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零风险筹划可以为企业带来哪些间接利益相关者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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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税收筹划的动力机制税务研讨论文
 在19世纪中叶,税收筹划产生于意大利。那时,出现了税务专家为纳税人提供税务咨询的活动,包括为纳税人提供税收筹划和税务咨询。税收筹划这一现象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文化、经济原因。本文只是探求,纳税寻求税收筹划的动力机制何在,或者说为什么纳税人需要税收筹划,税收筹划能为纳税人带来什么利益?  任何税收筹划行为,其产生的根本原因都是经济利益的驱动,即经济主体为追求其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这也是资本的本质所必然需求。就税收而言,它是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支出项目,企业必然希望越少越好,无论税收是怎样的合理公正,都意味着企业的实际经济利益的损失。那么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必然成为其一个最直接和根本的动力。然而,这个并不能解释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动力机制的全部,因为企业自身追求的复杂性决定了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主观因素的复杂性。  一、减轻税收负担  纳税人对直接减轻税收负担的追求,是税收筹划产生的最初原因。毫无疑问,直接减轻税收负担也就是税收筹划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  纳税人是纳税义务的承担者。换句话说,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由此可知,纳税人的构成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自然人纳税人;二是法人纳税人。但无论是自然人纳税人,还是法人纳税人,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产权界定清晰的前提下,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可以说,纳税人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是纳税人永恒的追求的内容之一。  我们说人们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是自然人纳税人全部永恒的追求的内容之一,这是因为自然人纳税人首先是自然人,然后才是纳税人,而自然人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寻求自身效用的最大满足往往是第一位的。  而企业法人首先是一个经济组织,作为一个经济组织,首先需要资金进行生产的投入,经过一段时间的生产过程生产出产品,然后将产品投入市场进行流通,最后获得更多的利润,因此离不开货币,离不开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以保证经济实体的良性循环。对货币资金的需求贯穿于经济组织的整个生产过程,而生产经营的目的就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可以说,企业法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第一位的,是首要的。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构成企业法人全部需要内容的主干。既然企业法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第一位的,那么企业法人纳税人以及推而广之全部法人纳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也是第一位的、首要的。  我们知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实现,不公要求总收入大于总成本,而且要求总收益与总成本之间差额的最大化,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情况下,为总收益现值之间差额的最大化。无论怎样表述顺纳税总收益一定的条件下,要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就是要使得总成本最小化。  我们通常所说的成本,是做某件事或实现某种经济利益所要付出的各项费用代价。就企业而言,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外购原材料、外购燃料、外购动力、支付工人的工资、津贴、固定资产投资支出、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等,即属这类支出。在这里,我们说这种成本是企业的内在成本。毫无疑问,减少企业的内在成本可以提高企业的总体经济效益。  另一方面,作为国家凭借其权力,依照税法规定强制、无偿征收的税收,我们在这里认为是企业的外在成本,也是构成企业生产的经营成本的本部分,其数额的减少照样可以增加企业的实际经济效益。因而,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纳税人,在产权界定清晰的前提下,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进行税收筹划以减轻税收负担,是市场竞争机制全程度的外在表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包括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绝对地减少经济主体的应纳税款数额;另一层含义则是相对较少经济主体的应纳税款数额,笔者采用的是第二层含义。  绝对较少经济主体的应纳税款数额是税收筹划追求的浅层次目标。例如,某企业上年应纳税额总计为300万元,当年经过一定的税收筹划,某企业上年应纳税额总计为250万元,我们是否认为这种筹划是成功的呢?从表面上看,这种筹划减少了企业的应纳税额,应属成功筹划案例。在这里,我们姑且不考虑税收筹划本身所发生的成本费用,仅看税收本身。如果企业经营规模较上年没有太大的变化或者比上年有所扩大,比如上年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今年也大致是1000万元,即在同样条件下,企业的应纳税额减少,那么我们认为该筹划案例是成功的。而如果企业当年的生产经营规模远不如上年,比如上年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今年仅为500万元,那么我们认为,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加重了,因为去年应纳税额与销售收入的比值为30%,而今年却变成了50%,企业的实际税负有所提升,显然该筹划案例是不成功的。  因此,我们在文章中所说的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用的是相对概念,即相对地减少经济主体的应纳税额。