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有工作单位,在网上买东西要发票吗后,怎么跟人家要发票?该怎么填写?

供暖费发票在网上公然销售 专家:是一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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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之声:有的人还用发票来领工资呢?
  李斌:对啊,领工资是单位认可的,都是为了合理避税,我指的是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本来你是业务员,要发生差旅费、业务经费,没有支付这笔费用,但是你买了一张发票,回来报销了。这种行为如果数额够大,实际上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骗取单位的公共财务归个人所有,这在刑法上可以给他定职务侵占罪,如果他是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一样了,他就是贪污,这是确实是一种表现形式。
  经济之声:后果很严重。
  李斌:当然一般不会追到这种程度的,我们说的最严重的入罪的一个情况。
  潘园:所以这就是为什么取暖费一般就是几千块钱,为什么它在网上弄,也没有查它,就是数额小的危害性可能不是那么高,所以就是为什么网上这么多,而且还比较火爆。
  李斌:这里面就是我违法程度不是很大,社会危害性不是特别高,另外执法的成本也挺高。你知道它在网络上不是说特别的虚拟网络,是虚拟的空间,要想查证属实,通过网络监察的队伍,取得它的IP地址,顺藤摸瓜把他抓出来,最后一看他只卖了几千块钱的发票,实际上这种执法成本的付出是巨大的。因此在一个整个的诚信体制,包括税收发票这种制度,没有一个很好填补漏洞的体制情况下,单一去逐个执法,确实是很困难,包括在地铁口上,在北京站,西客站,你一出站就会有,买不买发票,其实车站派出所就在附近,谁去管这个事,管不了,真的管不了。
  潘园:所以整个制度的变化是需要时间的,但是从目前来讲,其实是有一些监控的手段,可以控制一些。因为有一些单位是明确的,你可以报销一些。但是我不给你现金,你也不用拿发票,我要求你去供暖单位,供暖单位告诉你多少,我能给你报多少。我是直接支票拿到供暖单位,供暖单位要收了这个支票之后,自己去银行兑款,不涉及到你直接拿其他的发票来领款,所以从财务的这个角度上是可以严格管理的。当然这么做非常麻烦,相当于你领这么一点取暖费,要跑到单位去咨询,然后搞清楚以后,问清楚发票,再去供暖单位协调,而且有的时候碰到节假日,供暖单位说银行弄不了支票,要拖很长时间,这个成本也是很高的。
  给我们梳理一下,在供暖发票的买卖过程中,涉及到哪些环节?分别触犯了哪些法律条款?
  即开具发票的企业或企业中的某个人、发票经营者和发票使用人。对于第一个环节,其行为涉嫌虚开普通发票罪,如果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当事人属于行政违法,违反了税法,税务部门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如果超过最高限额,就会面临刑事处罚。
  对于发票经营者而言,他们涉嫌了非法经营罪。同样有发票数额上的限制,如果未超过,会被治安处罚,超过最高额度,即意味着刑事犯罪。
  而那些购买发票的使用人,从民事角度看,他们涉嫌欺诈单位;如果发票面值超过一定额度,则涉嫌诈骗罪,因为其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产归己所有,自然也将面临着刑事处罚。
编辑:于琦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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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财经“营改增”后你该知道的…代开发票需要知道的16个事项
  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9个问题
  1、哪些纳税人可以代开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因此,只有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才能代开专票,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超出营业范围的应税服务或者劳务,应当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代开专票错误能不能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二条规定,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因此,如果代开专票出现错误或者出现退货等情形,纳税人可以申请作废该专票,而且不会因此多缴税款。
  3、代开了专票还能否享受小微企业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因此,月销售额不足三万元免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如果不能追回已开发票,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4、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如何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条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1.“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3.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4.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5.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因此,代开专票“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不填写销售方名称,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填写在备注栏内。
  5、代开专票能否同时代开销售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因此,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代开销货清单,部分地区也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需要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7〕36号)规定,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所需的《销货清单》,也需通过代开专用发票系统打印。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如果销售货物数量太多,代开清单比较麻烦,部分地区要求可以由销货方自行填报清单,由税务机关将所代开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填列到销货清单的相应栏内,比如: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59号)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时,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可以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如果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不一致,应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填开专用发票。汇总填开的专用发票必须附有加盖销售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对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销货清单可由销售方按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清单格式(见附件一)自行填报,连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交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将所代开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填列到销货清单的相应栏内。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6、代开专票是否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应当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无需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7、代开专票一共有几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三条规定,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应统一使用六联专用发票,第五联代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的扫描补录,第六联交税款征收岗位,用于代开发票税额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增值税纳税人。
  因此,纳税人自开的增值税专业发票可以是三至六联次,代开的专票统一是六联专用发票。
  8、代开专票是否有限额标准?
