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介公司签装修后售房中介费可行吗

前几个月,通过中介我把一套房子卖掉了,但那套房子因为房产证一直没下来,所以没有正式交易.我当时收取了买方一万元的押金,并同意买方入住,等房产证下来正式交易.可是现在因为一些原因我房子不卖了,按照合同双倍赔偿了买方违约金.但是买方住进时在没有告知我的情况下进行了装修,因为房子是精装修的,我没想到买方还会进行装修,现在买方要求我全额返还装修费.  请问业内人士,如果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些此问题会判我赔偿装修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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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合同,如果合同中的规定是:&卖方违反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除此以外别无规定的话,有机会不赔.若合同中的规定是:&卖方违反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买方损失&的话,估计要赔.
  可是我认为,房子既然还没有正式过户,买方装修了房子,应该告诉我,我都不知情为什么要赔偿呢?  而且当时既然付的10000元是押金,也说到了违约的赔偿问题,就有可能违约.这样的情况下装修房子就应该事先和我打招呼.      不过这件事情事实上我已经处理过了,我赔给买方8000元违约金,并付了她的装修费用.我虽然这样做了,但是我还是想知道法律上应该怎么做.
  添附行为 能拆就拆 不能拆就折价   其实一分不给 让他去法院告 呵呵 看法官这么判 总之不会是全价 除非………………
  我觉得要判可能是装修费让我出一部分,不会让我全额赔她.
  如果要是去法院的话。也看对方诉求是什么,对方可以有以下几种诉求:  1、继续履行合同,因为你所签订的合同还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所以对方可以要求你继续履行合同。要求你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你不配合的话。对方将房款提存后,可向法院诉求强制执行。  2、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因为在合同中,违约金不能和赔偿金同时提出,但对于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是可以同时要求的。所以在此案中,对方是基于合同的信赖利益而进行装修的,那么你违约导致对方装修费用的损失,法院应该会支持的。  
综上所述。你现在的处理结果还是比较理想的。
  这个案子有点意思,不过上面解答的人都是一堆蠢蛋
  虚心学习   
       作者:formatshao 回复日期: 9:56:00 
    如果要是去法院的话。也看对方诉求是什么,对方可以有以下几种诉求:    1、继续履行合同,因为你所签订的合同还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所以对方可以要求你继续履行合同。要求你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你不配合的话。对方将房款提存后,可向法院诉求强制执行。    2、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因为在合同中,违约金不能和赔偿金同时提出,但对于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是可以同时要求的。所以在此案中,对方是基于合同的信赖利益而进行装修的,那么你违约导致对方装修费用的损失,法院应该会支持的。     综上所述。你现在的处理结果还是比较理想的。          有谁同意他的意见?我虽然不是学法律的,但是对这个我比较感兴趣.我不同意他的意见,现在我来阐述一下我的观点啊.  我觉得  买方付我1万元时,合同中已经说明如果一方违约将双倍赔偿这个钱,这说明这个房子存在着违约的可能性.我认为房子一天没有过户,所属权就是我的.买方装修房子,应该征得我的同意并且和我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该说明假如我们房子不进行交易这笔装修费怎么赔偿.  
  对方怎么能要求我继续履行合同呢?合同中说明可以违约的呀?
       作者:formatshao 回复日期: 9:56:00 
    如果要是去法院的话。也看对方诉求是什么,对方可以有以下几种诉求:    1、继续履行合同,因为你所签订的合同还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所以对方可以要求你继续履行合同。要求你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你不配合的话。对方将房款提存后,可向法院诉求强制执行。        这点我觉得不太可能法院强制让我履行合同.既然付一万元时提到违约的事了,就是允许违约的.
  我不能同意JING4210的观点:作为买受人来讲,虽然所有权没有转移,但是你已经把钥匙交给他,他也善意地相信你会在未来某个时间履行合同去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这时他为未来作准备去装修房屋是无可指责的,也是自然而然的事,所以装修费应该由你来承担.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考虑:假定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楼主)保留买回的权利,这时,买受人为改良标的物所支出的费用尚且可要求楼主来承担.况且是楼主违约的情形呢?  另外龙小虫在论坛公然侮辱众人,已严重违反版约,建议给予处分,除非他能证明自己确有过人见解.  
  扯淡,这是个合同解除问题  都好好考虑吧  我骂他们还是给他们面子呢,怎么了?
  楼上的小虫子是什么见解呢?说来听听嘛.
  添附行为 且属于未经所有权人同意的‘恶意’添附。根据民通意见86,若经过原所有权人同意,对添附,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方能折价、补偿;未经过原所有权人同意,属‘恶意’添附,原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添附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这事从道德上说,贴主挺无良的,从法律上说,还真是占便宜  但,贴主先别那么开心,法官完全有理由运用帝王原则‘诚实守信’,来否定个案中的法律规则。    呵呵,考验法官素养的时候到啦,建议上法庭~~~
  扯淡,这是个合同解除问题    都好好考虑吧    我骂他们还是给他们面子呢,怎么了?  ----------------    LZ签的不是预售合同或者定金合同,何来合同解除问题?    在法律论坛随意出口伤人,只能让别人不齿阁下的道德素养,奉劝阁下还是平和的跟别人探讨问题吧。    另:LZ赔偿买方的装修费用是正确的,如果闹到法院,买方有可能会要求LZ继续履行合同的,而法院支持买方的请求几率也是非常大的。
  同志们,好好看看物权法和合同法!  
