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职业打假人打假王海的联系方式式

  职业打假再次成为舆论焦点的背后  孟德智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二条(以下简称为“条款”)被各界舆论解读为“意图通过立法否定职业打假人的合法性”。 在征求意见的一个月时间里,职业打假人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论和热议,全国各大主流媒体几乎悉数“到场”,其中不乏重量级评论员和法律专家参与其中,有的主流媒体甚至以“社论”这一权威形式参与评论,可见社会各界对此事的重视和敏感程度之高。  争论和热议的焦点是:肯定还是否定、支持还是反对职业打假人?  职业打假争议持续多年多次成为舆论焦点,为何争议再起?  职业打假:“制假售假”与“民间知假打假”力量之间的利益博弈  职业打假现象至今已经存在了二十年个年头。二十年来,社会各界对职业打假的争议始终没有停止,且屡屡成为舆论焦点。如今再度成为焦点,表面上是由上述“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引发的,但其深层次的原因是“制假售假及其利益相关者”与“知假打假”之间的利益博弈,是我国实施全面深化改革战略进程中各方利益关系调整、冲突和博弈的一个侧面反映。  新《消法》和《食安法》拉开了博弈升级的序幕  新一届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改革,出台了一系列向消费者倾斜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自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分别把惩罚性赔偿金额提高到三倍和十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被解读为“国家支持知假买假索赔”),不仅推动我国消费维权事业取得里程碑式进步,职业打假人也出现了井喷式增长,职业打假人提起的行政举报案件和司法诉讼案件呈现指数上升态势。  与此同时,由于职业打假人让行政和司法部门异常“忙碌”起来,“职业打假人占用过多行政司法资源”、“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秩序”的说法开始出现,否定和反对职业打假人的苗头开始显现,反对的力量开始“酝酿”和“集聚”,从“如何应对职业打假人”到“如何阻击职业打假人”。这也是《条例》中出现上述条款的主要背景。我们不禁要问:  职业打假人到底到底得罪谁了?  职业打假人首先得罪的是制假售假企业  多年来职业打假的实践证明,职业打假人首先“得罪”的是违法违规、制假售假企业,特别是那些“明里标榜诚信,暗地里却干着欺骗消费者勾当”的某些大型企业和利益集团。  这些企业和利益集团大多存在违法违规生产或虚假宣传问题。其中,有的企业近些年在“策划为王”、“营销为王”理念的指导下,变换花样,云里雾里的概念满天飞,以各种所谓非法“创意”营销手段欺骗和误导广大消费者;有的企业利用国家产品标准和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漏洞,大打擦边球,钻法律空子,愚弄消费者;更有甚者,“以行业潜规则为挡箭牌”,置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安全于不顾,公开生产销售违法违规产品和伪劣产品。在职业打假的活动中,他们不仅要面违法违规、制假售假企业的借口抵赖、软磨硬泡、蛮横阻挠,还时常面对不法企业找来的黑社会性质的人员进行各种人身威胁和攻击伤害,甚至不惜违法擅闯民宅,实施抢劫或施暴职业打假人。  这些企业规模都很大,其侵害消费者权益涉及范围之广、危害之大,绝非小作坊可以堪比。更重要的是,这些大企业和利益集团的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在整个行业起到了极其恶劣的负面示范效应,对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风气带来了巨大的破坏作用。人们本能地会说,大企业都如此,小企业或小作坊还能好吗?  无疑,职业打假人首先得罪的是这些违法违规的大型企业和利益集团,得罪的是制假售假分子。  其次,职业打假人得罪的是部分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及其官员  多年的职业打假实践证明,职业打假打击的绝不仅仅是制假售假企业,而是那些知假护假的部门和官员,特别是那些 “把制假售假者当作其衣食父母”的行政执法部门和官员。  他们中,有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罚代管、养鱼执法;有的对目前强力反腐败工作牢骚满腹、懒政惰政、行政不作为;更有甚者,有的执法监管部门和官员在地方保护和非法企业贿赂下,置企业违法违规、制假售假行为于不顾,不惜直接充当违法违规企业及其利益集团的 “马前卒”,与违法违规企业沆瀣一气,为企业的违法违规、制假售假行为开脱责任,干扰行政执法司法公正,包庇和纵容企业的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法违规,成为违法违规和制假售假企业的“护身符”。(具职业打假人介绍,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的《条例》第二条款,就已经开始在基层个别行政司法部门执行了,成为判决职业打假人败诉的依据)。  职业打假人让这些执法部门和官员的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护身符”效应大大锐减,入侵了他们的“领地”,侵害了他们的“腐败利益”,自然就得罪了这些行政执法部门和官员。