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签订合同不经当事人伪造证据罪同意能订什么罪

和公司签订合同前,都要注意些什么?怎么才能查到该公司书不是正规公司?谢谢了 如题,和公司签订合同前,都要注意些什么?怎么才能查到该公司书不是正规公司?谢谢了~ 劳动者就业时面临的一个实际问题就是签订合同,在签下自己名字的时候朋友们可要慎重,认真看好合同的格式及条款,让合同充分表达自己的权利,明确自己履行的义务,让合同成为保障自己权利的武器,而不是卖身契。
  一、了解合同
  很多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吃亏,并不是对具体的情况不了解,而是对合同缺乏一个准确的概念。因此我们应该先了解一下最基本的问题,那就是什么是合同,合同对我们有什么作用。
  《合同法》对合同下的定义是: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下面我将对此定义进行解析。
  首先,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地位是平等的,对合同中的条款有设定、商讨、更改的权利,一方不能欺压、胁迫另一方在违反自己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初入社会的大学生求职心切,胆子也比较小,加上就业压力大,心理上把自己定位为弱方,用人单位一出具合同连看都不看就签字,这样对自己有害无益。大家一定要把自己定位为合同平等的一方,有提出问题的权利,也有对双方利益博弈的权利。
  其次,合同中包括权利和义务。在日常生活中,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般都是对等的,一方享受到权利,就必然要承担一定的义务。比如,用人单位享受到了使用劳动力的权利,那么就要承担给付薪酬和福利的义务。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如果发现合同的条款都是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权利,而义务没有涉及到或者很不明确,或是用人单位为了留住劳动者,在合同中对劳动者违约行为约定了数额过大的违约金,大家就要提高警惕了,大胆的提出来并协商修改。
  再次,合同一签订就具有法律的效力,对双方当事人有束缚作用,双方当事人要按照合同上的条款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如果未能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完全,则是违约行为,要承担合同上规定的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没有违约责任的规定,则按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合同一经签订,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是不容更改的。虽然合同法和民法上有一些对合同无效的规定,但合同的一个最重要特征就是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也没有一定的法定事由,是不容更改和废除的。
  那么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无效呢?《合同法》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⑴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也就是说,在欺诈、胁迫并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合同才无效,而不是有欺诈、胁迫行为的情况下合同才无效。
  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法》对合同无效规定的条件非常严格,一般情况下条件是很难成立的,更别说了解法律的用人单位会犯这样的错误了,所以大家千万不要对合同的事后补救有太多幻想,关键是签订合同时谨慎对待。
  二、签订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最成功的合同是使自己的权利最大化,合同成为保障自身利益的权利说明书。因此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对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做一番细致、认真的审查,不要陷入用人单位所设定的圈套,一般情况下,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的形式
  虽说合同的形式很随意,但必须要有双方当事人,有合同条款,有日期,合同为一式两份,劳动者一份,用人单位一份。朋友们可千万不要轻视这些东西,合同的日期涉及到劳动者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期间,还涉及到日后有可能发生的诉讼时效。
  签订每一份合同时大家都要注意看是不是同一份合同,有些用人单位在条款内容上做了一些对自己有好处的修改,还有一些用人单位恶意的准备了几份不同的合同,一份为了应付外部的检查,一份是强力约束劳动者的合同并在实践中执行,大意的朋友就要倒霉了。所以大家一定要一字一句的阅读合同,不要怕花时间,最重要的是要完全掌握整个合同。
  2.合同的内容
  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朋友们不要怕繁琐,合同中的条款涉及到的内容越多,规定越细越明确,对劳动者越有益。
  3.试用期
  目前用人单位任聘时都会设定一个试用期,在这个期间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随意的离开用人单位,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用人单位必须能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提供给劳动者的工资都比较低,福利也没有正式员工好。有些用人单位为了不履行合同义务,会在试用期内找一些借口解雇劳动者,大家在这个时候一定要为自己的权利抗争到底。
  合同应该在试用期之前签订,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在试用期阶段劳动者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不为试用期的劳动者买社会保险,并以试用期为借口拒绝履行此义务,而这项义务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保险。
  关于试用期的长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延长试用期的期限,而试用期的长短是有法定依据的,与劳动者的合同期限相适应。《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下,试用期不能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上,1年以下,试用期不能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能超过60天。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通常为1年,1年后考虑转正。如果试用期和劳动期限不一致,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确定试用期的期限。目前用人单位都惯例的规定了试用期为3个月,不管合同期限的长短,如果合同期限是2年以下,规定3个月的试用期是不合理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来,并在合同上注明试用期的长短。
  试用期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在试用期的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因此,如果毕业生在试用期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可要求用人单位增加。
  4.明确工资类型
  工资是劳动者最关心的要素之一,对于工资,劳动者有一些细节需要弄清楚。首先要明确工资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税前工资是包含了劳动者依法应当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劳动者实际拿到的工资是税前工资减去个人所得税和“四险一金”所剩下的金额。如果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是税后工资,朋友们一定要用人单位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否则发生争议时将被认定为税前工资。
  5.关于四险一金
  “四险”严格来说是五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保费,个人承担的费用从工资里扣除。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在这里要强调的一点是,“四险”是法定的,用人单位给劳动者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而“一金”不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可以没有这项福利。
  6.明确双方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违约责任是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条款,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违约责任中应该包括双方的责任,有些合同只规定了劳动者违约的责任,对用人单位的责任只字不提,这违反了订立合同中的公平原则,朋友们可别让用人单位故意给漏了,应该与用人单位协商约定责任的认定、赔偿的范围、计算方法和承担方式。
