和他们的车牌号,偷记到了他们的手机号,而且还偷偷录了音。  
果不其然,待到贷款陆续到期后,各种问题迎面而来,有很多因为实际用款人不还款(这些贷款大部分都被他们加息后转贷出去了),法院给我们这些申请贷款人下了传票,还有许多许多逾期的!所以,近来北银金融消费贷款管理公司每天都有,聚集了很多来寻求解决问题的无知法盲!我也是其中一员! 北银金融消费公司为了拓展业务提升利润,不顾风险,与一些中介和担保公司合作,国创控股,兴宏资产,中宇慧通,鼎信投资,新晋开元,金管资产(天朗嘉盛)……都是北银金融消费公司的合作伙伴!都是北银的同伙!从诸多起诉事件来看,担保公司、中介,代理公司“花样百出”的骗贷行为,如果没有北银消费金融方的默许,很难实现。 北银消费金融出于业务扩张和利润的考虑, 对待中介与个人申请采用了不同的贷前审核标准和流程,导致中介能够以“拉人头”的方式绕过资金分散和金额上的控制,能够顺利通过贷款审查,使得“消费贷款”名不副实,造成了风险控制的漏洞。  
我是北银消费金融的合作伙伴(同伙)“ 金管资产”代理贷款的,金管就往北银身上推卸责任,狗咬狗一嘴毛!都声称与此事无关,是对方的责任!聪明的“金管”更是魔高一丈,急中生智棋高一招,假惺惺的装作也是受害者蒙蔽我们摇身一变成了我们的领导,共同站在了北银的对立面,组织领导我们维权! “金管”还想再次利用我们与北银对抗谈条件!金管的焦姓领导把每个人的联系方式留存,告诉我们随时配合她们的行动去北银维权,她说她上次带领了三百多人,下次争取要达到三千至一万人的规模,将北银团团包围,她还告诉我们她的弟弟是北京市公安局长!“金管”煽动我们和北银对抗,说是北银坑害了我们,把矛盾转化给了北银。其实他们当初是一丘之貉,为了共同利益无视毫不顾忌我们这些底层无能之人的权益,根本没把我们这些人当人看!漠视我们的无知无能!北京银行和北银金融消费公司是爹与儿子之间的关系!北京银行是北银金融消费公司的大股东之一,是北银的靠山金山!其实按理说,直接利用我们来赚钱获得利益的是“金管”这样的中介,担保公司,他们都是北银的商业合作伙伴,是业务伙伴,他们和北银有着共同利益!所以说,直接利用我们赚昧心钱的是金管这样的中介,担保公司,我们的贷款审批权归北银,使用权归金管这样的担保公司,把我们的贷款加息胡乱发放出去转贷出去的也是金管也是经金管认可的,罪魁祸首是金管,故意放宽贷款审查和贷款额度是北银!我的贷款实际用款人是敖薛云,是金管的人,是金管机构自用。  
经过前思后想,意识到自己也有过错,都是当初鬼迷心窍为了钱,迷失了自己,轻信了骗子们!也是自找的!悔之晚矣!为了减轻自己的错误,也是想为了让那些忽悠人的失信的骗子们得到应有的下场,我花了几百元钱咨询了律师,意识到这已经构成了犯罪!所以,我就决定去公安机关报案,我把以上情况如实陈诉给警察,并告诉他我可以轻易的联系上几个和我共同贷款的人,数额肯定够!但警察反问我有什么损失?说我不是受害者,无法报案,不给立案!后来,我说由于这笔贷款我的征信一直逾期,造成了我信用卡被停止使用了,而且过俩月我的法庭传票也要下来了!趁着我现在有那些骗子的照片和车牌号等线索,趁着那些骗子还没有跑路,先查出确认那些骗子的真实身份呀!可警察还是劝我以后再说吧!最后,我说我也是当事人,是不是有权报案?我是当事人,是不是可以自首?警察仍旧不受理!让我去找北京银行,让北京银行自己报案!可是,北京银行是北银金融消费公司的娘家,一损俱损,也是想息事宁人想法设法把钱收上来为上!相当于,儿子做错事老子不管让儿子自己解决!所以,这件事一直拖而未决,最终祸害的还是我们这些无知无能的务工人员,来回奔波于首都,费钱费力还耽误干活挣钱,可事情却一拖再拖迟迟不解决!“金管”,北银和它背后的股东都是有雄厚实力和背景的集团,一般的执法部门都不想轻易触动他们的利益,不想得罪他们不想触碰这个烫手山芋的案子。 北银金融消费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里面居然还有国企做后台,股东分别是1、华夏董氏兄弟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北京市京洲企业集团公司4、利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上海锐赢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6、北京联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7、北京九元辰光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8、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桑坦德消费金融有限公司10、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怪不得“金管”和代办人员有恃无恐,对我们叫嚣,扬言“你们爱去哪告都行,我到要瞧瞧你们有多大能耐?告状上访我们奉陪到底!”!按理说,我们骗取贷款,北银应该才是受害者,但北银非但不报案,反而采取遮遮掩掩。”这背后肯定有不可告人的猫腻!也许担心即是原告又当被告!金管也许是在担心抓到那些代办点的骗子,会拔出萝卜带出泥!毕竟那些“拉人头”的所谓的担保公司和中介是“北银”的合作伙伴!北银为了利益对这些合作伙伴大开绿灯放宽政策,才导致我们成了牺牲品!搞不好,北银也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这20来万元,对于我们来说就是天文数字!背着这么大的包袱,谁能安心干活了?另外,金管居然把我们留给他们的身份信息随意恶意泄露!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2年5月出台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以上简称“四种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纵观此案,常年组织“”多多多多次”骗取贷款,贷款人数众多,数额肯定是天文数字!无论是金额,还是次数肯定都够立案标准了!