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子怎么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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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过世后如何才能确保子女全额继承房产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邱永芬 实习生 游彩英
你以为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吗?在法律面前,真相却是未必。
1.就算父母立了书面遗嘱,也要凭着公证书才能办理产权过户。
2.父母在未立遗嘱的情况下去世了,而祖父母仍在世,建议祖父母及时处置继承子女的房产和其他财产,避免原分享的房产重新分配,不可能再全部还给已故子女的子女。
你以为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吗?在法律面前,真相却是未必。
近日一篇《父母去世后,房屋肯定属于独生女儿吗?结论惊呆了宝宝》刷爆朋友圈。不少人都对文中事实半信半疑,而南都记者采访房管局、公证处和律师等,发现倘若父母生前未立遗嘱,未将房产赠予子女,确实过世后其房产(遗产)等都有可能被兄弟姐妹参与瓜分,无法令子女全额继承。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何培华表示,“为人父母者上了50岁以后,最好都立个遗嘱,这样万一过世以后,方能确保遗产如自己心意分配”。
独生子女不能全额继承房产?
《父母去世后,房屋肯定属于独生女儿吗?结论惊呆了宝宝》刷爆了朋友圈,文中提到,小丽是父母的独生女儿,父亲十年前去世,母亲今年刚过世,父母亲生前在杭州留下一套127平方米的房子。房产原先登记在父亲名下,父亲去世时未将房产过户到小丽名下。如今母亲去世了,小丽想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把自己和女儿的户口迁到房子里去。
小丽拿着房产证和父母的死亡证明到了房管局,要求过户被拒。房管局要求小丽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跑到公证处后,工作人员则要求她把她爸妈的亲戚全部找到,带到公证处去才给办公证。小丽顿时傻了眼,咨询律师才发现,按照法律规定,父亲过世时奶奶仍在世,她有权继承儿子的部分遗产;奶奶过世后,由大伯的儿子、二伯夫妻、姑姑夫妻等继承,这导致了小丽无法全额继续父母的房产。
很多读者看完这篇文后,纷纷惊呼:“这是真的吗?真的吗?”
父母早逝,房产容易产生代位继承
据了解,1978年以后,计划生育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在此之前,大部分中国的家庭都是子女成群。如今,生于四五十年代者已逐步进入老年。而他们的子女,普遍都是70、80后,其中不少都是独生子女。同时,我国在1998年才取消福利分房,商品房是从1998年以后才比较普遍。到现在,一个家庭拥有多套房并不少见。“以前的年代根本没有什么私产可继承,现在人们生活富裕,除了钱财,还有房产可被子女继承,类似继承的纠纷问题今后将会出现越来越多”。何培华表示。
按照法定继承关系,排在第一顺序继承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这也意味着,在祖孙三代关系中,一旦中间的父辈早逝,如父辈无立遗嘱,祖辈也没放弃继承,那么原属于父辈的财产(房产)需均分给祖辈和孙辈。
“打比方,张三有一套房属于夫妻共有,如果张三早逝,而他的父母健在,那么属于张三的一半房产就由张三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均分,有几个人就均分几份”。何培华表示,但假设张三的父母在张三去世后也去世了,那就产生了代位继承,“张三房产已被父母继承的份额就由张三的兄弟姐妹代位继承”。同样,如果张三的妻子先于张三早逝,其岳父母健在,那属于张三妻子的一半房产,也会被岳父母参与均分。在岳父母去世后,他们继承张三妻子份额的房产也会被张三妻子的兄弟姐妹代位继承。
支招:提前立下遗嘱就能确保子女全额继承房产?还需公证才能过户
何培华律师表示,为人父母一般都疼爱自己的子女,若想自己的财产在百年以后顺利被子女继承,最保险的方式就是立下公证遗嘱。“现在老年人的兄弟姐妹多,一旦发生代位继承,而且兄弟姐妹见钱眼开的话,自己想留给子女的财产份额分分钟会被瓜分掉一些”。
“如果疼自己的子女,生前立遗嘱是必须的,而且也是最保险的”。何律师认为,为人父母在年满50岁以后,最好就准备好立遗嘱。立了遗嘱发现子女不孝随时可更改遗嘱,按自己意愿分配财产。当然,也可以在生前就将房产之类赠予子女,“并附加条件,只要父母健在就享有房子的使用权”。
“就算父母立了书面遗嘱,也要凭着公证书才可以来办理产权过户”。天河区房管局工作人员表示,已故父母的遗嘱一定要经过公证处的公证,再凭着继承公证书、父母的房产证原件、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继承人亲自到房管局办理,“或者凭法院的判决书,但是继承一般没法起诉,最佳办法只能是去做公证”。
那么,继承公证需要怎么办?广州市海珠区公证处公证员胡先生介绍,如果继承人为独生子女,在父母已故的情况下办理继承公证需要父母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证;如果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去世的话也需要提供他们的死亡证明,“如果外公外婆尚健在,那他们也有权参与分配房产,如果外公外婆放弃继承,需一起随外甥到公证处办公证”。此外,继承人还需开具“亲属关系证明”,到已故父母一方的单位开具,证明父母及其配偶,和子女的关系。
没遗嘱又想获全额房产怎么办?说服其他继承人书面公证放弃继承
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主任胡福传说,大多为人父母从未想继承儿女财产,但不幸事情发生,老人法定继承应得子女房产份额,如果不放弃又不办遗嘱,会在老人死后又发生法定继承,原分享的房产重新分配,不可能再全部还给已故子女的子女。这绝对不是大多数老人的意愿,但又必须屈从法律。“所以一定要注意及时处置继承子女的房产和其他财产。