  7.注意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这样的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比如车票、飞机票、保险单等都属于格式合同。一些用人单位经常利用自己所处的优势地位对劳动者出具格式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都是由用人单位来制定的,在这个过程中,用人单位处于主导权。因此,大家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发现用人单位出具格式合同,最好提出异议,要求共同商议订立合同。
  如果改变不了签订格式合同的命运,朋友们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中有些条款是空白的,双方可以协商约定,把约定好的内容填上去,比如合同期限、岗位、工资约定等等。如果劳动者认为还有其他条款需要约定,可以在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约定。
  当然,格式合同出现表达不明确或矛盾时,诉讼或仲裁上通常采纳不利于制定合同一方的解释,而出现这种情况的机率很小,通常用人单位在订立格式合同时会咨询资深的律师和专家,或者直接由资深的律师和专家代理,大家不要对格式合同对自己有利存有什么侥幸。
  8.注意培训及其费用
  上岗前用人单位通常对劳动者作一些培训,如果是一些涉及到企业文化、企业背景、企业理念等非技术培训,用人单位是不应该收费的。一些用人单位会以培训需要成本之名向劳动者索要培训费,大家不要上当把钱交出去了。
  另外,如果是用人单位出资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类的培训,劳动者若是在试用期内辞职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支付该项培训费用。而在试用期满后辞职的,劳动者应按照合同期限以及已经工作的年限比例来赔偿培训费用,或者以用人单位实际支付货币为赔偿数额。
  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培训称为培训服务期,即用人单位出资为特定劳动者提供某些特殊培训,而这些培训不是面向普遍员工的,用人单位可以与享受这些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约定一个附属期限,即服务期。在这个期限内,劳动者不得随意跳槽,否则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因此如果有相关的约定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9.谨防“押金”、“风险金”
  一些?人单位在签订合同前擅自向劳动者索要各种费用,如“押金”、“保险金”、“培训费”等,朋友们可要提高警惕了,用人单位的这些做法为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大家千万别掏钱。
  10.保护好自己的证件
  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时通常要看劳动者的各种证件,如身份证、毕业证等,大家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看证件可以,但不要让他们把证件的原件拿走,用人单位只有权利拿走劳动者证件的复印件,而没有权利向劳动者索要原件留底。
  11.注意用人单位的签字
  签字时最好能在一定的场合并双方一起签字,比如在单位的办公室,有些不法分子仿造一些公认比较好的单位的签名,以骗取劳动力,因此,大家在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场合。有些用人单位使用公章,大家一定要确定此公章是否是用人单位对外使用代表自己身份的公章。
  12.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大家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不能掉以轻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主要是用来规范劳动者工作纪律的,在规章制度中可能对劳动者的一些个人权利进行限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些单位会拿出《员工手册》之类的文件叫劳动者签收,签收之后就意味着大家了解文件的内容并同意文件里的任何规定。在这里,建议大家在签收前认真读其内容,以免犯错误被用人单位解雇,尤其是的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不满意但劳动者又能胜任工作,会借口说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不符合条件以解雇劳动者。大家认真阅读后如果发现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有相矛盾的地方,应提出来更改使两者统一。
  13.关于三方协议
  三方协议是应届毕业生就业的一个特有现象,即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就学生就业方向签订的一种协议,由三方共同签署后生效,协议对三方有约束力。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应该签订学校统一发放的《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当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就业协议自行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以劳动合同为准。因此,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时,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使劳动合同和就业协议一致,尤其是要把就业协议里的约定在劳动合同里明确表达,如果在就业协议中的某些约定没有在劳动合同中作明确规定,则视为权利人对权利的自动放弃,任何一方不应当以就业协议的条款约束对方。因此,毕业生在签订合同时发现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不一致时,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按就业协议修改合同。

  最后要强调的一点就是,在签订合同时,劳动者有任何疑问,都要大胆的询问,尤其是对表达不清楚或不明确的地方,一定要细问并在合同中以明确的语词表达出来,很多合同纠纷来自于合同中用语的模糊,一般都是用人单位出具合同原型,用词上喜欢用有利于单位利益的模糊词语,所以劳动者在看合同时一定要亮出自己的火眼金星,用心为自己多争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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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法律网-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卢志红律师 公司都要注册的。可以到工商局查,或者直接让它给你看营业证件 下页更精彩:1 本文已影响人您现在的位置: > 签订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责任有哪些?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核心内容:签订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责任有哪些?委托合同双方分别是受托人和委托人,其中受托人的法律责任主要有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遵守委托指示的义务、报告的义务、转移利益的义务和转移权利的义务。我国法律有哪些规定呢?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有关知识。  (一)受托人的责任  1.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原则上应亲自办理,只有在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或因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托他人;  2.遵守委托指示的义务;  3.报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委托事务情况向委托人报告;  4.转移利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移给委托人;  5.转移权利的义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取得的权利,应将权利转移给委托人。  (二)委托人的责任  1.支付费用的义务。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  2.付酬义务。对于有偿委托合同,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约定的报酬;  3.赔偿责任。  相关知识介绍:  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1、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基础上  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转托他人处理受托的事务。