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骗取贷款罪本罪主观上不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申请人在申请信贷资金或信用过程中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节,或者提供假证明、假材料,或者信贷资金没有按照申请时所承诺的用途去使用,均可认为是欺骗。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与单位,侵害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量刑方面,“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处3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重大损失”暂无明确标准,实践中,一般为造成贷款追回成本高或者骗取手段恶劣、多次骗取或者因骗取被处罚过,再次骗取等情节的为“其他严重情节”;“特别重大损失”或者“特别严重情节”,实践中,一般以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名誉损失或者资金损失,处三至七年徒刑。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对《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1款、第2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3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4款规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三、立案标准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骗取贷款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关联:  
如果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是在贷款申请的审核中利用职权提供帮助,如故意放宽贷款审查标准、将明知有假,有瑕疵的贷款材料审核通过等,则应将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按违法发放贷款罪处理,将贷款人按骗取贷款罪处理。如果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仅是在贷款中提供一般性的帮助,如帮贷款人出谋划策,告知其银行审核程序的漏洞,或者帮助贷款人伪造贷款材料等,但并未参与该贷款的审核和放贷的,则应当按照骗取贷款罪的共犯来处理。   骗取贷款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竞合问题: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将刑法第186条第1款、第2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并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借款人虚构了材料向银行申请贷款,而银行工作人员违反了《贷款通则》等相关规定,没有经过仔细审核即发放了贷款,由此造成重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构成了骗取贷款罪,银行工作人员构成了违法发放贷款罪,两者并不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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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就是被北银消费金融公司的同伙“金管资产”骗了,金管资产简称“金管”,它与天朗嘉盛合作,在八宝山玉泉街8号有办公地点!这就是个骗子公司! 为了提醒人们,避免有更多人陷入“贷款门”的圈套,为了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恳求大家帮忙转载转发一下!谢谢!  
  我已经到门头沟经侦报案半个多月了,把报案材料也留下了,期间我打了很多次电话查询警方是否立案,但是警方一直没给我答复,一直推脱拖延!  
  QQ有共同经历的难友,可以联系一下,共同维权,一个人孤掌难鸣  
  我都放弃了 随他去吧  
  必须顶  
  我前天又跨过几个省来到了北京,头一天去了国家信访局,人山人海的上访排队队伍,没有轮到我就下班了,下午信访局不办公。第二天,我老早就开始排队了,终于接访了!但是,2号窗口接访人员简单的看了我的材料,问了我几句,就把我打发走了,她说“这事得逐级找司法部门解决”!所以,我又去了门头沟分局要求复议,但法制的警察让我拿出纸质的不立案材料,由于我是门头沟经侦电话通知的“不够成犯罪不立案”,所以我又跑回经侦队,要求答复我“不够成犯罪”的刘警官给个纸质的答复,但刘警官说要请示领导,让我回去等着!!我说“既然你能口头答复我此案不够成犯罪不立案,为何就不能出具书面的?”我是真的折腾不起了,无论是时间,精力,还是路费住宿……  
  前天又跨过几个省来到了北京,头一天去了国家信访局,人山人海的上访排队队伍,没有轮到我就下班了,下午信访局不办公。第二天,我老早就开始排队了,终于接访了!但是,2号窗口接访人员简单的看了我的材料,问了我几句,就把我打发走了,她说“这事得逐级找司法部门解决”!所以,我又去了门头沟分局要求复议,但法制的警察让我拿出纸质的不立案材料,由于我是门头沟经侦电话通知的“不够成犯罪不立案”,所以我又跑回经侦队,要求答复我“不够成犯罪”的刘警官给个纸质的答复,但刘警官说要请示领导,让我回去等着!!我说“既然你能口头答复我此案不够成犯罪不立案,为何就不能出具书面的?”我是真的折腾不起了,无论是时间,精力,还是路费住宿……  
  @SSC主管2050
08:24:00  必须顶  —————————————————  谢谢!  
