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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
2015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第1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哪些居民可以申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含在校大学生),具体包括:
(一)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成人居民&);
(二)未满18周岁城镇居民,包括婴幼儿(不含出生28天以内的新生儿)、学龄前儿童、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就读的在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三)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办理医疗保险关系续接的人员;
(四)在2015年7月至12月29日期间已按哈劳社发107号文件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居民。
二、居民参保应到哪里办理相关手续?
(一)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可直接到本人户籍所在区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办理医疗保险关系续接的人员和在2006年7月至12月29日期间已按哈劳社发107号文件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居民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经办地点(道里区上海街8-7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儿童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经办地点(道里区上海街8-7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成人居民、非在校学生儿童及婴幼儿如何办理参保登记?
到本人户籍所在区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领取并填写《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以下简称《参保申请表》),属于国家规定的困难居民,须由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工作人员根据参保居民提供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为其录入个人信息,打印《哈尔滨市参保居民信息核对和缴费通知单》(以下简称《缴费通知单》),本人确认无误后,完成参保登记手续。
四、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办理医疗保险关系续接的人员如何办理参保登记?于缴费期内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经办地点(道里区上海街8-7号)领取并填写《参保申请表》,属于国家规定的困难居民,须由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参保居民提供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为其录入个人信息,打印《缴费通知单》,本人确认无误后,完成参保登记手续。
第2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1、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非从业城镇居民、具有本地大中小学籍的学生、具有本地城镇户籍未在校18周岁以下的城镇少年儿童、无本地户籍外来常驻人口和辖区内失地农民等。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何缴纳?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央补助为188元;自治区补助为102元;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每年缴纳30元,县财政补助10元;18周岁以上的非从业城镇居民每年缴148元,县财政补助20元;残疾成人缴纳60元,县财政补助108元;残疾儿童缴纳10元,县财政补助30元;低收入老人缴纳88元,县财政补助80元;低保对象和在校学生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方式为当年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及起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参保居民在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额以下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金额为:乡镇、社区医疗机构的住院第一次起付标准为100元,二次之后每次支付50元,医保支付比例为75%;县(市)级医疗机构的住院第一次起付标准为400元,二次之后每次住院支付200元,医保支付比例为70%,;地级医疗机构的住院第一次起付标准为600元,二次之后每次住院支付300元,医保支付比例为65%,;自治区级医疗机构的住院第一次起付标准为800元,二次之后每次住院支付500元,医保支付比例为60%。
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最高支付额是多少?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统筹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即每年的1月1日至同年的12月31日),自日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在一个统筹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6万(指发票金额)。
5、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是什么?
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是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后续保险。
6、城镇居民大额疗保险如何缴纳?
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成人48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28元/人/年,财政补助20元/人/年;学生、儿童2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10元/人/年,财政补助10元/人/年。
第3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2015年度哪些人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2015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一是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二是转为本市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三是在我市长期居住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的外来人员;四是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居民医保。
二、2015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下同)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
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其中,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少年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三、城镇居民如何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城镇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居民医保,家庭成员以户口簿上登记的人员为准,一个家庭有两人以上(包括两人)符合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应同时参保,上年已参保居民及新办理参保的居民需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登记缴费(上年已参保居民只需核对基本信息,不用重新登记,可直接缴费)。
低保、重度残疾人本年度首次参保及上年度已经参保的,除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外,低保居民另需填写《林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由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盖章;重度残疾居民另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并在《林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上的人员类别栏填写残疾人证号。
四、城镇居民何时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什么时间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每年的9月1日至10月31日是居民统一集中办理下年度参保登记和缴费的期限,参保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按时足额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居民,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逾期未办理的,只能推迟到下一年度申报缴费期内办理。
五、参保居民患病应到哪里诊治?
参保居民患病应在本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长期异地居住参保居民患病应在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除急诊外,参保居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六、参保居民因病住院,如何办理住院手续?
