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三次人口普查查没登记上的户口,重新落户,须什么手续?怎样申请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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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为苦命老哥俩办户口 三次人口普查没落户
08:18:01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
  -镇政府
  尽快办理低保和养老保险
  此事引起了平度市店子镇党委和政府的重视,镇领导表示将尽快为其办理低保手续。
  2月21日记者来到了平度市店子镇镇政府,该镇党委副书记崔明禄告诉记者,看到本报报道后他们第一时间派工作人员去艾洪良兄弟俩家里了解情况。&等两位老人户口恢复后,不仅要为老人办理低保,还要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崔明禄告诉记者,他们调查发现两位老人符合办理低保的条件,按照相关规定两位老人没有户口无法办理低保,等两位老人的户口恢复后,他们尽快为两位老人办理低保的相关手续,同时积极为兄弟俩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让两个人都有基本的生活保障。
  &前段时间我照顾艾洪良兄弟俩20多天,但我年龄毕竟大了不能照顾他们了。&77岁的艾广喜告诉记者,老哥俩自己不能做饭,每天在家啃馒头,他前一段时间专门跑到老人家中为其做饭,忙活了20多天自己的身体也吃不消,艾广喜老人也感慨无能为力。村民艾先生告诉记者,平时两位老人吃不好喝不好,他们看在眼里干着急,大家都是邻居他们能帮的都帮了,但这毕竟不是长久之计。
  采访中也有村民表示老人居住的地方没人打扫,整个房间内充满了难闻的异味,天气寒冷的时候四处透风的屋子让两位老人非常煎熬,到了夏天的时候苍蝇乱飞,两位老人在这样的环境下生存很容易生病,他们都希望把老人送到社会福利院进行救助。
  对此,艾典波告诉记者,艾洪良哥俩年龄大了行动不方便,考虑到两位老人的实际情况,下一步他们找人专门为两位老人做饭,尽最大努力让两位老人吃上热饭。&户口办下来后,我们会考虑申请让兄弟二人去福利院。&艾典波说。
  三次人口普查咋没重新落户
  据介绍,两位老人是从上世纪80年代就没有了户口,但从1982后有三次人口普查,其中最近的一次在2010年,那在三次人口普查中为何没有为两位老人重新落上户口呢?
  &确实很让我们费解,按照相关规定人口普查应该落实到人落实到户,而两位老人一直住在村里始终未曾离村,可为何始终还是没有户口呢?&采访中,一位村民提出了自己的疑惑。另外,还有些村民提出,按照规定,两位老人之前曾分得部分口粮地,但没了户口之后口粮地也随之就没有了,&两个人大约是4亩地,这么多年来,这些地让谁给种了呢?&
  对此,艾典波介绍说,在2010年最近一次人口普查中,工作人员到过村里,&村委也安排人协助工作人员进行了登记。&艾典波说,不仅如此,工作人员当时也到了两位老人的家中,却并未给两位老人落户。对于原因,艾典波无法说清楚。
  &这应该算是工作疏忽,把两位老人的信息给遗漏了。&事后,平度市店子镇党委副书记崔明禄分析说。
  对于两位老人的口粮地,艾典波回应说是交回了村集体,&两位老人都没有劳动能力,而且因为没有地,一直是村里养着。&艾典波说。
  文/图记者刘鑫徐新东
  -名词解释
  农村提留款
  农村提留款是指向农民收取的&三提五统&即: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提留和五项乡镇统筹。我国在2002年全国农村税费改革时,就已经取消了提留款。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责任编辑:邹少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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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JiaoDong.net. All Rights Reserved所有无户口人员均能办理户口登记
(原标题:所有无户口人员均能办理户口登记)
“黑户”问题由来已久,成为我国社会治理的“盲点”。国务院办公厅14日印发的《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的户口登记问题。这份意见让无户口人员一圆“户口梦”的同时,各项福利保障能否跟上,户口登记能否回归本来职能,是人们关注的焦点。据新华社北京1月14日电所有无户口人员均能依法落户无法去正规医院就医、没有正常接受教育和工作的机会……对于长期以来望“户”兴叹的无户口人员来说,此次发布的意见成为一道曙光。意见的一大亮点,是针对无户口人员的不同情况分别提出落户方案:——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超生”、非婚生育的,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落户。申请随父落户的,还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后,再提供父母一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落户。——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户口簿申请落户。199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公证书、收养人户口簿申请落户。此外,意见还为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以及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等规定了详细的落户政策。这意味着,凡是无户口人员,不管是什么时候、什么原因产生的,都要及时为他们依法办理户口登记。有望让我国户口登记回归本位“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意见这样说。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早在1988年,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就与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任何地方都不得自立限制超计划生育的婴儿落户的规定,此后也多次重申这一规定。令人遗憾的是,法律和政策在落实过程中大打折扣,“不交超生罚款就不让落户”几乎成了各地不成文的规定。其实,我国近年来已着手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后,全国公安机关通过开展户口登记管理清理整顿工作,先后为1000多万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同时,一些地方也相继出台政策,解决户口与计生“挂钩”问题。“户口登记的本来意义就是反映真实的人口信息。”中山大学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岳经纶认为,意见的出台有望让我国户口登记回归本位。国家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副司长周美林表示,国家卫计委将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公民,也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立案调查、收集证据,依法依规征收社会抚养费。“户口梦”跟着“福利梦”如果说人们重视户口,不如说重视的是户口簿上附着的教育、社保等种种社会福利。无户口人员圆了“户口梦”,各项保障措施能否跟上?民政部为新登记人员参加社保提供便利“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可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积极做好相关政策衔接,为新登记户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提供服务和便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农保处处长汪圣军如是说。