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采用公开招标能否指定品牌,能否限制规定只采购进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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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法规规章&&&&发布文号:无&&&&发布日期: 9:32: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
&&& 财政部于2007年12月印发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号)。该办法印发后,各地采取措施贯彻落实,对规范政府部门采购进口产品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反映了一些具体操作性问题,经与海关总署研究,现就进口产品采购中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 一、关于办法适用范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财库[号文件的适用范围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政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
&&& 二、关于关境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品认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关境是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
&&&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些区域仅在关税待遇及贸易管制方面实施不同于我国关境内其他地区的特殊政策,但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区域,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实施监管。因此,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设定为进口产品。&
&&& 三、关于已在境内多次流转进口产品认定&
&&& 对经过多次流转、无法提供报关单证的产品,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查证:&
&&& (一)通过正常渠道进口的产品,无论在境内流转多少次,尽管中间商业环节没有保留进口报关单证,但通过层层倒推,最终可以找到进口代理商或者进口收货人,从而可以向海关查询进口报关记录。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生产设备、机械、汽车等大宗商品。&
&&& (二)通过走私违法方式进口的产品,由于未进行进口申报,不存在进口报关记录,因此,应当通过商品或者其包装上的原产地标识等其他证据来间接证明其为境外生产的产品。&
&&& 四、关于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 财库[号文件规定的国家限制进口产品,是指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部门制订的相关目录。采购人采购产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产品时,除需要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出具专家论证意见外,还要同时出具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中,产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当出具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当采购人的行政主管部门也是采购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时,以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当采购人的行政主管部门与采购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不一致时,仍以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为有效意见。&
&&& 五、关于采购执行问题&
&&&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组织开始后才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采购活动,属于违法行为。&
&&& 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 六、关于政府集中采购执行&
&&& 对于实行协议供货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在组织采购中,可以不限制进口产品入围,但采购人在采购入围进口产品前,需要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对于非协议供货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产品,采购人没有出具财政部门同意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意见的,集中采购机构一律不得为其组织采购进口产品。&
&&& 对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量小且采购次数多的经常性产品,可以实行批量审核,即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一揽子采购进口产品清单的申请、所需证明材料和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本年内随时按规定组织购买,无需再逐一申请报批。&
&&& 七、关于论证专家问题&
&&& 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原则上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其论证专家应当是熟悉该产品,并且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因进口产品论证与采购文件评审不同,进口产品论证专家可以不从财政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作为进口产品论证专家,凡从财政部门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应当告知被抽取专家其论证内容和相应的责任。财政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论证专家考核标准和监督办法,加强对论证专家的管理,确保论证意见科学准确,原则上不得承担或组织其专家论证工作。
&&& 八、关于资金支付问题
&&& 采购人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资金时,应当提供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文件、采购合同和产品报关单等材料,以确保所采购的产品规格、数量金额等与审批或采购文件规定的一致,否则不予支付。
&&& 九、关于文件执行时间衔接
&&& 财库[号文件规定,自日印发之日起施行。对于在该日期前已经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采购货物涉及进口产品的,在该日期前采购程序已经启动或启动后采购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需重新招标或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不需要办理进口产品审核手续。2014招标师《招标采购专业实务》:政府采购程序 -学网-中国IT综合门户网站-提供健康,养生,留学,移民,创业,汽车等信息
2014招标师《招标采购专业实务》:政府采购程序
来源:互联网 更新时间: 7:28:08 责任编辑:鲁晓倩字体:
  政府采购程序:
  确定采购需求【政府采购预算(采购项目、采购资金来源、采购项目数量、规格和采购时间);政府采购计划;进口产品审核(采购进口产品的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采购进口产品)】D→确定采购组织形式【集中采购、分散采购】D→
  确定采购方式【①公开招标;②邀请招标;③竞争性谈判;④询价采购;⑤单一来源采购;⑥其他政府采购方式】D→
  1)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应公开招标项目因实际需要而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2)邀请招标。供应商数量有限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时,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具备下列两种情形,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当出现以下情况: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重新招标未能成立;技术复杂、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采购人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人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4)询价。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5)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采购人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采购项目只有唯一的供应商;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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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审核管理
    第七条 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八条 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
    (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详见附1);
    (二)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详见附2);