参保居民因病住院,需持定点医疗机构入院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单、本人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户口簿),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居民医保住院手续。
参保居民因生育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居民医保住院手续时,还需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内生育证明。
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住院,需在住院3日内报医保中心备案,经核实确无明显责任人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有明确责任人的或未经医保中心备案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七、参保居民如何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用?
因病在已联网结算的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办理出院结算时,按政策规定,应个人负担的费用,由个人支付,应报销的费用,由定点医院先垫付,定点医院按月到市医保中心进行结算拨付垫付费用。目前我市已联网结算的定点医院有:林州市人民医院,林州市第二、第五人民医院,林州市中医院,林州市肿瘤医院;安阳市人民医院,安阳地区医院,安阳151医院,安阳市第三、五、六人民医院,安阳市眼科医院、安阳市肿瘤医院、安阳市中医院。
在未实现联网结算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然后持社会保障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申请表、出院证、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医疗费用明细汇总清单、病历复印件等资料报市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八、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本市外高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如何办理转院手续?
参保居民的病情经本市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或相当的专科医疗机构会诊后,无法确诊治疗或本市无条件检查治疗的,由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申请,填写《林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报市医保中心批准后,可转本市外指定的高一级医疗机构治疗。其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增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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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保政策_城镇居民医保最新政策
学习啦【政策法规】 编辑:晓敏
  相信有不少的城镇居民朋友都在关注着最新的政策吧!小编为你带来了&城镇居民医保&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政策解答
  一、度城乡医保政策调整内容
  (一)新增特殊病种类。将耐多药纳入特殊病种支付范围。
  (二)调整大病报销政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将实行市级统筹,具体报销标准届时以市级文件为准。
  二、参保对象
  (一)具有衢江区户籍(含持有居住证)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二)与衢江区户籍的城乡居民有法定婚姻关系,在本区长期居住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区户籍人员。
  三、正常参保办理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户为单位整户参保(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除外),医保费按年度预缴,当年预缴次年度医疗保险费。参保缴费时间为日至12月20日,参保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
  (一)已签约续保人员的办理。日前在签约账户入足额的扣缴金额,扣缴后实现自动续保。
  (二)未签约新参保人员(含免缴对象)的办理。
  1.集中征缴期办理参保的:在日前持户口簿、身份证(婚嫁同时提供结婚证、长期居住本区的提供居住证)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村(城镇居民到户口所在乡镇、办事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待乡镇(办事处)完成参保人员信息录入后,参保人员再前往衢江信用联社各网点签订医保代扣协议,并在代扣账户内存入足额的扣缴金额,扣缴成功后实现参保。
  2.非集中征缴期办理参保的: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婚嫁同时提供结婚证、长期居住本区的提供居住证)等相关材料直接到户籍所辖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中心办理。
  (三)停保人员的办理。
  1.集中征缴期内的:在日前持户口簿(或身份证)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在户口所在村(城镇居民到户口所在乡镇、办事处)统一办理停保登记手续。
  2.非集中征缴期办理停保的:需持户口簿(或身份证)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中心办理。
  (四)签约更正的办理。因原签约账户的卡(存折)遗失等原因,原账户已经注销的,须在日前到衢江信用联社各网点更正签约账户。
  四、中途参保办理