同时,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对他方产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  2、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委托人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合同法》并没有将委托事务限于法律行为,因而解释上应不限于法律行为。但是,应当指出,委托事务的范围也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委托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的,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3、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处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因此,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委托人承受。这是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承揽合同、居间合同等类似合同的重要区别。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如约定收取报酬,则为有偿合同。如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当事人双方又没有约定给付受托人报酬的,则为无偿合同。  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否包含口头合同等非书面合同形式?   第一种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指书面合同,将口头合同包括在内的做法违背了法律鼓励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签订规范书面合同的基本精神,并可能导致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难以区分。   第二种认为,合同的订立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将口头合同排除在外没有明确依据。我们赞成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是:一是在法理层面,当事人就合同的必备要素达成合意,即属确立合同关系,书面合同签订与否在所不论。   关于合同必备要素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参考上述司法解释确立的基本精神,在合同诈骗罪中,当事人就标的和数量等要素达成合意一般就意味着合同关系成立。二是借鉴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都是法定的合同形式,其载体虽有差异但法律属性没有本质区别。刑法也未将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限定为书面合同。三是从司法实践考察,经济活动中存在大量口头合同,利用口头合同实施诈骗的情况亦常见多发。倘若对于此类行为单独以诈骗罪论处,无疑会导致同类行为的差别定罪和量刑失衡。   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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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虽然债权人常会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人,但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保证合同也存在。那么这种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保证合同如何界定,究竟签订保证合同需要债务人同意吗,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保证合同效力怎样呢? 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一、签订保证合同需要债务人同意吗签订保证合同是否需要债务人的同意关系到保证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保证合同会因以下原因归于无效:(一)根据《担保法》第29条和《担保法解释》第17条、第18八条的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二)主债权人一方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传统,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三)国际机关未经国务院批准而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五)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第3项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由此可见,担保合同的成立并不以债务人知情并同意为要件,即使债务人对担保合同不知情,保证人依然可以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当债务人不还债时,债权人有权依照保证合同要求保证人还债。二、保证合同效力怎样虽然保证人的加入使其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债务人原本享有的抗辩权、代偿权和追偿权等,在保证人加入之后难以分清保证人是否也能享有。但是担保合同是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同时只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的合同,因此担保合同的签订即使债务人不知情,也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所以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保证合同是有效的。一般来说,经过债务人同意的保证合同在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而保证人的求偿权正是以这种委托合同为基础,即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在代替债务人履行还债义务之后,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该笔欠款。如保证人未经债务人的同意擅自担保,则不享有依据保证合同对债务人的求偿权,但在债务人受益的范围内享有不当得利的求偿权。经过本文对“签订保证合同需要债务人同意吗,保证合同效力怎样”的讲解,相信您对未经过债务人同意情况下的保证合同已经有了大概的了解。需要说明的是,未经债务人同意并不意味着对债务人的无偿赠送,根据民法上不当得利的规定,保证人还是有机会获得补偿的。因此在替他人作出担保并履行担保责任之后却不能获得债务人的补偿时,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当然,如果求助于律师的话,在他们的专业帮助下对自己的利益帮助更大。 延伸阅读: 一、民间借贷合同范本是怎样的民间借贷合同范本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 贷款种类第二条 借款用途第三...... 一、定金合同成立需要什么条件?(一)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1)当事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识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合法。(二)定金合同成立条件:1、要有两个以上合同当事人;2、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定金合同除需具备一般合同的成立要件外,......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保证是担保的典型形式,保证人通过自己的信用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主张债权。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在保证中,债权人的利益能否实现要依赖保证人的信用,而信用具有多变性,因此保证并非最有保障的实现权利的方式。 如果您遇到债权债务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电话:,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保证相关栏目 关于签订保证合同需要债务人同意吗,保证合同效力怎样? 的推荐内容 保证相关咨询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免费法律咨询热线。专业知名的债权债务律师为您解决债权债务法律纠纷,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 债的担保流程 专业才可以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办理抵押登记,应登记而未登记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抵押登记不仅可以有效避免重复抵押,还可以起到证明作用。因此,签订完抵押合同之后,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另外,签订抵押合同的生效日期是办理登记的日期,而非签订抵押合同的日期。 