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本人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被调整岗位但对调整决定不服党员处分申诉范本应怎么申诉

庸官、闲官的“好日子”到头了,这十种干部会被调整岗位!_嵩县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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庸官、闲官的“好日子”到头了,这十种干部会被调整岗位!收藏
编者按:中办印发通知,要求认真落实中组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事实上,这一规定从7月19日就已经开始施行了。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是一年前习近平主持政治局会议时的要求——审议《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时,习近平指出,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下功夫把干部的问责、惩处制度抓好,建立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机制。能上不能下,是长期制约干部工作的难点问题,虽然近些年作了很多探索,但一直没有有效解决,相关法规制度还是一块短板。出台这个《规定》,是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制度机制的一个突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使广大读者了解这个规定,我们对其中的一些干货进行了梳理。明确了下的6种渠道一是到龄免职(退休)。退休制度是干部管理的基础性制度。1982年开始,干部退休制度普遍实行,对实现干部队伍新老交替、党的事业薪火相传发挥了重要作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要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到龄即免职(退休)。对确因工作需要延迟退休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二是任期届满离任。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对任期年限、届数、最高任职年限等作出规定,对加强领导干部任期管理、保持领导班子任期内的稳定、增强干部队伍活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是干部下的一个常规渠道。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需要加以改进的问题,比如,有的干得不好但是任期未满,调整或免职往往还有一定难度。因此,要加强任期内考核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进行必要的组织调整。三是问责处理。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度是从严管理干部的重大举措。通过问责,对有关干部进行停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是推动干部能下的必要途径。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大了领导干部问责力度,一批存在突出问题的领导干部受到停职、免职等处理,有的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法律追究。按照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规定》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基础上,根据新的情况,增加了需要问责的情形,从而进一步拓展了干部问责内涵,加大了问责处理的力度。四是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这是干部下的重要渠道。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主要结合干部考核进行,实践中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但没有形成刚性的制度规定。《规定》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基础上,对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作出明确规范,将对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机制起到重要作用。五是健康原因调整。对干部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及时进行职务调整,既是对党的事业负责,也是对干部本人负责。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六是违纪违法免职。领导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应按照有关程序予以免职;已查明违纪违法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新增5种干部会被问责1、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2、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3、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4、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5、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十种干部会被调整岗位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已经下了的还能再上吗?官员复出的问题往往受到社会的关注,此次规定中明确,“能下”并非是一锤子买卖,如果表现好还能“东山再起”。规定中说,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在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一个最新的案例是,受到三鹿奶粉事件影响,遭降级处分的王智才,最近履新出任了农业部总畜牧师。在他之前,多位受此事件影响的官员已经陆续复出。有评论指出,明确干部复出的时限,体现了对干部的关心和爱护,是对事业的负责,但要做到公开透明,取信于民。干部如何下?(一)考察核实。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二)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三)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四)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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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云岭先锋手机报(第832期) 手机课堂第152期
