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反担保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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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担保合同纠纷及其对银行的启示
作者:唐晓倩
  基本案情
  2008年,林成、郑晓夫妻以买房的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林成向西定县住房公积金办公室提供了一份其本人与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买卖协议,但林成并未实际购买该房屋。日,林成、郑晓作为借款人,魏生、林卫(林成之妹)作为保证人与西定A签订了《北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同日,西定县公证处对该借款合同进行了公证,公证内容包括三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上三方当事人的盖章、签字、指印属实等。同日,西定A银行向林成交付了10万元借款,林成在个人住款凭证上签字确认。林成于2008年9月、10月、11月、12月分别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共计3209.2元后于2009年元月死亡,剩余本金98521.19元及利息一直未予偿还。
  日,西定A银行向西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西定县A银行与林成、郑晓、魏生、林卫签订的借款合同,郑晓、魏生、林卫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98521.19元及利息,诉讼费由郑晓、魏生、林卫负担。
  日该案经西定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西定A银行与林成、被告郑晓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2009年元月之后林成、郑晓一直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月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西定A银行请求解除合同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林成已去世,被告郑晓应当归还下欠借款本金98521.19元及利息。被告魏生、林卫作为林成、郑晓的借款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魏生、林卫辨称林成借款并没有用于购房,西定A银行与林成属串通欺骗魏生、林成提供担保,但林成改变借款用途是其个人的违约行为,亦无证据证实西定A银行与林成恶意串通的事实,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被告魏生、林卫辨称林成、魏生、林卫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未达到贷款数额的30%,违背了《北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的规定,但该借款合同并未违背法律和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被告林卫辨称自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林卫在法庭向其释明后并未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依照特别程序进行审查,故无法认定林卫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林卫辨称西定A银行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但依照法律规定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引发的纠纷,贷款人(受托人)可以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林卫的该辨称理由亦不能成立。原审法院据此判决如下:一、解除林成、郑晓、魏生、林卫与中国A份有限公司西定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二、郑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定分行借款本金98521.19元及利息,利息从日起按月利率4.35‰支付至款付清之日止。三、林卫、魏生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郑晓负担。
  被告魏生、林卫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中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1.西定A银行原告主体是否适格;2.林卫、魏生与西定A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应否承担担保责任。对此,中院经审理认为: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6号《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还贷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本案中西定A银行主体适格。2.林卫一审出示的证据不能证实其2008年8月与西定A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签订合同当日西定县公证处对三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公证,林卫未出示相反证据推翻该公证书的效力,其次林卫的利害关系人亦未依照法定程序对其是否属限制行为能力人进行确认。故不能认定林卫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3.西定A银行与林成、郑晓及林卫、魏生于日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综上,林卫、魏生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中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300元由林卫、魏生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争议焦点
  关于“西定A银行原告主体是否适格”
  西定A银行原告主体是否适格事实上就是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的资格问题。根据《贷款通则》第七条第二款: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在银行委托贷款实务中,经常会出现委托方与银行以及借款人之间的争议,特别是在借款人借款不还的情况下,应当由谁来归还贷款,以及应当由谁来参与诉讼,成为了三方争议的焦点。
  被告魏生、林卫认为:该案中,贷款协议中的资金出借方应为北宁市住房公积金委员会,而非西定A银行,西定A银行只是接受委托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而非真正的资金出借方,因此不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西定A银行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委托贷款合同纠纷受托人和委托人都可以提起诉讼,因此原告西定A银行在借款人不偿还借款时有权提出上诉,原审程序合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6号《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批复,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本案中,原告西定A银行作为受托人在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时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西定A银行原告主体适格。
  关于“借款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被告在上诉时提出:借款担保合同应为无效。同时提出了如下理由:(1)该笔贷款违背了《北宁市公积金委托贷款办法》的相关规定,未提供所购房屋总价30%的自筹资金证明和30%以上的首付款收据。(2)被告林卫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应为无效,林卫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原审法院错误地未予认定。(3)西定A银行对林成、郑晓不具备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及林卫不具备担保人条件是明知的,其存在恶意串通坑害林卫的行为,担保行为应为无效。(4)林成的借款用途是用于还与别人之间的借款,并未用于购房,是欺诈行为,担保应为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只有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两种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时,合同才无效,违反其他法律规范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本案中,《北宁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办法》和《北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系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内部管理规定,并不属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范畴,因此西定A银行与林成、郑晓及林卫、魏生于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虽然违背了《北宁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办法》和《北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的规定,但不违背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借款担保合同的效力,应为有效合同。故被告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该借款担保合同是有效的。