《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先来分析物权转让行为,此时转让地是不动产,那么很显然,没有经过过户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  
再分析一下双方地债权行为:  先看看《合同法》怎么讲: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签订地合同合法有效,不管有没有过户登记,合同是有效的。那么好,你现在拒绝履行合同了,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赔偿对方装修造成地损失。    
  我再补充一下,对于受让方的继续履行请求,法院会经过调解,契约自由,对于不动产的买卖,法院不会强迫出让方去办理过户登记,顶多判处承担返还定金和承担赔偿责任。买卖合同不像其他合同,契约自由在这里体现的尤为明显。  
  作者:crylion     受让方的添加行为是基于合同的履行么?    没觉得此时添附和合同解除有啥关系,前者事实行为,后者法律行为,怎能混为一谈,所以支持龙小虫~~    个人觉得本案关键在对受让方添附行为的定性上,是善意还是恶意?有人说是基于信赖利益,这就是善意,那还靠点谱,反之则恶意
  就算不写,楼主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也是可以索赔的  这种情况我认为应该是房子已经交付的概念。的确不需要经过楼主同意才进行装修。
  ‘这种情况我认为应该是房子已经交付的概念。的确不需要经过楼主同意才进行装修。’    房子交付,受让人占有,但不表明所有权转移。再看此时的占有,若受让人不知所有权尚不归已有或认为自己是该房屋所有人,那受让人是自主占有,推定受让人的添附为善意。若受让人知所有权尚不归已已有,此时占有为他主占有,此时添附行为为恶意,当然这个‘恶意’是由出让人,即贴主举证,反之则认定善意。
  没有房产证,这个“购房合同”风雨飘摇成立不起来。    楼主不用给人家双倍定金,也不用给人家装修费。    就算是一个附条件的合同,也要条件成就后才能生效。条件成就前,撤销合同也没有问题,最多有一个缔约过失责任。但是定金和装修款依然不用赔。        
  拜托!!怎么又出来了缔约过失责任啊  你们搞搞清楚!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我在上面已经说过了,合同此时已经成立并且生效,就是履行合同的问题。  我再强调一下合同成立与生效的问题:    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即可成立  合同生效:  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有以下几种情况:A、大多数合同再成立时即生效;B、合同成立后永远不生效,即无效合同;C、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要看合同成立后缺乏的生效要件是否能够得到补正,即效力待定合同;D、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这个不用说了);E、附生效条件的合同(非审批、登记、期限以外的条件);F、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完成了应办理的审批、登记手续后才生效。  
以上是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及二者之间的关系。  合同的效力分为以下四种:A、有效合同;B无效合同;C、效力待定合同;D、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这一类买卖合同的签订是合法有效的,前面在引用《物权法》的时候也说到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未办理物权变动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只是不能够产生物权转移的效力。希望同志们能把两者区分开来。
  拜托!!怎么又出来了缔约过失责任啊    你们搞搞清楚!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我在上面已经说过了,合同此时已经成立并且生效,就是履行合同的问题。    我再强调一下合同成立与生效的问题:        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即可成立    合同生效:    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有以下几种情况:A、大多数合同再成立时即生效;B、合同成立后永远不生效,即无效合同;C、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要看合同成立后缺乏的生效要件是否能够得到补正,即效力待定合同;D、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这个不用说了);E、附生效条件的合同(非审批、登记、期限以外的条件);F、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完成了应办理的审批、登记手续后才生效。     以上是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及二者之间的关系。    合同的效力分为以下四种:A、有效合同;B无效合同;C、效力待定合同;D、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这一类买卖合同的签订是合法有效的,前面在引用《物权法》的时候也说到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未办理物权变动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只是不能够产生物权转移的效力。希望同志们能把两者区分开来。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
  楼上的兄台,那你就直接说,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得啦。
  作者:法院门口 回复日期: 14:30:50 
