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三年后被原单位索退工资,第一个感觉是重生之匪夷所思思原单位居然能干出

您好, []|
员工辞职被原单位索要10万元赔偿费
  吴涛坚持不下去了。  这场由自己辞职引发的与原单位的天价赔偿纠纷,已经持续1年多了。历经劳动仲裁、法院起诉,这位2008年参加工作的硕士最终还是选择了妥协。他向原单位缴纳了1万元培训费,换来原单位给他办理了档案、户口等转出手续。  辞职要交10万元培训费  2008年9月,吴涛硕士研究生毕业后,进入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联公司)工作。2009年年初,吴涛决定和恋爱5年的女朋友结婚,并回到家乡安徽省合肥市生活。2009年3月,吴涛正式向众联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但他的离职手续办得却并不顺利。  “公司在为我办离职手续时,要我缴纳10万元的‘技术培训费’。”吴涛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否则公司拒绝为他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办理户口、档案转出手续。  然而,到2009年3月提出辞职,吴涛在众联公司工作的6个月时间里,公司一共为他支出包括工资、奖金、保险费、培训费等在内一共是3.5万元。  吴涛介绍说,围绕着是否缴纳这10万元“技术培训费”,他多次和众联公司沟通。他向记者提供了相关谈话的录音。  吴涛告诉记者,和他一同入职的同事进入公司时,在签订《劳动合同书》的同时,还和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  记者看到,同事的这份《协议书》写明:“本协议作为劳动合同书的补充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书》的第五条规定:乙方不得无故离岗,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辞去工作,应给予甲方壹拾万元以上,贰拾万元以下的技术培训费。  吴涛介绍说,由于种种原因,他并没有和公司签订这份《协议书》。  日,吴涛在和公司副总经理张国宁沟通此事时,张国宁表示“没签这个协议应该说是我的疏忽”,但他同时对吴涛强调,不会因为没签这个协议就会对吴涛有什么“特殊的照顾”。  赔偿费比“从单位拿走的钱”多  众联公司总经理李杰则在录音中告诉吴涛,收取“技术培训费”并非只针对吴涛一个人,在他之前离职的两位同事都先后缴纳了,只是数额不等。  李杰还说,2008年离职的一名员工,“当时他的父亲已经是癌症晚期,女朋友留到浙大”,“当时的钱也是不够的”,提出辞职后, “走的时候算了一下账,一共拿了三万五”。而这名员工和吴涛一样,入职时也没有签那份《协议书》。吴涛的另一名同事,虽然在公司仅工作了两个星期,辞职时 “也要了8000元”。  具体到吴涛应缴纳的“技术培训费”,李杰特意叫来了众联公司会计冯晓华为吴涛核算。  根据冯晓华的计算,吴涛在公司开始工作以来,共领取工资及奖金将近2.2万元,再加上公司为其缴纳的保险费、培训费等一共3.5万元。吴涛提出,离职时将这3.5万元全交回不合理。而李杰表示,吴涛离职时缴纳的钱还不止这些,“肯定要在从单位拿走的钱的基础上往上加钱”。  “我认为这件事情,非要给你个刺痛,要让你们感受到一种疼痛。这种疼痛会让你往好的方向发展还是往坏的方向发展,那是你自己的事情,但是我要给你们刺痛。”录音中,这位总经理对收取“技术培训费”的目的直言不讳。  为此,双方不欢而散。  由于没有缴纳10万元的“技术培训费”,众联公司没有给吴涛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没有给他办理档案与户口转出手续,同时吴涛2009年2月的工资2500元,公司也拒绝发放。  劳动仲裁:公司做法不合法  日,在与众联公司负责人数次沟通无进展的情况下,吴涛向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依法仲裁,要求众联公司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补缴各项社会保险等。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了吴涛的申请。  众联公司在接受仲裁时称,在招聘吴涛时,公司就明确告知,如不能到岗将承担违约金6000元,工作的3年内因个人原因离开公司需承担10万至20万元培训费。吴涛工作的半年时间内,单位为其发放的直接费用合计约3.5万元,故吴涛应承担违约金。关于吴涛2009年2月的工资,众联公司已列支,申请人答应从该工资中扣减培训费,故不存在不发工资问题。  石家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解除劳动合同后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吴涛提出与众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获公司同意,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成立。双方并未约定培训协议,也没有约定合法违约金,众联公司以吴涛未缴纳违约金、培训费为由拒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做法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应予纠正。众联公司以抵减违约金、培训费为由没有发给申请人2009年2月份的工资,理由不成立,构成无故克扣工资。