  林卫一审出示的证据仅能证实其2007年因患脑出血住院治疗及2009年因脑出血术后患脑萎缩和痴呆症到医院治疗,并不能证实其2008年8月与西定A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签订合同当日西定县公证处对三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上三方当事人的盖章、签字、指印属实进行了公证,林卫未出示相反证据推翻该公证书的效力,另外林卫的利害关系人亦未依照法定程序对其是否属限制行为能力人进行确认。故林卫的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该借款担保合同是有效的。
  被告并未举证证实恶意串通和欺诈事实的存在,因此被告的该上述理由不成立。该借款担保合同是有效的。
  关于“银行在委托贷款中的义务及违规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银行在委托贷款中的义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七条第二款: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从委托贷款的概念中可以知道,在“委托贷款”中存在三方主体,分别是:委托人、贷款人(银行)和借款人。三方主体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委托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以及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贷款法律关系。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而是通过银行这个媒介联系起来。
  那么在委托贷款的过程中一旦发生借款人到期不还的情况,委托人如何向借款人主张权利,银行应不应当承担责任呢?从法理上说,委托贷款关系其实就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符合《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因此,作者认为委托贷款关系要受到该条规定的规制,即贷款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借款人,该合同的法律后果直接由委托人承担,但如果贷款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存在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贷款人应负赔偿责任。此时贷款人是否存在过错主要看其是否违反受托人应尽的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委托贷款中银行作为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即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除了上述规定以外,基于委托法律关系,银行在贷前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贷款支付及贷后管理等方面也必须达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否则,造成委托人损失时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这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还需要将来在立法上给予更多的明确。
  委托贷款中的违规行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判断标准,通常有以下几方面:从肯定性识别上,首先是否明确违反后果是合同无效,其次是否将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否定性识别上看,首先仅是为了实现管理需要,一般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次,针对调整对象而非行为内容而设定,一般也不属于。综合上面的考虑,在委托贷款的过程中出现了违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还要看违反的规定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就本案而言,《北宁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办法》和《北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显然不属于。
  本案的启示
  为了防止发生类似案件使银行陷入信用风险纠纷,在委托贷款中,银行应当从贷前、贷后以及纠纷发生后权利的行使三方面加强制度建设和管理,使风险降到最低。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按照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进行贷前调查、风险评价及贷款支付,加强银行监管。虽然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要素由委托人确定,但银行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受托人也应该重视对借款人的资质、信用状况、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等信息进行调查分析,尽量减小发生借贷纠纷的概率。
  第二,加强委托贷款合同的管理和履行,同时对所贷款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及相应的担保合同应当经委托人书面确认。在履行合同之后,银行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对所贷款项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对于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况及时通知委托人,以确保贷款的合理使用和按期偿还。
  第三,纠纷发生以后,银行应当在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债权、担保物权等权利。一旦发生借款人逾期不偿还贷款,银行应在时效内及时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在借款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银行在贷款逾期后还应在时效内及时行使担保物权或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防范借贷纠纷涉及的资产受到严重损害,并进而可能导致银行利益和声誉受损害。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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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投银行
编辑:liuyafei
摘要:金投网提供了贷款担保协议书,贷款担保协议书范本,个人贷款担保协议等相关知识介绍。
贷款担保协议书_贷款担保协议书范本
贷款担保协议
甲方: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称甲方)
乙方:馨艺棉业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为支持个体经济发展,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提出的为袁怀堂申请贷款担保的请求,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现签定如下贷款担保协议:
一、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互利原则,开展贷款担保合作,合作期限三年,在合作期限内,乙方不得与其他金融机构形成新 的合作关系。
二、 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对申请贷款的客户, 由乙方推荐, 经甲方指定管辖内信用社考察符合条件的,自受理贷款申请值日起,在《贷款通则》 规定的时间内将贷款办理。
2、贷款到期后,客户不能按期归还时,甲方有权冻结乙方账户或变卖该客户的生产设备、汽车、家庭财产归还贷款。
3、对客户贷款申请核实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能超 过 20 万元)、期限(最长不能超过 2 年)。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将账户开立在甲方指定的信用社,所收、支资金通过该账户结算。
2、 为该客户提供贷款担保,承担风险。
3、 向甲方提供该客户可变现资产作价折合款项,资金实力和偿还贷款能力。
4、贷款一经发放,汇入该客户账户,与甲方共同对贷款进行监督使用,贷款只限于搞运输经营,不得挪做他用。
5、对该客户贷款,除乙方担保外,该客户可变现的资产一并担保。
6、对该客户可变现的资产实行逐项登记、编号、建档,在未还清贷款本息前,担保资产一律不准变卖。