如果您遇到债权债务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电话:,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保证相关咨询 保证相关案例 保证相关资讯 保证相关法规 保证相关文书 保证相关专题 保证热门专题 法邦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保证的概念、保证的效力、保证与抵押的区别、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保证担保、以及借款保证合同范本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债权债务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债权债务咨询电话:。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 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签合同可以赖账么(共5篇) 您现在的位置:&& 签合同可以赖账么(共5篇) 相关热词搜索: 篇一:有资产讲述欠债人的奇葩赖账方式,附十大制裁方案! 在未来的1-2个月里,每周1,3,5你可以在这个公众号看到如何尽调,如何制定方案,如何谈判,如何执行等连载。 关注”有资产”并回复“我要”赠送300多本金融,不良资产,网贷行业,尽调,查找失踪欠债人的方法及资料 【转载声明】在不做任何更改情况下(含标题,排版,末尾微信二维码及可能出现的广告和错别字),可任意转载,否则定撕逼到底。 今天高手给百晓生讲了个他在银行做催收时遇到的奇葩老赖,那个老赖已经60多岁了,欠了信用卡6000,聊的时候都挺好的,最后临走的时候准备握个手,结果高手刚碰到老赖的手,老赖立马倒在地上吱呀乱叫,说是高手打了他,除非一月之内不再催他还钱,否则要去医院。在一个把老人扶起来都可能犯法的年代,高手表示很无语。 一个月后,高手再次去找老赖,这次老赖没说啥,指着自己不知道从哪里拐来的一条小土狗说“我没钱,要么你就把这条狗扣押了吧” 高手再次无语的走了,再后来高手被调到了其他部门,也是同事之间聊的时候听说这个老赖借了高利贷,再之后就失踪了。 最后高手故作深沉的道:每一次催收都是一个极其精彩的故事,拍个连续剧完全不成问题。 于是百晓生把这些精彩的老赖汇总了一下。。。 2016年2月底以后,人民法院可查控被执行人在全国所有银行资产!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虽然藏在银行的钱会被法院划走,但有些“老赖”仍不死心。为了逃避法院执行,他们挖空心思,藏匿财产的手段可以说是五花八门。 1、老赖机关算尽,竟以买保险的方式逃避债务 浙江省湖州“老赖”沈某欠着别人的货款不还,官司败诉后同样和法官玩“捉迷藏”。 对于法院上门执行,沈某能拖则拖,拖不过就躲,躲不过就另立账户,把资产转移到亲戚名下,大大增加执行难度。不过,执行法官未放弃对沈某财产的查找。经多方辗转,法官查询到沈某分别在3家保险公司买了34万、78万、14万三份现金价 值126万元的保险产品,而保险产品的投保人均为沈某。 沈某花126万元给自己在3家保险公司买了人寿保险,但这并没给他换来“保险”。2015年3月份,浙江省高院专门就“老赖”名下保险产品的执行问题,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明确当案件被执行人(老赖)为保险产品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时,法院均可执行其保险产品。 2、老赖撞伤他人拒绝赔偿竟然将钱藏卫生巾袋中 广州从化袁某驾驶摩托车逆行撞伤了张某,致使张某右锁骨骨折,多处受伤,被评为十级伤残。法院判决除保险公司赔付外,袁某还需赔偿张某19000元,但是袁某千方百计地拒绝支付。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向银行等部门查询袁某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后执行法官依法对袁某住所进行搜查。法院在袁某床褥下面发现一个卫生巾袋子,里面竟然藏有5350元,法院当场予以依法扣留,并告知袁某尽快还清剩款。 3、老赖盆栽地下藏金币叶枯土干被发现 吴某是上海人,今年二十来岁,虽然年纪不大,却已经是个赌桌老手了。 后吴某被一个债主告到了北仑法院,要求偿还六万元借款。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吴某先还了两万元,可一转眼就消失了。执行法官多次寻找后,终于在吴某租住的房子里堵到了她。 法官环视了一圈,发现除了床、桌子椅子以及必要的电器,还真没什么值钱的东西。但是,在这个二十来平方米的房子里,大大小小地摆了近十盆绿色植物。唯独有一盆靠近电视机位置的植物部分叶子已经枯黄,花盆里的土也干裂了,似乎很久没浇水,这个细节引起了法官的注意。 一看到法官居然对这盆植物产生了兴趣,在一边站着的吴某立马跑过来,神情慌张地解释,“没养好,还没来得及扔,就没顾上打理它。”反应强烈,神情慌张,吴某的表现让法官进一步确认了猜想:花盆里面可能有东西。法官决定,挖开泥土探个究竟。这一挖,吴某就露馅了——原来里面埋了不少包裹好的金饰,有项链、手 镯、耳环、戒指…… 欠钱不还的10大制裁方案 方案1:老赖唯一住房法院可拍卖 政策解读:今后,只有唯一一套住房,不再是老赖逃避法院执行的理由。比如说,被执行人50岁,其子25岁且有房产,即便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屋,也可以被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屋,申请执行人按照廉租房标准,为被执行人提供一套小面积房屋,用于维持其生活必需,那么被执行人名下这套100平方米的房屋就可以被执行;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平均租房价格,为被执行人提供5到8年的租房费用,则被执行人名下这套100平方米的房屋也可以被执行。 方案2:查封、冻结老赖支付宝、微信等账户 政策解读:支付宝、移动支付、微信支付等网络虚拟交易账户中的资金,也属于法院可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范围。阿里巴巴涉猎很广,成了老赖,以后网上订旅游住房、买保险、租房、相亲等等,都会受限。 方案3:老赖名单同步芝麻信用,网购受限 政策解读:最高人民法院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芝麻信用会同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通过网络等渠道,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 方案4:老赖不得担任老板、董事、监事、高管 从2015年12月起,凡因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到期债务,被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即“老赖”),将受到信用惩戒,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方案5:禁止高消费,再也不能任性了 老赖不能在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任性地消费;想买房子、装修房子也不允许;想去旅游、度假也不行;想向银行申请信用卡和贷款,审批通过,难啊! 方案6:老赖的子女不允许上重点私立学校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家长是老赖,其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案例分析:“法官,学校说我在法院有案件未解决,不让我孩子报名。”日前,被执行人高某着急地来到法院反映,其孩子无法报名某私立学校。原来,施某与高某因为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组织调解,高某应分两期支付施某土地转让款27万元。因高某未按调解协议履行,施某于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高某未到法院履行付款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高某为孩子报名的学校系高收费私立学校,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禁止的高消费之一,因此学校拒绝高某为其孩子办理入学手续。 方案7:水陆空阻止老赖出行 老赖买不了飞机票;不能买列车软卧和轮船二等以上的舱位;坐不了高铁和动车一等座;“老赖”名下的车出行也将受到限制,进出高速路收费站将被暂扣。水陆空出行各种受阻! 方案8:限制老赖炒股、买房、出境 1月2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外发布。备忘录限制老赖炒股、出境及购买不动产等。 方案9:养老金可直接划扣 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方案10:老赖最高可判7年 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其中第三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佳方案:选择“有资产”处置不良资产 1、有资产强大的处置网络覆盖全国,让老赖无处可逃 2、有资产合作伙伴可直接执行不良资产,无需等待 3、24小时极速匹配最适合的催收方,信息、资源、人脉发挥最大作用,催收不再是难题!篇二:你会签合同吗? 你会签合同吗?.txt什么叫乐观派?这个。。。。。。就象茶壶一样,屁股被烧得红红的,还有心情吹口哨。生活其实很简单,过了今天就是明天。一生看一个女人是不科学的,容易看出病来。 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冰点】日 星期一你会签合同吗?本报记者 王伟群 “像我这样在单位有名的好人,今天也被人当成了恶人” 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式实施了。真巧,我碰上生平第一次需要认真签合同的事。 一位好朋友Z买了一套房子,于是想把前不久刚买的一套一居的房改房租出去,用租金填补一部分每月的按揭。挺好的想法。