胡福传认为,按传统和亲情,其他亲友一般不会去争。但继承发生后,还得一个个去找有继承爷爷奶奶房产的所有人,让他们放弃继承,住得太远或在国外可以让他们到当地公证处或领事馆办弃产公证,特别注明房产归谁,并将公证书邮寄回来,集中后再到公证处办继承公证。实在找不到法定继承人,房产证里还需保留他们份额,如果想报失踪或死亡更麻烦。“这都是生前未办遗嘱惹的祸,必走的程序,省不了。”
广州市海珠区公证处公证员胡先生亦表示,如果法定继承人不止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还需要其他有权继承人书面公证同意放弃继承方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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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女士与其三个姊妹一起来我处咨询称,其父亲王老汉生前根据拆迁安置政策,享受60平方米的回迁安置房一套,但是在房屋安置之前几个月,其父亲就因病死亡了,两年前安置房建成交付时,需由被安置人口进行房号抽签,王女士代替其父亲参加抽签抽取了坐落于滨湖新区和园的一幢安置房。为方便安置人员办理房产证,安置部门决定集中统一代为办理,因为王老汉已经去世,不可能再以他的名义申办房产证,于是,经过商量,其四个女儿一致决定这套安置房就给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王女士,直接以王女士的名义提供申办房产证的材料,这样,房产证办下来了,房子就归王女士一个人所有了。但是到安置部门一打听才被告知,被安置人员死亡了,要先办理继承公证,继承人凭着公证书才有权作为产权人申办房产证。
  于是,王女士四姊妹又一起来到我处咨询如何继承父亲的安置房。王女士能提供的证明材料就是其父亲王老汉的死亡证明和王老汉生前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公证员要求王女士补充了亲属关系证明和安置房的安置人口及安置房号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就立即受理了王女士的继承公证申请,经过核实后为王女士出具了继承公证书,王女士已经按安置部门的要求顺利地交齐了申办房产证的材料,现在就等着领证了。
  【案例评析】
  依据我国继承法对遗产的定义,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无形财产以及有价证券、公司股权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财产权利。
  拆迁安置房在权利表现上有一段&真空&时间。从实物上讲,原房屋已被拆迁,新的房屋尚未建成;从权利凭证上看,原房屋的房产证明已被注销,新的房屋的房产证尚未颁发。在这段真空时间,拆迁安置房的唯一凭据就是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安置协议能否作为遗产继承,各方意见不同,一种观点认为,拆迁安置协议只是一份合同,本身不具有财产价值,也非物权或债权凭证,我国《继承法》亦未明确,因此,作为遗产于法无据;另一种观点认为,拆迁安置协议可以作为遗产继承,根据债法的基本理论,合同或协议就是债的一种类型,因为协议约定了安置部门必须为被安置人员提供安置房屋的义务,那么根据合同相对应原则,被安置人员就同时享有取得安置房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公民对财产取得的权利,是有价值的,应当属于《继承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之列。
  综合我国法律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精神,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更符合立法本意,而且这一观点目前已经演变成为了公证和司法实务界的通说。
  本案中,被安置人员王老汉虽然生前未能取得安置房,但是拆迁安置协议已经记载了一项其享有安置部门安置房屋的权利,王老汉死亡后,这一财产权利当然应当作为遗产继承。只是在如何确认这一权利时,我们有时会遇到实际问题。如在安置房建成前,因为,这一财产权利就有物的载体,它不能被占有、使用,更没有权利凭证进行权利记载,那么,继承人如何行使这一权利,要求安置部门依据协议继续履行交付安置房屋、办理产权证等义务呢?公证就是一种方便、快捷的解决方法,只要所有的继承人协商一致,确定了安置房的实际继承人,那么继承人就可凭《继承公证书》取代原拆迁安置协议中被安置人员的地位,行使安置房的权利,房屋管理部门亦会以公证书为据,将房产证办到继承人名下。发布百科律师介绍:& & & &山西祥昊律师事务所注册成立于2004年,十多年来几名合伙人始终秉承精心做业务,不随意扩大的办所理念,充分利用自身的社会资源和专业优势,一丝不苟地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呕心沥血地办好手中的每一个案件,其职业素养和水平得到了法律顾问单位的认可,业务能力和办案效果赢得了诉讼当事人、法官、检察官的赞誉,他们口口相传,成就了今天业内的祥昊,这是口碑的力量!& & & &近些年来,随着山西经济和社会发展,新注册、崛起的年轻律所越来越多,其中不乏注册成为北京某知名律所分所,上海某知名律所分所,商业化运作模式不断翻新。面对纷至沓来的行业竞争,山西祥昊律师事务所谋定而后动。2015年底,我所决定由知名刑辩律师梁雪香担纲主任,以“志同道合、勠力同心”的职业理想,内强骨干,外引专家,打造了一支充满朝气、蓬勃有为的律师队伍。他们中,既有业务精通、敬业勤勉的律届大咖,也有热爱法律事业,钻研不钻营的年轻律师。现本所在刑事辩护领域有著名律师三名、工程建筑领域有著名大咖律师两名、婚姻继承领域有专业“离婚律师”两名、在交通事故等业务领域亦有年轻律师业有所成。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继承、交通事故作为所里业务强项,现已形成良好的“四轮”驱动效应。& & & &在传统领域努力耕耘的同时,我所始终坚持将目光投向法律理论与实务结合的最前沿。2016年5月,“营改增”政策在山西省境内全面实行,此举势必会对全省劳动、服务等行业产生深远影响。我所已对“营改增”政策展开持续性研究,并在企业规范化运营、合理降低运营成本、准确识别合同风险、防范化解劳动纠纷等方向持续发力,目的是为我省“营改增”关涉企业保驾护航,帮助它们在新一轮的行业洗牌中轻松胜出。...擅长领域:股份转让合资合作私人律师常年顾问合同审查抵押担保合同纠纷工程建筑遗产继承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刑事诉讼投资并购涉外合同关键词:一键转帖到:最新法律咨询 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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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父母去世房产继承在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