7、负责每季度督促该客户的贷款结息,直至贷款到期归还本息。
8、负责贷款逾期后协助甲方对该客户可变现资产的处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乙双方可协商解除担保协议。
1、乙方未能按要求在信用社开立账户,挪用资金,随意卖出可变现资产的。
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能及时向乙方所担保的该客户发放贷款的。
五、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 :&&&&&&&&&&&&&&&&&&&&& 乙方(签章) :
&&&&&&&&&&&&&&&&&&&&&&&&
&&&&&&&&&&&&&&&&&&&&&&&&&&&&&&&&&&&&& 2009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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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见:银行贷款担保合同范本
- 担保合同 】
  下面是提供的银行贷款范本,欢迎阅读。
  银行贷款担保合同范本
  篇一:保证担保
  农银保借字____第___号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经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充分协商,根据有关签定本,共同遵守。
  一、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以下内容贷款:
  (一)贷款种类________;借款用途_________。
  (二)贷款金额_________(币种及金额大写)。
  (三)贷款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还款方式_______(分期还款的日期和金额为:____年__月__日归还_____元;____年__月__日归还_____元;____年__月__日归还_____元)。
  (四)利率为月息____&,按____计付利息(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二、保证人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保证人保证期间: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四、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
  五、借款人应按合同订立的期限归还贷款本息。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____计收利息。如需延期还款,借款人必须在贷款到期前15天向贷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签定延期还款协议。延期协议签定后,保证人自愿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六、借款人应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对挤占挪用贷款在挤占挪用期间按日利率____计收利息。
  七、借款人承诺:(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所有开户行、帐号、存款余额等资料。(2)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3)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并按期清偿贷款本息。(4)用本企业资产对他人债务进行担保,应事先贷款人,并不得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5)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更换、改变住所或经营场所以及减少注册资金时,应事先通知贷款人。(6)借款人因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改造、分立、被兼并(合并)、对外投资及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管理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时,应提前通知贷款人,并落实债务和还款措施。
  借款人违反本条任何一款内容,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或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
  八、贷款人依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时,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九、贷款人依照本合同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并可在必要时商请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十、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方所在地人院管辖。
  十一、其他事项:
  十二、本合同一式_____份,借、贷、保证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生效。
  签约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篇二: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
  农银保借字____第____号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经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充分协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和贷款人的可能,向借款人发放最高贷款限额不超过_____________(币种及金额大写)的贷款。在此期限和限额内,不再逐笔办理保证担保手续,每笔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保证人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三、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借款人应按借据订立的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对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____计收利息。如需延期还款,借款人必须在贷款到期前15天向贷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签定延期还款协议。协议签定后,保证人自愿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五、借款人应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对挤占挪用贷款在挤占挪用期间按日利率____计收利息。
  六、借款人承诺:(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款余额等资料。(2)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3)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按期清偿贷款本息。(4)用本企业资产对他人债务进行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得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5)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更换、改变住所或经营场所以及减少注册资金时,应事先通知贷款人。(6)借款人因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改造、分立、被兼并(合并)、对外投资及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管理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时,应提前通知贷款人,并落实债务和还款措施。
  借款人违反本条任何一款内容,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或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
  七、贷款人依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时,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八、贷款人依照本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并可在必要时商请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九、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其他事项:
  十一、本合同一式_____份,借、贷、保证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生效。
  签约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篇三: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农银抵借字____第____号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经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充分协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内容如下:
