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单位开除转业2017部队干部转业新政后生活怎么安排

&&&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工龄计算方法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工龄计算方法提交需求,马上获得5家保险公司报价给谁投保:出生年月: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工龄怎么计算?大家保保险网提示,义务兵的工龄要从批准入伍开始计算,转业或复员的军人工龄依据是按照参加工作的时间,详见本文工龄计算方法全文。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工龄计算方法1、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分配或被招收到国家机关的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军龄应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63]中劳薪便字第260号)。2、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从县征兵办公室(或人武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劳人险函[82]16号)。3、复员、退伍军人,回农村参加一般农业生产后,又到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时,其军龄应与参加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之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时间不能计算工龄([63]中劳薪便字第260号)。4、在职人员(包括学徒工和集体所有制职工)参军、转业、复员、退伍到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后,其参军前的工龄、军龄和转业、复员、退伍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5、被判刑后开除军籍的复员退伍人员,刑满释放后参加工作的,其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时算起。判刑后保留军籍的,可将服刑前后的军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6]33号)。6、义务兵退伍后,在其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与军龄应计算连续工龄(国发[78]106号)。7、临时工应征入伍,复员转业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工龄计算问题,按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劳人险退[1982]32号文件执行,可将其参军前最后一次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服兵役的军龄和复员、转业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工龄计算新规(法律依据)一、原劳动部工资局[63]中劳薪便字第260号文件规定: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分配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的,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因工作调动或自动离职时,其工龄计算方法与一般职工相同,其中不服从国家分配的自谋生活出路者,其连续工龄自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二、原劳动部工资局[63]中劳薪便第260号还规定:复员退伍军人,回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以后,又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时,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一段时间不得计算工龄。三、国务院[67]国劳字382号通知中规定:“军龄加参军前的工龄”,是指参军前的连续工龄。原从工作岗位上精简下放回家,又从家中应征入伍的退伍军人,其精简前的连续工龄可合并计算。对原从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岗位上参军的退伍军人,其参军前的连续工龄也可以合并计算。四、解放军总政部干部部[63]总政干字第226号文件规定:因不法行为被开除军籍的军人,过去的军龄不应计算为军龄。五、国务院国发[号文件规定: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10个月,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六、原国家劳动总局[77]劳薪字33号文件规定: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我们认为部队干部复员、转业批准退出现役后,有的要有一段时间做好思想动员工作,因而,以办理离队手续时间较为合适;而战士退伍是要在教育成熟后,才批准退出现役,填发证件时间没有什么间隔。因此我们认为仍维持原定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为好。军队干部确定复员,一般先由上级组织批准,然后再正式办理离队手续,赴地方安置。在批准至办理离队手续之前,他们仍属部队干部,享受部队待遇,有的仍继续在工作。因此,复员干部军龄的截止时间,应以正式办理离队手续时为准。七、民政部民[1988]安字19号文件规定:退伍军人“待分配的时间”,是指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时间。待分配的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不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农村籍退伍军人,退伍回原籍参加农业生产后又由劳动部门安排就业或者是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正式编制的,其军龄亦应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企业单位的,即为本企业工龄)。退伍后至参加工作前从事农业生产期间不计算工龄。军人服役时间算工龄吗?