  除预缴次年费用以外需要当年参保缴费的,个人缴费按当年标准全额缴纳,待遇享受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退役军人、大中专毕(结)业生、归正人员、婚嫁等市外迁入人员可在当年落户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自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二)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三)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办理停保手续的3个月内可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从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四)超过以上情形规定期限以及按规定应该正常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要求年度内中途参保的,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第4个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五)参保办理: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婚嫁人员提供)、证(毕业学生提供)、复员证(复员人员提供)、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证明(医保转农保人员提供)等材料到户籍所辖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中心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五、缴费标准
  (一)个人缴费标准230元/人。
  (二)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残疾等级一、二级)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六、参保待遇享受时间
  从1月1日0点-12月31日24点止。
  七、特殊病种
  (一)特殊病病种的种类:1、恶性的治疗;2、慢性衰竭的腹膜透析、透析;3、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4、心脏手术后抗凝治疗;5、系统性(有心、肺、肾、肝及系统并发症之一者);6、再生障碍性;7、重性精神;8、慢性乙型肝炎(活动性乙型肝炎)、乙型肝炎、慢性丙型肝炎;9、;10、;11、耐多药肺结核。
  (二)特殊病门诊办理:1.已联网医院由医保办网上申报。可网上申请的医院有:衢州市人民医院、衢州市医院、衢化医院、衢州市第三医院、衢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衢江区人民医院)、柯城区人民医院。2.凭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书、病理单、相关影像学检查结果、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前往区社保局办理审批。特殊门诊医院的选择仅限1-2家,原则上一年之内不得变更。
  八、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参保人员因病就医产生的普通门诊、住院、特殊门诊所发生的符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内的费用。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医疗费用结算方式
  (一)特殊病门诊和普通门诊就医报销:参保人凭社会保障卡(尚未领取到社会保障卡的使用二代身份证,未成年人为户口簿)在定点医院实时结算,未实时结算的不予补报。
  (二)住院报销。
  1.联网医院就医报销:参保人就医时及时向定点医院出示社会保障卡(尚未领取到社会保障卡的使用二代身份证,未成年人为户口簿),出院时在定点医院实时结算,未实时结算的原则上不予补报。
  2.异地就医及存在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报销:参保人携住院医疗发票原件、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出院小结、社会保障卡复印(或身份证复印件)、衢江信用联社可以转账的存折(卡)、意外伤害证明(车祸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等材料递交至户籍所在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中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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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图文推荐外地户口人员是否可以购买本地城乡医保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渝北区政府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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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字号:
发布单位:
渝北区政府
来信内容:
外地户口人员是否可以购买本地城乡医保
我和我先生都是外地户口,但是我们在重庆渝北区买房子了,我和我先生以及我的小孩是否可以在重庆购买城乡医疗保险呢?应该什么时候在哪里买呢?
办理单位:
渝北区政府
办理结果:
来信人:你好!接到来信咨询的问题后,渝北区政府立即责成区人力社保局对此进行答复,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你对渝北区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关心和支持!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号)规定,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户籍在本市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因此,外地户籍人员不能购买重庆市城乡居民医保。望理解支持为感!
最后,祝你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最后,再次感谢你对渝北区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关心与支持!同时,也欢迎你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如有其他问题,请致电区人力社保局具体咨询,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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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度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解读
来源:耒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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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镇居民医保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惠民政策。&平时小投入,大病有保障&,& 一人120元,可以健康保一年&。因此,部分居民应摒弃&无病不保、有病再保&的落后思想,以杜绝&病无所靠、因病致贫&、&辛辛苦苦攒点钱,一病回到解放前&现象的发生。