    没有房产证,这个“购房合同”风雨飘摇成立不起来。        楼主不用给人家双倍定金,也不用给人家装修费。        就算是一个附条件的合同,也要条件成就后才能生效。条件成就前,撤销合同也没有问题,最多有一个缔约过失责任。但是定金和装修款依然不用赔。  -------------------------------  一、合同成立,这个已经达成一致了,所以pass。    二、现在假设,合同中注明:甲方取得合法产权证之时,本合同生效。然后才有你下面的话“附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前,如果一方提出撤销合同……云云。”  问题是,“撤销合同”这个概念放在这儿是并不妥当的。  谁有权撤销合同啊?撤销权人,对吧。合同法规定了哪些人是撤销权人,里面并不包括本案中的这种情况。  撤销的是哪种合同呢?可撤销合同(汗,好像有点绕口令),合同法也规定了哪些合同是可撤销喝,其中也并没有一个叫附生效条件但尚未生效的合同。  so,如果本案的合同真的是个附条件的合同,那么在条件成就前,任何一方都并没有你所谓的那个“撤销合同”的权利。    三、那在这个要命的阶段,万一就是有人大喊着“我不干了,这个合同拉倒算啦”,咋办捏?  你说这时候合同还没生效,不存在什么违约责任,只能追究人家的缔约上过失。前三分之二我同意,后三分之一我反对。  继续看合同法。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也就是说,在这个阶段,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只有默默的等待,静静的祈祷事态的发展能如自己的心愿的权利,但是只能思想,不能妄图用行动跟命运抗争,因为法律规定那样会让你事与愿违。  大家只有等待。结果可能有两种。  一、想撤退的那个人运气好,事态发展的如他所愿,条件没成立。这个时候大家自然可以开始吹毛求疵的追究一下对方的缔约上过失了。  二、很遗憾,条件成立了,合同生效。当然你还是依然可以继续高喊“我不干了”,这时候也很明确了,违约责任。    没错,条件的成立与否不以这个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他只是提出不干了,这个呼声不算以不正当的手段阻碍条件的成立,所以不能视为条件已成立合同生效。  但是,这个阶段的唯一状态就是等待。所以他的呼声再大,也只是浪费口水而已,不会产生任何法律上的后果。  要是严格按照法律来的话,那么楼主就只有这么等下去,等房产证办下来了,合同生效了,然后再宣告自己要违约,等等等等。  等到了那个时候,定金和装修费该不该付,自然也是非常明确的事情了。    所以我觉得,作为卖方,按照合同无效的思路去打官司,是最好的办法,当然这又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  不在兄台刚刚所要求的吵架范围,所以俺就偷懒收工睡觉去liao,haha      
  在本楼我第一个帖子说话比较随意,不过确实“风雨飘摇成立不起来”之“成立”意思不是法律上的“成立”的意思,说“确立”可能更符合我的本意。当时略有异样感来着。    与此同类,我之“撤销”也不是合同法上的“撤销”,而是民法通则上的“撤销”。当然二者其实是一回事,但是语境不同,引人误会。在附条件合同条件尚未成就的情况下,合同不生效力,当事人撤销其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没有什么不妥,可能引发的侵权用缔约过失责任来救济,不行吗?    当然,用合同的方式对“缔约过失”的赔偿进行约定,也是成立的。以本案来说,约定如“卖房人要求撤销合同(不论条件成就已否),则负担定金罚责”,也没有问题。我理解主楼很可能就是这种情形,综合所有情况,相对而言,出卖人在事后有更多的免责可能。    谢谢楼上半夜一点的回复。  失败是成功的母亲,错误也会是正确的线索,我愿意浑身上下都是有价值的错误,以查知正确的踪迹,哈哈哈。
  晕,都跑题了~~    ‘我没想到买方还会进行装修,现在买方要求我全额返还装修费.    请问业内人士,如果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些此问题会判我赔偿装修费吗?’    等龙虫子来答~~  俺的观点不变,此添附行为为事实行为,也是相对应贴主的本权为无权添附,处理上首先为此行为定性,善意还是恶意。若为善意,根据民通意见86处理,否则帖主构成不当得利;若为恶意,当然的帖主要求添附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因不排除恶意添附人构成‘恶债’的可能。  重申一下,添附行为事实行为与合同的法律行为不是一码事,所以与本帖讨论的合同效力等一系列问题不可一起评价。    顺便说楼上关于撤销‘与此同类,我之“撤销”也不是合同法上的“撤销”,而是民法通则上的“撤销”。当然二者其实是一回事’,还是应放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评价,虽然自己民法很烂,但还是说,楼主很多概念都没搞清。
  随便说两点,全当边学边练    作者:法院门口 回复日期: 14:30:50 
  条件成就前,撤销合同也没有问题,最多有一个缔约过失责任。但是定金和装修款依然不用赔。      一:合同撤销与合同解除是一码事么?  二:合同可随意撤销么?合同可随意解除么?  三:可撤销可变更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是一码事么?  ......  
  龙虫不是已经说了么?
  作者:龙小虫 回复日期: 20:44:05 
    扯淡,这是个合同解除问题    龙龙虫虫故意给俺们下套的,这案子和合同解除不搭界,合同成立尚未生效,哪来解除啊~~    就本案中的合同而言,俺支持熊大的观点,本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民通意见84条 “财产已经交付,但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 在所附条件成就时,财物所有权方为转移。”    房产买卖,以占有为交付,本合同是即为此。买方违背诚实守信,卖方可提起合同无效之诉。    联系到帖主的提问,本案关键是卖方添附行为的认定,所以,我认为我上述关于添附(即装修)的论述是对的    
  龙虫子是对地,俺木看本案中的‘定金’(合同法93 约定单方解除条件),帖主双倍返还定金,以丧失此代价换得合同解除。    但本案中的添附和本案中的合同解除不搭界啊,合同法97解除效果,只针对履行行为地。    观点不变,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不是一码事,添附和合同解除也无关。
  买方咋就违背诚实守信了?  民通意见的不是用来解决本案问题的吧。  如果说是“附条件”,那请问附的是什么条件?条件针对的又是什么?  看看最高院的这个公报案例吧,有类似之处。  桂馨源公司诉全威公司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另外,关于定金的问题,可以看看这个帖子:/new/publicforum/Content.asp?idWriter=8494826&Key=&strItem=law&idArticle=75743&flag=1  84条我想是解决所有权保留这样的问题的。  关于添附,86条区分善意和恶意么?恶意的添附,所有权人就可以无偿占有了么?我想还是一码归一码。不当得利还是构成,损失可以找添附人赔偿。    
  还有,违背诚实守信怎么赋予一方提起无效之诉的?  84条的附条件和合同附条件生效也不是一回事吧~
  俺木说这是个附条件的合同……  因为楼主就没说这个合同到底怎么写的嘛~~~
  与此同类,我之“撤销”也不是合同法上的“撤销”,而是民法通则上的“撤销”。当然二者其实是一回事,但是语境不同,引人误会。在附条件合同条件尚未成就的情况下,合同不生效力,当事人撤销其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没有什么不妥,可能引发的侵权用缔约过失责任来救济,不行吗?  ------------------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  兄台的随意也不能瞎来吧。
  当然,用合同的方式对“缔约过失”的赔偿进行约定,也是成立的。以本案来说,约定如“卖房人要求撤销合同(不论条件成就已否),则负担定金罚责”,也没有问题。  ---------------------  这个当然没有问题,除了我一如既往的不能接受你所谓撤销合同的说法之外。  因为这么着刚好符合了担保法解释里面的那个“解约定金”的情形。  不过,跟本案啥关系不?