吴涛要求补发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依法成立,石家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  日,在对双方进行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后,石家庄市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众联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 15日内为吴涛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众联公司补发吴涛2009年2月份工资2500元,经济补偿金625元,合计支付 3125元,限于裁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  赢了劳动仲裁,赔了“培训费”  日,就在吴涛等待仲裁裁决执行时,众联公司将吴涛起诉至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记者注意到,众联公司除了请求判令吴涛偿还众联公司支付给被告的培训费3171元,代缴的社保费776.72元、医保费3297.53元之外,还要求判令吴涛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众联公司造成的损失2.3万元。  吴涛认为他并没有众联公司所说的“擅离职守、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及众联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行为。“我递交辞职后,日,公司副总经理张国宁表示单位已经接受了我的辞职。”吴涛告诉记者。此外,日,他和公司总经理李杰沟通时,吴涛曾表示希望回来工作,并会尽力工作,希望能在一段时间内,弥补他离开留下的空缺。“李杰却表示,回来工作是不可能的。”吴涛回忆说。  众联公司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日,又向石家庄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请求事项与其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基本一致。  2010年2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西兆通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吴涛告诉记者,身在安徽的他,在石家庄聘请了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向法庭申请“简易程序”。  记者了解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但吴涛告诉记者:“到今年5月,我几乎每周都向有关人员打电话询问案件审理进展情况,却一直没有明确答复。”  吴涛感觉自己“再也等不起了”。  “我从来没有意识到户口、档案这几页纸是如此重要。”吴涛苦笑着告诉记者:“从公司的集体户口中,取不走自己的户口,我与女友就迟迟不能领取结婚证;而户口转不回合肥,房贷按揭就享受不到优惠,只能看着房价不断上涨;而拿不到档案,现在的工作单位就拒绝为我办理各种保险,我也不能参加各种事业单位和公务员考试。”  于是,他最终还是选择了“妥协”。  日,吴涛向众联公司交纳了1万元,并表示不再索要2009年2月的2500元工资,同时给公司写了一份书面说明:“本人自愿支付培训费用壹万元整,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亦承诺办理档案、户口转出手续。”  众联公司也在数日后,撤回了对吴涛的起诉。  专家:不得以“天价违约金”限制劳动者自由  “应聘人员到岗后,擅自辞去工作者,应给予(公司)壹拾万元以上、贰拾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培训、培养费。”记者注意到,在吴涛提供的众联公司《关于应聘人员违约金管理的规定》中有这样的条款。这正是该公司与入职员工签订《协议书》、对辞职员工收取培训费的依据。  日,记者见到了众联公司总经理李杰。  李杰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近几年来,为了适应公司的快速发展,众联每年都会在招聘和培训工作上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之所以制定上述规定,正是为了避免员工随意离职。  李杰介绍说,招聘时,公司就曾经询问过吴涛未来组建家庭的问题,吴涛当时表示,女朋友会到石家庄来工作。但2009年3月,吴涛却以女朋友不愿来石家庄工作,为了维系两人感情为由,提出离开众联公司,回安徽与女友团聚。  李杰强调,之所以要对吴涛这样的辞职员工收取“培训费”,并不是为了钱,“公司不差这个钱”,也不是为了钱才和员工签订相关协议,“而是为了起到制约作用”。  至于“培训费”10万元的数额,李杰解释说,公司曾算过账,公司各种培训费和在员工本人身上的支出3年合同期就超过十万元。他一再强调,制定10万元的额度只是为了约束员工,“不是说一定要从他身上拿10万元钱”。  对此,河北师范大学副教授赵德勇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一共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就此约定了服务期,而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约定提前离职;二是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劳动合同法》不允许在这两种情况之外,再约定任何性质的违约金。  在赵德勇看来,如果吴涛和众联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关于服务期内提前离职要缴纳违约金的约定,公司是不能通过违约金的形式索要培训费的。如果吴涛提前离职的话,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履行程序就可以了。  “即使在合同中有缴纳违约金的约定,《劳动合同法》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不能以此牟利。”赵德勇告诉记者,《劳动合同法》之所以明确这一点,正是为了避免“天价违约金”的出现,避免用人单位以经济手段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  “《劳动合同法》把保护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放在非常高的位置上。”赵德勇说:“用人单位的相关制度必须是合法的。”