更有甚者,个别行政执法部门甚至成了违法失信企业的“家丁”, 以国家赔偿做赌注,不惜动用行政司法资源,滥用公权力,非法扣押和刑讯职业打假人,不仅损害了职业打假人的基本人权,也损害全体纳税人的利益,破坏了党和政府的权威和形象,形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这些现象和问题是导致我国假冒伪劣产品得不到根本解决的主要原因。  对社会各界质疑职业打假相关问题的探讨回答  ·职业打假人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群体?  了解职业打假的人都知道,真正的职业打假人大多研读法律、钻研标准,掌握大量识假辨假专业技术知识和信息,对相关法律和标准耳熟能详;有的知识和信息非常专业,特别是面对越来越隐蔽的制假售假方式和手段,职业打假人的专研特长优势彰显,甚至连有的行政执法监管人员都相形见绌;有的专家称赞部分职业打假人,其对相关法律和产品标准的熟悉程度堪比研究生水平。  当然,和任何一个行业一样,职业打假人成分复杂、参差不齐。有政府辞职官员、辞职记者、在职律师、医生等各种职业人员,也有社会闲散人员甚至黑社会成员,既有大学文化成员,也有小学文化成员,在言谈举止、行为方式等各方面表现差异明显。但是,他们有一个共同的诉求和目标,就是知假买假或者疑假卖假,并依法进行三倍或十倍索赔,获得法律允许下的赔偿。与此同时,其客观效果上,起到了提高制假售假者违法成本、抑制或惩罚制假售假行为的目的。  至于近期媒体不断报道的以职业打假之名,行“掉包碰瓷”之举的不法人员,根本就不是职业打假人员,而是触犯法律的犯罪分子。对此类行为相关法律部门不仅要坚决打击,职业打假群体对此也义愤填膺。  ·是过多占用行政资源,还是提供大量制假售假信息?  二十年的实践证明,职业打假人在打假维权和索赔过程中,为行政执法部门提供了大量的制假售假信息,为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有的职业打假人被聘为著名企业的打假维权顾问,有的被地方监管部门聘为市场监督员,有的立法部门在制定法律法规时还征求职业打假人的意见;有的地区和部门甚至邀请职业打假人为执法监管人员进行识假辨家培训,或邀请职业打假人联合开展打假活动,对违法违规和制假售假企业给予强有力的打击,令制假售假者望而生畏。  ·是收钱噤声,还是信息披露?  还有一种舆论认为,职业打假人只为挣钱,不为打假。真正的职业打假人大多在打假索赔过程中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向消协举报,二是向市场监督部门举报,三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四是再无奈之下向媒体投诉。在处理赔偿过程中和获得赔偿后,职业打假人的这些信息大多已经披露给市场监督部门和司法部门,有的甚至还被媒体曝光,这些部门理应有责任向上一级或国家级相关部门通报,并进行更大范围的处理(职业打假人没有这个权利,也没有能力去处理制假售假者的后续处罚等事宜),这怎么能叫收钱噤声呢?职业打假索赔成功后的产品仍然在市场上销售,这难道不是执法部门的责任吗?  ·知假索赔是不讲诚信,还是维护诚信?  有的所谓专家认为,职业打假是知假买假,不讲诚信。这是什么荒谬逻辑。讲这话的人忘记了一个基本的立场问题。你站在什么立场上?是站在广大消费者的立场,还是站在制假售假者的立场。对于这种站错了立场的论调,笔者认为不值得浪费笔墨反击,公众从“否定职业打假何者痛、何者快”这一基本和朴素的判断,就可以得出自己的结论了。  至于基于这一论调进行的行政执法和司法判决就更加荒谬离奇了,因为他们同样忘记了一个基本原则,即立法和执法也是必须基于社会普遍认同的正义和诚信准则为原则的,失去了社会普遍认同的正义和诚信原则这一社会基础,法律不仅成了无情无义的教条,就成了可以被坏人利用的工具,况且法律的制定永远滞后于违法现象的出现。这可能也是为什么大多数国家都建立陪审团制度和判例参照制度的初衷吧。  面对职业打假现象的发展态势,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应当做的是什么?——时代呼唤有效的执法队伍  假冒伪劣泛滥的问题至今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制假售假的手段和方式也在不断“创新”,食品安全形式依然严峻。职业打假现象的出现和发展,恰恰是因为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不能满足社会各界对打假工作的期待所导致的,这是体制机制问题,不是哪一个官员和部门的问题。  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若想要职业打假人消失,最好的办法是在体制机制上下功夫。一是要坚决打击市场和质量监管领域的腐败行为,打掉“知假护假”的保护伞,为合法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二是,提高法律的执行效力和效率,特别是,要动脑筋、想办法,大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审判的积极性。这也是全面深化改革需要落实的重要工作之一。因为法律的执行靠人,没有有效、公正的法律执行者,再好、再多的法律也要大打折扣,甚至变成一纸空文。  新时代职业打假人要做的是什么?——时代呼唤新一代打假人  对职业打假人的争论为何持续二十年不休?这既有体制机制的原因,也有职业打假群体自身人员素质的原因。  一是,在我国目前的打假环境下,下决心从事职业打假的人需要有足够的勇气和风险承受能力。而大多数文人墨客没有这样的勇气和风险承受能力,也不愿惹不必要的“麻烦”。