关于退伍军人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和是否需要试用期问题,根据国务院一九五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议字34号的有关规定。退伍军人在服兵役期间以及超期服役期间的军龄都可以计算为本工作单位的连续工龄。工龄是计划经济时期确定职工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工龄政策规定,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服兵役取得军龄的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后参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军龄都应与参加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随着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特别是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步规范,原来计划经济时期的“工龄”已经逐步被“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所取代。为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和总后勤部于2012年下发《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号),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军人服现役期间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所需经费由总后勤部列年度预算安排。不管是“工龄”还是“实际缴费年限”,都是国家认可的职工社会服务年限,也都能够作为确定职工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依据。前一篇:后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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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脖子以下”军改正压茬推进,绝大多数人都面临着成为“三十万分之一”的现实考验,或继续留队,或改任文职,或转业离队。在这人生的重要关口,特别是转业干部在选择计划分配还是自主择业的问题上,难免会有这样或那样的考虑和担忧,甚至是陷入迷茫。下面,小编就围绕军队干部转业安置的相关话题,和大家一起学习交流。
转业方式优劣浅析
计划分配是干部转业后,由所在安置地政府根据职级相应安排工作岗位的安置方式。这种安置方式已经实行了几十年,目前大多数干部都认为是最稳妥的安置方式,也是当前转业干部选择的主要方式。
1、工作性质较为稳定。转业干部多数处在三、四十岁,正是干事业的好时候,需要施展才能的平台,而计划分配通过国家“包办”方式,给转业干部提供了这个平台。
2、福利待遇有保障。计划分配到行政、参公和事业单位,工资生活待遇稳定,住房、养老和医疗有一定的保障,如果分配到待遇好的单位,生活质量还会进一步提高。
3、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在党政机关工作的师团职干部一般都会相应安排职务,其它职务干部也与地方干部相衔接,能给自己带来较多的社会关系和较高的社会地位。
当然,计划分配随着国家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公务员法》的深入实施,军改期间转业干部骤然增多,地方安置压力也很大,安置空间越来越小,安置难度越来越大,工作中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工资待遇在有的地方比当地自主择业干部退役金低;新工作的岗位性质、环境等诸多因素与部队相异较大,需要很强的适应能力,提升空间也比较有限。
自主择业是符合自主择业条件的干部转业后,组织不安排工作,每月领取退役金,自谋职业的安置方式。2016年,中央新政策放宽了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军龄和职级条件,部队改革期间,军龄满18年的师级以下职务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转业干部比例也较往年增大很多。
1、安置去向条件相对宽松。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除享受计划分配转业干部安置去向条件外,还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本人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等,可选去向比较多,很容易满足个人需求。特别是近几年,省会城市等大城市基本上对于买房落户和投亲靠友落户的方式不予接收,但对自主择业安置方式放宽了条件,允许接收安置。
2、退役后待遇优厚。自主择业干部可终生领取退役金,除转业费外还可领取一笔数目不菲的自主择业补助金。到地方报到后逐月领取退役金直至终老,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保障,免征个人所得税,还可比照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生活费调整情况相应增加,而且大多数自主择业干部退役金与在职时的工资津贴相差不多,生活负担和思想压力相对较小。自主择业到地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缴纳社保满15年,到退休年龄后,可领取养老金;届时既领取退役金,又领取地方社保的养老金,相当于双份工资。
3、国家大力扶持创业就业。国转联[2016]6号文件明确规定:各地要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本地就业创业工作总体规划,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纳入就业创业优惠政策范围,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自主择业在于年龄、社会经验不占优势,在就业上竞争力不够强,就业率不高;创业的基础不够牢固,风险比较大,成功率不够高;一旦不能成功地就业创业,生活比较清闲乏味,社会交往比较单一,心理落差较大。
转业政策必须知晓
对军转干部而言,转业条件是什么?如何选择安置地点?选择什么样的安置方式?家属孩子怎么办?破解这些现实而紧迫的问题,转业干部需提前做好政策这门“功课”。
安排干部转业的一般条件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计划:
1.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2.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3.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
