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兵役退伍费8年能查到服役期间住院的病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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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退伍老兵服役期间未评残,50年后申请补评已材料不全
澎湃新闻记者 慈亚圣 发自山东菏泽 记者 王巧爱
16:56 来源:澎湃新闻
黄登高手里拿着50年前的病历。  澎湃新闻 慈亚圣 图 8月14日上午,黄登高由儿子黄全军带着从菏泽市牡丹区马岭岗镇的家中再次前往区卫生局、区民政局等部门询问关于评残的事情。  澎湃新闻 慈亚圣 图       寡言少语的71岁山东菏泽老人黄登高,向澎湃新闻()回想起50年前在部队当兵负伤的情形,一说就是半小时。“一个200来斤的装大米的麻袋从5米高的垛上掉下来,正好砸到我的头。”老人说,这一砸导致他左眼失明,右眼视力下降。       黄登高说,住院治疗了220天后退伍回家了。但是,在部队他并没有办理评定伤残等级,用他和战友的话说“当时年纪小,太老实,不懂。”       从2010年开始,黄登高开始为补办评残而奔波。至今,他还因缺少一份原始医疗证明:部队证明,详细叙述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等材料而无法申报评残。讲述:服役不到一年受伤回家       8月14日上午8点,黄登高由儿子黄全军带着从菏泽市牡丹区马岭岗镇的家中再次前往区卫生局、区民政局等部门询问关于评残的事情。       这条申请补评之路黄登高已经走了4年。       1963年,黄登高是菏泽县(牡丹区前身)小留公社卫生院下面的天庙卫生所的一名司药(根据处方给病人抓药)。他与一墙之隔的邻居吴惠亮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参军入伍。       吴惠亮还记得,当年天庙村共有5个人报名参军,体检合格的就他们两个。       当年3月,他们来到了青海省西宁市,开始在某部队服役。黄登高与李继青等成为勤务一连的一员,而吴惠亮则进入了汽车团。       勤务连的任务主要是在转运站转运物资。黄登高们需要把火车上的各种物资搬到仓库里,日后需要时再把物资搬到开往西藏的大货车上。       黄登高说,1963年12月,在一次往货车上装物资的过程中,一个装有近200斤大米的麻袋从5米高的粮垛上掉落,恰好砸到了他的头部。“当时也没有外伤,就是眼睛模模糊糊的,不太正常。”黄登高说,去部队门诊部看了一下,卫生员检查后认为无法医治,就把他送到了兰州军区兰州总院。       根据兰州军区兰州总院出具的病例显示,日,黄登高入院,当时右眼视力不佳,左眼失明。在该院接受了220天治疗后,他出院了。出院时,他的眼睛没有治愈。医生建议他少参加重体力劳动,不使颈部充血,避免眼底充血。       黄登高记得部队意见是,已不适合继续服役,建议退伍。随后,黄登高就回家了。离开部队前,他并没有申请评残,“当时太年轻,根本不懂。”做了二十年农民后复工       回到菏泽,黄登高在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后,回家成了一名农民,开始在地里劳作。他说,自己曾几次去安置办询问应该如何安置,但一直没有得到妥善安置。       一直到1986年,黄登高才复工,回到小留卫生院工作。根据原菏泽市劳动局1986年出具的《关于恢复黄登高同志工作籍的报告》显示,黄登高因病退伍后应回卫生所复工,因为当时有病,1966年病好后赶上了“文化大革命”,没人管事,所以直到1986年才解决。       此时,吴惠亮刚刚退伍转业回到菏泽。他记得当时是黄登高来看望他,得知在家种地的情况后,便告诉他可以恢复工作,这样黄登高才重新申请复工。       1999年,黄登高在小留卫生院退休。       2010年,在与亲戚的聊天中,黄登高得知,像他这种情况可以申请评残,可以领取抚恤金。于是,黄登高与儿子开始为评残而四处奔波。       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黄登高的补办评残由山东省民政厅认定和处理。       按照要求,黄登高必须要提供“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一般应提供2个以上战友出具的能够直接证明其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证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证人身份的证明”、“退役证件或退役军人登记表”等材料。       但是,黄登高说自己早就把退役证件弄丢了。他只好为了找寻其他材料而奔走。丢失的档案?       目前,黄登高的档案存放于牡丹区人社局。他的档案中有参军的记录,但没有提及负伤的相关情况。       澎湃新闻从多方了解到,1986年黄登高复工时档案在区卫生局机关事业保险处,至其退休方转至人社局。       黄登高与黄全军坚称是区卫生局把他的档案弄丢了。黄家称,黄登高复工时是由他自己把档案从马岭岗镇武装部带到了卫生局,“当时档案里有写因公致残的情况。”       黄登高现有的档案是1991年区卫生局整理成册的。于是,黄家认为是卫生局把他的档案弄丢了。       对此,牡丹区卫生局在一份回复文件中表示,黄登高的档案目录中并没有他所说的1986年上交的入伍档案,而入伍档案也并非复工的必要条件。       因时间过长,澎湃新闻已难寻当初接手过他档案的镇武装部和区卫生局的工作人员。       因此,档案丢失一说尚无法证实。       黄家甚至怀疑是有人顶替黄登高因公致残的经历在领取抚恤金。       不过,区优抚科工作人员在查询后回应,并没有同年出生或以同样残疾情况冒领抚恤金的情况。缺少的最后一份材料       为了帮助黄登高找寻评残所需的材料,2013年9月,牡丹区卫生局的工作人员前往青海西宁和兰州军区兰州总院。       解放军某部出具了一份证明黄登高曾在部队服役的证明,但并没有提及致残的情况。而兰州军区总医院提供的50年前的病例中也没有显示他受伤的原因。       在卫生局和区政府回复给黄全军的两份《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写道,部队对于黄登高的致残情况经调查无法落实,不能予以证明。       2013年12月,黄登高再次找到了吴惠亮、李继青等3名老战友,委托他们写了一封证明信,对自己是因公致残的情况做了说明。       吴惠亮、李继青向澎湃新闻证实了黄登高负伤的过程。李继青说,事发那天,作为通讯员的他找到卫生员,一起赶到仓库救起了黄登高。       如今,能够证明黄登高因公致残的就只有战友的证明。       澎湃新闻从牡丹区民政局优抚科了解到,2014年8月,山东省民政厅对现有的评残材料进行了审核、认定,由于还缺少原始医疗证明:部队证明,详细叙述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的材料而不能将黄登高列入伤残抚恤对象。       目前,牡丹区卫生局与黄家还在积极与西宁某部联系,力图寻找到黄登高致残的详情。       
责任编辑:慈亚圣澎湃新闻报料:9 &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关键词 >> 老兵,服役,工伤,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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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现行优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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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更新时间:13-09-10 17:21:00
