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买房可否用汽车抵押但不能回国,可否委托国内的父母帮助办理手续

& 本人在国外~关于委托国内父母卖房的事情
本人在国外~关于委托国内父母卖房的事情
小学一年级
本人在国外~关于委托国内父母卖房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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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一年级
小弟想问下~我人在国外~~父母在国内~~产权证上名字是三个人的~~~~父母看中了一套比现在面积大点房子~所以想把现在这套卖了~再买套大的~然后必须要我开委托书才能把现在这套卖的出去~~然后我也同意了~~然后我想在大使馆开委托书~委托我的父母全权负责卖房子的事情~~~哎~~可惜大使馆死活不肯开委托书~~怕承担什么责任~~~我认为产权证上的我都同意了愿意承担委托我父母的卖房的风险~况且也根本没风险~
现在是父母那边听人家说大使馆能开委托证明的~~~已经上家下家联系好了~~~上家下家的定金都已经付了~~我必须尽快把委托书开出来~~
我想问下~~除了回国办理这事~~就没别的法子了吗~~~
小学一年级
买房委托公证一般使馆都给开,卖房委托公证就不一定开了。很多使馆参赞因为开具卖房委托公证书惹到麻烦的,所以现在驻外使领馆卖房委托公证书一般很少开了。
如果使馆不给开的话,你只能回国了,除此之外好像真没有什么太好的办法。如果是因为时间关系的话,可以回去找公证处办理委托公正书,很快也很方便的。
小学一年级
这个情况还真的没有听说过 所以不知道
小学四年级
不懂,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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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论坛所有帖子仅代表作者本人意见,不代表本网立场。转载文章/图片请注明作者及出自 、,如用于商业用途请联系原作者。  我现在在深圳,因为无法回家,想在老家沈阳买一套一手房,由于工作原因没有时间回家自己办理手续,想委托父母全权购买新房,关于这种情况我是否需要到深圳公证处做买房委托公正呢?然后将我的工资证明、身份证和买房委托公证书邮寄给父母。这样是否可以由父母完成买房过程,曾经让父母买房的各位能否告诉我具体的流程,先谢啦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 更多
  自己先顶一下,大家知道的告诉我一下哈:)
  让你父母先询问沈阳那边的操作方式,一般要到深圳公证处委托公正的。其实让先让你父母买下来,挂在你父母名下,也可以,因为你现在落的是深圳的集体户口,一时也不回沈阳
  要经过公正的委托书就可以全权代理了  不过办购房委托公证书要购房的订购合同
  我没有这样办过,不过曾经打听过一次。时间久远,不大记得了。  在公证处公证,公证书上全权授权给父母,  就可以了。      不过好像购房合同上还是要本人签字的。
  不需要那么麻烦,你自己写一份委托书,签上你的名字,连同你的身份证一起寄给你父母,直接去买房就可以了。
  如果不贷款的话,办公证完全可以让你父母办.  如果要按揭贷款的话,你要首付超过50%,用外地的收入证明才可以申请贷款,否则没有银行会受理贷款.
  必须要有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全权委托你的父亲或者母亲办理.  
  看到这么多人,晕了吧!问我吧 我刚办完 ^_^
  还有一手房这一说的...
  如果结婚了,更加麻烦,如果需要贷款,银行会要求夫妻双方一起到银行去面签。如果一次性付款,超级方便,让父母看好房子,自己最后回去签一下合同就好了,合同还是需要自己签字的。要到房产局去备案。我前两周刚在老家搞定。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您当前的位置 :&&&&&&&&&&正文
儿子帮父母买房索劳务费
  □本报记者邢东伟
  张飞和董文夫妻俩都在海南省海口市工作,张飞的父母则在外省生活。觉得海口宜居,张飞的母亲陈文和父亲张海准备用两人的积蓄在海口买房。老两口已经年过六旬了,身体行动也不是太方便,考虑到儿子儿媳就在海口工作,便让儿子、儿媳帮着他们在海口看房子。
  2007年底,陈文、张海汇去购房款28万元,委托孩子帮他们购买商品房以便在海口度假居住。由于儿子张飞平日里工作比较忙而且经常出差,帮父母看房子的事情,主要交给了董文来处理。经过多方寻找房源,儿子、儿媳帮父母选定了位于海口市长堤路附近的一套房屋。
  经父母同意后,儿子、儿媳便以自己的名义,和小区的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总房款为25万元。合同签订后,张飞和董文便忙着请人设计装修等,各种费用林林总总算下来,儿子、儿媳除用完父母汇来的28万元外,还帮父母支付了5%的房款以及1万多元的税费。
  此后不久,张飞的父亲因病去世。而当母亲陈文到海口后,却发现这套房屋是登记在儿子、儿媳的名下,陈文对此很不满意,要求过户遭拒,便将儿子和儿媳告上法庭确认房屋所有权,后经法院调解,母亲陈文和儿子、儿媳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确认了房屋的产权归老人所有,并协助老人办理过户手续。对于儿子张飞和儿媳垫付的税费及5%的房款,则由张飞母亲交还给儿媳妇。
  今年初,张飞和董文作为原告,将母亲陈文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母亲支付他们装修期间的误工损失5千元,儿媳妇帮忙看房的劳务费7千余元等费用。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张飞和董文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亲人之间索报酬难认可
  针对此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主办法官认为,张飞和董文在帮助父母找房子、购房、装修的过程中,确实付出了时间和精力,而且构成了委托关系。但是,由于双方是具有血缘关系的亲人,没有就此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误工损失、劳务费用作出明确约定,这说明张飞夫妇和张飞父母之间的委托关系,是基于亲人之间的信赖产生,不完全等同于也不应完全等同于一般商品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委托关系。
  对于误工损失问题,法院认为张飞夫妇没有提交有效证据,因此对此事实不予确认。对于“劳务费”问题,法院则认为,一方面,经查双方对此并没有关于劳务费的明确约定;另一方面,虽然不可否认张飞夫妇帮父母看房、装修等必然有付出,但因双方存在特殊亲属关系,作为儿子和儿媳,付出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帮助父母,应看作子女对父母应尽的赡养义务,亲情之间的付出和回报也是不能以金钱来衡量的。因此,张飞夫妇主张“劳务费”等损失于法无据,而且也违背社会基本道德常理等。
  海南律师陈剑认为,尽管从法律理论上,父母和子女之间有出现约定及支付报酬的可能,但是目前无论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道德世情中都很难被认可。
稿源: 法制日报析案
编辑: 张麒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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