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股东要签字吗可以开除股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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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进行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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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王秀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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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对股东进行除名,必须遵循严格的条件和程序:1.股东除名制度只适用于&未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不包括部分出资和抽逃部分出资的股东;2.公司在对股东进行除名前,应当先进行&催告&,给予该股东补正的机会,如该股东在催告后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才能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3.公司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应当依法召开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4.作出股东除名决议的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
& & 可见,关于股东除名的事由,《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得较为严格,适用范围也较为狭窄。实务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上述法定除名事由以外,公司章程能否另行规定其他除名(退出)事由呢?
& & 我们认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并非股东除名(退出)的唯一事由。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在离职时应当退股,该规定得到法院的支持,如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1民终473号判决书认为&医药公司章程中关于退股的条款类似于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即以员工离职为条件而发生股权转让,上诉人退股,实际上是把股份退给了医药公司,由医药公司重新配置、转让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处理,退股本质上属于内部转让。股权的本质是财产权,股东或持股职工在不违背法律强行性规范的前提下可以以协议的方式自由处分,该处分包括约定何时转让股权,所以初始章程中关于离职退股的条款合法有效。&即司法实践是允许公司章程对股东除名事由进行自治规定。
& & 此外,从我国《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对死亡的自然人股东进行除名。
& &&虽然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除名事由进行规定,但是,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我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名可以参照上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规定,对满足&重大除名事由&的股东,股东会可以对其作出除名决议。实践中,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的&重大除名事由&包括:
& &&1.股东离职。详见上述(2016)桂11民终473号案判决书内容;
& &&2.股东违反竞业禁止义务,造成公司利益严重受损。如(2015)岳中民二终字第23号案判决书认为&资本维持原则是公司法的一般原则,股东不能退股,但若公司章程性文件约定在出现股东严重违背章程规定的竞业禁止等义务,造成公司利益严重损害等重大正当事由,在股东继续留任对公司发展严重不利的情形下,以不损害外部债权人利益为前提,可以对股东予以除名。&;
& &&3.股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如(2014)昆民五终字第32号案判决书认为&黄金龙作为兴运公司职工持股会的一员,应当遵守《兴运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的规定。黄金龙于2005年5月退休后,其在兴运公司职工持股会中的股权,应当根据《兴运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第二十九条对有限公司成立五年内退休的职工股权处置的规定进行处理,根据该规定,黄金龙所享有的安置配送股由持股会收回,个人现金出资股权由在职会员回购。&
& &&上述&重大除名事由&,笔者仅是做了有限的归纳整理,旨在说明公司股东除名事由并非唯一。《公司法》赋予章程较大的自治权力,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规定股东的&重大除名事由&,也可以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除名事由&股东进行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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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哪些股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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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东出资时间