我于是就成了中人。我要做的事情就是帮她找房客,房客还得是靠得住的:外地人不行,单身男性不行,单身女性也不行,有孩子的人家还不行,所以只剩下一种:二人家庭。 我找了一张《精品购物指南》,在密密麻麻的房屋租赁广告栏里,找出几个貌似靠得住的中介公司,挨个给他们打电话,通报Z的房产信息。果然,从这之后的两个月中,我的电话就响个没完。就跟相对象似的,你相中了他,他未必相中了你,就算双方都对上眼了,可还有一个价格问题。你来我往,数十个回合之后,终于到了该交钥匙的那一步。 Z说,没完呢,你得帮我起草一个合同。大概是她们单位新近普法教育刚刚学习了新颁布的《合同法》,所以就立竿见影,现买现卖了。于是我的身分就从经纪人过渡到了律师。反正当记者的是万金油。 这天晚上,我到互联网上搜寻了好几个小时,终于找到几篇与房屋租赁有关的文章,然后又把新的《合同法》荡下来,认真学习了“租赁”那一节之后,写下了我此生拟订的第一份合同,共一十三条,用的都是特专业的语言。然后我给Z未来的房客打电话: “陈先生,您看,咱们还是先小人后君子,在给您钥匙之前,咱们签一个合同,这也是Z女士要求的,免得日后有什么不愉快的事情发生。” “啊?私人之间签什么合同啊!用得着嘛?” “还是??还是签一个吧。”我自己底气儿也不足。 双方终于约定在燕莎商城楼上卖家具的地方见面,那儿有沙发,可以坐着谈。我和Z都没有见过陈先生。他在电话里说:“我戴眼镜,你们一看就会相信我一定是个好人。” 第二天傍晚,我和Z如约到了燕莎。见一个高个、白衣服蓝裤子戴眼镜的30岁左右的先生正左顾右盼。果不其然,就是陈先生。 我拿出昨晚打印好的两份合同,交给陈先生一份,然后说:“这里共13条,您如果觉得此合同对甲方也就是Z女士的利益考虑过多,而对乙方,也就是您的利益考虑得太少了的话,您尽管提出,我这里留了很多空白处,我们可以再谈。” 我发现陈先生脸上的笑容一下子凝固了,脸色变得有点难看。 “你们觉得咱们之间还有必要做这样一件事吗?你们不觉得我是一个好人吗?跟你们说吧,我租房子租了好几年了,走到哪儿,房东从来没说我半个不字。我哪怕有一个月房租晚交了,人家从来不催我,知道我不会赖账。你看你们这儿,房租还得季付,晚交了就算违约,还得罚款,太苛刻了吧?我既然租了您的房子,就说明咱们有缘分,将来就是朋友,朋友之间用得着这个吗?” 这一通话把Z说懵了。 我没想到陈先生对合同竟是那么的反感,似乎这对他是一个极大的伤害。我说:“陈先生,这是合同,只有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签字才能生效。您如果不同意合同中的条文,您可以指出,咱们可以继续谈。您说我们苛刻,请您仔细看好了,我们对自己同样苛刻,我们对自己同样有违约行为的处罚。我昨天说了,咱们先小人后君子,日后处好了,可以是朋友,可今天咱们是租赁双方,您就算是全国劳模、优秀共产党员,在法律上,您也不过就是承租人,而且您并不了解我们是干什么的,假如我们俩就是诈骗犯,假如我把不能出租的房屋租给您,拿了钱我们就跑了,然后让真的房东来跟您要房子,吃亏的是您自己呀??” 那天晚上,我们仨在燕莎商城四层的那块地方,站了足足两个小时。我后来发现,这绝对是高效率的普法教育课,陈先生应该向我支付学费。在后来的这段时间里,他比我和Z加起来都精明,一条一条改进和增加合同条文,充分体现和保护了乙方的利益。到最后双方终于同意签字的时候,合同条款已经增加到了21条。 临挥手告别的时候,我对陈先生说:“市场经济实在不可爱,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全都变得那么冷冰冰的。” “是啊,像我这样在单位有名的好人,今天也被人当成了恶人。” 合同,在中国老百姓的生活里到底起着什么作用?有什么陷阱?有什么学问?我开始了一场对“合同”的采访。 “中国的传统文化就跟合同不沾边” 我找到了北京朝阳区安贞法庭。 法庭的马庭长说:“中国的传统文化就跟合同不沾边,几千年就这样了。邻里借个什么东西,拿走,拿走,还打什么借条啊。就这么拿走了,就不还了。最近还有一个案子呢,人家借给她钱看病,过了几年,这边老人也住院了,急等着用钱。好,开始耍赖了,不承认了。有些碍于面子,没有书面的契约,连简单的借条都没有,到我们这里就很难立案了,如果对方承认还行,如果不承认就真的没有办法了。谁知道你借没借。估计90%是借了,可是你拿不出证据啊。” 越来越多的人学得聪明了,借钱的时候,打张借条。但借条中也有学问。 我听说了这样一个案子:陈先生要开一档买卖,想借10万块钱,找了一个挺体面的姓林的朋友。朋友说,我可没这笔钱,不过我的一个哥们儿可能能帮你,他炒股刚赚了一笔,正琢磨着干点什么呢。这样,三人坐在一处喝着酒,就把这事办了。 合同挺正式的,有借款的数额,还款的时间、利息,还有借贷双方的签字。那位朋友在“保证人”一栏里签了自己的名。 还款的时间到了,陈先生的买卖却做砸了。陈先生悄悄地打起行李,到南方讨生活去了。10万块钱怎么办? 那哥们儿把林先生告到法庭上,说,你既然是保证人,对方还不出钱,我当然要找你了。林先生大声喊冤,我只是个中间人,我不是什么保证人。我本来是想做件好事,让你们双方都能赚点,我自己一点好处没捞着,反倒得搭钱,天底下还有没有说理的地儿! 最后法院判被告败诉,林先生必须偿还10万元钱。因为林先生在保证人一栏里签了字,这就是担保行为,债权人完全可以直接起诉保证人。 在我们周围,热心肠的人挺多的,可是千万记住,中间人、担保人,有着完全不同的法律责任。 去年冬天的时候,北京一家著名的演出公司策划了一个活动,邀请俄罗斯某艺术团到京演出。一位姓崔的副总经理找到了某乐团吹小号的G先生,向他借款22万元,并约定,4天之内一定还钱。 借据上签了崔的大名,还盖上了演出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G先生很放心地把钱借给了崔副总经理。 4天很快就过去了,可是崔副总从此却杳无音讯。G先生急得直冒冷汗,找演出公司交涉,公司说,崔××只不过是我们这里临时聘请的业务员,现在已经不在我们这里工作了,谁知道他去了哪里。 一气之下,G先生到法院起诉演出公司,要求公司偿还全部22万元欠款和利息。第一次开庭没有结果。第二次,原告方出具了演出公司给崔××的授权书以及聘请崔××担任副总经理的聘书。从聘书、授权书和借据的印章上,法院认为,崔的行为并非个人行为,而是公司行为,所以,演出公司应该清偿G先生的债务。 最后,在法庭的调解下,双方和解了,演出公司同意在1999年年底前偿还原告G先生人民币22万元。利息就免了。 尽管这样,G先生已经是额手称庆了,好在崔副总还有一个单位,好在这个单位不是一般的野鸡公司,好在这个公司还有能力还钱。如果不是这样,22万元的血汗钱,不就打水漂了吗? 我和清华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陈建民谈起这个案子,她大声地说,这种事太多了,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委托人授权不明,业务员可以拿着合同到处走,随便就跟人签约。别人来找你履约了,总经理这才发现,我怎么不知道这件事?这时候已经晚了。 在这个案例中,G先生实在算是个聪明人,尽管没有律师介入,尽管没有经过公证,G不仅要求崔副总在借据上签上了自己的大名,而且要求他盖上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这后来成了他在法庭上获胜的最有利的证据。 也有的人觉得自己挺聪明的,但还是犯了傻。 安贞法庭的赵华珍副庭长给我介绍了一个案例。 一位小伙子通过婚姻介绍所认识了一位姑娘,小伙子对姑娘挺有好感。于是一听说那姑娘家中老人病了,急等着钱住院,小伙子立刻把他这几年积攒下来的4万多块钱都拿了出来。姑娘和她的父亲千恩万谢,承诺一年之内一定还。 在接下来的一年中,小伙子和姑娘的感情没有继续发展,恋爱关系中断了,可是那笔欠款只还了1万块钱左右。小伙子找到姑娘的父亲,索要欠款。可对方一时拿不出这笔钱。双方立下一个字据,上书:1997年1月,向张××借款42000元整,已偿还11300元整,尚欠30700元,原定还款没有实现,经重新商定,定在日以前还清,否则将以现住房部分抵押补偿(中国××工业总公司,已购居住权)。特此承诺。 虽然没拿到钱,可毕竟有了一个字据,小伙子放心多了。 这样的借据有问题吗? “太有问题了!”赵庭长说。 “他就没想到,抵押也不那么简单,如果在借贷之前没有办理抵押手续,这种抵押是无效的。尤其现在自然人之间拿自己的房屋作抵押的很多。有的只买了房屋的使用权,没有合法的产权,更没有处分权,这就根本没有抵押的资格。这个案子就是这种情况。还有的房屋虽然抵押了,但执行上是不可能的,老少一家子还住在里头呢,怎么执行?国家优惠购房,有它特殊的政策,有的必须优先卖给原单位等等。但老百姓觉得反正有房子,我们拿房子说事。还有一种情况,比如你把你父母的房子押上了,其实你根本无权处分他人的财产,法院就更不可能执行。民间借贷如果要用房产作抵押,应该先到房管部门办手续。” “你们这简直就是霸王合同!” 中国消费者协会日前提供的数据显示,商品房已成为自1997年以来的投诉热点。在这一年,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共接到250起有关购买商品房的投诉,商品房投诉率上升了110.9%。据上海市有关部门统计,1993年以来,上海市房地产案件收案数年递增达28.4%。市高级法院民庭所受理案件中,90%以上为房地产纠纷案件。 在房屋买卖中,合同的游戏成了买卖双方考验智力的战场。 我采访了一位到消协投诉的女士,她姓樊。樊在北京三环路附近买了一套高级外销公寓,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在楼的建设期间定期将款额划到发展商的账户上。 离规定交楼的时间已经很近了,樊女士怎么也搞不明白,一个还没有封顶的楼,怎么可能在剩余的一个月内交付给业主呢?外装修、内装修、精装修,这都需要时间啊。她找到发展商提出,如果不能按时交房,她将拒绝支付剩余的款项。 对方毫无惧色,好啊,你如果不按时付款,就必须支付违约金,每延期一天,必须支付全部房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可是你不能按时交房啊? 是你违约在先。更何况,你在合同上并没有对不按时交房提出任何异议。所以,樊小姐,我们并不会拖太长的时间,只不过是目前资金一时周转不开,再过两个月肯定能交房。樊小姐愣在那儿了。 她让我看了她的那份合同书。上面对乙方的违约责任规定得十分详细,而对甲方、也就是对发展商却没有一条违约的约束条款。 我问她:“你怎么会签这样一份合同?这明摆着是欺负人嘛。” “我哪儿懂这个!那天他们的售楼小姐打电话给我,说是今天要签合同,让我去。到了那儿,她们递给我好几份厚厚的打印好的合同文本,告诉我说,你在这里那里签名就行了。那合同印得很漂亮很正规。我想这是外销公寓,发展商都是香港来的,绝对不会有错。所以连合同内容都没看就签了名。”樊小姐一脸的委屈。 陈建民说她的一个朋友也是在那里买的房,但朋友请她去售楼处帮助把关。看到这样的合同之后,陈建民又好气又好笑。