利用互联网避免申请者跑冤枉路意见提出,事实收养的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需要先办理收养登记或进行事实收养公证。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巡视员甘薇薇表示,符合当前收养法等规定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依照现有规定依法为其办理收养登记,公安机关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暂无相关规定的,民政部将加强调查研究,尽快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岳经纶建议,民政部门可以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为申请者提供清晰准确的要件须知,避免申请者跑冤枉路。同时也要加强与公安部门合作,防范拐卖人口、犯罪分子等借机洗白。教育部义务教育阶段立即安排就近入学“上学难”一直以来是无户口人员反映最强烈的难题之一。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副司长杜柯伟坦言,虽然国家并未将有户口作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但实际上仍有一部分无户口的适龄儿童未能正常入学就读。
“教育部门将进一步贯彻落实有关规定,保障新登记户口人员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杜柯伟明确表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居住的新登记户口和暂无户口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情况,立即安排就近入学。必要时,可以先入学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此外,学校需为所有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建立学籍和学籍档案,对于新登记户口、暂无户口学生与其他学生一视同仁,不得收取任何额外的费用。“一个实际的问题是,一些无户口的儿童可能落户之前在私立学校就读。”岳经纶说,在完善学籍信息的过程中,教育部门应尽量简化流程,避免让孩子和家长来回奔波。
(原标题:所有无户口人员均能办理户口登记)
本文来源:现代金报
责任编辑:黄欢_NN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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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惠州将率先在全省推行给无户口者上户口
大洋网讯 惠州市公安局今天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从11月17日开始,率先在广东省推行给无户口者上户口,九类无户口情况的人员均可在全市120多个派出所户政窗口开始进行入户申请。惠州市公安局户籍支队负责人介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和《广东省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6号)文件精神,惠州市公安局在全省率先联合市民政局、司法局、卫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因长期失踪或被宣告死亡后被注销户口又重新出现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无法查找身份信息的滞留流浪乞讨的无户口人员以及其他无户口人员等九类依法登记户口的具体政策。“通知”特别明确了两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一是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二是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凡是无户口人员,不管是什么时候、什么原因产生的,都要及时为其依法办理户口登记。记者获悉,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中国约有1300万人口没有户口,占总人口1%,成为俗称的“黑户”。根据惠州市公安局户政支队摸底排查,目前全市大概有5000多名“黑户”,主要分布在下面县区,大多数为“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将用5年解决全国“黑户”问题。广报记者秦仲阳 &通讯员刘恩 向宇鸣权威解读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1.解决无户口问题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实事日前,公安部、民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相关情况及做好政策衔接等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答: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参与社会事务、行使各项权利义务的前提。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对加强户口登记管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等问题多次提出明确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集中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深入开展户口登记管理清理整顿等工作,大力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取得明显成效。截至目前,全国公安机关共为1000余万无户口人员办理了户口登记。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政策性障碍等因素,当前部分公民无户口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并形成制度,中央明确将此作为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构建新型户籍制度的基础性工作,要求切实落实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在公安部深入调研论证、反复征求各方意见形成《意见》稿后,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议,确定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具体政策措施。《意见》的出台,对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不同原因造成的无户口问题分别提出了具体政策,并要求统筹配套、协同推进相关领域政策;对加强户口登记管理作出了部署,要求建立完善新型的户籍制度。问:《意见》对彻底解决“黑户”问题明确了哪些过硬措施?答:中央审议通过《意见》的消息发布后,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媒体网民积极评价。的确,“黑户”问题由来已久,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顺应群众的期待。