[责任编辑:tumizhao]
(请登录发言,并遵守)
如果你对新闻频道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到交流平台反馈。【】
新闻视频高清大片
新闻排行图片网评国际国内
Copyright & 1998 - 2017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青年辞职被原单位索要10万元赔偿费_职场频道_新华网
您的位置:
青年辞职被原单位索要10万元赔偿费
日 10:14:45
中国青年报
】 【】 【】 【】&
劳动仲裁:公司做法不合法
日,在与众联公司负责人数次沟通无进展的情况下,吴涛向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依法仲裁,要求众联公司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补缴各项社会保险等。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了吴涛的申请。
众联公司在接受仲裁时称,在招聘吴涛时,公司就明确告知,如不能到岗将承担违约金6000元,工作的3年内因个人原因离开公司需承担10万至20万元培训费。吴涛工作的半年时间内,单位为其发放的直接费用合计约3.5万元,故吴涛应承担违约金。关于吴涛2009年2月的工资,众联公司已列支,申请人答应从该工资中扣减培训费,故不存在不发工资问题。
石家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解除劳动合同后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吴涛提出与众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获公司同意,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成立。双方并未约定培训协议,也没有约定合法违约金,众联公司以吴涛未缴纳违约金、培训费为由拒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做法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应予纠正。众联公司以抵减违约金、培训费为由没有发给申请人2009年2月份的工资,理由不成立,构成无故克扣工资。吴涛要求补发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依法成立,石家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
日,在对双方进行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后,石家庄市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众联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为吴涛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众联公司补发吴涛2009年2月份工资2500元,经济补偿金625元,合计支付3125元,限于裁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
赢了劳动仲裁,赔了“培训费”
日,就在吴涛等待仲裁裁决执行时,众联公司将吴涛起诉至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记者注意到,众联公司除了请求判令吴涛偿还众联公司支付给被告的培训费3171元,代缴的社保费776.72元、医保费3297.53元之外,还要求判令吴涛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众联公司造成的损失2.3万元。
吴涛认为他并没有众联公司所说的“擅离职守、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及众联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行为。“我递交辞职后,日,公司副总经理张国宁表示单位已经接受了我的辞职。”吴涛告诉记者。此外,日,他和公司总经理李杰沟通时,吴涛曾表示希望回来工作,并会尽力工作,希望能在一段时间内,弥补他离开留下的空缺。“李杰却表示,回来工作是不可能的。”吴涛回忆说。
众联公司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日,又向石家庄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请求事项与其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基本一致。
2010年2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西兆通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吴涛告诉记者,身在安徽的他,在石家庄聘请了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向法庭申请“简易程序”。
记者了解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但吴涛告诉记者:“到今年5月,我几乎每周都向有关人员打电话询问案件审理进展情况,却一直没有明确答复。”
吴涛感觉自己“再也等不起了”。