说,你们这简直就是霸王合同!售楼小姐也笑了,您是律师,您看着哪儿不合适您提呀。随后陈律师和售楼小姐一条一条逐一增加了补充条款。陈说:“《合同法》有一条规定,如果你发现对方明显不能按时履行合同,而且对方的经济能力明显有问题,在先履行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担保,或者中止履行,这叫中止履约。在这种情况下,樊小姐完全有权利中止履行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的责任。” 人们常说,买的没有卖的精。虽然大家都已经明白买房之前先看“五证”,但这远远不够。售楼合同中的陷阱很多,绝大多数的中国人还没学会怎样看合同,为此已经有不少人付出了代价。 从今年开始,北京房地产市场已经基本上都采纳了建设部统一制订的商品房预售契约,这就避免了很多可能发生的问题。但法律专家说依然要警惕隐性的不平等条约。 合同的第七条规定:“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能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 最近发生的大量房地产案件中都牵扯到了“不可抗力”的问题,尤其在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时,“不可抗力”是最经常被提出的借口。一些发展商还在补充契约中规定了所谓“不可抗力”的情形。比如在京的一家南方地产商在补充契约中这样规定: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其他事故,及售房方所不能控制的其他原因造成交房延期的,销售方不承担责任。那么,究竟什么是不可抗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火灾、战争等。” 北京明德法律事务所张翔说: 商品房预售中的“不可抗力”应当是发展商与置业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契约或者补充契约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些客观情况包括:1.人力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涝灾害等;2.人力不能抗拒的社会事件,如战争、社会动乱等;3.开发商或者销售商不能抗拒的国家行为,如国家对房屋的征用或者对房屋建筑材料的征用导致在建房屋不能如期竣工等。 而经常在合同中出现的下列情况并不应该属于“不可抗力”范畴: 1.房屋在建过程中的天气异常。如北京某开发商将“因冬季寒冷致使房屋不能如期完工”情形作为“不可抗力”,实际上,北京的冬季肯定寒冷,这是双方在签订预售契约时都能预见的情形;2.房屋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改变。房屋在建过程中的设计改变是开发商完全应当预见和避免的情形(当然,如果设计改变是设计单位的过错引起的,则设计单位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开发商的违约); 3.房屋在建过程中市政工程施工。许多商品房预售争议发生后,开发商往往以市政工程施工影响其房屋建设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其为“不可抗力”,但是,市政工程施工是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的,开发商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就应当知晓和预见到这种情形,因此这是应当预见的情形,而不是不能预见的情形; 4.商品房在建过程中因承建单位的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如期交付的,这种情形是开发商完全能够预见的; 5.商品房在建过程中第三人不能及时提供有关设备的情形; 张翔说:“在合同中如果出现以上规定时,购房人应该据理力争,将这些情形从合同中去掉,使‘不可抗力’公平合理地保护双方利益。” 高档精装修的物业中,还会存在着装修的陷阱。发展商通常会用极有诱惑力的条件吸引客户。比如在合同中承诺“铺装进口高级木地板、赠送豪华厨卫设备”等等。我曾经在北京东三环一个知名度极高的某“城”中,参观他们的样板房,售楼小姐对我说:“你看这组衣柜,是从意大利进口的,市场价格3万元。”也许是我少见多怪,反正我当时没搞明白它为什么能值3万元。 据悉,高档公寓这类带室内装修销售的房屋,几乎所有客户都遇到了麻烦。位于西三环的某外销公寓一位客户曾经投诉说,其室内铺设的所谓“高级木地板”和墙地砖大部分都是用劣质产品顶替的,几乎所有装修都没达到合同中约定的标准。 如果在合同中只有“高级进口木地板”这样的字,而没有对此进行更细致的约定,上面的纠纷就一定不可避免。其实解决起来很容易,只需让开发商在补充合同中标明地板、地砖及厨房设备的品牌、规格、价位及装修质地,问题就会简单得多。 房屋销售合同中另一个最可能成为陷阱的是房屋面积和总价格的问题。通常客户都会担心房屋面积缩水,交了100平方米的房钱,住进来之后发现只有95平方米,差5平方米就可能差上好几万块钱。把拿出去的钱再拿回来不那么容易,开发商总是有很多的说词。所以当购房者在合同中看到这样的条款:“房屋交付使用时按实测面积为准,据实结算。”便觉得开发商不错,蛮讲道理的。殊不知,缩水固然不该,可若是房屋面积像面团似地长起来更是令人尴尬。 北京某发展商在几年前向建筑设计院提交了一份楼房草图,请求他们设计正式的施工图。在此同时,发展商将楼房推向市场。按照草图,每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88平方米。一位姓关的先生与发展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约定一年后入住。7个月过去了,关先生喜滋滋地到现场看看已经是自己的财产。没想到,售楼处的人告诉他:“您的房子的实测面积是262平方米,您还需补交74平方米房款。” 关先生大吃一惊,这不是又买了一套房吗? 这个案例比较特殊。但在大量的房地产纠纷中,房屋面积悄悄地长大几平方米的事比缩水还要多。拿出数十万元买房本来就属不易,面积一涨,还得往外掏几万。 所以在签署房屋销售合同中,一定要就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作一个限定,这个误差通常不超过3%。在规范合同中,这种限定是写在合同里的,但是要警惕发展商在补充合同中就此钻空子。 警惕信息欺诈 那天,陈建民给我介绍了一个由她代理而败诉的合同纠纷案。这个案子令她无比气愤,以至于不得不上书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请他们认真监督关于合同欺诈的行为。 北京的一家某信息公司在国内一些最重要的报刊刊登广告,说急需锹把5万个,纸箱2篇三:订立合同的技巧 订立合同的技巧 一、签订合同前的注意事项 为了防被欺,一定要“知彼”,应当清楚对方的下列基本情况: 1、对方的经营能力 主要了解对方有无合法的营业执照,是否有独立的经营权。凡是依法被撤销的企业或正处在被清算债务阶段的企业,即是不具备经营能力的企业。 2、对方的企业性质和经营范围 具体了解对方是有国有、集体、个体或独资、合资等何种性质企业,其营业执照所规定的经营内容和方式是什么。按照国家规定,不同性质、层次的企业,一般需要在一定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 3、对方的资信能力 可以委托律师具体了解对方的资金状况及是否有下列证书:《企业等级证书》、《产品质量等级证书》、《产品质量免检证书》、《重合同守信用证用》、《银行信誉等级证书》等。 4、对方签约人是否符合法定主体资格 签约人应当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5、合同必备条款的尽可能的完善 每一份合同的内容虽然千差万别,但基本条款出入不大,这些条款包括:(1)、签约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联系电话及电子邮件地址;(2)、合同的标的(应当注明品名、规格);(3)、标的物的数量;(4)、质量要求:此点尤为重要,易被很多的合同签订者忽视,所以必须明确具体;(5)、价款或者报酬及支付方式、时间;(6)、标的物交付的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此点十分重要,实践当中很多合同的签订者根本没有签订违约责任的条款抑或是对对方违约责任条款的条款视而不见;(8)、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9)、其他特别约定条款;(10)双方的盖章或者签名,合同签订日期。 二、签订合同的技巧 根据近年来合同争议产生的原因,当事人签订合同时除了要警惕被欺骗之外,还应当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1、合同标题应当明确、规范 《合同法》和相关法律对合同类别规定了基本名称,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按照类别名称写明具体的合同标题。例如,“买卖合同”属于类别名称,应根据标的内容,具体标题为“汽车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农副产品买卖合同》等。此外,还需要注意标题应与合同内容相符,便如,不可把找买卖关系或定作承揽关系《买卖》。再者,还应注意符合《合同法》对合同名称的统一规定,不可沿用旧的合同名称。例如,应当使用“”名称,而不应在使用“”名称。 2、应注意分清“定金”和“预付款”的不同概念 “定金”(俗称“定钱”或“订金”)是合同担保的形式之一,即合同当事人一方表示诚意的一种方法,它对合同双方履行合同具有约束性,对于合同双方的违约行为具有制裁性。而“预付款”虽然也是一方表示诚意的一种方式,但是对于合同双方只具有约束性,并不具有制裁性。在签订合同时,如果混淆了“定金(订金)”和“预付款”的含意,履行中就可能会遇到麻烦。例如,某毛巾厂与个体户朱某签订了一份“毛巾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买方朱某预付货款3万元。可是合同书上写作“买方预付定金3万元”,履行期限3个月。后因卖方某毛币厂成本上涨,致使其不能按期履行。合同到期后,朱某以该毛巾厂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毛巾厂“双倍返回定金”,其负责签约的供销员李某悔恨莫及。 