&&来源:云岭先锋网
云岭先锋手机报(第832期) 手机课堂第152期&2015年10月20日(星期二)&【要文要论】&●习近平反腐论述里的大白话(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发表了多次重要讲话,形成了其独特的富有个性化的语言风格,充满了语言魅力。现从《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一书中节选出总书记反腐论述里的“大白话”,带您一起学习这些精彩表达。今天的关键词为“两个责任”。&(1)加强对干部的监督是对干部的爱护&&&各级党组织必须明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干部的监督,是对干部的爱护。放弃了这方面责任,就是对党和人民、对干部的极大不负责任。党教育培养一名领导干部不容易,一旦在廉政方面出了问题,党组织多年的培养和本人以前的一切努力就毁于一旦。各级党组织一定要负起责任,敦促教育干部廉洁自律,不能放弃责任。&——《依纪依法严惩腐败,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2013年1月22日)&(2)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党委的主体责任是什么?主要是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各级党委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常研究、常部署,抓领导、领导抓,抓具体、具体抓,种好自己的责任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14日)&(3)不管是谁,只要有责任,都要追究责任&&&中央纪委要抓紧完善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办法,对每一个具体问题都要分清党委负什么责任、有关部门负什么责任、纪委负什么责任,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对那些领导不力、不抓不管而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不管是谁,只要有责任,都要追究责任。&——《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14日)&(4)不能“新官不理旧账”出了事要追责&&&狠抓整改,落实主体责任。整改工作必须要跟上。一些地方发生窝案串案,有的地方成为腐败重灾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是怎么履行的?不能“新官不理旧账”。出了事,要追责。我们有的地方、单位管理失之于宽、无能为力,主要负责人是干什么的?要履责,要抓党风廉政建设!凡是整改不力的,都要严肃追责。巡视整改落实的情况都要“回头看”,要揪住不放。&——《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二〇一四年中央巡视组首轮巡视情况汇报时的讲话》(2014年6月26日)&(摘自中国共产党新闻网,未完待续)&【时事问答】&●问:日前,省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在昆明举行。会议就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和省委九届十一次全会、全省组织工作会议精神,抓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党建工作提出了哪5点要求?&&&答:一要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扎实推进党的建设各项重点工作落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党建工作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从严从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为谱写好中国梦的云南篇章提供坚强保证。&&&二要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九届十一次全会精神,推动党建工作更好保障全省跨越式发展大局。认真落实全会部署的重构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营造干事创业的从政环境、建设忠诚干净担当高素质干部队伍等重大任务,引导和激励广大党员领导干部集中精力、全力以赴、脚踏实地把推进跨越式发展的各项工作做细做实。&&&三要深刻领会中央新部署新要求,继续深入抓好专题教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六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领导带头,突出问题导向,紧扣主题组织开展好专题教育第三专题的学习研讨,确保专题教育取得更大实效。&&& 四要以改革创新精神,继续扎实推进边疆民族地区党建工作实体化、品牌化。要按照省委提出的“党建推得开”的要求,进一步把边疆民族地区党建往实处抓、往深处做,抓实藏区党建、边境党建、贫困地区党建、民族地区党建,抓好农村(社区)、机关、高校、国企、非公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等各领域党建,打造一批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党建工作品牌,奋力开创党建工作新局面。&&&五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各级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以更大的责任担当和更实的工作举措,抓好综合统筹、协调推进、创新驱动、责任落实,扎实推动党的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见到成效。