  (一)贷款种类________;借款用途_________。
  (二)贷款金额_________(币种及金额大写)。
  (三)贷款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还款方式_______(分期还款的日期和金额为:____年__月__日归还_____元;____年__月__日归还_____元;____年__月__日归还_____元)。
  (四)贷款利率为月息____&,按____计付利息(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二、抵押人愿以下列财产________(详见抵押物清册)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抵押物,抵押担保内容如下:
  (一)上述抵押物评估价值________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二)抵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贷款清偿完毕止。
  (三)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仅、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
  (四)抵押财产由抵押人办理财产保险。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用于提前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息或向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抵押人弥补或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降低相应的贷款额度或提前收回贷款。
  (五)抵押物由抵押人妥善保管。在抵押期间,如发生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等的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行使抵押权。
  (六)抵押人负责依法向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不得对抵押物转让、变卖、转移、租借、重复抵押或用以清偿其他债务。贷款人有权随时对抵押物进行检查。抵押人因转制、被兼并、破产或其他原因危及借款方实现抵押权的,应提前通知借款方。
  (七)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和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三、借款人应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_______计收利息。借款人如需延期还款,必须在贷款到期前15天向贷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签定延期还款协议。
  四、借款人应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对挤占挪用贷款在挤占挪用期间按日利率______计收利息。
  五、借款人承诺:(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所有开户行、帐号、存款余额等资料。(2)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贷款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3)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并按期清偿贷款本息。(4)用本企业资产对他人债务进行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得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5)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更换、改变住所或经营场所以及减少注册资金时,应事先通知贷款人。(6)借款人因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改造、分立、被兼并(合并)、对外投资及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管理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时,应提前通知贷款人,并落实债务和还款措施。
  借款人违反本条任何一款内容,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或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
  六、贷款到期,借款人有能力以资金形式归还贷款本息的,应首先以帐户资金归还。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的部分,由贷款人按照规定程序处理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不足受偿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七、贷款人依照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依照第六条规定行使抵押权。
  八、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四、五、六款内容,使借款人因抵押权不能实现而遭受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向借款人支付相当于抵押物作价______%的违约金。
  九、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并可在必要时商请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十、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其他事项:
  十二、本合同一式_____份,借、贷、抵押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并依法设定抵押之日生效。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篇四: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农银抵借字____第____号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经贷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充分协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和贷款人的可能,向借款人提供最高贷款限额不超过__________(币种及金额大写)的贷款,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抵押人愿以下列财产________(详见抵押物品)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抵押物,抵押担保内容如下:
  (一)在第一条所述最高贷款限额内,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由抵押人担保,不再逐笔办理抵押手续。
  (二)上述抵押物评估价值________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三)抵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贷款清偿完毕止。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仅、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
  (五)抵押财产由抵押人办理财产保险。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用于提前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息或向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抵押人弥补或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降低相应的贷款额度或提前收回贷款。
  (六)抵押物由抵押人妥善保管。在抵押期间,如发生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等的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行使抵押权。
  (七)抵押人负责依法向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不得对抵押物转让、变卖、转移、租借、重复抵押或用以清偿其他债务。贷款人有权随时对抵押物进行检查。抵押人因转制、被兼并、破产或其他原因危及借款方实现抵押权的,应提前通知借款方。
  (八)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和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三、借款人应按期清偿贷款本息,对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_______计收利息。借款人如需延期还款,必须在贷款到期前15天向贷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签定延期还款协议。
  四、借款人应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对挤占挪用贷款在挤占挪用期间按日利率______计收利息。