即使从绝对数额上看,经济主体的当年应纳税款数额比上年有所增加,只要其应纳税额与生产规模的比率有所降低,我们便认为该项筹划是成功的。如,某企业上年应纳税额为300万元,今年应纳税额为400万元,但去年的销售收入仅为1000万元,而今年的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很显然,从比率上看,企业经过税收筹划,税收负担有所减轻,尽管其绝对数额有所增加,但我们认为该筹划是成功的。  二、实现涉税零风险  所谓涉税风险是指纳税人在对纳税而采取各种应对行为时,所可能涉及的风险,主要包括:(1)经济风险。纳税人如果多交了税,虽然可以在法律上免除违法责任与风险,但是其自身利益却会受到损害,承担经济受损的风险。一般认为,有四种可能导致企业多交税情况的发生。了解这几种情况,可以做到有的放矢,合理进行税收筹划。①了解税收信息不够,对税收政策不够理解;②财务人员对一些税法公式理解不透导致多交税;③“权力税”的存在,导致企业有可能因为税务局的硬性规定而多交税;④企业主观目的上想多交税,比如上市公司为达到上市、配发股票的目的而刻意多交税,或者企业领导为了实现个人政绩而多交税等等。(2)法律风险。纳税人如果为了减轻税收负担而选择逃税,虽可达到少交税目的,但是却由此要承担可能造成的法律风险,最终遭到法律的惩罚。(3)心理风险。纳税人逃税在承担法律风险的同时,还要承受由此所造成的心理负担。(4)“权力税”风险。在目前我国税收管理体制尚不完善,人治重于法治的情况下,也就使“权力税”有了存在的条件。一些企业为了达到少交税的目的,通过寻租行为,利用关系为自己少交税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看到“权力税”是一种违法的偷逃税行为,要为此承担法律风险和心理风险,而且寻租成本高昂,与其这样不如通过合法的税务代理的道路来达到相同的目的,而且可以避免了一些涉税风险。由此,涉税零风险的概念也就是应运而生,这是进行税收筹划的另一重要目的的所在。  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缴纳税款及时、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即在税收方面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极小可以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纳税人及相关单位和个人通过一定的筹划安排,使纳税人处于一种涉税零风险状态,也是税收筹划应达到的目标之一。  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时,总是千方百计地想少缴款。一般而言,纳税人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大概也仅限于此,他们认为只有能够直接获取税收上好处的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不能直接获取税收上好处的筹划不是成功的筹划。其实不然,有这样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纳税人虽然不能获取税收上的好处,但却能间接地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更加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与规模扩大,这种状态就是涉税零风险。因而我们认为,对涉税零风险状态的实现也应是税收筹划追求的目标之一,原因有如下几点:  (1)实现涉税零风险可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虽然这种筹划不会使纳税人直接获取税收上的好处,但由于纳税人经过必要的筹划之后,使自己企业账目清楚,纳税正确,还会导致税务机关的经济处罚,这样实际上相当于获取了一定的经济收益。如果纳税人不进行必要的策划安排,就有可能出现账目不清,纳税不正确的情况,从而很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漏税行为。偷漏税行为的认定不仅会给纳税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如加收滞纳金及罚款),情节严重者还会被认定为犯罪,主要负责人还会因此而遭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2)实现涉税零风险可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名誉损失。一旦企业或个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漏税,甚至是犯罪,那么该企业或个人的声誉将会因此而遭受严重的损失。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人们的品牌意识越来越强,好的品牌便意味着好的经济效益各社会地位。企业的品牌越好,则产品越容易被消费者所接受;个人的品牌越好,则个人越容易被社会所接受。恩威集团以假合资形式偷漏税的行为被查处之后,其产品的销售量便发生了急剧的变化,这直接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当然,有时候纳税人的账目不清楚或纳税不正确,可能是因为纳税人根本就没有意识到或是对税法的了解不够而导致,但无论怎样,都会导致纳税人名誉上的损失。除此之外,偷漏税行为的认定还可能会导致税务机关更加严格的稽查,更加苛刻的纳税申报条件及程序,从而增加了企业及个人的纳税申报时间及经济上的成体。某些国家对不同信誉的纳税人采用不同的纳税条件,比如,对从来没有发生过偷漏税行为的纳税人实行蓝色申报(申报单为蓝色),而对曾经发生过偷漏税行为的纳税人实行黄色申报。有的国家则在纳税人使用的发票上做文章,这样,别人仅通过发票便能一目了然地知道该企业的信誉,是否经常偷漏税。这种条件上的限制使得纳税人偷漏税的名誉成本非常之大,因而实现涉税零风险就显得极其必要。&我现在实施的纳税信誉评估的做法就是让信誉好的纳税人得到经济上或非经济上的好处,让信誉差的纳税人增加无形的纳税成本。  (3)纳税人经过税收筹划,实现涉税零风险,不仅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经济和名誉上的损失,而且还可以使企业账目更加清楚,使得管理更另有条不紊,更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更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账目不清不利于企业进行各项成本的核算,当然也不利于企业进行各项成本的控制,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及管理上的混乱。因而,从企业管理的角度出发,实现涉税零风险不应被排除在税收筹划目标体系之外。  此外,纳税人账目不清,纳税人不正确,即使是不被税务机关查处,不遭受任何经济上、名誉上的损失,也会使纳税人承受精神上的成本。每到税务稽查之时,谨防这种纳税人便会提心吊胆,担惊受怕,生怕会因为自己有意或无意的行为而戴上偷漏税的帽子,这种精神上的折磨,我们称之为精神成本。如果,经过税收筹划,使其账目清楚,纳税正确,则纳税人会心境坦然,这其实也是一种收益。  三、获取资金时间价值  资金是有时间价值的。纳税人通过一定的手段将当期应该缴纳的税款延缓到以后年度缴纳,以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也是税收筹划目标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  资金的时间价值是指资金在经历一定时间的投资和再投资所增加的价值,也称为货币的时间价值。  