3、履行期限应当具体明确 双方履约期限长短可以根据合同内容而定,但必须具体、合理。便如“买卖合同”,必须约定明确的交易起止时间,最忌讳笼统的“货到后付款”、“见款后付货”之类。此外,其他一些合同履行期限较各行其是的,也应注意适当性,有的“供电合同”居然约定“两万年”,显然是缺乏科学性的合理性的。 4、对责任条款双方应当理解一致 有关双方责任或免责条款的措词,彼此对含意的理解应当是完全相同的,不可有不同的解释。尤其是对格式合同的责任或免责条款,不单拟定者应当主动提请另一方予以注意并对另一方如实进行说明.同时,另一方当事人也应当认真推敲并表明自己对条款含意的理解,直到双方“合意”为止。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往往与对责任条款存在理解“歧义”有关。例如:某洗衣店的洗衣单载明如下条款:“顾客于本店所洗之衣物,如有毁损,本店以三倍赔偿之。”此责任条款的赔偿承诺,按一般理解,颇具有诱惑力。然而,当顾客李某以其价值3000余元的一件毛大衣被该衣店损坏为由,要求赔偿时,该店却只同意赔偿“三倍的洗衣费”人民币300多元,李某认为,应以“所洗之衣物价格的三倍”予以赔偿,即9000多元,于是双方发生争议。其关键是责任赔偿条款“三倍赔偿之”含意不够明确、具体。后来双方协商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庭支持了李某的理解和索赔请求。仲裁庭的依据是《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接受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一般为处于弱势的善意相对人)的权益。上述一例,充分说明合同双方对责任条款理解一致的重要性,应当避免“模糊条款”出现。 5、应避免签单被“偷梁换柱” 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名,一般应当同时、同地,否则最后应有先签名者的“确认书”。这样做,可以避免一方先签字盖章后,另一方找借口乘异时、异地签名之机,擅自改动合同内容,坑害先签约人。例如,某酒厂与某公司约定一份《购销合同》,某酒厂首先盖章后,某公司办事员却说,该同事需要带回去“老板过目”方能签字盖章。后来该厂收到的双方签过字的合同,其中有7处条款被改动,内容涉及品种、数量、运费等实质性条款,此外还在空白处添加200多字,这些都是违背双方原意的。发生争执后,该厂向法院起诉,被告某公司辩称:“合同的修改,是双方当面做出的,原告当时并未提出异议”。致使某酒厂有苦难言。蒙受很大经济损失。 6、应避免出现语言文字差错 签订合同,不但要着眼于条款内容等“大处”,还要不忽视任何一个细节。表达合同内容的一词一字,甚至一个标点,都必须经过反复推敲、一字之漏或者一字之草而引起诉讼,致使当事人“一字失千(万)金”的个案屡屡出现。如:把“本金”误写为“本息”,把“红麻种子”误写成“红麻籽”;把“印一万份”误写作“印一万本”;把“合同中止”误写作“合同终止”;把“(租金)后4年交13万元”漏写成“(租金)后年交13万元”(因漏写一个“4”字,出租方损失39万元)等等。之所以产生这些现象,多半是由于当事人误认为语言文字是“小事”,因而粗心大意。殊不知“大意失荆州”,悔不当初。古人言:“君子慎始,差若毫厘,谬以千里”(《礼记?经解》)!合同当事人在签名盖章之前,如果把合同书反复审读几遍,慎之于“始”,必能减少争议和“遗祸”于后。 7、如何下订单和接受订单 (1)下订单 下订单是一种合同邀约行为,订单一旦下出而对方承诺即成其为合同,单方无权更改。为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订单既要多下又要慎重下,我们建议:(1) 企业在下订单前要充分考虑自己的实际需要和履行能力;(2) 订单所要求的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规格、价格要明确具体,文字不能发生歧义;(3) 所订的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必须明确无误;(4) 根据本企业实际履行能力确定货款交付的时间及方式,当然作为付款方而言,付款期限越长越好。 (2) 接受订单 接受订单是对对方所下订单(合同邀约)的无条件承诺,承诺发出且到达对方则合同成立。实践中,往往有一些企业将事先拟好的对自己有利而于对方不利的订单发出,接受订单一方稍有不慎就会吃亏上当,故接受订单也不能掉以轻心,不要为多接订单而忽视对订单内容的审查。我们认为,企业在接到订单时,应对其内容认真审查,如有对本企业不利的地方应及时向对方提出修改意见,如此,才能维护好自己的权利。 三、合同争议解决的途径 前述有关合同生效、变更、转让、终止以及违约等各种问题的处理规定,当事人如果能够自觉执行,都像“君子国”里的人那样“好让不争”,事情当然很好办。可是,实际生活中的情况往往与理想背道而驰。随意违约、赖账、逃避违约责任等现象非常严重,因发生合同争议而诉讼的案例屡见不鲜。为了正确解决合同争议,《合同法》作出了下列明确规定: 1、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 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但各文使用词句不一致时,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2、我国境内的涉外合同适用我国的法律 3、当事人发生合同争议后,可以按法定程序解决 (1)通过自行和解或者法庭外调解; (2)当事人不愿和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现实生活中出现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力求通过和解或者调解的方式解决,这样做的优点是快捷、节省成本。例如下面的一起纠纷:2003年1月,林女士接到某美容美发中心“要约”的一份优惠卡,称“只要交纳1980元,就可办理会员卡,享受一年的美容美发服务。”林女士交了1980元,得到了该中心的会员卡。在半年的美容美发中,由于实际效果与该中心广告宣传的效果有较大差异,她要求该中心退还剩余的服务费。该中心称其“店规”规定:如果消费者中途停止接受以后的服务,不退现金,只准用余款从该中心购买化妆品。林女士见其化妆品过贵,拒绝购买,要求退还现金,但遭拒绝,引起争议。后经某工商局调解,认定该中心的“店规”实属格式合同,其规定只是印在会员卡的背面,且内容不合理;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该中心最后同意将剩余款退还给林女士。应强调的是,切忌丧失理智,为了泄愤,采取粗暴方式处理事情。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合同争议,才是合法、文明之举,并且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4、关于申请仲裁和起诉的期限 发生合同争议,当事人不能和解的,应当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法定期限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具体分为两种法定期限: (1)国内一般合同纠纷,法定期限为2年;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法定期限为4年。 如果超过法定期限,即属于超过“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享有诉权但是丧失胜诉权,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会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5、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应遵守申请期限,即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双方或者一方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此外,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其构成的罪名属于“妨害司法罪”之一,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6、建议企业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企业的法务人员对《合同法》条文进行系统的研读;如果实在没有这样的精力,也可以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先向律师及法律专业人士咨询,这样能使企业在签订经济合同中少吃亏、降低成本及风险。 以上是中小企业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应认真考虑的要点和事项。虽然内容简单,但却十分重要。如果每个企业把它们认真地落实到每一个经济合同签订的实践中,那么这个企业的纠纷、麻烦和经济损失一定会大幅度的下降,同时也有利于企业在各种商事活动中掌握主动权。因为当今社会,大部分经济实体重要的经济活动都是通过合同(契约和协议是合同的别名)来实现和完成的。篇四:签定合同文本及执行合同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签定合同文本及执行合同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一 合同的需方; 1、房产开发商或建筑工程公司,必须是在其所在地的工商管理部门注册 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其营业执照必须经过年检并在有效期内) 合同应填齐需方全称与营业执照和公章的名称一致,并填齐需方办公地 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工程项目名称,收货地点,开户银行及帐号, 不少于2人的授权收货人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营业执 照副本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2本共存入档。 