  ding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 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  卖房人以某种理由要求撤销民事行为,是否成立是法院审查的问题。现在出卖人就以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撤销这份尚未生效的合同好了。    至于说到合同的效力及为什么应当是附条件的合同,是因为根据今年才修订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上面已经引用)来说,在没有房产证的情况下,合同直接约定房屋转让是与法律禁止性规定相冲突的,与转让相联系的合同行为如确认受让人的所有权、支付对价等不受法律保护。在很多情况下,当事人签订附条件的合同,约定在条件成就时(比如卖方取得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生效。本楼楼主的合同中关于房屋买卖部分应当就是这后一种形式。    也许《物权法》的趋势是偏向于合同经成立就对双方有约束力,因为民事行为成立却不生效,是一个有点令人费解的状态。  相当于订婚者不宜谈离婚,若解除婚约,虽号啕大哭,倒也没有法律上的责任。其中有因信守期待而导致的损失,用缔约过错责任来解决罢。缔约过错责任本身兼有侵权与违“约”的性质。  
  出卖人有啥重大误解?说来听听?
  作者:杨过改之 回复日期: 18:41:26 
    出卖人有啥重大误解?说来听听?    ……………………    这个内容不是我表达的重点啊。当事人尽可以找他的理由,或者不找理由也罢。你能用一份条件尚未成就的合同主张违约责任吗?  
  现在的问题是卖方不想卖了,还是得找个理由的吧?买方不一定需要主张违约责任~
  按理说你受到的只是定金不应该让对方入住的,我也是搞房产中介的,按照我们的通常的做法是如果对方有要求入住就要交购房总款的百分之20的。百分之20是是要在合同的补充条款中注明是入住款,定金和百分之20是的入住款是两码是,如果一方违约定金双倍返还,但是还有一点就是在补充条款里面要注明是在没有过户之前对方只有居住权和使用权并无改变房屋原有布局与装修的权利。那个中介太不专业了。
  如果定金条款约定得很明确,那么买方主张定金罚责好了。如果没有约定明确,这里买方可以主张缔约过错责任,当然他也要就损失举证。    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生效时,卖方不想继续下去了,不找理由,不行吗?
  作者:冰冰浜浜 回复日期: 9:32:51 
    添附行为 且属于未经所有权人同意的‘恶意’添附。根据民通意见86,若经过原所有权人同意,对添附,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方能折价、补偿;未经过原所有权人同意,属‘恶意’添附,原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添附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这事从道德上说,贴主挺无良的,从法律上说,还真是占便宜    但,贴主先别那么开心,法官完全有理由运用帝王原则‘诚实守信’,来否定个案中的法律规则。        呵呵,考验法官素养的时候到啦,建议上法庭~~~            我无良吗???我钱都赔过了,你没看我的帖子吗?我只是知道这件事在法律上怎么说.
  作者:formatshao 回复日期: 9:56:00 
    如果要是去法院的话。也看对方诉求是什么,对方可以有以下几种诉求:    1、继续履行合同,因为你所签订的合同还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所以对方可以要求你继续履行合同。要求你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你不配合的话。对方将房款提存后,可向法院诉求强制执行。    2、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因为在合同中,违约金不能和赔偿金同时提出,但对于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是可以同时要求的。所以在此案中,对方是基于合同的信赖利益而进行装修的,那么你违约导致对方装修费用的损失,法院应该会支持的。     综上所述。你现在的处理结果还是比较理想的。    ==================================================  分析思路基本正确。    此案中,依据民法基本原理及《民法通则意见》第86条:“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本案中的添附是一种事实行为,且楼主卖给人家房子按照合同约定收到付款后,在主观上对房子的管理权使用权等是一种放弃。而这种放弃则成就了买房人添附的善意,因此也不存在楼主作为不动产所有人的是否同意添附和约定。    基本可以判定,楼主必须返还定金,以及买房人装修的损失(具体金额可能难以达成意向,如果不行,可能要法院判决)。    楼上各位关于缔约损失、违约、添附、重大误解、还是民通合同上的撤销的高论,之所以意见不一,是因为混淆了动产和不动产交付的实质性区别。
       作者:秋叶习 回复日期: 9:54:37 
    扯淡,这是个合同解除问题      都好好考虑吧      我骂他们还是给他们面子呢,怎么了?    ----------------        LZ签的不是预售合同或者定金合同,何来合同解除问题?        在法律论坛随意出口伤人,只能让别人不齿阁下的道德素养,奉劝阁下还是平和的跟别人探讨问题吧。        另:LZ赔偿买方的装修费用是正确的,如果闹到法院,买方有可能会要求LZ继续履行合同的,而法院支持买方的请求几率也是非常大的。        我想知道买方凭什么要求我继续履行合同?违约金的存在就说明可以违约.
       作者:crylion 回复日期: 10:34:38 
    同志们,好好看看物权法和合同法!     《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先来分析物权转让行为,此时转让地是不动产,那么很显然,没有经过过户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     再分析一下双方地债权行为:    先看看《合同法》怎么讲: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签订地合同合法有效,不管有没有过户登记,合同是有效的。那么好,你现在拒绝履行合同了,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赔偿对方装修造成地损失。        抱歉,请你注意到一点,买方在装修时没有告知我,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装修的.
  我想知道买方凭什么要求我继续履行合同?违约金的存在就说明可以违约.    ---------------    违约金的存在并不代表你可以随意违约,而是规定当合同不能履行时,或者一方不再要求履行合同时,你需要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款项。    如果另一方仍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你不但要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还要对因此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几天不来,以为没人回我的帖子了,没想到大家都要在我的地盘上打起来了.  我一直以为这是个很大众化的案例,没想到大家分歧还那么大.  