“我从来没有意识到户口、档案这几页纸是如此重要。”吴涛苦笑着告诉记者:“从公司的集体户口中,取不走自己的户口,我与女友就迟迟不能领取结婚证;而户口转不回合肥,房贷按揭就享受不到优惠,只能看着房价不断上涨;而拿不到档案,现在的工作单位就拒绝为我办理各种保险,我也不能参加各种事业单位和公务员考试。”
于是,他最终还是选择了“妥协”。
日,吴涛向众联公司交纳了1万元,并表示不再索要2009年2月的2500元工资,同时给公司写了一份书面说明:“本人自愿支付培训费用壹万元整,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亦承诺办理档案、户口转出手续。”
众联公司也在数日后,撤回了对吴涛的起诉。
专家:不得以“天价违约金”限制劳动者自由
“应聘人员到岗后,擅自辞去工作者,应给予(公司)壹拾万元以上、贰拾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培训、培养费。”记者注意到,在吴涛提供的众联公司《关于应聘人员违约金管理的规定》中有这样的条款。这正是该公司与入职员工签订《协议书》、对辞职员工收取培训费的依据。
日,记者见到了众联公司总经理李杰。
李杰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近几年来,为了适应公司的快速发展,众联每年都会在招聘和培训工作上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之所以制定上述规定,正是为了避免员工随意离职。
李杰介绍说,招聘时,公司就曾经询问过吴涛未来组建家庭的问题,吴涛当时表示,女朋友会到石家庄来工作。但2009年3月,吴涛却以女朋友不愿来石家庄工作,为了维系两人感情为由,提出离开众联公司,回安徽与女友团聚。
李杰强调,之所以要对吴涛这样的辞职员工收取“培训费”,并不是为了钱,“公司不差这个钱”,也不是为了钱才和员工签订相关协议,“而是为了起到制约作用”。
至于“培训费”10万元的数额,李杰解释说,公司曾算过账,公司各种培训费和在员工本人身上的支出3年合同期就超过十万元。他一再强调,制定10万元的额度只是为了约束员工,“不是说一定要从他身上拿10万元钱”。
对此,河北师范大学副教授赵德勇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一共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就此约定了服务期,而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约定提前离职;二是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劳动合同法》不允许在这两种情况之外,再约定任何性质的违约金。
在赵德勇看来,如果吴涛和众联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关于服务期内提前离职要缴纳违约金的约定,公司是不能通过违约金的形式索要培训费的。如果吴涛提前离职的话,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履行程序就可以了。
“即使在合同中有缴纳违约金的约定,《劳动合同法》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不能以此牟利。”赵德勇告诉记者,《劳动合同法》之所以明确这一点,正是为了避免“天价违约金”的出现,避免用人单位以经济手段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
“《劳动合同法》把保护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放在非常高的位置上。”赵德勇说:“用人单位的相关制度必须是合法的。” (记者 樊江涛 实习生 白英石)
【】 【】 【】 【】
(责任编辑:
请您发表感言,注意文明用语并遵守。青年辞职被原单位索要10万元赔偿费
欢迎访问中国导购网!中国领先的导购网络平台,包括图书导购、汽车导购、数码导购、商场信息等等.
青年辞职被原单位索要10万元赔偿费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07日 11时21分   来源:中国青年报  
&&& 吴涛坚持不下去了。
&&& 这场由自己辞职引发的与原单位的天价赔偿纠纷,已经持续1年多了。历经劳动仲裁、法院起诉,这位2008年参加工作的硕士最终还是选择了妥协。他向原单位缴纳了1万元培训费,换来原单位给他办理了档案、户口等转出手续。
&&& 辞职要交10万元培训费
&&& 2008年9月,吴涛硕士研究生毕业后,进入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联公司)工作。2009年年初,吴涛决定和恋爱5年的女朋友结婚,并回到家乡安徽省合肥市生活。2009年3月,吴涛正式向众联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但他的离职手续办得却并不顺利。
&&& “公司在为我办离职手续时,要我缴纳10万元的”技术培训费‘。“吴涛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否则公司拒绝为他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办理户口、档案转出手续。
&&& 然而,到2009年3月提出辞职,吴涛在众联公司工作的6个月时间里,公司一共为他支出包括工资、奖金、保险费、培训费等在内一共是3.5万元。
&&& 吴涛介绍说,围绕着是否缴纳这10万元“技术培训费”,他多次和众联公司沟通。他向记者提供了相关谈话的录音。
&&& 吴涛告诉记者,和他一同入职的同事进入公司时,在签订《劳动合同书》的同时,还和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
&&& 记者看到,同事的这份《协议书》写明:“本协议作为劳动合同书的补充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书》的第五条规定:乙方不得无故离岗,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辞去工作,应给予甲方壹拾万元以上,贰拾万元以下的技术培训费。