这影响了职业打假群体的整体层次。二是,职业打假群体自身理论学习不够,缺少具有宏观视野的高端人才。缺少足够的、系统性的理论支撑体系,仅靠几个法律条文难以形成社会支撑。三是,大多数职业打假人满足于自我挣钱、小富即安的小农意识,品牌意识不够,或者不愿意创建品牌,进而缺少整合社会资源、与时俱进合作建设发展、承担更大社会责任的意识。四是,职业打假群体对其所取得的业绩和为社会所作出的贡献宣传不够。  因此,时代呼唤具有更广泛视野、具有承担更大社会责任意识、为广大消费者和合法企业服务、把个人效益与社会效益有机地结合起来的新一代职业打假人。这也是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职业打假人的热切期待。  《条例》第二款实施与否的后续效应  虽然《条例》第二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论和热议。但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节点,这场争论和热议对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对职业打假人的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如果《条例》第二款得以通过,职业打假可能会回到新《消法》和《食安法》颁布之前的法律环境。如果《条例》第二款得到否决,则意味着职业打假在广泛争议后得到了进一步的落槌肯定,职业打假必将迎来一个更大的发展高潮。随着职业打假利润的不断提高,必将进一步激发更广泛消费者打假维权的热情,积极参与到职业打假队伍的人员将更加多元化,一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人民战争有可能呼之欲出,  与之相应的是,相关部门需要做好职业打假的引导、规范和服务,把职业打假这只民间自发的社会力量,转化成社会共治的生力军。如此,质量中国将指日可待,职业打假也就自生自灭了。这是全社会的共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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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么扯,多少中小企业成了职业打假和工商联合欺压的对象,职业打假人的目的和工商打假都不以规范市场为目的,而以利益为导向,终极目的一致,还标榜救国救民,以为自己有多么崇高,继续扯淡!  
  市场有调节能力,所谓的假货也的确有需求,有人就是冲着假货买的。假货更多的是侵害正品的权益,要告也应该是受侵害的正品去高,正品商有义务保证消费者对正品的认知。  
  其实吧制假售假养活了不少人,乡镇很多小厂都做假货,除了几家效益好的,剩下的都做,浙江这边整个镇制假的都有,就好比传销,新闻里叫的凶,其实下面基本没人管,要让老百姓有事做,有个希望在那里,懂不,
  其实都是混口饭吃 且看谁争过谁  
  那我来讲一个真实的例子吧,xx年x月x日,一伙彪形大汉,闯进青岛某大润发超市,每个摊点以大量购买询价的方式,暗示要大手笔消费后维权,求见商场管理层。管理层一看是他们,一番讨价还价以后,安排各摊主开会,东拼西凑几万块,算作烟酒钱,打发走了这帮人,这帮人和颜悦色,表示明年还来做客,外地游牧民族口音,半黑社会性质.有人要说了,肯定卖假货了!这个故事是某知名保暖内衣品牌大润发专柜老板口述给我的,我们常年有业务往来,他手里不可能有假货。又有人要问了,明明没卖假为啥还怕人家维权呢?维权就要走工商局,经常在各大商场做专柜的都知道,惊动工商局,你卖的就算是纯度99.9以上的千足金,也有办法让你掉层皮缺层肉,绝对不如凑凑钱打发走这帮外地人合算.  
  本来就该是一些政府职能部门该干的事儿,结果由私人帮忙干了,人家拿点儿辛苦费和酬劳还不行了?  所以,本质是职业打假暴露了政府职能部门的失职,让这些官老爷没了面子下不了台了。
  工商和打假一块赚钱而已,  
  感觉职业打假人还是对社会有间接的贡献,  一是打了或者敲打了违法商家  二是顺带打了工商所的执法人员  即便职业打假人是苍蝇,他们也不盯无缝钢管  
  造假的背后撑腰的都是各地方政府,明白?
  律师都可以依法为嫌疑人辩护,打假的就不能依法捞点儿好处?!!!
  绝对的利益面前,都是虚的  
  职业打假人有很大部分就是发现假货联系商家,给钱解决,不给钱就把你曝光!!!  
  有假就可以打,任何人都可以打,国家应该欢迎各界打假和打假人,因为你政府做不到。
  如果13亿人都参与打假,还有假货吗?
  所谓打假并不是普遍认为的假货,多是一些描述不当,价格标注错误,夸张宣传等,基本上和假货没什么关系!  
  @tianlindui
18:06:00  所谓打假并不是普遍认为的假货,多是一些描述不当,价格标注错误,夸张宣传等,基本上和假货没什么关系!  —————————————————  这个说法对,但这就是所谓的打假人士赚钱的门道,讹一笔是一笔,给钱了事,什么假不假和他们没关系,纯粹为钱  
  如果所有人都知假买假来打假的话,假货应该就没有了!  应该实行类似美国的吹哨法案,当然在施行前要做好法制工作!
  要是商品不虚假宣传,质量没问题,“职业打假人”吃饱撑了去频频举报。至于司法资源有被浪费的风险,更是一个个伪命题。先有千疮百孔的市场,后才有成为职业的打假行为。你禁绝了职业打假,诚信失范的市场就能好起来?只不过,少了一堆看得见的投诉和诉状罢了。我国13亿人中究竟有多少消费者遭受假冒伪劣之害,难以计数,但投诉索赔者寥寥无几,重要原因之一是赔不起索赔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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