  作者:饭后喝茶 回复日期: 19:37:06 
    如果定金条款约定得很明确,那么买方主张定金罚责好了。如果没有约定明确,这里买方可以主张缔约过错责任,当然他也要就损失举证。        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生效时,卖方不想继续下去了,不找理由,不行吗?  ------------------  你认为行?  那要合同法干嘛使?
  我想说说我的感觉,我平时对法律也是挺感兴趣的.  这次我的装修费其实只赔了五千元.因为房子是精装的,买方只封了个阳台和搞了一些小东西.但是我想如果她装修花了十几万而且又不是我需要的,难道我也赔偿吗?所以我想把这个问题搞清楚.  我个人比较同意冰冰浜浜的观点,我觉得房屋所属权是我的,不管买方住不住进房子在法律上来说房子都应该是我的.那么买方装修的其实是我的房子,并且买方明明知道房子有可能会违约(她当时说了窗帘和灯没敢用太高档的,她说她有心理准备的,因为上海房价涨了很多),在这种情况下她装修还没有通知我,那么我觉得这是她的过错造成了今天的局面.  我觉得法官要判这个案子,很有可能是让我折价赔偿装修费.一点不赔的可能性也不大,毕竟人家也是真心为了住房子而装修的.    我不是学法律的,大家不要来喷我,我很脆弱的.
       作者:秋叶习 回复日期: 22:50:04 
    我想知道买方凭什么要求我继续履行合同?违约金的存在就说明可以违约.        ---------------        违约金的存在并不代表你可以随意违约,而是规定当合同不能履行时,或者一方不再要求履行合同时,你需要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款项。        如果另一方仍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你不但要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还要对因此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我同意你说的这句话,但是我觉得即使让我赔偿损失也应该是在我知情的情况下吧,房屋所有权没有正式转让,买方装修房子难道不应该通知我并且签定协议吗?我很同意冰冰浜浜拿出的这个条款      添附行为 且属于未经所有权人同意的‘恶意’添附。根据民通意见86,若经过原所有权人同意,对添附,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方能折价、补偿;未经过原所有权人同意,属‘恶意’添附,原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添附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首先承认自己理解偏差,无效合同靠边站~~    ‘关于添附,86条区分善意和恶意么?恶意的添附,所有权人就可以无偿占有了么?我想还是一码归一码。不当得利还是构成,损失可以找添附人赔偿。’    不当得利,在本案中所有权人的确构成,但是否需要给付,还是得区分添附人的主观恶意和善意。不当得利分为给付的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构建‘恶债’,为不法原因给付,不受法律保护。如,在他人墙上帖瓷砖,街头流浪小孩强行给路人擦皮鞋,停车时有人擦车收费等。此类行为若双方有合意,则构成合同关系,若无合意,系不法原因给付,受益人无须返还所受利益。    就事实论事实,本案中,不排出卖家故意构造恶债,意图造成添附事实,要求买家给付或促成合同行为完成的可能。恶意,买家无须返还既得利益,合同法223关于承租人添附禁止条款,也未有规定。还是如我上述所言,本案关键在判断买家添附行为的主观恶意或善意,买家没有举证义务,证明责任为卖家即帖主承担。
  :“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从“应当负赔偿责任”这句话来看,我认为未必是区分“善意”和“恶意”的,“赔偿责任”就说明在添附人有过错的情形下,仍然可以拿到折价,只不过是要负赔偿责任而已。  
  对方的装修行为是在符合合同目的的情况下所做的投入。    如果压根没有这个合同,买方自然不可能进行装修行为。  合同如果顺利履行,所有权会转移到买方手中,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做的装修,一点问题都没有。    现在的情况是,有合同,但是没有顺利履行,导致买方投入后无法收回造成了损失。  那么,合同没有顺利履行的责任在哪一方,哪一方就应该承担损失。    我个人认为,这只是一个合同案例,扯到物权法那里去就有点远了。      
  添附是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这是民法基本概念。  本案中添附行为定性,善意还是恶意,这才是关键。  此添附行为为事实行为,也是相对应贴主的本权为无权添附,处理上首先为此行为定性,善意还是恶意。    基于合同的信赖利益,添附行为为善意,处理依据民通86;若为恶意,可依据物权法37和参考合同法223。    还有,本案中的添附和本案中的合同行为无关,合同履行也好,合同解除也罢,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合同法‘97’,只针对履行情况而言,试问,添附行为是在履行合同么?    综上所述,不少同学并未正确区分民事事实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概念,才造成本案中的概念混乱。    合同法97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113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58条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一不是针对合同行为,和事实行为无关。    至于如何正确区分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这个概念得请民法底子好的版友来从头说了。
       作者:杨过改之 回复日期: 12:52:55 
    :“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从“应当负赔偿责任”这句话来看,我认为未必是区分“善意”和“恶意”的,“赔偿责任”就说明在添附人有过错的情形下,仍然可以拿到折价,只不过是要负赔偿责任而已。    赔偿责任的逻辑前提是看所有权人是否接受添附行为,若接受,为双方合意,达成新的合同,对价受让;若不接受,无须赔偿,添附人可拆可不拆可恢复原状可赔偿因添附给所有权人造成的损失,至于不拆不恢复原状,添附的利益归属所有权人---‘恶意无效’
  “恶意无效”的法律依据呢?抬一杠:事实行为有“无效”一说么?