这次改革,既立足当前解决好现有无户口人员的登记户口问题,又着眼长远防止形成新的无户口问题;既要求公安机关作为职能部门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又强调各地各部门从源头上消除障碍、完善配套、压实责任,决心大、措施实、发力准,务求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长期积压的问题。《意见》特别明确两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为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立下了“规矩”:一是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这是对政府行为明确了“高压线”,畅通了户口登记的渠道,使户口登记回归本来职能,体现了社会治理水平。二是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这既是户口登记管理必须坚守的法律“底线”,也是保障每个公民享有权利的民生“底线”,任何单位和个人决不允许损害公民享有的户口登记和其他合法权利。2.凡是无户口人员都应该登记户口问:怎样解决无户口人员的登记户口问题?答:凡是无户口人员,不管是什么时候、什么原因产生的,都要及时为他们依法办理户口登记。《意见》提出的必须坚持的“三个原则”,为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提供了思路和办法。一是依法办理、保障权益。这是登记户口的基本前提。按照法律规定,既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权益,为他们参与社会事务、行使权利义务提供保障,又要在户口登记上坚持依法办理,保证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二是区别情况、分类解决。这是登记户口的具体路径。造成无户口问题的原因错综复杂,为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时,需要根据无户口问题产生的原因,分类实施登记户口政策。三是综合配套、部门协同。这是登记户口的政策保障。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涉及多部门政策衔接,《意见》明确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并要求各有关部门清理有关政策措施、完善配套政策。比如,计划生育、收养登记等方面的法规政策,需要与《意见》进行无缝衔接;无户口人员落户后,相关的教育、社保等保障措施也要同步跟上。等等。问: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时有哪些分类措施?答:去年以来,公安部组织全国公安机关深入了解各类无户口人员基本情况,系统梳理各地户口登记政策,认真剖析造成无户口问题的原因,排查出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等八个方面的主要原因。据此,《意见》分门别类,就上述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分别提出了具体政策措施。比如,对相当数量的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即可随父随母申请办理落户。再如,对一些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凭《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即可办理落户。等等。《意见》规定的“其他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措施,是一条兜底性条款,即对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都可以按照《意见》的精神和要求,经过申请和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办理户口登记。3.做好衔接加强协作扎扎实实把好事办好问:作为户口登记管理的职能部门,公安机关将如何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答: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着力推进户籍管理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为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创造了有利条件,也为下一步解决好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奠定了良好基础。公安机关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扎扎实实把这件顺民意、惠民生的改革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一是深入摸底排查。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首先要把底数弄清。公安部将部署各地公安机关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深入社区村组,上门入户走访,摸清本地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二是制定实施办法。各地公安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同时,组织开展户籍管理相关政策文件清理,凡是与《意见》规定不一致的,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三是严格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审核把关,接受群众监督。加强对无户口人员核查比对,登记材料逐一建档,严查借机办理假户口违法犯罪;对办理登记民警实行终身负责制,依法依纪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四是强化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告知无户口群众哪种情况需要哪些材料,方便他们及时办理户口登记;广泛宣传登记户口是权利也是义务,积极引导无户口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登记。五是压实工作责任。一方面,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另一方面,会同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区督查指导,确保《意见》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六是提高服务效率。开辟“绿色通道”,公安派出所确定专人受理群众落户申请,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齐的材料。规范审批程序,需要调查核实的,会同有关部门抓紧核实,尽快办理户口登记。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让落户群众尽快领到居民身份证。问:《意见》明确提出,要依法为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并要求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政策,请问卫生计生委下一步工作有何打算?答:国家卫生计生委高度重视解决超生子女落户问题。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出台有关政策文件,明确禁止将政策外生育与落户挂钩。1988年,原国家人口计生委与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任何地方都不得自立限制超计划生育的婴儿落户的法规,对未办理独生子女证、没施行节育手术、超计划生育婴儿的人,以及早婚、非婚生育婴儿的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进行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但对婴儿都应当给予落户”。