4.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军队改革期间,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不超过53 周岁(截止上年度12 月31 日),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政策依据:中发〔2001〕3 号、中发〔2016〕13 号
不得安排干部转业的条件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1.年龄超过50 周岁的;
2.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3.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5.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6.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7.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政策依据:中发〔2001〕3 号
干部转业复员的批准日期以及年龄
军龄和有关年限计算
1.干部转业复员的批准日期为当年的3 月31 日,2016年及以后转业复员命令由各级党委按照任免权限于当年7 月31 日前批准下达,执行时间统一为当年7月31日,并按此发放或计提有关待遇费用;
2.转业复员干部军龄、配偶随军年限以及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干部转业复员当年的3 月31 日;
3.计算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直接入伍的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年限条件时,其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时间一并计算;
4.师级干部转业年龄计算的截止日期,为批准其转业上一年度的12 月31 日;
5.干部转业复员当年3 月31 日以前符合晋升军衔或者调整文职级别条件的,应当在向省军区转业办移交档案前办理完毕,办理时间填写为当年3 月1 日。
——政策依据:政干〔2012〕81 号,军政干〔2017〕7 号
选择自主择业的条件
中发〔2016〕13 号文件放宽了军转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军龄和职级条件,明确规定“军龄满18 年的师级以下职务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同时,放宽了师级职务军转干部转业年龄条件“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3 周岁以下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也就是说,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如果军转干部军龄不满18 周年,只能选择计划安置的方式。如果军龄满18周年、年龄不超过50 周岁的团级以下干部,或者军龄满18 周年、年龄不超过53 周岁的师级(含局级文职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转业,则可以选择计划安置或自主择业安置方式。其中,军龄满19 年、18 年选择自主择业的干部,其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分别按照79%、78% 的标准执行。
——政策依据:中发〔2001〕3 号、中发〔2016〕13 号
转业干部的安置地点
安置地点是军转干部的转业去向,也是回归地方的落脚点和归宿,能否作出对自身有利的选择,一方面要正确评估自身需求,不能这山望着那山高;另一方面要吃透政策,在诸多可选项中找准适合自己的最佳答案。
1.军转干部可以选择到原籍、入伍时所在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的,需满足相关条件:已婚军转干部,截至转业当年的3 月31 日,配偶必须已随军且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 年,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 年,其他省会( 自治区首府) 城市及副省级以上城市常住户口满2 年。
3.未婚或离异的军转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军转干部已婚但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转干部可以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军转干部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选择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可以到本人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如果选择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 年,或者荣立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因战因公致残的,也符合到上述所在地安置的条件。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
6.如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或者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转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 到该地区安置。这些是对特殊情况的说明,广大干部可以对照执行。
军改期间,安置地选择的条件有所放宽。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 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政策依据:中发〔2001〕3 号、中发〔2007〕8 号、中发〔2016〕13 号
转业干部配偶子女随调随迁
军队干部确定转业后,如果不是到配偶户口所在地安置,就要考虑配偶和子女的随调随迁问题,因为这关系着家庭能否团聚和一家人后半生的幸福。
配偶或未婚的子女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或企业的合同制工人,需要随本人转业跨县安置的,可以办理随调;没有工作的配偶和子女可以办理随迁。