字体:【  】
各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江西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民发[号《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赣民发[2010]12号)、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抚恤定补有关工作的通知》(赣民字[号)、江西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民发[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赣民字[号)和江西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号《关于印发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实施细则。
  一、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需具备的条件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部队服役期间患病,并有档案记载或部队住院期间的原始病历;(2)所患病种符合民政部《关于印发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的通知》(民发[号)文件所列的慢性病种,且回乡后未痊愈的;(3)退伍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本人申请录用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农村籍士兵;(4)年老体弱(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缺乏劳动能力且家庭生活困难(根据赣民字[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抚恤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5)未享受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同等或高于抚恤定补待遇军队退役士兵。
  二、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须提供的材料
  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后符合年龄条件,且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申请;2、户口簿(必须是农村户籍);3、退伍军人证;4、近期免冠1寸照片4张;5、军队医院证明(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服役期间军队团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原始证明,且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的),部队住院期间的原始病历(复印件,需加盖部队医院病案专用章);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的原始病历、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6、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出具的证明其无工作单位或无固定收入来源的材料;7、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的公示结果报告。
  三、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的办理程序
  1、本人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2、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3、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送检条件的,通知乡镇(街道)民政所(办)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身份、致病时间及地点、目前所患疾病,拟申办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等。公示后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民政所(办)填写公示报告报县级民政部门。4、符合送检条件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除检查结果和医疗专家小组意见外,其他内容手工填写无效),县级民政部门在申请人像片处加盖民政部门钢印,并在送检单位处加盖民政局印章,同时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审批表》(一式三份);5、以季度为时间段将本县所有符合申请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和审批表送市民政局审核;6、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照市民政局指定的市级定点医院和规定时限进行病情复查;7、由设区市民政局从全市医疗专家库中抽取3至5名专家对申请人所属病种进行认定,专家组依据江西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的通知(赣民字[2012]3号)对申请人所申请认定的慢性病种进行鉴定,认定结果由1名专家负责填写,其余参与复查的专家同时签名;8、指定医院将送检表返回宜春市民政局审批;9、市民政局将审批结果报省民政厅优抚处备案,待省民政厅优抚处批复后,逐级通知设区市和县级民政部门;10、县级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通知本人,符合条件的从批准的次月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有关待遇。
  四、定期复查
  对日以后认定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隔3年组织一次病情复查;对日之前所认定的已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对象,按照现行送检程序,全面组织一次病情复查;对日至日期间认定的,按照3年后进行病情复查的要求,及时组织复查。病情复查时的交通、食宿及体检费用均由对象本人负担。对复查对象所患疾病治愈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及时中止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抚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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