【党务知识问答】&●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适用于哪些领导干部?&&&答:该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适用于违纪违法行为吗?&&&答:该规定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问:干部本人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被调整岗位但对调整决定不服应怎么申诉?&&&答:《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来源:共产党员网)&●手机课堂小测验&1、多项选择题:《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适用于哪些领导干部?&A、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B、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C、村组干部&D、企业干部&&&2、判断题: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对”请用字母A代替,“错”请用字母B代替。)&&&参与互动:请编写短信发送到公众手机号上参与答题。(例:148期&1、ABCDE&2、B)&&&我们将每两期在答题正确的电话号码中,进行一次随机抽取10个号码,给予每个号码30元的话费奖励,并在下期《手机课堂》予以公布,欢迎广大读者积极参与。&【温馨提示】&1、云岭先锋手机报欢迎投稿(120字以内),投稿邮箱:联系电话:1;咨询服务电话:400-123-71252、云岭先锋手机报也可通过云岭先锋网(http://ylxf.)和远程教育终端站点阅读。免费彩信阅后请及时删除。&3、更多精彩请点击关注云岭先锋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选择关注云岭先锋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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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谋策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还没有形成一套单独的制度规定,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择优汰劣机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干部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始终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难点问题。《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把健全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制度确定为11个重点突破项目之一。
从多年的实践看,各地在解决干部“下”和“出”的问题上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尚未取得实质性突破。主要表现为“三多三少”,即调整明显失职失误的多,调整庸、懒、散等工作表现的少;机构改革、换届等机会性调整相对多,规范化、制度化调整相对少;保留级别待遇的多,降职降级的少。要破解这一难题,需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作出有实质推动意义的探索。
干部能上不能下,既有思想观念层面的“病根”,也有制度和政策层面的制约。
首先,思想观念障碍形成较大梗阻。认识不到位、“官本位”思想严重,是制约干部“下”和“出”的一个深层次原因。从管理主体看,主要是有关领导同志顾虑较多、决心难下,有的认为一个干部走上领导岗位不容易,虽然有些“毛病”,但没到违法乱纪的程度,存在迁就心理,不忍调整;有的存在畏难情绪,怕伤感情,怕得罪人,怕丢选票,不愿调整;有的求稳怕乱,担心被调整下来的干部缠访闹事,影响大局稳定,不敢调整。
正因为如此,一些领导同志对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谁也不愿意捅这个“马蜂窝”。从被调整对象看,相当数量的领导干部受长期以来传统的“官本位”思想熏染,“官贵民贱、升荣下辱”思想较重,除非迫不得已,不愿放弃官位,甚至对“下”和“出”有着强烈的抵触思想。
其次,制度机制缺失构成严重制约。与观念相比,制度机制能够起到更重要的约束和保障作用。目前,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还没有形成一套单独的制度规定,而是散见于其他文件或政策规定中,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择优汰劣机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有些地方虽然制定了相关的制度规定,但普遍存在着标准难明确、不适宜干部难认定等问题,导致实际操作中缺乏依据、难以把握,从而形成了事实上存在的不犯大错下不来、年龄不到下不来、当事人不主动下不来的局面。
其三,配套措施不完善产生一定束缚。缺乏完善的配套措施支持,是妨碍干部“下”和“出”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由于科学的岗位职责规范和考评机制尚不完善,很难认定一个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特别是对庸、懒、散的干部或“硬伤”不明显的干部,也难以给出令人信服的准确认定。调整下来的干部难安置,对“下”和“出”的干部多数只能采取交流安排、改任非领导职务等有限渠道予以安排;后续管理跟不上,被调整干部的考核评价、教育培训、跟踪管理、重新起用等配套制度缺失,导致干部下来后很难再有被提拔使用的机会。
因此,有效破解干部能上不能下问题,要从提高思想认识入手,加强宏观指导,加大实践探索力度,以期取得突破性进展。
第一,要在思想认识上努力克服“两方面阻力”。一方面要强化教育引导,破除“上荣下辱”、“下必有过”等落后观念,树立起“领导职务是为社会服务的公职岗位,而不是终身任职的就业岗位”的观念,努力克服来自干部自身层面的阻力。另一方面,要强化舆论宣传,营造“不以上下定优劣”的氛围,形成干部的升降去留是常态、干部正常退出是人才资源重新配置的共识,努力克服来自社会层面的阻力。