  1、规定。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的出资时间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2、实务分析
  采用实缴资本制时,公司设立时股东即应缴足全部注册资本。后来采用实缴资本与认缴资本相结合的折中态度,公司设立时应出资到位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为后续注册资本的到位时间规定了2年或5年的最长期限。
  目前,除有特殊限制的主体外,彻底采取认缴资本制。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完全由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股东按约定时间足额完成出资即可。当约定的出资时间到期,但股东认为需要延期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调整出资时间。
  此外,公司章程约定出资时间还有两层实务价值:一是到期股东负有向公司缴足当期出资的义务,当该项义务未完成时,公司的债权人可向股东要求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偿还公司债务;二是未履行当期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操作建议
  对于银行、保险、金融、基金、投资等特殊类别的公司,仍有注册资本额度及缴付时间的限制,篇幅所限。实务中,遇到特殊类别公司的注册,应先梳理、研究行业监管的法律及政策要求。
  对普通公司,公司法充分放权,股东根据项目的发展规划、资金使用计划、股东自身的资金筹划等因素,设定合理、可行的认缴出资额度及实际出资时间。
  二、股权转让的条件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实务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特征,股东间的彼此了解、相互信任是合作的基础。基于此,当股东间转让股权时,因不会引入新的股东,故无需其他股东同意;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因会引入新的&陌生&股东,故赋予其他股东优先受让以排除&陌生&股东进入的权利,但同时又设定此类优先受让应是&同等条件下&的,以防止转让人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
  公司法在设定了一系列的用心良苦的转让规则之后,笔锋一转,允许股东不按公司法设定的转让规则处理,而由股东约定新的转让规则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这意味着,只要股东对股权转让规则在章程中有了明确约定,即可按约定方式转让。根据实际需要,股东的约定可能使转让更加简化,甚至简化到无需征得同意、无需通知;也可能使转让变得更加复杂,甚至限制部分股东的转让股权。无论怎样,这种允许股东以事先约定的规则转让股权的做法,都具有重要的实务意义。
  3、操作建议。实务中,对该问题应充分重视,并应向股东重点提示。股东确有特殊需求,如希望能够灵活退出,或者希望限制某些技术股东退出,则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三、股东资格的继承
  1、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实务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资合性双重特征,且通常认为人合性特征更为明显,股东间的相互了解、信任是合作的基础。股东的亲属往往与其他股东相互熟识,再考虑到维持公司股权结构基本稳定、合理保护继承人股权权益等问题,公司法允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由继承人继承。但是,股东资格由继承人继承时,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
  (1)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股东资格由其继承,股东人数迅速增加,且每个继承人的经营理念可能差异较大,会导致经营决策、公司治理上的不顺,甚至形成公司治理僵局。如果死亡股东没有第一序位继承人,其股权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继承中再引入转继承、代位继承等问题,则股权分配、公司治理问题将更加复杂。
  (2)继承人中如有法律意义上的外国人,公司性质将因股东&外国人&的身份发生变更,股权变更的审批、公司的经营范围、业务开展等均可能受到影响。
  (3)有些股东间的合作,仅仅是基于对股东本人的信任、对其能力的认可而展开,换作股东继承人时,合作基础可能不再存在,致使合作无法继续。
  基于以上考虑,公司法在规定股东资格可由继承人继承的同时,增加一但书,允许股东约定继承,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3、操作建议。中国已经进入到无股权不富的时代,对股权的重视和争夺可能对公司的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实务者应特别重视对股东资格继承问题的处理,在公司章程中排除股东资格的继承;退而求其次的方案是由股东指定被其他股东认可的继承人继承,且应注明当被指定的继承人先于继承人死亡的,股东资格不允许再被继承。 责任编辑:米、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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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 投诉电话:010- 建议邮箱:&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8层()公司股东们能“开除”那个讨厌的小股东吗?
话说某日,
有办事人来大厅咨询:
我想开除那个不听话的小股东!
“我是XX商贸有限公司的四个股东之一,有个小股东跟我们仨闹了矛盾,现在回老家了,对公司的事不管不问。我们怕影响公司经营,想把他‘开除’出去,我想咨询一下如何做变更登记?”
“您说的‘开除’,是指解除那个小股东的股东资格?”管家问。
“是的!股东人数由四人变为三人,然后走减资程序。”
“他缴纳出资了吗,有没有抽逃出资等损害公司的行为?”管家问。
“缴纳了,也没有抽逃行为,但他只占股10%。”
“那公司章程对股东除名有没有特殊规定?”管家细心的问道。
“并没有。”
“那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是不能将其除名的。”管家回答。
“为什么?《公司法》说,公司重大事项有三分之二表决权即可通过,我们仨共占股90%,远超三分之二,难道还‘开除’不了一个只占股10%的小股东?”