在经济社会中,有这样一种现象,那就是现在的1元钱和今后某个时点(如一年后)的1无钱,其经济价值是不相等的,或者说其经济效用是不相同的。在利率为正的条件下,现在的1元钱比一年后的1元钱经济价值要大一些,即使在没有通货膨胀的情况下也是这样。例如,现在将面值1元的货币存入银行,明年提款时就会发现可以支取比1元钱更多的货币,其增加额便是这1元钱经过一年投资的收益,即这1元钱的时间价值。  货币为什么会增值呢?按照马克思的观点,这是因为资本家用货币在市场上购买到一种叫做“劳动力”的特殊商品,劳动力生产出的新产品不仅可以弥补各种损耗,而且还可以创造出新价值,即剩余价值。剩余价值在社会各阶层中由市场机制进行分配,从而形成社会平均资金利润率,这就是货币的时间价值。  从一般经济现象来看,货币投入生产经营过程后,其数额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增长。企业资金循环和周转的起点是投入货币资金,企业用它来购买其生产经营活动必需的各种资源,包括物力和人力资源等,然后生产出新产品,产品出售时,得到的货币量大于最初的投入量,资金的这种循环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每完成一次循环,资金就会增加一定的数额。随着时间的推移,货币的增值额成几何级数增长,使得货币具有时间价值。  既然货币具有时间价值,尽量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延缓当期的税款缴纳就具有理论与现实的意义。虽然这笔税款迟早是要缴纳的,但现在无偿地占用这笔资金就相当于从财政部门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其经济效用是非常大的。  而且从理论上讲,如果企业每期都能将后期的一笔费用在当期列支,或每期都能将当期的一笔收入在下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每期都可以用新“贷款”偿还旧“贷款”,则相当于一笔永远不用清偿的贷款。假如企业每期都将10万元的税款延迟一年缴纳,即相当于第一年获取10万元无息贷款,第二年虽然要偿还这笔“贷款”,但是该年又可以获取10万元的无息“贷款”,这笔“贷款”应在第三年还,第三年在偿付第二年的“贷款”时,又可以获得10万元的“贷款”……如此反复下去,则相当于一笔10万元的贷款永远不用清偿。  在信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企业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尤其是在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时,经常会举借贷款,因为仅靠自身积累发展生产的速度毕竟太慢,不能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这时候,资金就显得有极其宝贵。在资金主导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没有资金的状况无法想象的。这样,如果企业能尽量延缓税款的缴纳,就会使企业的营运资金相对宽裕,更得企业的发展,对那些资金比较紧张的企业来说更是如此。  企业要想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往往需要举债,但举债是有一定风险的,这种风险被称为财务风险,即企业因举债规模过大致使利润不足以汪偿债务本金及利息的风险。因而,企业举债进行生产经营,应将其举债规模控制在一定和比率范围之内,即举债不应超过必要的界限,以免造成企业破产的不良后果。  尽量延迟税款的缴纳,无偿地使用财政资金为自己企业的生产经营服务,则不存在财务风险,当然这要求企业在税法允许的范围之内进行税收筹划。只要具备可行性,企业可以尽可能多地使用这种无偿资金,而不用担心其规模超过限度。除此之外,由于税收筹划使得企业当期的总资金增加,企业更有能力清偿债务,有利于企业扩大举债规模,即企业承担财务风险的能力相对增强了,这也有利于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四、提高自身经济效益  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标的定位应该是总体经济收益的最大化,而不应该是少缴税款。如果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仅定位在少缴税款上,那么该纳税人最好不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因为这样其应负担的税款数额就会很少,甚至没有。获取最大的经济收益既然是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那么提高主体经济效益就理所当然应该是税收筹划目标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因素之一。  税收筹划的内容包括合法节税、税负转嫁筹划以及实现涉税零风险。虽然采用任何一种方法理论上都可以使纳税主体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收益,但任何事情都是有成本的,税收筹划也不例外。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根据主体的实际情况,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确定每次税收筹划的净收益。如果净收益很小或者为负,则该项筹划就不值得去做。  这里所说的成本,可以仅指当前的实际成本,也可以从长远看,指一段时期甚至将来可能发生的显性成本与隐性成本的总和。显性成本当然是值得我们注意的,但隐性成本也不容忽视,尤其是对税收筹划中的转嫁筹划而言,更是这样。虽然从理论上讲,如果所销售产品的供给弹性需求弹性,则纳税人便可以能过提高产品售价的办法,将其承受的税负人部分转嫁到购买者头上,而且供给弹性越大,需求弹性越小,这种转嫁就越容易。但是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一般而言,需求弹性比较小的产品,其长期需求比短期需求弹性要大,即消费者在持续高价的情况下,可以慢慢调整自己的消费习惯,寻找到替代消费品。如果产品售价过高,消费者迟早会减少对这种商品的消费需求。因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纳税人在利用转嫁方法进行筹划时应该谨慎,一定要注意这种隐性成本,即客户数量的减少,或者从原料提供者角度来说,合作者的变少。这种成本对企业的生存来说是最致命的损失。  纳税人在不能将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或者预计将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会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时,可以考虑另一种思路,即提高自身经济效益,将税收负担自我消化,这其实也是广义税负转嫁的一种,叫消转。至于如何提高自身经济效益,纳税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加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对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好的管理可以减少企业的很多生产运营成本,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收益。