中发〔2016〕13 号文件对军转干部随调随迁家属工作安置和子女就学问题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如果随调配偶为公务员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专业相应合理安排;如果随调配偶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仍安置到事业单位工作;配偶为企业职工的,一般在企业妥善安排。
如果随调配偶不愿由安置地政府指令性安置,也可选择自谋职务,并采取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费等措施进行安置,自谋职业的随调随迁配偶,可享受随军家属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如果军转干部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并且不准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随迁子女在干部转业当年升学、报考军队和地方各类院校时,与现役干部子女同等对待。
——政策依据:中发〔2001〕3 号、中发〔2016〕13 号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月退役金计算方法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月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生活性补贴)〕×(80% +增发%)+军龄工资+自主择业生活补贴。
其中,军龄满19 年、18 年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分别按照79%、78% 的标准执行。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地方高等院校毕业直接入伍的,其在校学习时间,与其军龄合并计发退役金。
①军龄满20 年以上的,从第21 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②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 年、15 年、20 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③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每年定期增加基本退役金,标准为副师120 元、正团100 元、副团85 元、正营70 元、副营65 元、连以下50 元。
——政策依据:国转联〔2006〕7 号、国转联〔2015〕6 号、中发〔2016〕13 号
入闽安置有啥条件
2015年出台的《福建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闽委办发〔2015〕25号)共8章39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转业干部入闽安置的主要依据,《细则对福建各地市接收军转干部安置条件规定如下(考虑到厦门市实际情况,厦门市接收安置条件另行设置)
一、军转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接收安置:
(一) 父母身边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可以到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累计10年以上的,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三)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原籍地、入伍地安置;未婚或离异的,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四) 在艰苦边远地区和飞行、舰艇工作岗位满10年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设区市城市安置。
二、军转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 配偶已随军,且取得驻地常住户口的(其中到福州市安置的,常住户口取得时间须满2年);
(二) 对参加部队组织集资建房、公积金建房或购买部队自建经济适用房,且配偶户口已迁入该住房所在地的团级职务以上军转干部;
(三) 配偶被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以及工作调动,并取得当地常住户口的;
(四) 配偶结婚前取得当地常住户口的(福州市满2年,其他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满1年)。
三、军转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四、其他不符合接收安置条件的,按中发〔2001〕3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厦门市接收军转干部安置条件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军转干部,既可进厦计划安置,也可进厦自主择业:
1.原籍在厦门,或在厦门市入伍(不含院校入伍)的军转干部。
2.配偶已随军厦门满2年,且取得厦门常住户口满2年的军转干部;未婚(离异或丧偶的从起算时间视同未婚)的驻厦部队军队干部,符合配偶随军厦门条件满2年的军队转业干部。
3.配偶自幼在厦门成长,且在厦门有常住户口,结婚满2年的军转干部。
4.配偶婚前属于院校毕业生分配、工作调动落户厦门的,且人事关系已在厦门并取得厦门常住户口满5年,结婚满3年的军转干部。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一方在驻厦部队服役,且符合配偶随军厦门条件满2年的军转干部。
上述条件以外的情形,以及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属于购房、集资建房、投资、投靠亲属等方式取得厦门常住户口的,均不作为进厦计划安置条件。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军转干部,仅可进厦自主择业:
1.在厦门参加部队组织集资建房、公积金建房或购买部队自建经济适用房,且配偶户口已迁入该住房满5年的行政团职以上军转干部。
2.在艰苦边远地区或直接从事飞行、舰艇(主要指潜艇)、涉核工作满10年,且配偶属于院校毕业生分配、工作调动落户厦门(婚后)满5年的军转干部。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且配偶属于院校毕业生分配、工作调动落户厦门(婚后)满5年的军转干部。
4.父母通过工作调动、军队安置取得厦门常住户口满5年且为独生子女的军转干部。
干部转业工作流程
(以福州市为例)