42512人阅读 来源:律师365
纠纷一直是一个争议不断的话题,在父母去世后,就会出现房产纠纷这样的事情。其实对于房产继承纠纷在生活中也是一个很常见的问题。对于房产继承在法律上是怎样来规定的?律师365小编整理相关资料,希望对于您了解这方面内容有一定帮助。房产继承,同其它一样,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遗留及其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产继承,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一)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法律规定的,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产子女就不能继承。父母意愿将自己的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二)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人或遗嘱继承人。我国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三)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像这样的财产必须分割以后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遗产。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相关法律依据:1、《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2、《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3、《继承法》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通过以上与律师365小编一起了解了房产继承的法律资料,在父母去世后如果出现房产继承纠纷的,希望以上资料对于您在房产继承上有一定帮助。如果对于在房产继承中遇到不能解决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365,寻求律师的帮助,这里的律师会在全力的解决您在房产继承上不能解决的法律问题,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延伸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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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继承没有产权证的房屋?
11:04&&来源: |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等,如果继承发生时被继承人的房屋没有取得房产证,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才取得房产证的,这样的房屋应该如何继承呢?
  案情经过李女士的丈夫于2009年去世,之后丈夫的弟弟持有一份丈夫亲手书写的遗嘱要求继承丈夫名下的房产及其他一切财产,李女士丈夫有两套房产,其中一套已经办理完了登记等一切手续,另外一套由于一些个人原因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在李女士丈夫死亡三个月之后有关的产权证才办理完成,故此,李女士声称因为丈夫去世之前房屋并没有产权证,所以该房产不应该包含在丈夫遗嘱中所说的其名下的房产之内,那么其丈夫的弟弟所持有的遗嘱中所称的房产包不包括这套没有办理产权证的房产呢?
  说法只要是合法的财产就都属于公民的遗产,本案中,虽然李女士丈夫名下的一套房产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但是只要该房产是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那么该房产仍然属于李女士的丈夫所有,当然就属于李女士丈夫的遗产范围内,而且该房屋的产权证明书在李女士丈夫去世之后已经办了下来,那么只要李女士丈夫的弟弟持有的其丈夫的自书遗嘱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其丈夫的弟弟就可以带着遗嘱,带着其丈夫的死亡证明,有关房产的产权证等需要的公证材料去公证处办理公证之后,带着公证材料去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即可。
  公民的遗嘱是对个人财产的一种处分,如果公民的遗嘱中如果同时涉及他人的财产,那么遗嘱的这部分是无效的。本案中的遗嘱是不是完全合法有效的?不是。这是因为李女士与被继承人是夫妻关系,如果其丈夫的遗产中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那么就应该先把属于李女士所有的一半分割出来,剩余的部分才属于其丈夫的遗产,才能按照其遗嘱处理。所以这份遗嘱并不是完全合法有效的,这种情况下李女士又有什么权利呢?李女士有权请求属于自己的一半,所以李女士丈夫的弟弟只能依照遗嘱请求李女士与其丈夫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其丈夫的那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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