可口可乐一瓶饮料,麦当劳一份快餐,之所以能够畅销全世界,高水平的程式化、规范化管理的贡献不可埋没。很多企业之所以破产也是因为管理不善。  (2)加大科技投入,改进生产技术。在现今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企业利润的构成中,技术因素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高新技术产业下在领导着经济的潮流以呈几何级数的速度向前推进。一个企业如果能在某一领域中拥有最好的技术,则它一定会在经济社会中占有一席之地。因而,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一定要大力促进技术进步,加速企业产品的更新换代,以获取更大的利润。  (3)寻找生产规模的最佳转折点,实现规模经济。一般而言,随着产量的增加,厂商的生产规模逐渐扩大,使得生产达到规模经济,这主要因为:①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厂商可以使用更加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设备。在实际经济生活,机器设备往往具有不可分割性,有些设备中只有存在达到了一定生产规模的情况下才可以发挥最大效用。②规模扩大有利于专业分工。③随着规模的扩大,厂商可以更为充分地开发和利用副产品,同时,厂商在生产要素的购买和产品销售方面也拥有更多的优势。但是,生产规模也并不是越大越好,当生产规模扩大到一定程度后,管理低效率开始发生作用,信息失真、内部官僚等问题使得扩大规模所带来的成本增加超过规模效益的提高,就会出现规模不经济。因而,最佳转折点的寻找就很有必要了。  (4)制度创新也能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活力,从而促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步入良性循环,其对经济的促进作用也不容忽视。  五、维护主体合法权益  依法治税是一把双刃剑,它不仅要求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而且要求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合理、合法地征收税款。由于我国法制建设还不够完善,法治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在现实社会中,人治的因素还在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与工作,权力的膨胀要求纳税人利用税收筹划工具维护自身在税收领域的合法权益。  对于任何市场经济的主体而言,权利与义务总是相伴而生,拥有权利便要承担义务,承担义务也就必然拥有权利,纳税人也不例外。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纳税人,一方面应该承担依法纳税的义务;另一方面也就拥有税收筹划的权利。也就是说,应该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应该一分不少地上缴国库,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不应该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缴纳,无论对方是谁,采取什么手段,因为这是其应该享有的权利。  在我国,由于几千年封建人治思想的影响,人们的权利意识还比较淡薄,税务机关拥有的权力,往往大于纳税人手中的权利,权力与权利的失衡状态,往往导致权力的过度膨胀。加之这几年税收任务比较紧,税务机关为完成任务想尽了办法,权力的滥用也就不可避免。比如,有的地方实行包税,有的地方实行摊派,有的企业贷款交税,有的单位税款预缴。无论形式怎样,都说明我国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水平有待提高,这是我国依法治税所必需的。  一般来说,在法制环境不完备的国家中制约权力有两个途径:一是利用权力制约权力,这需要一定制度上的安排;二是利用权利制约权力,这要求纳税人明白自己手中的权利,而且善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注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任由税务机关根据自身需要征收税款,那么,无论该纳税人进行如何周密的筹划,都无济于事。因为这样下去必然会养成税务机关征税的惰性,即不注重征管水平的提高,这时,无论纳税人是否进行税收筹划,都没有任何意义。因而注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必不可少的一环。应该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不是要纳税人无理取闹,一味地和税务机关对着干,而只是从依法治税的角度对权力与权利的失衡状态进行调整,以实现税收与经济的良性互动,促进经济的长期持续发展。--博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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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设计重点.doc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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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广源铜带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设计
THE TAX PLANNING OF ENTERPRISE INCOME TAX OF HEZE GUANGYUAN COPPER STRIP CO.,LTD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年 月 日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在税务筹划方面的研究得到蓬勃发展,但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税务筹划起步较晚,不够成熟和完善。税务筹划作为一种理财活动,为企业节约不必要的成本支出,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已被国内广大纳税人接受并在实践中得以运用。