此后多次重申。国家卫生计生委组建后,多次要求各地禁止将计划生育与落户、入学、低保等捆绑,并开展督查。最近,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决定的通知》,再次强调严禁将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与落户、入托、入学等相挂钩。《意见》出台后,国家卫生计生委将继续指导地方卫生计生部门,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其中,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公民,由各地依法妥善处理。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均可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政策规定参加并享受相应的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问:《意见》提出解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请问如何抓好贯彻落实?答:事实收养实际上是一种私自收留抚养行为,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存在被拐卖、超生、捡拾等多种情况,因为无户口,在享受教育、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政策方面存在障碍。对于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应当依照本《意见》相关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使其能够更好地享受教育、医疗、救助等社会福利保障。对于希望通过收养登记建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类研究处理,事实收养发生在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为经公安机关确认的被拐儿童的,应当先由公安机关查找其生父母,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收养登记。总之,符合当前收养法等规定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依照现有规定依法为其办理收养登记,公安机关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暂无相关规定的,民政部将加强调查研究,尽快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问: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如何切实保障这些新登记户口人员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答:一直以来,国家积极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经过各方努力,目前无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中,大部分已进入学校接受了义务教育,但仍有一部分人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正常入学就读。《意见》出台后,各地教育部门将积极贯彻落实,着重做好四个方面工作:一是保障平等受教育权。新登记户口人员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平等受教育权,非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少年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录取入学,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要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依法保障他们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对于无户口或暂未办理户口登记的适龄儿童少年,也要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教育部门和学校不能因为无户口、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等理由拒绝接收入学。二是积极安排入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居住的新登记户口和暂无户口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情况,“一人一案”做好工作,立即安排就近入学,指导学校依据学生年龄和学力等情况安排在合适的年级就读。必要时,可以先入学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三是严格规范管理。学校要应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所有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建立学籍和学籍档案。对于新登记户口、暂无户口学生与其他学生一视同仁,不得收取任何额外的费用。四是关注特殊群体。重点做好新登记户口或暂无户口的适龄随迁子女、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就学工作。对于随迁子女,符合条件的由流入地政府协调安排入学,不符合条件的劝告回原户籍地就学,由户籍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就近入学。对于留守儿童、残疾儿童,要尽量为他们上学提供便利。问: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应该如何享受社保待遇?答:《意见》的出台,对于进一步推动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按照《意见》精神和要求,积极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并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后参加社会保险提供服务和便利。目前,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社会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在养老保险方面,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养老待遇。已经就业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在医疗保险方面,目前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初步形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分别覆盖了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和农村人口。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均可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政策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 编辑: 彭忠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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