2、与私人或挂靠某公司的施工单位不能加盖公章者,签完合同时应收取 合同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无公章应加印指纹。 3、与特约经销商签订合同,按“特约经销商协议书”地有关约定执行。 二 合同中货物的计价单位; 1、劈开砖;以m2计 但要注明每平方米的片数并注明是否含灰缝 和 包装箱数。 以m 片计 注明产品的尺寸,单位包装箱的数量 2、陶瓷挂板;一律以m2计 注明是否含缝隙。 3、琉璃瓦;主瓦与配件一律按片数计。 三 合同签订中要避免出现的条款及注意事项; 1、合同中应避免出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货款” “货到工地 验收…个月后付清” “余款….个月后付清”等不确定的时间概念 2、合同中不要出现“予付款” “定金”等字样, 3、合同中一般情况下供方不承诺“供方负责卸车”或“需方协助供方卸车”交货地点一般为‘‘工厂交货”或“货到需方指定地点”。 4、合同中不能出现“….年内出现质量问题免费更换”,“向需方赔偿 因…..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等责任性,责任范围不明 赔偿额不确定的模 糊条款。 5、尽量避免合同中出现“多退少补”条款。尤其避免退货。 6、合同中的违约罚则应为对等的原则。 7、合同中必须有“争议的解决及仲裁”以及法律诉讼条款,履行地为 合同的执行地的仲裁机构和法院。 四 合同中付款时间及方式的确定; 1、经销商订货;经公司授权,正式履行经销协议的经销商,按经消协 一色约定执行。 2、中间商或私人用货 要现款现货。 3、对信誉好或大货但签订的客户,可以收取10%~30%定金,货到工 地后批到批结并冲减相应定金,否则不为继续供货。一般货款应在货到后 3~5日内结帐。 五 有关技术指导;如需方有要求,要求供方提供技术指导,一般不应超过 三天。较复杂工程不得超过七天。 六 合同签订及审批程序; 1、 销售部门 业务员与客户商谈合同一律以公司印发的标准合同范本 的各项条款进行商谈。并将意向合同或未经双方盖章的草签合同文本交回 公司审批。 2 、合同的审批应由以下单位分别审查会签;财务部门;换算价格 审核付款条件以及价格款等事项。 生产部门;核实在合同交货期内能否按期交货。 技术部门;核实在合同中所规定的供货产品在技术上能否解决。 仓储部门;核实库存,以确定生产计划 审计部门;审核合同的法律合法性。 主管副总;签字生效。 销售部门;与客户正式签署有效合同。 七 在合同执行中应注意事项; 1、 合同执行时 开票 发货 接货以及收款人员都应仔细阅读合同协议中的有关条款。发货要在需方符合合同约定的书面(电子邮件 传真)同志的时间 规格 数量为依据。 2、发货装车时销售 仓储部门 门卫要共同确认发货品种 数量 颜色 规格等,避免错发 误发;发货人要严格把好装车质量关,减少运输过程中的破损,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产品 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杜绝因发货原因造成的退货。 3、 我方送货人在交货时要确认需方授权收货人,清点数量后有授权收货人在售货清单上签字。合同上没有确定授权收货人的由需方合同签字人签字或加盖公章。送货人应及时将收货清单传真或寄回公司,有销售内勤统计后原件入档。 4、业务员或送货人应依据合同约定按期收回货款。凡需方未按约定即时付款的,要停止或限制发货。限制发货额应在有效期范围内。 5、对客户订货数量较大,应注意根据工程进度控制发货,避免产生退货现象。 6、在执行合同中 销售部门 业务员应密切关注工地建设进度。如发现工地停工 法律诉讼 破产先兆 极极潜逃 赖款赖账等现象要积极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公司货款损失。 7、所有订货合同以及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发货 收款 确认函 供需双方往来函件,诉讼文件等均由销售内勤建主档案。篇五:民间借贷注意事项8 民间借贷注意事项 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量存在,由此而导致的纠纷也不少。为了规避风险,借款时应当注意事项: (一)最好签订书面合同 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虽然简便,但由于借据过于简单,如果发生纠纷很难凭此处理。因此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免留下后患。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确实没有书面借据或合同的,但双方都承认借贷一事的,可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存在。 (二)有关利息的约定要合法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如果超过4倍(按现行利率,4倍是百分之29点多)也没关系,最多有纠纷时,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收益。说明这条规定不具备惩罚性。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5)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三)注意辨明借款人的借款用途,防止恶意借贷(值得思考的问题) 恶意借贷,是指借款人筹集资金所指向的对象为非法用途的借贷关系。对于这种借贷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意见》中都明确地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可牟利心切,认为借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当他(她)借钱做了违法的事情,该不该还,也得法律说了算。(四)采取适当担保措施,确保债权的顺利实现 为保证资金安全,在借贷过程中,适当而又灵活的采用一些担保措施,会使债权的风险尽可能的降至最低点。如在借贷中,采用保证或动产,不动产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借款时,可由保证人代替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以抵押的动产,不动产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借款,从而避免了亏帐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因《担保法》及有关配套法律,法规对担保方式的生效要件都规定得比较严格,如有些抵押需办理登记,其专业性较强,公民在借贷关系中需采用担保的,最好谋求专业人士如律师代为操作,以确保担保的有效成立。 (五)要特别注意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由于大部分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很多人并没有对它给予应有的重视。孰料,一些无赖之徒正好钻了这个空子,采取赖账、久拖、回避的方式,以逃避债务。在此提醒大家: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在此期间,你必须向借款人主张债权,2年之后,法院对你的债权不予保护;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 (六)运用诉讼程序技巧,保障债权的实现最大化当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受到债务人的侵害,债权人往往积极寻求法律的保护。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还可采取一些保全措施,以使债权实现达到最大化。最典型的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诉讼保全措施,如能恰当,准确的运用诉讼保全措施,可使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银子”的负面现象的出现。 (七)处理纠纷方式灵活 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种类。这里特别需要推介的是第四种方式:“诉讼”,它特指法定的一种简易程序,也即督促程序。 1991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该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对于事实比较清楚,数额不大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直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在规定的时间内,债务人如无异议,支付令则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如若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可以施行强制执行。 (八)运用诉讼程序技巧,保障债权的实现最大化 当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受到债务人的侵害,债权人往往积极寻求法律的保护。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还可采取一些保全措施,以使债权实现达到最大化。最典型的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诉讼保全措施,如能恰当,准确的运用诉讼保全措施,可使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银子”的负面现象的出现。本&&篇:《》来源于: 优秀范文,论文网站 本篇网址:/2016/hetongdaquan_.html 好文大家读 Copyright &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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