  五、借款人承诺:(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款余额等资料。(2)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3)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并按期清偿贷款本息。(4)用本企业资产对他人债务进行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得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5)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更换、改变住所或经营场所以及减少注册资金时,应事先通知贷款人。(6)借款人因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改造、分立、被兼并(合并)、对外投资及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管理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时,应提前通知贷款人,并落实债务和还款措施。
  借款人违反本条任何一款内容,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或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
  六、贷款到期,借款人有能力以资金形式归还贷款本息的,应首先以帐户资金归还。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的部分,由贷款人按照规定程序处理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不足受偿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七、贷款人依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时,有权按第六条规定行使抵押权。
  八、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五、六、七款内容,使贷款人因抵押权不能实现而遭受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向贷款人支付相当于抵押物作价______%的违约金。
  九、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并可在必要时商请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十、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其他事项:
  十二、本合同一式_____份,借、贷、抵押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并依法设定抵押之日生效。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篇五:质押担保借款合同
  农银质借字____第____号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经贷款人、借款人、出质人充分协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内容如下:
  (一)贷款种类________;借款用途_________。
  (二)贷款金额_________(币种及金额)。
  (三)贷款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还款方式_______(借款人分期还款的日期和金额为:____年__月__日归还_____元;____年__月__日归还_____元;____年__月__日归还_____元)。
  (四)利率为月息____&,按____计付利息(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二、出质人愿以下列动产或财产权利(下称质物)___________(详见质押物品清单或权利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出质人保证:
  (一)质物未设定过其他担保,所有权无争议。
  (二)不得将质物及相关权利凭证挂失。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将质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如因贷款人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或价款,应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贷款本息或向第三人提存。
  三、质押担保内容如下:
  (一)上述质物评估价值_______元。质押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二)质押担保期间,自设定质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贷款清偿完毕止。
  (三)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该笔贷款的本金、利息、加息、违约金、质物保管费用以及贷款方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出质人应在____年__月__日之前将质物移交贷款人占有,质物的权利证书(或相关文件)一并移并贷款人保管。质押期间,贷款人应妥善管理质物。为安全、方便,贷款人也可以将质物委托第三人保管。
  (五)质物由出质人办理财产保险。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作为出质财产交贷款方存入专户或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
  (六)出质人应按规定向有权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
  四、借款人应按期清偿贷款本息,对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_______计收利息。借款人如需延期还款,必须在贷款到期前15天向贷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签定延期还款协议。
  五、借款人应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对挤占挪用贷款在挤占挪用期间按日利率______计收利息。
  六、借款人承诺:(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款余额等资料。(2)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3)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并按期清偿贷款本息。(4)用本企业资产对他人债务进行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得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5)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更换、改变住所或经营场所以及减少注册资金时,应事先通知贷款人。(6)借款人因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改造、分立、被兼并(合并)、对外投资及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管理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时,应提前通知贷款人,并落实债务和还款措施。
  借款人违反本条任何一款内容,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或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
  七、贷款到期时,借款人有能力以资金形式归还贷款本息的,应首先以帐户资金归还,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的部分,由贷款人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质物优先受偿。仍然不足受偿的,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八、贷款人依照本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时,有权按照第六条规定以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质物优先受偿。
  九、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二条内容,应向贷款人支付相当于质物评估价值______%的违约金,并赔偿贷款人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十、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并可在必要时商请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十一、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登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十二、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三、其他事项:
  十四、本合同一式_____份,借、贷、出质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并依法设定质押之日生效。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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