  二、我国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医保费筹资机制。根据《湖南省人社厅、财政厅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22号)文件精神,2015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4年的基础上提高60元,达到人均380元;并且为了平衡政府与个人的责任,逐步提高个人缴费占整体筹资的比重。2016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在2015年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120元。
  三、我国建立并完善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医保待遇调整机制,落实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待遇政策,逐步缩小费用报销比例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自2012年以来,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从人均不到12%提高到人均50%,报销比例提高4倍以上。
  附件:耒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
  附件:
  耒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
  根据衡劳社〔2010〕6号、衡政办发〔2011〕28号、衡人社发〔2012〕50号、衡人社发〔2013〕43号、湘财社〔2014〕62号及湘人社发〔2015〕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2016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公布如下。
  一、参保对象及地点
  1.凡属耒阳籍非农业户口居民(参加职工医保者除外),均可以家庭为单位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统一登记参保;未在城区居住的非农业户口居民(参加职工医保者除外),统一到所居住乡镇的基层社会保障服务站登记参保。
  2.户籍不在耒阳,但在耒阳居住且有固定住所的居民以及在耒务工的农民工,凭公安部门或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农民工凭务工单位证明)可到出具证明的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居民参保的办理流程
  1.凡符合参保条件的新参保对象须带一张近期一寸照片、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和所需费用到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登记参保(续保人员带居民医保手册、身份证及所需费用到户口所在地续保)。
  2.新参保人员手册及续保人员手册未盖钢印的统一由居委会收集送医保中心盖钢印,续保居民参保手册已盖钢印的由居委会盖章后直接发给参保居民。
  三、参保缴费标准及享受待遇时间
  2016年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120元/人。
  2016年城镇居民医保登记参保时间为日至12月31日,过期不予办理。参保居民享受医疗待遇时间为日至日。新生儿童在规定参保时间结束后,可携带户口本、出生证明及一张一寸彩色照片到市征收中心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银行账号并到银行缴费,凭银行缴费回单开具基金收据,凭基金收据到医保中心城镇居民股办理参保手续,其出生后 60天内办理了参保手续的(如跨年度需补缴上年度医保费),其享受医疗待遇时间从出生之日算起。
  四、享受医疗待遇
  1.基本医疗及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
  参保人员因病或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住院可列入报销,下列情形引起伤病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报销范围:
  (1)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和吸毒;(2)医疗事故、有第三方责任的交通事故;(3)工伤、职业病的医疗和康复支付范围的;(4)整形、整容;(5)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医疗的;(6)未经批准在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7)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的各种费用;(8)性病检查治疗费用;(9)各种科研性、教学性和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10)住院期间的各种保险费(包括安装心脏起搏器等各种人造器官移植手术的保险费);(11)其他违法行为导致病、伤、残的;(12)应由第三方责任人负担的。
  2.生育分娩医疗费基金支付限额
  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且参保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住院分娩的,其医疗费用支付限额为:阴道自然分娩,无并发症的为800元;阴道难产无产时并发症的为1000元;妊娠合并症、并发症阴道分娩的为1300元;剖宫产无并发症的为1400元;妊娠合并症、并发症剖宫产的为1700元;围产期严重并发症的为2000元。
  3.门诊特殊病种
  某些病程较长,需连续治疗或长期服药,且符合门诊特殊病种条件的参保居民可以申报特殊病种,由相关专家鉴定办理特殊病种。申报时间:每年11月初(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享受时间为下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程序:(1)申报者持所报疾病近三年的相关资料(住院病历及相关检查报告)或门诊病历原件(包括一年以上多次就诊记录、详细的病情记录、诊疗计划、检查报告单)、一张一寸近期照片、参保手册到指定的初审医疗机构(耒阳市人民医院、耒阳市中医院)办理。(2)初审合格者,由初审医院收集资料交市医保中心统一送衡阳医保中心复审。(3)复审合格者,由市医保中心居民股发放《耒阳市城镇居民医保门诊大病专用病历本》。(4)尿毒症、器官移植术后、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四大病种出院后可当月申请办理特殊病种,审批合格后,下月享受相应特门待遇。