  作者:冰冰浜浜 回复日期: 13:35:38 
             作者:杨过改之 回复日期: 12:52:55        :“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从“应当负赔偿责任”这句话来看,我认为未必是区分“善意”和“恶意”的,“赔偿责任”就说明在添附人有过错的情形下,仍然可以拿到折价,只不过是要负赔偿责任而已。        赔偿责任的逻辑前提是看所有权人是否接受添附行为,若接受,为双方合意,达成新的合同,对价受让;若不接受,无须赔偿,添附人可拆可不拆可恢复原状可赔偿因添附给所有权人造成的损失,至于不拆不恢复原状,添附的利益归属所有权人---‘恶意无效’  ***********************************************************  你刚才说了善意才适用86条,怎么现在又跑出恶意来了?  而且,这段明显说的是:如果不能拆,就可以折价,只不过添附人要赔偿损失而已。怎么会不拆不恢复原状添附的利益就归了所有权人了呢?  折价和赔偿损失是可能同时发生的。拆/不拆/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不是平行的概念吧?  
  楼上挺能抓辫子,俺在把你的观点反驳了,顺便画蛇一笔~~
  是你自己在认为赔偿责任适用善意恶意,俺在帮你理概念呢~`恶意情形下,哪来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主体又是谁?
  “至于不拆不恢复原状,添附的利益归属所有权人---‘恶意无效’”这个结论能从86条导出来么?  我的理解,恶意的情形下,也存在可能添附人根据不当得利要求被添附人进行补偿,但添附人应当向被添附人赔偿损失。  如果是善意的,为啥还要赔偿损失呢?赔偿的前提应该是有过错吧?善意添附人的过错在哪里?  我理解你说的意思是“同意增添”管着整句话,所以不存在这条会适用于恶意添附的情形,但至少在恶意添附人是否就不能根据不当得利来要求被添附人进行补偿的问题上,法律是空白的。只是觉得你的书法和86条也不是完全一致的。  《物权法》把原来草案里关于添附的规定拿掉了,在民商法律网上看了两篇文章,包括王利明先生的一篇,也还没太明白。再想想吧。反正不是那么简单的。善意和恶意的二分法能解决所有问题么?如果恶意就活该?  要说如果一个人无缘无故被别人恶意添附的情况下还要补偿可能是挺冤的,但是这是否就不构成不当得利了呢?也许可以说他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所以不算是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这句话显然是说,如果不能拆除的,添附物可以折价归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添附人承担赔偿责任。  不存在:“不拆不恢复原状,添附的利益归属所有权人---‘恶意无效’”吧?
  当然,也可以理解为“添附的利益归属所有权人”,但至少所有权人是要支付折价的。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没有三证的房子是不能买卖的.
  且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不以交付而转移,而是以过户而转移的.但装修费你是要承担的.这期间房屋涨价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你也应该承担一部分的.
  俺又来观战啦!
       作者:杨过改之 回复日期: 12:52:55 
    :“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从“应当负赔偿责任”这句话来看,我认为未必是区分“善意”和“恶意”的,“赔偿责任”就说明在添附人有过错的情形下,仍然可以拿到折价,只不过是要负赔偿责任而已。          我一直觉得就应该这样判的.
       作者:一朵白云飘啊飘 回复日期: 12:59:20 
    对方的装修行为是在符合合同目的的情况下所做的投入。        如果压根没有这个合同,买方自然不可能进行装修行为。    合同如果顺利履行,所有权会转移到买方手中,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做的装修,一点问题都没有。        现在的情况是,有合同,但是没有顺利履行,导致买方投入后无法收回造成了损失。    那么,合同没有顺利履行的责任在哪一方,哪一方就应该承担损失。        我个人认为,这只是一个合同案例,扯到物权法那里去就有点远了。          俺不同意你的意见,我觉得你忽视了一点,装修是在未经我允许的情况下进行的.
       作者:了然于胸 回复日期: 16:51:42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没有三证的房子是不能买卖的.       作者:了然于胸 回复日期: 16:54:13 
    且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不以交付而转移,而是以过户而转移的.但装修费你是要承担的.这期间房屋涨价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你也应该承担一部分的.             这种房子是否可以买卖我一直打个问号.说是买卖吧,但事实上我们没有正式交易.说不是买卖吧,买方交给了我DING金.  你既然说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不以交付而转移,而是以过户而转移的&,但我觉得你同样忽视了,装修是在未经我允许的情况下装修的,既然房子还没过户,那么买方装修的是我的房子,为什么不和我先打招呼.    
  对了,上面老兄还有一句话我不赞成,&这期间房屋涨价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你也应该承担一部分的.&  合同上没签房屋涨价会怎么办,我觉得你讲的是道义,而并非用法律说是.    
  lz得了便宜还卖乖!  你们之间的协议,肯定是有效的。  你把房子交给了对方,意图就是为了完成这个交易行为。对方就是基于相信你是个有信必守的人,相信你一定会把房子过户给他,才会对房子进行了装修。没想到你却利用期房转让在操作上的障碍,要求解除合同。  请问lz一个问题,开发商把房子交给你,你会不会就装修问题去征得开发商的同意?
       作者:奋青 回复日期: 21:30:18 
    lz得了便宜还卖乖!    你们之间的协议,肯定是有效的。    你把房子交给了对方,意图就是为了完成这个交易行为。对方就是基于相信你是个有信必守的人,相信你一定会把房子过户给他,才会对房子进行了装修。没想到你却利用期房转让在操作上的障碍,要求解除合同。    请问lz一个问题,开发商把房子交给你,你会不会就装修问题去征得开发商的同意?          你要知道我和开发商之间有预售合同,预售合同中可没有说过违约赔偿的问题哦,我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和买方与我的关系不是一回事.并且开发商卖了我房子后是不允许退房的哦.
  再说我一下,我得了什么便宜,赔偿金我都赔过了.
  你为啥让买方入住呢?