&&& 吴涛介绍说,由于种种原因,他并没有和公司签订这份《协议书》。
&&& 2009年3月10日,吴涛在和公司副总经理张国宁沟通此事时,张国宁表示“没签这个协议应该说是我的疏忽”,但他同时对吴涛强调,不会因为没签这个协议就会对吴涛有什么“特殊的照顾”。
&&& 赔偿费比“从单位拿走的钱”多
&&& 众联公司总经理李杰则在录音中告诉吴涛,收取“技术培训费”并非只针对吴涛一个人,在他之前离职的两位同事都先后缴纳了,只是数额不等。
&&& 李杰还说,2008年离职的一名员工,“当时他的父亲已经是癌症晚期,女朋友留到浙大”,“当时的钱也是不够的”,提出辞职后,“走的时候算了一下账,一共拿了三万五”。而这名员工和吴涛一样,入职时也没有签那份《协议书》。吴涛的另一名同事,虽然在公司仅工作了两个星期,辞职时“也要了8000元”。
&&& 具体到吴涛应缴纳的“技术培训费”,李杰特意叫来了众联公司会计冯晓华为吴涛核算。
&&& 根据冯晓华的计算,吴涛在公司开始工作以来,共领取工资及奖金将近2.2万元,再加上公司为其缴纳的保险费、培训费等一共3.5万元。吴涛提出,离职时将这3.5万元全交回不合理。而李杰表示,吴涛离职时缴纳的钱还不止这些,“肯定要在从单位拿走的钱的基础上往上加钱”。
&&& “我认为这件事情,非要给你个刺痛,要让你们感受到一种疼痛。这种疼痛会让你往好的方向发展还是往坏的方向发展,那是你自己的事情,但是我要给你们刺痛。”录音中,这位总经理对收取“技术培训费”的目的直言不讳。
&&& 为此,双方不欢而散。
&&& 由于没有缴纳10万元的“技术培训费”,众联公司没有给吴涛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没有给他办理档案与户口转出手续,同时吴涛2009年2月的工资2500元,公司也拒绝发放。
&&& 劳动仲裁:公司做法不合法
&&& 2009年4月15日,在与众联公司负责人数次沟通无进展的情况下,吴涛向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依法仲裁,要求众联公司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补缴各项社会保险等。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了吴涛的申请。
&&& 众联公司在接受仲裁时称,在招聘吴涛时,公司就明确告知,如不能到岗将承担违约金6000元,工作的3年内因个人原因离开公司需承担10万至20万元培训费。吴涛工作的半年时间内,单位为其发放的直接费用合计约3.5万元,故吴涛应承担违约金。关于吴涛2009年2月的工资,众联公司已列支,申请人答应从该工资中扣减培训费,故不存在不发工资问题。
&&& 石家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解除劳动合同后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吴涛提出与众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获公司同意,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成立。双方并未约定培训协议,也没有约定合法违约金,众联公司以吴涛未缴纳违约金、培训费为由拒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做法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应予纠正。众联公司以抵减违约金、培训费为由没有发给申请人2009年2月份的工资,理由不成立,构成无故克扣工资。吴涛要求补发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依法成立,石家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
&&& 2009年9月12日,在对双方进行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后,石家庄市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众联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为吴涛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众联公司补发吴涛2009年2月份工资2500元,经济补偿金625元,合计支付3125元,限于裁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
&&& 赢了劳动仲裁,赔了“培训费”
&&& 2009年10月9日,就在吴涛等待仲裁裁决执行时,众联公司将吴涛起诉至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记者注意到,众联公司除了请求判令吴涛偿还众联公司支付给被告的培训费3171元,代缴的社保费776.72元、医保费3297.53元之外,还要求判令吴涛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众联公司造成的损失2.3万元。
&&& 吴涛认为他并没有众联公司所说的“擅离职守、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及众联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行为。“我递交辞职后,2009年3月13日,公司副总经理张国宁表示单位已经接受了我的辞职。”吴涛告诉记者。此外,2009年3月15日,他和公司总经理李杰沟通时,吴涛曾表示希望回来工作,并会尽力工作,希望能在一段时间内,弥补他离开留下的空缺。“李杰却表示,回来工作是不可能的。”吴涛回忆说。