  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费用控制标准表
  序号疾病名称包干费用(元/年)序号疾病名称包干费用(元/年)
  1高血压病3期2600元/年15慢性活动型肝炎3600元/年
  2冠心病2600元/年16帕金森氏综合症3600元/年
  3风、肺心病2600元/年17浸润性肺结核1800元/年
  4器官移植术后
  抗排斥治疗
  45600元/年18脑血管意外并偏瘫3600元/年
  5肝硬化4000元/年19冠脉支架术后1年3600元/年
  6糖尿病(胰)4000元/年20小儿脑瘫3600元/年
  7系统性红癍狼疮3500元/年21血友病(输血费用)4000元/年
  8精神分裂症1200元/年22泌尿系统结石体外震波碎石,含碎石和药物治疗(同侧同一部位)1000元包干/人次
  9再生障碍性贫血4000元/年23慢性肾功能不全12000元/年
  10血小板减少性紫癜2400元/年24肾病综合征4000元/年
  11类风湿性关节炎2400元/年25颠痫960元/年
  12恶性肿瘤(非放、化疗)4000元/年26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
  13尿毒症规律透析及综合治疗43000元/年27
  14糖尿病(非胰)2600元/年28
  ①以上医疗费用限额标准包括患者自付部分(其中:精神病患者除外)。患者所报费用根据所定医院等级比例报销:三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统一调整为75%。其中三级医院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发生符合规律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其支付比例为75%。
  ②门诊大病所定年度医疗费用平均按月使用,不超额,不结转。其中22、23号病种可不按月平均使用。
  ③患者住院必须带手册与门诊大病病历本到市医保中心登记备案。如住院,则出院后年度内不再享受门诊大病,其中1、2、3、4号病种可出院后再恢复门诊大病,但住院当月不享受门诊大病。
  ④同时患有几种大病的,按其中费用控制标准最高的执行。
  ⑤患者住院统筹最高支付限额(包括门诊大病医疗)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累计不超过最高统筹支付线。
  4.儿童门诊意外伤害
  凡18周岁以下学生、儿童参保后,发生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在市医保中心指定的定点医院就诊。经市医保中心核准的门诊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一年度内在1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按50%报销,需带齐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处方、发票及无第三方责任人的证明。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须提供死亡证明、事情经过报告、火化证明、户口常住人口登记注销原址及所在派出所注销证明、参保手册,到市医保中心居民股办理报销结账,可以一次性补助30000元/人,其一次性补助金额与本人年度内医保基金支付的住院及门诊医疗费用合计不超过本年度最高统筹支付限额。
  5.普通门诊
  参保居民可以持参保手册到按居委会划分的定点协议医院门诊治疗。参保居民在选定的基层医疗机构就诊时,门诊统筹起付额为10元/次,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不含门诊统筹起付额),最高支付限额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50%。超出最高支付限额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患者个人负担。
  五、定点医院就医程序
  参保居民到定点医院住院,入院时,须持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参保手册到医院医保办登记,并按医院医保办要求办理相关住院手续。出院时,参保患者与医院结算,并自付个人部分,统筹部分由医院与市医保中心核算。
  六、非定点医院就医程序
  参保人员在户口所在地患病,因当地定点医院条件所限或因专科疾病需转往上级医院诊治,以及在异地因患病而在当地正规医院诊治的,必须按照逐级转院的原则办理转院手续。确因病情危急的,可先直接转院,并在入院三个工作日内携带诊疗手册及转诊转院审批表到市医保中心城镇居民医保股办理(急诊可电话先登记)入院审批手续。出院时,先与医院全额结账,再按要求带齐所需资料到市医保中心报账(个人报账咨询电话),如外地急诊入院的可电话备案登记(电话)。
  七、异地就医结算
  2014年8月 1日,耒阳市城镇居民医保省内异地联网结算正式开通。目前,我市城镇居民医保开通异地联网结算的定点医院有:中南大学湘雅附一医院、中南大学湘雅附二医院、中南大学湘雅附三医院、湖南省肿瘤医院、湖南省中医第一附属医院、湖南省儿童医院、湖南省人民医院、湖南省结核病医院等36家医院。参保居民在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只需带医保手册和身份证及相关疾病检查报告单到市人社局医保中心窗口办理异地联网申请住院手续,出院后即可直接在医院医保办按医保相关政策结算医药费。
  八、参保居民需注意的事项
  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一年一参保,不参保不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其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参保一年以上;2.参保人员应在每年的9-12月份关注居委会的参保通知和居民医保政策指南;3.参保手册不能转借他人,一人一手册。违者取消当年享受资格,并追回所报的费用,处罚所报费用2-5倍的罚金,情况特别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4.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连续两次查房未见人者视为门诊挂床病人,医保办将拒付其全部医疗费用;5.参保人员申请到非定点医院住院的(或同一疾病出院后15天之内再次入院的),需到人社局医保中心办理入院申请手续,否则根据医保政策,将不予报销;6.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因病情需要转外就医的应按逐级转院的原则,由原住院医院科室主任签署转诊转院审批表,经医院医保办签署意见,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转院诊疗,未经审批自行转院诊疗的医疗费用,根据医保政策,不予报销;7.参保人员须按要求备齐所需资料方可结账,否则,市医保中心不予报销。
[责任编辑:郑琼]
[执行总编:谭琼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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