  作者:jing4210 回复日期: 11:23:20 
             作者:奋青 回复日期: 21:30:18        lz得了便宜还卖乖!      你们之间的协议,肯定是有效的。      你把房子交给了对方,意图就是为了完成这个交易行为。对方就是基于相信你是个有信必守的人,相信你一定会把房子过户给他,才会对房子进行了装修。没想到你却利用期房转让在操作上的障碍,要求解除合同。      请问lz一个问题,开发商把房子交给你,你会不会就装修问题去征得开发商的同意?                    你要知道我和开发商之间有预售合同,预售合同中可没有说过违约赔偿的问题哦,我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和买方与我的关系不是一回事.并且开发商卖了我房子后是不允许退房的哦.      ------------------------------------  就是论事,开发商卖房给你,你卖房给买家,在没有产权过户的情况下,都是一样处理    什么退房不退房,不就是个违约了么,说不给退,到时退了,也吃个违约责,除非~~~~~~你和开发商一起办过了预告登记,否则,开发商一样卖你房,你早样卷铺盖走人,没得房子要~~~
  作者:jing4210 回复日期: 11:25:00 
    再说我一下,我得了什么便宜,赔偿金我都赔过了.    背信弃义,本来就是很违道德的事,帖主没啥好冤枉的。至于有没有得便宜,帖主自己心里明白,可能是物质利益(房价上涨OR其他私人原因)等,利益权衡的结果,两者相较取其轻,楼主怎么没得便宜啦?
       作者:冰冰浜浜 回复日期: 12:12:37 
    作者:jing4210 回复日期: 11:25:00        再说我一下,我得了什么便宜,赔偿金我都赔过了.        背信弃义,本来就是很违道德的事,帖主没啥好冤枉的。至于有没有得便宜,帖主自己心里明白,可能是物质利益(房价上涨OR其他私人原因)等,利益权衡的结果,两者相较取其轻,楼主怎么没得便宜啦?          我说的是法律问题,所以一直觉得没必要谈私人原因.我买这套房子时是上海楼市最差的时候,因我离开上海,所以想把房子转让掉,但在今年五月份之前都很少有人买房子,而房子购买五年之内出售是要交营业税的,我买的是商住楼,营业税更高.我是亏了不少钱卖的房子.如果是你们,房子涨价了,可以不亏钱了,你们会继续亏钱履行合同吗?
       作者:杨过改之 回复日期: 11:29:34 
    你为啥让买方入住呢?      让买方入住是个大错误.当时房产商说七月份办房产证,所以我准备七月份去上海办房产证时住这套房子.可是六月初中介打电话给我,说买方要入住,我开始不答应,因为我办房产证时需要住这套房子.但是中介说买方原来住的房子已经拆迁,没有地方住.我觉得七月份就要办房产证了,可以正式交易了,如果让人家还要再搬一次家很麻烦,所以答应入住.
  这件事我咨询了不少法律顾问,大家的意见基本上都是说这是中介的责任,不该在房产证没有办理下来时进行房产交易.不过我认为这事儿也巧了,本来五月份付的DING金,六七月份房产证就能下来,可是没想到了九月份房产证仍然下不来.据说到年底都危险.    我承认我是因为房子涨价才不卖这套房子,但是如果是你们,几个月时间房子涨了很多,你们会亏着钱把房子卖掉吗?我想没有人这么伟大.  
  我想问一下上面回答我问题的人里哪些是律师?
  作者:jing4210 回复日期: 13:38:23 
             作者:杨过改之 回复日期: 11:29:34        你为啥让买方入住呢?            让买方入住是个大错误.当时房产商说七月份办房产证,所以我准备七月份去上海办房产证时住这套房子.可是六月初中介打电话给我,说买方要入住,我开始不答应,因为我办房产证时需要住这套房子.但是中介说买方原来住的房子已经拆迁,没有地方住.我觉得七月份就要办房产证了,可以正式交易了,如果让人家还要再搬一次家很麻烦,所以答应入住.  ************************************************************  所以,你们双方当时的共同想法是房子是买方的。  你的那些法律顾问,没有解决你和买方之间的问题,中介的责任,是你应该赔钱然后找中介索赔还是让卖房直接找中介索赔?  去问问他们这个问题吧:)如果你没问。
  我对居然不讨论本合同的效力问题就来分析结论感到奇怪。如果无视单纯的无证房屋买卖合同其中的违法性,那么是不是签了字的买卖儿童合同都要讨论权利义务了?    楼主的案情,从现实经验来说,定金较有可能要赔,因为定金很可能担保的是协议活动的约束力。但是在很多情况下,文字措词会让卖方有更多的可能获得优势。    至于装修,不用想着去赔偿。在卖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房屋甚至连初始产权都没有确定的情况下,如果卖方不认可,买方应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    一朵白云,合同法什么地方可以以未生效合同的条款为依据主张违约责任的?关于责任,我的意见一直是缔约过错责任。    
  法院门口:您的意思是我和买方之间签的合同无效吗?    其实事实上,我和买方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因为我当时不想去上海,所以要求中介把DING金打到我的帐户上,口头同意如果违约会双倍赔偿DING金.  其实这件事中介要付很大的责任,如果用法律途径来解决,说不定中介也要赔钱.但是我觉得因为中介当时是信任我才不要求我一定去上海签字,所以我不想连累中介才自己赔了这钱.但是这件事,中介应该付很大的责任,没拿到房产证的房子交易真得存在很大的漏洞.如果当时中介告诉我不能交易,我也不会卖这个房子,现在也不用赔这个钱.买方也不会因为房价涨了而遭受损失.