  对代开专票的最低金额,没有限制,但是对于最高金额,各地有限制标准。以下地方政策供参考: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将我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统一调整设定为百万元。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等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各级国税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结合本地实际设置代开发票系统的最高开票限额,但最高不能超过100万元。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第三条第(六)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为十万元。根据业务需要,也可适当提高代开限额,但最高不得超过百万元。
  9、代开发票是否代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第一条规定,经国、地税局协商,可由国税局为地税局代征有关税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现行规定需由主管国税局为其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的,主管国税局应当在代开发票并征收增值税(除销售免税货物外)的同时,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第二条规定,经协商,不实行代征方式的,则国、地税要加强信息沟通。国税局应定期将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情况,包括国税为其代开发票情况通报给地税局,地税局用于加强对有关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票据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国税局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当使用地税局征收票据;如经当地国、地税局协商一致,也可以使用国税局票据。
  因此,是否代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当由当地国、地税局自行协商。
  参考:《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意见》(豫国税发〔2012〕69号)规定,国税代开发票时,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接受委托为地税代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关于我省国税部门窗口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13〕58号)规定,国税部门在为小规模纳税人窗口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并征收增值税(销售免税货物除外)时,代相关地税部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所得税仅对窗口代开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进行代征。
  二、代开普通发票的7个问题
  1、哪些纳税人能代开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规定,以下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代开发票: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简而言之,主要有以下六类纳税人可以代开普通发票:
  (1)临时超出领购发票范围的
  (2)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的
  (3)被依法收缴发票
  (4)应当异地开票,且开票量少,未领购发票的
  (5)未办理或者未办理完税务登记的
  (6)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
  2、哪些发票不能代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规定,餐饮、娱乐业发票不能代开。
  3、临时经营户在何处代开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第(三)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第(二)项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营业税纳税地点规定: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临时经营户开展经营业务应当按照上述纳税地点的规定,在相应的地点缴纳税款并代开发票。
  4、代开普通发票盖什么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一般应使用计算机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的,也可手工填开。无论使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
  由于大部分代开普通发票的纳税人是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没有发票专用章,因此代开的普通发票只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即可,不需要加盖收款方发票专用章。
  5、代开发票专用章是否有统一样式?
  目前,代开发票专用章没有统一的样式,大部分地区的发票专用章为方形章,部分地区发票专用章为椭圆形章,参考以下政策: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委托代开发票专用印章样式的通知》(鲁国税函〔2015〕55号)规定,委托代开发票专用章可比照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的规格和式样设计委托代开发票专用章样式,进行统一编号使用。具体式样如下:&
  《乌鲁木齐市国税局关于统一更换代开发票专用章的通知》规定,代开发票专用章样章如下:
  6、已开具发票能否申请退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第四条规定,主管国税局为纳税人代开的发票作废或销货退回按现行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时,由主管国税局退还或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增值税,由主管地税局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或者委托主管国税局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体退税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执行。
  参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十五条规定,代开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经营业务终止或取消、退回经营款项等情形,需要作废或重新开具发票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未进行账务处理的,代开申请人应填写《发票代开作废申请表》,将需作废发票的所有联次缴还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将所有联次装订在一起,并注明“作废”字样。
  需要重新开具的,重新开具的发票应与第一次申请开具时的项目、金额等内容保持一致,否则视为发生其他应税劳务,需另外申请代开发票。
  (二)已经进行账务处理的:
  1.发票联、记账联无法退回的,代开申请人应当提供受票方有关业务变更证明,并经受票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和其余联次一起缴回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代为开具负数发票;
  2.发票联能退回但记账联无法退回的,代开申请人可凭原发票的发票联和其余联次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负数发票。
  上述两种情况需退还已缴纳税款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因此,代开的发票可以申请退回,已缴纳税款可以申请退还或在下期抵缴,具体处理办法可以参考当地规定。
  7、代开普通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丢失发票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具体处理参考各地政策规定。
  参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十六条规定,代开发票后发生丢失的,由丢失方登报(市级以上)声明作废,接受地方税务机关处理后,可持相关资料,到原代开地方税务机关复印代开发票存根联并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后,可作为记账凭证。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第十条规定,代开发票发票联丢失的,申请人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在报刊上公告丢失的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声明作废,并接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申请人可持完税凭证、登报声明作废的报刊以及发票丢失的情况说明,到原代开地方税务机关复印代开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或打印发票开具信息),并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附相关资料可替代丢失发票入账,原代开地方税务机关一律不得重复开具发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代开发票发生发票联丢失的,应书面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申请人在持完税凭证、登报申明作废的报刊以及发票丢失的情况说明到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处理后,到原代开地税机关复印代开发票存根联并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经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可附相关资料作为记账凭证。
(责任编辑:李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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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1号楼7-8层部门:  编号:318485  发表人:guest  时间:
个人需要开发票去国税局应该怎么开
我个人业余给一些单位修理设备,需要发票,应该去国税局怎么开,需要什么手续,税率是多少?现在据说要加工单位的证明【要盖公章的】,但是那样很麻烦,没有办法就要去别的纳税户那里去开,需要给人家百分之六的税【他们是固定税的】,请问为了国家的税款不流失,可不可以简化一下手续,我们直接去当地税务大厅开,据我所知这样的不少,大家都在买别人发票,给国家造成税款流失,而那些代开发票的可以自己不用自己的钱去交税
【】您好!代开普通发票提供的资料:1、《代开发票申请表》;2、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及复印件;3、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4、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单。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在200元(含)以下的,只需提供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税率为3%。需要说明的是:1、你若经常有业务发生,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购并开具发票;2、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若由纳税户代开发票属于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而纳税户为他人代开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和虚开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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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编号:37649
?网友:guest ?留言时间:
留言:是否全国各地都一样的手续?