    (四)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详见附3)。
    第九条 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材料。
    第十条 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材料。
    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当出具发展改革委的意见。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
    第十一条 采购人拟采购其他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八条第(一)款材料,并同时出具第(三)款或者第(四)款材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
    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
    第十三条 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第十六条 采购人因产品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原有采购项目的,不需要重新审核,但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合同履行中,采购人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产品,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且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不需要重新审核。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合同应当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必备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的,采购人应当立即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进口产品的验收工作,防止假冒伪劣产品。
    第二十条 采购人申请支付进口产品采购资金时,应当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相关材料和财政部门的审核文件。否则不予支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未获得财政部门采购进口产品核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
    (二)出具不实申请材料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二十四条 专家出具不实论证意见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国际招标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申请文件名称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金额
采购项目所属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所属项目金额
项目使用单位
项目组织单位
申 请 理 由
                  盖  章
                    年     月     日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一、基本情况
拟采购产品名称
拟采购产品金额
采购项目所属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所属项目金额
二、申请理由
□1.中国境内无法获取:
□2.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
□3.其他。
原因阐述:
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一、基本情况
拟采购产品名称
拟采购产品金额
采购项目所属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所属项目金额
二、申请理由
□1.中国境内无法获取:
□2.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
□3.其他。
原因阐述:
三、专家论证意见
                           专  家  签  字     
                           年   月   日
  来源: 财政部网站
责任编辑: 向航广东省微生物研究所采购实验室设备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信息来源:广东省政府采购网
发布机构: 广州市国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12:57:52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品目:实验室设备
预算金额:
2,120,000.00
代理机构:广州市国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吴秋娜
项目经办人:李小姐
&广州市国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受 广东省微生物研究所(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 的委托,对 实验室设备采购(进口产品),实验室设备采购(进口产品),实验室设备采购(进口产品),实验室设备采购,实验室设备采购 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一、采购项目编号:008--9,008--5,008-0054 二、采购项目名称:实验室设备采购(进口产品),实验室设备采购(进口产品),实验室设备采购(进口产品),实验室设备采购,实验室设备采购三、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2,120,000 &&&&&&&&&&&&&&四、采购数量:包组一:两虫检测设备1套,包组二:微波消解萃取仪1套;包组三:气相色谱仪1套;包组四:气相色谱仪和热脱附仪各1套。 &&&&&&&&&&&&&&五、采购项目内容及需求:(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包组号货物名称数量采购预算(人民币)包组一两虫检测设备1套80万元包组二微波消解萃取仪1套32万元包组三气相色谱仪1套30万元包组四气相色谱仪1套70万元热脱附仪1套(1)详细技术要求请参阅招标文件中第二章“用户需求书”;(2)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本项目采购本国产品或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的进口产品;(3)合格的投标人应以包组为单位对所有招标货物和服务进行报价,不允许只对部分货物和服务进行投标报价。&六、供应商资格: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或自然人;(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5)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3)供应商如非生产厂家或制造商的,必须取得投标产品(制造商或生产厂家或总代理商)的有效授权证明书或总代理证书或经销商代理证书,若属于总代理商授权的,必须同时提供生产厂家或制造商向总代理商出具的有效授权证明文件。(4)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5)已登记报名并购买了招标文件。注:(1)符合资格的供应商携带以下资料前来购买招标文件,并在参加正式投标时放入投标文件中: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复印件;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7)&投标产品(制造商或生产厂家或总代理商)的有效授权证明书或总代理证书或经销商代理证书(加盖投标人公章);若属于总代理商授权的,必须同时提供生产厂家或制造商向总代理商出具的有效授权证明文件。(适用于供应商非生产厂家或制造商的)(2)潜在投标人须保证所提交资料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否则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供应商参加投标应购买采购代理机构正式对外发售的招标文件,并在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有关报名登记手续后才有资格参加投标。(3)为了提高效率,供应商可先在采购代理机构网站上下载“购买文件登记表”,填写后打印并与以上资料一并携带购买招标文件。七、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日 至 日 期间(办公时间内,不少于5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到 广州市国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详细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100号科学院大院9号楼2楼接待室(进科学院大门→直走约30米→从人行天桥底下一楼大门进→左转上二楼),联系人:郭小姐,联系电话:020-,传真号码:020-)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八、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1月14日14时30分九、提交投标文件地点:广州市先烈中路100号科学院大院9号楼2楼开标一室十、开标时间:2016年1月14日14时30分十一、开标地点:&广州市先烈中路100号科学院大院9号楼2楼开标一室 十二、本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自2015 年 12 月 25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 十三、联系事项 (一)采购单位:广东省微生物研究所(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100号58栋联系人:彭老师联系电话:0000000传真:0000000邮编:510070(二)采购代理机构 :广州市国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100号科学院大院9号楼2楼联系人:李小姐联系电话:020-传真:020-邮编:510070(三)采购项目联系人 :李小姐联系电话:020-&附件1、委托代理协议:2、招标文件:发布人:广州市国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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