它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贯穿于纳税人从战略管理到日常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是一项庞大而系统的工程Many studies about tax planning research have been made maturely in the foreign country, however, it is a new field in our country. At present, under the condition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our country in the tax planning research has been booming. Tax planning has been accepted among the domestic taxpayers and used in practice. As a financial activity, it saves unnecessary costs for enterprises and improves the competitiveness of enterprises. It is an organic part of financial management and a huge system engineering, through which the taxpayer from strategic management to daily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aspects. This paper adopts the way of combining theory and practice, expounds the basic theory of tax planning, summarizes the main technologies of tax planning, analysis of Heze Guangyuan copper Strip Co.,Ltd production and business operation and financial status, find out the tax planning. Through the comparison of different schemes, we want to find the best scheme, and then to achieve the company value maximization. In addition, at the same time, when carrying out tax planning, we want to advice the enterprise not to ignore the existence of the risk, if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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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从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含义入手,说明纳税筹划,尤其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重要目标和意义,通过企业所得税在税法中的相关规定并依照规定寻找可进行筹划的方面,总结企业所得税纳税的筹划策略,为企业提供有益借鉴。
论文关键词: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筹划策略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
  什么是&纳税筹划&?到目前为止,还难以找到一个非常权威的、被普遍接受的定义,但其定义至少应表述出以下几层意思:一是纳税筹划必须是不违反税法的;二是纳税筹划是事先进行的计划;三是纳税筹划的目的应是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最小化。
  有关&纳税筹划&的概念,国内外的学者也有相应的论述:
  国际财政文献局(InternationalBureauofFiscalDocumentation,IBFD)在其《国际税收词典》(IBFD:InternationalTaxG1ossary,Amsterdam1988)中对纳税筹划是这样表述的:&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经营和私人实务的安排以达到减轻纳税的活动&。
  美国南加州W.B.梅格斯博士在与别人合著的《会计学》中讲道:&人们合理而又合法的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尽可能低的税收。他们使用的方法可称之为纳税筹划&&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税收是纳税筹划的目标所在&。另外,他还讲道:&在纳税发生之前,有系统的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尽量的少缴所得税,这个过程就是纳税筹划&。
  张中秀在其主编的《公司避税节税转嫁筹划》一书中从&纳税筹划&所包含的方法上给出了纳税筹划的定义。他指出:&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避税方法和合法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法达到尽可能减少纳税的行为&。可以用公式表示:纳税筹划=避税筹划+节税筹划+转嫁筹划。
  综合以上几层意思,我们可以对&纳税筹划&下这样一个定义:纳税筹划,又称税务筹划、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企业纳税筹划主要是基于这样一个意图,就是站在纳税人的角度,在守法的前提下,谋求最大限度的&省税&。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目标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是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实行的,它把原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统一起来,形成了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它克服了原来按企业经济性质的不同分设税种的种种弊端,真正地贯彻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实现了税制的简化和高效,并为进一步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根本目标是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
  有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关键问题,是正确定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目标。纳税筹划目标,是指通过纳税筹划要达到的经济利益状况。它决定了纳税筹划的范围和方向筹划策略,是纳税筹划应当首先解决的关键问题。因此,将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目标应定义为:在法律认可且符合立法意图的范围内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这种定位,既克服了节税目标的狭隘性,又排除了不符合立法意图的避税问题,是企业定义其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目标的正确选择。
  2、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派生目标是涉税零风险