&&& 众联公司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2010年2月20日,又向石家庄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请求事项与其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基本一致。
&&& 2010年2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西兆通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吴涛告诉记者,身在安徽的他,在石家庄聘请了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向法庭申请“简易程序”。
&&& 记者了解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但吴涛告诉记者:“到今年5月,我几乎每周都向有关人员打电话询问案件审理进展情况,却一直没有明确答复。”
&&& 吴涛感觉自己“再也等不起了”。
&&& “我从来没有意识到户口、档案这几页纸是如此重要。”吴涛苦笑着告诉记者:“从公司的集体户口中,取不走自己的户口,我与女友就迟迟不能领取结婚证;而户口转不回合肥,房贷按揭就享受不到优惠,只能看着房价不断上涨;而拿不到档案,现在的工作单位就拒绝为我办理各种保险,我也不能参加各种事业单位和公务员考试。”
&&& 于是,他最终还是选择了“妥协”。
&&& 2010年5月26日,吴涛向众联公司交纳了1万元,并表示不再索要2009年2月的2500元工资,同时给公司写了一份书面说明:“本人自愿支付培训费用壹万元整,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亦承诺办理档案、户口转出手续。”
&&& 众联公司也在数日后,撤回了对吴涛的起诉。
&&& 专家:不得以“天价违约金”限制劳动者自由
&&& “应聘人员到岗后,擅自辞去工作者,应给予(公司)壹拾万元以上、贰拾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培训、培养费。”记者注意到,在吴涛提供的众联公司《关于应聘人员违约金管理的规定》中有这样的条款。这正是该公司与入职员工签订《协议书》、对辞职员工收取培训费的依据。
&&& 2010年8月4日,记者见到了众联公司总经理李杰。
&&& 李杰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近几年来,为了适应公司的快速发展,众联每年都会在招聘和培训工作上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之所以制定上述规定,正是为了避免员工随意离职。
&&& 李杰介绍说,招聘时,公司就曾经询问过吴涛未来组建家庭的问题,吴涛当时表示,女朋友会到石家庄来工作。但2009年3月,吴涛却以女朋友不愿来石家庄工作,为了维系两人感情为由,提出离开众联公司,回安徽与女友团聚。
&&& 李杰强调,之所以要对吴涛这样的辞职员工收取“培训费”,并不是为了钱,“公司不差这个钱”,也不是为了钱才和员工签订相关协议,“而是为了起到制约作用”。
&&& 至于“培训费”10万元的数额,李杰解释说,公司曾算过账,公司各种培训费和在员工本人身上的支出3年合同期就超过十万元。他一再强调,制定10万元的额度只是为了约束员工,“不是说一定要从他身上拿10万元钱”。
&&& 对此,河北师范大学副教授赵德勇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一共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就此约定了服务期,而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约定提前离职;二是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劳动合同法》不允许在这两种情况之外,再约定任何性质的违约金。
&&& 在赵德勇看来,如果吴涛和众联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关于服务期内提前离职要缴纳违约金的约定,公司是不能通过违约金的形式索要培训费的。如果吴涛提前离职的话,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履行程序就可以了。
&&& “即使在合同中有缴纳违约金的约定,《劳动合同法》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不能以此牟利。”赵德勇告诉记者,《劳动合同法》之所以明确这一点,正是为了避免“天价违约金”的出现,避免用人单位以经济手段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
&&& “《劳动合同法》把保护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放在非常高的位置上。”赵德勇说:“用人单位的相关制度必须是合法的。” (记者 樊江涛 实习生 白英石)
上一条:下一条:
江西省律师协会浙江省律师协会安徽省律师协会江苏省律师协会甘肃省律师协会
中国消费者协会 315维权网 新浪投资中国 京华网 北青网房产 中国普法网 律师维权网 诚搜网 北京市司法局 法律咨询 前方律师 中国快律网 大旗精品论坛 维权博客 货运险 成都全搜索 维权在线 中国质量万里行 品牌世家 法律界 华夏记者网 315热线 卫生法制网 中国315在线 太原赶集网 法邦网法律 咨询 翻译公司 315礼品网 315投诉网 315直通车 药品价格315网 家装家居 阳泉在线 深圳站台 司法考试 汽车投诉网
| &|&&|& 北京本本文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中国导购网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原京ICP备号)&&京公网安备邮箱:&&电话:&&QQ:&关键词:}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匪夷所思的体检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