“您很懂《公司法》,但对于股东除名问题,您了解的还不够全面。”管家耐心的说。
股东除名问题,是许多企业主,特别是某些股东人数较多的有限公司的股东们都感兴趣的事,今天管家就给大家分享一下相关内容。
相比于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和“封闭性”更强。所谓“人合性”,是指股东之间的人身信赖关系在有限公司设立、运营等过程中起着基础性作用,甚至最终决定着公司的成败。而为了保护“人合性”,法律对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制(如《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外人想加入股东行列并不容易,由此形成了有限公司“封闭性”的特点。
既然“人合性”对有限公司如此重要,那么问题就来了,当股东中出现了损害公司利益的“恶劣分子”时,其他股东能否以“除名”的方式来保护公司的“人合性”,进而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行呢?
为毛开除不了那个小股东!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第一款作出了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公司可以以决议方式将股东除名,但只限于两种情形:该股东完全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并且,还须同时满足催缴后仍不缴纳或返还这一条件。
那么,股东部分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部分出资的,公司能否直接作出股东除名的决议呢?
不能!只能对该股东的某些权利作出限制。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开头的问题,只能say“NO”了,人家没有犯那两条,所以不能随意开除人家滴!
但是,真么有办法了吗?
除名秘籍——公司章程
鉴于有限公司股东除名事由目前只有两种法定情形,那么在其他情形下若想实现股东除名,就必须借助公司章程!
《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以及第七十一条第四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视为法律对公司章程规范股东除名问题的授权。
由司法判例为证:
在“赵玉强诉刘文斌股权转让纠纷案”中,公司章程中的“股东退休前因被免职不担任化工集团中层干部时,必须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化工集团的主要经营者,五年内转让价为出资额加银行同期同档存款利息”即为股东除名条款,诉讼中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认为:“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和封闭性,为了公司发展和安全的需要,对于公司的股东,自然有特殊的要求。除名条款的出现,正是适应了这种需要。在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法律并不否认除名条款的效力……”
既然可以借助公司章程来达到股东除名的目的,而修改公司章程又只需三分之二表决权即可通过(《公司法》第四十三条),那么是否意味着大股东可通过持股优势来增加各种股东除名条款呢?
当然不是!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确立了股权平等原则,若大股东利用其持股优势强行通过章程修正案、肆意添加不公平的股东除名条款,构成股权压迫和股权欺凌,那么一旦引发诉讼,这些条款很容易在法院的司法审查下被认定为无效!
除名大会是否允许被除名股东表决
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判例证明——不允许!
因为一旦被除名股东是大股东、甚至控股股东,其势必会利用持股优势左右表决结果,那么司法解释的除名规定就会被架空而毫无实际意义。毕竟,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所谓表决权就是持股比例(《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有司法判例为证:
在“宋余祥诉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决议效力纠纷案”中,占股99%的大股东抽逃了全部出资并经催告后仍不返还,其余两名股东一致决议将其除名,虽然合计只占股1%但仍得到了上海二中院的支持。法院认为,“……股东除名权是公司为消除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所产生不利影响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能,是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思为前提和基础的……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
合伙企业“开除”股东也那么难吗?
我们看到,司法解释对有限公司股东除名事由的规定非常狭窄,相比之下,合伙企业对合伙人的除名事由就要宽泛得多,《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而具体是多大数额的“损失”、什么样的“不正当行为”,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全由合伙人自己来认定,并且明确授权合伙协议来规范合伙人除名事由,给了合伙人非常广阔的意思自治空间,便于高效、及时的清除“恶劣分子”、保护合伙企业的健康发展。
之所以与有限公司尺度不一致,原因便在于合伙企业(特别是普通合伙企业)的人合性、封闭性比有限公司还要强。从股份公司到有限公司再到合伙企业,随着人合性、封闭性的逐渐增强,和资合性、开放性的逐渐减弱,相关的法律规定亦呈现出任意性规定递增、强制性规定递减的大体趋势。
供稿:于家堡自贸区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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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可以辞退股东在公司内职务吗,股东退股按照注册资金还是公司价值算?
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占60%股份,股东乙,占30%股份,股东丙,占10%股份,股东乙为人,三人都在公司任职,请问,股东乙有权辞退股东甲在公司内的职务吗??若股东退股,应该按什么样的比例来核算股份?按资金?还是公司的现有价值?还是其它??