  如果说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第一个目标,那么,实现涉税零风险就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第二个目标,也是税后利润最大化这一税收筹划根本目标的派生目标。因此,在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中,为了实现日常稽查涉税零风险目标,企业必须要强化其内部管理制度,尤其要着重健全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创造平稳、有序的内部税收筹划环境,以备顺利通过稽查部门的日常检查。由于目前我国企业对税法的理解不到位,普遍存在着税收风险较高的问题,所以税收筹划需要把规避税收风险、实现涉税零风险纳入进来。这使得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更具有实际操作意义。
  三、企业所得税筹划策略
  根据我国税法法规的相关规定中对税率、减免内容、法定扣除项目等的一系列规定,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税务筹划:
  1、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选择方案具体见表2-1。
表2-1 分支机构组织形式选择方案
非优惠税率
分公司或子公司
资料来源:《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对企业财务管理中所得税纳税筹划思路》
  第一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独纳税。
  第二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到总公司纳税,以弥补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亏损;即使下属公司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第三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纳税可以用其他分公司或总公司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分支机构扭亏的能力,若短期内可以扭亏宜采用子公司形式,否则宜采用分公司形式,这与企业经营策划有紧密关联。不过总体来说,如果下属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则宜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的低税率。
  例如,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但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上述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对上述所得筹划策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仅有股息、租金等间接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在境内不应设机构场所,或取得的间接所得应尽量不与其境内机构、场所发生联系,以享受10%的优惠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外国投资者从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预提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直接加重了外商投资企业的税负,但这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利用税收协定进行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同外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与新企业所得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而在一般税收协定中,预提所得税税率不超过10%。据此,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与中国签有税收协定并且预提所得税税率不超过10%的国家内注册企业,再由该企业在我国进行投资,这样就可以有效地规避较高的预提所得税税负。
  2、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
  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区域税收优惠只保留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其它区域优惠政策已取消。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等方面。因此,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收筹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收入总额减计10%。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方面进行了界定。
  利用低税率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为企业提供降低税率、减少纳税环节、优化税负环境而服务的。企业可通过设置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将企业销售业务适当集中,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有四档,即:基准税率25%与三档优惠税率10%、15%和20%。企业如果善于利用这种税收差异,努力创造条件使自己享受较低的税率,对企业来说可以减轻税负,国家也达到了调控经济的目的。
  如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比一般法定税率降低5%。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按照便于征管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因此,小型企业在设立时首先需认真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从业人数,规模较大或人数较多时,可考虑设立为两个或多个独立的纳税企业;其次要关注年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农林牧渔业给予免税;对国家重点扶持基础设施投资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
  企业纳税筹划的重点应随着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而转移到产业发展战略和企业性质上来,将投资重点放到高新技术领域、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项目等领域,节约税收支出,提高净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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