  1、贴主与买家的合同是否有效?  上面大多数同志说无效,最高院的同志却认为有效。认为无效的同志们的理由是合同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因而无效。最高院的同志认为38条是房地产变动的结果条件,不是原因条件。违反38条,房地产转让不得进行登记,但是转让合同是有效的。(具体参见《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黄松有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版 P90)。最高院(2004)民一终字第46号判决书“.......提出的因《土地开发合同》签订时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出让金未全部交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合同无效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某些同志主张的添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某些同志没有很好的保持逻辑的前后一致性。  某些同志的依据是民通意见“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因而认定买主是添附的“非产权人”;同理,贴主没有拿到产权证,严格意义上讲,又怎么能认定贴主是“财产所有权人”?  
  作者:法院门口 回复日期: 15:19:12 
    我对居然不讨论本合同的效力问题就来分析结论感到奇怪。如果无视单纯的无证房屋买卖合同其中的违法性,那么是不是签了字的买卖儿童合同都要讨论权利义务了?        楼主的案情,从现实经验来说,定金较有可能要赔,因为定金很可能担保的是协议活动的约束力。但是在很多情况下,文字措词会让卖方有更多的可能获得优势。        至于装修,不用想着去赔偿。在卖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房屋甚至连初始产权都没有确定的情况下,如果卖方不认可,买方应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        一朵白云,合同法什么地方可以以未生效合同的条款为依据主张违约责任的?关于责任,我的意见一直是缔约过错责任。  ***********************************************************  不能无视卖方让买方入住的事实。  本身这种合同的违法性并不强烈的,法院很有可能认定那只是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  “不得转让”的意思完全可以理解为“不得进行权属过户”,即物权无法转移,而并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效力。
  jing4210你好。    如果是关于房屋买卖的合同,在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合同是无效的。很多人引用物权法关于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来认定本合同的效力,是误解了本案案情。本案不是过户登记这个问题。本案卖主本身身份不成立:其不能进入这个卖方市场,其与买方就房屋买卖签订的非附条件合同,法律不保护。其中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如果连合同都没有签,你很可以不用赔定金,很可以只负返还责任。当然,对于你的赔偿行为,我是欣赏的,因为是讲诚信的表现。  至于装修,更不必赔。  
  卖主怎么身份不成立了?  看过最高院关于保全的司法解释么?做了预售登记的房屋就可以作为买受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   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发[2004]5号)      十五、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3、合同有效,贴主又将房屋交付给买主,买主装修是基于对合同和贴主交付行为的信赖,贴主赔偿买主的装修损失是赔偿买主的信赖利益损失。  贴主还应赔偿买主应房屋上涨带来的损失,这是赔偿买主的履行利益损失。但这个赔偿应该很有限,它是根据买主的履约情况来定的,实际上就是看买主已经交付的购房款占总购房款的比例,然后拿这个比例来乘上涨的价钱乘面积。这种计算办法福建省高院已经有过判例,书一时半会想不起来放在哪里了。
  杨过改之,你引用的其实就是附条件。现阶段的商品房预售制度,就是这一种预登记,相当于附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    当然,这里我说话可能又轻了,一个卖合法期货的卖方,倒也确实是卖主。
  /list.asp?Unid=5894  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1330.shtml  
  作者:法院门口 回复日期: 16:36:11 
    杨过改之,你引用的其实就是附条件。现阶段的商品房预售制度,就是这一种预登记,相当于附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        当然,这里我说话可能又轻了,一个卖合法期货的卖方,倒也确实是卖主。  ************************************************************  这跟附条件没有关系。  曾经有一个案子,在北京。一方是买受人,和出卖人发生了房产是否应当过户的争议。买受人做了预售登记,到法院要求保全。有两个相关点:  1、法院开始觉得,你做了预售登记,那房子就是你的,保全只能保全对方的财产,不能保全你自己的财产,后来才同意做的。  2、法院的裁定书上明确写“***(买受人)名下”的**房产。
  作者:法院门口 回复日期: 16:36:11 
    杨过改之,你引用的其实就是附条件。现阶段的商品房预售制度,就是这一种预登记,相当于附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        当然,这里我说话可能又轻了,一个卖合法期货的卖方,倒也确实是卖主。  ***********************************************************  你的意思是,在开发商的产权证没办下来以前, 合同都是未生效?开发商如果不想玩了,就可以不履行合同,承担点缔约过失责任?     
  楼上杨过改之所引用的网址,是一家之言,也不出我意料,相反的意见,也有的是文章,我现在是手机上网,不方便引用。  如果确认这种买卖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可以凭胜诉判决书申请强制确认初始房屋物权。据我所知,目前尚无先例。  无先例不表示我对,容我有时间用“历史演变”其中的合理理由,作为辩驳。
     
    作者:法院门口 回复日期: 16:36:11      杨过改之,你引用的其实就是附条件。现阶段的商品房预售制度,就是这一种预登记,相当于附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        当然,这里我说话可能又轻了,一个卖合法期货的卖方,倒也确实是卖主。  ***********************************************************  你的意思是,在开发商的产权证没办下来以前, 合同都是未生效?开发商如果不想玩了,就可以不履行合同,承担点缔约过失责任?    ………………  看清楚我的发言,我一开始就提到附条件合同是有效的。谢谢。
       作者:法院门口 回复日期: 16:08:48 
    jing4210你好。        如果是关于房屋买卖的合同,在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合同是无效的。很多人引用物权法关于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来认定本合同的效力,是误解了本案案情。本案不是过户登记这个问题。本案卖主本身身份不成立:其不能进入这个卖方市场,其与买方就房屋买卖签订的非附条件合同,法律不保护。其中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如果连合同都没有签,你很可以不用赔定金,很可以只负返还责任。当然,对于你的赔偿行为,我是欣赏的,因为是讲诚信的表现。    至于装修,更不必赔。        我当时赔了钱是因为我觉得我的确耽误了买方时间,这是我的过错.另一个原因是当时我和中介电话和短信都说到了违约双倍赔偿的问题,所以我想这也是个证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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