留言编号:120644
?网友:qiqi ?留言时间:
留言:请问需要营业执照么
留言编号:286807
?网友:胡文 ?留言时间:
留言:需要营业执照的,全国各地可能有少许偏差,不过大体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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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电脑 发票抬头写公司名:戴尔拒绝退货
韩先生11月28日在戴尔官网购买了一台价值4500元的电脑,付款后页面提示可以添加发票抬头,韩先生顺手写上了公司的名称。没想到这一写,给自己惹下了大麻烦。两天后,电脑送到了韩先生的手中,简单使用后,他发现电脑运行速度慢、还有杂音出现,于是联系戴尔客服要求退货。韩先生:五天后,戴尔相关的销售人员给我打来电话,说因为我在发票抬头上写着公司名字,所以不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范围内,哪怕找到消协也没用,我说那我可以找其他相关部门或者是你的上司进行沟通,他说找谁都一样。韩先生没想明白,发票抬头写了公司名称为什么会影响正常退货。客服的解释是:公司名称意味着是公司的购买行为,不享受7天无理由退换货。不服气的韩先生分别给厦门市和广州市消费者协会打去了咨询电话,让他疑惑的是,两个城市的消协给出的解释竟完全相反。韩先生:我给厦门市消协打电话,消协的意思是说如果开具了公司的发票,那么确实不在退货范围内;但我打给广州市消协,他说只要是网上购买的产品,都可以按照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政策来执行。记者今天也联系了戴尔客服,对方明确表示开具公司发票不能享受退货服务,至于具体原因,客服表示不清楚,让记者明天和销售进行沟通。随后,记者采访了一位戴尔面对企业的销售,他表示自己从没听说过公司有类似规定。他说,不管面对个人还是企业,只要产品有问题,戴尔都会退货,跟发票没什么关系。记者也登陆戴尔中国官网查询了相关细则,在“退货政策”一栏中写道:如果通过网络或电话,直接向戴尔购买全新戴尔品牌或非戴尔品牌产品的消费者客户,可以自签收产品之日起七日内要求退还产品。对此,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表示,如果商家有过七天无理由退换承诺,又没有明确的区分是针对企业客户还是个人客户,应该对所有群体履行承诺。类似的投诉并不是第一次出现。今年四月份,张先生从戴尔官网购买了一台电脑,退货时戴尔同样以发票抬头是公司名为由拒绝退货。为证明自己是个人消费行为,张先生只好让单位开具书面证明,戴尔收到证明材料后最终全额退款。如果购机时开据的发票抬头为公司名称,不光无法享受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戴尔同样拒绝履行“三包”政策。那么其他品牌是否会存在同样问题?记者今天咨询了其他几大电子产品品牌客服,发现苹果、惠普、小米都表示,开具个人或单位发票不影响消费者的“三包”服务。消法中的“消费者”是否仅限个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将消费者定义为: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或单位。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包华表示: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企业主体不包括在消费者的范围内,戴尔的理解存在争议。包华:戴尔认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是有区别的,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并没有做严格界定,并没有说是因为工作还是个人使用导致产品的权益有所不同,这是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围的一个偏窄的理解,这个理解我认为是有争议的。网购商品消费者享受7天无理由退货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也是网络经营者的基本义务。在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包华看来,不管发票抬头写着公司还是个人,都不能影响消费者的正常维权。包华:如果基于发票本身应该不影响他的权利主张,退货的时候其实发票已经退掉了;再一个如果戴尔认为发票代表着付款行为,但消费者付款时并不是以公司账户去支付的,而是以个人账户;另外有些公司给员工配置硬件产品的时候,他会按照消费额去配送,发票要交给公司,这个时候很多公司和个人的行为是掺杂在一起的,这不能作为消费者不能维权的基础。更多创业资讯,请关注大楚创业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或搜索dachu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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