  我每次千里迢迢来到北京,这些警察和相关部门总是随便找个借口把我打发走,就是让我再等几天!但是,思前想后,我下定决心即使是倾家荡产家破人亡,也要以卵击石奋战到底!即使明知道他们可以双手遮天,掩盖事实,想将我拖垮!  
      
  大家看清楚了:就是这个骗子公司! 金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总部基地金融商圈。        
  @ty_顺溜946
17:59:00  大家看清楚了:就是这个骗子公司! 金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总部基地金融商圈。    [imgs...  —————————————————  “金管资产” 在大兴区黄村镇兴创大厦2001室有公司,石景山区八宝山玉泉西街8号有办公点。  
  前几次,经侦警察口头通知我说这件事不够成犯罪,我去上级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复议,他们让我到经侦队出具“不立案通知书,要纸面的东西”。我到经侦队说“既然你们不认为是构成犯罪就请出具不立案通知书,我要纸面的东西”!这次经侦警察终于给我明确表态“如果我反映属实,已经构成犯罪了”!并且同意受理了!我知道地方势力和地方保护主义,据说北京市政府已经知道北银的事了,估计政府的态度也是想大事化小挽回损失为上策,公安部门也不敢违逆上意! 否则,“金管”的人也不会这么嚣张,激化矛盾,“焦总”叫嚣着让我去上访闹访!我理解分局权限和压力,我只是按步骤来,逐级来,不能越级,这事我估计得国家层面才能解决。既然分局让我等几天,我就等几天再去市局和检察院,然后再去公安部,最高检,国家信访局。   如果几个人贷款审批出现问题可以看成是失误,好几百人虚假信息都通过了,那就是银行和中介担保公司同流合污了 。  我所在代办点骗贷组织者共有五男一女,为首的是“王总” ,是金管的工作人员,小王
,另外“金管资产”的大领导朴总,焦总
,                    
  这是骗贷组织者的信息。资料图片 !这些个骗子毁了我的生活,他们却发了不义之财,逍遥快活!气焰嚣张,有恃无恐,对我的问题置之不理!拖延不解决问题!我岂能咽下这口气!即使伤敌一千自损五百也认了!                
  我手里还有骗贷组织者的录音证据  
  那些组织骗贷者警告我声称要收拾我让我闭嘴!反正我的生活也被毁了,现在也走投无路了,一无所有了,苟延残喘了!贱命一条,没有什么可珍惜的了,毫无顾虑了!光脚不怕穿鞋的!  
  我也是受害者,顶一下。没有王法了
  我也是被骗贷的,我快走投无路了
  @刘炫辰
13:16:00  我擦,我就住双惠苑小区  —————————————————  请问,这个地址住的是什么人呀?你认识吗?  
  我们是国创控股代办的!也被老板把我们作为人头骗取北银消费贷20万!现在是深恶痛绝!
  楼主加我微信  我也是被骗了,贷款有连续7个月的逾期,要不是买房子要办理贷款,还真不知道有逾期记录,个人征信直接是可疑级别,再往下直接就是黑名单了!  我是在大兴国创办理的!  让我们团结起来,找到更多受害者,一起维权!  另外,我加了几个QQ群,可是也没有用,有一个是要钱,然后说能帮忙解决,但是,群内任何消息都没有!  微信公众号有一个 北银受害者联盟,说是有qq群,然而并没有任何消息,我加群主的微信一直加不上,也没有任何反应,查询了相关的信息,貌似也是需要给钱才能维权那种!  楼主,看到消息,还望回复!  各位天涯好友,也是,大家团结起来!  另外,我是传媒工作者,大家应该团结起来,借助媒体的力量,帮我们一把!  在北京都不容易,碰上这样的事,我也只有诅咒北银消费贷负责人!  