第二,要在工作推进上注重发挥“三个作用”。要发挥党委的主导作用,面对这项十分敏感、十分“叫硬”的工作,只有各级党委重视和支持,消除思想顾虑,克服畏难情绪,敢于较真碰硬,敢于动真的来实的,破解这一难题才有根本保证;要发挥制度的保障作用,制度最具权威性和说服力,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必须抓紧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完善配套政策措施,靠制度规范和推动干部“下”和“出”;要发挥经验的引领作用,多年的改革实践为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积累了一些好经验,要善于总结借鉴和巩固提升,在继承中创新,在实践中检验,为扎实有效地推进调整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要在工作指导上处理好“四个关系”。要处理好积极探索与稳妥推进的关系,既要大胆创新、勇于实践,又要稳妥操作、稳步推进,保证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工作有序可控;要处理好鼓励探索与加强指导的关系,既坚持自下而上的探索,又注重自上而下的推动,做到上下结合、联动互促;要处理好源头选拔与任后调整的关系,既要畅通“出口”,又要严把“入口”,科学调配,做到人岗相适,从源头上防止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问题的发生;要处理好干部下与上的关系,对于被调整下去的干部,决不能“一棍子打死”,要给其改过自新、完善提高、重新起用的机会。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最根本的是要回答和解决好“什么是不适宜”、“依据什么进行调整”、“怎么进行调整”、“调整后怎样安排”等问题。这是健全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制度的难点和重点,也是核心和关键。
要着眼于解决“什么是不适宜”的问题,明确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内涵。根据我们党所处的历史方位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现实需要,“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基本内涵应明确为:德才素质和现实表现不能胜任现任职务,以及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干部。根据这一内涵,“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主要包含以下三种类型:一是不称职、不胜任的干部,主要指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德才素质和现实表现达不到所任职务的基本要求,或存在庸、懒、散问题,工作打不开局面,业绩较差,相形见绌,或自我要求不严,精神状态不佳,社会形象不好,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干部。二是人岗不相适的干部,主要指专业知识、能力特长与所从事的工作不对口,不能适应岗位职责要求的干部。三是需要追责的干部,主要指因特殊原因造成重大负面影响,不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干部。
要以《干部任用条例》为依据,着眼于解决“依据什么进行调整”的问题,确定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认定标准,做到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在定性标准的制定上,主要从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细化;在定量标准的制定上,主要应对工作实绩和民主测评等情况作出量化规定,从而建立起调整德行不良者、无能无为者、为政不勤者、政绩平庸者、自律不严者的衡量标尺。
要着眼于解决“怎么进行调整”的问题,规范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调整程序。主要应包括以下六个环节。一是提出调整名单。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年度考核、届中届末考核、专项考核、经济责任审计、干部现实表现、群众反映情况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及时了解和掌握干部的现实表现,初步确定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对象。二是调查核实。通过个别谈话、座谈、走访等形式,全面准确地了解拟调整对象的情况,并向干部本人通报核实结果,听取本人的说明或解释。三是拟定调整方案。组织人事部门在全面、客观地掌握干部表现情况的基础上,对照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标准,进行综合评价分析,提出初步的调整意见。四是讨论决定。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调整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用条例》有关规定,由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相关决定。五是申诉复核。被调整干部对组织决定不服的,可向本级组织人事部门申请复议,也可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或上一级机关申诉。六是调整安置。如被调整干部未申诉,则按原决定履行相关手续;如被调整干部已经申诉,则在申诉复核期满后,按照复议的最终决定予以安置。
要着眼于解决“调整后怎样安排”的问题,明确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安置形式。应根据干部的具体情况,坚持“人岗相适、宽严适度”原则,既促进干部能上能下、优进劣退,又保护和调动干部的积极性,实现干部资源的优化配置。主要可以采取以下八种形式进行安置。一是改任。对领导能力较弱或精神状态不佳、工作作风不好、身体状况较差的,可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二是降职。对政策水平低、业务能力差、作风形象不好等庸、懒、散型干部,应降一级安排领导职务。三是免职。对不宜再担任领导职务的,或者对责令辞职拒不服从的,应当免去现职或依法罢免其领导职务。四是辞职。干部本人感觉不能胜任所任领导职务,可按规定自愿辞职。五是轮岗交流。对经历单一、领导经验欠缺的,通过轮岗加强锻炼;对人岗不相适、不能发挥个人特长的,或性格、气质等个性特征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交流到适合本人特点和专长的岗位任职。六是待岗。对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近期又没有合适职位可以安排的,视情况先予免职,安排从事专项工作。七是离岗培训。对工作能力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的,可安排离岗培训,期满后安排适当岗位。八是离职分流。根据本人志愿及专长,由组织推荐或个人选择到党政机关以外适当岗位工作。