军队干部转业工作有哪些程序步骤,每步应该做哪些工作,有哪些注意事项?下面,依据现行政策规定和工作实际,我们把转业工作分成七步为大家一一介绍。
Step 1:确定对象
确定转业对象是干部转业的第一步,一般在每年的1-2月份进行(军队调整改革期间略有推后)。在此期间,各单位主要依据上级下达的转业计划和本单位实际,确定转业干部摸底对象,并逐级审核上报至有批准权限的部门审批。本阶段有意愿转业的干部需要向支部、党委递交书面转业申请,详细阐述转业的原因理由等。
Step 2:志愿填报
即我们通常说的“填表”,一般在上级批复转业计划以后进行,时间在2-3月份(军队调整改革期间略有推后)。该阶段最重要的是军转干部本人填报并明确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 选择安置地点。主要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和《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等文件精神选择安置地点。军转干部要先查看自己符合哪些地方的安置条件,然后再根据个人、家庭的实际情况,选择一个既符合政策规定、又适合自己发展的安置地点。
★ 选择安置方式。符合自主择业条件的军转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或者计划分配的安置方式;不符合自主择业条件的军转干部只能选择计划分配的安置方式。
Step 3:档案移交
时间一般在4-5月份,这一阶段军转干部所在单位会整理补充好军转干部的档案材料,移交给各兵种驻各省移交组,经移交组审核后,移交给安置地所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转业办,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转业办审核后移交安置地军转部门。
Step 4:考前培训
时间一般在6-7月份。这一阶段军转干部需要了解安置地有关政策,参加考前培训,做好军转考试的相关准备。要主动联系安置地军转部门,了解当年接收分配军转干部的相关政策,是否需要考试和各个阶段的时间安排、工作程序以及考试时间、内容范围等,积极做好应考准备。
Step 5:考试考核
时间一般在7-8月份。主要是安置地军转部门对档案进行量化赋分,组织军转干部进行笔试。作为军转干部,此时应专心准备考试考核,考试考核的成绩直接影响岗位选择和安置结果。
Step 6:安置定岗
时间一般在9-10月份,是工作安置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安置定岗前,当地军转部门一般会提前公布接收安置计划,军转干部要认真了解接收单位的工作性质、福利待遇等综合信息,根据积分排名和个人意愿,提前做好预测和备选,然后依照规定的选岗办法做出合理选择。
Step 7:离队报到
时间一般在10-12月份,即分配单位落实后,也是军转安置工作的最后一环。军转干部接到地方报到通知后应立即回原单位开具行政介绍信、组织关系介绍信、办理《转业证》和经费结算等相关手续。按照报到通知规定的时间,持师以上单位干部部门行政介绍信和《转业证》到地方军转部门或者安置单位报到(具体报到地点,详询干部部门或当地军转办)。期间,还要携带《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到接收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和人武部办理落户手续、进行转服预备役军官登记等。随调家属的报到通知一般与军转干部的通知同时发出,凭部队师以上单位干部部门介绍信或报到通知到原单位办理组织、工资、养老、医疗保险等关系转递手续,然后到接收单位报到。之后,军转干部还要参加当地组织的转业培训。
由于近两年军队调整改革和各地安置办法不一,以上各环节的具体时间和程序,存在些许差别,需要军转干部与政治工作部门、安置地军转部门加强联系,及时配合做好工作,确保顺利走上新的岗位。
转业经费如何结算
军队转业干部离队前都要到部队财务部门进行经费结算, 小编特意咨询了财务部门,重点介绍副团职、正营职干部选择计划分配或自主择业两种方式的经费结算情况,供大家参考。
副团职转业干部经费结算一览表
1.计划分配干部1991年12月入伍,副团职16档、中校5档,2016年度转业;2.自主择业干部1991年12月入伍,副团职17档、中校6档,2016年度转业;3.自主择业干部无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4.补发一栏为2016年军队调整工资后增发数额;5.左侧表格依据财务部门提供数据取整,不同人员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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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营职转业干部经费结算一览表
1.计划分配干部1995年12月入伍,正营职14档、中校2档,2016年度转业;2.自主择业干部1995年9月入伍,正营职17档、中校5档,2016年度转业;3.自主择业干部无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4.补发一栏为2016年军队调整工资后增发数额;5.左侧表格依据财务部门提供数据取整,不同人员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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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之前牢记“三选”
一位从事转业工作多年的领导,总结了“三选”,供大家参考。即“选熟不选生”、“选少不选多”、“选早不选晚”。
“选熟不选生”,就是选个人熟悉,生活基础所在的城市,比如老家、部队驻地等。选择这些地方安置,容易适应当地生活,原来的社会关系继续存在,生活方便,不用重新建立各方面关系,避免了家属工作调动、孩子转学等诸多问题。有些同志转业到大城市后,虽然工资高一点,但因为生活基础不在该地,两地分居成本实际抵消了高出的工资,反而对个人发展和家庭不利。
“选少不选多”,就是选择到安置转业干部相对较少的城市,而不要去一些安置转业干部数量多、压力大的城市。有的地区,安置转业干部数量少,提供的岗位相对来说较好,任满规定年限的团以上领导干部,容易落实领导职务。有的地区接收转业干部数量较多,安置压力相对较大。比如,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这些城市转业干部要参加军转考试和积分选岗,选到公务员岗位的比例相对不高。
“选早不选晚”,就是对转业早做打算,不能等到确定转业了还没有思想准备。绝大多数军队干部都要转业到地方,这是部队建设的需要,是客观现实。年龄偏大的干部在面临转业的3至5年就应当了解相关政策,做好准备工作。比如不想回原籍安置,就可以早做打算,把生活基础放到想去的城市。这样,转业时选择的余地就更大一些。不至于确定转业时,手足无措,向组织反映没有思想准备,导致选择安置地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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