  我也是在门头沟琉璃渠甲一号办理的。  
<span class="count" title="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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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7期【第962号】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2年月日,被告人江树昌作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向九星小贷公司申请贷款用于购买钢材,并提供了与屹荣公司虚假签订的钢材供销合同,虚报公司财务状况。同年月日,航旭公司取得九星小贷公司贷款万元后,即用于归还航旭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公司的贷款和债务。同年2月至7月,航旭公司支付利息61. 72万元,其余款息至今仍未归还,给九星小贷公司造成损失538.28万元,
2013年月日,江树昌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二、诉讼过程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航旭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江树昌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万余元,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第条之一、第条第一款、第条、第条、第条之规定,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单位航旭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十万元;
2.被告人江树昌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万竞;
3.追缴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九星小贷公司。
一审宣判后,江树昌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其辩护人除同意该上诉理由外,还提出根据《金融机构管理规定》、《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未取得金融许可证,不是金融机构,而是一般的工商企业,故江树昌的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江树昌、原审被告单位航旭公司通过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达万余元,其行为均构成骗取贷款罪。原审法院根据江树昌、航旭公司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主要问题
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行为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
四、裁判理由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江树昌骗取九星小贷公司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认识。这种分歧根源于两点:一是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二是江树昌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基于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这一前提,如果江树昌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如果没有,则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认定
1.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法经营小额贷款金融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发放贷款的业务是金融业务。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三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等。商业银行是典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主营业务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所以,发放贷款的业务是金融业务自然不存在争议。第二,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发放贷款。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所以,发放贷款是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营业务,甚至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唯一经营业务。第三,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小额贷款等金融业务是经法定部门依法批准的。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商业银行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业务的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所以,经营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批准机关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发放贷款的金融业务是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这两个部门依法批准的。所以,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业务是经法定部门依法批准的。第四,小额贷款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质不影响其金融机构性质。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是指依照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根据这一规定,商业银行的本质也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的企业法人性质并不影响其金融机构性质的认定。虽然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但是这同样不影响其金融机构性质的认定。企业法人性质和金融机构性质是从不同侧面,根据不同标准所作的法律评价,二者不存在必然的排斥性。所以,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法人性质不影响其金融机构性质的认定。
2.小额贷款公司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和主管的其他金融机构。第一,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批准设立可以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可以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第二,小额贷款公司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授权的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根据《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指导意见》是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的,所以可以认为小额贷款公司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授权的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第三,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授权的省级政府部门。根据《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者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由此可以认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相关主管部门授权省级政府主管部门(金融办或者相关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3.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已经明确认可小额贷款公司为金融机构。第一,小额贷款公司依法从事金融业务,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赋予的金融机构编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通知》规定:&本规范规定了金融机构的编码对象、编码结构和表示形式,使每个编码对象获得一个唯一的代码,以适应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建设和数据交换的需求。&同时,《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中规定,&其他小额贷款公司&。本案中,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的金融业机构信息年度验证合格通知书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二部的金融机构信息变更通知书均载明被害单位九星小贷公司的金融机构代码即为。第二,小额贷款公司同样适用金融机构的金融统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境内其他金融机构:除上述机构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时,《关于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还明确要求小额贷款公司适用金融机构的金融统计制度。
4.是否取得金融许可证并不影响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性质的认定。第一,辩护人所提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现已废止。《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已被年月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号&&废止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所废止。所以,该《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不能再作为认定金融机构的依据。第二,金融许可证制度不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年修改发布的。《指导意见》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于年发布的。该两项规定的发布部门均包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创新金融的试点,《指导意见》未规定金融许可证制度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所以不能以小额贷款公司未取得金融许可证而否认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性质。第三,如果金融许可证制度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那么小额贷款公司未取得金融机构许可证就不能经营贷款等金融业务,否则应当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而事实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在《指导意见》中已经明确允许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综上所述,小额贷款公司系依法设立的经营小额贷款金融业务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本案中,根据金融业机构信息年度验证合格通知书、金融机构信息变更书、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批复等证据,足以证实九星小额贷款公司系依法设立的从事贷款金融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符合骗取贷款罪的对象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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