加强配套制度建设,是健全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重要保障。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涉及到干部的考核、任用、教育、监督、管理等方方面面,必须重视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否则,既会造成执行上的困难,又会使改革效果受到影响。重点要健全完善以下五项配套制度。
建立健全以岗位职责为重点的考核评价机制。要着眼于为认定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供标准和依据,根据领导职位的层级、特点,建立科学的干部岗位职责规范,制定领导干部职位说明书,明确每一个领导职位的定义、任职资格、岗位职责、工作目标等,既为干部任职时做到“人职匹配、人岗相适”创造条件,又为认定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供依据。要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使组织考察有依据、干部努力有方向。要改进完善并严格执行干部考核制度,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或届中、届末考察,强化绩效考核;对干部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和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的表现,进行专项考核。
同时,要积极运用领导干部不良行为测评、效能监察等创新举措,以及巡视、审计等结果,全方位、多角度了解掌握领导干部的现实表现,通过增强考核方式的科学性和系统性,准确评价干部的履职情况。
健全完善以竞争性选拔和治庸、治懒、治散为重点的择优汰劣机制。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是辩证统一的。只有保证选拔质量,才能从源头上解决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问题。要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力度,完善竞争性选拔机制,突出岗位需要,注重实际能力,创新方式方法,推动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真正让“干得好的考得好、能力强的选得上、作风正的出得来”。
要全面推行差额选任制,通过在提名、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环节层层比较遴选,努力实现好中选优、优中选强。要改进和完善民主选举制度,进一步扩大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逐步提高差额选举的职务层次,切实解决好“陪选”、“软差”等现象,真正把优秀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要健全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加大治懒治庸力度,使问责不仅体现在重大事件、重大事故上,也运用在干部的日常管理中,既能追究干部在“非常态事件”中的责任,也能追究干部在平时工作中失职渎职责任和不作为行为。
建立完善以岗位提高、跟踪管理为重点的教育管理机制。加强教育管理,注重岗位提高,是保证干部素质、能力、作风等方面适应岗位需要的有效途径。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弱什么、强什么”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对干部进行培训,努力造就一批适应岗位要求的复合型人才。要强化日常管理,健全谈心谈话、诫勉谈话、函询等制度,对干部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使干部及时看到自己的问题和不足,增强防微杜渐的能力。要建立和完善民主评议干部制度,及时向干部通报民主评议情况,严肃指出存在的问题,严防“小错酿大错”。
要有针对性地做好被调整干部的思想工作,使干部放下包袱,轻松上阵,在新的岗位上发挥作用。对于被调整下来的干部,要建立专门档案,加强管理,在一定时期内进行专门考核,为重新任用提供依据。
建立完善以人岗相适、能上能下为重点的动态调整机制。在保证干部任期基本稳定的基础上,建立动态调整、适时交流机制,是及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内在要求。要牢固树立以岗择人、人岗相适的选人用人理念,强化科学调配意识,正确处理班子结构与功能的关系,注重分析干部的任职经历、专业特长、岗位匹配度,确保把最适合的人选安排到最能发挥作用的岗位上。要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在推进交流中实现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动态调整。要积极推行聘任制,破除领导职务的“固定化”,为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创造条件。要建立干部复出制度,使干部的“上”与“下”成为动态过程、常态行为,让被调整下来的干部看到希望、看到未来。
建立健全以职务职级并行制、社会保障制为重点的保障机制。解除被调整干部的后顾之忧,让他们下的顺心、出的安心,是顺利推进调整工作的重要一环。要探索建立干部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强化职级在保障干部工资、福利等方面待遇的作用。要健全完善养老、医疗、用车、住房等相关制度,保障干部的切身利益。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干部对职务调整的承受能力,减少“被调整就是受处分、犯错误”的社会压力,营造有利于推动干部能上能下的社会舆论环境。□(作者为中共吉林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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