公众采纳地区:黑龙江-绥化咨询电话:帮助网友:5343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2 人 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占60%股份,股东乙,占30%股份,股东丙,占10%股份,股东乙为公司法人,三人都在公司任职,请问,股东乙有权辞退股东甲在公司内的职务吗??
答:按照法人职务有权辞退。但大股东有权招集股东会变更法人代表职务。 若股东退股,应该按什么样的比例来核算股份?按公司注册资金?还是公司的现有价值?还是其它??
答: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可以协商解决。 18:08
律师回答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618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按照公司章程办理。 17:51地区:北京-海淀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420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辞退公司员工应该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退股只能依法转让自己的股份。 18:15地区:浙江-金华咨询电话:帮助网友:9787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41 人“股东退股”属于减资,不仅需要其它股东同意,而且要符合法律规定。 20:44地区:河南-鹤壁咨询电话:400-帮助网友:1037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 17:40地区:四川-绵阳咨询电话:13890***帮助网友:88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1.辞退职工应按劳动合同及劳动法及公司章程办2.股东退股不合法,只能转让股份 17:42地区:安徽-合肥咨询电话:13705***帮助网友:2133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只要其是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就无问题. 17:42地区:安徽-合肥咨询电话:13705***帮助网友:2133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股东只存在转让其股份的问题,转让价与受让人协商,当然公司现有资产的价值可作为定价的参考. 17:45地区:北京-东城区咨询电话:13366***帮助网友:1569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即使是普通员工也不代表想辞退就能辞退,还是要先看合同约定。另,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不能退股。只能转让,当然,前提是自愿。 17:50地区:北京-西城区咨询电话:400-帮助网友:70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甲具有股东和公司员工的双重身份,股东乙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辞退股东甲在公司内的职务是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范畴。如乙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甲可提起劳动仲裁。转让公司股份事宜是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调整的范畴。公司的现有价值除以一百,是每股股份的现有价值,股份转让一般可参照这一价格办理。 18:03地区:云南-昆明咨询电话:13908***帮助网友:776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一、从法律关系上讲,免职和股东身份并不冲突,是不是职员并不影响其股东身份;二、股份只能转让,正常情况下是以股份在公司债权债务(现有资产总额)中所占比例来计价。 18:07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13552***帮助网友:67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赞同李勇律师的观点。 18:13地区:北京-西城区咨询电话:400-帮助网友:70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更正楼主的一个说法,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因此不存在所谓“股东退股”的问题,股东只能对内或对外转让股份。 19:14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13683***帮助网友:6562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2 人股东乙,占30%股份,股东乙为公司法人代表,三人都在公司任职,股东乙没有权辞退股东甲在公司内的职务。 若股东退股,应该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确定每股的转让价值来核算股份。 19:48地区:上海-徐汇区咨询电话:400-帮助网友:1410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三人合资公司,企业职务的安排由章程规定。乙是否可以撤销甲在公司的职务,应看章程是否给予乙这一权利。如果退出,对企业现值意见一致的,可凭多方协商一致认可的价值。如果协商意见不统一,应交审计部门对现值进行。 21:07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400-帮助网友:38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只要是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辞退有关人员的职务,包括股东身份的人员的职务,就没有问题的;退股的,就公平角度来讲,应当按照公司现值来算,一般是协商或审计评估。 21:27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18701***帮助网友:2994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不存在退股而应是转让股份. 22:01地区:广东-深圳咨询电话:13510***帮助网友:12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辞退公司员工应该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不论是不是员工不影响股东的身份。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退股只能依法转让自己的股份,股份的价格参照公司现有资产的价值与受让方协商确定. 22:19地区:北京-东城区咨询电话:400-帮助网友:3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乙不能随意辞退甲,应该按程序办。股东转让股份应该依据公司章程或协议,并应履行相应的手续。 09:11地区:上海-徐汇区咨询电话:18916***帮助网友:5015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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